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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推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推薦,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推薦1
一、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二、不得隱瞞與被調查人的關系而不進行回避。
三、不得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饋贈和娛樂消費。
四、不得向被調查人及其親友,或者涉案單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其他物品或報銷各種費用。
五、不得私自改變、隱瞞、銷毀或偽造證據,歪曲事實,形成錯案。
六、不得采取逼供、誘供等手段獲取證據,侵害黨員民主權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瞞案不報、壓案不辦,或者拒不執行,拖延執行領導的工作安排。
八、不得通過發案單位或涉案人員為本人、親友辦理私事。
九、不得明知是涉嫌違紀人員及其親友,而與之私自聯系和交往。
十、不得打聽、了解職責范圍內不應該知道的案件情況。
十一、不得泄露、擴散有關舉報材料的`內容及領導批示,或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人的情況和舉報材料的內容。
十二、不得違反案件保密制度,傳播案情,或者向案件當事人和涉案人員及其親友通風報信。
十三、凡違反上述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政紀務處分或組織處理。
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推薦2
第一條 財政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財政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賬表、憑證等相關資料的,有關機構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地提供,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綜合運用日常監督和重點檢查方式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實現對本部門管理活動的全過程監督。
日常監督是指對日常財政管理活動實施的實時、動態監督,包括事前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核查、跟蹤問效等。
重點檢查是指根據年度重點檢查計劃,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的有針對性、有重點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并按照年度重點檢查計劃,開展內部監督檢查的重點檢查工作。
年度重點檢查計劃由財政監督機構提出,報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及時通知被檢查的各相關業務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
財政部門每年對本部門有預算管理職能的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的重點檢查數不得低于該類機構數的30%。
第四條 開展重點檢查工作應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組長由財政監督機構確定。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財政監督機構實施重點檢查,一般應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單位送達檢查通知書。
檢查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實施計劃;
(三)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
(四)檢查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聯系電話;
(五)財政監督機構印章及簽發日期。
第六條 實施重點檢查時,經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根據《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對有關問題進行延伸檢查。
第七條 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實施檢查或調查、詢問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檢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簽字或者被檢查單位蓋章。
第八條 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實施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九條 檢查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單位存在的問題等事項征求被檢查單位意見。被檢查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條 檢查組應當在被檢查單位回復意見后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監督機構提交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財政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內部控制運行等基本情況及對該單位工作的基本評價;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認定依據和處理意見;
(三)改進財政、財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十一條 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在檢查組提交檢查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檢查報告進行復核:
(一)對被檢查單位的工作評價是否恰當;
(二)與檢查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三)檢查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四)對有關問題的定性和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表述是否準確;
(五)提出的改進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第十二條 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將復核形成的檢查報告送被檢查單位征求意見。被檢查單位應當自收到檢查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無正當理由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
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將檢查情況、審定后的檢查報告和被檢查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上報財政部門負責人。
第十三條 檢查報告經財政部門負責人同意后,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及時將財政部門負責人要求、監督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送達被檢查單位。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應當做好內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有關機構和單位應當在收到監督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后30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負責人,并抄送財政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回訪被檢查單位整改落實內部監督檢查處理意見和管理建議的情況,定期檢查審計機關和上級財政部門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并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專題報告制度。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內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析原因,提出建議,并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專題報告。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內部監督檢查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評選先進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參考依據。
財政部門有預算管理職能的內部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將內部監督檢查結果作為加強預算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全部檢查工作結束后30日內,財政監督機構應當將檢查資料進行鑒別整理,依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歸卷存檔。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推進內部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監督機構與其他業務管理機構對于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計算機信息化技術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內部監督檢查發現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由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內部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絕、拖延提供情況和資料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
(二)妨礙內部監督檢查人員行使職權的;
(三)拒不執行內部監督檢查決定的;
(四)報復陷害內部監督檢查人員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監督檢查人員,由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監督檢查單位秘密的。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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