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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5 18:27:25 制度 我要投稿

標志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標志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標志管理制度

標志管理制度1

  1、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對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發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現場在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醒目地方,必須設置安全標志牌。

  3、項目部選購和制作的安全標志牌,必須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規定。

  4、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度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大夾角不低于75度。

  5、標志牌不應放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6、現場安全標志的布置要先設計,后布置。項目技術負責人要根據現場的實際設計好具有針對性、合理的安全標志平面布置圖,現場依此進行布置。

  7、施工現場安全標志,不得隨意挪動,確需挪動時,須經原設計人批準,并備案。

  8、標志牌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9、項目部要派專人管理現場的標志牌,對損壞和偷竊標志牌者要嚴肅查處。

  10、工程竣工后,項目部要統一收集、保管標志牌,以備后續工程施工使用。

標志管理制度2

  建筑分公司安全標志牌管理制度

  1、安全標志牌是施工現場在危險地點和部位掛設的警示標志牌,安全標志牌應醒目,制式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2、施工現場懸掛標志牌應根據施工部位配備,必須保證警示的'內容與可能發生的危險相符。

  3、安全標志牌應由專人負責管理,應對安全標志牌進行登記,并附有標志牌設置位置圖表或設置明細。

  4、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牌不得隨意拆掉或毀壞,對毀壞標志牌的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并要求及時恢復或更換。

  5、工程竣工后要將安全標志牌收回,妥善保管好。

標志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職責

  3.1、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志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志使用、維護、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志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安全警示標志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志。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禁止標志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杠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志。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志。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志。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志。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志。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志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于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志,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志。用適量的標志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方式

  6.1、附著式:將標志直接附著在建筑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志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志固定在柱桿上。

  7、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志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志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志由于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并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盡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衛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衛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志各自負責。

  8 、本規定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標志管理制度4

  一、施工現場要根據施工部位和工作崗位中存在的危險源點和危害因素特性,正確使用安全標志牌。

  二、安全標志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應根據不同位置合理張掛使用。

  三、安全標志牌要按照平面布置圖如實如數張掛,平面布置圖要隨著工程形象部位的`變化及時更新。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動或拆除安全標志牌。

  五、風雨過后及其他情況發生,應對安全標志牌進行檢查,如有損壞或掉落的要及時更換、復位。

標志管理制度5

  一、范圍

  1.1本標難規定了廠現場安全及設備標志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1.2本標堆適用于廠屬生產區域安全及設備的標志管理工作。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淮,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推。

  中電投集團公司《發電企業業績目標和評估準則》

  三、管理機構和職責

  3.1為了進一步搞好文明生產工作,保證生產現場、生產設備標示整齊、規范,做到現場標示清晰,確保工作人員不誤碰誤動設備,不誤入帶電間隔,不出現因標示不清晰而出現的各種事故和異常。根據集團公司《發電企業業績目標和評估準則》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以進一步加強標志的管理。

  3.2本制度提出的標志包括:指示性標志、警示標志、禁令標志、輔助標志、交通標志、消防標志、安全標志、設備標志等(以下總稱各類標志);

  3.3標志管理實行三級管理網絡,廠部成立以生產副廠長為組長,安生部、計劃與市場營銷部、黨群工作部、運行車間、檢修公司、靖源公司為工作小組的管理機構。履行標志管理的領導職能。車間以及班組成立相應的管理小組,負責全廠相應標志的現場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管理內容和職責

  4.1各標志的含義

  4.1.1指示性標志包括各種門牌、櫥柜標牌、料架標牌、各種定置線、模擬小母線、張貼的公開信息、辦公用品的標示以及其他指示性標志;

  4.1.2警示標志主要是指為了保證人身安全布置的警醒性的標志,在可能出現危險或出現危險趨勢的場所均應布置適當、醒目的標志;

  4.1.3禁令標志是指為了確保安全文明生產以及生產、工作秩序而布置的必須強制遵守或執行的警示標志;

  4.1.4交通標志是指道路安全標志以及廠房內安全通道、交通廊道等的指示性標志:

  4.1.5消防標志是指消防器材、消防設施、消防區域以及火險等級劃分等標志:

  4.1.6安全標志是指為確保安全生產,依據行業有關規定、規程規定所布置的標志:

  4.1.7設備標志是指為辨識生產設備,確保生產調度安全而根據設備名稱以及設備編號所設置的標志;

  4.1.8輔助標志是指除以上標志外,具有輔助說明的標志;

  4.2各類標志管理范圍的劃分:

  4.2.1指示性標志由廠長工作部負責管理;

  4.2.2設備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標志、交通標志、消防標志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

  4.2.3輔助標志和禁令標志根據其內容和屬性歸相應歸口部門負責管理。

  4.3各類標志管理的主要內容

  4.3.1各種標志的制作必須選擇正規的專業廠家,其式樣、內容應規范、合理、美觀;

  4.3.2各種標志的布置必須符合現場條件,能夠滿足現場需要,并且布置整齊、合理,色調一致,整體協調;

  4.3.3各種標志的安裝必須根據現場采用合適、恰當的固定方式,不宜采用鐵絲或采用繩線綁扎的'方式固定;

  4.3.4各種標志的式樣設計應符合《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以及集團公司的《中電投視覺系統》的有關規定;

  4.3.5安全標志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作業規程》以及相應安全法規、管理規定等的要求,確保日常生產以及現場作業的安全;

  4.3.6設備標志應根據調度術語和設備雙重編號統一布置。設備定貨、技改、大修等應根據設備的使用情況及時調整設備標志,并將設備標志是否正確列入竣工驗收的內容。

  4.4管理職責

  4.4.1各種標志的增加或撤除應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特殊的應經生產副廠長批準。

  4.4.2標志管理部門應建立各種標志的檔案,并且及時記錄標志變更情況。

  4.4.3車間及相應班組應做好各種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現場維護工作。車間和班組應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標志分解到人,落實責任。

  五、監督檢查和獎懲或責任

  5.1本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5.2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5.3本標準由相應管理部門負責檢查,并根據廠《經濟責任制考核管理標準》的有關部分進行考核。

  六、附則

  6.1本標準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6.2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標志管理制度6

  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的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公司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危險源進行評估標示匯總。

  3.2設備部負責對一些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進行安裝。

  4內容

  4.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4.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并按gbz158-20xx設置警示標識。

  4.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并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4.5安監辦、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告知

  4.6.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6.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了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衛生培訓范圍。

  4.6.5設置公告欄:

  4.6.5.1在公司門口、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

  4.6.5.2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4.6.5.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布于崗位;

  4.6.5.4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7警示

  4.7.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4.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4.7.2.1術語

  4.7.2.1.1禁止標識:禁止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2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3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1.4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4.7.2.2基本形式

  4.7.2.2.1禁止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紅色圓環加斜杠;

  4.7.2.2.2警告標識的基本形式是黃色等邊三角形;

  4.7.2.2.3指令標識的基本形式是蘭色圓形;

  4.7.2.2.4提示標識的基本形式是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

  4.7.3警示語句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4.7.4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4.7.4.1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護措施。

  4.7.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4.7.4.3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4.7.5設置

  4.7.5.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4.7.5.1.2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語句。

  4.7.5.2其他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警示標識的設置

  4.7.5.2.1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4.7.5.2.2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4.7.5.2.3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4.7.5.2.4在高溫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溫”警告標識。

  4.7.5.2.5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4.7.5.2.6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4.7.5.3設備警示標識的設置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7.6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

  4.7.6.1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指示標識。

  4.7.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指示標識。

  4.7.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4.8警示標識設置和使用規范

  4.8.1警示標識的設置高度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4.8.2使用警示標識的要求

  4.8.2.1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4.8.2.2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4.8.2.3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ο。

  4.8.2.4警示標識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8.2.5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4.9檢查與維修

  4.9.1保持警示標識牌整潔、清晰;

  4.9.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0采購

  4.10.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xx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監辦。

  4.10.2安監辦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后,向生產廠家采購合格規范的標識。

標志管理制度7

  為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確保安全生產連續順利的進行,根據《安全規程》規定、安全標準化建設要求,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1、采石場的邊界、配電房、爆破區內、松散巖土層、有安全危險的邊坡都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圍欄。

  2、已經懸掛好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的圍欄任何人不得損壞和借故拆除,否則,按照原價格十倍處罰。

  3、在工作中必須采取保護措施對安全警示標志或設置的圍欄保護好。

  4、對檢舉破壞安全警示標志或圍欄的人員進行保密和重獎,對破壞者進行重罰。

標志管理制度8

  一、安全色安全標志,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使用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辯安全標志和提醒,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色和對比色,應符合GB2893-20xx規定色表示:

  1、安全色規定為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紅色表示:禁止、停止;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警告、注意;綠色表示提醒,安全狀態,通行。

  2、對比色為黑白兩種顏色。黑色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志的幾何圖形,白色作為安全紅藍、綠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3、紅和白、黃和黑色間隔條紋,是兩種醒目表示紅和白間隔條紋含義是禁止越過,黃河和黑色間隔條紋含義的警告危險。

  三、安全標志和補充標志,應符合GB2894-1996規定。

  1、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2、補充標志是安全標志的文字說明,它必須與安全標志同時使用。

  3、禁止標志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標志,有16個。

  4、警告標志,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的標志,有23個。

  5、指令標志,是必須要遵守的標志,有8個。

  6、提示標志,是示意目標方向的標志,一般的、提示標志2個消防提示標志7個。

  四、現場安全標志,安全色、標語標識使用

  1、應根據施工平面布置情況,繪制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布置圖。

  2、施工現場必須按繪制的安全色標平面布置圖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標準的`安全標志。

  3、現場安全色安全標志應正確使用,制作應符合國標要求。

  4、進出施工現場的主要通道,應設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的大門、門頭應設置企業標志和標語,設門衛,有門衛管理制度。

  5、施工現場的大門口,應設置、施工現場主體效果,施工現場總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圖,和施工公告牌,衛生須知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紀律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標志牌,三圖七牌。

  6、施工現場內以內應按總平面布置掛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語,確保質量標語,縮短工期標語。雙增節標語和安全標志牌。

  7、辦公室應掛設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8、其它生活設施應掛設與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衛生制度,劃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9、料具管理標識,應符合公司貫徹ISI9000標準要求。

  10、生產設備機具旁邊必須掛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

  五、安全色,標志管理

  1、建立安全標志、檔案、將所有的標志標語、標牌建帳登記。

  2、設置專門庫房專人管理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建立檢查,保養,維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檢查時都必須對安全標志進行檢查,發現有顏色污染,損壞,變色,褪色,不符合國標的則及時清理,保養維修或更換。

標志管理制度9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于圍桿、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并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后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并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制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周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后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銹蝕。

  2.5.5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并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面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桿帶、圍桿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并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并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后,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后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后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后,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著必須靈便,并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沖器。

  4.6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標志管理制度10

  為規范安全設施的管理,營造安全作業環境,確保在生產活動、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裝置及安全標志有效、可靠,保護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及設備財產安全,降低安全風險,結合生產實際,現對廠部所有安全警示標識及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運行、維護等控制管理予以規定。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部所屬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二、職責

  1、設備科負責安全警示標識、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現場配置標準制定及監督。

  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現場安裝和驗收。辦理相關出庫手續。負責對所轄生產現場區域現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運行、維護和保養,并對需新增、更新安全防護、安全警示標識的統計和申報工作。

  3、各車間責任范圍按照《廠部5s管理制度》”各單位職責進行劃分

  三、術語

  1、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生產作業(含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容易造成人員傷害或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機電設備危險部位、危險作業區域、地段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統稱。包括各類防護板、防護罩、護欄、防護平臺、各類安全監測、報警儀器、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含本體固有裝置)。

  2、安全警示標識: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圖形(邊框)或文字構成。安全警示標識分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類。

  四、工作程序

  (一)申報/領用流程

  1、各使用單位負責所轄現場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檢查、維護,對需要新增或破損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報計劃。

  2、設備科根據單位的申報計劃申請,進行現場確認,提出核實意見,并報廠領導審批后,上報公司。

  3、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到貨后,各車間按照申報計劃

  開具領用單,到倉庫辦理出庫手續,并負責現場安裝。

  (二)日常管理

  1、各車間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半年檢查一次,確保設施運行可靠、有效,安全標識清晰、干凈,并定期進行檢查予以確認。

  2、因檢修、施工作業,需臨時拆除、移動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前向車間領導申請,經許可同意后方可進行;檢修完畢必須及時予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檢修和使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確認。

  3、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因老化、破損,不能滿足安全需要必須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車間主任簽字同意,報送設備科審查、確認,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和廠領導審批意見,匯總上報公司進行辦理。

  4、廠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完整性、有效性納入安全檢查項目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或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令責任單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危險作業區域或設備的明顯位置,且醒目、清晰,各類標識應保持潔凈,設置的高度應與人的視線基本保持一致。

  6、危險作業區域的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標識牌,對危險因素、危害程度、事故類別、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予以明示。

  7、在危險地段、高空作業區、受限作業地點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各類井、坑、溝、洞均應加裝防護蓋板或護欄。

  8、在生產作業中,發現安全防護設施損壞、失效和安全標識破損、缺失的,現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報告,要求維修和恢復。

  9、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未經同意,私自拆除、移動和破壞的,由各級安全部門予以制止、處理,對造成設備損壞或引發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和其他的法律責任。

  五、檢查與考核

  1、檢查

  使用單位班組對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產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況、維修保養、標定校驗等工作開展日常性檢查。

  2、考核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廠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1)因保管不善丟失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

  (2)人為損壞或擅自擴大報廢范圍的,處罰責任單位100~300元/個。

  (3)未及時安排修復、標定、校驗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臺。

  (4)因安全防護裝置配置不當、未按規定正確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標準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追究。

  六、相關紀錄

  1、安全警示標識臺賬

  2、安全防護設施臺賬

標志管理制度11

  一、運行設備懸掛標志牌是預防事故和防止觸電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加強運行管理的一種手段。

  二、對風電場的安全標志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及變電站部分

  三、使用耐用性編號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及其他設備標志用白底紅字,接地刀閘用白底黑字。

  四、主變壓器本體應有明顯編號。

  五、主變壓器冷卻器及散熱器應有編號。

  六、斷路器(開關)應有明顯的調度雙重編號。35kv開關柜前面應有明顯的.調度雙重編號。

  七、斷路器(開關)位置應有明確的“分”“合”標志,斷路器(開關)“合”位置用紅色標識,“分”位置用綠色標識。

  八、接地刀閘垂直連桿、接地操作把手用黑色標識。

  九、二次端子箱、操作箱有明顯的編號,照明箱應有標志。

  十、電力電纜的端頭頂部應標明相位,端頭引線標明相位。

  十一、配電盤上線路出線模擬線底部應標有個線路名稱。

  十二、配電盤正面頂部應有運行編號及名稱,操作把手處應有明顯的調度編號,盤后應有調度號。

  十三、各種表計、繼電器、連接片(壓板)和空氣斷路器以及電壓、電流端子、按鈕、切換開關等,應在標簽框內標明專用符號及名稱,切換開關還應標明各切換位置名稱。

  十四、控制、保護盤背面每個元件應有元件編號及與圖紙對應的專用符號。交直流空氣斷路器應有編號及名稱。

  十五、二次電纜(包括監控系統網格線)應有編號牌,編號牌應包括與圖紙對應的編號名稱、規范及電纜走向。

  十六、全部設備均應有明顯相位標志。

  十七、全部設備的接地裝置(外露部分)應涂為黃綠相間標示。

  十八、風電場安全標志需按照以上要求執行。

標志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及管理

  3、名詞定義

  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網、孔洞蓋板、防護圍欄、防護欄桿及機械防護裝置等。

  4、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規定

  4.1安全標志牌的管理

  4.1.1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公司的人員易于看到。

  4.1.2公司應設置專人負責公司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毀壞的標志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4.13要經常教育施工人員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要求,愛護安全標志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進行處罰。

  4.2安全警示標志

  4.2.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4.2.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

  2)藍色:表示指令

  3)黃色:表示提醒

  4)綠色:表示允許

  4.2.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2.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3安全警示標志的使用

  4.3.1具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必須懸掛禁止吸煙、等標志牌。

  4.3.2高處作業場所、深基坑周邊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3在各種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標志牌。

  4.3.4在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坑等處,必須懸掛當心墜落等標志牌。

  4.3.5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等標志牌。

  4.3.6有危險的作業區必須懸掛禁止通行等標志牌。

  4.3.7在總配電房、總配電箱、各級開關箱等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

  4.3.8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消防通道口、出入通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5、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規定

  5.1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采購,須資料齊全,并有綜合辦對供應商資質進行評審。禁止采購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

  5.2安全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對操作人員、設備修理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操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防護裝置的主要功能,正確使用,并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

  5.3安全防護設施所在轄區應指定專人對本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并按要求填報檢查表。如遇異常,須及時向安全委員會報告,并在現場懸掛相應警示標志。

標志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規范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根據《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名標志,是指為社會公眾使用所設立標示地理實體名稱的標志,包括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稱標志。

  (三)門(樓)編碼名稱標志。

  (四)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志。

  (五)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和臺、站、港、場名稱標志。

  (六)其他起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志。

  第三條國家對地名標志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地名標志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地名標志產品由民政部門監制。

  第四條地名標志是社會公益設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認真做好地名標志設置和管理工作,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各界交流交往服務。

  第五條地名標志是國家法定標志物,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宣傳,增強公民依法保護地名標志的意識。

  第六條地名標志設置的具體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門(樓)編碼可采用序數編碼或量化編碼(也稱距離編碼)進行。

  采用序數編碼的,從街(路、巷)起點起,每戶一號,按照左單右雙的原則編號。

  采用量化編碼的,以街(路、巷)起點到門戶中心線距離量算,每2米為一個號,按照左單右雙的原則編號。

  第八條地名標志設置一般應與城鄉建設同步,做到統一規劃,布局合理,位置明顯,導向準確,堅固耐用,美觀協調。

  第九條地名標志設置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區域名稱標志應設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區域界線上。

  (二)居民地名稱標志應設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處。

  (三)街(路、巷)名稱標志應設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點、交叉口處。起止點之間設置地名標志的數量要適度、合理。

  (四)樓、門編碼名稱標志應設在該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顯位置。

  (五)山、河、湖、島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標志,應設在所處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該自然地理實體顯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名稱標志,設在該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名稱標志,設在該臺、站、港、場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

  (八)其他具有導向作用的輔助地名標志,要按照方便、實用、清晰的原則設置。

  第十條地名標志上的地名,必須使用標準名稱和規范漢字,不得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自造字和簡化字。地名標志的漢字書寫使用等線體。

  第十一條少數民族語地名的'譯寫,以國家公布的《少數民族語地名漢語拼音字母音譯轉寫法》作為統一規范。用少數民族文字書寫地名,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規范寫法。

  第十二條地名標志上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國家公布的《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范和國際標準,按國務院民政、語言文字部門制定的拼寫規則執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瑪式”等舊式拼法拼寫中國地名。

  第十三條地名標志的材質、規格、形式,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附設的圖形文字,不得影響地名標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地名標志的采購根據地方政府招標的有關規定進行。參與競標的企業,應當提供其產品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授權的專門檢測地名標牌產品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國家對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對所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國務院民政部門對全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進行抽檢。

  第十六條地名標志設置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和抽檢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

  (二)是否符合上級民政部門制定的地名標志設置方案。

  (三)是否與城鄉建設同步。

  (四)密度是否適宜,布局是否合理。

  (五)是否完好、整潔、規范。

  第十七條對檢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為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地名標志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地名標志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地名標志的設置辦法和編碼規則。

  (二)地名標志檢測報告。

  (三)地名標志分布圖。

  (四)地名標志登記表。

  (五)地名標志照片。

  (六)地名標志的檢查、維修、更換等有關資料。

  (七)地名標志移動、拆除和查處損毀地名標志的有關資料。

  (八)地名標志招投標有關資料。

  (九)地名標志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地名標志要保持清晰完整,對字跡模糊不清、污損嚴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二十條其他部門如需移動、拆除地名標志,應報請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地名標志設置、維護、監督等所需經費,應當納入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市場運作籌集

  第二十二條偷盜、損毀或擅自移動、遮蓋、涂鴉地名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各級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地名標志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

標志管理制度14

  一、標志牌的設置高度

  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志牌的'要求

  1、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4、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志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標志管理制度15

  為了進一步搞好文明生產工作,保證施工現場、生產設備標示整齊、規范,做到現場標示清晰,確保工作人員不誤碰誤動設備,不誤接觸帶電物體,不出現因標示不清晰而出現的各種事故和異常。根據集團公司上級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安全標志管理制度,以進一步加強安全標志的管理。

  1、各種標志的制作必須選擇正規的專業廠家,其式樣、內容應規范、合理、美觀;

  2、各種標志的布置必須符合現場條件,能夠滿足現場需要,并且布置整齊、合理,色調一致,整體協調;

  3、各種標志的安裝必須根據現場采用合適、恰當的固定方式固定;

  4、各種標志的式樣設計應符合京滬高鐵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

  5、安全標志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相應安全法規、管理規定等的要求,確保日常生產以及現場作業的安全;

  6、各種標志的增加或撤除應經相應管理部門批準,特殊的'應經上級安全負責人批準。標志管理部門應建立各種標志的檔案,并且及時記錄標志變更情況。施工現場及相應施工隊應做好各種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現場維護工作,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標志分解到人,落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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