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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2 19:32: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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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院印章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zz省醫學科學院__zz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印章管理,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要求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公章及各部門、科室及下屬單位和病區(以下簡稱各部門)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醫院公章、醫療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個人名章。

  第四條 醫院法人授權醫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授權醫療業務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及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分別由醫務部、財務部負責管理,使用權屬個人。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經醫院批準設置的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院長辦公室,再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由院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七條 醫(藥)師個人簽名章由醫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

  第八條 因部門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院長辦公室,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九條 未經批準,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條 醫院公章及各部門印章須在院長辦公室建立的“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同時,各部門也要建立“部門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換時的交接登記。

  第十一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院長辦公室應建立“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使用醫院公章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在醫院網站下載),然后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上填寫用章記錄。

  第十二條 各類專用章應依審批權限分別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并在“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證明專用章、體檢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醫務部、健康管理中心、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更換印章管理人員時,必須在院長辦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記簿上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三條 各部門章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四條 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個人保管。

  第十五條 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規定的辦公室內進行,不得隨意將公章帶出。公章應放在專用柜內,并做到隨用隨鎖,嚴防丟失或被盜用。

  第十六條 當印章保管人人事變動或經院領導審批同意調走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印章保管人員如出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將印章移交指定人員,并辦理相關印章交接手續。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醫院公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對于醫院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文件中簽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印申請單”,但需要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薄”的備注欄中注明。

  第十八條 加蓋“zz省醫學科學院”、“四川省人民醫院”、“zz省醫學科學院(zz省人民醫院)”、“zz省人民醫院合同專用章”等醫院印章原則上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托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加蓋院長簽字章需經院長同意;加蓋“zz省醫學科學院__zz省人民醫院證明專用章” 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托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也可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zz省人民醫院”鋼印主要用于職工工作證、退休證、進修實習生結業證等需要粘貼職工(進修實習生)照片的證件,需經人力資源部或醫務處、教育培訓處、護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九條 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合作協議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務,需先經醫院法律顧問審定后,由院長簽字或院長書面授權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權)簽字后,方可使用醫院公章;院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不得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等,也不能使用醫院公章;院內所屬的獨立法人單位只能根據章程規定,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醫院不能為其加蓋醫院公章。

  第二十條 職工如需要醫院出具出差介紹信、收入證明等,本人應先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一條 使用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第二十三條 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需用醫院各類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第二十五條 醫院公章、部門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時要確切了解用印內容,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就盲目蓋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空白授權委托書等文本上加蓋印章。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印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印章負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印章保管人員對違反規定的簽印有權拒絕用章。

  第二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確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準手續,不得私自動用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過程中不慎遺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對醫院公章、醫療業務章、各部門印章和個人名章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第六章 印章的啟用與廢止

  第二十九條 醫院公章和專用章的啟用和廢止由院長辦公室統一管理,發啟用或廢止通知。印章啟用前、廢止后統一由院長辦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章及專用章廢止后,如公安機關規定應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機關,并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機關;其他印章應交回原領用處,并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廢停止使用。廢止印章應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條 印章銷毀應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組織,銷毀時必須堅持多人監銷,并將銷毀的印章在“醫院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上登記造冊,銷毀印章時監銷人應在登記冊上簽名證實。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補充,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2

  省人民醫院印章管理試行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zz省醫學科學院zz省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印章管理,保證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要求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公章及各部門、科室及下屬單位和病區(以下簡稱各部門)印章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醫院公章、醫療業務專用章、部門章、個人名章。

  第四條 醫院法人授權醫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授權醫療業務專用章由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部門章由各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及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分別由醫務部、財務部負責管理,使用權屬個人。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條 經醫院批準設置的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院長辦公室,再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后,由院長辦公室負責刻制。

  第七條 醫(藥)師個人簽名章由醫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簽名,報院長辦公室刻制。

  第八條 因部門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院長辦公室,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九條 未經批準,各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條 醫院公章及各部門印章須在院長辦公室建立的“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同時,各部門也要建立“部門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換時的交接登記。

  第十一條 醫院公章由院長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院長辦公室應建立“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使用醫院公章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在醫院網站下載),然后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簿”上填寫用章記錄。

  第十二條 各類專用章應依審批權限分別在院長辦公室領用,并在“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證明專用章、體檢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分別由醫務部、健康管理中心、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更換印章管理人員時,必須在院長辦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記簿上辦理更換手續。

  第十三條 各部門章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四條 醫(藥)師個人處方簽名章、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由個人保管。

  第十五條 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規定的辦公室內進行,不得隨意將公章帶出。公章應放在專用柜內,并做到隨用隨鎖,嚴防丟失或被盜用。第十六條 當印章保管人人事變動或經院領導

  審批同意調走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印章保管人員如出差,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將印章移交指定人員,并辦理相關印章交接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醫院公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對于醫院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文件中簽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印申請單”,但需要在“醫院公章使用記錄薄”的備注欄中注明。第十八條 加蓋“zz省醫學科學院”、“四

  川省人民醫院”、“zz省醫學科學院(zz省人民醫院)”、“zz省人民醫院合同專用章”等醫院印章原則上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托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加蓋院長簽字章需經院長同意;加蓋“zz省醫學科學院zz省人民醫院證明專用章” 需經醫院法人代表(院長)或院長授權委托人(院級領導)簽字同意,也可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zz省人民醫院”鋼印主要用于職工工作證、退休證、進修實習生結業證等需要粘貼職工(進修實習生)照片的證件,需經人力資源部或醫務處、教育培訓處、護理部等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

  第十九條 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合作協議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務,需先經醫院法律顧問審定后,由院長簽字或院長書面授權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權)簽字后,方可使用醫院公章;院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單位不得以醫院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等,也不能使用醫院公章;院內所屬的獨立法人單位只能根據章程規定,以自身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協議,醫院不能為其加蓋醫院公章。

  第二十條 職工如需要醫院出具出差介紹信、收入證明等,本人應先提出書面申請,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蓋章。

  第二十一條 使用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蓋、不多蓋。

  第二十三條 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第二十四條 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需用醫院各類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

  第二十五條 醫院公章、部門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時要確切了解用印內容,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就盲目蓋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空白授權委托書等文本上加蓋印章。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印章使用責任人(簽字人)對印章負有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印章保管人員對違反規定的簽印有權拒絕用章。

  第二十七條 印章保管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確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準手續,不得私自動用印章。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過程中不慎遺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院長辦公室、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對醫院公章、醫療業務章、各部門印章和個人名章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

  第六章 印章的啟用與廢止

  第二十九條 醫院公章和專用章的啟用和廢止由院長辦公室統一管理,發啟用或廢止通知。印章啟用前、廢止后統一由院長辦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章及專用章廢止后,如公安機關規定應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機關,并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機關;其他印章應交回原領用處,并在原“醫院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廢停止使用。廢止印章應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條 印章銷毀應由院長辦公室負責組織,銷毀時必須堅持多人監銷,并將銷毀的印章在“醫院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上登記造冊,銷毀印章時監銷人應在登記冊上簽名證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補充,經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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