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消防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重點消防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
(一)電、氣焊工的防火要求
1.從事電焊、氣割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準操作,徒工學習期間,不能單獨操作。
2.嚴格執行用火審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和消防保衛部門檢查審批,領取用火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操作。
3.用火部位變動或仍需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當日本人使用,要隨身攜帶,以備消防保衛人員檢查。
4.進行電、氣焊操作前,應有工長或班組長向操作人員、看火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任何人不許以任何借口縱容電、氣焊工進行違章操作。
5.電、氣焊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脫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
6.電、氣焊操作結束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赤熱的焊嘴、焊鉗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7.看火人員職責:
(1)清理現場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品,對不清除的要用水澆濕或蓋非燃材料,以隔絕火星的濺落。
(2)看火人員不能兼顧其他工作,隨時注意用火點周圍情況,一旦起火及時撲救和報警。
(3)要根據用火點的情況備好適用的滅火器材。
(4)高空焊接時,要用非燃材料做成火盤和風擋,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濺落。
(5)操作結束后,要對焊割部位周圍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在隱蔽場地操作完要反復檢查,以防引燃起火。
(二)木工的防火要求
1.操作間建筑應采用阻燃材料搭建。
2.取暖和熬火爐應設置在安全地點,四面采取擋火措施,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3.電氣設備安裝應符合要求、刨花、鋸木較多部位的電動機,應安裝防塵罩,并由電工經常檢查。
4.碎料、刨花、鋸末等易燃物每天清掃干凈,倒在指定地點,操作間只能存放當天的用料,成品、半成品及時運出。
5.配電盤、刀閘下方不能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廢料。
6.工作完畢后應拉閘斷電,并經常檢查確無火險后方可離開。
7.操作間內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
(三)油氈工的防火要求
1.熬瀝青灶應設在工程的下風方向,不得設在電線下,距離新建工程、庫房、臨時建筑等25m以外。
2.用火前必須辦理用火審批手續,經消防人員批準后方能點火。
3.鍋內瀝青一般不應超過鍋容量的四分之三,不準向鍋內投入有水分的.瀝青,嚴格控制溫度。
4.降雨、雪或刮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露天熬制瀝青。
5.瀝青鍋處要備有鐵質鍋蓋或鐵板,并配備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或設備。
6.工作完畢時或下班時將蓋蓋好,檢查滅火后方能離去,不準封火。
7.油氈工施工區域內禁止一切火源,不準與電氣焊同時間、同部位上交叉作業。
8.施工區域內應配備消防器材。
(四)油漆工的防火要求
1.噴漆、涂漆的場所要有良好的通風,防止形成爆炸濃度引起火災或爆炸。
2.工作場所內禁止一切電源,應采用防爆的電器設備。
3.禁止與電、氣焊工同時間、同部位交叉工作。
4.施工中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
5.油漆工不能穿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接觸涂料、稀釋劑的工具應采用防火型的。
6.維修工程中使用脫漆劑,量不宜過大。
7.調漆應在單獨的房間進行,車間里不得做漆料倉庫,應專庫專放。
8.調料間、粉刷車間應有良好通風,采用防爆電器設備,禁止一切火源,調料間內不應存放超過當日加工所有的原料。
(五)電工的防火要求
1.電工應經過專門培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單獨操作。
2.施工現場暫設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與維修應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各種電氣設備或線路不應超過安全負荷,且要牢靠、絕緣良好和安裝合格的保險設備,嚴禁用鋼絲、鐵絲代替保險絲。
4.變(配)電室應保持清潔、干燥,變電室要有良好通風,配電室內禁止吸煙、生火及保存與配電室無關的物品。
5.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和絕緣損壞的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6.臨時電氣設備應安裝在干燥處,各種電氣設備應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設施。
7.每年雨季前要檢查避雷針,接點要牢固,電阻不應大于10ω。
8.施工現場嚴禁私自使用電爐、電熱器具。
9.不可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無骨架的燈罩,燈泡距可燃物應保持一定距離。
10.電線穿過墻壁,葦席或其他物體時,應當在電線上套有磁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絕。
(六)司機的防火要求
1.行車與檢修車輛時不準吸煙。
2.檢修車輛時要切斷電源,不得用草簾當墊子。
3.車輛進庫存放時,車頭向外,露天存放時,必須存放整齊、按號就位、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堵塞通道。
4.每輛汽車都應設置滅火器材。
5.汽車進入加油站加油時,必須滅火,免除火花引起爆炸式著火。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2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和關系到飯店全局安全的部位。對重點要害部位應設立明顯的防火標志,重點加強安全防范。
1.飯店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變電所鍋爐房電腦房
液化氣站木工房洗衣房
空調房各部位dj房各類倉庫
消防中心
2.根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不同性質、規模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嚴格執行考核、錄用、管理的'規定。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由保安部備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隨意調動。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須專人負責,制訂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嚴格執行。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性地進行安全自查自糾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
6.防火安全職能部門會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所屬部門加強防火安全檢查和督導,并進行嚴格的考核,提出獎罰意見。
7.非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需執行登記制度。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3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儲存、使用、運輸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1961年國務院第十二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2.各種易然、易爆化學物品倉庫不準使用易燃建筑,庫內要通風良好,不準安裝電源設施。
3.施工現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專業人員負責,建立健全領退登記制度,使用時不得超過當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熱源。
4.凡因工作需要較多易燃、易爆物品時,應制定防火措施,由單位領導逐級向使用班組進行書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辦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場所;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應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7.使用各種可燃、易燃液體、氣體的'罐要由專人負責,管道和截門需安全可靠;一旦發生跑、冒、滴、漏現象,應及時搶修。
(二)石油液化氣的防火要求
1.對使用石油液化氣的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規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識,并建立責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氣的廚房、鍋爐房要設貯氣室,罐與灶應保持一米以上的距離,嚴禁氣爐與其他明火同時使用。
3.氣罐在運輸使用中嚴禁暴曬,沖撞倒臥或用熱水浸泡澆燙。調壓氣要靈敏有效,檢查時不要明火試驗或照明。
4.施工現場一般不準使用石油液化氣從事生產,其他后勤單位使用時要經消防保衛人員檢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變電室的防火要求
1.除電工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變電室。
2.配、變電室要保持整潔,嚴禁在室內和開關柜箱內放易燃、易爆與其他物品。
3.定期對電壓器,開關柜進行維護清掃,保持清潔,防止因生產造成短路,對電器設備的線路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隨時監視電壓負荷變化情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5.停電清掃檢修時嚴禁用易燃液體擦洗。
6.電工在安裝、維修電氣設備、線路時必須按規程操作。
(四)物資倉庫的防火要求
1.各類物資倉庫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應嚴格執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發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2.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倉庫竣工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倉庫的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設備,有明顯的防火標志。
4.庫存物資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嚴禁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庫存分垛存放時,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m2,并嚴格按照“五距”儲存物資。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垛與散熱器、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于0.3m,照明燈具垂直下方與垛的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6.高壓線下不準堆放可燃材料。
7.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8.倉庫所有人員都應熟知《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熟悉所有貨物的性質、特點。在整理、存放、搬運、使用時,應注意防火安全。
9.重點倉庫(百萬元以上)要嚴格執行國務院(1981)160號文件精神,按照重點單位消防工作的標準每半年進行一次自驗。
(五)檔案室、資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員,未經許可不得人內。
2.嚴禁在室內吸煙,不準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間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內所有電線、電閘、電燈與資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離。
5.管理人員在下班前要進行檢查,消除隱患。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4
第一條大型公共場所系指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展覽館、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如影劇院、錄像廳、舞廳、卡拉ok廳、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閑場所)等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
第二條公共場所產權單位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與管理責任。
第三條公共場所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定,自覺接受其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機關的消防安全監督。
第四條公共場所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資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租賃、承包關系時,應明確其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六條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及內部維修、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等規范;開業前,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七條公共場所應按規定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八條公共場所應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和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及時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識,嚴格管理措施;
8、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
9、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定期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研究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全體員工應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在新職工及轉崗人員上崗前,應接受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消防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經過專項培訓,經考試取證上崗。
第十條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處檢修或在其附近擺放物品時,不應影響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認與使用。檢修后,消火栓箱門與墻面顏色一致時,應設置明顯的消防標志。室內消火栓箱門不應被裝飾物遮蓋。
第十一條不應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不應占用防火間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條對防煙排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電源等消防設施及消防器材,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和檢驗、維修,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內的輸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模型與燈具應由取證電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氣線路的敷設和用電設備的安裝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熱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臨時用電線路。
第十四條禁止在公共場所內動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明火作業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時,應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內嚴禁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蝕、劇毒等化學危險物品不宜在展覽館內實物展出,應展出時,其數量以不構成危險為限或用非燃燒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不得在公共場所內。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應安裝報警電話并按規定配備消防通信設備。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超過額定人員;
2、嚴禁動用明火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3、演出、放映、展覽、比賽場所的舞臺和觀眾廳內嚴禁吸煙;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
5、安排專人值班巡邏檢查;
6、活動結束后,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確認無隱患、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警和按消防預案撲救;并認真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第十九條舉辦演出、舞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明確緊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確保人員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并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46號)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是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根據《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界定標準》(附后)進行確定。
第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主體責任,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如已經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后,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廳),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督促其參照火災高危單位加強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評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補辦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確定其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予以備案;
(二)經評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嚴重火災隱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進行處罰,并按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掛牌督辦,同時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依法應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而未申報的單位,應督促其申報。經督促仍未申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直接將該單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后,應當抄送行業主管部門。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調整。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投資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工作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崗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變更的,應在1個月內通過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予以更新。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確保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統籌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保障消防安全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三)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七)落實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工作獎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盡職責。
第十二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四)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
(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提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組織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情況考評,提請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獎懲;
(十)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明確內設部門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
(一)制訂并組織實施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計劃;
(二)制訂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實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點防火部位,維護管轄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
(五)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發生火災后及時組織人員疏散和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四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值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值班期間應當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二)熟悉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設備測試,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切斷消防電源;
(三)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及時記錄火警或故障情況,故障情況應當及時上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接到火災警報并確認是火災時,應確保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處于自動狀態,同時撥打“119”報警,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教育培訓制度;
(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評獎懲制度。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氣和電氣設備檢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靜電管理制度、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組織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開消防工作例會。人員密集型生產企業,公眾聚集型服務行業以及其他火災危險性較高的單位召開消防工作例會,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單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會應當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1次消防安全培訓,新員工上崗前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其中,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至少每月組織1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消防安全保衛人員和內設部門有關人員參加,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三)建筑內部裝修、裝飾情況;
(四)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及相關記錄;
(六)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七)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八)用火、用電安全情況;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和頻次。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二)有無鎖閉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況,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標識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時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后應當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還應當組織夜間防火巡查,且每夜不應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條 防火檢查、巡查時應當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檢查、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檢查、巡查中應當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值班、執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值班、執勤人員應當由消防安全保衛人員擔任;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保消防控制室24小時有專人值班,每班不應少于2名經消防職業技能鑒定合格持證值班人員。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立即改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組織整改。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停用危險部位。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本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區、營業區之間應當進行防火分隔;
(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以及動火作業,應當安排在非營業時段進行;
(四)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五)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各類電氣設備安裝符合規程;
(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當定期檢查、檢測,避免超負荷運行;
(七)公眾聚集場所營業結束時,應當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二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和場所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立即消除:
(一)人員密集場所違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鋼板臨時建筑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采用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設施完好,水壓充足;
(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顯標識,消火栓箱內器材完好齊全,取用方便;
(五)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組織或單位,每月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與受委托組織或單位簽訂合同,在合同中確定維護保養內容,并保留維護保養記錄;每年應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1次全面檢查測試,并將檢測報告存檔。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隊員的.數量應當與本場所消防職責相適應。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配備滅火防護服、水鞋、頭盔、腰服、腰帶、防毒面具、安全繩、滅火器、水槍及水帶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保障滅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當選用合格產品,每年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檢測。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由具備資質的人員操作。
第三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完整、隨時可用。維護、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及相應的使用說明;
(二)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當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明確疏散引導員。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三十三條 同一建筑物內有2個以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或2個以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之間存在公共管理區域的,各單位應當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明確管理責任,也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第三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消防檔案,內容包括單位建筑概況、消防行政許可情況、消防工作組織機構、消防安全規章制度、消防設施器材配備以及消防檢查、巡查、演練、培訓等管理情況。
第三章 監督職責
第三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研究部署,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掛牌督辦;
(三)對涉及停止使用、停產停業,且社會影響較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立規范處理等工作流程和制度;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東莞市和中山市各鎮(街道)參照本條關于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督促,指導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地可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分級管理,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高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定期研究、推動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擬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二)督促符合申報標準的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工作檔案;
(四)省、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應分別每半年、每季度和每月組織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抽查不少于1次,其中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抽查重點,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五)及時督促整改監督抽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單位性質和規模等,結合本地實際依法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指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的火災高危單位應由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指導,不得將性質重要、規模大、功能復雜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監督指導。
第四十二條 郵政、通訊、銀行、證券、保險、電力、供水、石化等相關系統應認真履行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加強本系統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消防行業協會應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評定機制,對單位消防安全信用情況進行評定和公布。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本行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行業信用評價體系。
第四十四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參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工作,主動接入城市消防物聯網監控系統,及時發現和消除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為單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災隱患等提供技術服務,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監管、質監、稅務、金融監管、海關等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社會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情況納入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行政審批、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6
一、目的
加強益民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消防設備設施,預防火災發生。維護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礎上對增加消防重點部位安全檢查工作。消防重點部位分為設備房、宿舍、商戶、倉庫及停車場。設備用房包括:消防監控中心、水泵房、恒壓泵房、電梯機房、高低壓電房、發電機房、變壓器房、空調機房、層間電房.
三、職責
1.工程部負責設備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飲單元設備設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檢查。
2.物業部負責物業宿舍和各區租戶的消防安全巡查。
3.倉管員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巡查。
4.保安部負責保安宿舍、車場、各區消防設施(滅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檢查。
四、內容
(一)設備房
1、運行班各崗位當班人員負責所管轄區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壓泵房、高低壓電房、變壓器房、發電機房、空調機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2、運行班值班電工負責層間電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周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3、消防中心負責消防監控中心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4、各值班電工負責電梯機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設備房)》。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二)倉庫
1、倉管員負責服務中心倉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倉庫管理員休息時除外),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倉庫)》。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
(三)車場
1、保安部負責車場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車場)》。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四)宿舍
1、保安部負責保安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2、工程部負責工程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為每天一次,并記錄于《益民服裝城消防重點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發現的存在問題由巡查人員負責在巡查表填寫,匯總后由工程部跟進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閱巡查表并簽名。
五、檢查要求
(一)設備房
1、滅火器/防煙面罩:是否配置、是否過期、是否完好。
2、應急燈/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煙/溫感: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
4、電源控制箱:接線是否規范。
5、消防電話: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三)倉庫
1、滅火器/防煙面罩:是否配置、是否過期、是否完好。
2、應急燈: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煙/溫感: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
4、電源控制箱:接線是否規范。
5、消防電話: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四)車庫
1、滅火器/防煙面罩:是否配置、是否過期、是否完好。
2、應急燈/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通道:是否保持暢通。
4、煙/溫感: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
5、消火栓/消防沙箱:外觀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齊全。
(五)宿舍
1、滅火器/防煙面罩:是否配置、是否過期、是否完好。
2、應急燈/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煙/溫感: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
4、電源控制箱:接線是否規范。
5、消防電話:外觀是否完好、安裝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6、各重點部位消防設備設施(煙/溫感、消火栓、噴淋、破玻、警鈴、廣播等)按消防維保合同要求由維保單元實施,并記錄填寫《xx月度/季度檢查登記表》,工程部/消防中心跟進。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7
1、重點部位屬單位重點要害部位,員工要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不準擅離職守,對設備的改造情況、運行情況、注意事項及工具用具損壞情況要交接清楚,確保各種機械設備完好、運轉正常。
2、維修施工應嚴格按照各項安全制度進行施工作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準亂拉電線。
3、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對重點部位要做到勤巡視、勤檢查、勤聽、勤看,發現問題,排除隱患,并及時向上級匯報,確保安全。
4、重點部位應確定專人負責,加強對重點部位內一切消防安全設備器材進行保養,使之處于良好使用狀態。
5、不得在消防泵房、機房內會客、接待朋友,外來參觀事先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無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發生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人身和公私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所屬各單位及其人員,以及來校活動的校外各單位及其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系指師生員工可以任意逗留、集會及其他可利用的學校內部場所。
第四條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對本單位師生員工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識和自覺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習慣,培養自防、自救和撲救初級火災的能力,確保校內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對進入公共場所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凡在校內公共場所進行教學、科研、學習、集會、娛樂、就餐、購物等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服從公共場所主管單位和保衛處的管理。有報火警、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保護消防設施、器材和制止危害重點防火部位消防安全行為的義務;
(二)在公共場所進行集會、上課、娛樂等活動時,組織者要引導活動人員按順序出入場,并派專人協助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維護場內的秩序。參加活動人員要遵守秩序,不得擁擠,禁止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愛護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嚴禁挪用、偷竊、毀壞和拆除;
(四)學生必須在老師和管理人員指導下,使用各種電氣設備,禁止亂用、拆卸、破壞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
(五)禁止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嚴禁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熱器具。公共場所使用完畢,必須進行安全檢查,清除火種,關閉照明燈;
(六)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七)禁止亂扔廢紙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三章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確定一名領導為本單位所屬公共場所的防火負責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師生員工嚴格執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并指派專人負責公共場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條針對公共場所的防火特點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經常開展對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消防宣傳。
第八條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成立由公共場所工作人員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識,培訓其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組織撲救初級火災和疏散群眾的能力。
第十條室內公共場所須配備滅火器材,設置明顯標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維修、更換和增補,確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疏散通道,應開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兩個,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雜物,開放期間,出入口大門不得上鎖,必須保持暢通并安排疏導人員。
第十二條室內公共場所的進出口、疏散通道,應安裝應急疏散指示燈和應急照明燈并保證有效照明20分鐘以上。
第十三條新購進的電氣設備、燈具要由技術人員檢查質量。請電工或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有關防火規范進行安裝并考慮場所內的用電負荷,禁止超負荷用電。禁止在場內亂拉臨時線路,因工作確實需要臨時線路時,需報后勤管理處和保衛處批準,由電工布線,用完后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加強公共場所的用火、用電管理,發現違章用火、用電、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要及時制止,及時處理,無力解決的要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開放前,應檢查場內線路、電氣設備是否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確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開放時,應安排熟悉消防知識的管理人員巡視場地,負責場內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巡視檢查,不得擅離崗位。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關閉后,應對場內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切斷電源和火源,關閉照明燈,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如需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施工、維修或需使用易燃液體清洗、涂刷物品時,不得安排在開放期間進行。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申辦動火證并事先向保衛處報告。
第十九條一旦發生火災,要及時報警,立即疏散在場人員,組織撲救,減少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
第四章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禮堂、圖書館、大型機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須符合本規定,還應符合重點防火部位的有關規定,體育館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參照禮堂和文化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格限定和控制參加活動的人數,并不得超過最高人員限額,防止在火災發生和其他突發事件時,由于人員過多,秩序混亂,出現擁擠踩踏事故。
(二)文化娛樂場所存放飲料、食品等物品的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物品與物品、物品與頂棚、物品與墻壁之間要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三)文化娛樂場所內不得設吸煙室。禁止點蠟燭照明,禁止點蚊香熏蚊蟲。
(四)未經消防部門批準,文化娛樂場所不得設在地下空間。
第二十二條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習結束后,各處室管理人員對所有開放的教室逐一進行檢查,清除火種、火源及各種易燃物,并及時關閉照明燈。
(二)教師在專業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實驗、演示時,所使用的化學藥品應嚴格控制其用量;課后應將實驗、演示剩余的化學藥品移出教室,以防發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專業教室使用完畢后,講課教師、教輔人員或教室管理人員要檢查所用電氣設備的狀況,切斷設備電源,關閉照明燈,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離開。
第二十三條食堂、餐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防火負責人要切實加強消防工作的管理,經常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督促、管理食堂工作人員特別是臨時工,要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注意用火、用電、用氣的安全;
(二)餐桌、椅(凳)擺放時應留出足夠的通道;
(三)爐灶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使用的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管道(或鋼瓶)、閥門、法蘭接頭、儀表軟管要經常進行檢查,防止因松動、破損或老化等問題造成氣體泄漏,遇明火、電氣火花等火種而引發火災;
2、檢測時可用專用儀表或用皂液水刷接頭等辦法,嚴禁用明火檢測;
3、發現氣體泄漏時應立即關閉閥門,及時打開門窗,采取自然通風,禁止使用排風扇通風,嚴禁使用明火和啟動電器;
4、用食油炸制食品時,用油應控制在油鍋容量的三分之二以下,防止食油溢出鍋外而起火。油炸食品和炒菜時油溫不宜過高。制作飯菜或化解動物油時,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并不得離人;
5、使用罐裝氣體作燃料的食堂或餐廳,嚴禁氣罐(瓶)與就餐廳同一空間內使用。對氣罐(瓶)要妥善保管,不得在露天和靠近火源處存放,以免由于高溫引起氣罐(瓶)爆炸。備用的氣罐(瓶)應在單獨庫房內存放,庫房內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食堂操作間使用抽(排)油煙機應經常清洗,防止油垢積存過多加重電機負荷而引起火災。對煙囪、排油煙管道的油垢、煙灰應每半年清理一次;
7、食堂操作間應注意消滅老鼠,防止老鼠噬咬電線、電纜,造成線路短路起火。
8、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液化石油氣罐(瓶)。氣罐(瓶)禁止躺放、倒放,摔、砸,不得用烘、烤、煮、蒸、熱水澆等手段加熱氣罐(瓶)。不得擅自排放氣罐(瓶)內的殘液,以防爆炸事故的發生;
9、操作間內的滅火器材應放置在鐵箱內,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氣侵蝕,影響使用;
10、食堂、餐廳在改建和裝修中要使用阻燃材料,如果裝飾件為可燃材料,則燈泡的功率應控制在60瓦以內并保持不小于50厘米的安全距離。接裝的電氣線路宜采用銅芯線并用金屬管作保護,電氣設備及電器產品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11、餐廳特別是餐廳內的小包間,在用餐完畢后應及時檢查,清除煙頭、火柴梗等火種和可燃雜物;
12、風味餐廳或食堂要加強對炒菜、烤、烙、炸、制作面食、使用火鍋、砂鍋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火鍋使用的液化石油氣爐要在使用前進行檢查,酒精爐和木炭爐要慎用,最好使用固體酒精作燃料;
13、操作間禁止使用蠟燭照明。餐廳如需使用蠟燭照明增加氣氛時,應將蠟燭,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內,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必須保證安全。
第二十四條校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加強對藥品發放、儲存的管理。藥房內藥品的擺放應整潔有序,藥品的儲存必須遵守《北方工業大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加強對射線的安全管理。操作醫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醫師在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商業網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臺里擺放的物品應整潔有序,廢棄的包裝物應及時清理,不得隨處堆放。
(二)電閘前和燈具下方嚴禁擺放貨架,貨架與貨架之間要保證足夠的疏散距離。貨架與房頂、貨架與墻的間距要符合有關規定;
(三)銷售場所不準住人;
(四)不準使用蠟燭照明;
(五)存放飲料、食品、日用百貨等物品的庫房應單設房間,不得混用。庫房內,不得使用大功率燈具照明。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上述各項規定,由各院、處級單位和保衛處負責檢查落實。
第二十七條在公共場所工作、學習、逗留或活動期間,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保衛處報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管理獎懲制度》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遵守公共場所秩序,故意擁擠、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或亂扔廢紙、遺灑酒精、汽油及其它可燃、易燃物、或有其它危害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的行為,且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
(二)挪用、偷用、毀壞、拆除消防器材、設備及設施的;
(三)亂用、亂捅、拆卸、破壞用電線路、電氣設備和電器產品的;
(四)超負荷用電、亂拉臨時線路,使用電爐、熱得快等電加熱器具的;
(五)攜帶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吸煙、擅自動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的;
(六)偷竊實驗用易燃、易爆和劇毒化學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場所過夜的;
(八)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因工作失誤、瀆職導致公共場所發生火災火險,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其它條款的,由保衛處責成有關單位及個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北方工業大學消防安全獎懲制度》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消防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學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9
一、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確定變配電室、消防水泵房、油庫、木料場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禁煙禁火等各種文字、符號的警告標志。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配備相應的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經常進行防火巡查,并填寫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工作記錄。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0
重點部位為單位的重點防火對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廚房、客房等為單位的重點部位。為加強對單位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結合單位消防工作實際,制定如下:
一、加強防火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防火安全領導責任制。
(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以單位法定代表人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的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到職責到位、任務明確。
(二)建立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門負責人、兼職消防人員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防火安全的組織工作。
(三)領導小組成員要按責任制要求真抓實管,把防火安全工作作為單位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工作日程,與日常工作同計劃、同建設、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建立健全各項防火安全制度、措施、操作流程,搞好宣傳教育。
(一)根據不同部位,不同情況,建立健全各項防火安全制度、措施,并認真抓好落實。
(二)嚴格落實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和每月防火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整改火險隱患。
(三)結合安全生產月、119宣傳日等重大活動認真抓好防火宣傳教育,普及防火基礎知識,提高全員防火意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三、對重點部位實施重點管理,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一)嚴格重點部位管理,在重點部位進行施工操作必須經過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的研究同意,未經同意嚴格擅自進行作業。
(二)重點部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嚴禁盲目蠻干;
(三)在重點部位設置提示牌及相關警示標識,提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嚴格控制非工作人員進入重點部位;確需進入的要經過相關負責人的同意。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1
為了預防本會所不安全因素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會所有效的運行,特制定以下條款:
一、嚴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門對本足道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規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四、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五、消防設計齊全、應急燈齊全,滅火器安全,安全通道暢通。
六、嚴格檢查來客人員,對有可疑的人要進行檢查盤問,一旦有事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七、來客人員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品進入本會所。
八、發現火災時,及時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2
一、加強和規范網吧的消防安全管理、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
二、堅持經理、主管及消防安全員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
三、每周由經理組織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每月底由總經理組織進行一次消防大檢查,如發現問題現場安排解決。
四、對存在的消防問題應做好記錄并派專人跟蹤,限期兩天內予以整改完畢。
五、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必須對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對個別存在的`隱患必須及時解決。
六、網吧所有工作人員必須熟記火災報警電話“119”,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加強重點部位巡察,確保網吧經營的正常運作。
八、場內嚴禁客人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場,一經發現立即勸阻將物品帶出場外。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試運行,保證設備的正常運作,并作好記錄工作。
十、場內所用的滅火器材必須符合國家的關規定,對過期假冒的產品堅決不用。
十一、保持所有消防通道暢通,嚴禁堵塞通道。
十二、若發生火災時,要冷靜處理。及時撲救(用滅火器)以及及時撥打火警電話119。同時要熟練的組織、協助客人從安全出口疏散、逃生。
十三、平時要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消防訓練、演練。
十四、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給予處罰。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3
公司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1、根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不同性質、規模配備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
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由辦公室備案。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隨意調動;
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須專人負責,制訂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嚴格執行;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性地進行安全自查、自糾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
5、防火安全職能部門會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所屬部門加強防火安全檢查和督導,并進行嚴格的考核,提出獎罰意見。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4
某大學重點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為貫徹落實《sd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保障措施,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科研順利進行,結合各重點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實驗室崗位負責人二級負責制。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實行實驗室主任-實驗員二級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為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要經常對實驗室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對新教師要做好上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實驗員具體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嚴格執行實驗操作規范規程,實驗室內嚴禁吸煙;
2.電器用電、辦公用電線路必須分開,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合格的電器裝置。每年至少對電線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申報更新、維修。對各種電器設備要經常檢測維修;
3.每天下班前巡查責任區,注意關門、關窗、關水、關電,做好防火、防盜的工作。
三、全體人員有責任愛護消防器材和設施,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和設施,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對所屬范圍內(包括樓梯走廊等公共過道)的`消防器材、設施應做到經常檢查。
四、各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經常檢查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的落實,認真檢查重點部位。檢查的重點是火源、電源、教學設備等防火措施和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出來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早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五、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電器過熱、有異味等,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時關閉電源。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找準火源,判明火警性質,崗位工作人員就近滅火,同時迅速報警,按預定線路及時疏散人員,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六、發生火災事故應主動配合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防止和避免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在撲救火災中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15
1.調度室安全管理制度
1.1電力調度室是一個地區的電力調度樞紐,一但發生火災給一個地區帶來的各種損失是無法計算的,為了確保安全,保障電網正常運行,不發生火災事故特制定調度室安全管理制度。
1.2調度員必須會使用消防器材,懂得一些消防知識。
1.3嚴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調度室內。
1.4要經常性的檢查調度室的電力設備和線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調度大樓安全管理制度
2.1調度大樓是電力綜合辦公的一個場所,樓內容納很多重要部位,一但發生火災當地的電力調度進入癱瘓狀態,損失非常大,特制定調度大樓安全管理制度。
2.2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調度大樓內。
2.3大樓內配置的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必須保證能夠完好使用,隨拿隨用。
2.4要經常性的檢查電纜豎井、配電室的電纜線路是否有老化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5要保障大樓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安全出口不得堵塞。
2.6通訊、信息機房必須加裝散熱冷卻裝置,機房內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到不定期的檢查。
2.7電源機房要有專人負責檢查,對機房的線纜孔洞必須嚴格的封堵,需要刷防火涂料的必須刷防火涂料。
2.8嚴禁在機房內吸煙、會客,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
2.9要經常檢查機器設備工作是否正常,電源線路有無發熱現象,如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檔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3.1檔案室是集中統一搜集、整理、保管、鑒定和提供重要檔案材料的機要部門,保存具有參考價值的收發電文、會議記錄、會議文件、財會憑證以及各種具有保存價值的文書等檔案資料。サ蛋甘乙壞發生火災事故,不僅會使珍貴文件資料和歷史檔案材料化為灰燼,其損失價值無法計算、無法彌補,而且還將危害人員的生命安全。因此,為了我局檔案室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檔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3.2檔案室所保存的材料,都系易燃可燃物品。檔案室的管理工作人員,要百倍提高警惕,加強政治責任感,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3.3檔案室內的電源安裝應采用銅芯線,外加金屬套管保護,其安裝標準要符合有關電氣設備的安裝規程。室內禁止設置配電盤;當人離開檔案室時,必須切斷電源。
3.4檔案室內嚴禁使用電爐子、電視機、交流收音機、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不得使用可燃物質做燈罩用,不準隨便亂拉電線,嚴禁用電超負荷。
3.5檔案室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高壓汞燈等危險燈具,應采用一般吸頂燈具。使用的照明燈具與檔案室的可燃物,必須保持5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3.6檔案室應加強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嚴格控制一切用火,決不允許把各類火種帶入檔案室內。
3.7嚴禁在檔案室內吸煙、會客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以及腐蝕嚴重的物質;嚴禁在檔案室內動用明火焚燒垃圾。
3.8檔案室內的工作人員,必須在每天上班時,下班后,認真檢查檔案室的電源和火源管理情況,發現異常問題立即進行處理,防止留下火種造成火險危害。
3.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嚴禁在檔案室附近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3.10檔案室的書架,嚴禁使用可燃材料制成。
3.11檔案室內的防火通道間距必須保持0.8米以上寬,橫穿書架排的主干通道不得小于1-1.2米,貼墻通道可為0.5-0.6米通道與窗戶盡量相對應。
3.12檔案室內要保持通風良好,定期進行衛生清潔,隨時做好防火、防塵、防強光照射等防護措施。
3.13檔案室的全體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新《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定期地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消除各種火險隱患,確保檔案室的消防安全。
3.14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3.15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
3.16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必須完善。
3.17禁止帶有火種的人員在禁區內亂走動。
3.18一、二級動火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3.19不得在室內設置復印、裝訂、照相等工作間,更不準設置辦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具。
3.20消防監護人必須在現場監護,直至作業完畢。
3.21作業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2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二十四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重點消防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11-29
消防安全重點管理制度11-29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12-10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管理制度11-05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管理制度(11篇)12-08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的管理制度7篇12-10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管理制度11篇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