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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6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1
1、使用的安全標志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標志。
2、倉庫大門及圍墻外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語。
3、庫房外墻及庫房門口必須印寫安全警示標語或懸掛警示牌,設立警戒線。
4、倉庫內張貼懸掛安全警示標語。
5、確保警示語清晰、醒目、完整,警示牌不遺失。
6、加大宣傳力度,造成濃烈的'安全氛圍,警示內部職工和外來人員。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2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xx]56號)文件規定,本公司煙花爆竹倉庫最大儲存藥量超過5t,已滿足重大危險源申報條件,應按重大危險源進行監督、管理。為防止本重大危險源發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1、本倉庫應向當地縣、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申報,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2、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安全管理人員或倉庫保管員應及時對倉庫中的產品數量(藥量)進行記錄。
3、人防:每天24小時有值班守護人員,守護員要經過安全培訓,值班守護人員嚴禁飲酒上班、私自脫崗;夜間至少巡邏三次,并做好巡邏記錄。
4、犬防:庫區養犬,輔助夜間值班。
5、安全監控與報警設施:采用科學、有效、實用的`監控與報警設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安全。
6、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主要負責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整改,及時消除隱患;特別是重大危險源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時,要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協同處理。
7、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并做好演練記錄。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3
由于煙花爆竹產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險的特性,倉庫區為儲存重地,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制定本制度:
1、倉庫保管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
2、嚴禁在庫區內動火、抽煙;嚴禁在庫區內,或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試放煙花爆竹產品。
3、嚴禁在庫房內臨時拉線用電照明;嚴禁在庫房內用鐵器清理垃圾。
4、嚴禁酒后進入庫房;嚴禁將火具帶入庫房。
5、嚴禁兒童進入庫區玩耍;未經批準,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庫區。
6、進入庫區的車輛必須加戴防火罩,車輛在裝卸時必須熄火。
7、進入倉庫接觸煙花爆竹產品的人員必須觸摸靜電接地裝置,導出身上的靜電;嚴禁穿戴釘底鞋、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物;嚴禁在庫房內打手機等。
8、作好進出庫區人員登記。進入庫區人員必須將身上攜帶的火種交給門衛暫管。
9、在1.3級倉庫內嚴禁存放a、b級產品或半成品。
10、嚴禁在庫區非危險建筑內存放煙花爆竹產品。
11、倉庫內產品堆放要符合規范要求:堆垛間的通道距離不小于0.7米;運輸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45米;成箱產品堆垛高度不應超過2.5米;嚴禁過量儲存、超高堆放等違規堆放。
12、嚴禁在庫房內封、啟包裝箱。裸露、破箱的煙花爆竹產品應及時更換包裝或作銷毀處理,嚴禁在倉庫內長期儲存。
13、庫區內煙花爆竹的運輸、裝卸、堆放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嚴禁野蠻裝卸。
14、庫房內溫度超過35℃時,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15、庫區內的.消防、防雷、防靜電以及報警等安全設施不能隨便移動、損壞,必須保證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16、倉庫四周嚴禁堆放雜物或搭建任何建筑。必須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17、庫區內不能種植小麥、玉米、大豆等產生干秸稈的植物。
18、必須保持庫區內及周邊的經常性巡查,及時清除倉庫周邊的樹葉、干草、植物秸稈等易燃物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4
1、煙花爆竹庫區應按消防部門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保證性能完好,保證隨時啟動無故障,定期請消防部門指導消防演練、檢查,使員工掌握處理事故及緊急疏散等基本知識。
2、滅火器應定期送相關部門檢驗或更換,保持其處于良好狀態。
3、消防水源、消防蓄水量應保證滿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儲備不得隨意動用,使用后盡快補足消防用水。
4、庫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
5、加強對守夜巡查人員的責任心教育,做到巡查時不走過場,同時庫區安全管理員應定期進行消防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5
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含禮花彈)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的儲存、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產業布局納入本地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本地區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居住地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安全監督。
第四條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職責: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二)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體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和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管理,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實施產業技術改造,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
(四)供銷合作社應當加強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負責煙花爆竹產品及其包裝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煙花爆竹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列入審批、核準條件,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投資納入煙花爆竹建設項目概算。
(八)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花爆竹行業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其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程要求,在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并運用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
(一)煙花爆竹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等工序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其他從業人員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培訓。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煙花爆竹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鼓勵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單位免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雇用童工、在校學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員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從業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歇業、遷址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名稱等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發照部門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禁止在家庭和居民生活區域內生產加工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升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
(三)接受發證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其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煙花爆竹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五條禁止生產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紙、地老鼠等煙花爆竹危險品,但經省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三章儲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并設專人管理。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
(二)配備符合要求的專職守衛人員和保管員;
(三)配置完善的消防、防盜報警和防雷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煙花爆竹儲存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倉庫守衛看護、出入庫查驗登記和定期檢查、整理、清點等制度;
(二)庫房內儲存數量不得超過倉庫的設計容量,禁止在庫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四)進入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配帶火星熄滅裝置,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時應由保管員監裝監卸。
第二十一條在經批準設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不得增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煙花爆竹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的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經營者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經營不合格產品。
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二十九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憑證運輸。
運達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向啟運地公安機關送達《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從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制件經啟運地公安機關加蓋公章,具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原件的同等效力。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三十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應從業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與前后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四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大型焰火燃放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質。
承擔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燃放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等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大型焰火燃放資格。
大型焰火燃放現場臨時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六條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活動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依法取得批準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吊銷許可證,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無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距離內增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負責拆除;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負責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造成的損失,未經批準擅自增建的,由業主自行承擔;經批準增建的,由批準增建的部門承擔,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違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或者違法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煙花爆竹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及其原材料儲存、經營、運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瀆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以及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本辦法所稱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僅指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煙花(含禮花彈)、爆竹及生產用于煙花、爆竹產品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經營,僅指煙花爆竹的批發、零售。
第四十九條煙花爆竹的出口業務由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運輸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貿出口煙花爆竹的儲存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7
為了杜絕在施工現場及周邊30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全面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的制度
2、現場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告知,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清理現場及居民樓30米范圍內的`易燃物可燃物,灑水。
7、發現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每起罰款500元。
8、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
9、施工現場要實施24小時值班制,做到禁煙、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10、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11、制定禁放煙花爆竹管理方案。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8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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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倉庫管理員上班前必須穿戴好勞保用品,嚴禁穿化纖布衣褲、釘鞋、硬底鞋和帶火源火種進入倉庫;
2、熟悉各種產品規格、型號,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各種標簽標識醒目,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齊全;
3、倉庫應通風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電防潮,經常保持適當的干濕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準用石頭、磚塊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貨物的'墊托物;商品堆碼應整齊,留有間距,保持通道楊通;
①堆垛距內墻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貨架)之間留運輸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煙花爆竹存在質量變質、異味、發熱、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立即進行恰當處理;
6、商品收、發應核對清楚,防止錯收錯發;嚴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貨物;
7、倉庫內裝卸貨物時嚴禁推、拉、碰撞、亂扔、亂摔、防止事故發生;
8、嚴禁在倉庫內包裝、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盤點,做到物資清、帳目清、手續清;
10、保持清潔衛生,無灰塵、無雜物。
煙花爆竹倉庫安全的管理制度 10
一、安全檢查制度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環境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一旦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或更換。
4、認真落實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當地政府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學習煙花爆竹安全技術知識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定期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當地鄉鎮、街道及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3、對新招職工必須經過業務知識和規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規程之后,方能上崗營業。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煙花爆竹銷售專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掌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2、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并按許可范圍依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取得《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合法的批發公司進貨,不得從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銷售假冒、偽劣煙花爆竹及違禁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點)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零售經營單位不得銷售禮花彈和用于炸魚的春雷。
6、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7、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操作規程
1、煙花爆竹必須存在專用儲存場所,并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
2、經營和儲存場所應設立醒目的“嚴禁煙火”等警示標志,標明報警電話,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擺放電爐、取暖器、煤氣灶等生活設施。
3、儲存場所應陰涼干燥,通風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溫不能超過35℃
4、煙花爆竹必須登記造冊,分類堆放,整齊擺放。
5、經營場所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50箱)。
6、無地板的倉庫,地面要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鋪設防潮阻燃材料。
7、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拆、釘木質包裝箱和其它可能產生火花、引發爆炸的作業。
8、煙花爆竹進出,操作人員應輕拿輕放,嚴禁推、拉、拋、擲和碰撞。
9、儲存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1、負責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對零售經營場所及儲存場所的安全全面負責。
2、負責制定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監督執行。
3、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相關安全技術知識,落實本店事故應急救援人員。
4、經常性開展周圍環境及儲存部位的安全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5、從合法渠道進貨,實行專柜經營。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禁產品和無廠名、無廠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依法參加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經營管理的各項規定,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2、認真履行本店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員工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及時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3、認真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落實經營場所、煙花爆竹儲存場所的安全措施,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4、認真學習業務知識,掌握本店各類煙花爆竹的危險特性及應急救援措施。
5、熟練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6、參加安監部門和當地鄉鎮、街道組織的安全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負責做好入庫煙花爆竹的檢驗和登記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安監、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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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銷售點須做到專用倉庫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與其他雜物混放。
二、存放煙花爆竹專用倉庫要遠離明火、遠離水源、遠離震動源。
三、存放煙花爆竹專用倉庫不得使用電線及電源照明。
三、儲存煙花爆竹后要有專人負責看管,做到24小時不離崗,并做到定期查看。嚴防偷盜和其它事故發生。
四、儲存堆放時,嚴格按外包裝說明書進行堆碼,不得超限堆碼,防止事故發生。
五、在儲存倉庫內裝卸煙花爆竹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摔,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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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經營和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和各銷售點安全特對煙花爆竹購銷制定以下制度:
一、各銷售經營者須取得《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購銷行為。
二、各銷售經營者須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到具有煙花爆竹批發資格的行唐縣煙花爆竹專營中心購進煙花爆竹。
三、各銷售經營者制定購進計劃后報煙花爆竹專營中心,有專營中心統一配送。
四、各銷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五、各銷售經營者須在《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上載明的銷售地址銷售不得隨意改變銷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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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執行上級安監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自治區安監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串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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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
(三)車站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托兒所、中小學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七)山林、公園等重點防火區;
(八)酒店、賓館、娛樂場所及其周圍100米以內;
(九)集貿市場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所
二、以下區域除禁止燃放區外為限制燃放區: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柳市鎮、北白象鎮、虹橋鎮建成區。
三、限制燃放區可以在下列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節。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并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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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藥時要按照“少量、多次、勤運走”的原則限量領藥。
(2)裝、筑藥應在單獨工房操作。裝、筑不含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2人;裝、筑高感度煙火藥時,每間工房定員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時轉運,工作臺應靠近出口窗口;裝、筑藥工具應采用木、銅、鋁制品或不產生火花的'材質制品,嚴禁使用鐵質工具,工作臺上等沖擊部位必須墊上接地導電橡膠板。
(3)鉆孔與切割有藥半成品時,應在專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 .5m2,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4)貼筒標和封口時,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滯量的總藥量,人均不得超過裝筑藥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應在單獨工房內進行,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積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 kg;機器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時,每間工房不得超過2臺機組,工房內藥物停滯量不得超過2. 5kg;生產氯酸鹽引火線時,無論手工或機器生產,都限于單獨工房、單機、單人操作,藥物限量0.5 kg。
(6)干燥煙花爆竹時,一般應采用日光、熱風散熱器、蒸氣干燥、紅外線或遠紅外線烘烤,嚴禁采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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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運煙花爆竹時,只準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準使用鐵撬等鐵質工具。
2、門市和庫房內不得有熱源和任何明火,不準帶火柴、打火機、武器進入煙花爆竹庫房,不準穿化纖服、有釘鞋、硬底鞋進入庫房。
3、煙花爆竹產品必須分級、分類、專柜、專倉存放。
4、保持門店、庫房通風、防潮、降溫。
5、堆垛要整齊、穩固,垛距內墻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過2米,地面要布設墊物保持干爽,防鼠蟲咬壞產品。
6、要有專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處。嚴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藥量炮,禁止出售劣質不合格產品,防止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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