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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用品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護用品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護用品管理制度1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根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頒發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xx)及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為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銀宇煤礦專門安排了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2、采購時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采購人員在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復印件;采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生產資格證》、《產品合格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在向經銷商采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復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復印件。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la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禁止采購假冒偽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根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5、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應由倉庫提出,經礦長審批后,報與供應科購進。
6、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采購。
7、采購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性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采購價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產品。對采購假冒偽劣或失去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庫管人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防護用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3、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貨。
4、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或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勞動防護用品經常處于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庫存勞動防護用品100%處于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倉庫做到低溫、干燥,勞動防護用品不要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無霉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3、庫存勞保用品要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核對庫存,保持賬、卡、物相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不得與酸、堿、油及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貨架應距地面和墻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蛀、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安全無事故。
6、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出入手續,簡化供應環節和程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周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勞動防護用品零庫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與辦法
㈠發放制度
1、為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頒發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xx),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勞動防護用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的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5、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由總務科統一領取并管理。
6、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調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縮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降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
(1)由于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8、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對不按規定時間給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0、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㈡具體發放辦法
一、職工領用勞動防護用品時,由工區(單位)辦事員統一領取,填寫領料單,由勞資科按人填卡登記后進行審批,由物資辦憑勞資科簽章領料單進行發放。防寒用品發放時間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三月底發放,其他時間一律不發。
二、對雨衣、各種防護鞋、膠靴和棉制品等部分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交舊換新。
三、職工調動工作或改變工種后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的有關規定:
1、本礦范圍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勞資科按新工種防護用品標準增減。
2、本礦范圍內職工調動工作時,應由調出單位辦事員將該職工的勞動護品發放的情況寫出證明與職工調令一起交到勞資科。勞保本由本人帶到新單位,所領物品審批日期應上下銜接。
四、嚴格勞保用品審批制度,按一人一本建立臺帳,做到:時間不到不批,工種不詳不批,一人按多工種領取不批,改變工種沒有有關單位證明不批,嚴禁虛報冒領,一經查出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各單位要把所領勞保用品如實按時發放到職工手中,嚴禁扣發職工勞保用品,一經發現對責任者加倍罰款,對單位職工當月所領用品要張貼公布。
五、職工必須愛惜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屬于集體備用的要指定專人保管、登記,無故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價賠償外,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六、因本人不慎丟失或損壞保護品者,由本人設法解決,各工種崗位人員上崗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嚴禁變賣各種防護用品,一經發現將物品收回歸礦。
七、職工因病傷休假在一個月以上及曠工、事假、學習、開會、探親、產假、公假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原用勞動防護品相應延長其使用期限,屬于按月發放的小護品當月不發。
八、各單位對已發放的防護用品均以發放之日起,按本標準執行,已超期的不準補發。
九、勞動保護用品審批時間為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過期不予審批。(特殊情況除外)。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長期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盒)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以及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學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6、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處于適用狀態。
2、為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安監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性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的;
(4)超過說明書載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報廢程序:
(1)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護用品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
2、熱電廠應為員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熱電廠負責教育本單位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按工作需要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5、各單位需要勞保用品應提前到分管負責人處審批,保管員憑條領、復貨。
護用品管理制度3
為了保護xx項目部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和原則
1、發放范圍:
1.1從事高溫作業、臨近營業線施工等操作者。
1.2從事有燒傷、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1.3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1.4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1.5從事高空作業的操作者。
1.6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1.7從事有強噪聲作業的操作者。
1.8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1.9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10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發放原則:
2.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2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不得任意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
2.3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3、管理人員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4、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時以舊換新。
7、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1、安全管理部門
1.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根據國家、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鐵六局集團電務工程有限公司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1.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1.4項目經理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2、物資采購部門
2.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材料供應部門
3.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3.2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合格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3.3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4.1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4.2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5、其他部門
5.1綜合辦負責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5.2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護用品管理制度4
1、勞動防護用品(具)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范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具)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并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具)進行保管和發放,并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具)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具)。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具)發放。
8、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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