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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基本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2
一、業務目標
確保合同管理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
規范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依據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同,依法有效監督、管理,保證履約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逐步建立體系化合同管理平臺,實現資源共享,提高企業整體合約管理水平,保證合同數據庫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符合企業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業務風險
合同條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合同效力出現瑕疵或者引發訴訟糾紛,造成企業經濟及名譽損失;
合同的訂立、簽署和履約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導致合同談判失誤、權責不清、索賠不暢等,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損害企業及中小股東利益;
合同備案、臺賬及履約報表管理系統等管理不完善,導致企業合同臺賬信息缺失或者出現重大遺漏,無法滿足企業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業務范圍
該子流程主要描述了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股份公司”)關于合同訂立及合同履約管理的相關流程,包括合同訂立中的.合同審核,對合同訂立及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和評估,合同文件備案管理等。合同管理主要有兩種情況,即以股份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管理和二級單位以本單位名義簽署的合同
的管理,股份公司各二級單位根據《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關管理原則開展對以本單位名義簽署合同的管理工作。在執行合同管理業務過程中,應確保不相容職責相分離。
合同基本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風險約束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律糾紛導致的各種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與其他有關規定,根據《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并結合某省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在投資、經營、管理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注重法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企業行為的合法性,確保有關事項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二章法務機構和崗位
第四條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應按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規定,明確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機構(下稱“法務機構”)和崗位(下稱“法務崗位”)。集團公司新設立的所屬企業應在設立后兩個月內制定本企業法務機構、法務崗位的設置和人員編制方案,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集團公司原有所屬企業應盡快按照本辦法有關要求完成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的設置工作,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可設立以下兩種法務崗位:企業總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統稱“企業法律顧問”)。上述法務崗位的從業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經過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的;
(二)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所屬企業應將企業法律顧問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業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圍。尚未設立法務機構的企業,必須設置專門的法務崗位并明確其歸口管理部門,該法務崗位人員在業務上具有相對獨立性,直接向企業分管領導匯報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法務機構的工作職責為:
(一)依法對集團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依法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參與集團公司對外投資、合作、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的談判工作,參與和指導合同文件的草擬工作,負責對企業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審核工作;
(三)及時收集、匯編與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草擬、落實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的規章制度;
(四)負責集團公司法律糾紛的預警工作;
(五)負責集團公司仲裁、訴訟活動的策劃、論證、實施工作;
(六)參與集團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七)負責集團公司內部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包括:常年法律顧問與專項事務法律顧問,下同)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檢查所屬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參與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及其他員工法律業務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九)負責集團公司其他法律事務的管理工作。
所屬企業應根據本條規定具體確定本企業法務機構的職責,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七條集團公司法律事務由綜合事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發展需要完善法務機構和崗位的設置工作。同時采用多種形式就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大的合同文件、企業行為、訴訟仲裁行為征詢法學專家的意見,進一步提高法律管理水平。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法務機構及法務崗位人員應服從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就法務工作的統一管理。所屬企業應將法務機構、法務崗位的設置和編制方案和法務崗位人員的基本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三章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形式的協議:
(一)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發起人協議、合資、合作合同、合作公司章程等);
(二)股權轉讓、企業重組、企業改制合同、章程;
(三)資產轉讓、處置、資產重組合同;
(四)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貸合同、擔保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
(五)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征地拆遷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險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六)其他合同。
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作為國有資產持有單位與行使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各種政府機構所簽署的協議、各種責任狀,不屬于本辦法所述的'合同文件。
第九條所屬企業簽署的合同文件,根據合同性質、涉及標的額和簽約企業規模的不同,分為報集團公司審核的合同文件、報集團公司備案的合同文件。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合同文件,應在簽署前將合同草稿連同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上報集團公司審核,集團公司將在收齊有關資料后十個工作日作出批復。所屬企業在接到集團公司同意的批復意見后,方可正式簽署。按照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審批與管理辦法》的規定,所屬企業將有關合同文件與投資方案同時送審,合同文件的批復合并在投資方案的批復文件中。
所屬企業擬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合同文件,若所涉及標的額占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5%以上(包含本數)或500萬元以上的,簽約企業應依照上款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簽署。
第十條所屬企業簽署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且所涉及的標的額占簽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末凈資產5%以下(不含本數)的合同文件,或簽署第八條第(五)、(六)項規定的合同文件,無須事先上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但在簽署前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在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出具同意的法律意見書后方可簽署。合同文件簽署后應連同法律意見書歸檔,集團公司將不定期檢查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核情況。
簽約企業應將屬于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合同文件在簽署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集團公司備案。由集團公司兩家以上所屬企業共同簽署的合同文件,屬于股權性投資合同文件的,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備案的工作由股份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其他類型的合同文件,上報審核、備案的工作由上一年度期末凈資產較大的所屬企業負責。
第十一條企業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就合同文件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應具備如下內容:
(一)合同文件的基本情況,包括:簽約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合同文件內容提要;
(二)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三)合同文件存在的瑕疵或法律風險分析;
(四)減少瑕疵或減低法律風險的建議和預防措施;
(五)合同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最終意見;
(六)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的簽名;
(七)企業法律顧問或外聘法律顧問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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