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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證管理制度

時間:2023-01-27 14:49:28 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證管理制度(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作業證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作業證管理制度(10篇)

作業證管理制度1

 1、目的

  1、1為適應工廠靈活的用工制度,進一步強化工廠的設備管理工作,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提高員工的設備操作技術水平,防止設備的非正常損壞,避免誤操作而引起的設備事故或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所稱設備操作證是指準許操作人員獨立使用機器設備的證明文件,是設備操作人員通過技術基礎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所取得的,憑證操作是保證正確使用設備的基本要求。

  2、管理職責

  2、1資產部作為工廠設備主管部門,負責對設備操作人員的設備操作考核及操作證的發放等管理工作;人事部門會同資產部做好設備操作人員的基礎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工作;安全環保部門及各設備使用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之內協助資產部做好設備操作證的管理工作。

  3、設備操作證發放管理程序

  3、 1新進員工上崗前或在崗員工轉崗前須由所在單位組織技術理論學習并指定師傅現場指導設備操作實習后,在確認已懂得正確使用設備和維護保養設備時,向工廠設備主管部門申請理論及操作考核,合格后由設備主管部門簽發操作證,方能單獨操作設備。

  取得由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發放的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由設備使用單位統一收取上繳資產部換取工廠發放的設備操作證后,方可操作廠內特種設備。

  3、2為便于對各單位設備操作人員管理,各單位新員工上崗前或在崗員工轉崗時應及時將名單送人事部門確認后送設備主管部門,便于發放或變更設備操作證。

  3、3設備操作人員須持設備操作證(或復印件)上崗作業,以備查驗。

  3、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操作設備造成設備事故或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負主要責任。

  4、考核

  4、1無工廠發放的設備操作證操作使用設備,每發現一人次扣罰所在單位xxx~xxx元。

  4、2因無相應的設備操作證操作使用設備造成設備事故,按照不高于事故經濟損失的20%,扣罰所在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造成重大事故致使設備報廢,將追究單位第一行政負責人的行政處罰。

  4、3因無相應的設備操作證操作使用設備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工廠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5、凡操作權屬為工廠的機器設備(不含出租設備),均要持有設備操作證;調離工廠應將設備操作證上繳設備管理部門,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還需要將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一并繳回。

  6、工廠人事部門在辦理員工辭退或調離手續時,應同時將有關設備操作證收回,并送設備管理部門注銷。

  7、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工廠另行決定。

  8、本辦法自下發日實施。

  9、本辦法由資產部負責解釋。

作業證管理制度2

  1、目的:建立安全作業證操作規程、做到持證上崗

  2、范圍:生產線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工程轉化部、制造部

  4、程序:

  4、1安全作業證發放范圍:

  凡是在本廠內從事化工操作、機械維修和從事特殊工種操作的人員以及從事其它生產作業人員,在學徒期滿或在期滿開始試用人員,經車間、部門專門組織本工種技術考試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并能按規程進行獨立操作者,均應發放本廠《安全技術作業證》。

  4、2各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從事化工生產操作的工人由制造部、技術部門考核。

  從事機械維修的工人由工程部考核。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工人由上級主管部門考核。

  4、3考試的內容和要求:

  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規定;工廠生產特點;工廠安全生產基本要求和防火、防爆、防毒、急救常識等。

  本車間生產特點,設備特點,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本崗位操作規程、生產特點及安全裝置,工具、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方法等。

  4、4安全作業證的簽發和審批:

  經崗位工種專業技術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者,由車間和部門領導審批,報安全部簽發《安全技術作業證》,方可上崗位操作。

  4、5安全作業證的使用與管理。

  不得轉借他人;

  不得在證上亂寫亂畫;

  妥善保管不得遺失,補發需交工本費。

  上班時必須持證上崗,方在規定的地方,違者按本廠規定給以罰款。

  安技及檢查人員查崗時,需持證人員出示作業證交檢查人員查驗,不得無理糾纏,違者按員工守則處罰。

  工種變動后需按規定重新考試合格后,由車間將考試成績記入作業證。

  如有違章和事故由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記入作業證。

  有安全先進事跡和搶救事故有功者除給以獎勵外另將事跡記入作業證內。

作業證管理制度3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機械電力處負責管理。動土地工人前,應做好地質、水文、地下設施的(如電纜、管道及隱蔽工程等)調查工作,挖土深度超過0。8米,必須按規定辦好動土許可證,并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指派專人監護,方可施工。

  2、動土申請單位指定項目負責人負責辦理,填寫動土的時間、范圍、方式(包括深度、面積并附圖),交施工單位。

  3、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弄清情況,才能繼續工作,施工點應設置圍欄及警告標志。

  4、雨后在坑內工作,要詳細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有裂紋或不斷落土時,要采取加固支撐措施,當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方挖土時,應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應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腳的`辦法,所有人員不許在地坑、地溝、地槽內休息。

  6、當天加固支撐時,不應在地坑,地槽邊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離內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況下,土方推放距離溝邊不得少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于1.6米,地槽邊土方堆置高度不超過1.5米。

  7、拆除坑、槽內的支撐時,必須按回填的順序由上而下進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時拆下的木板不應超過三塊,如為松散土或不穩固土壤,則每次不超過一次。

  8、在濕陷性大的土內開挖,如發現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夾層,砂礫夾層等情況,應暫停開挖。必須架設撐板或從上擴大邊坡后,方可繼續工作。

  9、地下有管道,電纜和隱蔽工程時,嚴禁采用機械挖土。

  10、動土工作開始后,施工場所應根據需要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施工結束后,路面要及時恢復。

  11、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由施工負責人填寫動土安全措施,并簽字,交回申請單位。

  12、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證后,交廠總圖室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機械電力處審批。

  13、動土作業審批人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

  14、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總圖室、機電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

作業證管理制度4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盲板抽堵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盲板抽堵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部門或安全防火部門管理。

  3.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辦理。

  3.3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確認、公司安全防火部門審核,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

  3.4審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生產部門、安全防火部門各一份,生產部門負責存檔。

  3.5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部門、安全防火部門檢查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生產部門。

作業證管理制度5

  一、發證范圍

  1、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獨立操作的資格憑證。公司所有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以及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都須取得安全作業證,方可獨立作業。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除取得公司安全作業證外,還必須取得相關的.特殊工種作業證。

  二、證件發放

  1、在發放安全作業證之前,安全部門應對發證對象進行培訓、考試、考核。

  2、內容包括: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知識、勞動衛生知識,操作技能以及事故處理、緊急救護能力。

  3、。通用工種(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4、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除考核上述相關內容外,還應考核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知識。

  6、考核成績由安全部門存檔。

  5、發證對象經考核合格后,由安全部門填寫成績,并發給安全作業證。

  三、使用與管理

  1、凡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維修作業、輔助作業人員和直接從事安全、生產、設備的管理人員和試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隨時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及獎懲情況。

  3、無證或未帶證者不得上崗。證件遺失由安全部門按程序補辦。

  4、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一次安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由安保部負責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并且不得獨立上崗。

  5、員工離職其證件由安保部收回。

作業證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并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

  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并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

  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

  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后,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后,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準、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后,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于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于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于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于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釬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釬料,將焊件和釬料加熱到高于釬料熔點,但低于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釬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并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于火焰釬焊作業、電阻釬焊作業、感應釬焊作業、浸漬釬焊作業、爐中釬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釬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于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筑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筑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于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制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筑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制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制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于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并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采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采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采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采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于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筑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并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鉆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鉆機起升鉆具的作業。

  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鉆(含鉆井司鉆、作業司鉆及勘探司鉆)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采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的操作作業。

  9.2氯堿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堿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堿法,采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后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順法、反加法、亞硝酰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酰氯與雙氧水的堿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酰,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涂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于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藥的粉碎、配藥、混合、造粒、篩選、干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藥制造作業

  指從事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制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藥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藥、裝藥、筑藥、褙藥劑、已裝藥的鉆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作業證管理制度7

  第一條發放范圍

  一、安全生產作業證是員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二、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本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三、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條考核內容和辦法

  一、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異常情況緊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等。

  (二)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二、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全技術部門核發。

  第三條使用與管理

  一、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作業的憑證,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三、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四、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作業證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順利進行,杜絕中毒、觸電、墜落、物體打擊等四大災害事故的發生,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領導和部門、種類范圍及資格要求

  第二條安全作業證分管領導和部門

  (一)、安全作業證的分管領導由分管設備動力部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公司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由設備動力部部負責。

  第三條安全作業證的種類范圍和資格要求

  (一)、安全作業證種類

  1、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

  2、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

  3、吊裝安全作業證;

  4、動土安全作業證;

  5、斷路安全作業證;

  6、高處作業安全作業證;

  7、設備內安全作業;

  8、動火安全作業;

  (二)、安全作業的范圍

  1、帶煤氣作業,如抽堵盲板或折換閥門、蓋板、堵板等。

  2、進入有毒氣超過允許濃度的化工設備、容器槽罐內進行作業。

  3、進入溫度超過60℃的設備,容器等內部作業。

  4、進入煤倉、煤塔、焦倉內作業。

  5、帶電作業。

  (三)、安全作業資質要求

  1、所有安全作業中的.特種作業,必須由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進行,其它人不得從事此項作業。

  2、其它作業人員,須取得企業內部培訓合格后發放的安全作業證人員進行,新進廠員工、見習期員工不得從事主要操作事項。

  第三章審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條 凡進行'危險作業'的,應在作業前一天辦理'安全作業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車間主任簽字,經有關部門檢查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危險作業前,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講解《作業證》中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交待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并督促全體人員認真遵守,同時必須查明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方準開始作業。

  第六條 危險作業,都應在白天進行(除臨時搶修外)。

  第七條 嚴禁單人作業,必須有監護人。

  第八條 危險作業受各級安全員和有關人員的檢查、監督、發現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險蠻干現象有權停止作業。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的檔案管理

  第九條 安全作業證由作業所在車間至至設備動力部進行填寫審批備案,然后由作業車間主任簽字后至安全部門進行審批,在所指定安全監護人負責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在作業完成后由監護人簽字后交回設備動力部存檔保存。

作業證管理制度9

  1編制目的

  規范廠區設備內安全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2適用范圍

  本廠區域設備內作業。

  3作業證管理要求

  3.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3.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3.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3.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3.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3.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3.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

  3.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車間值班長或工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3.9 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3.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

  交出設備單位:

  交出設備名稱:

  檢修作業內容:

  設備內主要介質:

  作業時間: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設備隔絕安全措施:

  確認人簽字:

  審批人:年月日

  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

  檢修單位:

  檢修項目負責人:

  檢修作業監護人:

  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

  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包括搶救后備措施):

  審批人:年月日

  分析項目

  合格標準

  分析數

  氧含量

  取樣時間

  取樣部位

  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年月日

作業證管理制度10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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