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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規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傷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工傷規章制度1
在一些工作中,難免會造成工傷,企業該給員工什么樣的工傷保險呢,下面讓我們來看看這篇工傷保險實施的規章制度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制度。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所有職工都有依照《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事務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半年在本單位公示一次,接受監督。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拒不執行《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該單位職工可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自行向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質詢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該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并可以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得力措施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對安全生產成效顯著,當年未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同行業中屬于最低的用人單位,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提出獎勵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獎勵。
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實行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監督管理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關于社會保險工作若干事項的規定》、《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根據國家有關行業類別、行業費率的規定和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本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
(一)一類行業(風險較小行業),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
(二)二類行業(風險中等行業),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
1.2%。
(三)三類行業(風險較大行業),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2%。
(四)用人單位的初次費率,按本行業的基準費率。
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
二、三類行業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八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等情況,按照相應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及相關收入、社會對工傷保險的捐贈以及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和標準
(一)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評殘以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費、康復性治療費;
(二)工傷認定調查費,標準征繳額的5%;
(三)工傷預防費(主要用于工傷保險宣傳和對預防工傷事故、職業病成效顯著的用人單位進行獎勵),標準征繳額的8%;
(四)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標準征繳額的4%;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標準征繳額的3%。
上述項費用總和按上年度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提取,單獨建賬,專項列支。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待遇的以下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二)受傷職工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受傷職工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
(四)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
(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二條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儲備金制度,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工傷保險儲備金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30%提取。
儲備金總額達到全市年征繳工傷保險費總額的50%后不再提取。
若發生重大事故,結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儲備金進行調劑。
儲備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范圍按《條例》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3個月。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并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和其他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職工(或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條例》、《辦法》和本實施制度規定申請時限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屬于下列情形的,還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且因取得這些證明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內:
(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二)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下落不明認定因工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三)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四)在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復退、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六)其他特殊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屬于認定工作范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抄送經辦機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與申請工傷認定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有關材料。
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未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受傷部位或職業病名稱;
(三)事故發生時間、傷害經過和核實的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時間和醫療救治的情況;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者認定為不屬于工傷的、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工傷認定決定書》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設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全市以下鑒定或確認事項:
(一)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二)康復性治療的確認;
(三)勞動能力鑒定;
(四)生活護理等級鑒定;
(五)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六)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七)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立辦公室,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根據《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
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數量和專業類別應當滿足勞動能力鑒定的技術要求和專業要求,并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頒發聘書。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規章制度2
為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工傷管理組織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為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二、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核實準確后,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并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并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并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如有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出具職責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
(三)勞動潛力鑒定
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潛力的',由員工本人或家屬向市勞動部門提出勞動潛力鑒定申請,并帶給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鑒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復印件;
4、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勞動潛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潛力復查鑒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于傷情嚴重或者狀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審核后,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后,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貼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能夠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后,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后,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推薦,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核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審核后,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理解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床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于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職責。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后,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20xx]4號《關于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務必帶給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沖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核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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