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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時間:2023-02-10 14:30:00 曉怡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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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精選18篇)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精選18篇)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數據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帳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數據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2

  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批準、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后方可繼續休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后,不是因為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鑒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鑒定。經縣級以上醫務鑒定部門鑒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經鑒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準其繼續休假;每滿六個月再進行鑒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行;三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六個月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并嚴格規范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準、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基礎性績效工資,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縣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 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財務預算是指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單位特點、發展計劃、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縣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九條 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單位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單位根據年度單位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十一條 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縣級財政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有關規定使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相關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縣級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

  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范、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的分類按國家的統一標準設置。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采購由縣采購中心統一采購。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鑒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準后核銷。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準或者備案。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八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九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劃轉撤并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開發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準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二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局務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4

  一、事假:

  1、教師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教師應盡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盡量安排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滿1天扣2分,請事假累計半天扣1分。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3分。(教師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后,視為請假,未經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署意見后,報縣教育局審批,將辦理的病假請假條報學校后視為請假。

  2、教師請病假在3天以上的,教師到中心學校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并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視為請假。

  3、教師請病每月假累計滿1天扣1分(含1天)。請病假每月累計半天扣0.5分。教師請病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1.5分。(教師病假一學期累積滿5天,超出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三、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中心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并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后方可離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戶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后,由校長審批。

  3、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師請事假1天以內的或請病假在1天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3天或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長處辦理,學校校長不給予批準辦理。

  六、曠工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雇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準而擅自脫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服從組織調動、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崗工作者。

  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按照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5

  一、實行請銷假制,教職工持請假條請假,假期到時必須銷假。請假時先到部門領導處請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門領導的審批假條到學校請假。嚴禁不假離校和請霸王假,嚴禁無病呻吟和小事長假。

  二、除婚喪嫁娶按規定請假外,教職工因其它原因請事假應嚴格控制,一學期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7天。請假在3天內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審批,4--7天由教育辦公室審批。

  三、病假,7天以內由學校審批,7天以上15天以內由教育辦公室審批,15天以上由本人書面申請,并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經學校、教育辦同意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的工資待遇按蒼教[2003]14號文規定執行。

  四、學校規定:

  1、事假期合計超過7天的,從超過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資(含津貼74元)扣出勤款,全期無事假的給予獎勵。

  2、病假連續超過14天的不發該月74津貼,連續超過兩個月的不發該期(半年)的74津貼。(文件規定的特殊病除外)

  3、對不假休假,越級批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假,超期休假等,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的報上級追究紀律責任。短期曠工處日均工資3--5倍的教育費,連續曠工15天以上的'學校不安排工作崗位。

  4、凡期累計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無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優,不能評模。

  五、學校開會、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的請假與此規定相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6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

  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并于休假前將審批后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于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并于假后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準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并經權限領導核準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說明,核準后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7

  根據教育局《關于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準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 醫院確診為癌癥、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匯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為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 胎者),產假為120天,產假期間,采取了節育措施、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二、審批權限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小學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先經本校校長簽字后到中心校審批登記,方可離崗。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為規范公司考勤度,請假統一由公司行政運營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部門負責人和廠長審批后,在行政運營部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告知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告知部門負責人,并繼續正常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

  (一)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扣除。

  (二)病假:按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休假為宜,并取消實際假期天數、

  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章請假規定

  一、事先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并填寫請假單,經審批后方可離開。

  二、未辦理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三、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車間人員及項目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兩天告知部門負責人,并在假期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審批完成后,送行政運營部備案。

  2、管理人員,請假必須提前兩天告知副總經理,并在假期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審批完成后,送行政運營部備案。

  五、公司內部管理人員請假,均需在行政運營部備案,請假人必須在請假單下備注聯系電話,以及緊急聯系人和電話,以方便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六、本公司員工請假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七、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在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去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八、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代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十、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要求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均以曠工論處外,并以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一、本規則經公司總經理簽字后生效執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9

  為加強對學生的管理,保障學生的安全,規范學生出入校門的手續,特制定本請假制度,要求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1、學生因事(病)請假時,必須出具家長簽名的請假條。超過一周的請假手續要存入學生檔案;超過3個月的請假時間,要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2、學生在校期間,因急事(或病)在請假離校前,憑班主任簽名的`假條出門,出校門時把班主任簽名的假條交門衛,回校時到門衛處銷假。門衛將記錄請假學生的出、入時間,供班主任查對學生是否按批準的時間按時返校;對不按時返校的學生,門衛有義務及時向班主任反映。

  3、需續假或急病、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可電話向班主任請假,過后到班主任處補齊請假手續,用于備案。

  4、請假審批權限:兩天內由班主任批準;三天至一周內由級部主任批準,并告知教導處;超過一周由教導處批準,并告知分管校長。

  5、不按學校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0

  為嚴肅工作紀律,強化學校管理,保證正常的秩序,根據巴區委組發(20xx)16號,巴州教發(20xx)2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請假規定

  (一)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假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的除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

  2、女職工在醫院分娩的,由醫院出具女職工純母乳喂養產假證明,增加產假一個月,享受出勤待遇。

  3、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含多胎生育或無證生育)。

  4、不允許超計劃生育,如有違者,除按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外,學校扣除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和績效工資。

  (二)婚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由校長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晚婚(男不得早于25周歲,女不得早于23周歲且初婚的為晚婚)條件的增加婚假20天。

  2、教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教職工親生兒女婚嫁,給予3個工作日假期,家居農村的增至5天。

  4、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增加的晚婚假視為出勤。途中的車船費自理。

  (三)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由校長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教職工祖父母、岳父母亡故,給予3個工作日喪假,家居農村的可增至5天。

  2、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準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教職工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自理。

  (四)病假

  1、3個工作日以內病假,持社區(鄉鎮)級衛生院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教職工履行請假手續。3個工作日以上病假,教職工持區(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

  2、教職工因公(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3、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4、教職工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5、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2)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6、病假期間的績效工資發放:

  三個工作日以上的一般性病假,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住院病假和手術康復期內的病假,不享受每天30元的績效工資。特殊情況,經學校行政研究,酌情處理。

  7、試用期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的病假待遇,按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

  (五)事假:原則上不得批準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病假等以外的事假,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全期累計不得超出3天。超出3天的自第4 天起,每天扣工資40元,同時不享受每天50元的績效工資。

  (六)學習假:

  (1)教師參加自學考試、函授學習,學校集中組織的學習和單位派出去培訓,憑通知批假,視為出勤。

  (2)教學政治學習、例會、及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組織學生課外活動、升旗儀式、教研活動等無故缺席一次扣100元,請假一次扣30元,請假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每次扣60元(婚假、喪假、學習培訓假、因公出差和履行請假手續的病假除外)遲到、早退一次扣20元。

  二、 請銷假審批

  (一)請假審批

  1、教職工請探親假、產假、病假、晚婚假和10個工作日以內的事假: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備案;

  10個工作日(含10個工作日)至2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學校同意,由區教育局審批;

  20個工作日(含2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巴州區教育局審批并報人社部門備案(累計滿20個工作日的事假要扣發工資);

  超過30個工作日的病、事假:由區教育局同意報人社部門審批。

  2、所有請假必須寫假條,提前辦理手續,獲準后方可離崗。在校長處批假、若校長外出,3日以內的假期可在分管教學副校長處批假。

  3、請假獲得許可后,請假人持假條到教導處登記、調課,若未有送到者,視其無效。

  4、3天(含3天)以內的'短時請假自行調課,在請假條上寫明代課教師的姓名,可采取補課或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方式,自行負擔代課費的按每課時30元的標準發給代課的教師。由學校安排的代課按每節20元的標準補助給代課教師。

  5、禁止自行調課,教師需要調課必須經過教導處,否則,對調課雙方按每節5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

  6、禁止擅自離崗,按耽誤課時每課時100元標準扣除績效工資,任課教師本人承擔安全責任。

  7、教導處、辦公室憑假條做好缺勤登記,每月底匯總后交校長審批后由報帳員在發放工資或津貼時扣除。

  (二)、銷假程序

  請假期滿后,憑單位的上班證明到審批機關辦理銷假手續。其中請病假的,還需憑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和醫保局的報銷證明到審批機關銷假。凡請假期滿未按時銷假的,從次月起停發工資或執行相關政策規定。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對教職工不假外出的處理

  1、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或一年累計曠工在10日以內的,責令其檢討。

  2、教職工連續曠工在5日以上15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30日以內的,其余人員連續曠工5日以上10日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在10日以上20日以內的,除書面檢討外,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3、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予以辭退;其余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日的,予以解聘。

  4、曠工期間,學校扣發曠工期間的工資和相應績效工資,并承擔曠工期間發生的教育教學安全管理責任。

  (二)、對長期病假和特殊病的處理。

  1、凡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6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享受年度績效工資。

  2、對以請病事假為名,在外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活動,一經發現,停發其工資,符合辭退解聘條件的,予以辭退解聘。

  3、對身患癌癥、精神病等一時難以治愈的人員,憑市級以上公立醫院醫學鑒定證明并經人社部門調查核實后作特殊情況處理。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請假程序

  第二條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請假標準

  第六條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請假規定

  第七條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并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假期計算。

  1.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并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準頒行。

  一、病假:1.病假證明必須由公司指定的正規醫院開據;

  2.員工拿回公司的病假憑證必須包括:

  1)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情診斷書;

  2)二級以上指定醫院醫生的病假建議書。

  3.如果公司發現病假證明不合格將視為事假扣除該員工當天相應的工資及全勤獎;如有造假行為且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

  4.員工病假每月審核期間為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請病假不能超過1天

  2)每月累計病假>1≤2,扣除全勤獎100元

  3)每月累計病假>2,扣除全勤獎200元

  其余工資嚴格按照公司人事部《員工守則》《員工手冊》中第2.5款關于病假工資規定的扣除比率執行(詳細規定見公司《員工守則》《員工手冊》)。

  操作規則:員工必須在休假后一周內將休假單遞交行政人員登記,如果超過一周(指從休假回

  來當天開始計算)仍未交假單的公司一律按事假處理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2.經公司批準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必須提前一周提出;

  3.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于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4.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三、年假:

  公司將給予員工年假以使他們在工作之余獲得充分的休息時間,公司鼓勵大家充分利用自己的年假進行休息。

  享受帶薪年假條件如下:

  1、所有公司員工在服務期滿一年后均可享有12個工作日的年假,服務年限每增加一年,年假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個工作日,年假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員工無權享受年假。

  2、在服務的第一年,員工可享受的年假應根據該年的雇用時間按比例計算:

  工作日數÷365天×12天

  3、員工雇用終止時,未休年假應根據該年的雇用期限按比例計算平均工資:

  月基本工資÷21.75×剩余年假天數

  休年假必須提前申請:

  1、請假≤1的'申請,必須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

  2、請假少于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

  3、請假連續五天的申請,必須提前一周提出;

  4、請假超過連續十個工作日的申請,必須提前兩周提出。

  操作規則:任何員工休年假,必須填寫正規的年假申請單,并提交部門經理批準,再遞交行

  政人員登記,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補假單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員工的年假單主管交、主管的年假單經理交。)

  四、遲到(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1、每月累計遲到≥3次或累計遲到時間≥20分鐘,扣除全勤獎100元。

  2、上班、開會、培訓遲到、無故缺勤后,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1)遲到在10分鐘以內,累計2次不計入警告;超過2次后,每次記口頭警告一次;

  2)每次遲到只要超過10分鐘,即口頭警告一次;

  五、加班(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

  員工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須經部門經理事先同意,獲準的加班時間是作

  為加班費支付或補休安排,部門經理可根據工作性質和具體情況的不同決定補償方式,且必須遞交正式的加班申請單。

  調休申請

  1、周末加班的員工可按公司規定補休,補休時間必須在加班的當月休完,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計算;

  3、需要補休的員工必須提前遞交正式的加班調休表(即休假申請表),如果未收到加班調休表將等同休事假處理。

  加班工資計算公式:

  1、一般工作日: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

  2、周末: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0

  3、公眾假期:月基本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0

  申請程序:員工根據工作需要,在加班前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注明加班原因和預計時

  間,遞交給部門經理審批,加班完成后,員工必須在《加班申請表》中注明實際的加班起止時間,經部門主管簽字后遞交給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再統一將部門的加班申請表遞交人力資源部

  六、考試假

  試用期滿的雇員一年內可申請不超過5天的考試假,僅在考試日與工作日沖突時才準許請考試假,而且考試科目須與雇員申請考試假時在本公司從事的工作有關。

  雇員應在考試假之前至少30天向直屬主管說明其申請考試假的打算,并填寫《休假申請表》,經主管簽字同意并附上準考證復印件后,遞交至人力資源部。雇員還應向公司報告考試結果。

  公司保留當雇員在發布考試結果之后12個月內離開公司時,向其索回支付給該雇員的每一天考試休假的工資全額的權利。

  七、婚假

  試用期之后,雇員經出具證明,在其首次合法結婚時,可享有婚假。

  在25歲之前結婚的男雇員和在23歲之前結婚的女雇員可享受3天婚假;在上述年齡之后結婚者,可享受13天婚假

  婚假應在結婚前或結婚之日后三個月內連續休完(不分工作日或周末)。婚假需提前至少一個月提出申請,員工在婚假期間享受正常工資。

  八、產假

  女雇員享受計劃生育規定的產假:

  1、懷孕三個月后,女雇員有權享受每月半天帶薪的孕婦檢查假;

  2、懷孕六個月后,不應安排上夜班,必要時,工作崗位應做臨時調整;

  3、包括分娩前的15天假在內,女雇員可享受共90天產假,并享受全薪工資;

  4、其嬰兒不超過一歲的女雇員,每天可享受1小時帶工資的哺乳假;

  5、產假必需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連續休完。

  懷孕女雇員應當與其直接主管討論與懷孕有關的日程安排和計劃,以便提前做出適當安排。

  九、計劃生育假

  妊娠不足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雇員可享受15至30天流產假;妊娠超過4個月做人工流產的女雇員可享受42天的流產假。女員工在流產假期間,可享受工資。

  為計劃生育目的而采取有關醫療措施的雇員可享受1至14天計劃生育假,有關員工在計劃生育假期間可享受工資,在生育后三年內做人工流產,可視為病假處理。

  計劃生育假必需在采取計生措施后一次性連續休完。

  十、喪假

  已過試用期雇員在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時,可享受5天喪假;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可享受2天喪假。休喪假應事先獲得批準(有正當理由則可免除)。

  喪假僅在事發后五天內有效,并且應在這五天內休完。如果上述親戚的葬禮不在員工工作當地舉行,則根據距離而定,增加不超過三天的旅程假。在上述假期內員工將享受正常工資。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2

  一、公假

  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本人所在級部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的,須經校長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10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視為照顧性事假,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但照顧性事假不順延,并計入個人事假天數累積。

  5.事假期間(照顧性事假除外),按天數發給日均工資的50%。本人日均工資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級部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批準。

  2.教職工因探親或在外出差時生病,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3.醫療期規定依據教職工在學校服務時間的長短,可享受不同天數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算做病假,其天數的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服務期(年)醫療期(天)試用期內5試用期滿—12個月(含)15第2年(含)—第5年(含)30第6年(含)—第8年(含)6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后180教職工在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勝任學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時,學校可對其解聘。

  4.教職工病假期間依其在板橋高級中學服務時間的長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資待遇。服務期(年)應發工資比例(%)試用期內50試用期滿—12個月(含)60第2年(含)—第5年(含)70第6年(含)—第8年(含)8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后100其計算公式如下:病假工資=日均工資×病假天數×應發工資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④婚假的時間計算不含節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24周歲(含)以上的女教職工第一次生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有醫生證明的,增加產假15天。男教師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產,懷孕在四個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個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④女教師生育后小孩未滿一周歲,每天可享受1小時的哺乳時間。

  ⑤產假、計劃生育假的時間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教師的固定工資照發。固定工資是指教師結構工資中基礎工資按月發放部分;未實施結構工資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個月核定。

  ⑦在規定的陪護假期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時,給喪假1天。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的時間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③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醫院證明和經有權部門鑒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后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但應扣除保險給付。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②安排課務及有關工作,并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級部主管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3.教師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務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傷假、產假外,其承擔的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一般由請假者自行負責安排,確有困難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協助安排。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于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分管人力資源的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并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3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公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準;1天以上的,須經主持工作的副校長批準,7天以上的報經校長批準。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兩周,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準假,特殊情況必須經中心校批準。超過規定天數的扣發日平均工作津貼(日平均工作津貼=月工作津貼÷21.75天)

  3.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請事假,須履行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自己安排好課程,如若出現空堂,將按曠工課處理。

  三、病假

  教師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7天以內憑鄉鎮中心醫院及以上醫院證明報請學校審批;7天以上者,憑縣級及其以上醫院證明,并由本人書面申請、學校簽署意見后報中心校審批,其待遇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學期病假7天以上不滿1個月者,扣發當月工作津貼的50%;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者,扣發第每月工作津貼的60%;2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扣發每月工作津貼的.70%;3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者,扣發第每月工作津貼的80%;4個月以上5個月以內者,扣發每月工作津貼的90%;5個月以上者扣發全部工作津貼。

  四、法定假

  1.婚假

  ③教職工結婚,原則應放在寒暑假進行。如根據自己實際情況確需請假的,可準婚假7天。

  ④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累計計算產假,產假90天。

  ③在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教師的工資照發。

  ④女教師在生育期內計劃外懷孕做手術者第一次按病假處理,第二次按事假處理。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級的辦理。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

  ②請假教師安排好課程及有關工作(事假),并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

  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

  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務主任和校長請假,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教師請婚假、產假、喪假、病假由學校教務處安排教學工作;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程,若出現空堂課按曠工處理。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于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主持工作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六、關于上課遲到、私自調課、曠工、曠課的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曠課論處:

  (1)教師擅自停課、私自調課以曠課處理。

  (2)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4)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等),無正當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5)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學校者;

  (6)經教育仍不服從學校安排,拒不到崗位工作者;

  (7)學校教師應按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以曠工論處。

  2、教職工曠課一節扣50元,一個月曠工1天及以上者扣發當月工作津貼。

  3、凡有曠課、曠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評優,年終不能評為先進;一學年累計曠課3節以上或曠工1天者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七、本制度從20xx年九月一日起試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4

  第一條為統一員工請假標準,規范請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本管理辦法適用于xxxx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xx集團有限公司其它子公司可參考執行。

  第二條有關請假的說明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并于休假前將審批后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于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并于假后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準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并經權限領導核準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說明,核準后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第三條事假:員工因私人原因向公司申請暫離工作崗位并獲簽準的假期。員工請事假期間,停發當日全額薪資。

  一年事假超過20天者,視為不具備工作條件,予以辭退。

  第四條病假:因個人自身健康狀況,員工可申請暫離工作崗位進行醫治并獲簽準的假期。病假需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資料作為證明材料,否則不得按病假計。

  一月中病假兩天(含)以內的,病假期間薪資發放除績效工資外的其余所有工資,超出部分停發當日薪資。因重病需住院者,住院期在一個月(含)以內的,期間按50發放薪資(不含績效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超出天數停發當日薪資。

  一年中病假累計超過40天者,視為不具備工作條件,予以勸退。

  第五條婚假: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并登記結婚的員工,可享受5天婚假。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的可增加10天婚假。員工再婚4天假期。請婚假的員工必須提供有效的婚姻證明,婚假只可在領取結婚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假期薪資除績效工資外的其余工資按100發放。婚假需連續享受,不可分開使用。試用期內員工不享受婚假。

  第六條產假:是指女員工在符合有關婚姻等法律的范圍內分娩或流產期間,所享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帶薪假期。

  1、女員工請產假需在預產期八個月前提出申請,并在產假申請時提供本人結婚證、準生證,同時提供醫院證明。

  2、女員工產假正常生育者為90天(日歷),醫院證明屬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產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其余工資全額發放。

  4、非計劃生育的產假按國家有關政策標準處理,由此給公司贊成的損失,公司有權責成其承擔。

  5、女員工在嬰兒周歲前可享有每天1小時的有薪哺乳假。

  第七條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去世,給假6天;非直系親屬去世,給假3天。假期薪資除績效工資外的其余工資按100發放。

  第八條工傷假:因工作所引起的病假(工傷假),員工可享受一定的醫療期,以縣級以上醫院相關證明為準。醫療期以醫療終結為期限,最長為12個月。醫療期結束,按普通病假處理。

  第九條探親假:

  1、公司從外省招聘或調來xx工作的工作人員,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共計28天,可報銷戶口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臥票一次往返;部門正、副經理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以上職務的管理人員,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共計28天(含春節),可報銷戶口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臥票三次(含春節)。家屬有來xx探親的同等車票可代替本人車票報銷。部門經理如遇特殊情況經公司分管經理以上領導批準的`可由乘火車改乘飛機。

  2、在xx當地招聘的、籍貫在省內但非xx市的工作人員,如果不享受每月55元的交通補貼,每年春節可報銷籍貫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座票或汽車票一次往返。

  3、在xx招聘的籍貫、戶口在省外的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報銷往返車費,不享受探親假期。特殊引進人才(總經理審批)除外。

  4、凡在xx招聘的員工休息假期以公司統一放假時間為準。

  5、公司從高校招聘的應屆畢業生,父母在外地的單身員工,如果不享受每月55元的交通補貼,每年可報銷父母所在地至xx的火車硬臥票或汽車票一次,可連續享受五年。

  6、有薪假28天的人員應分三次以上休假。除春節假外,其余每次不得超過7天。

  第十條凡與本管理辦法有沖突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并自二〇xx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5

  為了推行制度化管理,貫徹“以法治校”理念,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續推行制度化管理,結合學校情況,制定《初中教師請假制度》。

  一、請假類型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教師應盡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每月一天。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準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可請病假,時間根據病情而定。

  3、婚假教師結婚,期限不超過一周。

  4、產假教師計劃內生育的可請產假,期限按上級文件執行;計劃外生育的原則上不予準假。

  5、引流產及絕育手術假教師引流產或做絕育手術的可請此假,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周。

  6、陪護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的可請陪護假,請假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

  7、喪假教師直系親屬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請喪假,請假期限為三天。周年時準假一天,三年時準假兩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師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請此假,期限不超過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10、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填寫“初中教師請假單”。

  11、請假不超過三天的,本人自行調好;請假超過三天的,由教務處協調安排其他教師上課。

  12、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主管領導批準;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校長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內的由中心校批準;請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報教育局批準。

  13、教師請假期滿要向準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14、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負責人要合理使用準假權限,不準越權準假。

  15、學校校長請假三天以上的要報中心校批準,并安排負責人代為處理學校工作;學校其他負責人請假要報校長批準。

  16、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17、請假超出規定時間的每天扣除工資20元,曠工每天扣除工資40元。

  18、每月全勤獎:教師每月全勤獎勵10元;

  19、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

  20、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6

  一、請假類型

  1、事假學校實行五天工作制,教師應盡量把個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時間之外,確因具體事情調整不開的,可請事假。

  2、病假:確因身體不適需住院或在家治療的,憑醫院證明可請病假。

  3、婚假、產假、喪假的請假,期限按上級文件執行;

  4、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師需要請假的(如自學考試、職稱晉升等),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假期。

  二、請假手續

  5、教師請假需辦理書面手續,安排好功課,填寫“陽雅鎮小教師請假單”。

  6、請假不超過一天的.,由教導處批準;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分管校長批準;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由校長批準,請假七天以上的報教育局批準。

  7、教師請假期滿要向準假部門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需要繼續請假的要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要求

  8、教師請假理由要真實充分,準假部門負責人要合理使用準假權限,不準越權準假。

  9、教師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超假不辦理續假手續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視為曠工;特殊情況下應先電話請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內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四、調課要求

  10、當天確實需要換課的教師,要到教導處填寫調課單,經被調課教師簽字、教導處批準,才能離校。如果私自調課,雙方各扣10元處理。

  11、制度未盡事項視具體情況參照本制度執行;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校委會。

  1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7

  1.病假

  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病假者需提前1天向學校行政請假,并交三甲醫院開具的病假單證明。事先未請假或請假未同意而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園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假

  教職工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在正常工作的時間內去處理的,應提前上交事假條,征得學校同意方可請假。如無充分理由,則不應準假,一般連續事假不超過五天。事先未請假或請假未同意而不來上班者作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園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婚假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教職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4.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請喪假三天;教職工的非直系親屬(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請喪假一天。

  5.生育假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6.哺乳假

  對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教職工,每天給予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因未滿一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故需扣除相應的工作量津貼。

  7.曠工

  曠工者不享受自曠工日起12個月內的幼兒園各項福利待遇,年終考核不合格,扣除年終獎金。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制度 篇18

  1、請假流程:請假前可事先咨詢有關政策,寫好假條,寫明請假原由和請假天數,假條上交辦公室,并主動與教務處、政教處等部門聯系,落實請假期間的教育教學工作(如教學、班主任工作等),把落實情況向辦公室說明。

  2、婚假規定:國家規定1-3天,晚婚(雙方)則可享受14天。

  3、喪假規定:請假人直系親屬死亡有1-3天喪假。

  4、產假規定:順產3個半月,剖腹產4個月。

  5、工傷規定:根據20xx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xx年4月27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6、坐班規定:40周歲以下教師坐班,坐班時間為8:00-11:00,13:00-16:30。請假半天以內的請向備課組長說明情況,一天之內不到校的向教研組長請假,備課組長或教研組長及時向辦公室反映組內教師請假情況,如有調課或代課要求須向教務處匯報,請假一天以上的要與辦公室聯系。

  7、有關周一升旗與教職工大會考勤的有關規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升旗儀式和教職工大會的教職工要主動與辦公室聯系,因私不參加活動的應寫假條請假說明情況,參加活動遲到或早退的教職工要主動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8、公示規定:辦公室將及時把出勤情況在網上公布,如有差錯請諒解并與辦公室聯系。

  9、統計與獎勵:每學期結束前要進行考勤統計,全勤者將予以一定獎勵,凡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喪假、工傷等不扣獎金,病假、家人生病事假2天以內的.可拿全勤獎,大于等于3天的酌情扣考勤獎金,公出不扣獎金,凡事出有因的遲到或早退,只能給予一半出勤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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