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1
為切實做好20xx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全縣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災、爆炸和群死群傷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確保春節期間全縣社會安全穩定,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廣泛動員、群眾參與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則,強化部門和屬地管理責任,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全縣各級各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禁放場所、禁放時段禁得住;重大危險源和零售網點、燃放點安全;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標,確保全縣人民度上一個歡樂祥和的新春佳節。
二、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縣政府組織機構和職責
豐都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副縣長簡小雨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姚文生任副組長,公安局、安監局、工商局、供銷社、教委、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房管局、建委、市政局、交委、商委、衛生局、環保局、質監局、林業局、縣政府法制辦、文廣局、消防大隊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燃放辦),由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姚文生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公安局副局長周維任常務副主任,安監局副局長李國勇、供銷社副主任張茂杰任副主任,公安局、安監局、工商局、供銷社、交委等單位抽調專人集中辦公。春節期間,縣煙花爆竹“打非辦”和縣燃放辦合署辦公。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負責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部署協調全縣各級各部門開展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辦公室主要職責:制訂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各級各部門切實發行監管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宣傳工作;督促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行為;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專項辦法統一采購、儲存、配送和銷售煙花爆竹;開展“打非”工作;落實縣政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部門職責
根據《條例》規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制訂工作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xx部門: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品種、數量、運輸路線及有效期限;查處非法運輸、攜帶和燃放不符合本縣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場所違規燃放的行為;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審查煙花爆竹銷售、儲存場所的安全條件,許可煙花爆竹銷售;監督檢查煙花爆竹銷售單位和臨時銷售網點遵守銷售許可證規定的情況,查處煙花爆竹銷售企業采購、銷售不符合本縣公布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的行為;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和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
工商部門:負責市場流通領域煙花爆竹監督檢查,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做好全縣煙花爆竹專項管理、銷售布點和產品配送工作;督促經營公司嚴把煙花爆竹產品進貨質量關,落實儲存庫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監、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做好市場管理和整頓工作
質監部門:負責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做好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抽查,依法查處不合格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車輛、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的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有關資質規定從事煙花爆竹運輸行為。
市政部門:負責組織市政設施維護、燃氣及下水道、化糞池等有關單位落實責任,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隱患;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在其重要設施設立統一標識并派人看護;負責組織清掃公共區域內的煙花爆竹殘屑。
商業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大型商場、大型市場、加油(氣)站、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等有關單位,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點目標安全守護措施。
宣傳部門:負責制訂全縣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方案;組織新聞媒體做好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中小學生的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大中小學校、幼兒園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對全縣建筑工地外來務工人員開展宣傳教育;落實建筑施工場所的安全防范。
衛生部門:負責制訂全縣傷亡救治應急預案,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導致的人員傷亡情況;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醫療機構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消防部門:負責制訂全縣消防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統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警情況并調查原因;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重點消防部位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環保部門:負責對大氣環境進行監測。
林業、園林綠化、文物、民政、電力、國土房管、運輸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山林、苗圃、文物保護單位、敬老院、輸變電設施、車站、物業小區等禁放區域的看護。
三、工作措施
(一)堅持“四定”(定銷售點、定時間、定品種、定區域)和“六統一”(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布點、統一價格、統一標識、統一規范)管理,做好銷售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1、銷售網點設置。按照“保障安全、規范經營、總量控制、合理規劃、方便群眾“的原則,20xx年三合鎮城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總量控制在260個以內,由供銷部門提出選點方案,20xx年1月9日前報安監部門審批。
2、銷售許可證發放。根據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要求,安監局、工商局要采取“一站式“審批服務模式,于20xx年1月9日前完成銷售網點銷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的核發工作。對三合鎮城區臨時銷售點經營戶,除按統一規定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安全保險費外,免收其他辦證費。
3、允許銷售、燃放的品種。按照“安全性能好、環保污染小、觀賞性佳”的原則,20xx年春節期間我縣三合鎮城區限制燃區允許銷售、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共10大類192個品種。具體品種、規格市燃放辦將于20xx年1月10日在重慶煙花爆竹網(網址:xx)上公布。
4、允許儲存的數量。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的臨時銷售網點,面積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許存放煙花爆竹量為60件。
5、配送、銷售的時間。銷售公司配送時間:20xx年1月6日至2月9日。銷售時間:20xx年1月20日至2月9日(農歷正月十五)。臨時銷售網點在許可期限滿后,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由經營戶交由專營公司按照合同規定處理,不得再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6、限制燃放的時間。20xx年1月25日(農歷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9日(農歷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時至次日凌晨1時,可以在限制燃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二)堅決查處各類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
非法煙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市民燃放安全的最大隱患,嚴重擾亂了煙花爆竹正常的市場秩序。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查處各類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1、堅決查堵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流入渠道。從即日起,xx、交通等部門要組織執法力量,在進入我縣的區縣邊界要道及進入三合鎮城區的主要交通路口,設立煙花爆竹安全檢查站,采取定點檢查與巡邏查控相結合的方式,加大進豐車輛及人員的盤查力度。對有《爆炸物品運輸證》的,認真核查煙花爆竹運輸車輛、人員資質,并重點檢查運輸的品種、數量、路線、時間等,是否與運輸證相符。春節前,公安、安監、工商、市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商場、市場、村鎮集貿市場以及車站、碼頭的巡邏查控力度,及時發現、查處非法銷售、兜售和攜帶煙花爆竹行為,確保非法產品不流入市民手中。
2、開展集中整治,嚴厲查處銷售、儲存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行為。春節前,有關部門要開展煙花爆竹集中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出租房屋、閑置的廠房、庫房、養殖場等重點場所的清理排查,對無證、無照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安監、工商部門要堅決予以查處取締,沒收其非法煙花爆竹產品,行為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予以處罰。對銷售單位和零售網點采購、銷售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的,一經查實,安監、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嚴厲處罰。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打擊暴力抗法行為。對各部門查處收繳的非法煙花爆竹產品,不符合本市爆竹,交由公安機關統一組織銷毀,不得再流入社會。
3、積極受理各類舉報線索。燃放辦要公布舉報電話,要積極受理人民群眾舉報非法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行為,并現場督辦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查和查處。經查證屬實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三)加強燃放安全宣傳,增強廣大市局自律、安全意識
各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題,開展多形式、多層面、全方位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市民的自律意識、公德意識和安全意識。
1、突出宣傳重點內容。加強對《條例》有關規定的宣傳,引導市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區域、禁放時段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加強對禁止及允許及允許銷售燃放品種的宣傳,引導市民到合法銷售點購買安全產品,不購買、不燃放非法、違規產品;加強安全燃放知識宣傳,讓市民了解掌握正確的燃放操作知識,防止因不當燃放引發火災和傷亡事故;加強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違法性、危險性和危害性的宣傳,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突出宣傳重點對象。要加強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的宣傳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發動居委會、村委會、農村治保積極分子深入社區、村莊、場院,開展入戶宣傳,通過發放《致廣大農民的一封信》、宣傳品及案例、圖片、現身說法等形式,重點宣傳酒后燃放和違規燃放的嚴重危害性,自覺杜絕酒后燃放、違規燃放行為。元旦前后,教委要組織全縣中小學生開展“小手拉大手”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主題宣傳活動,每所學校對中小學生開展一堂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教育課,使宣傳工作進學校。建委要組織全縣建筑單位,對春節期間留豐民工開展“爭做守法新農民”宣傳教育活動,發放限放宣傳品,使宣傳工作進工地。
(四)豐富宣傳教育形式。春節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發動各級基層組織,在社區、村社廣泛開展“遵守燃放規定,共創和諧家園”宣傳活動;要開展集中宣傳咨詢日活動,向廣大市民宣傳燃放煙花爆竹有關法律法規,散發宣傳資料,接受市民咨詢等。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采取群眾喜聞樂道的形式,加強燃放安全宣傳。要創新宣傳方式,采取向市民發送“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宣傳”的提示性手機短信,在宏聲文化廣場大型顯示屏播放短片及網絡宣傳等向市民宣傳教育安全燃放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劃定禁限放區域,開展安全檢查
1、嚴格劃定禁放和限放區域,設立禁放標識。20xx年1月9日前,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完成禁放、限放區域的劃定和向社會公布工作。20xx年1月10日前,禁放區域場所的產權或使用單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標識設置、張貼工作,由安監部門負責落實。各單位不得擅自更改禁放范圍的劃定標準,也不得變更統一的禁放標志。
2、開展重大危險源排查,落實監控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有關部門完成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化學品和民爆物品儲存倉庫、油氣管道、電力設施、城市下水道、化糞池等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責任單位、所處位置、危險性質、安保措施、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制訂嚴密的安保方案和處置預案,明確每個重大危險源、禁放區域的責任人、責任單位、責任區域和控制措施。20xx年1月25日至2月9日,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場所)實行一個安全督導組包一個危險目標的工作責任制,實行“一對一”24小時守護,確保絕對安全。
3、加強銷售點安全檢查,確保安全。對許可的銷售網點,安監、公安、工商部門要采取聯合檢查的方式,對銷售網點的安全設施、滅火器材、禁放標識、專營標識、銷售品種等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同時,安監部門要加強銷售網點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要組織專門力量,加強銷售點安全監管,每個銷售點必須有1—2人專門看護,尤其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做好周邊燃放秩序維護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銷售點內的煙花爆竹。
(六)強化現場監管,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1、加強限制燃放區域燃放秩序維護。燃放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區燃放秩序自治組織,組織社區志愿者,維護燃放秩序。特別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點時段,要組織黨政機關干部、居(村)委會、內保單位的治保積極分子及其他社會力量,劃定維護力量責任區域,開展街面、小區、大院巡邏監控,保證維護力量責任區無縫對接,真正做到每條街道、每個小區、每個大院、每棟樓群都有干部、群眾看守。各地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由各單位組織力量進行嚴防死守,要明確看護責任單位、責任人、責任區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訂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準備,確保禁放區域和禁放場所絕對安全。
2、強化消防滅火和傷員救治措施。20xx年1月10日前,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集中組織開展清理可燃物行動,消除火災隱患。要督促限制燃放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自備消防力量,配備簡單滅火器材,積極開展消防滅火演練,掌握滅火知識,在第一時間對火情進行有效撲救、控制。縣公安消防大隊要針對居民棚戶區、危舊房密集區、消防車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場所,制訂消防滅火預案,落實值班執勤力量。在重點時段,要啟動二級戰備方案,派出消防車在各主要道路上進行巡視。衛生局要組織各級醫療機構,做好應急救援準備,確保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3、加大非法燃放行為的查處力度。全縣xx機關要嚴格依法嚴肅查處禁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在文化娛樂場所非法燃放煙花以及“冷煙花”、“舞臺效果劑”等行為。要加強焰火晚會燃放活動的監管,各地舉辦焰火燃放活動必須按照《條例》和《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GA183—20xx)的有關規定,提前向公安機關申報,取得許可后方可燃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燃放活動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緊緊圍繞“確保安全”這個核心,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和保安全、保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保證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區、本部門得到全面認真的貫徹落實。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監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逐項監督檢查。凡因工作不落實或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特別是對于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控制、執法等工作不落實、不到位,導致行政區域內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大事故傷亡的,將依法嚴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情況報送,暢通信息渠道。各鄉鎮和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與縣燃放辦的工作聯系,通報情況,暢通信息,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20xx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總結于20xx年2月14日前報縣燃放辦。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減少噪聲擾民和空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寧德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規定》(寧政〔20xx〕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宣傳、政法委、文明辦、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建、生態環境、民政、民宗、供銷等部門組成的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線路;許可和監督檢查焰火晩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申請;依法查處在禁止燃放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組織銷毀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行政執法;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查處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占用公共場所、城市道路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依法查處因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和公共綠地的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噪音監測取證及大氣環境質量檢測,發布大氣環境污染預警,根據城市空氣質量情況啟動應急響應,提請縣人民政府根據響應級別采取應急措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宣傳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規定的宣傳工作,協調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開展廣泛宣傳,積極引導廣大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曝光違法燃放行為。
政法委負責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治)工作考評范疇。
文明辦負責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單位考核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酒樓、賓館、商鋪等經營者履行對消費者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提醒、勸阻和舉報義務;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工作,查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產品。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檢查煙花爆竹道路運輸,查處無危貨運輸資質的煙花爆竹運輸企業、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
住建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小區住戶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勸阻和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民政、民宗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做好群眾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勸阻和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內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合理布設煙花爆竹銷售網點,銷售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煙花爆竹品種。
縣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聯席會議負責綜合協調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上述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銷售和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C、D級產品范圍內的排炮和煙花。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燃放、分區域分時段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縣中心城區4.8平方公里范圍(含雙城鎮各社區、青鳳村,城郊鄉湄洋村、前山村等)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和清明、中元等傳統民俗節日的每日上午六時至夜間二十二時,其中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和十五不限時。
第八條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居民在舉辦婚喪喜慶活動時禁止燃放圈炮和煙花,允許燃放累計不多于1000響的排炮,但禁止在每日夜間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時間段內燃放。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及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祀場所可以在本場所內指定區域燃放。
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燃放。
劃定限放區域以外的城郊鄉(除湄洋村、前山村)、乍洋鄉、東源鄉、宅中鄉、富溪鎮、黃柏鄉、楮坪鄉、英山鄉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下列地點和區域任何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廣播電視臺等重要單位;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七)城市主次干道、隧道及地下通道;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上級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樓道、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喜慶活動,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居民、村民在民間風俗、婚喪喜慶等活動中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事前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做好信教人員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提醒、勸導和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第十三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從事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顧客提供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有關規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關防范工作;對于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做好視頻取證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違法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對宴席活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做好視頻取證工作,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查處。
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燃放煙花爆竹毀壞環境衛生設施、園林綠化設施和公共綠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縣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除依法接受行政處罰外,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超過許可證件核定的有效期、品種、規格的煙花爆竹,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柘榮縣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柘政辦〔20xx〕21號)同時廢止。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下簡稱零售經營者)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統稱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類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制定并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和提升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防雷設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設計、施工,確保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工藝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儲存規模投入生產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后,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基礎設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符合性檢查,并依據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相應的改進、完善措施。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并實施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八條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工具、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九條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采用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前,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論證。
第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二)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
(三)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
(四)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五)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八)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
(九)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
(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一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生產區、總倉庫區、工(庫)房及其他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所有工(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零售經營場所應當設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邊嚴禁煙火、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標志。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等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危險工序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三條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場所。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經營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煙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后銷售,不得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零售經營者不得在居民居住場所同一建筑物內經營、儲存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采取技術、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如實記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向本企業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全面掌握當日各崗位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24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信暢通。
第十七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區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和車輛的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禁止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
第十八條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建立并實施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采取安全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禁止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禁止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禁止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
第二十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危險物品。
第二十一條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儲存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或者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二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對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清理沖洗。
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切斷被檢測、檢修、維修、改造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簽訂規范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出庫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所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置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不得留存過期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經營者及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配送煙花爆竹抵達零售經營場所裝卸作業時,應當輕拿輕放、妥善碼放,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八條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并接受批發企業配送服務,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制定并落實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并承擔檢驗檢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委托檢驗檢測結果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監督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二)未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六)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七)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八)其他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4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現象。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5
一、經理安全職責
1、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xxx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xxx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xxx%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xxx全公司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經理在副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安全員職責
1、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經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4、制定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5、對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經理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變動方案的xxx工作。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
8、負責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三、工人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加強設備維護,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四、專職安全員崗位職責
1、在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本企業安全檢查、安全防患、安全生產指導工作。
2、負責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的執行和實施。
3、每天必須按時對生產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在檢查中,了現各種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并及時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4、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并落實有效措施;發現重大隱患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同時做好隱患的查處及整改記錄。
5、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按“三不放過”原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和做好事故記錄。
6、每天對全公司的安全情況進行登記,對違紀、違章、大小事故隱患、大小安全事故登記在案,并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
7、深入庫房,監督并協助各保管員搞好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在經理的領導下,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定期xxx全公司職工進行消防演練和應急救援演練。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6
煙花爆竹流向登記,本公司主要是指煙花爆竹購入、銷售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對取得的來源、給付的去向進行登記,體現經營(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經營(批發)企業與經營(零售)單位之間的來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有效的管理過程。
1、登記方法
根據《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范》(AQ4102-20xx),對本單位煙花爆竹產品的來源、去向進行登記。
2、登記要求
(1)凡與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流向相關的供貨(指提供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購買(指到批發企業進貨的零售企業)單位的信息都應分別在《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供貨單位信息登記簿》、《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購買單位信息登記簿》進行登記。
(2)對所購進產品的代碼、名稱、類別、級別、規格、型號、含藥量、體積等均應在《煙花爆竹經(批發)企業產品信息登記簿》中進行登記。
(3)對《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確定的各類別煙花爆竹產品(非禁售),每一個類別產品的購入或售出均應在同一個產品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產品流向登記簿》進行登記。
3、管理要求
(1)公司的登記人員每日應按購入清單和售出清單,及時按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認真、詳實、準確進行登記。要有效管理煙花爆竹流向,保證在某一檢查時期內,產品的來源、去向和庫存平衡,即:檢查期期初庫存+來源量=檢查期期末庫存量+去向量+合理損耗量。
(2)煙花爆竹來源和去向必須合法、合理,應及時核對產品來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須立即終止執行,登記進入、流出和庫存的煙花爆竹產品與登記記錄的內容必須一致。
(3)應定期核查庫存實物與登記記錄是否相符,發現不相符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和當地安監部門報告。
(4)公司的流向登記記錄信息應保存2年備查。
4、商品購進、售出管理
(1)所購進的產品必須是國家批準的正規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產品標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商品級別必須與公司經營(批發)許可范圍相適應,不準購進、儲存超出經營范圍的產品,不準購進摩擦類煙花爆竹產品和含有氯酸鉀的禁售、不合格產品。
(2)公司只許向持有零售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銷售煙花爆竹產品;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備煙花爆竹銷售資格的'個人、經營商、單位或其他機構批發出售煙花爆竹產品。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
1、經營單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負責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經營法令、法規和制度,組織實施本單位有關安全管理、文明經營的決議。
2、關心愛護職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3、制定或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經營措施和計劃。
4、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正確處理安全與經營之間的矛盾問題,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堅決落實整改。
5、制定煙花爆竹應急救援預案,熟悉和掌握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發生意外時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練。
二、采購、銷售人員責任制
1、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以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經營過程中異常情況,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等行為。
4、負責向供貨方索取許可證件,不得從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產品。
5、清楚購進、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及數量,嚴禁采購假、劣質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健全購銷臺帳。
6、不銷售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產品。
7、銷售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知識、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應向購買者提供所購買產品的危險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
8、保持經營場所的整潔衛生,愛護公共設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勞動保護用品等。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9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10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11
1、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銷售期間,銷售點應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營業執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3、煙花爆竹銷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培訓資格證書;
4、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5、煙花爆竹銷售單位應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制度及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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