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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9 09:29:25 制度 我要投稿

價格管理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價格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價格管理制度(15篇)

價格管理制度1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價格法》精神,規范我院物價收費管理工作,落實不規范收費責任追究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醫院各項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必須按規定采用上墻、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2、醫院各科室必須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政策,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3、醫院的各項收費要嚴格按“應收則收,應收不漏,不該收的堅決不收“的原則執行。嚴禁分解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巧立明目收費。

  4、各科室需要開展新的醫療項目,或需要對現有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新的內容時,應先寫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并對醫療收費標準提出初步意見后報財務科,由財務科牽頭按有關規定組織論證、核算成本,并擬定建議收費標準,按規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收費。

  5、醫院的所有收費,必須由財務科開具合法的正式收據,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出具非正式收據(或不出具收據)向病人及病人家屬收取各種費用。

  6、凡醫療服務價格有變動的,價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價格庫。

  7、醫院的一切收入必須上交財務科,嚴禁任何科室私設小金庫。

  8、嚴格執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和門診病人一方清制度。嚴格退費、退藥相關制度。

  9、各科室負責人負責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詢系統中發現的問題或提出的疑問,均應按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及時給予答復和解決,不得相互推諉。

  10、全院職工應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并處罰。

價格管理制度2

  一、總則:

  為了配合醫療服務項目收費工作的日常管理,使之符合國家、省物價管理政策和醫院醫療、行政的各項規定,促進醫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醫療服務價格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1 組成:

  1.1 組長:分管院長

  1.2 副組長:財務科長、藥劑科長、護理部主任

  1.3成員:各有關科室負責人

  各有關科室物價員

  2職責:

  2.1 編制并組織實施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總體方案;

  2.2 貫徹執行物價管理部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掌握國家、本省物價有關政策的調整,制訂和培訓本院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具體運作程序和操作規定;制定或會同有關科室制定本院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配套政策;

  2.3對各科室的醫療服務價格收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2.4 會同物價管理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的相關事宜;

  2.5 每季度召開會議,討論有關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三、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辦公室:

  1組成:暫由財務科兼管:

  財務科長、審計科長(兼職)

  物價員(兼職)

  2 職責:

  2.1 負責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和協調,并使之符合國家、本省物價管理和醫院醫療、行政的各項規定。督促檢查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各項工作的管理和服務質量,及時掌握國家、本省及各地、市、縣有關政策的調整,制訂和培訓本院的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具體運作程序和操作規定;

  2.2 修正和調整本院的醫療服務價格收取;

  2.3 維護醫院計算機中的醫療服務項目管理庫;

  2.4 確定醫療服務項目中醫用材料可否收費;

  2.5 核準各科室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合法性、合理性、準確性;

  2.6申報醫院新增醫療服務項目

  2.7 配合省、市縣物價管理部門的檢查,接受上級物價舉報中心和統計局的查詢工作;

  2.7 接待和處理病人對醫療服務價格的投訴以及費用查詢;接待病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咨詢,盡量滿足病人的需求;

  2.8 根據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需要,結合本院實際情況,提出計算機需求方案;

  2.9審核病人醫療費用。

  四、各職能部門:

  1網管中心:

  1.1 編制計算機收費管理程序,修改數據庫結構;

  1.2 根據醫院管理要求,不斷完善住院收費系統所有程序、藥房管理系統、部門收入統計、部門收費、手術與麻醉管理、醫生站收費、護士站收費、門急診收費、收費標準管理(醫保比例設置)各查詢統計軟件、檢驗系統、病案系統、(觸摸屏)費用查詢系統、財務統計報表等;

  1.3 負責將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價格錄入計算機,將新增收費價格調整到收費價格庫中;

  1.4 負責各科室收費項目模板的建立,并將常用新收費項目設置到里面。

  2財務科:

  2.1 按照國家和省級物價部門的價格管理政策,執行醫院收支管理制度;

  2.2 依據醫院科室成本核算和項目成本核算資料, 對新增醫療收費項目進行收費標準的測算、審報工作;

  2.3管理和調整收費價格,督促收費制度的執行;

  2.4 參與醫院對收費價格的自查. 接待上級檢查;

  2.5 督促檢查收費處和住院部對收費價格準確性的掌握;

  2.6 每月底編制各類記帳月報表,報上級相關部門。

  3設備科:

  3.1 根據醫院物資采購制度,執行醫療設備和醫用消耗材料購置管理條例;

  3.2 嚴格執行醫用消耗材料收費規定的加價幅度。

  4藥劑科:

  4.1 根據醫院用藥管理制度,執行藥品價格管理;

  4.2 嚴格執行列入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招標價格;

  4.2 對未列入招標采購的藥品,零售價按有關政策規定的限價執行。

  五、各收費科室:

  5.1各科設兼職收費管理員;

  5.2 嚴格按照20xx版《江蘇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執行服務項目價格的收費;

  5.3 任何科室及個人不得自立項目、分解項目、提高標準、擴大范圍收費;不得增加收費頻次、取消項目繼續收費;

  5.4 遵照醫囑和護理記錄收費,不得超過醫囑和護理記錄的內容、范圍和時間限制的收費;

  5.5 各科室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與財務科聯系;

  六、價格責任追究制:

  發現違反醫療服務價格收費規定作如下處理:

  6.1 多收病人費用:對直接責任人員批評教育,退回病人違規多收部分;

  6.2 少收病人費用: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賠償醫院損失;

  6.3 嚴重違規收費:報醫院獎懲委員會,按獎懲條例執行,扣除直接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績效工資;

  6.4 同時參照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有關“價格違規行為處理”政策執行。

  費用查詢電話:xxx財務科:8xxx藥劑科:xxx2 護理部:xxxx網管中心:xxx

價格管理制度3

  1.為加強本院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藥劑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價格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價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稱'藥品價格'系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4.對納入國家管理價格的藥品、其他藥品以及自制制劑的零售價格均執行《山東藥品價格專刊》中的價格。

  5.醫院藥品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采購員在購進新藥時,要及時了解新藥的產地、質量,對外省藥品要在第一次采購時,要求醫藥公司同時出示'價格備案'文件。

  7.藥劑科要及時接受國家、省、市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及時根據《山東藥品價格專刊》調整藥品價格,并對每次的藥品調價依據,在調價時做好詳細的記錄。

價格管理制度4

  目的:

  建立藥品價格管理程序,確保藥品價格正確有效。

  責任人:

  藥品會計。

  內容:

  1.采購人員要時刻了解各藥品的市場價格,對變化較大的藥品,特別是用量較大及常用藥品的價格變動情況每月底向醫院匯報一次。

  2.接到各種調價文件后應及時交藥劑科主任,重大調價要經過院領導審批。

  3.科主任根據文件要求及時通知藥品會計、各藥房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盤點,并將盤點數據交藥品會計及藥品采購員。

  4.藥品會計在調價后3日內計算出藥品調價盈虧。

  5.藥品采購根據調價盤點情況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進行沖減差價或退貨。

價格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醫院收費管理,特制定《價格管理獎懲制度》,各科室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一、嚴格執行收費標準,規范記費手續,記費單必須按照項目填寫完整,不得涂改,不得擅自立項或改變項目名稱。收費員發現不按規定填寫者,有權拒絕收費。物價員在檢查中發現不按規定填寫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醫囑記錄,檢查報告單等資料都必須與收費項目一致。如發現不相符,造成費用漏收或少收的,每發現一次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三、收費員收費錯誤,錯收金額,有收費員賠償。

  四、病人投訴,所在科室應做好解釋工作,如處理不妥,造成病人向院辦投訴的,經核實確有收錯費用的,查實后扣當事人一個月獎金,并且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凡新增醫療收費項目必須及時上報財務科,經物價局批準后方可執行,違者按《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專職物價員要每天對病區的收費情況進行檢查。對科室存在的問題,匯總后反饋給科室,以便及時糾正。

價格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的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的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第二十九條國家采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分期開發房地產的,分期投資額應當與項目規模相適應,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第四章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的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六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節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

  第五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五十二條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四節房屋租賃

  第五十三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五十五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五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節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五章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的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條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懲治貪腐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

  第七十三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和費用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提交登記機關所需的各種文件。

  點擊進入:《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申報材料》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

  4、登記

  (1)對核準抵押登記的,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抵押記錄應包括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物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和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的房地產抵押時,應在買賣合同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5、收費發證

  (1)登記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

  6、立卷歸檔

  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地產登記的檔案。

價格管理制度7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產品價格管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銷售秩序,促進產品經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營銷副總,市場營銷部幾銷售分部、財務部、生產部負責人組成價格領導小組,負責價格政策制定、價格審定和批準。

  第三條 各產品業務主管負責制定統一的各類產品加工費低限標準,由市場營銷部組織討論審定后,報價格領導小組審定批準執行。

  第四條 價格每季度組織修訂一次;貴金屬原料價格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產品價格進行調整。

  第五條 本辦法中所指產品主要包括貴金屬化合物、貴金屬合金材料、貴金屬電子漿料、貴金屬粉末、貴金屬催話網、貴金屬熱電偶和傳感器等。

  第六條基準價格構成

  基本的價格構成是:價格=原料價格+加工費;

  原料成本指貴金屬成本;

  第七條 報價過程計算貴金屬成本使用的貴金屬價格由財務部根據當日市場狀況確定;

  第八條 對于常規型的產品(如漿料、化合物和功能的大部分常規產品)實行成本導向定價,價格最低底限=產品原料成本+該產品底限加工費;

  第九條 對于公司獨斷型的產品或戰局很強技術有時的產品,實行需求導向進行定價,也需和常規產品一樣,依據標準進行定價。

  第十條 對于鉑網等市場競爭很強的產品,由于市場競爭非常激烈,實行競爭導向定價,即依據當時市場的競爭情況,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由包括主觀領導在內的各級經理進行討論后制定合理價格。

  第十一條 報價按照統一標準,在標準之上銷售人員可自行確定,低于加工標準的報價,營銷員應填寫《產品報價評審表》,低于5%以內的報價有銷售部經理簽批,低于5~10%的由市場營銷部經理簽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總簽批。簽批后的《產品報價評審表》交客戶服務部存檔。

  第十二條 報價必須填寫《報價單》并由產品經理和銷售部經理簽批后,以書面形式向可戶報價;

  第十三條 在交叉業務過程中,非產品主管部門的產品報價接受該產品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場營銷部負責解釋。

  附件:

  1、《產品報價評審表》

  2、《報價單》

價格管理制度8

  1.負責價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落實國家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的執行與實施工作。

  3.組織開展《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及申領單位的資格審核工作。

  4.組織開展對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公益事業、公用事業、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價格的制定和管理及價格成本監測。

  5.協調處理全市收費和服務價格的爭議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價格管理制度9

  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

  部門名稱:價格與客戶管理委員會部門定編/

  直接上級:總經理下設辦公室:計劃與油氣銷售部

  主要職能:負責對公司產品價格及客戶管理事項進行把關,并提出專業性建議與意見。

  序號 職能領域 主要職責

  1、價格事項研究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關于產品價格方面的方針、政策

  研究并擬定產品經銷公司的價格管理辦法

  研究并審議定價機制和定價模式

  審批產品價格調整方案及價格策略,超過權限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審議和授權所屬企業外采資源的購進價格

  處理所屬公司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2、客戶事項研究

  審議公司客戶管理方案和機制

  處理所屬公司在客戶管理和機制執行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部門協作關系:

  內部協調關系:機關各部室、所屬各公司

  外部協調關系:政府各相關單位,行業研究機構等其他外部單位

價格管理制度10

  1、針對不同時期所推出的房源,雙方經過討論后制定出銷售均價,代理公司再根據銷售均價制定出銷售價格體系,銷售價格的制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每幢以及每戶系數的制定,為銷售價格的制定做前期的鋪墊;(代理公司應提供價格制定的模版)

  2)、根據已制定的系數確定銷售價格;

  3)、雙方討論,最后根據銷售價格制定出最終的銷售門市價。

  2、項目銷售價格的最終出臺,須經過以下流程辦理:

  代理公司銷售經理制定銷售價格--銷售總監審核-- xx銷售經理審核--xx銷售總監審核--xx總經理簽字確認--銷售價格出臺

  3、如在售房源要進行調價(漲價或降價),須經開發商簽字同意后方可執行,如發現自行進行調價處理,包括:對在售房源進行降價,代理公司不但要補足缺少金額, 而且也要雙倍賠償開發商經濟損失,如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代理公司應承擔對此造成的影響。

價格管理制度11

  1、醫院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和浙江省物價局制定的價格政策執行。

  2、藥品價格管理員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有關作價原則,計算出藥品的零售價(或按文件規定執行),由保管員復核查對,然后進行調價,以確保藥品調價的嚴肅性和準確性。定期根據藥品采購網復查核對藥品的價格。

  3、藥品調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價。

  4、藥品調價根據調價清單,及時清點調價藥品庫存數量,藥品調價涉及金額應在當月財務報表中體現。

  5、藥品調價后,應及時告之門診藥房和病區藥房,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6、當藥品調價通知單滯后時,應在調價清單上注明收到調價通知單的時間。

  7、藥品調價應公開,讓患者能明白消費,并提供快速簡便的藥價查詢方法和詳盡的藥品價格清單。

價格管理制度12

  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物價政策,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我校價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嚴格管理。

  一、成立物價管理機構,設兼職物價員

  (一)為更好地規范學校收費行為,完善物價管理檢查制度,成立學校物價管理小組:由校長劉建國任組長,分管收費的副校長叢春艷任副組長,下設兼職物價管理員。陶海波、于建平、張華杰、譚德欣、任保輝。物價管理小組有定期的“例會”制度。

  (二)物價管理小組工作職責:

  1、負責本年內部收費項目的調整、審查、擬定標準,報主管部門審批。

  2、定期組織對全校收費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做好統計分析,對存在問題及時研究解決辦法。

  3、負責接待群眾在學校收費方面的咨詢,對群眾提出的意見或投訴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做好解釋和答復工作,對存在問題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嚴格把好收費關,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費項目,嚴禁超標準收費。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本校物價工作情況,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收費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威海市物價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符擅自增加項目,分解項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標準收費。

  (二)明確分工,強化管理。

  1、學校的一切收費由學校財務按物價部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亂收費。

  2、增加新的收費項目時,要寫報告報批,待物價管理小組論證審核后,報市物價局審批。

  4、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學校收費價格公示制度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規定(價格法) 。

  (二)在學校宣傳欄設立收費項目價格公示欄,方便群眾查詢收費。

  (三)公布學校咨詢、投訴電話號碼,隨時接受群眾對于價格方面的咨詢和來校查閱。

  四、學校收費投訴管理制度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接待群眾的來電、來信和來訪投訴,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立收費投訴箱,并對外公布投訴電話號碼。

  (二)學校辦公室接到群眾關于學校收費的`投訴后,詳細記錄有關資料,填寫好投訴表格,盡快聯系分管校長協同處理。

  (三)財務科收到投訴案例后,指定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準確收集相關資料,核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及發生次數等。 提供全面準確的資料。

  (四)建立獎罰制度。 對因多收、亂收費而受到投訴的,一經核查屬實,責任在工作人員或部門的,學校將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工作人員給予調換,并做待崗處理;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價格管理制度13

  前 言

  依據《金榮企業集團營銷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金榮企業集團房地產項目所售物業科學定價,在物業銷售中價格制定及執行有序進行,本著“四個掌控”原則,即掌控市場、掌控客戶、掌控政策、掌控銷售,謀求項目開發在品牌樹立、團隊建設、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最佳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市場調研

  第一條 市場調研的組織

  1、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項目營銷部組織銷售人員每月進行該區域、版塊樓盤市場調研,每月提交一份市場調研報告。

  2、時間要求:調研報告始于項目營銷部成立當月,止于項目清盤。

  第二條 市場調查的內容

  1、市場宏觀方面:了解國家及當地房地產變化情況,區域市場開發量、銷售量、市場價格變化、銷售率和銷售周期等。

  2、競爭對手方面,樓盤規模、開發商背景、項目定位、賣點、裝修標準、建筑風格、銷售價格、銷售周期、銷售率、營銷思路和手段、廣告及推廣情況、工程進度等。

  3、消費者方面:客戶分布、購買動機、客戶關注的重點。

  第三條 市場調研報告送閱

  1、項目營銷部按報告內容要求,每月提交該項目市場調研報告,交營銷策劃中心進行匯總。

  2、由營銷策劃中心根據市場調研報告內容進行抽查調研內容的真實性后,匯編后上報集團公司。

  3、每月房地產市場調研報告交項目總經理、營銷副總、分管副總裁、集團總裁,市調調研資料一律不得外傳。

  第二章 價格制定方法

  第四條 價格定義:本辦法中價格是指所售樓盤同業態開盤銷售均價。

  第五條 定價原則:客觀性、真實性、時效性。

  第六條 定價方法:

  1、市場定價法

  根據當前市場行情、區域樓盤銷售價格、類同項目銷售價格,針對本項目的特點,綜合考慮市場與客戶預期,制定出銷售價格。

  2、成本導向法

  根據項目的開發成本,依據行業平均成本利潤率,制定出銷售價格。

  3、投資回報法

  根據項目年資金平均占用額,按照公司規定的房地產項目資金回報率,制定出銷售價格。

  4、集合競標法

  通過銷售代理公司集合競價,制定出項目銷售價格。

  5、加權平衡法

  綜合上述方法,給予各定價法權數,制定出物業的銷售價格。

  計算公式如下:

  p = (∑wimi)= (w1*1 + w2*2 + + wn*n)

  其中: p為加權平均法價格,wi為權數,w1+w2+…wn = 1;

  *i為各定價法價格系數。

  第三章 定價流程

  第七條 價格的確定按申報單位 分管副總 總裁 董事會流程進行。

  第八條 申報單位為營銷策劃中心。

  第九條價格確定分預報價和開盤價二個階段,預報價在vip卡認購前

  一周確定,開盤價在開盤前一天最終確定,開盤價申報時同時申報價格優惠原則。

  第十條 申報時間為項目啟動vip卡認購前一個月,集團營銷策劃中心在預報價發布后,要依據vip卡認購情況及市場變化情況,在開盤前一周再次申報開盤價格上報。

  第十一條 申報內容根據價格制定方法,在詳細的市場調研、工程管理中心提供的成本分析、財務管理中心提供的資金和稅賦資料基礎上,以此為定價依據,做出定價申報報告。

  第十二條 價格確定,以集團總裁正式簽署的文件為準。

  第四章 單元價格確定

  第十三條 單元價格是指按建筑物產權分割單元的價格。

  第十四條 制定依據是依照均價結合朝向、樓層、面積、景觀、戶型因素得出的系數形成單元價格。

  第十五條 單元定價的申報單位為集團營銷策劃中心。

  第十六條 單元定價申報時間為開盤前一周與開盤價格優惠原則匯總一并上報。

  第十七條 單元定價確定由申報單位報集團分管副總核批后,報集團總裁批準。

  第五章 價格調整

  第十八條 價格調整依據是:根據營銷計劃,按分期推盤、期中銷售策略,按照開盤引爆、前低后高的原則,統一調價;或因市場發生變化,隨時調整售價。

  第十九條 調價申報由營銷策劃中心按上述時段在推出調價前三天上報集團分管副總,報請集團總裁核準后執行。

  第六章 價格執行

  第二十條 經集團總裁審批的價格,項目部營銷人員須嚴格執行,項目營銷副總負責落實。

  第二十一條 在銷售過程中,營銷員只能根據公司制訂的優惠原則進行業務談判,對不能滿足客戶需求的客戶必須逐級上交談判情況,任何售樓員不得越級申請折扣優惠幅度。特殊客戶由營銷副總上報總裁批準優惠幅度后執行,其他人不得擅自受理、批準折扣優惠。

  第二十二條 在正常銷售情況下,置業顧問在跟客戶溝通中,無權私自給客戶折扣,為了達到簽約的目的,以書面報告、電話請示或者口頭請示案場營銷經理,營銷經理可以在原價的基礎上下浮1個點;營銷副總請示集團分管領導后可以在購房單價下浮2個點,下浮2個點的由營銷副總負責審批;超過3個點的由營銷副總上報集團總裁,經總裁審批后或者經過電話請示集團總裁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三條 做好報審報批及折扣審批的書面工作,報審材料歸檔以備后查,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樓盤銷售價格,杜絕鼓動客戶找公司領導打折的現象。

  第二十四條 換房客戶需向營銷部遞交書面申請書,經營銷經理、營銷副總同意后,方可換房。換房后的銷售價格以營銷部當天公布的銷售價格為準。

  第二十五條 更改付款方式客戶,需向營銷部遞交書面申請書,經營銷經理、營銷副總同意后,方可更改。成交價按重新選擇的付款方式作相應的調整。

  第七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營銷的成功,一線營銷人員的作用至關重要。營銷策劃中心及項目營銷部必須把打造一支素質優良、品德高尚的營銷團隊作為重要工作來抓,以保證公司既定的營銷計劃和價格得到有效執行。

  第八章 反饋與檢討

  第二十七條 項目營銷部負責價格執行工作,并進行價格執行情況的實時反饋。

  第二十八條 在預報價、開盤價發布后,由營銷策劃中心組織項目營銷部及時收集市場和客戶反映情況,監督落實價格執行情況;按銷售節點反饋、總結、檢討價格方案執行情況,為下一步價格調整和加強銷售力度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九條 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按銷售期出具價格方案和執行情況評估報告,報分管副總審批后,交總裁審閱。

價格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管理,規范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程序,創造更好的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hb公司所有對外銷售的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的制定、調整、執行與監督管理。

  第三條公司化工產品價格制定和調整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定價、嚴格執行、公開透明、運行高效'。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價格領導小組')是公司產品價格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價格領導小組成員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銷售部、市場信息部、物流管理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人、業務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上級單位價格管理委員會的價格方針、政策;

  (二)研究并審批制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三)研究并審批制定權限內產品的調價方案及價格策略;

  (四)向上級單位提交化工產品銷售價格管理機制和價格調整方案建議;

  (五)處理公司內部在價格執行方面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條價格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場信息部,辦公室主任由市場信息部部長擔任,負責主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定公司價格管理辦法;

  (二)提出銷售價格及政策的調整建議,提交價格領導小組審議;

  (三)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

  (四)整理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紀要,做好會議成果的成員簽字工作;

  (五)將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確定的價格方案及時下達相關部門、單位,并監督執行;

  (六)按規定向產品經銷公司化工品銷售部備案價格管理相關資料;

  (七)做好銷售價格、政策資料的匯總、歸檔及保管工作。

  第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銷售部的主要職責為: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交價格調整建議至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

  (二)市場信息部的主要職責為:化工產品市場價格政策、價格信息的收集和調研;在產品經銷公司限定的價格浮動范圍內,擬定產品價格策略、調價方案,并擬定浮動范圍外的價格調整建議;完善化工產品的價格制定機制,探索建立適應于化工產品銷售市場的價格制定模式,在不同的市場形勢條件下應用與當時市場形勢相適應的定價模式。

  (三)財務部的主要職責為:從納稅籌劃、經濟效益的角度為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應的建議。

  (四)綜合辦公室的主要職責為:協助會議的召開,并協助做好會議記錄及收發文等工作。監督價格制定的全過程,防范違法違紀事件。從公司整體發展、績效實現等角度對價格的制定與調整提供相關意見,同時審核價格制定與調整的合法和合規性。

  第三章 價格的制定

  第一節 價格制定原則

  第七條公司在產品經銷公司規定的銷售指導價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情況,堅持'當期效益最大化'原則,確定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

  第八條公司在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內,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產品的實際對外銷售價格。超過上級單位給予的價格浮動范圍、政策范圍時,經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提交上級單位進行審查。

  第二節 價格決策程序

  第九條公司權限范圍內銷售價格制定程序:

  (一)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收集匯總華中、華南區域市場價格與競爭者的價格信息,編制價格分析報告,預測化工產品市場未來價格走勢。

  (二)客戶經理可根據市場行情、客戶需求狀況等信息,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提交至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

  (三)市場信息部信息管理崗根據客戶經理提交的價格調整建議,并結合收集的化工品價格走勢、客戶需求量走勢、化工品采購價、化工品配置量、庫存量、產品市場占有率等信息,擬訂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提交部門經理初步審查。擬訂的化工品價格調整建議書需寫明擬調價的化工品品名、調整后的價格以及條件原因。

  (四)市場信息部經理根據價格分析報告、市場信息和企業自身條件等因素,審查價格調整建議。經初步審核同意后由市場信息部組織召開價格領導小組會議集體商討決策。

  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負責做好價格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組織相關專業部門或人員進行調查論證,提供有關方面的資料:1、調研報告,應當包括現行價格存在的問題,市場價格情況,調價的原因和依據;2、具體調價方案。

  (五)價格領導小組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各委員集體商討擬訂的銷售價格調整建議是否合理。價格調整建議需經價格領導小組成員集體簽字后方可生效。

  除緊急情況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將相關資料發送給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并負責通知會議主題、時間、地點。

  (六)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整理會議紀要,并以價格文件形式統一下發至相關部門執行。

  第十條公司涉及價格管理的以下資料,需要以文件形成二十四小時內報產品經銷公司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一)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文件;

  (二)出臺的相關價格管理辦法;

  (三)權限內重大銷售價格調整文件及價格會議后形成的會議紀要。

  第三節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按需召開。會議由組長主持,組長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成員主持。

  第十二條組長或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提議召開會議。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包括委托方)方可舉行。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發表的建議或意見。

  第十三條每一名成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以實體會議方式召開;必要時,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協商結果或審核意見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應當有書面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上簽字;審議意見或會議紀要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保存。

  第十七條如有必要,價格管理領導小組可邀請與價格管理相關的有關人員列席價格管理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八條出席會議

  的成員和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價格方案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價格的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各部門應嚴格按公司價格領導小組制定或調整后的銷售價格執行,客戶經理應及時通知客戶化工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條公司價格領導小組辦公室監督、指導各部門對銷售價格的執行情況,及時對價格執行中的錯誤予以指出更正,對價格管理中的問題,及時提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討論確定調整方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價格后評估制度,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的調整進行事前預估、事中跟蹤、事后評估。對重大價格、營銷策略實施結果以市場份額、價格到位率、社會及經濟效益、客戶開發與維護、新增銷量、庫存風險等項目進行綜合評估,總結經驗、指導下一步銷售和價格策略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市場信息部需建立完整的價格管理檔案,所有價格文件、價格調整建議、會議紀要、價格調整表等相關資料,統一編號存檔備查,由專人管理。

  第二十三條價格文件為商業機密,實行限部門、限個人、限量下發,相關人員要妥善保管、存檔,不得泄露。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獎勵:

  (一)市場價格信息了解及時,向公司建議后帶來明顯經濟效益的;

  (二)嚴格履行職責,成效顯著的;

  (三)舉報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并避免了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于違規行為,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人員懲罰:

  (一)越權擅自制定和調整化工產品價格;

  (二)未在規定時間調整價格;

  (三)實際銷售價格與同期價格文件不符;

  (四)價格建議中故意虛報、瞞報市場信息;

  (五)上級行使價格干預后,不及時糾正;

  (六)泄露價格方面的材料、文件、信息及其他價格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對違規行為,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對違紀部門或違紀個人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價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價格管理制度15

  1.負責每月的各類價格統計報表資料采集、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每周集貿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監測,掌握、分析和上報市場價格動態情況報告;負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調定價信息公布工作。

  2.負責全市農副產品調查點的選點、巡訪,定期對成本調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收取各調查戶(點)的農調資料,整理、匯總制表上報并進行相關的綜合統計分析。

  3.協助開展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價格行為規范管理和審定工作。

  4.協助開展對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監審工作。

  5.負責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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