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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審批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動火審批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動火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圍
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4、臨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級別劃分
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級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3、輸送易燃、可燃液體的管線。
4、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5、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2、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3、其它臨時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廠長審查批準后,由安環科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施工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3、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安環科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廠長進行審查并報街道辦事處安全監督站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安環科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安環科檢查認定一次。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2
一、動火等級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嚴禁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何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安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紅藕,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或安全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8、動火申請表要明確用火地點,配備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時間等內容,并保留存根備查。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用火證的規定進行作業,不得擅自更改作業內容,如有變化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10、用火證當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業人員將用火證交回安全員處,再次作業再次辦理。
二、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賤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三、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煙。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干凈。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3
一、動火等級的劃分:
1.一級動火:禁煙區域內,油灌、油箱、油槽車和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也屬于一級動火。
2.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在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
二、動火審批程序:
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專職安全員審查,報項目負責人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2.申請動火的項目部,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后方可申請動火。
3.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5.“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6.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四、動火中的安全措施:
1.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2.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4.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遇到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5.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油漆、稀釋劑等揮發性強的易燃易爆物料。
6.動火完畢,作業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7.動火現場,應備有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8.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加油站動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于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參照《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險區域或火災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的都稱之為加油站動火。主要包括以下作業:
1、使用電焊、錫焊、焊割等;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及明火照明等;
3、燒烤煨管、鑄、鍛、電鉆、砂輪作業等;
4、熬(澆)瀝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機動車輛進入儲油區和爆炸危險區;
6、使用非防爆的通訊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等。
第二章加油站動火等級劃分
第三條加油站動火分為三級:
1、凡是在油品儲油區、加油區、汽車卸油區、雨棚、雨棚柱和桶裝油品(含潤滑油)儲存間或棚、油泵房、公路收發油棧臺、隔油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以及雖移出該區但盛裝過甲、乙類油品的各類油罐、油桶、輸油管線等均為一級動火;
2、凡是在加油站區域之內,一級動火所列的區域之外,且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火災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3、凡在符合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電區域內對通常設備的動火(用火)均為三級動火。
第三章動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動火票的辦理要求
1、凡進行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及權限辦理《加油站動火作業票》。
2、三級動火(用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填報《加油站用火審批單》。
第五條動火票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直屬公司和當地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經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并報省分公司備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儲運安全部審查同意,經片區經理批準,并報市公司備案。
3、三級動火(用火)作業的《加油站用火審批單》由加油站長填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并備案。
第六條動火作業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請,施工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動火票,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分級負責。動火票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加油站、片區經營部、儲運安全部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票,必須以檔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一級動火票儲運安全部必須報省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動火票辦理程序
1、一級動火前,由直屬公司主管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片區經理、儲運安全部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與當地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二級動火前,由片區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和儲運安全部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審核同意,片區經理批準。
3、三級動火前,由加油站長與片區經理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
第七條外來施工單位在加油站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加油站填制動火票,其主管領導會同工程項目甲方主管領導和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分別由加油站長和施工單位安全員擔任主監護人和監護人,共同負責動火作業,嚴格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動火票,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監督按動火票中的時間、地點、任務和作業內容進行動火。
第四章動火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正常生產的儲油區、加油區、卸油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除生產必須外禁止動火。
第九條動火作業必須按要求填寫《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書》,且一張只限一處使用。
第十條動火票的有效時間
1、一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2、二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
3、三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15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點每6個月由零售管理部hse委員會召集,片區經理和儲運安全部或消防部門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加油站要做好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進入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關于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臨時用電,加油站必須根據批準的動火票,按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用電手續,雙人復核。
第十四條在動火作業期間,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車輛不得進入加油站停放,一級動火時加油站應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油品來源,加好盲板(也可采用黃泥、玻璃膩子與石棉繩摻和堵塞等方法截斷管路),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對動火部位和周圍15米范圍內場所油氣濃度檢測。
第十六條動火前對動火點必須進行油氣濃度檢測,油氣濃度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時方可動火。檢測合格后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檢測。動火停止超過一小時,必須重新檢測。
第十七條油桶動火前必須先經過蒸洗打開桶蓋,動火作業前先用長火向桶口試射,如有回火則應重新蒸洗。焊接時,人員站在桶側,嚴禁站在桶底或桶頂的方向。
第十八條動火點15米以內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2、關嚴罐頂所有孔蓋,關閉加油機發油管線上閥門,用淋濕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閥和油槍等,或用長膠管與呼吸閥連接,引至遠處;
3、采取有效的砌墻或淋水帆布隔離等隔斷油氣進入動火點的措施,必要時增派監護人到相關地點進行監護。
第十九條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采取圍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范圍。
第二十條動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并要妥善保管和存檔。
第二十一條動火現場5米以內不得有易燃物、積水、障礙物,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迅速撤離現場。
第二十二條動火現場要按動火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時通知消防車現場保護。
第二十三條動火完工后,加油站長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每個可能滲漏和跑冒油口、點、接頭等正常,臨時用電拆除和配變電系統正常,動火設備、工具及其它物品清理后,方可離開。
第五章動火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動火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按動火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動火前必須確認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工具,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第二十八條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六章監護人職責
第二十九條加油站長必須經過安全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第三十一條有責任心,堅守崗位,佩帶明顯標志,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器材到位情況,并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發現問題,有權下令暫時停止動火作業。
第三十二條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第三十三條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現場檢查簽字。
第三十三條禁止以下動火
1、禁止無動火票作業。
2、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4、禁止與動火票內容不符動火。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在儲運安全部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5
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6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7
1 、填寫動火動焊申請書,說明動火動焊原因和地點,并確定施工負責人。
2、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查,由總經理進行審批。
3、由安監、保衛部和施工部門到現場確定動火,動焊范圍及注意事項。
4、清理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對設備上的殘、浮藥須進行消爆處理。
5、施工過程中須有安全和保衛部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確保施工安全.
6、施工完成后清理現場,并由相關責任人驗收后簽字。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8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9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動火項目
4.2.2.1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動火分析
4.7.1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0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 “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
(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
。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
。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1
一、對商場內部和商場外部(屋頂、距商場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場外墻一米以內的區域)的一切動火、用火作業的審批要謹慎并從嚴控制。
二、特殊情況必須在上述范圍內進行動火、用火作業的,動火、用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的.主要內容有:動火、用火的時間,具體地點(范圍)、目的、燃燒成份,并提供作業人員的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復印件申請必須經商場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做好申請、審核及審批手續(含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復印件)備案工作。
四、進場施工前須對動火、用火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動火前須清除作業現場(動火、用火部位周圍三米以內區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書面防范措施,須在現場配備足量的水和滅火器材。
五、動火、用火中,須定人定點監護到位(監護人在作業點周圍三到五米范圍內不間斷看護),做好明火隔離及防焊渣濺落的防護,及時糾正并制止違章作業(現場監護人員有絕對權利勒令停工)。
六、動火、用火結束,及時清除現場一切用與動火、用火作業的設備和物資。
七、動火、用火結束后,定點監護人員必須認真進行不少于一個小時的清查、檢查,并作出監護及清查檢查書面記錄存檔備查:檢查作業現場周圍十米以內的區域和動火現場所在樓層的上一層及所有下一層的相對應部位(區域),特別注意有水、電、暖、風及其它管線穿越水平或豎直的墻而存在的孔洞周圍的區域,確認有無隱患等。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XX《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動火人職責:
2.4.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有專人監護。
2.10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其它要求:
2.12.1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3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俚攸c范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诮M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凼┕て鞑脑O備及材料。
、茏鳂I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迣徟块T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4
1、單位經營儲存區域內動用明火實行報批制度,動火一次報批一次。
2、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周圍嚴禁動用明火。
3、動用明火時,各工作人員必須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單位總經理獲分管經理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全過程必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秳佑妹骰鹕暾埍怼吩敱M見附表
4、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經營、維修等工作的需要,單位內設立固定動火區,除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如下:
1)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室內動火區應以防火墻與其他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雜物,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4)單位內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油品泄漏揮發與空氣形成的可燃混合氣體)不會擴散到該區;
5)動火區應設立明顯標志,由專人負責管理。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6、動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后,劃定動火區域(包括臨時性動火),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員等。動火手續不齊者不準動火,動火申請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實之前不得動火。
7、動火作業前,應和責任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具體位置,由該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工作,并做好書面記錄。
8、凡能遷移到固定動火區域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9、動火設備應與其他設備可靠隔離,以防止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對動火地區應采取與其他區域用臨時隔離墻隔開等措施加以隔離,以防止火星飛濺引起事故。
10、動火現場應準備好使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作業現場需有人監護;在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時,消防車和消防人員應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11、動火必須有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動火時應注意火星落入危險區域。
12、動火結束后應立即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動火、用火作業相關記錄由安全管理部門保存歸檔。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5
一、施工現場未經批準不得任意動用明火。
二、焊接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三、油漆間、木工間、危險品倉庫和易燃場所等禁火區域嚴禁明火作業。
四、凡需焊接、氣割作業均由班長向安全員或保衛員提出申請,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由管生產的項目副經理審批)。
五、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沙桶和滅火機等消防措施,以防萬一,同進要設安全監護人。
六、級動火作業許可證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級動火作業可允許三天有效,一級動火只允許一天或定時控制。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6
一、為加強動火作業的審批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二、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圍:在公司區域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應納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
。、燒、烤、煨管和產生火花的作業;
。础⑴R時用電、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
三、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四、用火劃分級別。根據用火部位的危險程度,用火分為一、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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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易燃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裝置、罐區和倉庫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裝卸區等;
3、節假日期間對影響生產裝置運行必須進行的用火。
。础⑸a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確屬生產需要時,20時到次日8時之間的用火要作為一級用火處理。
(二)二級用火:
1、從易燃、易爆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并經過吹掃處理化驗合格;
。病⒀b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及循環水系統;
。、其它臨時用火。
。ㄈ)、固定用火:
在公司內沒有危險的區域,設立固定動火點一處,為公司辦公室前,固定動火點要設立標志,相關部門要嚴格管理,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檢查.
五、用火作業的審批
1、一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一級用火作業由用火單位主管提出申請,由安環科組織有關人員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分管領導審查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發放動火作業票,準許用火。否則嚴禁用火。
2、二級用火作業的審批:二級用火作業由用火車間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會同單位負責人,對用火現場認真檢查確認,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寫動火作業票,經工程部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并總經辦批準后,方可準許用火。
。、固定用火的審批。固定用火區的設定由工程部根據動火所需提出申請,報主管領導進行審查并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用火區域設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質區域內,安全距離應大于30M,并設置明顯標志。
六、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圍內進行用火作業,均按一級用火作業處理.審批手續為:
由工程項目的負責人向安環科提出申請,工程項目主管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負責人落實防火措施,經領導對用火現場進行檢查,確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項落實后,方可發放用火作業許可證,準許用火.
七、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
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分日常用火和大檢修期間用火,日常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大檢修期間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用火點每年由公司領導檢查認定一次.
八、用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進入設備內部用火,必須同時遵守《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高處作業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關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4、用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用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
5、節假日期間的用火,按一級用火辦理。
九、動火分析
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動火分析人應對分析結果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經理負責提出.
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驗分析標準:可燃氣休爆炸下限大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5%為合格;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小于4%時,分析檢測數具小于0.2%為合格。
5、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動火時間超過4小時,需重新取樣分析。
九、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的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嚴肅處理.
十、用火作業人員的'資格與權限。
1、用火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焊接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
3、用火作業人員對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則的用火要求,有權拒絕用火。
十一、用火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
。、用火監護人的資格:用火監護人必須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必須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用火監護人的職責:用火監護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管理人員和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用火監護人的權限:當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并報告有關領導.
十二、用火范圍及監護范圍
1、一級、二級用火,限1處l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人以上監護;
2、檢修期間的二級用火,限1處1張用火作業許可證,1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同一作業面,但最多不超過3處。
十三、生產裝置區域、要害部位及罐區維修的臨時用電。
用電管理部門應根據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為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辦理要符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十四、用火作業許可證。
1、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用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由;第三聯監護人持有,監火時隨身攜帶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第四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車間或崗位;
2、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涂改,不得代簽,不需要填寫的欄目,一律用“/"表示;
。、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存檔.用火作業許可證由工程部存檔.
十五、本標準未盡事宜和對用火管理中有爭議的問題,由總經辦協調解決.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7
1.凡在小區的任何部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領取《臨時動火申請表》,詳細說明動火的`事由、動火部位、起止時間、范圍、采取防范措施,并經治安消防部審批。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3.動火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動火作業安全規定,動火前要清理現場,周圍無易燃品,配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4.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5.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6.動火現場必須由消防監督員監督進行。施工人員須將動火許可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銷;
7.動火的單位、動火個人,凡違背本標準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以罰款,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8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首先要分清一、二、三級動火范圍。
2、動火作業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審批手續,動火許可手續按一、二、三級動火審批程度。
。1)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批后,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3、在禁火區、危險區域內動用明火的,除辦理動火許可手續外,還必須落實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并確認無火險隱患和危險性。
4、焊、割作業者,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動火許可證方可上崗,并嚴格遵守焊割“十不燒”規定。
5、動用明火作業區域必須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和指派專人對動火作業區域進行監護,明確職責,手持滅火器進行監護。
6、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做到“二證一器一監護”。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19
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確,F場的.消防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下達施工任務時,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和技術交底。
二、操作人員必須懂得操作規程,掌握操作技能,具備能及時排除隱患和險情的能力。
三、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有效的特種操作證。
四、作業前首先做好動火前的準備工作,并且備好滅火器具。
五、由動火人到安全員處開動火證,并有動火人簽字。動火當日有效,嚴禁無證動火。
六、嚴格執行電焊氣割“十不燒”規定。禁止非本工種人員私自動火。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20
1.目的
為確保機房設備及員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產作業環境。
2.范圍
適用于機房禁火區范圍內的動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動火類別
3.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3.1.2在生產現場及儲庫范圍內使用電鉆、砂輪等。
3.1.3明火燒烤物件、彎管或熔融瀝青補漏等。
3.2機房區域劃分
3.2.1非生產禁火區:辦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產禁火區:高低壓室、ups機房、電池室、中央控制室、數據機房。
3.3動火原則
3.3.1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3.3.2必須要在現場動火,首先考慮必要隔離措施,將動火區圍起來,動火部位或設備應與生產系統切斷聯系,動火時有專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3.4辦理動火手續的規定
3.4.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的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機房負責人審批,再由機房負責人送公司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
3.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部門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必須親赴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
3.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機房存檔。動火所在部門必須指示專人作監護人在現場監護工作,機房也必須派人在現場監護工作。
3.4.4動火人員應對安全措施逐項核實,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則有權拒絕動火,若遇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不能動火: ①沒有辦妥《動火作業審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實、③沒有監護人在現場。
3.5動火注意事項
3.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動火工作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3.5.2事前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安全消防知識及向他們介紹所采取安全措施,將對順利執行任務很有利。
3.5.3如有違反本制度,機房值班人員有權制止,并對違者進行批評。
3.6動火安全措施
3.6.1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或者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3.6.2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予暫時封閉。
3.6.3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3.6.4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3.6.6下水道、電纜溝等動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將溝兩端隔開(封閉)。
3.6.7動火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動火后檢查有無留下火種。
3.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3.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3.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斷或突接停水通知,應考慮暫停工作。
3.7.5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相關記錄
4.1動火作業審批表
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2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單位所有生產區域的動火作業。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發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hg 23012-1999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hg 23014-1999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特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節)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規定。
5.1.2廠區管網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于gb50016-200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5.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的天氣,禁止露天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5.1.12在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水塔、水洗塔等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5.2特級動火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1生產不穩定。
5.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預案,進行危害辯識和風險評價,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安全防火主管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專工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人員到現場監護。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6.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提出。
6.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4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廠長或專工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6.5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秳踊鸢踩鳂I證》的格式見附表。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8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24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為72小時(含中途停歇時間)。
7.3.4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7.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7.4.1特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專工終審批準。
7.4.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7.4.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8、職責要求
8.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8.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8.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8.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8.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8.6安全員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8.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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