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12 14:39:25 賽賽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精選1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精選14篇)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1

  第一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主要對象

  (一)農村集體資產承包適用對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資源性資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創辦的企業、公益性項目。

  (二)農村集體資產租賃適用對象主要包括:由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產設備、農用機械、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

  (三)農村集體資產出讓適用對象主要包括:長期投資、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產設備、農用機械、農田水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商譽、非專利技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第二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基本原則

  (一)民主管理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及其實施方案必須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依法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實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須由代表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二)公平、公開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必須堅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開的原則,訂立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否則合同無效。

  (三)依法監督的原則。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必須經鄉(辦)經營管理站審查規范,合同審查時發包方必須如實提供會議記錄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必須加蓋村委會章,提供人簽字,包村干部審查簽字),合同文本經市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辦公室審核規范后,方可辦理合同簽訂手續。必要時鄉(辦)經營管理站合同審查人員應列席村民代表會議,做好會場資料的收集。

  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的工作程序

  (一)資產經營流轉方案擬定和價值的評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本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流轉資產的現狀,擬定承包、租賃、出讓資產、資源的具體方案。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通途、公開招標和承包的條件、起止日期及資源性資產的邊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資產評估價值的確認。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方案,必須要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同時,還要對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價值進行民主討論確認,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內容必須形成會議記錄,參會人員簽字認可后(他人不得代簽),存檔備查。

  (三)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審核。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外部監督,經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的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在執行前,必須報經鄉(辦)經營管理站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標的價值確定、條款等主要內容。經審核后的方案要通過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及有關資料的備案。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簽訂后,發包方必須到鄉(辦)經營管理站備案,同時備案的還包括:資產經營流轉方案及方案公示記錄,有關會議記錄和相關資料。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內容

  在農村集體資產公開競價及招投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有關資產承包方、承租方、受讓方確定后,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以書面形式與承包方、承租方、受讓方簽訂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合同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發包方(出租方、出讓方)負責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名稱及基本情況,其中資源性資產必須標明名稱、坐落、面積、四至、質量等級等(應附明細表)。

  (三)簽訂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須相符)。

  (四)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的用途。

  (五)承包(租賃、出讓)價款及支付時間、方式。

  (六)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風險責任及處理辦法。

  (八)合同終止后的'財產移交和清算辦法。

  (九)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十)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必須本人簽字,他人不得代簽)。

  第五條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各項制度

  (一)完善集體資產臺賬制度。鄉(辦)經營管理站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臺賬,對每項農村集體資產的數量、金額、規格、形態、坐落、面積、新舊程度等都要詳細記錄、登記造冊(由村報賬員登記),并責成專人管理,資源性資產還需表明邊界四至,逐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的檔案管理。

  (二)實行資產報告制度。鄉(辦)經營管理站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統計和匯總工作,對農村集體資產流轉情況要隨時發生、隨時報告,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過程中,除報鄉(辦)經營管理站備案以外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要同時向市經營管理站提出書面報告,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要向臨汾市經營管理站提出書面報告,500萬元以上的要向省農經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條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管理。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有兩種辦法: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1、發包方是集體組織經濟,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確定每戶承包地數量時,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理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由市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將“四荒”地、養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或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是:

  1、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也可以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單位和個人。

  2、承包對象主要是“四荒”地、養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據效益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承包,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運作,承包通過公開競標、經濟雙方議定來確定,承包費納入鄉(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賬戶監管。

  4、承包期限有長有短,由承包雙方協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開墾、復墾等方法增加的土地,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調整之前,采取招標、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過三年。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權。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承包雙方協定。

  6、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才能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2

  為加強對村(組)集體經濟經營和資產的管理,確保經濟穩步發展,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根據《XX鎮農村集體經濟資產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組)內的集體企業、魚塘、鋪位、山地、荒坡地等集體資產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發包方案以及續包或延長承包期限、增加工程項目預算,按照民主決策的有關程序,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均實行公開招標發包。

  二、村成立招標領導小組,負責招標的組織實施工作,方案在開標前十天張榜公布。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項目,要進入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標,任何人不得以權壓價和壟斷承包。對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下的項目要報經鎮招標領導小組審核,然后按有關程序進行公開競標。招標后的工程合同,由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向村民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工程竣工時,由招標領導小組會同專業部門進行工程驗收。驗收合格后要及時做出結(決)算,辦理固定資產交接和入帳手續。

  三、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干部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經營權或承包權,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或個人。

  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要加強承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合同須到鎮農辦或鎮司法所進行鑒證,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承包項目,承包數量和金額指標等,實行造冊登記。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個內,認真檢查合同兌現情況,及時清收到期的承包款,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糾紛。

  五、承包方不按期繳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轉包他人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按照《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要求,統一建立集體資產備查簿,資源性資產備查簿和閑置資產登記簿。所有使用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與資產所有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對村集體資產的增減變化等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張榜,接受群眾監督。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三資”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xx〕37號)《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xx〕1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xx〕4號)《四川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范化管理辦法》(川農業〔20xx〕2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眉山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產資料,實行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區域性生產經營合作組織,包括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登記賦碼并取得登記證的經濟合作社(聯合社、總社)、股份經濟合作社(聯合社、總社)等。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長短期投資、存貨、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及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農村集體“三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開展以下業務:

  (一)保護利用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并組織發包、出租、入股,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等;

  (二)經營管理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并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護營運本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集體成員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五)依法利用本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六)其他業務。

  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依法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農村集體資金管理

  第七條財務收入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金融機構開設基本存款賬戶,并預留公章、財務負責人和出納員私章等印鑒,嚴禁多頭開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做到應收盡收。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要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要定期與開戶金融機構核對賬目,有差異的查明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第八條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大事項開支應當履行民主程序。財務開支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簽字(蓋章),交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報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全體成員監督。

  第九條財務預決算制度。年初應當編制全年資金預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決議并張榜公布;預算調整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本集體全體成員公布。

  第十條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財務管理崗位的職責、權限,實行賬、款分管,支票、財務印鑒、網銀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集體財務會計人員。如無違反財經法紀行為,財務會計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隨本集體換屆選舉而變動。按照民主程序實行委托代理記賬的,要按照會計核算主體分設賬戶(簿)。應當尊重各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所有權和財產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資金的性質。

  第十一條財務公開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有關賬目,以公開欄、明白紙、電子觸摸屏、廣播、網絡、會議等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年初公布財務收支計劃,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開,對于多數成員或者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內容,應當及時單獨進行公開。會計年度終了及時公開上年度資產狀況、財務收支、債權債務、收益分配、預決算執行等情況。實行委托代理記賬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財務公開資料。財務公開資料需報鄉鎮(街道)備案。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后,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安排專門時間,解答群眾提出的質疑和問題,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章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資產清查制度。定期進行資產清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各類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重點清查核實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及貨幣資金、債權債務等,做到賬實、賬款相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資產清查。

  第十三條資產臺賬制度。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制度。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第十五條資產承包、租賃和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同時履行民主程序。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十六條資產經營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條收益分配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收益在彌補上年虧損、提取“兩金一費”(公積金、公益金和應付福利費)后,應當向成員分配,讓成員農戶分享改革紅利,增強集體經濟組織凝聚力。收益分配方案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后進行分配。

  第四章農村集體資源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

  第十九條資源登記簿制度。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第二十條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應當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一條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統一編號,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二條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和專項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公示無異議后,村民小組將農戶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村集體審查通過簽署意見后,報鄉鎮政府審批。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適用本暫行辦法;鄉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等市場主體的“三資”管理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眉山市農業農村局、眉山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4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規范村級事務管理,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農村集體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xx〕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規定

  1.各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一事一議”籌集資金、“四荒”拍賣、承包或轉讓費、爭取的項目資金及工作經費、捐贈款項、往來清收款、扶貧救災款、接受捐贈、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接受捐贈財產物資的變現收入、村集體財產變賣收入、各種暫收、借貸款項、上級部門撥款等其它一切貨幣資金來源均視為收入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全部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戶”管理。除往來款項外,村集體收入一律使用《云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進行收費入賬。

  2.屬于鄉(鎮)下撥款項,直接劃撥到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村集體資金專戶”;各中心(站、所)撥付給村級的一切費用,必須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戶”,不得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村級,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其它直接以現金結算收款的,村級報賬員必須在取得款項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現金繳到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銀行賬戶上,嚴禁坐收坐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支出管理規定

  1.村級費用支出必須本著“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村級支出主要用于村級組織辦公經費、經營支出、生產性支出、建設性支出、公益事業建設性支出、專款專項支出等,取消村級招待費。

  2.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并按審批權限經相關人員審核審批方可入帳。

  (三)現金管理

  1.村報賬員(出納)管理村內現金(銀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現金(銀行存款)。

  2.庫存現金不得白條抵庫,嚴禁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嚴禁坐支現金,嚴禁公款私存,不準超過規定庫存限額3000元。

  3.不準將村內集體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4.村報賬員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記,登好現金日記賬,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并與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核對賬款余額,雙方簽字。

  5.各項收據手續不健全、內容不清、字跡模糊、票據不規范、開支不合理的,報賬員要堅持原則,拒絕付款。

  (四)村級財務工作流程

  1.收入

  (1)直接轉帳到“村集體資金專戶”(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上。

  (2)以現金形式收到各種款項,經辦人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上繳“村集體資金專戶”。

  2.支出審批

  (1)村級自有經費

  ①村委會(社區):5000元以下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務監督員審核同意→村委會(社區)主任審批→交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大額支出5000元以上,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班子及村務監督員討論同意→村委會(社區)主任審核→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核實→鄉(鎮)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交出納報賬→交會計入賬→會計報表→返回各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②村(居)民小組:5000元以下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務監督員審核(民主理財小組)同意→村(居)民小組組長審批→交村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賬→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大額支出5000元以上,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居)民小組班子及民主理財小組討論同意→村(居)民小組組長審核→村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核實→鄉(鎮)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交出納報賬→交會計入賬→會計報表→返回各村報賬員→村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2)專項經費

  專項經費無論金額多少,須經辦人取得合法有效單據并簽字,屬于村委會(社區)級的專項經費,村委會(社區)召開“兩委”班子及村務監督員會議討論通過,村委會(社區)主任審核簽字,報鄉(鎮)分管領導審批方可入賬;屬于村(居)民小組級的專項經費,村(居)民小組召開村(居)民小組班子及民主理財小組會議討論通過,村(居)民小組組長審核簽字,村務監督員審核簽字,村委會審核簽字,報鄉(鎮)相關分管領導審核審批方可入賬。

  (五)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員工作職責

  1.負責對本村集經濟體組織發生的經濟事項、業務活動進行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意見。

  2.參與村組財務計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參與重大財務活動,檢查、審核財務收支項目、收支單據、收入賬目,否決不合理開支,監督財務計劃和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

  3.參與重要財務事項民主決策。集體土地征用、變賣、出租,集體企業改制,大額舉債,集體資產處置,干部報酬,“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事項監督審議,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4.民主理財小組、村務監督員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做好財務活動記錄,定期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報告理財情況。

  (六)報賬時限

  村級財務報賬實行限時制,即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收支單據必須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1-30日為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的財務審核結帳日(3月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報賬員必須把本季度經審核審批的收支單據按時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并辦理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入帳。每季度入帳后,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必須對本季度的財務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

  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建筑物、道路、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村集體興辦的企業或者兼并的企業資產;村集體向企業投資入股,按照投資份額擁有的資產股權和增值的資產權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企事業單位、其它組織和個人對村集體資助、捐贈的財物等。村集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其它資產。

  (一)農村集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1.集體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是指使用財政、集體性資金,以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資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農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村容村貌整治、整村推進、城建、交通、水利、環保、農業、舊村改造等基礎設施;文化、教育、科研、醫療、體育、旅游等公共設施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單位的辦公用房、技術用房、集體宿舍、培訓用房等建筑項目。

  2.農村集體工程建設項目的確立必須堅持民主和科學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按程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單個建設項目投資20萬元以下的,由村集體自行組織進行招投標,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指導和監督,也可委托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委托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須出具書面委托書;單個建設項目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必須委托投標公司組織招投標。

  3.農村集體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必須程序。

  (1)工程建設要有項目立項請示、村兩委召開會議的會議紀要和參會人員表決簽字及公開、公示材料(包括:政策公開、項目建設前公示、招標公告、中標公示、工程完工后要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公示、結算、審計結果公示)。

  (2)工程項目的審批報告、實施方案,包括工程的承包方式、監管制度和資金來源,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可用資金進行核實。

  (3)工程建設要有圖紙、預算。工程項目申報批準后,推選相關人員組成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項目實施前的公開公示,工程項目招標和競標方式,由招標代理公司或項目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有關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

  (4)工程建設項目在簽訂項目建設合同的同時,還應簽訂廉政合同。

  (5)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建設的,必須推選成立采購小組,建立采購入庫、領用、核銷制度。

  (6)村集體應建立由村組負責人、村組干部、黨員代表、群眾代表等人員組成的項目領導小組,全程組織、管理和監督村集體建設項目。工程量變更須經村兩委討論確定,并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備案,工程量變更不得超出原中標價的20%。

  (7)工程竣工后,要處理好相關事項。工程竣工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形成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驗收結論要進行簽字認可,工程結算后要報送審計部門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工程款的支付,必須取得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完稅發票,并堅持資金一律實行轉帳支付,嚴禁現金結算。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要對工程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及工程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工程項目資料的管理,即:申報文件、批準文件、項目合同、項目建設過程資料(包括建設前、中、后的痕跡資料和圖片資料)、竣工報告、驗收申請、工程審計報告或結算報告、工作總結的立卷、歸檔工作。不按工程建設有關規定,不經民主決策,不實行招投標、競標、競價制度,不進行工程結算審計,違規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引發群眾不滿和上訪事件,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工程竣工后,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專項財務公開。

  (二)集體資產購置和處置。

  1.集體資產購置。村集體購置1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組干部集體討論通過,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即可購置;村集體購置1萬元以上(含1萬元),3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即可采購(屬于村民小組的采購還需村委會批準方可購置);村集體購置3萬元以上(含3萬元)資產的,由村兩委召開會議編制預算方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采取詢價或委托招投標進行購置,預算方案、詢價記錄、采購小組名單、招標材料等相關資料,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2.集體資產處置。變賣、報廢集體資產處置3萬元以下的事項,由村兩委召開會議形成書面申請,經村務監督會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采取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變賣、報廢集體資產處置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事項,由村兩委召開會議形成書面申請,經村務監督會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同意,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置。變賣須采取公開協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申請書、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三)集體資產保管。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要有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的增加、減少、使用、出租、外借、報廢等出入庫手續。要及時登記實物保管賬,對無故出現的實物虧損,由保管人員負責賠償。村集體的固定資產、產品物資嚴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未經村民會議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村集體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單位抵押、擔保。

  (四)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村集體固定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的,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采取招投標、拍賣的方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并簽訂合同,確定村集體與資產承包經營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禁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招標投標、拍賣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要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五)集體資產清查。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村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六)集體資產評估。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要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由具有資質的單位或村集體組織實施。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認。

  (七)登記資產臺賬。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要為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登記簿,包括《固定資產登記簿》《產品物資登記簿》《債權債務登記簿》《合同登記簿》等。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應當及時核銷。

  三、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源主要包括: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礦山等集體資源。

  (一)集體資源登記。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建立《資源登記簿》。載明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經營狀況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要以村建立相應的《資源臺賬》。

  (二)集體資源承包、租賃。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要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招標要確定方案,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明確項目的'名稱、數量、用途、期限、標底等內容;招標方案必須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要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需簽訂書面協議,實行合同管理。(合同需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上交收入歸村集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

  四、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一)債權債務要據實入賬。債權要組織力量積極催收,做到應收盡收,難以追回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保留永久追索權。對債權債務單位撤銷確實無法追還、無法支付或債權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清償、無還款對象,確實無法收回債務、無法償還款項的,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計入其他支出、其他收入)。

  (二)村、組不得以集體名譽為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擔保,也不得以集體名譽借款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三)村、組不得舉債作為生活開支。村、組舉債興辦公益事業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村、組應當對借款業務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并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四)村、組應當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五)村、組應當在借款各環節設置相關的記錄、填制相應的憑證,并加強有關單據和憑證的相互核對工作,同時加強對借款合同等文件和憑證的管理。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制度

  (一)村、組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路架橋、植樹造林等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需資金和用工,實行“一事一議”、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本著量力而行、群眾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開的原則進行,決不能把“一事一議”籌資投勞變成農民負擔的固定項目。

  (二)籌資投勞是指村、組在本區域內向農民籌集資金和要求農民出工的行為。籌資的對象是本村村民,投勞的對象為勞動年齡男18至55周歲,女18至50周歲。

  (三)向農民籌資,以村、組為單位每年人均最高不得超過40元,投勞每年每個勞動力最高不得超過10個標準工日,以資代勞的按60元每天計算。

  (四)籌資投勞的程序。需要向農民籌資投勞的項目、數量等事項,由村、組事前提出并作預算,經全村、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通過的籌資投勞決定,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報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村級范圍內籌資投勞的監督和管理,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六、村組干部離任審計監督制度

  (一)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的具體工作,按要求對離任村干部開展任期審計。

  (二)村組主要負責人及村級報賬員因屆滿、辭職、因故離職等發生變動的,由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審計,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并向群眾公布后方可離職。對集體資金及資產收益、“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資金,農村基建、群眾反映強烈的經濟問題,要組織進行重點審計。

  (三)村組主要干部及報賬員在職或離職時,造成村集體資產流失,揮霍浪費集體資產,侵吞集體資產等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經濟問題,由鄉(鎮)財政所報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工作組進行重點審計。

  七、村組報賬員(出納)賬務移交制度

  (一)村組報賬員發生變動時,必須將全部賬務移交給接任人,未辦理交接手續或交接不清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不予辦理取款和報賬等業務。對已辦理取款業務、但尚未完成回補報賬工作的,須由報賬員將所有報賬業務完成后再進行賬務移交。村組賬務移交工作應本著全面、真實、完整、有序的原則進行。

  (二)村組報賬員賬務移交工作由三方人員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具體指:

  交接人是即將離任,需將工作移交出去的現任報賬員;

  接交人是將接替現任報賬員工作的繼任人員;

  監交人是監督賬務交接工作全部過程的人員。村、組負責人不能作為監交人,村級報賬員手續移交可由村務監督員、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鄉(鎮)財政所等人員作為監交人。

  (三)交接人在賬務移交前要將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賬與村級會計人員進行核對,數據核對一致在最末余額欄簽章。

  (四)交接人要將履職期間所有經手的賬簿、現金余額、票據、合同書等進行登記,并形成書面材料(××村組報賬員賬務移交清單),向接替人移交,接替人員逐項核對簽收。交接完畢后,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蓋章,移交清單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存一份。

  (五)接替的報賬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記賬,不得另立新賬,應保持賬務記錄的連續性。

  八、財務公開制度

  (一)村級財務公開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提供財務公開資料,每年至少公開四次,每季度公開一次(4月、7月、10月、次年1月),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

  (二)公開的方式以公開欄為主,公開欄設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帶、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閱覽的地方。

  (三)對群眾所提出意見和建議,要向群眾解釋或進行糾正。

  九、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一)村級報賬員兼任出納工作,黨組織負責人和村主任、村組長不得兼任出納工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按章辦事。

  (二)村級報賬員負責村內財務收支、往來結算、各項統計報表、記好村內現金日記賬,將村內各項收入、支出匯總,每季度月底向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交賬,辦理交賬手續,核對賬戶余額。

  (三)村級報賬員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培訓和考核,提高業務素質和財務管理水平。

  (四)財務人員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認真負責、廉潔奉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好本職工作。

  (五)村級報賬員嚴格執行核算、監督的職能,寫好年度核算分析,參與擬定年度財務預算計劃和監督財政計劃執行情況。

  (六)財務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涂改和故意毀滅會計原始憑據及有關財務資料,不得設立賬外賬,違規者要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十、票據管理制度

  村集體收款票據由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統一向縣財政局票據監督管理股領用《云南省農村集體經濟專用收款收據》,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向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申請領取。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建立票據領用登記簿,做好票據號碼及經辦人登記,再次領取時必須以舊換新。嚴禁使用單位自購和印制收款票據,嚴禁使用單位一次領取多本票據,嚴禁收據存根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收款款項,嚴禁轉讓收款票據。

  十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一)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負責對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的會計檔案資料統一保管,做到一村一柜,一組一柜。

  (二)會計檔案包括各種經濟合同、承包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財務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

  (三)各種會計檔案在年度結束時,裝訂成冊由專人進行保管。

  (四)堅持會計檔案的借閱登記制度。

  (五)堅持保密原則。

  十二、監督與處罰制度

  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定期、不定期對各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一)不按時報帳、對帳,票據不規范、手續不完整的,在進行財務審計時,不如實提供涉及審計事項的資料證據的,阻撓依法對其進行財務審計監督的,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應立即停止用款,并進行通報,發現村干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資金的,隱瞞集體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時上交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入賬,或私設會計賬簿(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或以個人名義使用存折開戶的,造成集體資產遭受損失和浪費的,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應立即停止用款,并由鄉(鎮)財政所、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組織審計,追回流失款項;涉及重大資金、群眾反映強烈的,由鄉(鎮)財政所報請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工作組進行重點審計,審計確實存在重大問題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三)白條頂庫或亂開票據套取現金的,專款不專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的,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應立即停止用款,并進行通報,追回款項后方可用款。

  (四)對侵占集體資產、資源的,由鄉(鎮)財政所、鄉(鎮)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進行調查,書面通知其停止侵占行為,造成的損失由侵占人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報鄉(鎮)人民政府按程序查處。

  (五)不按要求定期進行財務公開的,由鄉(鎮)村級會委任代理中心監督進行公開。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5

  一、村集體資產包括村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通訊工具、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村辦企業等。集體資源包括村集體土地、林地、果園、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及工業小區、商業用房、具體開發價值的重要路段兩側規劃區域等資產性資源。

  二、村民委員會要建立集體資產、資源登記簿,落實專人負責,嚴格管理,防止流失。固定資產每年年終要盤點一次,增減變動及時入賬核銷,做到帳實相符。

  三、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要召開村民議事懇談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程序來決定。

  四、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項目確定后,必須發布公告。并連同村“兩委”商定的`競標時間、地點、押金、方式等一并公告。

  五、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必須實行公開競標。成立競標領導小組主持競標,村務監督小組、村民代表、黨員代表參加,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按招標投標程序進行。競標結束后,及時公告競標結果。

  六、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必須簽訂合同。合同由村民委員會起草,經村“兩委”會、村務監督小組共同討論通過并報告鄉(鎮)政府后簽訂,合同報鎮(街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備案。

  七、由村務監督小組監督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確實需要變更合同的,仍按上述“簽訂合同”程序辦理。

  八、村集體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出讓收入繳存。村報賬員將資產處置收入和資源使用所得繳存鎮(街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銀行賬戶。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6

  一、資產清查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2、資產清查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布。

  3、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和結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二、資產臺賬制度

  1、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2、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賬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4、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5、資產臺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鄉鎮財政所負責指導管理。

  三、資產評估制度

  1、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產,以參股、聯營、合作方式經營集體資產,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設等,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2、評估由財政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3、受集體經濟組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原值、使用年限、折舊以及重置成本、獲利能力、公開市場價格合理評定價值并出具評估報告。

  4、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公議確認并報鄉財政所備案。

  5、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布無效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取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盤活集體資產,取得收益。

  2、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等事項。

  3、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相關方案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交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其過程由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4、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設責任等,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5、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當及時報鄉財政所備案、歸檔。

  五、資產經營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2、村內的集體企業、魚塘、鋪位、山地、荒坡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水利設施、道路、學校等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的發包,要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實行公開招標發包。

  3、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

  4、集體資產統一經營和承包、租賃、出讓所取得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集體賬核算。

  5、鄉財政所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資源登記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源性資產登記簿,逐項記錄,并建立電子文檔。

  2、資源性資產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性資產,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5、資源登記簿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鄉鎮財政所負責指導管理。

  七、公開協商和招標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嶺、園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

  4、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承包、租賃集體資源方案應交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并報鄉財政所備案。重大事項應召開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

  5、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財政所備案。

  八、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2、合同應當使用統一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3、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應逐戶簽訂合同,頒發承包合同書和經營權證書。土地流轉使合同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合同變更。

  4、承包、租賃產生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

  5、承包、租賃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財政所備案。

  九、民主決策制度

  1、民主決策的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員聘用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它事項。

  2、民主決策的程序: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程序議決。即:支委會提議、“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決議公開、執行過程和結果公開。

  3、民主決策的實施及監督:

  (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決策的事項一律按民主決策的程序進行,并報鄉鎮財政所備案。

  (2)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對民主決策事項進行監督,并對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接受群眾質詢。

  (3)堅持群眾監督,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評議會議,對村“兩委”班子進行滿意度測評,提出意見和建議,測評結果上報鄉鎮黨委政府,對違反民主決策程序的事項,鄉鎮有權否決,并嚴肅追究責任。

  十、責任追究制度

  1、任何單位或個人侵占、挪用、私分、損壞等非法動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的,縣鄉人民政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以集體名義變更與處置村集體的.土地、企業、設備、設施等,均屬無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責任人承擔。對拒不改正的,是黨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依法予以罷免;構成危害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承包、工程項目建設未經民主決策程序討論、未采取招投標的,所簽合同無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4、任何組織、部門或個人以任何名義挪用、支配、截留村集體資金、資產,變相命令和干涉村集體資產、資金的開支使用,非法動用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有關人民政府、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7

  (一)資產清查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帳實、帳款相符。

  二、資產清查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實施,清查結果要向全體村(居)民公布并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三、資產清查公布結果后,對村(居)民提出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張榜公布。

  (二)資產臺帳制度

  一、村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資產,應按照類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二、資產臺帳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

  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資產臺帳還應當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

  四、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當及時進行核銷。

  五、資產臺帳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專人負責登記,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負責資產日常管理。

  (三)資產評估制度

  一、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評估應堅持真實、公正、可行的原則。

  二、村級集體資產資源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進行評估:

  (1)以招投標方式發包、租賃資產資源經營權的;

  (2)村級集體實行兼并、分立、聯營及股份經營的;

  (3)以股份的形式將存量資產資源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4)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人開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

  (5)資產毀損、資源占用的;

  (6)依照有關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資源評估的其他情形。

  三、評估由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

  四、受村級集體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原值、使用年限、折舊以及重置成本、獲利能力、公開市場價格合理評定價值并出具評估報告。

  五、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系經村(居)民大會或村(居)民代表公議確認并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六、村級集體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者評估機構玩忽職守致使評估結果不實的,可由上級機關宣布無效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七、村級集體資產資源評估范圍包括:依法屬于村級集體所有的資產和資源。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及各類村級集體資源。

  (四)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

  一、村級集體應當采取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盤活集體資產,取得收益。

  二、村級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當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等事項。

  三、村級集應將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時的相關方案交由村(居)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其過程由村務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四、村級集體資產在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應當簽訂經濟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全體村(居)民進行公開。

  (五)資產經營制度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村(居)民進行公開。

  二、村級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

  三、村級集體資產統一經營和承包、租賃、出讓所取得的收入歸集體共同所有,要納入村賬核算。

  四、鄉鎮(街道)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資產處置制度

  一、村(居)委會負責本村(社區)范圍內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使用、維護等工作,確定專人負責。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山林、土地、魚塘、果園、房屋、機械設備等必須建立登記簿。處置資產資源要先申報,后評估,再實施,并向群眾公布處置結果。申報內容必須附有《村級資產資源處置審批表》、《支村兩委會議記錄》、《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村級資產資源處置評估報告》、《村級資產資源處置方案》等相關資料。經批復同意后,村級集體按照“四議兩公開”(即黨支部會提議、村支兩委會商議、黨員組長大會審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公開、實施結果公開)工作程序進行招投標和具體實施。

  三、凡處置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備案,由村(社區)負責實施、村監委負責監督。處置價值在1-20萬元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鎮村賬代理服務中心初審,由鎮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在鎮三資辦的監督下,由村(社區)負責實施。處置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將相關資料報攸縣農村經營管理局備案。村級集體處置的資產資源收入要及時入賬。

  四、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情況要及時更新,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五、鎮村賬代理中心應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資源明細賬,村級應相應建立登記簿,購入、出售資產資源要及時登記,并作好賬務處理,報鎮三資辦備案。

  六、對外出租和發包的資產資源,要合理確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協議的規定加強管理。

  七、定期盤點清查資產資源,做到賬實相符,年末必須進行全面盤查。對盤盈、盤虧及毀損的資產資源按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處理。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8

  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村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代管,實行代管后,原有會計核算單位的獨立性不變,村集體所有權不變,財務支出的決策權不變。

  2.取消村會計組織,每村設一名報賬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收、支單據,由報賬員每月末將原始憑證報送鄉農經站,由農經站記賬員登記帳簿進行會計業務核算。

  3.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專職的報賬員,負責本村集體資產管理、“一事一議”申請、登記、備案管理、會計檔案管理、負責辦理收入、支出報賬業務。非報賬員不得管理現金業務。

  4.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使用,實行報賬核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資金時,必須先申請,鄉(鎮)農經站審核,同意后撥付村使用。

  5.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須納入農經站入賬管理。

  6.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資金必須在發生后5日內由報賬員到鄉農經站報賬。特殊情況,可事先申請,農經站長同意后,可以推遲報賬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三日。違者按個人占款處理。

  7.村賬鄉代管后,鄉農經站設總會計一名,記賬員若干名(根據各鄉實際,每名記賬員負責3—5個村),現金員一至二名(根據各鄉大小自行配置)。

  8.現金收支手續完備,不準白條子抵庫或入帳。手續不完備、不真實的開支,報賬員、記賬員有權拒付和接收。對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責任。

  9.農經站代理村會計賬(村賬鄉代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和會計科目,按規定的記賬原則、記賬程序、記賬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按會計年度及時結舊賬、建新賬。

  10.村級財務實行鄉(鎮)農經站會計代理后,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出納員負責管理現金,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并進行現金序時核算。記賬員負責建賬、記賬、算賬、結賬、定期核對賬目,并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11.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參加各種名義的贊助活動,不準用公款購買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對各種合同外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付。

  12.村級各類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相互擠占、挪用、平調。發現要追究其責任。

  13.村級各類單據,尤其是付方單必須有經手人簽章或簽字,由村級財務主管人員簽批,村民理財小組蓋章后,再由農經站賬前審核后方可入帳。

  14.加強村級票據管理,對村級所取得的外來原始單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自制原始單據必須使用JNBP—吉林省農村經濟組織標準憑證,空白憑證由鄉農經站統一管理。村級可根據需要向農經站領取。農經站對各種所領取的`空白憑證進行登記。

  15.實行財務公開,鄉農經站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村的經濟收入,往來款項各項補貼資金等業務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16.鎮農經站要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年度內各種會計資料、統計資料要統一整理裝卷歸檔,會計檔案不經批準,不得隨意銷毀。

  17.報帳員、記帳員要認真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制度、刻苦鉆研業務、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

  18.對應收、應付款兩類賬戶不得混用。嚴禁村發生墊付資金行為,杜絕通過兩類賬戶人為造成呆死現象。出現違規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9.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實行購建前審計審批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按照購建的金額報農村審計站審計同意后方可購建。

  20.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用集體資金或貸款、借款代農民繳納稅費。

  21.加強電算化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制度。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9

  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鞏固壯大集體經濟,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發展,進一步規范村(居)財務收支行為,使農村財務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預決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實行預算管理。年初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本著“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方案。

  2、嚴格執行預算計劃。村(居)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合理制訂本年度收支計劃,列出收支預算表,報街道審核批準后執行,審核批準后計劃外的支出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賬,特殊情況下增加的項目支出,必須在有收入或資金來源的前提下,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報街道農經部門審批后方可執行,確保不增加負債。

  3、年終實行決算。村(居)在年度終了時,對全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特別是對收支定額的執行情況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和分析,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決算報表。

  農經部門要加強村(居)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的經常性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不執行預決算造成經濟損失或增加集體負債的,要0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二、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村(居)集體資金一律執行“村有街道管”制度。村(居)不得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所有資金必須交到街道農經站管理。

  2、村級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備用金由報帳員管理(報帳員由村會計兼任),備用金限額為2000元,村(居)應根據資金使用情況建立現金日記帳和資金代管日記帳,準確核算庫存和資金代管情況。

  3、嚴禁坐收坐支。凡村(居)取得超1000元或累計收取達3000元的集體貨幣資金收入,經辦人一律在5日內全額交到村會計處(或直接繳到農經站資金代管賬戶),村會計應在7日內將資金交到農經站代管,村(居)不得直接用于補充庫存,禁止以收抵支或瞞報收入,嚴禁白條抵庫,任何人不得隨意借支挪用村集體資金。對村(居)收取資金超過半個月未交街道代管的,每個月按未代管金額的2%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且超過3個月的按貪污或挪用處理。

  三、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制度。村(居)收入核算的范圍主要包括:財政轉移收入、財政各項補助收入、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村(居)集體資源性發包及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補償、土地復墾補助資金、利息收入、有價證券、集體資產資源的租賃變賣收入、捐資、籌款等各項收入,村(居)對所有收入,必須及時納入帳內核算,不得搞賬外設賬,對各項承包合同,要按時搞好結算兌現,不得無故拖欠,對暫時不能收取的,要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管理。

  2、支出管理制度。所有村(居)發票必須為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確無外來原始憑證的方可使用規范的自制憑證。憑證入帳時應注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會計有權對不符合報賬要求的憑證予以退回和拒收。村(居)所有支出實行主任一支筆審批,對300元以上支出實行書記、主任會批,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居)兩委研究通過,10000元以上支出要向街道請示批準后方可實施,嚴禁審批人員自支自批和越權審批,所有支出在民主理財小組同意后報街道農經部門審核把關后入帳,沒有經過理財小組理財或農經部門審核不過關的支出一律不得入帳。村(居)發生的日常性費用支出應日清月結,發生的工程性支出項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結算入賬,不得隔月報帳,對暫無資金兌付的支出也應先入帳記往來,對無故超過3個月未報帳支出的不予報銷。

  3、費用控制制度。各村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村主要干部工資標準由街道審批后發放;村級非生產性支出實行總額控制與包干結合的管理辦法。對招待費、租車費等其他非生產性開支實行專項管理,嚴格控制開支范圍和標準,具體要求和標準如下:

  報刊費。各村(居)原則上控制3000元以內,其中:2000元用于黨報、黨刊;1000元用于業務部門刊物征訂,任何人不得推銷各種報刊雜志。

  辦公費。平時不予報支,年終一次補貼到人。主要用于筆、筆記本、紙張、電話費等。其中:村書記1000元、村主任、會計每人800元、其他村干部300元,村(居)集體使用固定電話的按上述標準的50%執行。

  差旅費。出差人在市區內的原則上不補貼,出市區每人每天補貼不超過40元。各村(居)不得長期租用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租用車輛必須注明事由、用車人、金額等。

  招待費。村(居)原則上不得接待上級來人,對確需接待的應嚴格控制,不得超標準接待,年接待費用不得超過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發包上交和其它收入總額的10%(收入需繳街道代管),超出部分由書記、主任、會計按4:3:3比例負擔,不得報銷入賬。對募捐、引進資金產生的招待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包干使用,5萬元以內按不超過15%、5萬元以上按不超過10%安排,不計入招待費限額,超出使用部分由經辦人或批準人負擔。

  四、結報帳制度

  1、農村財務委托代理制度。農村財務委托代理堅持村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挪用村集體資產。街道農經站為農村財務委托代理單位,主要負責對農村財務的管理和農村經濟活動的反映、監督。

  2、農經站代理記賬基本程序。

  (1)報賬:村(居)理財結束后,由審批人批核,村報帳員填制報賬單,將審核合格的.原始單據報農經站。

  (2)審核和記帳:每月30日前報農經站審核,經農經站審核后,報農經站代理記帳員記帳,登記相關賬簿。

  (3)對賬:記賬結束后,村報帳員和記帳員要及時核對,做到賬簿相符、賬賬相符,防止脫節。

  五、票據管理制度

  1、票據使用。村(居)向農戶收取的一事一議資金等必須使用《省農民承擔費用專用票據》;內部單位和農戶往來結算、集體發包上交資金、其它事項取得資金使用村集體級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和專用收據,村(居)不得使用其他收據。

  2、票據管理。收款票據由村會計到街道農經站認領,設立領、銷登記簿。票據保管由村會計負責,缺失一本處罰村會計100元,并承擔所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

  六、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債務管理。村(居)嚴控舉新債,確需因公益事業必須的借債,需經村集體討論確定,并實行舉新債分級審批,2萬元以內的由街道農經站審批、2—5萬元的由街道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的報區農辦審批備案,擅自舉債的當事人負責本息的歸還,集體不得入賬。村(居)要逐步化解舊債,對以前墊支的稅費、公益事業并已入賬的借款,承擔不超過銀行的貸款利息,未兌現的干部報酬及其它事項形成的債務,一律不得生息。

  2、債權管理。村(居)要認真做好村級債權的核實工作,制定年度清收目標,通過有效途徑逐步清收債權。對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要按照訴訟程序進行清收,并參照信用社貸款利率,收取資金占用費;對確實無力繳納的農戶,經民主評議可免交資金占用費。對外單位和個人的欠款,要落實到批準借款人,限期收回,對造成村(居)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10

  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實行“村有、鎮管、縣審計”(村財鄉代管)的農村財務管理體制,具體要求是:在不改變其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的前提下,實行所有權、使用權、與管理權、監督權的分離,由鄉鎮農經站代理會計業務,村級財務實行報賬制管理。各村委會要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定期報賬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

  二、規范財務工作流程。

  嚴格實行村賬鎮管,取消村集體自有資金賬戶,由鎮農經站統一開立銀行賬戶,分村記賬,分戶管理。各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有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簽字,交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后,加蓋民主理財小組財務章,并經村委會主任、村支部書記同時簽批后,報鎮農經站審批后方可入賬。嚴格執行村級招待費限額額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8000元;1201—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費限額為2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不予核銷。對有大宗項目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多列支招待費的村,須由村書記、村主任共同說明理由,其招待費標準由鎮政府另行核定。對各村民小組發生的賬目,要由村民組長簽字,村主任簽批,村報賬員整理入賬,每年結賬一次。

  三、實行民主理財。

  為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集體經濟組織的重大財務事項,如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承包、集體舉債等,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民主決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由3—7人組成,在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要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主持正義、認真負責。制定民主理財辦法,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切實發揮民主理財小組的作用。

  四、強化村集體資金管理。

  為規范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管理,村集體收入必須在三日內交鎮農經站專戶,不得坐收坐支。嚴禁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每發現一起對村書記、主任、報賬員各罰小金庫的33%并沒收小金庫全部款項,對當事人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處理。另外,各村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充分發揮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舉債經營,有效化解舊債的同時,不允許產生新債。誰借債誰負責。

  五、全面實行財務公開。

  財務公開是村級財務管理的重點和核心,對村級財務要做到每半年公開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公開內容要真實全面,要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充分利用好村固定公開欄,同時還可以通過廣播、明白紙等進行輔助公開。要進一步豐富公開內容,當前公開的重點是:村組財務收支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農民種糧直補情況等。對于村民小組財務要做到每年公開一次,讓群眾真正明白。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村集體和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安徽省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村務公開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的村民委員會、村民組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村集體)的財務管理。以農為主的居委會參照執行。村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第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 鄉(鎮)應成立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服務中心),接受村集體的委托,統管村集體財務,財務服務中心應在金融部門為村集體分立帳戶,取消村級財務主管會計,村里只設一名報帳會計。財務服務中心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接受農經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財務服務中心會計和村級報帳會計應當經縣級以上農經、財政部門業務培訓,通過業務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

  第六條 財務服務中心會計人員職數根據鄉鎮規模和業務量的大小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3人。原已實行"村帳鄉管"在鄉(鎮)農經站工作的專業會計轉入財務服務中心,人員不足的可從現有村會計中擇優聘用,具體聘用辦法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財務服務中心主任由鄉(鎮)從事農村集體財務和集體資產管理的國家干部兼任,其工資福利不得從村集體財務列支。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人員報酬從各村管理費中分攤列支,村集體收入較少的鄉(鎮),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會計人員報酬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審定。

  第七條 財務服務中心應幫助村集體根據收支平衡原則,提前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財務計劃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資金(資本)管理、生產經營、公益性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固定資產購置、收益分配等。財務計劃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會計年度結束后,財務服務中心應當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將各村上年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書面提交村兩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審議無誤后,由村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八條 村集體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可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兼任),建立民主理財制度。

  第九條 村集體必須依法、合理組織收入。收款時必須使用合法票據。一事一議籌資使用省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其他票據由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所有票據應由專人保管。

  第十條 村集體收入主要包括:㈠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㈡集體統一經營收入;㈢發包及村辦企業上交收入;㈣土地補償收入;㈤捐贈款、救濟扶貧款;㈥上級撥款(包括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㈦投資收益;㈧其它收入。

  第十一條 村集體資金的使用應堅持規定的用途。土地補償及其它非專項用途的村集體資金,主要用于生產投資、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辦理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農村困難戶的補助以及興辦村內公益事業。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村(組)干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村辦公經費。村內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資,必須專項用于所議的村內集體公益事業。村集體對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款物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款物,應當分清資金(物資)來源及時入帳,專款(物)專用。

  第十二條 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要按規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和挪用,財務服務中心應設立專戶核算。

  第十三條 年初,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村級規模、人口、集體經濟收入水平和農村五保戶變化等情況,提出財政對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以文件的形式將分配結果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的分配方案應將各村的村級干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村辦公經費分別列示。村干部的固定報酬分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三部分。村組干部固定工資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經費分別確定到具體人或戶,委托金融機構按季發放,實行"銀卡制",一人或一戶一卡;村辦公經費和村干部的績效工資、獎勵工資由縣(區)財政部門于當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兩次轉入各村帳戶。縣級的村級專項補助資金專戶年終不得有余額。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對村干部實行年度目標考核,考核結果與村干部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的兌現掛鉤。鄉(鎮)人民政府應于每年元月底以前(農歷春節前)完成對村干部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通知各村和財務服務中心,及時兌現績效工資和獎勵工資。

  第十五條 財務服務中心應于次年的2月底前將村辦公經費的使用和村干部績效工資以及獎勵工資的兌現情況書面報告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使用會計報表形式,具體辦法由縣(區)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村集體資金實行日常開支備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報告制。村集體日常支出,可向財務服務中心申請一定數量的備用金,備用金數額由鄉(鎮)農經站依據各村經濟狀況和規模大小等因素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寫出書面用款報告,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撥付。

  第十七條 村集體財務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一般性開支由村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大額開支由村兩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民主理財小組集體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審批。重大投資需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大額開支的數額和重大投資活動的范圍由鄉鎮農經管理機構確定。開支的票據必須是稅務部門監制的正規發票或其他統一規范的票據。村集體各項開支的票據必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查,并加蓋民主理財小組印章,經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審核后方可入帳。

  第十八條 財務服務中心為各村在金融部門設立的帳戶,印鑒由村集體和財務服務中心分開保管,相互監督。

  第十九條 村集體要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財務服務中心要于季度結束后10日內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由鄉(鎮)農經站于季度結束后的15日內在各村設立的固定公開欄上統一公開,并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財務負責人和民主理財組長在回執上簽署財務公開意見,作為對鄉(鎮)農經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財務服務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會計電算化,財務公開的內容應提供由電腦打印的本期村財務收支明細帳,分別存在村委員、村民主理財小組和鄉(鎮)農經站備查。有條件的鄉(鎮)應將收支明細帳在固定的村務公開欄上張貼公開。

  第二十條 財務服務中心應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季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鄉(鎮)農經站,并抄送村集體。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務服務中心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具體審計業務由縣(區)農經管理機構承擔,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并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審計的主要內容是:村集體財務的收支審計、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以及村集體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等專項審計。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財務服務中心的運轉情況、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執行以及村集體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一)為推行增收節支、厲行節約的財務核算原則,增加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正常運轉,維護群眾切身利益,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縣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

  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春節后應及時做好當年財務收支預算工作,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審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執行;每年12月20日前做好當年財務收入決算工作,次年1月10日前做好上年支出決算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減少預算執行差異率。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預算及執行工作接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五)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收入預算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努力拓展收入渠道,積極組織經營服務活動,搞活集體經濟,增強自身實力。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上年實際,立足發展規劃,把各項收入全面預算到位。

  (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詳見附表一):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補助收入(含兩稅附加及轉移支付等);

  4、專項資金(含支農資金、“一事一議”資金、退耕還林資金、救濟救災資金、土地征用補償費、困難戶補助等);

  5、投資收益;

  6、接受捐贈收入;

  7、其他收入(含出租收入、違規收費或罰款、利息收入等)。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年初預算很難到位或者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收入有增加或者需要增加收入的應列作預算追加數進行調整。

  三、支出預算

  (一)編制原則:

  1、確保村、組干部報酬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2、量入為出,統籌安排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用經費;

  3、專款專用,為民辦實事、好事。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主要包括(詳見附表二):

  1、經營、服務支出。根據經營服務的規模科學合理安排,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2、管理費。

  (1)村、組干部報酬(含工資、獎金、補助)。嚴格按審批標準及工作業績發放;

  (2)辦公費用。據實安排;

  (3)水電費。參考上年發生額安排;

  (4)郵電費。根據工作需要安排;

  (5)差旅費。參考上年發生額及當年工作規劃布局安排;

  (6)修繕費。據實安排;

  (7)生活接待費用。除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村民小組長會、村黨員大會按規定標準安排外,其余實行“零”招待;

  (8)村組干部學習培訓考察費用。應確保村組干部正常培訓學習深造的需要,但禁止變相的培訓學習支出;

  (9)養車租車費用。根據工作需要及收入的實際情況限額安排,甚至“零”費用安排;

  (10)教育、衛生、計生等費用。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嚴禁發生變相招待費用;

  3、專款支出。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的規定用途和范圍使用或者發放,嚴禁擠占、截留、挪用。

  4、其他支出(含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特定的捐贈用途支出、利息支出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與指定的用途安排。

  四、收支決算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當年收支實際發生情況做好財務收支決算工作,填制決算表格(詳見附表一、二),并形成文字分析材料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及時審核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與差距現場指出,提出意見加以糾正和改進,不斷提高財務收支預算的準確性。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13

  一、背景介紹

  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問題日益凸顯。為了保障集體利益,加強對資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制定和完善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顯得尤為必要。

  二、管理原則

  1. 公平公正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每個村民的權益得到合理保障。

  2. 可持續發展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注重長遠利益,鼓勵可持續發展的方式和做法。

  3. 公開透明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公開透明,接受村民監督,保證管理決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依法管理原則: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應依法進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三、管理內容

  1. 村集體資產資源的登記與歸集

  (1) 對村集體資產資源進行全面登記,明確產權歸屬和使用權。

  (2) 歸集村集體資產資源,建立集體資產統一管理的體制。

  2. 資產資源的管理與使用

  (1) 制定資產資源管理規范,明確各類資產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

  (2) 對資產資源進行分類管理,確保合理利用并避免資源浪費。

  (3) 加強對重要資產資源的監督和保護,確保集體利益不受侵害。

  3. 村集體資產的.收益分配

  (1) 制定公正合理的收益分配機制,確保村集體資產收益與村民利益相符。

  (2) 推行集體收益再投資機制,促進村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4. 資產財務管理

  (1) 建立完善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金的監管和使用。

  (2) 定期進行資產財務審計,確保資產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5. 村民參與機制

  (1) 鼓勵村民參與集體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決策,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

  (2) 加強村民的知識普及和意識提升,提高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整體水平。

  四、管理機構與責任

  1.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委員會

  (1) 由村民代表組成,負責協商制定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和規范。

  (2) 組織實施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并負責監督執行情況。

  2.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人員

  (1) 專門從事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工作,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2) 負責資產資源的登記、核算、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3. 村民責任

  (1) 遵守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不得侵害集體資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2) 積極參與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的決策和監督,共同維護村集體利益。

  五、監督與評估

  1. 村民監督機制

  (1) 建立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和反映村民意見和建議。

  (2) 鼓勵村民舉報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中的違規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2. 評估與獎懲機制

  (1) 定期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 鼓勵先進單位和個人,對優秀管理者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對違規者進行相應處理。

  六、總結

  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于保障集體利益、實現村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只有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好村集體資產資源,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的繁榮和穩定發展。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 14

  一、總體原則

  1.堅持“以收定支”的原則。嚴格預算管理的同時,對村級各項收入、支出全部納入賬內核算;對村級支出實行以收定支;做到無預算的不開支,有預算的不超支。

  2.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村級非生產性開支實行“定性、限額、分類”管理,堅持從緊節約,區別對待,合理使用。

  3.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民主理財、科學理財、陽光理財,嚴格執行村級財務聯審聯簽和收支逐筆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二、主要內容

  (一)、規范收入管理

  凡村集體承包上交收入、土地征用補償收入,土地租金收入、資產租賃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財政轉移支付收入、上級專項撥款、“一事一議”籌資資金、往來資金以及接受的社會各界幫扶款、捐資款、贊助款等款項必須由鎮經管站開出票據收取,集體資金收繳量大的村可由鎮經管站開票后交村助理會計代收。村收取集體資金時統一使用《江蘇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結算憑證》和“一事一議”專用票據,否則農戶有權拒交。

  村級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村助理會計收取的現金三日內必須及時、全額解交村銀行賬戶,不得坐收坐支、白條抵庫、私設小金庫和公款私用,每村備用金為2000元。

  (二)、規范支出管理

  村級支出實行以收定支,支大于收、財力無法承受的村不得報支招待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的外來原始憑證,確實無法取得的可使用鎮統一印制的《支款憑證》,但每張憑證額度不得超過1000元,且必須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續作為附件。原始憑證要合法、有效,并注明用途,手續齊全,即:經辦人、證明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齊全。5000元以上的大額物資采購、工程項目建設等必須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報支隔季發票需書面說明事由,報鎮分管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入賬核算。發生超過500元的付款業務,應通過轉賬形式支付,發放農民的所有款項一律打卡。具體支出標準為:

  1、村干部報酬及獎金 嚴格按照鎮考核文件精神執行,由鎮組織科和經管站審核發放。

  2、村干部保險費 按區鎮文件精神執行,嚴禁利用職權,擅自提高標準或多頭投保,由個人負擔的部分集體不得報支。

  3、村級辦公、會務費 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水電費、打字復印費、電腦耗材、專欄制作、橫幅標語等支出。根據各村人口規模確定,每人每年10元,實行限額使用、按實報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辦公經費支出的,須經“五議三公開”的民主決策程序,并報鎮政府批準。

  村級會議一般不支付相關補貼,確需支付的,如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黨員冬訓等重大活動,禁止到飯店就餐,時間超過半天且村財力允許的,每人每次列支不超過15元的費用,憑參加活動人員的簽字名單履行報批手續。

  4、四屬戶補助費 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和分散供養的)、烈屬、軍屬等補助按區、鎮標準執行。村民因遭災或生重病,救助金額200元以內的,由村“兩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救助金額200元以上、500元以內的報鎮分管民政工作的負責人審核同意后給予救助;特殊情況報鎮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后給予救助;一次性救助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元,且不得鎮、村重復救助。

  5、差旅及交通補助費

  (1)除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突擊性任務等特殊情況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車輛,嚴禁私事用車公款報支。

  (2)因外出參觀學習等需集體用車的,事前報鎮xx批準后方可另行開支。

  (3)任何人都不得在村集體資金中報支車輛修理費、加油費等。

  (4)村干部到泰州市外出差必須報經鎮主要領導同意,并于出差歸來后一周內到鎮xx履行費用報批手續;未經同意的,出差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6、報刊費 嚴格執行省定標準,總額控制在2000元以內;報刊種類以黨報黨刊為主,自費及其他刊物村不得列支。超限額部分由各村黨組織書記自負。

  7、用工支出 嚴格控制用工費用,用工實行定額管理:定額為各村總人口數。確因村務發生的用工,如村莊環境整治、“秸桿雙禁”、公益事業建設等用工,必須使用鎮統一印制的《村集體用工結算單》,工價掌握在每個工日30—40元,用工結束后,及時公布用工情況,按時結報,打卡發放。超定額發生的用工支出由村黨組織書記自負30%,村其他干部自負70%。

  8、捐助、贊助、賀禮支出 不得以捐助、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向外單位捐款,確需捐贈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

  9、學習培訓費 村干部參加學歷學習必須經鎮批準,學習結束后憑畢業證書到鎮組織人事科審核,經批準后憑手續報支70%的學習費用(不含書本費、交通費、住宿費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其培訓費用按相關部門的通知執行。

  10、村級招待費 村級公務招待費零支出。確因公用設施建設維修、招商引資、項目建設和發展村級經濟等必需開支的招待費用,按區xx《關于規范村級招待費開支管理的實施意見》(姜紀發〔2008〕29號)文件規定執行。

  商務招待費(用于招商引資、涵養稅源和上爭資金等必須開支的招待費用),按下列標準執行:

  招引項目固定資產投入在2000萬(農業項目200萬)以上,且通過區考核辦驗收通過的,按固定資產投入的1%計提商務招待費;

  涵養稅源按鎮財政獎勵總額的40%計提商務招待費;

  上爭資金按上爭到賬額的10%計提商務招待費。

  組級一律不得列支招待費。

  計提限額內的商務招待費按程序列支,超限額部分一律從村黨組織書記的工資中扣除,嚴禁通過虛列工程支出、用工支出等行為變相支出招待費,一經查實,按“誰經手,誰承擔”的原則全額清退,并追究村黨組織書記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1、計劃生育費 育齡婦女參加婦檢,村可以視財力給予一定的補助,每次每人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0元。特殊戶發生的計生費用,原則上由對象戶承擔,情況特殊的經村“兩委會”和監委會研究確定后報鎮分管計劃生育的負責人審批后由村承擔。

  村干部帶隊外出尋找計劃生育違規人員,其費用原則上由對象戶承擔,對暫時不能解決的,可由村用備用金先行墊付,待對象戶回來后歸戶結算,無法落實的經村“兩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研究,并報鎮分管計劃生育的負責人批準后由村承擔。

  12、征兵工作費 基數每村1000元,每進市站體檢1人增加200元,每輸出一個兵員再增加100元。超支部分村黨組織書記負擔30%,村主任負擔25%,村民兵營長負擔20%,村其他干部負擔25%。

  13、工程建設款項支出 凡屬村集體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五議三公開”決策程序,報鎮批準后,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

  撥付建設工程用款時,必須同時具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預(決)算表和施工單位出具的正式稅票、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并按程序審批結算。嚴格控制工程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項目批準部門審批。對不按合同規定付款,導致工程款項超支的,誰審批,誰負責。

  14、其他 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并報經鎮分管農經的負責人同意后報支。

  (三)、規范債權債務管理

  村組集體資金原則上不得出借,確需發生出借的,要嚴格按照“五議三公開”的程序,由村兩委會提出申請,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經鎮經管站審核,報鎮政府審批后方可出借,收取不低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資金占用費,并簽訂書面協議,由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或個人擔保,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回借款本金和資金占用費。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清收應收款項,做好資金回籠工作,對有償還能力的債權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款項的減免。如出現債務人死亡或破產等情況,確實無法收回的`,要經鎮經管站審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2、各業承包合同必須按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兌現到位,特殊情況造成尾欠的,由承包人作出書面限期還款承諾,履行審批手續后方可入賬。

  3、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化解往年形成的債務,堅決制止發生新的債務。原則上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確需舉債的,在落實還款來源的基礎上,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出方案。由村兩委會集體提出舉債方案。

  (2)、民主決策。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聽取意見,并采取投票的方式表決。

  (3)、公開公示。將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方案,于7日內在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4)、申報審批。將經討論通過的方案、會議記錄、申報審批表,報鎮經管站審核、鎮政府審批。

  (5)、實施跟蹤。鎮經管站負責跟蹤監督舉債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4、對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舉債的,實行“誰批準、誰負責、誰借錢、誰償還”。

  (四)、規范報批程序

  1、編制預算方案 每年3月底前各村根據本村實際進行預算,提出當年各項收支的計劃,經“五議三公開”的民主決策程序,上報鎮xx審批并報鎮經管站備案后實施。無預算的不予支出。

  2、公務消費實行公務卡結算 凡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范圍內的公務消費,一律實行公務卡結算,不得以現金結算。

  3、實行先理財后審批再記賬制度 村級開支事項發生時,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和證明人、審核人(村主任)共同簽字,交村監委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村監委會簽字蓋章,再經村黨組織書記審批后由財會人員審核付款記帳。

  4、對非生產性費用實行專戶核算 各村要建立非生產性開支臺賬,逐筆逐項記載,并注明事由,對非生產性費用實行專戶核算。

  5、實行定期公開 村級開支必須按村干部報酬、日常辦公、會務、交通差旅、招待費、用工、學習考察、報刊等項目進行分類,以“日記賬”形式逐項明細按月或按季在村務公開欄中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三、監管措施

  1、明確監管職責 村黨組織書記是抓好村集體經濟收支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組織實施。對弄虛作假報支的一律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對因領導重視不夠、控制不嚴、管理措施不夠到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落實監管要求 一是專戶核算。各村要建立支出明細賬進行專戶核算。當年開支指標已用完的,財會人員不得付款記賬,當年有節余的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二是公開財務。村級各項經濟收支必須按財務公開的要求,按季向村民公開,每年年初向村民代表大會報告上年度集體經濟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三是定期檢查。每季鎮組織一次各村經濟收支執行情況的檢查,主要查看各村收入是否按時記賬,查看支出是否掌握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查看各村是否實行“先理財、后審批、再記賬”的賬務處理流程。四是強化專項考核。鎮將收支管理執行情況列為農經工作的重點考核內容,未按收支管理預算方案執行的村、支大于收的村,將及時通報批評。

  3、加強監督指導 鎮紀監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監督,對機關工作人員在村報支費用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農經部門具體負責業務實施;審計、財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專項審計;鎮駐村勤廉督導員負責對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及時糾正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偏差。

【村集體項目的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村集體房屋租賃合同11-05

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自查總結09-05

租賃村集體土地合同10-25

村集體經濟發展調研報告08-04

村集體經濟自查報告08-18

村集體經濟自查報告范文06-26

村集體房屋租賃合同(5篇)02-12

村集體房屋租賃合同7篇02-05

村集體房屋租賃合同(7篇)02-05

村集體房屋買賣合同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