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御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余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余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準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于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后,廠長(經理)最后審批,屬于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準。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咨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后,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了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搜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成員大會制度
一、為了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成員大會職責: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3、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4、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5、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8、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9、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10、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做出決議;
11、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2、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成員大會由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五、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七、遇下列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八、成員大會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可書面委托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個成員。
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理事會的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
三、理事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理事會的召開次數,每年召開4次以上。
六、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七、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長,依照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八、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為了規范監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三、監事會由5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監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監事會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五、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以上。
六、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員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續
1、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書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申請,填寫《專業合作社入社申請書》。
2、提出書面申請后,經社員(代表)大會核查討論通過后,即成為本社社員。
3、自提出書面申請后,一周內理事長(或理事會)應做出答復。
4、本社社員統一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
(二)社員權利
1、參加社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社章程規定或者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4、查閱本社章程、社員名冊、社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社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三)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5、不從事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6、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員的債務;
7、承擔本社的虧損;
8、社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社員退社管理
1、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填寫《合作社退社申請表》,方可辦理退社手續。
2、團體社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并填寫《xxxxxx專業合作社退社申請表》。
3、退社社員的社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社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4、社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5、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6、退社社員需要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證》上繳收回,進行社員資格注銷。
財務管理制度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10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10000-10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10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成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成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成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員賬戶,詳細記載成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成員與非成員要單獨核算。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盈余分配制度
一、為了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合作社的本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盈余分配的人員為持有本社《成員證》的成員。
三、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財產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盈余公積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取。用于發展生產,可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
2、提取風險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按照交易量(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資額、成員應享有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及接受捐贈份額向成員返還,返還比例不超過40%。入社不滿一年的成員,根據成員實際出資、入社時間,按比例按時間段進行分配。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五、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金額及平均量化到成員的資金份額要記載到《成員證》中。
學習培訓制度
一、為了給合作社成員提供良好的服務,提高成員的生產經營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參加學習培訓的為本社持有《成員證》的成員。
三、定期組織成員學習培訓,提供技術指導、信息服務及相關知識的傳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術、學習培訓等服務不少于5次;每次培訓成員人數60%以上。
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柜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閱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并建立檔案查閱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閱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毀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毀范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并報縣有關部門批準后才能銷毀。
民主管理制度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群眾服務、甘于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種植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并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愿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負責辦公室文件管理、物資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司電話、電腦維修工作;
三、負責文具采購及發放工作;
四、負責訂購出差人員火車票、飛機票;
五、負責飯堂、宿舍管理工作;
六、負責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七、負責與經營有關的互聯網信息收集、上報各項報表及資料工作。
營業部工作職責
營業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負責按理事會制定的年度生產計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及時掌握市場動態,謀劃營銷策略,實施營銷宣傳,拓展銷售渠道;
二、制定本社產品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并報理事會批準;
三、對內與合作社成員簽訂本社產品收購合同,對外與銷售商簽訂本社產品銷售合同;
四、按合同約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兌現;
五、負責對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工作;
六、負責本社產品的加工,創優本社產品品牌;
七、制定本部門管理制度和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財務部工作職責
財務部按照章程規定和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授權,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搞好會計核算,按照《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建立賬目,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二、負責管理好貨幣資金,督促管理好財產物資、產成品,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三、負責制定、實施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員、出納員崗位責任制、資金管理及費用開支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
四、管理好各種檔案資料,包括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等資料。
五、負責制定、實施本部門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庫管員崗位職責
1、每天按指定時間完成填寫庫存報表及采購申請工作,要求標明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規格、庫存量、申購量等內容。
2、嚴格檢驗入庫貨物,根據有效到貨清單,核準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在采購發票及清單上簽字確認。
3、根據使用部門需要量及物料性質,選擇適當的擺放方式,輕拿輕放,分類明細,避免人為損壞及堆放雜亂帶來的不便,科學安排庫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齊、美觀、方便。
4、物品入庫后要馬上入賬,準確登記。
5、物品出庫時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全不得發貨。有特殊情況,需有關領導簽字批準。發貨時按出庫單辦理出庫手續,削減賬卡。
6、做好月盤點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賬物相等,賬賬相符。
7、主動與使用部門聯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況,防止因缺少溝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托)或全體農戶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含委托)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托)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并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村民合作社設立后,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村民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三章社員
第十條戶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閑旅游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涂等資源型資產和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于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于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托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
第六章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托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第一條 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 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一) 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 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 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五條 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 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現金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取。
第二十條 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會計人員批準。
處罰辦法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 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二) 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三)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臺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采購、采購與驗收保管、保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臺賬登記責任制度,確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臺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鑒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xxx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xxx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在xxx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2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八、社員賬戶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戶,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戶,僅作盈余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后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于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于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并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余時,分享盈余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1、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2、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3、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4、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調試,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5、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6、不準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7、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8、拖拉機通過村莊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9、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10、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他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脫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戶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脫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xx〕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范>的通知》(晉林造發〔20xx〕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完善和規范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xx〕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縣范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戶、技術人員、村干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戶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于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并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發〔20xx〕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后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注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匯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注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后,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后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范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范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后,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范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范培訓。
第七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注冊并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干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范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范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范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采用議標形式,詳見《五臺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xx]37號)。
第八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占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臺賬、旬匯總、月總匯”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臺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匯總,每月將匯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臺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并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干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臺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并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臺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后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并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臺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范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xx〕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戶”,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并計入成員賬戶;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占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并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余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采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群眾監督。
第十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并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后,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后,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 2月3 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節能減排工作,建設資源節約型單位,增加廣大干部的節能意識,加快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按照上級要求,創建綠色機關,切實加強本社的節電、節水、節材管理,搞好節電、節水、節材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建立統一臺賬,加強用電、用水、用材消耗統計工作。統計臺賬登記要全面、準確、及時,數據要與實際發生的原始憑證相符,不得造假虛填。
第二章、節電管理制度
第三條、節約空調用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標準規定,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高于20攝氏度。室內溫度在13℃以上28℃以下禁止開空調取暖或制冷(特殊情況除外)。充分利用自然風,盡量少開空調,倡導每天晚開1小時,早關1小時,辦公室無人時要隨手關閉空調。
第四條、節約照明用電。辦公照明實行電路獨立分控和智能控制。開展綠色照明活動,更換使用高效照明新產品,淘汰低效照明產品。堅決杜絕白晝燈、長明燈。自然光條件好的辦公區域,白天要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間樓內公共區域(含衛生間)盡量減少照明燈數量。
第五條、節約辦公設備用電。建立辦公設施設備下班后斷電制度,實際工作中因任務重、時限緊確需加班的除外。辦公設備不使用時要設置為節電模式,長時間不使用的要及時關閉,減少待機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辦公設備,新購買的辦公設備必須達到規定的能效標識。
第六條、張貼節電標識,加強節電宣傳。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電、用電宣傳教育,提高對電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廣泛開展節電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干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電、自覺節電,節約用電人人有責。
第三章、節水管理制度
第七條、注重洗手間用水節約。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漏、滴,避免出現“長流水”現象;在滿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閥門、水龍頭的出水量;在辦公區域適當位置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潔用水。
第八條、加強用水設備檢修巡察。加強對供水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檢修。
第九條、張貼節水標識,加強節水宣傳。運用各種宣傳形式進行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對水資源節約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節能責任心。廣泛開展節水宣傳活動,教育機關廣大職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學用水、自覺節水,節約用水人人有責。
第四章、節材管理制度
第十條、節約辦公用品。利用電子政務網實行網上辦公,逐步推行網絡無紙化辦公,節約紙張,控制打印、復印數量以及書面材料的發放范圍。
第十一條、規范辦公用品采購程序,嚴格審批和控制辦公用品發放數量,鼓勵重復利用,做好辦公廢紙的回收,設立定期回收制度。
第十二條、節約通信費用。根據工作需要,正確選擇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機要、掛號和普通郵件等通訊方式。言簡意賅,縮短通話時間,可發文字短信的盡量不用通話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1、有利條件
(1)從法律角度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依據20xx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隨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作為獨立自主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獨立的會計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員對合作社經營狀況的全面監督。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著名“三農”問題專家溫鐵軍指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成為合作社生存發展的保障。而國家順應時代要求出臺的<合作社法>和有關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法律依據。
(2)政府從各方面加大保護和支持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一般營利性企業相比,在一個完全遵從自由競爭機制的市場環境下,加上農業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憑借自身力量直接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是很難發展的,其對政府的扶持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時,合作社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必然導致“搭便車”現象的出現,要規避這種現象,政府必須對合作社進行引導扶持。與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比較,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起步階段,弱質性明顯,面對激烈的國際化競爭,如果沒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堪憂。
為推動合作社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已宣布自20xx年起對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記費,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對合作社零稅賦的承諾。同時,中國銀監會也出臺了相應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導意見,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水平,而農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對農民的信貸力度。還有其他一些運輸、加工、生產、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環節的優惠措施等等都已經相應出臺。
(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最初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合作社經營活動少,無法承擔財務管理成本,以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空白。但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發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發展,且率先出臺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推動了社會和政府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視。國內許多“三農”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涉農部門都紛紛探討如何制定、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近來,國家財政部已宣布將專門制定一套針對合作社的獨立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合作社成員也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意識,認真接受政府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基礎知識培訓,成為合作社財務狀況有效的監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實到位,易產生依賴思想盡管我國<合作社法>已經出臺一段時間,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還不能完全落實到位。一方面,我國目前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計劃經濟舊體制痕跡尚未完全消除,市場經濟新體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國農村基層政府職能尚未轉型,地方官員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職能范圍還不清晰,在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介入不當的問題,人為干擾合作社內部組織構建,扶持范圍狹窄、扶持政策難以落實,忽視了農民自主意識,損害了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另一方面,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宣傳力度不夠,對屬于政府管轄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撐農業市場的市場制度還未完全形成;對農民的教育培訓和引導不足,導致農民對合作社認識不清;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還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發扶持資金,合作社的國稅仍需征收等等導致合作社無法真正享受到政策優惠。另外,政府眾多扶持政策的出臺,也易于導致合作社的過分依賴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勢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這就需要協調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政府扶持過之,易于導致合作社缺乏生存發展的主動意識,坐等救濟的思想;政府扶持過少,使合作社無法正常順利開展生產經營,面臨滅亡的可能。
(2)籌資能力弱,資金、資產不夠雄厚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轉資金主要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其他合法取得資產構成,主要以社有資金(自身積累)進行經營。隨著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大多數合作社在資金問題上越來越明顯地感到困難。盡管我國<合作社法>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確提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給與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較薄弱,在自由資金無法維持合作社正常運轉的情況下,通過申請銀行貸款來拓展業務十分困難;同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又不發達,農村金融機構逐步萎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逐步退出農村,郵政儲蓄業務只存不貸,狹窄的資金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使得許多合作社不能擴大經營規模,極大地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常成長。
(3)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應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多數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現金收支管理混亂,有些合作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項目記錄不全;賬薄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帳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賬實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批,集體決策無法落實。
會計檔案管理不到位,許多合作社沒有設置專門的場所存放會計檔案,導致會計資料無法集中管理。因沒有完整的帳務記錄,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賬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
②財務公開不規范。多數合作社財務實行了一定形式的公開,但不少合作社財務公開程序、公開內容都很不規范,財務管理工作不力。財務公開項目設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開內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細化不夠。財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真實,沒有經民主監督小組審核,甚至虛假公開。對群眾的疑問和反映的.問題不重視、不解決。
③財務違規問題普遍。由于尚無法律對合作社財務違規做出詳細的規定和處罰,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沒有建立資產臺帳、明細賬,未能如實登記和反映合作社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對盤盈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入賬,甚至被個別社員或負責人無償占用。僅有收入、支出的內部進出“流水賬”,沒有完整的會計資料。
原始憑證不規范、不完整,支出沒有正式發票,以“白條子”入賬;收款不開統一收據,不及時入賬。
甚至個別合作社在從事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非法取得或偽造變更原始憑證。審計時不交賬本、會計退位時不移交賬目,財務混亂的現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財會人員由合作社領導的親戚家屬擔任,這就使會計工作失去了對合作社領導的財務監督和約束作用。加上財務報告公開內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員民主管理意識淡薄,使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潔領導有可乘之機。同時,一些財會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對領導的經濟違規行為不予監督揭發,滋長了部分領導的犯罪心理。
⑤財會人員素質偏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文化少,整體素質不高,年齡大,大多為兼職人員。有些多年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也上崗,未按規定做賬,會計核算不全面,做帳不及時準確,存在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在向某些不懂財會知識的理事長提交會計資料時,財會人員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發展的財務建議。合作社某些領導在選擇財會人員時,憑關系或喜好決定,將素質低、不懂財務的親戚家屬安置在財會崗位。隨著領導層的更替,財會人員更替頻繁,財務移交不及時、不規范,造成財會隊伍不穩定。
(4)民主治理結構不齊全,無現成財務管理制度可借鑒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包括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職責和企業中設置的機構基本相似。盡管我國<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須具備這些組織機構,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統一的約束和規范,民主治理機構不齊全,沒有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職能不清,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圍不充分。
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決策的機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東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決方式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所有這些導致了經營權、分配權都落在大戶、村干部和農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員大會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成了一句空話。此外,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于發展初期,許多管理機制制度還不夠完善全面。
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發展很長一段時間,各方面的治理機制設立比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確立都是依據各自的特殊情況,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需要根據我國合作社的現實情況制定,沒有現成的財務管理制度借鑒,這就需要財務管理和“三農”專家、學者從我國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發,研究制定恰當適路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嚴格有效地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業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事長要定期組織監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執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臺,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及時張榜公布。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并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過2000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折戶,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戶,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戶、多頭開戶、民地開戶。所有開戶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干部和代理會計;規范銀行存款印鑒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并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臺州市農業局監制的“臺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并按規定繳納稅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并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后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稅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于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范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范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干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干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并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準后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簽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簽,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各成員聯簽,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后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后,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后,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準,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干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并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兌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于高風險項目,不得用于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于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并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臺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并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并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范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并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于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xx]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范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臺賬,并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并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并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托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閱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干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并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群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托審計。配合做好村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布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托代理制后,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并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鉆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準。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干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并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并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周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后,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并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后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閱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閱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將查閱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應編制好銷毀簿冊,報街道(鎮)批準并監督銷毀。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并追究村主要干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并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發[20xx]206號)同時廢止。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6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已于XX年3月1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教育學院學生會干部量化管理條例
1、無故不參加會議者,一次扣1分,請假、早退或找人替會者,一次扣0.5分。無故不參加次數超過兩次,請假、早退超過三次者,院相關領導、分管輔導員予以談話,扣量化分3分,并在例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財務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中學工會工作制度
一、在上級工會和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按照《工會法》和《工會章程》,圍繞學校的工作大局,積極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二、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認真履行維護、建設、參與、教育...
休假制度
1、員工每周帶薪休假一天:公司總部:每周六、周日串休各銷售部:依照實際工作情況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銷售部門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2、調整:根據公司需要,有活動及相關變動時,員工有義務更改休息時間,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
衛生院醫療廢物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1)加強全員醫療廢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訓,捉高其管理的'意識,人人參與管理,落實到位,責任到人。 (2)嚴格醫療廢物的分類管理。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上述廢物必須分類,不得混合放置——感染性廢...
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7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范運營。規范運營可以從登記注冊,辦公室布局,社員管理,決策規范,業務規范,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范社的要求規范發展。
(一)登記注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是合作社規范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三個法定注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局和地稅局取得稅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布局
辦公室的布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范的合作社布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墻。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墻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戶,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復印本人戶口本復印件或身份證復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戶,在成員賬戶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準后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范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并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并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范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范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8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余分配辦法,可分配贏余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9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干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干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余元,通過扎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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