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制度(通用13篇)
現如今,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員工獎懲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的良好運行及保障,形成良好的獎懲機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罰的原則。
(三)賞罰有度原則。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四)獎懲及時的原則。
(五)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執行與監督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貫徹并監督實施情況。原則上應由員工直接上級負責其所屬員工的獎懲管理,根據制度規定獎罰,報人事部門備案與財務部門執行,特殊情況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二章獎懲分類
(一)行政類:
行政獎懲:通報嘉獎、記功、晉升。
行政處罰:通報批評、記過、降級、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濟類:
經濟獎懲:獎金、獎品和旅游度假、考察獎勵。
(三)總經理特別獎:
總經理特別獎指對員工在專項事件優異所進行的.專項獎勵,包括年度優秀員工獎、伯樂獎、金點子獎、特別貢獻獎等。
(四)獎懲累計:
懲罰:3次通報批評為1次記過,3次記過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獎勵:3次通報表揚為1次記功,3次記功公司一性獎勵300元。
凡處分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員工,公司將依照功過相抵的原則酌情予以撤銷處分的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于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核后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準,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作為對公司職工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項目分為個人榮譽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在一個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公司工會每年頒發的文件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并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一貫服從領導,恪盡職守,愛崗敬業,為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創造效益的。
由總經理提名或單位申報,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頒發書面嘉獎證書并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司總經理在全公司范圍內的重要會議上給予表揚的。人事部門負責收集并形成書面決定,在公司范圍內公布。
第五條成果獎范圍如下:
(一)管理成果獎: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創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公司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管網安裝、管網維修、計算機軟件開發、水表改進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省級以上雜志上公開發表或在供水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并參評公司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公司組織發表并給予獎勵。對于優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如下:
(一)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于對舉報違章用水、損壞供水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受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志上發表與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通訊報導、論文及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市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獲得公司勞動模范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800元;
(三)獲得公司優秀管理者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公司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300元;
(五)獲得書面嘉獎者,可獲得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六)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序按照相關文件標準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處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并用。
第九條處罰范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睡崗的;
2、上班時間干私活、玩電子游戲、看小說等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無故缺席、擅離職守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權限以外的設備、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的職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水業務規定,損害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的,由公司監審處按《職工違紀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2、違反公司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用戶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領導,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離的;
5、無視領導,不服從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公司設備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處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月崗薪工資50;
(二)違反勞動紀律1、2、3、4、5點者,違反一次扣30元(一個月內三次視同曠工一天)。對違反勞動紀律,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按《治安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準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部門負責人月崗薪工資20;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停發三個月績效工資,同時請人代工的職工其崗薪工資由公司在該單位工資總額中扣回;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點,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點,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點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務,情節較輕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三)內部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向人事教育處提出報告,進入公司內部勞務市場接受管理;
(四)公司內部勞務市場負責接收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職工。根據《關于公司內部勞務市場的管理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因違反本辦法受到1000元以上經濟處罰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點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5天或累計曠工5—10天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或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10天或累計曠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后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一年內連續曠工10—15天或累計曠工20—30天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以上停發工資期間按南昌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休、內部退職及請各類半年以上假期職工,因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協議,并根據協議規定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公司級領導干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對中層干部的處分,由組織部門會同人事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后,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中層以下職工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理并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并征求工會意見后,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由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后,由經理辦公會作出決定,書面意見由人事部門負責分別通知單位和本人,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聽取本人意見,慎重決定。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總經理提出,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主管部門和南昌市勞動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自企業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后應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開除處分同時抄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并將人事檔案移交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七條如發現包庇隱瞞或從輕處理,除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利用處分職工權力,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復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爭議調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會負責、監審處、勞動人事處以及部份職工代表為成員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受理職工處罰申訴并調解勞動爭議;
(二)收到報告之日起,由工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聽取爭議雙方理由;
(三)調解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委員會在受理后七日內向申訴者出具書面調解意見;
(四)爭議申訴方在收到調解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南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第七屆五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4
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懲原則:
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二、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公司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1、最佳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2、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3、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當年出勤情況較好,全優完成各項指標,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由部門經理推薦至行政部,經總經理審批后授予優秀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4、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5、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于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后獲得顯著效益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三、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的辦法,積分以辦年為一個期限,半年期限尚未達到20分者,可以撤銷其積分底數,半年中積分滿20分或超過20分者,均以處名論處。
1、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1-4分及相應罰款:
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上班時間串崗、扎堆聊天者
在公司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者
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上班時間看與工作無關書刊者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
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
接聽電話不規范或傳達文件不到位者
2、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應罰款
未經領導批準中止工作,擅離崗位者
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者
利用公司設備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項者
發現有損公司利益的言行,不上報或不及時制止者
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協助者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
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對下列行為一次扣10-19分即相應罰款
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
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上班時間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
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者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20分,并予以除名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者
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
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5、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
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其它造成公司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懲罰的實施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后予以處罰;
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于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部;
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后5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除名處理;
9、員工申訴
認為公司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5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保障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激勵員工的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司全部員工。
第三條:獎懲類別:
1、獎勵——獎金、書面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
2、處罰——罰款、書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辭退。
第四條:公司對于表現杰出或在工作任務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員工將分別酌情給予獎金、書面嘉獎、記功、記大功、晉級、升職等榮譽,并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公告。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金獎勵(每次30~50元,并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
1、工作積極、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奮,出色完成工作任務者;
3、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人員及財物安全者;
5、樂于傳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況應該給予獎金獎勵的。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書面嘉獎一次(含獎金100元,并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書面嘉獎等同一次記功):
1、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
3、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4、超額完成產量等指標,并能保證工作質量者;
5、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6、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7、嚴格按照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遵守,符合5s標準并為他人楷模者;
8、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9、其他情況應該給予書面嘉獎獎勵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一次(含獎金300元,并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功等同一次記大功):
1、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2、對工作流程加以簡化,并切實可行者;
3、為公司經營管理、質量提出好的建議和方針,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為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
4、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5、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6、努力節約費用開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潤效果明顯的;
7、工作認真,表現出色,為公司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8、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9、其他情況應該給予記功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大功一次(含獎金500元,并以書面形式在公告欄內公告,副本歸入該員工的個人檔案;三次記大功自動晉升一級工資):
1、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取得顯著經濟效應者;
2、年終被評選為公司級以上優秀員工者,為公司樹立了良好信譽的;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提高自身約束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為【員工手冊】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在較長時期內存在的行為予以規范。
第三條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里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四條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與臨時工、。
第六條本條例適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獎懲條款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獎懲原則
第七條公司的獎懲是以紀律維護為出發點,獎勵是對符合公司準則行為的一種激勵,處罰是對違反公司紀律。損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為的一種遏制;
第八條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
第九條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或及時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及時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條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必須公開執行;
第十一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獎懲目的重在教育,對于被處罰的員工,應坦誠的與其進行交談,了解事實原因、講明道理、指出錯誤,并允許當事人申辯,通過做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第四章獎懲種類
第十二條獎勵可分為:
a、嘉獎:每次嘉獎給予現金20元的.獎勵;
b、小功:每次小功給予現金60元的獎勵;
c、大功:每次大功給予現金180元的獎勵
d、晉升:崗位級別晉升一級
第十三條懲處可分為:
a、申誡:每次申誡給予現金20元的罰款;
b、小過:每次小過給予現金60元的罰款;
c、大過:每次大過給予現金180元的罰款;
d、停職或開除。
第五章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
1、盡忠職守,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跡堪為同仁之楷模者;
2、參與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動或協助主管開發業務有實質貢獻者;
4、除盡心本職外,主動協助他人克服作業困難,順利完成任務者;
5、愛護公物,節省資材成效優良者;
6、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7、其他對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8、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十五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具成效者;
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4、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6、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以表揚者。
第十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或技術,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經公司采納,確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計獲小功三次者
3、熱忱服務,發揚公司信譽,為社會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對已發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嚴重損失者;
5、對于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舉發,事后協助查證而使公司免于損失者;
6、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以晉升:
1、績效評比如期達到公司預定目標表現優良者;
2、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者,未曾有曠工或處分者;
3、有事實證明對公司有特殊功勛表現者;
4、一年內累計記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績者;
第六章懲處標準
第十八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申誡:
1、在工作場所嬉戲,喧嘩、吵鬧、有隘工作之進行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者;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不遵守工作規則或作業流程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6、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者;
8、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9、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第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積壓公文或公事、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之進度者;
3、因工作疏忽導致物品材料嚴重受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6、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7、在禁煙區吸煙者;
8、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9、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大過:
1、拒絕服從上級主管及管理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2、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聽勸阻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毀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規定或指示、或擅自改變工作方法、程序、發生作業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以私人單據報銷公賬、或以浮報賃證報銷公賬,經查核實者;
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者;
9、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停職或開除:
1、擅離職守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嚴重者;
2、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者;
3、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4、偽造、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者;
7、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者,故意泄漏技術、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9、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一個月累計曠工3天,一年內累計曠工六日者;
10、攜帶刀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進公司危害公司員工安全;
11、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者;
12、在廠區范圍內賭博者;
13、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以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者;
14、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15、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者;
16、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17、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8、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9、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者;
20、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三次、末經功過抵消者
21、試用其間不符合任用資格者;
22、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條員工受獎懲情況均記入人事檔案中,作為其當年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1、1次嘉獎可與1次申誡相抵;
2、1次小功可與1次小過相抵;
3、1次大功可與1次大過相抵;
4、3次嘉獎相當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當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晉升一級;
5、3次申誡相當于1次小過,3次小過相當于1次大過,3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第二十四條員工年度曾受過處分而未能功過相抵,累計小過一次含、以上者,該年度不得晉升;
第二十五條員工獎懲由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酌情填寫獎懲申請單,呈報獎懲;
第二十六條獎懲之實施,依具體事實即可執行,功過、核準頒布;
第二十七條本作業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7
第一章獎罰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管理,激勵員工,推動工作,根據公司總經理提出的獎罰原則,結合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獎罰標準。
第二條:本獎罰標準,是公司各級管理干部實施管理的依據。凡本標準已明文規定的,即可依章獎罰;本標準沒有明文規定的,一般不予獎罰。
第三條: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和本獎罰標準,對公司各級干部和全體員工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公司制度和本獎罰標準的特權。
第四條:對員工實施獎罰時,既要堅持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要做到“八輕八重”,即:“業務輕、態度重,初犯輕、累犯重,過失輕、故意重,新者輕、舊者重,疑者輕、明者重,處罰輕、獎勵重,員工輕、干部重,小事輕、大事重。”
第五條:工作中允許員工有失誤,同時給予員工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做到“警告在前,處罰在后”;“處罰在前,安撫在后”;“嚴禁出口傷人、罵人”;“嚴禁以權壓人、以罰代管、以權徇私。”
第二章獎勵形式與權限
第六條:獎勵以精神與物資獎勵相結合。獎勵分為:口頭表揚、獎分、文字通報表彰、月獎金、發給紅包、調換工作崗位、提升職務、優秀部門獎、獎勵送國內學習考察等十多種形式。
第七條:各部門負責人,按各自管理權限,有權對本部門所管理的干部、員工直接給予口頭表揚、獎分、評議獎金、文字通報表彰、調換工作崗位。
第八條:保安、宿管員按其工作職責,有權對干部、員工建議獎分。
第九條:各部門負責人,有權向公司建議和申報對本部門的干部、員工給予重獎。其建議以“請示”類公文上報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以“決定”或“通報”類公文公布重獎獎項。
第十條:各級干部,有權按公司印發的《優秀部門評比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本部門進行評比獎勵。
第十一條:給予獎分是實施獎勵最頻繁、最快捷的一種形式。每獎勵一分價值人民幣5元。
第十二條:給予獎分,由決定給予獎分的當班管理人員(干部)按其權限直接填寫《員工獎罰單》,簡明扼要地寫清對給予獎勵的基本事實,同時要經其上一級簽名審核,經被獎勵員工本人簽名認可。凡無上一級簽名和無被獎勵人簽名的獎單一律無效。
第十三條:對某一名員工、干部的某一件事一次性給予獎分的`權限如下:
1、保安、宿管員1—2分;
2、見習干部1—2分;
3、部長級干部1—3分;
4、主管級干部1—4分;
5、經理級及其以上干部1—10分;
第三章處罰形式與權限
第十四條:處罰以批評教育與罰款相結合。處罰有:口頭批評、罰分、文字通報批評、扣除月獎、C級員工、最差部門、調換工作崗位、降低工資級別、降低干部職級、撤銷干部職務、嚴重警告、留店察看、經濟罰款、經濟賠償、勸退、除名、開除等十多種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按各自管理權限,有權對本部門所管理的干部、員工直接給予口頭批評、罰分、文字通報批評、扣除月獎、C級員工、最差部門、經濟罰款、調換工作。
第十六條:保安和宿管員,按其工作職責,有權對干部、員工直接口頭批評、罰分。
第十七條:對員工降低工資級別、降低干部職級、撤銷干部職務、嚴重警告、留店察看、勸退、除名、開除處理,應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其中對一般員工的處理最終審批權為該部門最高負責人;對各部門見習干部(含見習工作人員)以上干部的處理,最終審批權為公司總經理。
凡對員工的較重大處理,都應有處理的事實調查材料,有被處理員工的自我檢討材料,有處理決定的正式公文。
第十八條:給予罰分是對員工教育管理的一種輔助手段。每罰一分價值人民幣5元。第十九條:給予罰分,由決定給予罰分的當班管理人員(干部)按其權限直接填寫《員工獎罰單》。簡明扼要地寫清給予處罰的基本事實,同時要經其上一級簽名審核,經被處罰員工本人簽名認可。凡無上一級簽名和無被處罰者本人簽名的罰單一律無效。
第二十條:對某一名員工(干部)的某一件事一次給予罰分的權限如下:
1、保安、宿管員1—2分;
2、見習干部1—2分;
3、部長級干部1—3分;
4、主管級干部1—4分;
5、經理級及其以上干部1—10分;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8
公司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懲、公正及時”的原則,對員工實行獎懲制度。
第一條獎勵制度
1、公司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兩種。兩種方式可分別實行,也可合并執行。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加薪;行政獎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稱號、職務晉升。
2、在授予嘉獎、記功兩種獎勵的同時,可以給予獎金(獎品)等一次性獎勵。記大功及以上獎勵者,在給予獎金(獎品)等一次性獎勵的基礎上,由總經辦研究綜合辦協助是否給予加薪獎勵。
3、公司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可給予嘉獎獎勵,或一次性頒發適當獎金(獎品)不等:
(1)忠于企業,積極肯干,有奉獻精神,為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提出合理建議經采納產生顯著效益的(獎勵100元及以上)。
(2)遇到突發事故機智排除使企業免于損失(獎勵100元及以上)。
(3)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積累,當年出勤情況較好,全優完成各項指示,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獎勵100元及以上)。
(4)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舉報,
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給于獎勵(獎勵100元及以上)。
(5)工作努力、業務熟練,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6)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7)品行端正,恪盡職守,能在員工中成為學習榜樣者。
(8)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4、公司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可給予記功獎勵,或一次性頒發適當獎金(獎品)不等:
(1)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
(2)對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3)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
(4)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比危險,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5)維護公司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6)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環保事故者。
(7)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8)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9)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詞與輿論表揚者。
第二條懲罰制度
公司按照規定的標準(、崗位描述、工作目標、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不達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懲處的目的在于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懲前毖后,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的利益。
1、公司對員工的懲罰處分為經濟懲處、行政懲處、工作懲處三種。三種方式可分別實行,也可合并執行。
(1)經濟懲處包括扣獎、降薪。
(2)行政懲處包括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
(3)工作懲處包括解除。
2.經濟處罰標準:根據昆侖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員工手冊要求及公司相關要求給予相應處罰。
3.發生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
(1)上班遲到、早退;
(2)未按照規定交接班;
(3)上班期間員工未按規定穿著勞保著裝;
(4)站內的各項記錄填寫不工整,有涂改、撕頁現象的';
(5)損壞公司公共財物的,除通報批評外,人為造成者按照原價50%賠償;
(6)公司各部門的衛生包干區域需打掃干凈,如檢查不合格;
(7)不按要求參加安全活動、安全例會者。
(8)不配合各部門的工作;
(9)私自移動消防措施;
(10)私自帶著與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生產裝置;
(11)其他輕微違紀行為。
4.發生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未經允許,擅自離崗,貽誤工作者;
(2)曠工1個工作日以內;
(3)做虛假生產運行記錄;
(4)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指揮;
(5)酒后上崗
(6)上崗期間脫崗、串崗。
5.對于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視情節給警告、記過、記大過懲處,
也可單獨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懲處。
(1)符合上述“3”款所列11項內容,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以上
(2)對上級合理指導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無故不按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的;
(3)在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嬉鬧、吵架,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阻的;
(4)對同事惡意攻擊、誣害,制造事端的;
(5)在工作區域內使用手機、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進入工作區;
(6)一年內累計警告兩次者;
(7)在站工作區域內吸煙或者在工作服內發現香煙以吸煙處理;
(8)泄露公司秘密,并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
(9)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
(10)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三日以上者;
(11)違反操作規程操作,造成損壞或發生事故者;
(12)一年內累計兩次記過者;
(13)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務經查證屬實。
6.對于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懲處:
(1)一年內違反六大禁令累計超過兩次的;
(2)一年內累計兩次記大過者;
(3)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或者工作調動的,造成一定的后果;
(4)對正當執行政策的管理者進行威脅、漫罵或者無理取鬧的;
(5)連續曠工查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
(6)故意損壞公司財產或他人財產,經教育或處罰后重犯或價值五百元以上者;
(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到損害者。
7.其他情況按情節判斷。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9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并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于“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于“記功”
1、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1次。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雇”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而予以隱瞞庇護或不為舉報者。
2、故意浪費公司財物或辦事疏忽使公司受損者。
3、違抗命令,或有威脅侮辱主管的行為情節較輕者。
4、泄漏機密或虛報事實者。
5、品行不端有損公司信譽者。
6、在物料倉庫或危險場所違背禁令,或吸煙引火者。
7、在工作場所男女嬉戲,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8、全年曠工達對日以上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以予“記過”處分
1、疏忽過失致公物損壞者。
2、未經準許,擅自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3、工作不力,屢勸不改者。
4、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5、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頂替簽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頂替者)。
(四)員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遇非常事變,故意規避者。
2、在工作場所內喧嘩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辦事不力,于工作時間內偷閑怠眠者。
4、浪費物料者。
5、辦公時間,私自外出者。
6、科長級以上人員,月份內遲到、早退次數累計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違反本公司各規章,應于懲戒事項頂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第八條員工之懲處,警告3次等于記過二次,記過3次等于記大過1次,累計記大過2次,應予免職或解雇。
第九條員工的獎懲,應敘明事實以書面通知本人并摘錄事由公布眾知。
第十條本章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條本公司為求對員工考核、調遷、獎懲公平起見,可設置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0
一、目的:
為了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平臺人員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獎勵涉及對象:
公司平臺所有員工。
三、獎勵方式:
精神獎勵、物質獎勵。
四、獎勵事項分類:
1、重量級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100元—500元的總經理特別獎、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行政部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5)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6)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
2、一般性獎勵:
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100元的經濟獎勵、120元加薪、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公司領導和行政人事部門作出)
(1)全勤獎凡正式員工(自轉正之日起計算),當月未出現任何遲到、早退、請假、曠工者;
(以上均由考勤卡計,按公司標準上班時間為準,補休不計缺勤),當月工資獎勵50元。
(2)績效考核優異獎
凡連續三個月績效考核被評為A級,第三個月當月工資可獎勵100元。
(3)工齡工資獎
入職滿一年的員工,經公司領導與行政部考核,可享受工齡工資,底薪加100元。
(4)帶薪年休假
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享受3天帶薪年休假。
3、其他獎勵——銷售冠軍獎
針對所有營銷的員工,銷售冠軍獎分為:周銷售冠軍獎和月銷售冠軍獎! 周冠軍獎每周評選一名(銷售系數第一名),獲得周冠軍獎的員工,公司直接獎勵現金100元;月銷售冠軍獎每月評選三名(月銷售系數前三名),第一名現金獎勵500元;第二名現金獎勵300元,第三名現金獎勵200元。(只有當月完成公司規定任務的銷售員工,才有機會評選月銷售冠軍獎) 銷售系數公式如下:銷售系數=銷售金額/公司規定各門市銷售額。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根據國家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深圳市政府有關的勞動法規和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2條(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第二章責任與權限
第3條(責任與權限)
3-1對在公司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出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物質獎勵;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及在生產、經營工作中給公司造成損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3-2此規則的解釋權歸行政及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運營程序
第4條(獎勵)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榮譽稱號鼓勵和獎金獎勵。
4-1在完成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提高產品產量、質量,拓展銷售渠道,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生產工藝技術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的或發明創造取得顯著成績的`。
4-2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通過技術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公司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
4-3保護公司財產,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
4-4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和治安環境,勇于向破壞行為作斗爭,有顯著功績的。
4-5因其它特殊貢獻應當給予獎勵的。
榮譽稱號和獎金分為以下三等:
等級獎金額
一等1500元-3000元
二等800元-1500元
三等300元-800元
4-6對有特殊貢獻的`集體也可以采用集體獎勵的辦法。例如采用集體記功的形式予以獎勵
4-7有特殊貢獻的也可在給獎金的同時輔之以晉級獎勵。
4-8獎勵人員由所在部門申報書面材料,對可以直接計算出經濟效益的,給予榮譽稱號和獎金,提獎額應與創造的效益額掛鉤,各部門申報的材料交人事部核準,由人事部提出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第5條(處罰)
對有違紀行為的員工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辭退。
第6條(處罰細則)
6-1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違反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造成產品降級、報廢、返工或設備損壞事故的,視其一次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一次損失金額較小但一個月內多次發生的可以合并計算)。
直接損失價值處分種類
100元-500元書面警告
500元-1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1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2工作嚴重失職或違章辦事,在公司物資供應、產品銷售活動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在事故中所應承擔責任的大小,責令其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并根據其損失金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分:
損失金額處分種類
100元-1000元書面警告
1000元-2000元書面嚴重警告
2000元以上解除勞動合同
6-3不服從公司的正常工作調動,公司下達調動通知后過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崗的予以書面嚴重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后無悔改表現三天內仍不到崗的予以辭退。
6-4員工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的,由人事部或主管級以上人員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1)不按規定佩戴勞動安全防護用品者,罰款50元。
2)在上班時間睡覺者,罰款50元。
3)上班時間看與業務無關的書籍、報刊、雜志、影碟者,罰款50元。
4)在非吸煙區內吸煙者,罰款50元。
第7條(處分)
違紀人員由所在部門(涉及治安管理的由保安部門)向人事部申報書面材料提出意見,經人事部研究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8條員工受獎勵或處分的有關材料由人事部整理裝入員工人事檔案,作為考核員工的依據。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2
一、獎勵制度
1、員工過生日時,酒店統一為其提供禮物或活動如統一就餐。
2、業務技能優秀,不遲到,不早退,不請假,無曠工。
3、工作積極,團結同事,任勞任怨。
4、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經常得到客人的好評。
5、所在區域樓層衛生,連續合格數周。
6、從公司利益出發,為酒店發展出謀劃策,有貢獻,盡心盡力。
以上6條,酒店按照月。季。年度進行評比依據評比結果給予獎勵。
二、懲罰制度
(一)違反一下規定,每次處罰二十元。
1、上班遲到,早退三十分鐘以內,(三十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月累計曠工3次無全勤)。
2、在工作時間。玩手機。閑聊。嬉戲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3、浪費公物,視情節處理。
4、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對客人指手畫腳,品頭論足,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
6、操作不按照規定,不標準服務,違規操作。
(二)違反一下規定按次罰款五十元。
1、不服從管理與分配工作。(多次給予開除)
2、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3、隨意進入廚房,偷吃。偷拿等
4、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5、在更衣柜存放酒店物品。食品或飲料。
6、上下班拒絕酒店管理人員或授權人員的檢查。
7、對賓客不禮貌,與賓客爭辯。
8、當班時擅自離崗,閑逛,干私人事情。
9、不請假,隨意曠工。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13
為確保本公司所有規章制度及公司所有業務工作的有效實施,并激勵員工的潛能及工作的積極性,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
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第二條:職責
(一)各部門的獎罰由該部門主管或部長提報,總經理批準。
(二)人事行政部負責獎罰的歸口管理。
第三條:獎罰原則
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第四條:獎罰術語說明
(一)罰款定義:
1、警告:指對管理層和員工一次性罰款20元。
2、小過:指對管理層和員工一次性罰款50元。
3、大過:指對管理層和員工一次性罰款200元。
4、其他:指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超過200元的'罰款。
(二)獎勵定義:
1、嘉獎:指對管理層和員工一次性獎勵20元。
2、小功:指對管理層和員工一次性獎勵50元。
3、大功:指對管理層和員工一次性獎勵200元。
4、其他:指對公司創造重大價值超過200元的獎勵。
第五條:獎勵
(一)獎勵種類:
通報表揚、物質獎勵、晉升工資或晉級、發放獎金。
(二)公司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員工根據情節大小給予獎勵。
1、對舞弊危害公司權益之事大膽檢舉或制止,使公司減少或減免損失者。
2、對改革公司管理有好的意見或建議,提高服務質量,技術創新等有重大貢獻者。
3、維護公司利益、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4、在外服務、接待、工作態度好,為公司創造對外影響良好者。
5、為公司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客人多次表揚者。
6、出現事故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7、嚴格控制開支,為公司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8、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當月被評為優秀員工者。
9、對工作流程或管理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者。
10、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確保公司及財物安全者。
11、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
12、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三)獎勵程序:
1、凡符合上述獎勵條件者,由所在部門將員工事跡以書面形式報告上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核實無誤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2、每季度將對員工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績可作為季度考核依據。如一年內兩次被評為先進者,授予優秀員工稱號,并給予獎勵。
3、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公司下發文件并通報表揚。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者年終可參加優秀工作者評獎。
1、一年中累計三次記大功但無記大過記錄者。
2、在當年工作中給公司帶來重大效益者。
3、在當年工作中,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完成本職工作,工作成績優秀者。
4、其他可參選優秀工作評獎者。
第六條:違紀過失:
(一)有下列行為者屬于甲類過失(扣款20元)
1、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
2、防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
3、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儀表、儀容不整。
4、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配戴工卡、穿工作服者。
5、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兩次或每次遲到、早退超過10分鐘者。
6、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
7、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8、儀容不整,上班期間不按公司規定著裝、影響公司形象者。
9、工作期間擅離崗位、閑逛、干私有事情、干擾別人工作者。
10、工作時間看廣播、錄音、電視、利用公司電話辦理私有事情者。
11、工作時間喝酒、在指定區域(吸煙區)以外抽煙者。
12、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影響公共衛生者。
13、上班時間打瞌睡、工作散慢、粗心大意、服務態度差、受到客戶投訴指責者。
14、在廠區內高聲喧嘩、發出不雅聲音、做出不雅動作、影響公司整體形象者。
15、浪費公司財物(料)、能源、例如:不關水源、電源等。
16、泄露公司機密、污穢公司領導、影響公司對外形象者。
17、上班時間吃零食、查看與工作無關網頁、視頻、看報紙、聊天、玩游戲、看小說。
(二)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扣款50元)
1、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
2、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
3、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
4、捏造事實騙取休假者。
5、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
6、上班時間睡覺、打鬧、飲酒者。
7、未經同意私自調班或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或早退(1周超過2次)。
8、因服務態度差受到用戶投訴時,與用戶爭辯、吵鬧或對業主投訴的處理不當或不及時,引致業主向上級部門領導投訴者。
9、弄虛作假,涂改單據、證明、記錄、報假學歷。
10、不服從領導的正確命令并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11、超越職權范圍或違章操作尚未釀釀成事故者。
(三)下列行為屬于丙類過失(扣款200元)
1、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及安排,不聽從上級領導指揮監督、與其發生沖突者。
2、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
3、工作時間喝酒、賭博、打架。
4、工作范圍內聚眾賭博、變相賭博等。
5、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
6、服務態度極差,與用戶吵架,或累計被用戶投訴3次以上者。
7、聚眾鬧事妨害、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8、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
9、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
10、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
1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連續曠工2天。
12、盜竊同仁或公司、客戶財物者。
13、職務下所保管的公司財物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大者。
14、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15、在公司內部有傷風敗俗之行為者。
16、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
17、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18、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著。
19、故意撕毀公文者、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漏商業秘密者。
20、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
21、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
第七條:部門的罰款
(一)各部門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按其本身制度予以扣罰。
(二)泄露本公司秘密或機密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至少大過罰款或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嚴重達不到公司考核指標的,給予該部門至少大過的處罰。
第八條:獎罰相關規定
(一)行政獎勵和經濟獎勵可同時執行,獎懲輕重酌情而定。
(二)獲獎勵的員工在以下情況發生時,作為優先考慮對象:
1、參加公司舉行或參與的各項社會活動。
2、學習培訓機會。
3、職務晉升、加薪。
(三)各級員工獎懲由部門或監督部門列舉事實,填寫《獎懲通知單》,員工獎懲,調查核定,經總經理審批執行。
(四)各項獎懲時間,需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時記錄備案,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收處罰的員工可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形式向兩道申訴,經核查后將處理結果給申訴員工。
第九條:本制度由總經辦擬定,并負責制度的修訂、解釋、檢查、考核。
第十條:本制度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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