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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管理制度

時間:2023-12-07 09:07:42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病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病管理制度(通用2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病管理制度(通用24篇)

  職業病管理制度 1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病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根據崗位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以及相關技術標準,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正確有效地個體防護用品。產品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用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某種原因離開原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沖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采購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用人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職業病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利益,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安全生產隱患,規范勞動用工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2、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公司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5)員工(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在工作中穿戴齊備勞動防護用品。

  4、一般規定

  (1)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工會組織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2)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3)各部門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4)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5)各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的生產成本。

  5、職業病管理

  (1)職業病的診斷鑒定,由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初步診斷,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部報告市職業病防治所,由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診斷鑒定。

  (2)安全生產(監督)部接到市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的結論定為職業病后,填寫職業病登記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報告。

  (3)急性職業中毒和其他急性職業病診治終結,疑有后遺癥或者慢性職業病的,應當由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組織予以確認。

  6、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費是針對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營養需要,有助于增強抗毒害能力,預防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具體實施辦法按公司有關福利制度執行。

  (2)在設備、容器及通風不足的場所配合有害作業者,可與直接從事有害作業人員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3)暑期時段的防暑降溫費標準參照公司有關《福利制度》文件規定執行。

  7、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設立

  (1)鑒于本公司為生產性企業,為便于管理,本公司設立兼職衛生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從事和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公司將充分利用當地衛生醫療機構,承擔職工的.疾病治療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職業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具體工作由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落實。

  8、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1)每年為公司職工特殊工種安排一次體檢,其余職工每二年一次體檢,食堂炊事員每年安排一次體檢。

  (2)凡體檢有疾病的職工,根據地區一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安排病假,享受公司有關病假制度的規定,并根據疾病情況調任適當工作。經市級醫院確認為職業病的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享受相應待遇。

  (3)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合格后,持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勞動衛生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4)食堂炊事員經體檢后,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疾病,一律停止其工作,進行治療,經治療后,不具有傳染性疾病方可恢復其工作。如患有慢性的傳染病,將調動其工作崗位,本人在食堂就餐,將嚴格固定并限制其餐具,單獨進行消毒處理。

  (5)公司強化身體素質,以便更好地服務于公司工作,鼓勵職工開展體育活動。

  (6)公司員工被確認為有傳染性疾病的職工本人應積極醫治,并嚴格控制傳染,有必要時調離工作崗位并及時報告疾病防控中心。

  9、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1)職業衛生管理由公司綜合部和工會負責組織落實,其它部門應積極配合。

  (2)公司職工體檢費用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體檢前由公司綜合部制訂相應的體檢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4)春、秋兩季由公司綜合部組織服用感冒藥(以大鍋藥為主),積極開展預防工作。夏季高溫時段每年5月—10月組織供應綠豆湯。

  (5)公司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見公司福利制度)。

  10、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的管理

  (1)公司職工食堂炊事員體檢后其體檢結果由公司綜合部資料員負責進行整理和登記,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處理。

  (2)體檢后,由綜合部將職工的健康狀況作出專門的總結報告,報公司領導。

  11、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1)公司綜合部應將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年度比較,跟蹤掌握公司職工身體健康變化情況。

  (2)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加強管理。公司確定防治重點工位為:1)生產車間;2)化磷;3)熔磷;4)化驗;噪聲為全公司范圍。

  (3)對可能造成職工身體傷害的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公司加強管理,嚴格督促職工按照特殊作業場所的規定配戴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

  (4)對上述作業人員,每年體檢屬于重點監控對象,實行雙重體檢,分別進行職業病危害健康檢查及常規體檢,如發現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5)大搞技術革新、改革生產工藝如以無毒或低毒的物質代替有毒或劇毒的物質;以低噪聲設備代替高噪聲設備等,生產過程實現機械化、自動化,從而減少工人與有害因素接觸的機會。

  (6)采取通風除污、排毒、降噪、隔離等技術性措施來降低或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7)加強生產設備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環境。

  (8)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進行“三同時”審查,確保這些項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達到國家標準。

  (9)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10)加強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防止有害物質進入體內。

  (11)合理安排休息,注意營養,增強機體對有害物質的抵抗能力。

  (12)對接觸生產性害作業的工人,進行就業前體格檢查和定期體格檢查,及早發現禁忌癥及職業病患者,及早進行處理。

  (13)根據國家制度的一系列衛生標準,定期作業環境中生產性有害因素的深度或強度,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2、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公司對所有職工本著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原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跟蹤掌握職工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公司領導及相關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2)對急性的傳染病應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積極與當地的衛生防疫機構聯系處置。

  13、本制度于20xx年3月3日起實施,20xx年4月18日修訂。

  職業病管理制度 3

  為了做好公司職業衛生檢測工作,使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效預防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對本公司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監督檢測,設立環保衛生監測站,建立本公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檔案,并妥善保存;環保衛生監測站具體負責對公司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督檢測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的設定和檢測周期的確定應符合GBZ—159《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等規范要求,由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檢測人員和被檢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共同確定,所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質至少每季度檢測三次。檢測方法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三、檢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空氣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氫等毒物和粉塵、噪聲、熱輻射、電離輻射等危害因素。

  四、檢測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毒面罩等相關防護用品,環保衛生監測站和委托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檢測結果,比對國家有關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標準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評價并出具《監測報告》,并根據檢測周期向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報告,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填制《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按月向受檢測的各單位通報,并由受檢測的單位將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五、公司各單位接到《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結果告知書》后,應立即組織對檢測結果異常的作業場所進行整改。對跑、冒、滴、漏引起的現場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必須采取有力的'防護措施,責成專人處理,及時消除,杜絕事故的發生。對暫時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達標的作業場所,所屬單位應專題報告公司并立項進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產裝置檢修期間的密閉空間、受限空間、粉塵、焊接等作業場所,環保衛生監測站要按照作業證的要求及時進行分析檢測。如遇生產不正常,公司各單位確定有必要臨時增加檢測項目,可向職業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請并說明原因,由職業健康安全部安排臨時檢測任務。

  七、職業健康安全部環保衛生監測站應及時將作業場所或崗位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報送職業衛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八、對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給有關單位,督促其采取相關的治理措施,如仍不達標的應通知立刻停產,治理達標后方能生產。

  九、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檢測經費預算,財務部門要保障檢測經費的實施。

  十、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一、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檢測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職業衛生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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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由單位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由單位和當事人如實向診斷部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配合診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資料。

  2、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在此期間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單位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按有關規定向區安監局、區衛生局和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等報告。

  4、單位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后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立即對其崗位進行調整。

  5、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復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后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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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后,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并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置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系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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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業病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保證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須配備的,帶有防護功能的用品。

  2、接觸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員都應按時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3、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由辦公室負責,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發放標準給員工配備合理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1不得以貨幣或其它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2不得擴大發放范圍和提高標準。嚴格控制計劃外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4.3不得隨意延長或縮短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發放新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4工種相同且勞動條件相同,應發給相同的職業防護用品。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其經常從事或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視其經常或主要參加勞動的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6新增加工種或個別需變動職業病防護用品及標準時,由辦公室報請分管領導審批,另行發放。

  4.7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規定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使用的,應視為違章作業。

  5、辦公室負責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與發放工作。

  5.1辦公室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5.2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5.3員工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三個月及以上者停發或順延勞動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時間。屬按月發放的小型防護用品,員工脫離工作崗位一個月及以上者停發當月防護用品。

  5.4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從調動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5.5故意損壞職業病防護用品者,由個人原價賠償。

  5.6計劃外職業病防護用品由使用部門申請,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采購發放。

  5.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公司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6、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使用、維修等記錄要建檔保存。

  職業病管理制度 7

  為加強礦井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簡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負責全礦防護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實施應用,各專業部門負責本專業正常使用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三、各單位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轉,確保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

  四、應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

  五、各單位應對正常使用用防護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六、安全員、生產單位帶班人員在班中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的完好性,有效性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安排檢修。

  七、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級管理責任人并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八、安全培訓中心應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職工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九、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防護設施。如因損壞維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個人防護用品,維修后及時恢復使用。

  十、主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維護頻次

  1、主要進、回風巷道的紅外線自動噴霧裝置,由所轄單位負責安裝、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周檢查一次。

  2、各采煤、掘進巷道所安設的風流凈化水幕,由所屬單位檢查、維修及日常管理,要求每日檢查一次。

  3、井下主要進、回風巷道,由巷道管理單位負責每10天沖刷一次,回采、掘進巷道由巷道使用單位負責每日沖刷一次,井上運輸皮帶機走廊由運輸工區負責每周沖刷一次。

  4、各自動噴霧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維護。

  5、各采煤工區所使用的采煤機內、外噴霧必須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壓力達到規定標準。

  6、局部通風機的消音設備必須完好,定期檢查消音器效果。

  7、主通風機擴散塔及其他降噪設施每季度檢查、維修一次。

  8、井上風機房、壓風機房等噪聲工作地點所使用的隔音室應定期檢查,確保密閉完好。

  職業病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職責,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并定期發放,根據國家有關勞保保護和職業衛生健康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在采用標準、采購、保管、發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條公司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條例、結合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執行國家及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公司勞動防護管理的相關制度,核批公司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歸口管理,負責編制歸口勞防用品的采購計劃,采購部門負責按采購計劃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勞防用品,財務部保管員負責保管勞防用品,生產運營部門負責勞防用品領取、發放。

  第六條公司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擬訂勞防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不同工種對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需要制定《職工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財并建立各類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臺賬;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負責按制訂的采購計劃及時采購勞防用品,負責所采購的勞防用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負責供貨商具有勞防用品生產資格;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選定應遵循安全、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第八條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采購、驗收制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條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和使用部門都要建立職業病防護用品保管、發放臺帳,防護用品的去向、數量、時間均應詳細登記。

  第十條員工脫離生產

  職業病管理制度 9

  為建立、健全員工職業病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能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有效預防職業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1、負責指導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制定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包括使用、保存、維護、更換周期等內容。

  2、負責制定個人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確定各工作崗位配置的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型號、使用人員名單,個人防護用品的防護參數應符合要求。

  3、對采購部門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驗收,保證采購的個人防護用品質量合格,有生產許可證“qs標識和安全認證標志la標識。

  4、指導倉儲部門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登記,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出入庫記錄。

  5、定期對工作場所勞動者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結果記錄及存檔,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整改。

  (二)各類崗位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

  1、鋸、刨、銑、磨作業時,員工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鋸、刨、銑、鉆作業時,員工應佩戴防護眼鏡

  2、干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職業病管理制度 10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3、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四、職業危害崗位員工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安全生產管理中心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4、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資源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資供應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根據各部門的需要,采購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向采購廠家索取相應的資質。

  八、財務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負責職業危害宣傳教育費用的落實工作、提供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及夏季防暑降溫所需資金。

  職業病管理制度 11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職業病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公司的“分級管理、分片負責”原則,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內容

  1、安全生產科負責公司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按法規、標準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職業衛生各項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3、對公司的有害作業現場要建立周期性檢測點。每年對公司的塵、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點進行重新審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執行。

  4、負責組織委托具有國家資質的衛生機構對公司從事有害作業人員(含計劃外用工)進行上崗前、在崗和離崗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復查、診斷、治療。對體檢發現的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病患者與行政部對接,進行妥善調離。

  5、生產部負責督促、檢查、考核公司各部門有害作業員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調離和健康療養。

  6、生產部負責公司的新、改、擴、新技術、新設備引進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評審和報件工作。

  7、行政部負責對外聯系和組織重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分析,并對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8、若發生重大職業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應在24小時內上報地方衛生行政有關部門。

  9、對本公司審定的塵、毒及物理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定期檢測,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業場所的`檢測檔案。

  10、行政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有害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管理(有害作業健康檔案納入公司檔案館統一管理。

  11、生產部參與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評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12、生產部及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標準及職業衛生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職業衛生素質。

  13、應對生產現場,實行有毒有害作業與無毒無害作業嚴格分開,避免有害因素污染無害環境,擴大危害范圍。

  14、在有害作業現場必須張掛職業衛生警示標識,對嚴重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必須公示職業危害告知內容、監測數據以及所配備的個人勞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16、對于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周期性檢測,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進行檢測,對檢測資料要建檔、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對于物理因素(高溫、噪聲、射線、高頻、振動)的作業場所定期檢測。

  18、對于有毒有害作業監測點的達標合格率必須大于80%。

  職業病管理制度 13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國家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職業病的種類:

  1、目前我國公布的職業病共9類:職業中毒、塵肺、物理因素職業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

  二、與紡織業有關的主要職業病:

  1、塵肺:粉塵作業人員,如石工、電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個人防護,輕者可導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或支氣管哮喘,長期在粉塵的作業環境下工作,嚴重時可導致塵肺。

  2、職業性耳病:車間工現場的機械設備高分貝的噪聲,長期在這種環境因素下作業,可使人聽力減退,嚴重時可造成耳聾。

  3、心血管疾病:由于紡織工人長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緊張,可導致高血壓、冠心病的發生。長期在不良環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長期接觸噪聲、振動等,也會導致高血壓及冠心病的發病率提高。

  4、高溫中暑:由于夏天作業溫度高,不科學安排工作時間。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員中暑。或者通風設備不良,沒有采取有效的降溫措施,也可導致工人中暑。

  三、預防措施

  1、公司及項目部應把職業病防護費用列安全費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發揮防護作用。

  (l)安全生產部為職業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配備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分管,開展職業病預防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檔案。

  (5)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及應急救援預案。

  2、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定期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檢查發現不適宜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必要時進行醫學觀察。

  3、生產現場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生產現場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5、公司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6、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8、生產現場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生產現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現場,勞動者必須配置一定的防護用品,配置急救藥品、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工人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提高職業衛生的知識。督促、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12、發現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方可重新施工作業。

  13、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施工人員,應當及時進行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職業病管理制度 14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項目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3、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各分公司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

  1、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由總務部提出,經總經理審批后,由總務科統一購買。采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

  2、安全防護用品采購前,采購人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部簽字認可。采購發票復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采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采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采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后方可入庫。

  6、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為他們采購的參考依據。

  三、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總務科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采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文件齊全、有效。

  2、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為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4、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檢驗驗收合格后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各部門、項目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職業安全生產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為生產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施工現場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3、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4、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并保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5、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于安全防護用品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準后報廢,并且在安全防護用品臺賬中注消。

  2、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并建立報廢臺賬。

  3、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職業病管理制度 15

  1、設備檢修分大修、中修、小修、和事后維修。大修理費用由礦支付,中修、小修費用由生產費用支付,

  2、實行科學文明檢修,認真執行檢修技術規程,機電科必須嚴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定合理的檢修定額,提高檢修技術水平,逐步延長設備使用周期。

  3、根據檢修間隔期及設備檢查中發現和存在的問題編制出設備大、中、小修計劃,設備檢修計劃與生產計劃同時制定,同時下達,同時檢查考核。

  4、嚴格認真執行設備檢修計劃,若確實需要調整,必須辦理批準手續。設備中、小修計劃調整由機電科批準;大修計劃調整,由礦組織進行,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設備檢修要嚴格執行檢修方案和檢修規程。若檢修項目進度、內容需要變更,質量要求遇到問題,必須向機電科報告,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

  6、設備檢修要把好質量關,采取自檢、自糾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并貫徹于施工的始終。主要承壓承載部件要有鑒定合格證。主要設備大修竣工驗收由礦組織,一般設備的大修及所有設備的中修竣工驗收由機電科組織,施工單位完工后要做到料凈、場地清。

  7、壓力容器的檢修,除按檢修規程或方案驗收外,還必須執行壓力容器管理的有關規定。

  8、設備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檢修記錄,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資料,并記入設備檔案。

  9、施工單位要按計劃節約使用材料、配件,開展修舊利廢,檢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須按項目退庫,不得轉移使用,盡力節約檢修費用。

  10、檢修人員必須做到科學檢修、文明施工、采用專用工具,現場要清潔,擺放要整齊,對工程質量,要一絲不茍。

  11、各生產工區每月必須對設備進行一次檢修。

  職業病管理制度 16

  1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 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3 安全管理科負責全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使用、保養,確保防護用品的正常使用。

  4 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下列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4.1產品名稱、型號;

  4.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5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

  6 各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7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病管理制度 17

  為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及監督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職工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職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職工在作業場所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礦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各單位按擬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或領用制度,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由各單位隊組進行登記,領用記錄由各單位保存。

  四、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不能專賣等,如有發生,給予適當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凡發給隊組的防護用品(如:防塵面罩、耳塞等),均應建立登記臺帳,指定專人管理。

  六、凡外單位來公司檢查、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生產區域,參照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

  七、各單位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后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八、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政工科、通風科驗收后方可入庫。

  九、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科開具出庫單,后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十、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到本單位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申請補領,并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十一、機電供應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職業病管理制度 18

  一、目的:

  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適用范圍:用于本礦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責任者:安監處、機電供應科、使用人員程序:

  1、機電供應科勞保庫按規定外根據員工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個人防護用品。安監處、人事科、政工科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對員工的傷害。

  2、機電供應科勞保庫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使用范圍包括所有部門。

  要專款專用,要有專用臺賬,要統一管理,要有一個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安全工器具分類

  (1)安全防護器具

  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腰繩、防毒面具、防護面罩、耳塞等。

  (2)安全警示、防護設施

  包括:臨時遮攔、警戒繩、警告牌、警示標志等。

  三、管理規定

  (1)政工科、安監處是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監督部門,負責制定相關規定、制度,并監督、檢查、指導各單位嚴格執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

  (2)各使用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規定和職責。

  (3)各單位安全員是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管理專責人,負責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計劃、申報、選型、選用、領發、建檔立卡、監督檢驗和報廢等管理。

  (4)班組安全員負責對本班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確使用隨時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單位領導及安全員反映情況。公用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保管,個人安全防護用具由個人自行保管。

  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1)購置安全工器具的資金,按照國家《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每年從更新改造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由公司統一安排,監督使用。

  (2)各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每半年提報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按公司物資計劃管理要求批準實施。

  (3)計劃經過批準后,由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安全員對所購對象,根據使用需求、技術指標、產品質量等,確定廠家、型號、規格,由物資部門按規定的渠道定貨、采購。

  (4)購置的勞動安全用品必須是“煤礦安全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省級以上勞動安全部門公布認定的合格產品。新購產品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①產品生產許可證;

  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

  ③產品鑒定合格證;

  ④產品使用說明書。

  (5)新購進的產品,須經公司機電供應科及使用單位安全員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

  五、勞動安全用品的配置

  (1)生產現場公用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置,由機電供應科等有關部門確定。

  (2)班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確定配置品種、規格、數量。

  (3)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崗位工種及作業范圍配發至個人使用、保管。

  六、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

  (1)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按規定、依照標準定期進行檢驗。由單位安全員按照檢驗周期規定,安排到指定部門進行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驗。檢驗內容及標準執行國標有關規定。

  (2)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檢驗后應及時予以標識,由單位安全員發證,檢驗合格的`貼合格證;檢驗不合格的貼不合格證,并由單位統一收回、集中隔離存放、銷毀,防止誤用。

  (3)每件檢驗后由檢驗部門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二份,分別由使用和檢驗部門存檔,保存二個檢驗周期。

  (4)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時間一般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進行。未經檢驗或超過檢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七、使用管理

  (1)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有統一的、永久性編號。

  (2)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規定進行檢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無合格標識的禁止使用。

  (3)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櫥柜、貨架或指定地點,不得靠近高溫物體。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勞動安全防護用品應隨時處于完好備用狀態,不得挪作它用。

  (4)絕緣器具不能與金屬、油脂混放、保管或運輸。橡膠制品的絕緣用具,應避光存放在櫥柜內,層間撒滑石粉。

  (5)防毒面具應按照使用說明、存放要求、有效期嚴格管理,并做好登記。單位安全員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確保可靠,使用后應及時更換、配齊。

  (6)現場消防逃生面具,由廠部統一管理,每月檢查維護一次,保證齊全有效,使用后應及時補充更換。緊急情況下,任何人均可打破玻璃取出,按說明正確使用。

  (7)班組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組指定專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檢驗記錄齊全。未經單位安全員同意、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批準,班組不得將安全工器具隨意借出。

  (8)班組每月由班長或班組安全員對本班組安全工器具外觀檢查一次;單位負責人或單位安全員每季對所轄班組安

  全工器具外觀及管理檢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政工科、安監處衛生科每半年對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進行檢查,抽查率不低于10%,所有檢查、抽查均應有記錄。

  (9)個人防護用品將根據破壞水平或失效情形進行調換:員工首先需填寫勞保用品領用單,由部分負責人簽名批準閣,倉儲依據品種發放。

  八、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安全帽

  ①全帽使用期,從制造完成之日起計算:植物條編帽不超過兩年;塑料帽、紙膠帽不超過兩年半;玻璃鋼(維綸鋼)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

  ②頂安全帽應有以下四項永久性標志:制造廠家、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③全帽應按規定顏色使用:管理人員紅色;檢修人員湖蘭色;運行人員黃色;參觀及服務人員白色。

  ④全帽配發到個人保管使用,不得隨意借用、交換和挪作他用。

  ⑤全帽使用期間如果有丟失、破損,由個人向本單位申請補發或更換,其補償費用由單位自定。如調離應交回原單位,并向新單位申請領發。單位和個人不準發放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安全帽。

  ⑥全帽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好無損、扣帶齊全,否則不準使用。

  ⑦按要求佩帶規定顏色的安全帽、帽扣未鎖好、帽帶未扎牢、隨意摔砸或坐踩安全帽、使用的安全帽破損或有亂涂亂劃嚴重污痕等情況,應按違章對待。

  ⑧全帽的正確使用由使用人負責,各級領導及安監人員監督。

  (2)3m防塵口罩使用規定:

  ①合格證應注明:制造廠家、產品名稱、出廠年月、使用年限;

  ②組件完整、無短缺、無傷殘破損;

  ③井下一線職工在生產進程中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④各裝卸組、備料組及輔助隊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裝卸一般原料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⑤若所處環境中含有毒有害氣體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3)防塵口罩慮棉:

  ①功能:高效過濾細微粉塵等非油性顆粒物,最低過濾率90%,搭配3m3200防塵面具使用,適用于礦山、鑄造、金屬冶煉及打磨等作業產生的粉塵防護。

  ②每發放一個防毒口罩配備十個慮棉,每三到五開更換一次慮棉。

  ③注意事項:

  佩戴面具時,當您感到呼吸阻力很大、很困難的時候,說明濾棉已經被灰塵堵塞,請立即遠離使用環境并更換該型號過濾棉。切勿將本過濾棉用于有機蒸汽存的環境(包括噴漆作業)。當空氣中的氧氣低于19.5%時,不得使用本過濾棉

  (4)防噪耳塞

  ①有效降低70-80%的環境噪音,仍保留鬧鐘響聲等警示性聲音及工作人員交流,不延誤工作。

  ②可使用達3-6個月時間。

  ③帶鋸房、水暖科水泵房、鍋爐房、機電科外維隊、環保科污水泵房職工在生產進程中必須佩帶防噪耳塞。

  職業病管理制度 19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公司(蓋章)xx年xx月xx日

  職業病管理制度 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部門文件指示精神,為保障我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開展,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的使用、實施,實行專款專用,為保證資金使用規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資金來源管理及使用范圍

  1、資金來源: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2、管理范圍: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我礦在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管理使用的全部過程,各工區、科室嚴格按本管理制度實施執行;

  3、適用范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礦井瓦斯監測系統支出;

  (3)礦井綜合防治煤塵支出;

  (4)礦井防滅火支出;

  (5)礦井防治水支出;

  (6)礦井頂板管理支出;

  (7)礦井機電設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8)礦井配電室系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9)礦井運輸(提升)系統的.安全凡符合設備設施支出;

  (10)礦井綜合防塵系統支出;

  (11)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健康監護、職業病健康宣傳培訓等費用支出;

  (12)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管理辦法

  1、通風科、技術科、機電科等職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將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的資金計劃匯總報財務科。

  2、財務科具體負責和實施安全投入資金計劃的安排、調整、檢查、統計、上報。

  3、計劃安排過程中,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及礦井安全生產的切實需要,確保重點工程兼顧一般的原則。

  三、組織結構

  為切實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的管理工作,礦成立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資金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x

  成 員:xxx

  四、有關要求

  1、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資金計劃由職業健康辦公室落實,其他產生費用由礦財務科負責解決,資金使用包括: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2、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依據、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由工傷社會保險承擔。

  3、對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健康監護、職業健康宣傳培訓等費用納入生產成本預算,嚴格預算管理,嚴禁挪用。每年對職業病病人進行一次復查,并定期為病人進行康復治療。職業病人的工資、護理費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

  職業病管理制度 21

  為了加強對職工衛生和職業病的管理,加強對塵毒危害點的控制,保護員工自身體健康與安全,特制定的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結合文明生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有害因素,為職工創造良好作業環境。

  2、單位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堅持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

  二、管理與監督

  1、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改善有毒有害勞動條件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保健津沾發放工作。

  2、建立專門機構或設置專人負責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其職責是:

  (1)貫切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衛生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

  (2)制定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長遠計劃和年度計劃。

  (3)掌握單位有害作業點的工分布情況,并按規定進行監測。

  (4)由人事部門進行配合,對新從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員進行體檢。發現有職業禁忌者,不得從事有害有毒作業。

  (5)對長期進行有害有毒的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建設健全接觸有害因素員工的健康檔案。

  (6)參加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3、單位應根據職業病的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有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醫療或療養。

  4、在醫治和療養后被確認為不能從事有害作業的,應在被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崗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后仍享受原工種保健待遇。

  5、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應按規定接受職業病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處理。如職業病防治機構認為需要住院的作進一步檢查時,不論其最后診斷為職業病否,在此期間享受職業病待遇。

  三、防護措施

  1、新、改、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必須執行“三同時”規定,使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在原材料選用時應首先采用無毒或低毒代替有毒有害或高毒,改進操作技術和生產設備及工藝,減少環境污染。

  3、生產單位要加強通風排塵,改善生產環境。控制“二次塵毒源”,杜絕散落毒物再次散發。

  4、設備部門應加強對防塵防毒設備的管理,使用單位要加強維護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

  5、加強個人防護措施,注意個人衛生。對接觸毒物的生產工作,要根椐工作性質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具。

  6、不得安排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有職業危害的生產勞動。

  7、貫砌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健的規定,做好職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能力的有毒作業。

  職業病管理制度 22

  1、目的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貴航特鋼有限公司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

  3、術語

  3.1職業危害因素: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3.3有害作業崗位:是指員工在生產勞動或者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

  3.4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3.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檢測:監測是指用人單位通過運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是否影響勞動者健康及其動態變化予以測定;檢測是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的測定,并出具職業病危害檢測報告,作為行政執法的事實依據。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公司經理任組長,主管職業健康安全副經理任副組長,各分公司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生產安環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生產安環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負責組織開展對作業場所及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與評價工作,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5負責組織對公司新、改、擴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在初步設計階段對職業衛生專篇進行審查。

  5.2.6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管理工作。

  5.2.7負責對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

  5.2.8負責組織開展對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嚴重的作業場所及崗位治理方案的調研和治理工作。

  5.3綜合辦職責

  5.3.1負責對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體檢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3.3負責組織每兩年一次的職工健康體檢和接害職工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5.4設備技術部

  5.4.1負責組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相關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

  5.4.2配合生產安環部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等工作。

  5.5各單位職責

  5.5.1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5.5.2協助生產安環部做好職業健康檔案的歸檔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生產安環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設項目、改變生產工藝或原材料等可能產生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職工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其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并確保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生產安環部組織并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總廠新、改、擴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評審工作。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接害作業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衛生防護知識培訓的員工、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作業。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和檢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及時進行公布。根據要求對崗位粉塵、噪聲、高溫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每年監測一次。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生產安環部和綜合辦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噪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將檢查結果與所在崗位的職業危害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一并存入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并同時立即上報公司安全保衛處。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職業病診斷與上報

  8.1生產安環部將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材料備齊后交政府安監部門。

  8.2其余事項按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9、檢查與考核

  生產安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的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職業病管理制度 23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布的法定職業病范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及安全衛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范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項目時,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項目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設備的中文說明書并要求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信息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說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5.2.1.1.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并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并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5.2.2.1.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項目、頻次等,并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5.2.3.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文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5.2.3.2.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2.3.4.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設備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5.2.3.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并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衛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并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并建立職業衛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并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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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2.1各分公司工會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2.3公司工會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職業病防治

  3.1公司各級工會組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3公司各級組織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級組織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3.5分公司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3.6公司各級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4.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4.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4.3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公司工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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