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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7 14:10:5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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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管理制度6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責任追究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6篇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1

  安全工作是學生宿舍生活老師的主要職責之一,包括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財物安全、人身安全等。作為樓層生活老師必須嚴格執行樓道寢室、設施設備的檢查、巡視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人身傷害等安全工作。為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身傷害責任追究

  1、學生因打架斗毆,生活老師未巡查或未及時到場勸阻、制止,造成傷害的。

  2、學生因違規用電、用火,生活老師未檢查出或未及時處理,造成傷害的。

  3、生活老師因清場不到位或午休晚寢查房未查出學生不在宿舍,造成學生發生意外傷害的。

  4、學生上下床鋪時,因扶梯、床擋板壞,生活老師未及時查看、上報維修,造成傷害的。

  5、學生擅自到宿舍屋頂平臺,生活老師未及時到場制止,造成意外傷害的。

  6、學生因違規爬窗,生活老師未巡查發現、及時到場制止,造成意外傷害的。

  7、學生擅自從非正常出口外出,生活老師未巡查發現、及時到場制止,造成意外傷害的。

  8、宿舍窗臺掉下重物,學生或從室內向室外拋擲重物,生活老師巡視不到位,造成意外傷害的。

  9、學生上下樓梯發生擁擠,生活老師未及時疏導,造成意外傷害的。

  10、學生在開水房打水,因地面濕滑,生活老師未及時拖干地面,造成意外傷害的。

  11、值班員因脫崗或監管不力,擅自放進外來閑雜人員,使學生造成傷害的。

  12、消防設施、設備檢查不到位,發生火災時貽誤撲救時機的。

  13、明知學生帶進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制刀具,不制止、不上報的。

  以上各條,一經查實,根據不同程度,除適當扣款外,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辭退等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玩忽職守送交公安機關進行嚴處。

  二、財物丟失責任追究

  1、生活老師未嚴格執行關門制度,造成財物丟失的。

  2、生活老師未嚴格執行巡視制度,造成財物丟失的。

  3、生活老師在學生宿舍內拾得財物,據為己有者。

  4、生活老師沒收學生違紀物品,據為己有者。

  5、生活老師未嚴格執行寢室鑰匙管理制度,造成財物丟失的。

  6、生活老師未及時發現宿舍內門窗、桌柜鎖已壞的安全隱患,造成財物丟失的。

  7、生活老師脫崗造成財物丟失的。

  8、值班人員脫崗或未做到外來人員登記、陪同,造成財物丟失的。

  9、值班人員監管不力,擅自放進閑雜人員,造成財物丟失的。

  10、生活老師監守自盜者。

  以上各條,一經查實,根據學生丟失財物的不同金額,給予生活老師(當事人)扣款。細則如下:

  案值500元以下:扣款100元,記嚴重工作失誤一次。

  案值500元—1000元:扣款300元,記重大工作失誤一次。

  案值1000元以上:扣款500元至丟失物品價值合計的1/2并直接辭退。

  監守自盜嚴重者,直接辭退,并視其情節上報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三、其他安全事故:

  按后果輕重給予適當扣款并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辭退等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以玩忽職守送交公安機關進行嚴處。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2

  為使全體教職員工更好地履行職責,高標準、高質量、高效率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盡量避免和減少工作中的失誤和差錯,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有序、快速高效運行。經研究決定,建立并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適用范圍:

  凡在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出現失誤和差錯,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追究對象:

  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及負有失職、失察責任的處室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

  實施辦法:

  1、由于學生違反紀律,和教師違反教學管理常規,而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及校長不在校時校內一切責任事故,由校長負主要領導責任。

  2、由于學生違反紀律和學校規定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分管校長負具體領導責任。

  3、由于管理不當違反操作常規和有關要求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各組室負責人負主要責任;由于各組室負責人工作失職、疏忽、違反操作常規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相關負責領導負相關領導責任。

  4、由于教師違反教學管理制度和課堂教學常規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教導主任負具體領導責任。

  5、由本班學生因違反紀律、學校要求規定,有不安全隱患未及時上報;電、火使用管理不當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班主任負直接管理責任。

  6、由于違反教育教學管理要求、規范或工作失職疏忽而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任課教師負主要直接責任。

  7、由于失職、疏忽、不細心、校外人員來校、師生離校后的電火管理不到位且有事未及時報告而出現的一切責任由門衛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若發生以上責任事故,視情對當事人作出談話誡勉、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和經濟處罰等處理。組織所在處室進行原因分析,舉一反三,查找問題和不足,并制定出切實可行整改措施,堅決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處室負責人和學校分管領導在適當范圍內作檢討,并實行經濟處罰。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3

  為進一步深化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有效地規范全體教職工的行為,塑造良好的人民形象,保證行風評議活動的順利開展,決定建立行風評議責任追究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對象

  這次行風評議是我園行風建設情況的一次全方位檢驗,是對全園干部職工作風的一次全方位檢驗。因此,行風評議責任追究的范圍包括全體教職工。

  二、責任追究的'主要內容

  行風評議事關我園形象,全園每個干部職工都要從自身做起,從身邊事做起,自覺維護單位的整體形象。在行風評議中如發生下列情況的,將嚴肅追究相關科室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1)對評議組的檢查和質詢不予配合,態度不虛心或不認真提供資料和回答問題的;

  (2)對行風評議組織不力,工作不落實、不到位,被評議組查報或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3)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及時進行整改,甚至在行風評議期間繼續頂風違紀,造成評議結果很差和群眾滿意率較低的。

  (4)群眾舉報和投訴比較集中以及征求意見過程中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

  (5)違反廉潔 自律規定,接受可能影響教學公正履行職責的禮品、請吃,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上班時間不按要求,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或遲到、早退不在崗的。

  三、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對上述問題,園行風辦將認真組織調查核實,一經查實,將報請園行風評議領導小組同意,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追究以下責任: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獎金;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給予紀律處分。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做好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工作,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各部門、單位或個人等。山東科技大學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追究責任主體的事故責任,稱為“責任追究主體”。

  第三條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后,應根據安全事件造成的影響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處置態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責任主體檢查、誡勉談話等。

  (二)通報批評。在事發部門、單位范圍內對責任主體發文通報,責令整改,并由責任主體向學校主管領導作出書面檢查。

  (三)問責追責。將事故納入責任主體的年度考核,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資格,降低或扣除責任主體的年度績效;依照發生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對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處以罰款、賠償事故損失、降職,直至解聘等。

  (四)報警處理。嚴重損壞社會或國家利益的,上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

  第五條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有責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和適用

  第六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一般安全事件發生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七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較大安全事件發生的,應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八條責任主體未按規定落實相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術規范,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件發生的,應當予以問責追責,情況十分嚴重的應報警處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減輕或不追究責任主體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

  (二)有充分證據證明完全落實了相關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導致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發生的。

  第十條責任主體主動承認過錯并及時修補管理或技術漏洞,視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程度,予以從輕或減輕責任追究。

  第三章責任追究程序和實施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程序包括調查、對調查報告審核、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等。

  第十二條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網絡與信息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初步定性,并對調查報告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調查報告的審核重點:

  (一)事故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性質認定是否準確;

  (四)責任劃分是否明確。

  第十四條對責任主體的追究決定由領導小組作出,相關部門實施。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5

  1、對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務的教職工,停發當月學校考核的績效獎金,直至完成任務。

  2、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訓練的教職工,給予扣發獎金,在評估考核中扣分處理。

  3、結合自己的崗位安全職責,沒有按時上報“安全檢查報告”的,在月獎中扣發獎金50元。在評估考核中作扣分處理。

  4、在學校集體活動、集合、做操、課間操安全護導,沒有到崗的教師,按遲到、缺席對待,在這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者,按有關條文處理。

  5、教職工在教學、組織學生活動、勞動、午餐中玩忽職守,失職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向全體教職工作檢討;

  ②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責任;

  ③上報教育局處理;

  ④涉嫌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

  ⑤學校聘用人員扣發工資。

  6、學生在校期間嚴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當周流動紅旗評比資格;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所在班級當期不能評為先進班,取消班級教師評選先進資格。

  7、教師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亡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②停職檢查,停職期間停發工資;

  ③承擔法律責任;

  ④上報教育局處理。

  8、教職工在校園內遇見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不制止,不報告或明知學校設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報告的,按第5條處理。

  9、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時,教職工唆使家長到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經查實,追究教職工本人的責任,給予扣發全年獎金的處理。

  10、當學校發生群體性傷亡事故或學生受傷,學校安全受到威脅,發生火災時,教師不積極主動參與救護,按玩忽職守、瀆職對待,按第5條處理。拒不接受指揮人員安排的任務的,視為臨陣脫逃,加重處理。

  11、學校行政人員按教育局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追究管理制度6

  1、總則

  為了促進公司員工忠于職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強化工作責任、提高工作質量、減少工作失誤和差錯,提高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服務的意識,督促員工主動自覺的發現工作差錯,降低主觀差錯率,對各崗位出現的相關責任問題給予相應處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所有員工。

  2.2公司所有員工應遵照本制度檢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實,人人有責任,各司其職,各負

  其責,責任明確,違反必究。

  2.3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2.4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3、內容:

  本制度由總則、工作責任、責任追究與處罰、過失細則和附則五部分組成。

  3.1工作責任

  3.1.1副總、總監級以上領導工作責任:公司副總、總監級以上人員作為領導者、規劃者、決策者、執行人、監督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承擔總體責任。

  1)對董事會及公司的決議承擔執行責任;

  2)對公司的決策質量承擔決策責任;

  3)對分管的下屬部門肩負領導與監督責任,并對分管部門工作出現紕漏或造成不良影響負連帶責任;

  4)對因統攬全局不夠、總體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負主要責任。

  3.1.2部門負責人工作責任:各部門經理是執行公司經營管理決策、計劃、方案的第一責任人。對部門員工在落實公司的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管理制度過程中出現的措施不夠、工作不細、管理不利、工作推諉拖延、玩忽職守帶來的損失、出現的漏洞,承擔領導、督察、連帶、執行責任。

  3.1.3員工工作責任:除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之外的各級管理人員及一般員工是執行各項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1)對公司與本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未保質保量完成承擔執行責任;

  2)對未配合工作關聯部門或同事的工作、推諉拖延承擔執行責任;

  3)對未按時完成工作環節導致其他部門工作環節拖延承擔執行責任;

  4)對不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違反操作流程承擔執行責任。

  3.1.4各部門經理是負責監查責任的第一人,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規定負有主要責任。

  3.2責任追究與處罰

  3.2.1責任追究依據:公司章程、規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會議決議、工作計劃、工作聯系單等書面文件及其他可證明工作責任的事實。

  1)因公司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責任、員工工作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或榮譽損失的,無法彌補的,公司有權給予當事責任人開除處理,而不做任何經濟補償,并要求當事人賠償公司損失。

  2)因公司領導責任、部門負責人責任、員工工作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或榮譽損失,可以彌補的,公司有權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彌補,并賠償公司損失。

  3)公司除有權要求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各級員工賠償公司損失外,對下述問題負有的工作責任,公司應給予相應經濟處罰。處罰(成長贊助金)為名目,原因及金額填入“責任追究處罰通知單書”。“責任追究處罰通知單書”一式兩聯,一聯由行政人力部轉交財務部作為工資扣發依據,另一聯留存員工檔案中,作為公司評定員工績效,發放績效獎或提成獎的扣減參考依據。

  4)公司員工因工作不細、責任心不強導致工作出錯給公司帶來經濟、形象損失(如對外報送的文件重要數據出錯、款項付錯、采購價格偏高等類似情況)按50元/次對責任員工進行處罰。部門經理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5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

  5)非因政府部門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門推諉、工作拖延或遺忘等原因),公司員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門會議決議、公司或部門通知、部門或個人月工作計劃中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項,公司按50元/項對當事員工進行執行不利處罰,部門經理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4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分管副總按部門經理處罰額的20%承擔領導不利處罰。

  3.2.2公司員工未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關鍵環節,每違反一次,或非關鍵環節,每違反三次,公司按50元對當事員工進行執行不利處罰,直接領導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5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

  3.2.3公司員工未按時完成本職工作導致其他部門工作環節拖延,公司按50元/次對當事員工進行處罰,直接領導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40%承擔監督不利處罰。

  3.2.4公司員工因工作忙為由拒絕或拖延工作關聯部門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幫助性)工作,每發生一次,公司按50元對當事員工進行處罰。部門經理按當事員工處罰總額的30%承擔領導

  3.2.5各部門要求其他部門配合工作時,應在“工作聯系單”中注明需其他部門完成工作的時間和預期應達到的結果。對于明顯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事項,配合部門經理應于接收“工作聯系單”當日與工作請求部門經理協商解決。次日協商解決不成的,可由分管領導、總經理解決。

  3.3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3.3.1處罰程序:

  1)副總、總監級以上公司領導在抽查分管范圍內的各項工作時可代表公司給予處罰,行政部負責填寫“責任追究處罰通知書”給予處罰。

  2)部門負責人對于其他部門的工作責任可以“工作聯系單”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行政部負責填寫“責任追究處罰通知書”并經公司領導審批后給予處罰。

  3)部門負責人對于部門內員工的工作責任可以“工作聯系單”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行政部負責填寫“責任追究處罰通知書”并經分管副總審批后給予處罰。

  4、所有員工在實施和開展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4.1對公司規定,應急于處理、而不處理或故意過失拖延的。

  4.2對公司規定,應按流程處理、而不按流程進行的。

  4.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公司規定、技術規程、規范標準、工作流程實施的。

  4.4超越本職權限實施的。

  4.5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共同完成事項,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的。

  4.6單個部門事項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門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單個或多個部門事項完成后,需上報而不上報、拖延上報的。

  4.8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4.9在規定時間內,確因某種或多方面因素,導致本職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時請示匯報的。

  4.10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工作情況發生變化,而未及時請示上報,擅作主張,造成工作失誤的。

  4.11對屬于本職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4.12直接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

  4.13直接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4.14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直接人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后果發生的,操作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4.16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直接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間接責任。

  4.17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4.18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直接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

  4.19集體研究、認定而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4.20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5、對工作過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5.1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并處以50元成長贊助金的處理。

  5.2各工作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質量不高,造成相關方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3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4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的200元。

  5.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6私自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有償活動,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50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同時并開除當事人。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5.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8當工作指令已經下達,無正當理由,在安排時間內無結果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若造成相關方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9需多個部門相互協調和配合的事項,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10在崗位職責范圍內,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的行為,袖手旁觀而未加以制止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11屬于崗位職責范圍內督促檢查和處理的,而未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12各崗位人員未按職責或規定要求進行工作,而當班負責人未發現或發現未做處理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13各部門相關技術資料、文檔、報表整理或上報不及時,部門責任人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200元。

  5.14所有結算款項結算有誤的,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誤差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關的責任。

  5.15簽訂合同失誤或事實與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關方爭議的,出現一次扣罰責任人50%的年終獎金。

  5.16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18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保管好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5.19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

  5.20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損毀、泄密或者丟失的,出現一處任。

  5.21差錯在上一道工序已經產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規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細檢查導致差錯被查實的,責任人明確的,上下兩道工序責任人都應作相應扣罰,同時,該情況不能作為下道工序差錯責任人免除扣罰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情況除外)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

  5.22公司決定開會后,沒有立即下達會議通知或錯漏通知,致使與會人員遲到或缺席會議的,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

  5.23無特殊原因,會議資料沒有及時發給參會人員,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會議形成的決議沒有及時督辦,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

  5.24會議期間參會人員未關閉通訊工具或設置靜音、振動模式及隨意進出、交頭接耳、打瞌睡等,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沒有檢查消防值班情況,造成無人值班或脫崗的,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沒有按規定對司機進行行車安全教育,或司機違章造成損失超過1000元事故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及時辦理車輛年檢、保險、油票購置,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內部信箱連接不暢超過2小時(電信原因、服務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員工參加各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無故遲到、早退者,罰款50元/次,無故缺席者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次;員工參加各部門組織的有關培訓,組織者要求在培訓結束后提交書面材料而逾期未交者,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

  5.26財務管理中,違反制度劃轉資金、報銷費用,或未按文件約定劃轉業務費用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及時向公司領導呈報有關資金等統計報表,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公司購置或處置固定資產后,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或相關手續到齊后未及時進行賬務處理,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每季度組織一遍財務會計工作檢查,致使有問題未及時發現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對個人借款超時限沒有及時采取措施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會計核算出現損失性錯賬(除業務、接口、人事等部門提供的原始數據錯誤以外),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員工攜帶公司現金被盜、被搶,按照損失全額賠償;轉賬支票填寫錯誤造成支票被退回,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沒有及時催收款項到賬,沒有及時核算資金利息,對其責任人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報告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工程進度和制度執行情況時出現差錯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未定期備份財務數據或因財務軟件維護不好造成數據錯誤,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人力資源管理中,培訓組織工作不嚴謹,出現嚴重紕漏,罰款10元/次。擅自更改員工考勤結果,對遲到早退者自做主張免于處罰的,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發放、社會統籌計算繳納等發生差錯的,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次。

  5.27對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調查處理不及時,處以成長贊助金10元/次;內審工作出現差錯,造成評審結論不真實,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后果發生的,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5.29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相關設備,在期間造成設備運行不良的,每出現一次,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部分年終獎金。

  5.30因關鎖門、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

  5.31未按《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衛生保潔或經衛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一次,所在部門主體責任人處以成長贊助金50元。

  5.32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35工作過失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出現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機密)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5.36工作過失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5.37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員工手冊》相關條款集體研究處理。

  6、附則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負責解釋、修訂、監督執行。

  6.2本制度由總經理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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