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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9-20 09:40:51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

  一、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如實反映項目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資料,會計人員必須遵照《會計法》,執行具體會計制度規定,切實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對項目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為項目的經營管理提供準確的數據資料。

  1、認真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登記帳簿,及時記錄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化。

  2、準確計算各項收入、支出、成本、費用和財務成果。

  3、按期核對帳目,核實庫存,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保證會計數字真實可靠。

  4、及時向本單位和上級管理機關提出報告,提供準確的會計資料。

  (二)加強會計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紀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監督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1、對以下財務活動進行監督

  (1)資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去向是否執行計劃;

  (2)各項收入的取得是否合理;

  (3)費用開支::是否符合開支標準;

  (4)提取各項基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5)財政上繳任務是否及時完成;

  2、堅決制止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同一切貪污、盜竊和浪費國家財產及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作斗爭。

  (三)加強經濟核算,講求經濟效果。貫徹節約的.原則,力求以盡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耗費,取得盡可能大的經濟效果。

  二、會計人員的主要權限

  (一)會計人員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認真執行國家批準的計劃、預算,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如有違反,會計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拒絕報銷和執行,并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對于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欺騙瞞報等違法亂紀行為,會計人員必須堅決制止,拒絕執行,并向本單位領導人或上級機關、財政部門報告。

  (二)會計人員有權參與編制本單位計劃、預算,制定定額,簽訂經濟合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有權要求本單位有關部門、人員提供同財務會計工作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會計人員有權監督、檢查本單位有關部門的資金使用和財產保管、收發、計量、檢驗等情況,有關部門要如實反映,積極配合。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2

  1、全面負責項目會計核算工作,貫徹國家財經政策、法令、制度,落實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制訂項目部年度財務工作計劃,及具體的會計處理方式,并負責實施;

  2、協同材料、預算等部門制訂切實可行的材料管理辦法,參加材料采購合同的評審工作,負責預付、應付帳款的清理,參加材料清查盤點以及庫存材料的.分析;

  3、參與擬訂適合本項目的成本管理辦法、經濟計劃、業務計劃,會同預算部門編制成本費用計劃,控制分析其執行情況,積極組織成本核算,保證工程發生的成本費用和工程形象進度基本保持一致,確保成本、費用及利潤的真實性,符合配比原則;

  4、協助項目經理控制業務招待費支出;

  5、會同勞資部門制訂工資管理及發放辦法,依法計提工資附加費及其他費用,并按時上交公司財務部;

  6、建立工程價款臺帳及其他往來帳,經常與業主對帳,協調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按月編制資金計劃,及時收取工程款;

  7、定期監督出納員進行庫存現金盤點,保證帳帳、帳實相符;

  8、審核項目各項收支,監督項目部的各項經濟行為,復核有關憑證、帳薄,編制各類會計報表;

  9、為項目部的經濟決策提供資料,積極參與項目各項經濟活動,處理好與項目各業務部門的關系,保證各部門間各項核算數據資料的統一性;

  10、配合公司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組織財務人員學習《會計法》,財務會計制度及公司各項規定,推廣會計電算化工作;

  11、做好領導布置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3

  1、在財務主管的領導下做好出納工作;

  2、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以及內部、外部收付、結算工作;

  3、根據財務規章制度,及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

  4、及時與內部銀行對帳,編制內部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5、定期盤點現金,每月不少于兩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保證帳款相符;

  6、協助財務主管整理、充實檔案資料;

  7、負責工資獎金和其他款項的按時發放;

  8、進行工資臺帳、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登記;

  9、負責項目人員醫療費的報銷;

  10、作好領導臨時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納入基本賬戶統一管理

  第1條工程結算收入由公司統一開票,流轉稅、所得稅等稅費由公司統一交納。平時項目部所需費用先墊支或在工程款中借支,在第二次領款時,按《成本管理條例》要求,由項目部將成本發票交財務部審核、經總經理或分管財務的領導審簽后沖銷以前的借款,或作為報賬領款的依據。

  第2條對應交納的稅費,工程結算款到賬一次,及時結算。流轉稅及附加按成都地區的應收標準,以到賬金額的3、56%計算,所得稅按省地稅局、川地稅發(20xx)043號通知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比例2%預留。利潤分成及管理費一次性或按到賬金額交納。項目部在第二次結算款時,若不能及時交足前次的成本發票,原則上不得支付款工程款(稅務部門規定:按欠票金額的25%預交企業所得稅,逾期按每日5‰向稅務局交滯納金)。

  第3條項目部報賬、預借工程款必須有經辦人、項目部負責人簽名,或有項目部負責人的書面授權委托及總經理或分管財務的審簽后方能報賬或支付。

  第4條工程完工時,項目部要負責辦理完成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資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經公司管理工程資料的人員簽字確認后,財務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筆結算款和履約保證金及工程竣工資料保證金。

  第5條公司開異地稅收管理證明,工程款轉入公司賬戶的工程,按以上有關條款辦理。

  第二章項目部建賬,公司兼管

  (一)項目部單獨核算,公司統一做賬,財會人員費用由項目部承擔。

  公司開異地納稅證明,在項目所在地開立臨時賬戶,各辦事處需向公司申請,經公司財務總兼審核,領導審批同意方可開立項目臨時賬戶,開戶資料原件由公司保管,分公司、辦事處留復印件并保管密碼支付器,或派專人監管。

  第6條設立銀行臨時賬戶的項目部,其銀行預留印鑒由項目部財務公章和公司財務人員印章組成,工程結算收入先轉入總公司賬戶,然后全部轉入臨時賬戶內,由公司財務部監管。

  第7條收款票據及流轉稅費在當地交納。辦理異地納稅證明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所得稅按稅務部門要求代收,由公司統一交納。

  第8條工程進度費用支出:由項目部負責人或財會人員憑銀行進賬單、發票、稅票、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結算及報賬手續,以及在支票上加蓋銀行印鑒章。

  第9條項目部應按要求及時準備好成本發票,按成本管理條例要求,由項目部將報表和成本發票交財務部審核、經總經理或分管財務的審簽后沖銷以前的借款,或作為報賬領款的依據。利潤分成及管理費按與公司簽訂的內部協議要求交納。項目部若不能在第二次劃撥款時交足前次的成本發票,原則上不得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時,項目部要負責辦理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稅務清理有關資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經公司管理資料的人員簽字確認后,財務部方能支付最后一筆結算款和履約保證金及竣工資料保證金。

  第10條項目部報賬、預借工程款必須有經辦人、項目部負責人簽名,或有項目部負責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報賬或支付。

  (二)項目部在當地開立臨時戶,獨立核算,由公司預留印鑒和密碼器監管。

  第11條項目部獨立核算必須要有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職稱證、身份證復印件留公司),按規定時間向公司財務部報送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在開外經證時交納;不開外經證的.按到賬金額的2%-3.3%預留,在稅務指定地交納。

  工程竣工時,項目部要負責辦理完成工程竣工決算、驗收有關資料,并將完整的會計憑證、賬本、報表交回公司,經公司財務部確認后,方能支付最后一筆結算款和及工程竣工資料保證金。

  第12條其它條款同二章(一)條款。

  (三)對大中型項目(或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公司派專參與項目部財務管理。工資、福利及有關費用由項目部承擔(其它同上第二章(一)(二)條款)。

  (四)對路途遙遠、交通不便、項目較小且當地銀行不能使用支付密碼器的,可實行:一次性按合同金額交8%-15%管理費、流轉稅、所得稅、各種保證金后,印章、支票、依法納稅等全權委托項目部代為辦理。工程完工時,項目部要負責辦理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稅務清理有關資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經公司管理資料的人員簽字確認后,財務部方能支付履約保證金。

  第三章全權委托,依法納稅,互利共盈。

  第13條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件下,對項目較小,金額不大,可委托項目部負責人在招標方以現金方式收款,應付稅費由項目部直接交納,其利潤分成及管理費按合同金額一次性交納。

  第14條在工程開工前,按合同金額8%-15%收取項目部安全、質量、稅費保證金,工程完工時,項目部要負責辦理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稅務清理有關資料,并完整的交回公司一套,經公司管理工程資料的人員簽字確認后,財務部方能支付保證金。

  項目財務檔案管理

  第15條納入公司統一核算的項目,其單據、發票、合同、決算、竣工資料,由財務部統一歸檔。

  第16條建立了臨時賬戶的項目部,平時的成本單據、發票,由項目部負責收集,報賬時交財務部并每月按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異地納稅證明、臨時開戶資料、中標通知書、合同、稅票等單據資料,由項目部和財務部相互配合及時歸檔。

  第17條所有單證、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在規定時間內交檔案室保管。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5

  1、項目部與公司所屬內部各單位、外部各單位之間的一切款項收付,除按規定可使用現金的`以外,都必須通過轉帳結算;

  2、與公司所屬內部各單位之間的結算,一律使用內部支票,否則將對經辦人給予結算金額50%的處罰,并通報批評;

  3、支票必須同銀行預留印鑒分別存放,財務專用章和名章分開保管;

  4、項目取得的各種款項收入,應及時送存內部資金調度中心,項目在內部資金調度中心存款不足時,應及時辦理貸款手續;

  5、在支票的使用與管理上,內部支票要視同外部支票,內容填寫正確、真實、齊全;

  6、未使用的支票及時存放于保險柜中,不能私自夾帶,否則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嚴禁簽發遠期支票、空頭支票;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6

  第一條為規范協會的財務行為,加強協會財務管理,保障協會健康發展,根據協會《章程》,特制定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以及本協會章程,遵循“來自會員,服務會員,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管理和使用資金。

  第三條協會為非贏利性組織,協會經費來源主要為: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3、政府和有關單位的資助;

  4、協會資金的銀行利息;

  5、協會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等。

  第四條協會經費的使用范圍為:

  1、協會的辦公物資和日常辦公費用;

  2.協會主辦的各類活動費用;

  3.各次會員大會、協會辦公會議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財務支出在2000元以內的由會長決定,超出2000元的由協會理事會決定。

  第六條本協會的財務管理工作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務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本協會要認真做好財務收支計劃,按需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各種資產。嚴格遵守成本開支范圍,劃清各項費用界限。

  第八條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協會理事會議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如實反映協會收支情況。

  第九條協會配備的財務人員具備基本的業務素質,并保持穩定性,在財務人員變動時,應事先辦理好審計和財務交接手續。

  第十條會計賬戶必須在本協會所在地營業所開戶,結算方式應為轉帳和現金票據。

  第十一條協會的現金支出憑證除需要有經辦人簽字外,還必須有財務負責人(協會會長)簽字。嚴格控制開支,緊縮管理費支出。秘書長應每月通報協會的各項經費收支情況,并接受審議。

  第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支出必須用于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生效,修改亦同。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7

  一、第一章總則

  (一)第一條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中心環節,為管理好企業的各項資產,正確核算企業收入、成本、利潤,保證各項核算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將公司的各項成本、資金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財政管理制度,經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項目單位、公司內部實行獨立核算的部門及科室。

  (三)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2、貨幣管理制度;

  3、成本資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項資金管理制度。

  二、第二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第一節總則

  (二)固定資產是企業從事生產的主要勞動手段,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管理好固定資產,充分發揮其生產能力,對促進企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規模的壯大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對確保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規范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固定資產應具備的條件: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以上;

  2、單價價值在5000元以上;

  3、能獨立發揮其作用;

  (四)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作為低值易耗品或周轉材料管理。

  (五)公司固定資產由公司財務科負責統計,由行政部具體負責管理。

  (六)行政部具體保證公司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并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以便更好的為生產技術服務。

  (七)納入公司固定資產的項目及下屬單位的資產,由各項目、下屬單位具體負責保管和使用,并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為公司發展提供服務。

  (八)固定資產必須設置數量明細登記簿,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登記卡,記載必須保持其連續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九)固定資產每年置點一次,造冊上報,差額必須及時清查、核算。

  (十)第二節固定資產的分類

  (十一)辦公用房、營業用房、庫房、其他房產、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公司行政部負責管理。

  (十二)租賃、承包、出租的固定資產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使用人進行日常管理,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條款執行,費用協商解決。

  (十三)第三節固定資產的折舊

  (十四)根據本企業的特點,對施工機具實行單項折舊。為適應建筑市的變化,加速施工設備的技術裝備含量及更新改造,對施工機具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折舊的辦法。

  (十五)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財務管理政策執行。

  (十六)第四節固定資產的增加

  (十七)由公司或使用單位提出成本報告。并對新增固定資產投入價值和新增加的收益提供可行性的分析報告,供公司作為決策的評估依據。

  (十八)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新增固定資產由:

  1、10萬元以內由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2、10萬元以上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十九)使用部門必須經公司決定,下達新增固定資產通知書后,方可實施購置,購置固定資產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驗收質量和性能是否符合標準,并將技術資料存檔備查,經驗明資產管理人,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付款。

  (二十)計價入賬,按財務制度規定的計價方法入帳。

  (二十一)進行固定資產編號,記入臺帳。

  (二十二)固定資產的維修

  (二十三)固定資產必須建立技術登記卡,保持其連續性完整性,一旦發生維修,必須要求進行登記。

  (二十四)公司管理系統所用的固定資產經使用部門申請,由公司總務提請批準后,由公司出資維修。

  (二十五)已承包經營,出租房屋、施工機具按協議由資產管理人督促維修,費用按承包合同規定辦理。

  (二十六)固定資產報廢的管理

  (二十七)由使用單位提出局面報告,說明原因,報送公司質檢科認定后,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批準后作報廢處理。

  (二十八)經決定報廢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人驗收后予以處理。

  (一二十九)報廢資產的處理殘值收入應由資產管理人負責上交公司財務科。

  三、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一)第一節總則

  1.貨幣資金是企業各項資產中最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如果管理不善,也最容易給企業造成損失。為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止意外事件或損失的發生,制訂本制度。

  2.第二節現金管理

  3.現金的收入

  4.公司一切現金收入應由兩個經辦人員分工負責辦理,并由業務部門或會計填制發票或收款收據,出納據此收款并在發票或收據收款人處簽字,會計人員據此記賬,從而確保發票收款和入賬金額的一致性。

  5.一切現金收入均應開具發票或收據給交款人,做到有賬可查,職責清楚。

  6.庫存現金應控制在核定的庫存金額內,超過限額的應當天送存銀行,防止盜竊丟失。按照公司具體情況,庫存限額控制在10000元以內。

  7.一切現金收入均應當天入賬。出納人員應做到日清日結,不應以白條抵庫,保證實際庫存現金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金額核定相符,發現若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予以核實。

  二、現金的支出

  (一)公司的所有資金支出均應符合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規定范圍。公司現金支出應適用于下列幾項: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各種資產;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5、出差人員差旅費用;6、其他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各項支付,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二)按照有關規定,每一筆現金支付業務都必須由經辦人簽字證明,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出納人員才能據此付款。對手續不齊備,無主管領導審核同意的憑據不得支付款項。

  (三)對特殊情況下的個人借支款項,必須由借款人出具主管領導審核同意的憑據方能支付,并在借款人完成的事由結賬時全額扣回,當月借出款項,必須當月全額收回,防止呆賬給公司造成。

  第三節銀行存款管理

  1.為保證企業貨幣資金的安全,避免經濟損失,按照國家《銀行結算辦法》規定,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制度。

  2.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結算辦法》的各項規定,遵守結算紀律,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過期支票。

  3.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結算辦法,對不同的付款業務,應按照有關規定選用恰當的結算辦法。

  4.銀行結算憑證由出納員負責購買、保管、簽發。并設登記簿,對作廢的憑證要及時報請處理。

  5.不得將空白支票借給他人代辦理結算業務,或自行填制各項欄目。如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需經主管領導同意,出納人員應在支票上填明收款人名稱、用途、控制金額、日期等欄目。同時建立登記簿,注明原因、用途、金額,應交回時間,并由經辦人簽字,交回時及時注銷。

  6.對需要簽發的結算憑證,應具備原始憑證,經辦人簽字證明,領導審核同意等手續,方可簽發。對各項目單位資金,必須由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出據,按內部承包合同規定的限額以內辦理。

  7.銀行明細賬必須按規定逐步登記,每月5日前應將銀行對賬單取回進行核定,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8.堅持印鑒與空白結算憑證分別保管的原則和管錢不管賬的原則。印鑒和結算空白憑證應設專人分別管理,明確責任,各負其責,確保企業各項資金安全。若有不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送司法機關。

  四、第四章成本管理制度

  (一)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成本費用,準確真實的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根據國家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公司實行兩級成本核算制,公司會計負責公司的成本管理及核算,項目單位會計負責本項目的成本管理與核算。項目會計每月按時向公司會計匯報工作。

  (三)成本管理與核算制必須按照國家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劃分成本與其他費用支出的界限,按照成本開支的范圍核算公司及項目的成本。

  (四)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行業成本開支范圍,正確核算公司及項目成本,成本費用必須真實足額,不得弄虛作假。違反規定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和適當的經濟處罰。

  五、第五章收入管理制度

  (一)為保證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各項費用的足額及時收繳,保證各項目單位能按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有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由公司簽約的對外合同價款及項目單位在生產經營中按合同約定增加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轉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嚴禁各項目向建設單位收取現金,或轉入公司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

  (三)除合同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提供材料的款項可直接由建設單位支付外,其他材料款一律不得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材料款。

  (四)公司嚴格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除按,內部承包合同比例逐筆扣繳有關費用和稅金外,其他資金由項目負責人按先內部后外部的順序支配。

  (五)凡項目部直接從建設單位收取現金或將資金直接從建設單位轉入其他賬戶的,一經發現公司有權拒絕辦理有關手續和其他票據證明,同時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并以相應金額的20%-50%經濟處罰,且發生的一切損失由項目部單位自行負責。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8

  一、庫存現金管理

  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

  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單位領導,并要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3、不準用“白條”入賬。

  4、不準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往。

  6、現金出納人員必須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不得借給他人。

  7、現金出納人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

  8、現金出納人員必須隨時接受開戶銀行和本單位領導的檢查監督。

  9、出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公司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賬戶和輔助賬戶的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

  3、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人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采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僅限于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賬。

  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賬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賬,出納人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賬與銀行對賬單逐筆進行核對。于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

  7、銀行出納人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的賬項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對出現的差錯通知責任人進行更正,對未達賬項要及時予以清理。造成的賬賬不一致,應盡快解決。

  8、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必須實行分管。由出納人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三、往來賬款管理

  1、應收賬款的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根據形成收入的確定標準及時開據發貨票后,由財務部作好賬務處理,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收入和與客戶應收賬款往來的會計賬簿,同時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2、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于業務發生后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

  3、應付賬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形成的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登記相應的賬簿,定期與相關部門對賬,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四、內部牽制

  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

  2、非出納人員不得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款業務。

  3、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

  4、現金出納人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

  企業財務管理制度3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部職責范圍

  1、財務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法規及會計制度,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敬業愛崗,不做有損于公司的事。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提前預警資金需用狀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降低投資、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帳目,編制財務報表,并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9、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任務。

  二、借款審批及標準

  1、出差借款:出差人員應先到財務部領取一式兩聯的“借款單”,詳細填寫借款日期、資金性質、部門、出差地、出差事由、出差天數及金額,經本部門主管簽字后報總經理簽批;借款單交會計留存,待借款人歸還借款后清款聯還本人作為清帳依據。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10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2、日常費用借款:各部門因辦理業務需要借款,到財務部領取借款單,填寫好資金性質(支票或現金)、部門、借款事由,所借金額,審批程序同第1條。

  3、購置固定資產借款:施工用具、加工設備單價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辦公設施單價2000元以上者,屬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單、固定資產請款單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由相應部門辦理。購置固定資產必須開具正式發票。

  4、備用金借款:對于特定部門或崗位實行備用金借款,具體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所有備用金借款于每年年度終了報帳時歸還結清。

  5、其他臨時借款:如業務費、招待費、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第1條。6、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帳,報帳后所欠金額三天內補齊,對于不辦理報銷手續且三天內不能補齊所欠款項的,財務部有權從當月工資中扣回。

  7、所有借款均遵循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

  8、嚴格禁止個人借款,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級別人員做擔保并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支。

  三、日常費用報銷: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盡量取得原始發票,對于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并簡述事由,并經相應領導及總經理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4、所有日常購用物品均須到庫房辦理入庫手續,報銷時發票后面附有經庫房管理員簽字的入庫單,并經各相應領導及總經理簽字后到財務部報銷;

  5、遇報銷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簽署指定代理人,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或者由財務人員與審批人進行電話聯系,先行借款或報銷,待審批人回公司后再進行補簽。

  四、附則

  1、所有費用支出實行總經理簽批制。

  2、本制度自董事(股東)會議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制度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

  (一)籌集資金和有效使用資金,監督資金正常運行,維護資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二)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強財務核算的管理,以提高會計資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四)監督公司財產的購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綜合管理部定期進行財產清查。

  (五)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財務說明書,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公司財務管理中心對財務管理工作負有組織、實施、檢查的責任,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會計法》,堅決按財務制度辦事,并嚴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五條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原始憑證是公司發生的每項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書面證明,是會計記錄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公司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復核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健全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核算應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條 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第九條 會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賬務內容采用定期對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位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賬證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條 建立會計檔案,包括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都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保管和銷毀。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交接人員及監交人員應分別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后,移交人員方可調離或離職。

  第三章 資本金和負債管理

  第十二條 資本金是公司經營的核心資本,必須加強資本金管理。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根據驗資報告向投資者開具出資證明,并據此入賬。

  第十三條 經公司董事會提議,股東會批準,可以按章 程規定增加資本。財務部門應及時調整實收資本。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應按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和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財務部門應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 公司以負債形式籌集資金,須努力降低籌資成本,同時應按月計提利息支出,并計入成本。

  第十六條 加強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的管理,及時核對余額,保證負債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凡一年以上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查找原因,對確實無法付出的應付款項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處理。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業務,按公司規定的審批程式報批后,由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后才能正式對外簽發,財務管理中心據此納入公司或有負債管理,在擔保期滿后及時督促有關業務部門撤銷擔保。

  第四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現金的管理:嚴格執行人民銀行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本公司實際需要,合理核實現金的庫存限額,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九條 嚴禁白條 抵庫和任意挪用現金,出納人員必須每日結出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對庫存現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有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條 銀行存款的管理:加強對銀行賬戶及其他賬戶的保密工作,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銀行賬戶印簽實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嚴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蓋銀行賬戶印簽。

  第二十一條 出納人員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或套取現金。在每月末要做好與銀行的對賬工作,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進行分析,查找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應收賬款的管理:對應收賬款,每季末做一次賬齡和清收情況的分析,并報有關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督促業務部門積極催收,避免形成壞賬。

  第二十三條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應按戶分頁記賬,要嚴格個人借款審批程式,借款的審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經理。借用現金,必須用于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各種費用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條 短期投資的管理:短期投資是指一年內能夠并準備變現的投資,短期投資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記賬、核算收入成本和損益。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良好的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水平,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市屬國有糧食企業財務行為,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會計法)、《財務通則》、《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結合全市糧食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監管范圍企業流動資產、固定資產、負債以及成本費用進行監管。

  第二章 流動資產的管理

  第三條 流動資產的管理主要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預付帳款、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等。

  第四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

  (一)現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出納員要做到日清月結,嚴禁白條抵庫,嚴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確需借支現金的,必須由財務負責人審核,法人代表審批方可支取。財務負責人定期對出納抽查盤點庫存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相關部門及本企業領導的監督檢查,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二)銀行存款的管理:企業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戶和銀行結算業務,按照資金性質或業務需要,開設銀行賬戶進行結算。銀行印鑒必須由財務負責人與出納員分開保管。不準為外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貸款)擔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弄虛作假套取現金和銀行信用卡。不準將企業資金借給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三)各單位核算統一歸集在財務部門,不準各部門另行設置出納,分散核算。

  (四)嚴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貨。

  第五條 應收或預付帳款的管理

  (一)企業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

  (二)企業糧食業務要遵循“錢進來、貨出去、貨進來錢出去”的原則,對合同期內應收款項,應落實到人,明確責任,及時收回,以防壞賬的發生。

  第六條 其他應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發生的其他應收款要查清原因,企業督促并協助責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發生的其他應收款外,不允許有其他應收款發生。

  第七條 應收補貼款的管理

  應收補貼款應專款專用,并及時與財政部門結算。

  第八條 存貨的管理

  (一)企業存貨,特別是原糧、產成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

  (二)企業每個季末要對庫存商品進行盤存、核實,做到賬實、賬賬、賬證、賬表相符,對盤盈或盤虧庫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調整賬務。

  (三)中央、省、市、縣級儲備糧油嚴格按規定專倉、專罐、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保證質量好、儲存安全和管得住、調得動、用得上,力爭不虧損。

  第九條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按規定列支。

  (二)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流動資產損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由企業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入帳。

  第十條 壞帳損失的管理

  企業每年末,對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檢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應收、應付款項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分清情況進行處理。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資產購建的管理

  (一)項目審核。按照有關規定投資額在5萬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項目,國家投資的項目應當經企業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企業自籌的項目經企業領導班子及職代會研究決定;專項資金項目必須按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報批。

  (二)項目招投標。擬建項目經核準批復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招投標制度。

  (三)基本建設(含新建、擴建、維修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后方可結算付款。

  (四)盤盈固定資產必須及時入帳,其資產名稱及重估入帳價值須報市商務和糧食局備案。

  (五)企業購置汽車(貨車、轎車)必須報經市商務和糧食局批準后,方可購買。虧損企業一律不得購買轎車。

  第十二條 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

  (一)應當按規定程序審批的資產范圍:企業整體轉讓資產、部分出讓或轉讓資產、租賃或托管資產、盤虧、報損報廢固定資產。

  (二)審批程序:企業處置國有資產,必須由企業領導班子及職代會研究,形成統一意見后,向市商務和糧食局提出書面請示(附處置資產明細表),經市商務和糧食局派人員到現場實地勘察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商務和糧食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三)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必須通過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其評估價值在5萬元(含5萬)以上必須采取公開競賣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企業資產收益的管理

  企業資產收益必須按時入帳并按相關規定使用。

  第四章 負債的管理

  (一)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的每筆結算支付必須有憑有據。大額資金的運行須上報市商務和糧食局備案。

  (二)專項應付款:最低收購價、倉房維修費、簡易建筑費企業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五章 成本費用的管理

  第十四條 制定費用標準。企業要增強節約意識,制定工資、招待費等費用標準,降低費用開支,力爭以最小的支出,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 企業所有費用開支必須堅持企業財務部門審核把關,法人代表“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嚴把費用開支關,堵塞漏洞。企業不得為外單位和個人報銷費用或變相列支費用。

  第十七條 企業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期的收入、成本、費用,不準虛列成本、虛報盈虧、隱瞞財產和收益,不做假帳,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第十八條 各企業只準設置一套會計核算,嚴禁搞賬外賬或設置“小金庫”。

  第六章 監管方式

  第十九條 嚴格實行《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局屬企事業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市商務和糧食局對企業財務實行定期不定期檢查。

  (一)每半年市商務和糧食局對市屬購銷企業組織一次內部審計。

  (二)如遇特殊情況,市商務和糧食局隨時對企業財務執行情況予以檢查。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現金出現短庫,由出納員全額賠償。其短庫金額超過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應收和預付帳款、其他應收款由于失職、瀆職行為不能按時收回的,對有關責任人采取賠償損失和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也須采取一定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財務負責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局屬企事業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定進行報告的,市商務和糧食局責令其改正,并給予批評,發現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報告的,市商務和糧食局將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其失職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的,市商務和糧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按相關規定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者,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務審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1

  為加強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根據《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原則和要求,并結合專業合作社的實際財務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資金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專業合作社的資金收入和支出管理,是合作社財務管理的核心工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管理。

  (一)資金的來源

  1、會員會費;

  2、會員股金;

  3、合作社結余中的公積金、公益金;

  4、其它非返還的收入;

  5、接受的捐贈款;

  6、政府扶持的資金。

  (二)資金的運用

  專業合作社資金運用必須遵循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為成員辦事,減輕會員負擔,不斷發展壯大合作社經濟,擴大積累,增強服務功能,促進合作社經濟全面發展原則。

  (三)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資金的'用

  途。

  (四)專業合作社的財務往來帳目,受勐海縣農經站和勐遮鎮農經站的審計監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數據材料。

  (五)專業合作社的資金存入勐遮鎮“村帳鄉管”帳戶,按“村帳鄉管”的財務制度執行管理。

  (六)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報表、各種憑證統一使用縣農經站印制的表格憑證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票據,票據管理實行領用登記,管用分開,存根的審計監督保存入檔制度。

  二、財務審批制度

  為增強財務審批工作的透明度,必須堅持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各項財務收支必須由財務人員經辦,統一使用規定憑證,嚴禁無據收付款,嚴禁白條下帳、財務人員必須堅持按財務審批程序和財務審批權限執行。300元以下由理事長審批,500—1000元由理事會審批,1000元以上由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研究表決通過執行,12000元以上召開會員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要嚴把審批關,不得越權審批。

  三、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哄搶、破壞、私分、無償占有或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未經合作社成員或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用合作社的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擔保、抵押。

  四、審計監督制度

  建立會員監督與農經管理部門監督相結合的審計監督機制,對合作社財務往來,要嚴格實行專項審計,干部離任審計和年終審計制度,審計工作以農經管理部門為主,合作社理財小組應積極配合。審計出的結果向群眾公布,審計出的問題要認真解決。

  五、監事會和財務公開制度

  經合作社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人監事會成員。其成員具備的條件是:有群眾威信,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具有一定的文化和財會知識。其職能是參與財務收支計劃,資金的籌集和使用計劃,固定資產購建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資源開發計劃。

  堅持民主管理、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增強財務工作透明度,具體做到重大決策公平,財務收支公開和其它經濟財務往來事項公開。

  六、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財務報表分為月份和年度財務報表,財務人員要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財務報表,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數據,并向全體會員公布。

  對各種經濟合同,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和各種會計憑證,帳薄、會計報表、會計人員的交接清單,會計檔案的銷毀清單等,建立財務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好檔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并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七、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人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

  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認真負責,積極鉆研業務知識,敢于堅持原則,樹立廉政奉公、為全體會員服務的思想。

  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人員調動或因故離職,須經縣農經站同意和備案后,將本人所經管的財務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凡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會計人員的基本條件

  1.配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2.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3.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4.遵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5.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第三章會計核算要求

  1.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帳、費用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帳等。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不得設置帳外賬,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4.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定期結帳,定期編制財務。財務負責人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第四章會計監督

  1.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監督。

  2.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3.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審批程序進行監督。

  4.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

  5.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運輸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機場和港口等各類運輸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非運輸系統獨立核算的運輸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在營運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燃料、材料等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以及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于15%,并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機關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應當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營運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貨款、應付票據、應付內部單位借款、應繳稅金、應付利潤和其他應付款、應付短期債券、預提費用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作為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應付引進設備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項款,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營運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流動資產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貨款和待攤費用。

  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包裝物、備品配件、航空高價周轉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等。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以及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繳納的稅金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者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航空高價周轉件,一次或者分期攤銷。

  第二十四條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于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和鐵路線上的橋梁、隧道、涵洞,港務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運輸設備、裝卸機械以及其他與營運生產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營運生產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二十八條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營運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的營運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條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以后,按照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條企業下列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鐵路線路上部建筑和鐵路線上的橋梁、隧道、涵洞,港務設施,庫場設施,飛機跑道、停機坪,在用的鐵路機車車輛、公路運輸設備、運輸船舶、飛機、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帳的土地等也不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鐵路、船舶和汽車運輸企業,其機車車輛、運輸船舶和運輸車輛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使里程由企業根據附一中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殘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按照行駛里程計算)如下:

  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總行駛里程

  月折舊額=月實際行駛里程×單位里程折舊額

  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

  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凈額平均攤銷。

  年數總和法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

  第三十三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根據本制度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正常經營期間,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成本和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五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者清理報廢的變價凈收入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

  固定資產變價凈收入是指轉讓或者變賣固定資產所取得的價款減清理費用后的凈額。固定資產凈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企業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企業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一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銷。

  第四十二條其他資產包括特準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特準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營運的經國家批準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六章對外投資

  第四十三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五條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帳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并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

  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戶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八條企業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直接有關的各項支出計入營運成本。包括:

  (一)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燃料、材料、潤料、備品配件、航空高價周轉件、墊隔材料、輪胎、專用工器具、動力照明、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二)企業直接從事營運生產活動人員的工資、福利費、獎金、津貼和補貼。

  (三)企業在營運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鐵路線路災害防治費(每處不超過5000元),鐵路線路綠化費,鐵路護路護橋費,乘客緊急救護費,熟練飛行訓練費,港口費(包括引水、港務、拖輪、停泊等費用,代理、理貨、開關艙、掃艙、洗艙、烘艙、翻艙等費用),集裝箱費用(包括空箱保管費、清潔費、熏箱費等),轉口費,倒載費,破冰費,旅客接送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船舶檢驗費,燈塔費,速遣費,航行國外及港澳地區船舶發生的噸稅、過境稅,運河費,行車雜費,車輛牌照檢驗費,車輛清洗費,車輛冬季預熱費,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過渡費,司機途中宿費,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保險費,設計制圖費,試驗檢驗費,勞動保護費,職工福利費,季節性、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事故凈損失等支出。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四十九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營運生產活動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展覽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減盤-盈)、毀損和報廢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企業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

  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咨詢費指企業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場區、港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稅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土地使用費(海域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費用。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用。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制的費用以及試制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營運收入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運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

  第五十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營運期間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一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條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三條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或者定額成本核算的,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四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營運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條營運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運輸、裝卸和其他業務等營運生產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運輸收入、港口收入、外輪代理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機場服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運輸收入是指企業從事鐵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

  港口收入是指港口企業從事裝卸、堆存業務及港務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

  外輪代理收入是指外輪代理企業從事外輪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從事航空攝影、航空探礦、航空護林護農等航空業務取得的收入。

  機場服務收入是指機場為航空公司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旅客服務、固定資產出租等主營業務以外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條企業一般應在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營運收入的實現。

  企業發生的退票、退運等業務款項沖減營運收入。企業發現少收、漏收的款項應補列營運收入。

  第五十七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利潤總額=營運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運利潤=主營業務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金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營業稅金處理。

  第五十八條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營運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公安、法院、檢查院經費等。

  第六十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五年內延續彌補。五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稅后利潤彌補。

  第六十一條企業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前兩項后的10%提取,盈余公積金已達注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六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業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四條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者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第六十五條公益金主要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第九章外幣業務

  第六十六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六十七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應當報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并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六十九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戶的余額(不包括按照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條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開始營運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營運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并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營運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的。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一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戶按照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實收資本帳戶按照合同、協議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合。

  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七十二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采用逐筆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

  企業不實行外匯調劑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于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于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折合的記帳本位幣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余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第十章企業清算

  第七十三條企業宣布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稅事宜以及處置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七十四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于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七十六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財產變價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損失。

  第七十七條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七十八條清算費用包括法定清算機構成員的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須的其他支出。清算費用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九條企業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清算完畢后的剩余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余財產不足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八十二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會等提供年度有關財務報表。

  第八十三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企業應當按月、按季、按年編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財務報表。

  第八十四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營運生產、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至報出財務報告以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企業總結和評價本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具體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資本金利潤率、營運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指標評價及計算公式見附二。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用上述指標之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七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八十八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4

  1、收入問題:為少交稅收入記在賬外或是將不確認收入,將收入掛在往來科目中,此時也不會開增值稅發票,錢貨早已經交易。

  2、成本問題:

  ①、情況1往往產生問題是賬面庫存商品成本結轉不及時,貨物已經發出但未記錄成本;或者是材料、人工等耗費已經計入成本,而與收入不配比。

  ②、部分生產類企業因車間零部件較多,材料入庫、出庫記錄不及時、不準確而產生賬面成本不準確,甚至有企業平時的成本按估計的方法來核算成本。

  ③、平時不對庫存進行盤點,使賬務和實際情況脫節,財務記錄不準確。

  3、資金問題:

  ①、一般缺少資金,向銀行借款較多,一般與其他企業互相擔保;向個人借款用于暫時的資金往來或是生產經營,利息高于銀行貸款;有的還會存在職工集資問題。

  ②、現金、銀行存款:賬面現金較多,實際現金一般遠少于賬面,存在較多白條;現金使用不合規。

  ③、往往有較多的業務費(給客戶采購人員的.回扣),在白條中列支,到最后沒有相應的發票或是費用單。

  ④、出資、增資不實,往往是先出資再抽逃,以后通過費用方式慢慢的抵消掉。

  4、人員工資問題:

  ①、往往繳納不足,與部分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問題:

  ①、固定資產入賬時間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導致折舊、攤銷在不同年度差異,也使損益表差異,甚至影響不同年度的盈虧情況。

  ②、賬面記錄與實際往往有差異;攤銷問題。有些可能已經報廢或減值,但仍掛賬。

  ③、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一般金額較大,應與當地同等情況比較分析,可能有些利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合同隱藏大額的非正常交易等。此處僅列指幾條,更多問題大家共同討論分享。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5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財務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程序執行。

  3、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公司資金和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4、編制和執行財務預算、財務收支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資金回流,確保資金的'有效供應。

  5、進行成本、費用預測、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關部門江都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6、建立健全各種財務賬目,編制財務報表,并利用財務資料進行各種經濟活動根系分析,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有效依據。

  7、負責公司辦公用品庫的管理。

  8、參與公司銷售合同和采購合同的評審工作。

  9、及時核算和上繳各種稅金。

  10、會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加強本部門管理,進行內部培訓,提高本部門工作人員素質。

  12、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規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領導布置的其他任務。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者(以下通稱投資者),企業經理、廠長或者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其他領導成員(以下通稱經營者),依照法律、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職責。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納稅。企業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財務關系隸屬同級財政機關。

  第二章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第八條企業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企業集團公司自行決定集團內部財務管理體制。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制度,明確決策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聽取職工、相關組織意見的財務事項,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應當建立財務決策回避制度。對投資者、經營者個人與企業利益有沖突的財務決策事項,相關投資者、經營者應當回避。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投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按照風險與收益均衡、不相容職務分離等原則,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以現金流為核心,按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等財務目標的要求,對資金籌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組清算等財務活動,實施全面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并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接受投資者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股權、特定債權等形式的出資。其中,特定債權是指企業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符合有關規定轉作股權的債權等。

  企業接受投資者非貨幣資產出資時,法律、行政法規對出資形式、程序和評估作價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企業接受投資者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比例。

  第十五條企業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份等方式籌集權益資金的,應當擬訂籌資方案,確定籌資規模,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必要的報批手續,控制籌資成本。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委托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資本管理制度,在獲準工商登記后30日內,依據驗資報告等向投資者出具出資證明書,確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企業籌集的實收資本,在持續經營期間可以由投資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轉讓或者減少,投資者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回出資。

  除《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回購本企業發行的股份。企業依法回購股份,應當符合有關條件和財務處理辦法,并經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超出注冊資本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企業應當作為資本公積管理。

  經投資者審議決定后,資本公積用于轉增資本。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包括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或者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后留存企業的部分,以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

  第十九條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或者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由投資者履行財務決策程序后,辦理相關財務事項和工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依法以借款、發行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籌集債務資金的,應當明確籌資目的,根據資金成本、債務風險和合理的資金需求,進行必要的資本結構決策,并簽訂書面合同。

  企業籌集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當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自有資本比例及其他規定。

  企業籌集資金,應當按規定核算和使用,并誠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與收益均衡等原則和經營需要,確定合理的資產結構,并實施資產結構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資金調度控制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條件、權限和程序,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資金。企業支付、調度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依據有效合同、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向境外支付、調度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企業集團可以實行內部資金集中統一管理,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損害成員企業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的財務審核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

  企業應當加強應收款項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收賬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規范存貨采購審批、執行程序,根據合同的約定以及內部審批制度支付貨款。

  企業選擇供貨商以及實施大宗采購,可以采取招標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制度。

  企業自行選擇、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辦法,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并由投資者審議批準。固定資產折舊辦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投資者審議批準。

  企業購建重要的固定資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財務決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企業在建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后,應當在一個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

  第二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要求,進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審批制度履行批準程序,落實決策和執行的責任。

  企業對外投資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企業投資權益,實施財務監管。依據合同支付投資款項,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批制度執行。

  企業向境外投資的,還應當經投資者審議批準,并遵守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通過自創、購買、接受投資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明確權屬,落實有關經營、管理的財務責任。

  無形資產出現轉讓、租賃、質押、授權經營、連鎖經營、對外投資等情形時,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交易價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外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根據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按照內部審批制度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并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實行跟蹤監督。

  企業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財務規定,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捐贈的范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企業從事期貨、期權、證券、外匯交易等業務或者委托其他機構理財,不得影響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建立交易報告制度,定期對賬,控制風險。

  第三十一條企業從事代理業務,應當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分賬管理,不得挪用客戶資金、互相轉嫁經營風險。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管理制度。各項資產損失或者減值準備的計提標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制訂計提標準時可以征詢中介機構、有關專家的意見。

  對計提損失或者減值準備后的資產,企業應當落實監管責任。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以及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的資產,不得核銷。

  第三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予以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企業重組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經批準后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

  第三十四條企業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理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其中,處理主要固定資產涉及企業經營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的,應當根據投資者審議通過的業務調整或者資產重組方案實施。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計價結算。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不得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企業經濟利益或者操縱關聯企業的利潤。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強化成本預算約束,推行質量成本控制辦法,實行成本定額管理、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實行費用歸口、分級管理和預算控制,應當建立必要的費用開支范圍、標準和報銷審批制度。

  第三十八條企業技術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所需經費,可以通過建立研發準備金籌措,據實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可以集中使用研發費用,用于企業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的自主研發。

  第三十九條企業依法實施安全生產、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和環境保護等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銷售折扣、折讓以及支付必要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支出的,應當簽訂相關合同,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企業開展進出口業務收取或者支付的傭金、保險費、運費,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格條件處理。

  企業向個人以及非經營單位支付費用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及支付的手續。

  第四十一條企業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經營者和核心技術人員實行與其他職工不同的薪酬辦法,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薪酬辦法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報酬,并為從事高危作業的職工繳納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經營者可以在工資計劃中安排一定數額,對企業技術研發、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廢”、促進安全生產、開拓市場等作出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

  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四十四條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

  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國有資源的費用等。

  企業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各種攤派、收費、集資,有權拒絕。

  第四十六條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條投資者、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履行本企業職務或者以企業名義開展業務所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以及對方給予的銷售折扣、折讓、傭金、回扣、手續費、勞務費、提成、返利、進場費、業務獎勵等收入,全部屬于企業。

  企業應當建立銷售價格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或者勞務的定價和銷售價格調整的權限、程序與方法,根據預期收益、資金周轉、市場競爭、法律規范約束等要求,采取相應的價格策略,防范銷售風險。

  第四十八條企業出售股權投資,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股權投資出售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所得價款。在履行交割時,對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結算,取得受讓方提供的有效擔保。

  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所得收益,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發生的年度經營虧損,依照稅法的規定彌補。稅法規定年限內的稅前利潤不足彌補的,用以后年度的稅后利潤彌補,或者經投資者審議后用盈余公積彌補。

  第五十條企業年度凈利潤,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10%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注冊資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由投資者決議。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并入本年度利潤,在充分考慮現金流量狀況后,向投資者分配。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國有利潤上繳財政。

  國有企業可以將任意公積金與法定公積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購后暫未轉讓或者注銷的股份,不得參與利潤分配;以回購股份對經營者及其他職工實施股權激勵的,在擬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應當預留回購股份所需利潤。

  第五十一條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盈余公積后,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時,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和其他職工以管理、技術等要素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中對分配辦法作出規定,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取得企業股權的,與其他投資者一同進行企業利潤分配。

  (二)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在相關業務實現的利潤限額和分配標準內,從當期費用中列支。

  第七章重組清算

  第五十三條企業通過改制、產權轉讓、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實施重組,對涉及資本權益的事項,應當由投資者或者授權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內部財務決策程序,并組織開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財產,核實債務,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聽取重組企業的職工、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三)與債權人協商,制訂債務處置或者承繼方案。

  (四)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價值作為凈資產作價或者折股的參考依據。

  (五)擬訂股權設置方案和資本重組實施方案,經過審議后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企業采取分立方式進行重組,應當明晰分立后的企業產權關系。

  企業劃分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應當按照業務相關性或者資產相關性原則制訂分割方案。對不能分割的整體資產,在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的基礎上,經分立各方協商,由擁有整體資產的一方給予他方適當經濟補償。

  第五十五條企業可以采取新設或者吸收方式進行合并重組。企業合并前的各項資產、債務以及經營業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繼,并應當明確合并后企業的產權關系以及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

  企業合并的資產稅收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稅法的規定,合并后凈資產超出注冊資本的部分,作為資本公積;少于注冊資本的部分,應當變更注冊資本或者由投資者補足出資。

  對資不抵債的企業以承擔債務方式合并的,合并方應當制定企業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償還債務責任,整合財務資源。

  第五十六條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并簽訂托管協議,明確托管經營的資產負債狀況、托管經營目標、托管資產處置權限以及收益分配辦法等,并落實財務監管措施。

  受托企業應當根據托管協議制訂相關方案,重組托管企業的資產與債務。未經托管企業投資者同意,不得改組、改制托管企業,不得轉讓托管企業及轉移托管資產、經營業務,不得以托管企業名義或者以托管資產對外擔保。

  第五十七條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履行相關手續,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繼續采取劃撥方式的,可以不納入企業資產管理,但企業應當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并按規定用途使用,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采取作價入股方式的,將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作國家資本,形成的國有股權由企業重組前的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者主管財政機關確認的單位持有。

  (三)采取出讓方式的,由企業購買土地使用權,支付出讓費用。

  (四)采取租賃方式的,由企業租賃使用,租金水平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企業進行重組時,對已占用的水域、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國有資源,依法可以轉讓的,比照前款處理。

  第五十八條企業重組過程中,對拖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欠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應當以企業現有資產優先清償。

  第五十九條企業被責令關閉、依法破產、經營期限屆滿而終止經營的,或者經投資者決議解散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實施清算。清算財產變賣底價,參照資產評估結果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投資者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向相關部門、債權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關人通告。其中,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清算報告應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六十條企業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第八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條企業可以結合經營特點,優化業務流程,建立財務和業務一體化的信息處理系統,逐步實現財務、業務相關信息一次性處理和實時共享。

  第六十二條企業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統籌企業資源計劃,全面整合和規范財務、業務流程,對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進行一體化管理和集成運作。

  第六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財務預警機制,自行確定財務危機警戒標準,重點監測經營性凈現金流量與到期債務、企業資產與負債的適配性,及時溝通企業有關財務危機預警的信息,提出解決財務危機的措施和方案。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經營者或者投資者不得拖延、阻撓。

  第六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月份、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不得在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企業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技術支持。

  企業對外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年度內定期向職工公開以下信息:

  (一)職工勞動報酬、養老、醫療、工傷、住房、培訓、休假等信息。

  (二)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

  (三)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情況。

  (四)企業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及處置情況。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六十七條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財務評價體系,主要評估企業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評價企業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評估和評價的結果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主管財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恰當使用所掌握的企業財務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利用企業的財務信息謀取私利或者損害企業利益。

  第九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七十條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

  企業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的,監事會或者監事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通則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履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職責。

  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第七十二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通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二條第一款、四十三條、四十六條規定列支成本費用的。

  (二)違反本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截留、隱瞞、侵占企業收入的。

  (三)違反本通則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不按本通則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國有資源的。

  (五)不按本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清償職工債務的。

  第七十三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一)未按本通則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法律、行政法規和通用的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主管財政機關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四條企業和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不按本通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編制、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的,縣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可以依照《公司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企業在財務活動中違反財政、稅收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七十六條主管財政機關以及政府其他部門、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適用本通則。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7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我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控制和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一、財務人員管理

  1、財務負責人,主持企業財務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按時編制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3、監督、檢查資金使用,特別是糧食收購資金,應保證“封閉運行”原則,嚴禁挪作它用,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賬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4、負責處理好財政、銀行、稅務、審計等部門關系,為公司創造良好的財務環境。

  5、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并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

  二、資金管理

  1、庫存現金限額不得超過農發行核定的庫存限額。

  2、財會人員辦理匯款、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一律憑付款審批單 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3、職工因公出差借款,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借支,出差回公司后在一周之內結清往來。并且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4、一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嚴禁私設小金庫。

  5、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并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接賠償責任。

  三、票證、印章管理

  1、公司領回的'稅務發票、銀行空白支票、收款收據等必須由專人保管,嚴禁代開、虛開發票。

  2、留存銀行的印鑒應由專人保管,且不能與票證管理者同為一人。

  四、費用管理

  1、公司所有的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要有經手人、證明人的簽字,經企業負責人審批后方能報銷付款。

  2、公司的日常費用開支由企業負責人審批后報銷;超過3000元(含3000元)的支出必須經企業班子討論通過后方可報銷;超過20000元的支出項目,必須書面向糧食局提出請示,經糧食局批復同意后,方可開支。

  3、接待工作必須堅持既熱情周到又不鋪張浪費的原則。接待費用全年控制在3萬元以內,具體招待項目為:業務招待、會議招待以及接待各項檢查。內部不允許產生招待費。原則上不準簽單,每項(次)

  接待完成后,一律現金結帳。接待標準視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不超過市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4、差旅費的管理。因公出差到省外的,伙食費每人每天100元,出差到省城及地級城市的,伙食費每人每天80元,出差到市內的,伙食費每人每天20元。車船費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住宿在三星級以內,住宿費按正式發票結算。

  5、郵電(上網)通訊費管理。嚴禁用辦公電話打私人長途,嚴禁上班時間玩游戲或瀏覽與工作業務無關的信息。個人通訊費用補貼按照職務和公司班子集體討論確定的標準,每月發給個人包干使用。

  6、小車出租管理。外出聯系業務需要小車出租的,由辦公室核實用車情況后據實報銷。公司全年小車出租費用控制在2萬元以內。

  7、借款利息管理。單位借款及職工崗位金的利息按年利率1%計算,特殊情況另做處理。

  8、運輸費管理。運輸費用3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每噸1元以內的標準結算。30公里以內按雙方協商價結算。

  9、裝卸及雜費的管理。統包上車費按每噸30元、下車費按每噸10元、上堆按每噸10元、打圍按每噸20元、雜工按每天80元結算。

  10、包裝費管理。包裝費由收貨人簽收,副經理審核,經理審批入賬。包裝的領用由收貨人開票,領用人簽字,經理審批后報銷。

  11、保管費管理。保管費用控制在保管糧食每萬公斤每年50元內。包括藥品熏蒸、電費、平整糧面、密閉及雜工等方面,超出標準的由保管員全額承擔。

  五、工資及福利管理

  職工工資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津貼、電話費補助等方面。基礎工資按每人每月1000元;職務津貼按經理每月300元,副經理每人每月200元;電話費補助經理每月300元,副經理每月200元,科長每月80元,由副經理核準每月考勤,財務科編制發放表,經理簽字確認后交財務科發放。 績效工資包括節假日補助、延時加班補助及工作餐補助等方面,節假日補助按國家法定假日每天補助90元;延時加班按每小時10元補助;工作餐補助按每天15元發放。

  由單位依照勞動法為職工買五險一金。

  六、收購、銷售的管理

  收購糧食時由驗質員、過磅員開檢斤單,收貨員簽字,開票員制單后付款員方能付款。

  銷售糧食時由業務經理根據購銷合同開銷售通知單,出納人員收款簽章后交保管員發貨。做到先款后貨,杜絕賒銷。

  工程項目財務管理制度 18

  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加強其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對于保證其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潛力、增強競爭力,抵御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關于如何構建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1、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是會計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具體分工;稽核工作的職責、權限;審核會計憑證和復核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方法。稽核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可靠,有關計算是否銜接等;

  (2)審核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若發生問題要及時加以改正;

  (3)審核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是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手續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要求;

  (4)審核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并與帳面記錄進行核對,確定帳實是否相符,并查明帳實不符的原因。

  1。內部牽制制度規定了涉及企業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處理,以起到一種相互制約的作用。例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即“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通過內部稽核制度和牽制制度的建立,既能夠保證各種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又能使各職能部門的經辦人員之間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機制。

  2、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實施對會計的再監督。內部審計是實施再監督的一種有效的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健全中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嚴肅財經紀律,查錯防弊,改善經營管理,保證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在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時,要堅持內部審計機構與財務機構分別獨立的原則,同時要保證內審人員獨立于被審計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實施會計的再監督作用。

  3、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中小企業建立財務審批權限和簽字組合制度的日的在于加強企業各項支出的管理,體現財務管理的嚴格控制和規范運作。在審批程序中規定財務上的每一筆支出應按規定的順序進行審批;在簽字組合中規范了每一筆支出的單據應根據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完成必要的'簽名,同時還應規定出納只執行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對于沒有完成簽字組合的業務支出,出納員應拒絕執行。小企業通過建立財務審批權限私簽字組合制度,對控制不合理支出的發生及保證支出的合法性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4、建立成本核算和財務會計的分析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特別要提出的是成本分析是財務會計人員的一項重要職責,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定期了解企業的資金狀況和現金流量。企業財會人員也要定期向管理當局提供成本費用方面的各種報表,以利于經營者進行成本分析、成本控制和效益衡量。中小企業通過財務會計分析制度的建立,確定財務會計分析的主要內容、財務會計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組織程序、財務會計分析的方法和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編寫要求等,使企業掌握各項財務計劃和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檢查國家財經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有利于改善財務預測、財務計劃工作,研究和掌握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規律性,不斷改進財務會計工作。

  5、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工作的水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更好地認識到會計服務主體、核算范圍,以及信息質量的新特點。會計工作要滿足各類投資者、債權人及國家宏觀管理部門的需要,由于會計工作不僅影響到企業與國家的分配關系,亦影響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因而企業應將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抵制和防范各種市場風險作為其基點,便會計信息能夠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資金的運轉情況、經濟效益的提高情況及企業的發展前景。因而,企業應從保證國民經濟高效運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角度,使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提高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從而充分意識到會計這一基礎工作的重要意義。同時以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為依據,健全中小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其會計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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