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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時間:2024-03-16 00:25:09 志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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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通用8篇)

  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通用8篇)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證鐵路行車、人身安全及設備運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國鐵路總公司安全管理規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則。

  第2條本規則是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電務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鐵路和由鐵路局實施委托運輸管理的合資鐵路。

  第3條鐵路局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風險管理,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4條鐵路局及所屬電務(通信)段應依據本規則制定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辦法等,全面加強和規范電務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鐵路局可根據需要自行補充。

  第二章安全基礎管理

  第一節基本要求

  第5條鐵路局電務處、電務(通信)段應健全和明晰各層級、各崗位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健全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按照“逐級負責、專業負責、崗位負責”的要求,推行安全管理規范化,不斷夯實電務安全工作基礎,實現電務安全生產持續穩定。

  第6條堅持安全風險管理,突出管理問題是主要風險源,強化風險意識,實施動態研判和風險預警,強化過程控制,做好應急處臵,防范安全風險。

  第7條積極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以“管理規范化、作業標準化”為目標,通過開展標準化段、標準化科室、標準化車間、標準化班組、標準化崗位建設等活動,將各項管理標準和作業標準落到實處。

  第8條各級領導必須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教育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作業紀律和勞動紀律,認真執行規章制度,保證行車、人身及設備安全。

  第9條電務(通信)段建立段、車間、工區三級安全生產體系,建立健全作業過程自控、互控、他控機制,完善監控手段,強化現場作業控制。

  第10條加強維修、施工、故障處理等關鍵環節的控制,落實安全卡控措施,加強安全警示教育,增強電務職工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杜絕違章作業。

  第11條發揮電務調度職能作用,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和設備運用狀態,做到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有效地監督生產任務完成和設備隱患處臵,指揮設備故障處理和應急搶險。

  第12條電務系統專業管理人員應定期登乘機車(動車組)進行安全檢查,參加天窗維修和施工,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第13條鐵路局、電務(通信)段應對全體電務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考試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新職、轉崗、晉升人員必須經過行車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14條新設備開通使用前,電務(通信)段應組織設計、施工部門和產品供應商,對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作業。

  第二節安全風險管理

  第15條加強風險識別和研判,圍繞管理、設備、人員、環境四大要素,對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分層級建立風險控制表,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16條落實安全風險預警制度,對安全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監測監控,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第17條落實安全風險控制措施,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強安全風險的專項整治和重點控制,控制安全風險。

  第18條建立閉環動態管理機制,定期組織安全風險管理評估,檢驗風險管控效果,持續改進風險管理。

  第19條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構建具有電務安全風險管理特色的安全文化體系,發揮安全文化對安全工作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第三節安全管理職責

  第20條總公司電務部負責全路電務安全管理的檢查、指導工作,負責管理總公司電務調度工作,參與有關電務行車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21條電務處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組織制定、完善、落實有關規章、標準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本系統實施安全檢查和指導,定期考核評價電務(通信)段安全生產情況。

 。ㄈ┴撠煴鞠到y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措施和電務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協調指導電務設備應急搶修;參與調查處理電務事故,組織電務設備故障調查處理,對影響安全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專項整治。

  (四)定期召開安全分析會,研判本系統安全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嚴格過程管控。

 。ㄎ澹┴撠熾妱瞻踩a調度及信息管理,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進行故障信息統計分析,通報安全生產情況。

 。┴撠煂徍耸┕し桨负褪┕び媱潱瑓⒓酉鄳燃壍氖┕,加強施工檢查指導。

  (七)向鐵路局安委會報告本系統安全工作,落實鐵路局安委會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結合部存在的問題。

  第22條電務(通信)段安全管理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袊矣嘘P法律法規、總公司和鐵路局有關規章制度、技術標準、管理辦法,制定實施辦法、細化措施,并組織落實。

 。ǘ┘訌姲踩A建設,建立健全段、車間、工區三級安全責任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現場作業控制,嚴格執行作業紀律和標準,杜絕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確保行車、設備和人身安全。

 。ㄈ┞鋵嵃踩a責任,定期對科室、車間、工區進行安全檢查指導和考核評價,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解決存在的問題。

 。ㄋ模┞鋵嵃踩珪h制度,定期召開安委會、安全分析會,研判安全風險,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并組織落實。

 。ㄎ澹┴撠煱踩a信息管理工作,發揮電務調度職能作用,實行調度晝夜值班制度,掌握安全生產信息和設備運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2

  一、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1、三不動:未登記聯系好不動;對設備性能、狀態不清楚不動;正在使用中的設備(指己辦理好進路或閉塞的設備)不動。

  2、三不離:工作完了,不徹底試驗良好不離;影響正常使用的設備缺點未修好前不離;發現設備有異狀時,未查清原因不離。

  3、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三級施工安全措施:電務段、車間、工區三級組織的施工均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基本內容應包括:施工前的準備措施,施工中的單項作業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后的`檢查試驗措施,以及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措施等。

  二、電務工作人員作業紀律(八嚴禁)

  1、嚴禁甩開聯鎖條件,借用電源動作設備;

  2、嚴禁采用封連線或其他手段封連各種信號設備電氣接點;

  3、嚴禁在軌道電路上拉臨時線溝通電路造成死區間,或用提高軌道電路送電端電壓的方法處理故障;

  4、嚴禁色燈信號機燈光滅燈時,用其他光源代替;

  5、嚴禁甩開聯鎖條件,人為溝通道岔假表示;

  6、嚴禁未登記要點使用手搖把轉換道岔;

  7、嚴禁代替行車人員按壓按鈕、轉換道岔、檢查進路、辦理閉塞和開放信號;

  8、未登記要點“偷點”、“搶點”作業。

  三、勞動安全“八防”及作業防護措施

  1 、檢修工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經常保持完好,發現不良的,應及時更換。應定期檢查試驗,檢修人員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工長每月檢查一次。

  2 、上道進行施工、檢修作業及設備檢查時,應實行雙人作業,按規定穿著防護服(飾),并應設安全防護員,實行專人防護。

  3 、防護員應用無線對講機與電務值臺人員保持聯絡,隨時預報列車運行情況。防護員應佩戴標志,攜帶規定的防護用具。防護員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4 、電務值臺人員應隨時與車站值班員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并及時通知現場信號作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接到電務值臺人員通知后,應立即停止作業,下道躲避。

  5、在區間行走時應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時,應不斷前后了望;在復線區間,應逆列車運行方向行走,并不斷前后了望,禁止在鄰線和兩線中間躲避列車。

  6、橫越線路時,須執行“一站、二看、三通過”制度。禁止從車輛下部或車鉤處通過。在停留列車、車輛前部或尾部通過時,應與其保持5m以上距離。

  7、禁止在機車行使中檢修機車外部的電務設備。

  8 、禁止在鋼軌、枕木上和車輛下部休息。

  9 、雷雨或暴風時,禁止在信號機上作業;打雷時,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線。

  10 、冬季室外作業時,所戴防寒帽應有耳孔。

  11、檢修電動(電空、電液)轉轍機時,應打開遮斷器。

  12、在高柱信號機上離開梯子或梯子外側和桿上工作時,須使用安全帶,禁止上、下同時作業;不得將工具、材料放在信號機上;不準上下拋遞工具、材料;列車通過時,禁止在該股道兩側信號機上停留;不準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號機。

  13、在橋梁上、隧道內檢修信號設備時,應設專人防護。嚴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

  14 、對于高于36伏電壓的信號設備進行帶電作業時,應使用帶絕緣的工具、穿著絕緣鞋(室內應站在絕緣膠墊上);不得同時接觸導電和接地部分。未脫離導電部分時,不得與地面的人員接觸或互相傳遞工具、材料。

  15 、嚴禁用手指深入銷子孔,各部缺口。

  16 、提速區段作業時,人員躲避列車時,應距線路3M以上距離。

  實行安全“紅線”管理,凡違反以下規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質從嚴追究責任;未造成事故的,干部一律免職或解聘,職工一律內部待崗3個月以上并調離原崗位。

  公共部分

  1、實施現場作業監控時,未執行鐵道部,路局規定或未履行上崗監控職責。

  2、當班期間打牌(含網上游戲),飲酒,打架,賭博等或擅離崗位。

  3、在禁火處所動用明火或吸煙。

  4、坐臥線路,鉆車底或以車代步。

  5、無證操作設備,駕駛各類機動車輛。

  6、人為損壞或擅自關閉安全監控裝置。

  7、漏發,錯發,漏傳行車文電或數據,通知,調度命令危機行車安全。

  8、未按規定辦理作業手續操作隔離開關,或未落實停電,試電,接地封線措施。

  電務部分

  9、甩開聯鎖條件或使用封連線及其他任何手段封連信號設備電氣接點。

  10、未聯系登記要點使用手搖把轉換道岔。

  11、擅自修改LKJ基礎數據。

  12、違反規定操作正在使用中的行車設備。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3

  本工程地處鐵路站場內,施工場地狹小,列車運行頻繁。為加強施工現場鐵路安全管理,保證每個作業人員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有帶班人員或班組長統一指揮行走路線,統一指揮施工。

  2、施工人員通過道口和接觸網下市,不準高舉、肩扛工具、鍬、棍棒、金屬物等物品,必須水平拿著通過。

  3、接觸網下嚴禁打手機;嚴禁打雨傘通過。雷雨天氣嚴禁在接觸網附近逗留。

  4、嚴禁相接觸網、鐵軌方向噴灑水;嚴禁在鐵路邊上大小便。

  5、嚴禁攀登接觸網支柱,在支柱上懸掛東西或晾曬衣物,嚴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員嚴禁破壞鐵路設施;施工車輛嚴禁碰撞鐵路設施和建筑物。

  7、在鐵路兩邊施工的車輛(包括挖掘機、裝載機、吊車、工程車輛等),有機車通過時必須停止作業并關閉照明燈。

  8、通過道口的任何車輛,車斗內、車輛外面嚴禁坐人。

  9、在接觸網左右,嚴禁距離接觸網小于3米的車輛上作業。

  10、施工人員嚴禁攀爬電力設施,接觸網支柱,翻越鐵路兩側的安全隔離網。

  11、嚴禁攀登車皮、鉆車皮,嚴禁在車皮下避風、避雨、休息,嚴禁在軌道上坐、臥或在鐵路軌枕范圍內行走。

  12、施工人員在站場內嚴禁吸煙、點明火、焚燒雜物等。

  13、施工人員進入作業地點必須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不準疲勞和酒后上崗。

  14、施工人員嚴禁向列車和接觸網亂拋繩索、石塊、工具等物品。

  15、鐵路兩側2米范圍內嚴禁堆放材料、雜物或作業工具等物品。

  16、嚴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單位任何機動車輛通過道口時嚴禁超速行駛(5km/h),駛入站場內及施工作業區內后速度嚴禁超過15km/h。

  18、嚴禁任何機動車輛在道口和接觸網附近(3m以內)停車。

  19、各分包單位車輛嚴禁在道口、接觸網附近(3m以內)裝卸貨物等操作。

  20、通過道口的運輸車輛裝載貨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2m(包括裝載機通過必須把鏟放平,挖掘機通過臂高不得超過4.2m。吊車、泵車通過把臂放平)。

  21、道口防護欄桿關閉后嚴禁行人、摩托車、自行車、汽車搶道通過。

  22、道口防護欄桿關閉后嚴禁任何人員私自開啟。

  23、任何特殊施工車輛(如挖掘機、吊車、裝載機等)通過道口進入站內必須和道口工、現場管理人員聯系并得到允許后方可進入。

  24、施工現場任何車輛的'駕駛員必須有相應型號的駕駛證。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嚴禁酒后、疲勞駕駛。

  25、施工現場吊車、泵車作業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看護。禁止靠近接觸網作業。

  26、各分包單位要安排班組長上下班時清點人數,并報項目部主管工長。由班組長帶隊有序通過道口。

  27、土方車輛運輸過程中應覆蓋帆布,通過道口時應有專人指揮,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軌道附近的土石應立即清理干凈。

  28、施工現場車輛應帖反光標志,避免夜間行車發生危險。

  如項目部人員發現各分包有違反以上制度的行為,項目部將對相關分包單位視情節嚴重性給以100元到5000元的罰款。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庫區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暢通,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庫區內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相關單位(有貨車的)、庫區內負責管理叉車的單位應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維護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義務,愛護鐵路道口設施,對危害道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對維護鐵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第五條

  主要職責:檢查庫區內鐵路道口安全設施;督促庫區相關企業搞好員工鐵路道口安全培訓;負責分析道口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制定防范措施;統籌安排、組織實施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工作。

  第三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設施

  第六條

  道口兩側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道口標志、停車(止步)讓行標志。(1,2站臺道口設置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在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標志上端設置叉形符號。)

  第七條

  有人看守道口的設備、設施,必須齊全。

  第八條

  道口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4站臺道口警示標志設在兩側道口標志的下方。

  第九條

  道口附近備有必要的防火設備。

  第四章 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鐵路道口兩側五十米內,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礙了望視線的建筑物或種植妨礙了望視線的樹木等。

  第十一條

  1,2站臺道口為***與***兩個單位共同看守的鐵路道口,雙方單位須簽訂安全協議。

  第十二條

  道口鋪面的維修和管理,以鐵路外股鋼軌以外2米為界。2米以外由道路產權單位負責,2米以內由鐵路產權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專用線有調車作業的道口必須設置鐵路道口自動信號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條

  每年開展一次庫區內的道口安全大檢查活動,檢查鐵路道口設置狀況,同時深入、廣泛地宣傳鐵路道口安全法規。

  第五章鐵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六條

  嚴禁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內超車、掉頭、熄火和空擋滑行。

  第十七條

  機動車不準在鐵路道口內停留。一旦在道口內發生故障,立即設法將其移出鋼軌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條

  特別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壞鐵路設備、干擾鐵路運輸的物體(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規定)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提前商得鐵路部門的同意,在其協助和指導下通過。

  第十九條

  車輛和行人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必須停車止步了望,確認兩端均無列車開來時方可通行。

  第二十條

  載重機動車在冬季和霧天、雨天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派人下車了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條

  當有火車進入庫區取送車作業時,其他車輛禁止通行。道口附近從事其他作業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

  第六章 鐵路道口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實行監護后,其性質仍為無人看守道口。發生道口交通事故,鐵路、公安部門仍按照無人看守道口的規定處理。

  道口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綜合庫當日上報鐵路、公安部門。道口發生傷亡或中斷行車兩小時以上交通事故應及時上報鐵路、公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因違章通行發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責任者負責。

  第七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干擾道口看守人員的正常作業、打罵道口看守人員(監護員)者由鐵路公安機關或當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干擾鐵路道口交通秩序,損壞道口設施,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危害鐵路行車安全的行為,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根據情節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不服從看守人員指揮者,強行通過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給予罰款100元。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對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并處2000元罰款;

 。ǘ⿲υ阼F路道口違章行車或停車的駕駛員,罰款200元;

  (三)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發生責任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依據駕駛員責任的大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落實,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實現干部認真負責、嚴格管理,職工遵章守紀、按標作業,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確保鐵路安全生產持續穩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鐵路處各單位、部門及在鐵路范圍內從事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二章安全綜合管理紅線

  第三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崗位操作規程,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

  第四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五條員工未按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的,特種人員未持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未掌握“三大規程”、崗位人員未掌握應知應會及安全避險知識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外委施工隊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未納入企業統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轉包的,一律停工停產。

  第七條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一律停工停產。第三章生產、技術管理紅線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業(運行):

  (一)當班期間飲酒、打架、賭博等或擅離崗位。

  (二)機車、軌道車等司機在值乘中打盹或間斷瞭望。

  (三)機車、列車冒進進站信號、冒進出站信號和超速運行。

  (四)在禁火處所動用明火或吸煙。

  (五)坐臥線路、鉆車底或以車代步。

  (六)無證、無資質操作設備、駕駛各類機動車輛。

  (七)裝卸機具超負荷作業。

  (八)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帶。

  (九)電氣化區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車頂或用水沖洗車輛外部。

  (十)無計劃、未登記、未設置防護上道作業。

  (十一)違反規定利用列車間隔進行施工、維修作業。

  (十二)未按規定辦理作業手續操作隔離開關,未落實停電、驗電、接地封線措施進行作業。

  (十三)無作業命令、無工作票擅自進行停、送電作業。

  (十四)大型機械臨近既有線施工未實行“一機一人”專職防護。

  (十五)使用封連線及其他手段封連信號設備電氣接點。

  (十六)擅自關閉軸溫報警等列車安全監測裝置運行。

  (十七)線路上停留的車輛,未按規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發職工通勤軌道車時未停止有影響的調車作業。

  (十九)調車作業,不執行“問路式調車”規定。

  (二十)調車推進車列前部未按規定領車。

  (二十一)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行車文電、數據、調度命令。

  (二十二)人為損壞或擅自關閉列車安全監控裝置。

  (二十三)需要進行制動機試驗的,未經試驗放行或動車。

  (二十四)電務人員違反規定操縱、檢修正在使用中的信號設備。

  (二十五)來車時未關或遲關閉道口(平過道)欄桿、欄門。

  (二十六)防洪危險地點未按規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輪運轉特種設備跨區段運行,未按規定看道或帶道。

  (二十八)臨時非正常行車,司機未按規定報告盲目運行。

  (二十九)路用列車在正線、到發線卸車后,未經整理偏載運行。

  (三十)無計劃、無方案裝車;票貨分離、票貨不符或裝車質量不良。

  (三十一)線路設備未達到開通條件,盲目放行列車。

  (三十二)信號設備未經試驗良好,盲目開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規定進行機車車輛走行部探傷檢查。

  (三十四)擅自縮小鐵路建筑限界、線間距。

  (三十五)需要現場作業監控時,未上崗或未履行監控職責。

  (三十六)違章指揮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

  (三十七)對檢查發現或上報的較大安全隱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組織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員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性質嚴重的。

  (三十九)違反上海鐵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第四章建設管理紅線

  第九條未按照相關要求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未審查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滿足投標承諾和有關規定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條未制定營業線施工安全相關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第十一條未組織施工圖審查、技術交底和審批開工報告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二條未按規定程序對營業線(臨近)施工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第十三條在建設過程中未認真執行“五定、三統一、一負責”(五定:定人、定期、定崗、定責、定點;三統一:統一部署、統一記錄、統計分析;一負責:首查負責制)及“三全”(即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全員、全過程、全項目的檢查)等日常檢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條未對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違反紅線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上一道工序未驗收簽認,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第五章施工管理紅線

  第十六條營業線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

  (一)違反營業線施工“八不準”(施工計劃未經審批不準施工;未按規定簽訂安全協議不準施工;無合格的施工負責人不準施工;未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不準施工;未準備好必須的施工料具不準施工;未登記要點的不準施工;配合人員不到位不準施工;未制定安全應急措施不準施工)要求的。

  (二)無施工計劃或超計劃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駐站聯絡員和現場防護員,并落實登銷記的。

  (四)靠近既有線的`材料、機具未按規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達不到開通條件,冒險放行列車的。

  (六)防護員未帶齊防護備品,靠近既有線施工未設置安全防護警戒帶(繩)的。

  (七)作業人員上道未穿防護服,高空作業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帶的。

  (八)作業人員坐臥線路、鉆車底或以車代步,未按規定時間下道的。

  (九)自輪運轉設備裝載料具未按規定裝載加固的。

  (十)既有線進行基坑、土方、管道、電纜溝開挖沒有設備管理單位人員配合、監督,未按規定采取防護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種未經過安全培訓,未做到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作業的。

  (十二)施工臨時用電現場未做到一機一閘一漏和三級保護的。

  (十三)違反規定利用列車間隔進行施工的。

  (十四)封鎖(慢行)施工未按規定設置旗(牌)防護,且位置準確。

  第六章汽車運輸管理紅線

  第十七條汽車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運行:

  (一)駕駛員出車前未進行單車預警或長途談話、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的。

  (二)運輸車輛的安全保障系統未達到良好、有效狀態,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貨物體積超過規定時,未報公安機關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和委派押運人員的。 (四)惡劣天氣出車前未帶齊防范性設施的。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6

  第一部分行為規范

  一、工人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2.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紀律,作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如發生事故要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4.按時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5.正確操作,精心維護設備,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6.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7.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

  8.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命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9.努力學習和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熟練掌握本工種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程序,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評比、競賽、管理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護意識。

  三、當班十不準

  1.不準遲到、早退或帶孩子及他人上班;

  2.不準睡覺、洗澡、回家吃飯、逛大街、去商店買東西;

  3.不準下棋、打撲克和參加其他非生產性活動;

  4.不準離崗、串崗、扎堆聊天;

  5.不準看書、看報(有組織的`學習除外)、看電視;

  6.不準做與行車無關的其他工作;

  7.不準簡化作業程序、輪換作業和臆測行車;

  8.不準私自找人替班和低職代高職;

  9.不準會客;

  10.不準他人動用行車設備和閑雜人員在行車處所逗留。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青鐵路及相關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路消防管理辦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參與本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堅持專職安全人員檢查管理與其他人員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各參建單位及人員都有遵守消防法規、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立即處置和參加有組織的應急處置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指揮部對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實行領導、檢查、監督和管理。各參建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第六條指揮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指揮長)、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部,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規定;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總結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決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各參建單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參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參建單位應建立消防領導小組,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小組、分工管理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等,報指揮部核備。

  第十條各參建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ㄈ┽槍Ρ締挝坏奶攸c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ㄋ模┒ㄆ诮M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ㄎ澹┌凑諊液丸F道部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WC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ò耍┙⑾腊踩_帳,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預防與管理

  第十一條指揮部按建設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設計防火審查,送達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承擔鐵路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資格。未經消防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設計時,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協商,并經原審核批準的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辦公場所的滅火器材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備,并指定專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維修保養和管理等工作。嚴禁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嚴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各參建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參建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救災的技能。對上崗人員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對參建員工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十五條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的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及鐵道部的消防技術規范,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標準。對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應作消防設計詳細說明,編制消防設計專冊,并做好現場人員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做好火災、易燃、易爆等危險源的識別,制定詳細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在施工組織方案中,要有專門的消防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指揮部或監理單位方可簽發開工報告,否則不予開工。

  第十九條各參建單位所采用的材料、設備應符合國家消防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施工中做好建設工程成品與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建立臺帳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蚴┕ば枰钤O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設中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之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ǘ┦褂秒姎庠O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嚴禁違章作業。

 。ㄈ┦┕げ牧系拇娣拧⒈9埽瑧戏阑鸢踩螅兹疾牧媳仨殞靸Υ;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持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ㄎ澹┒臼┕な褂玫碾姛崞鞯仍O備,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達到防火阻燃等技術要求。

 。┦┕ぶ惺褂没瘜W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

 。ㄆ撸┦┕がF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ò耍﹨⒔▎挝蝗藛T辦公、居住等場所嚴禁使用電爐子、亂拉電線,使用電器、電褥子必須經專人檢查斷電后方可離開,使用火爐取暖應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伙食團灶間必須單獨設置,加強燃氣、電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員,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處理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報告和報警。在消防人員到達前,現場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制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鄰近單位應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指揮部報告,24小時內應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指揮部、監理單位與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的程度,有權封閉現場,下達停工令。

  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現場保護,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門及指揮部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易燃、易爆等消防重點部位應進行經常性防火巡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ㄒ唬┗馂碾[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ㄈ┌踩隹凇⑹枭⑼ǖ朗欠駮惩,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ㄋ模缁鹌鞑呐渲眉肮芾砬闆r;

 。ㄎ澹┳鳂I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ㄆ撸┮兹家妆kU物品和專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ò耍┫腊踩珮酥镜脑O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各參建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馂碾[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指揮部每季度對參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

  鐵路電務四項基本安全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車輛安全工作,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車輛(含電動車)及職工周末回家休假自駕私家車(含摩托車)。

  第二章公司車輛安全責任

  第三條車輛主管部門安全責任

  1.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辦公室統一管理、行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其行政辦公室為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行政辦公室負責人為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責任人,駕駛員為公司車輛安全直接負責。

  2.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安全管理要求,行政辦公室應將車輛交通安全納入本部門安全工作內容,并建立健全相應的車輛安全管理機構。

  3.會議制度

  (1).定期匯報和分析車輛交通安全工作,分析上月公司車輛安全行駛情況、駕駛員違章情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針對問題和解決情況,檢查布置安排工作。

  (3).每月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由分管部門領導、安全員,車隊(班)長及有關人員參加,對本月車輛交通安全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檢查上次安全例會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車隊(班)長匯報所屬駕駛員安全行駛情況、遵章守紀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等。并做好會議記錄。

  (4).車隊(班)長每旬召開一次會議,對各項規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學習培訓、司機安全行車遵章守紀、車輛日常保養現況等情況進行一次點評,并做好會議記錄。召開會議前,通知主管部(室)領導參加。

  4.基本制度

  (1)制定車輛管理辦法和使用程序,明確車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制定長途、夜間和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安全駕駛控制措施。

  (2)汽車隊(班)長、安全員、駕駛員崗位安全責任制。

  (3)司機學習制度。違章、事故分析制度。

  (4)車輛派車管理制度。

  (5)車輛臺賬(每車使用、行駛記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6)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應急處置預案。

  (7)車輛“三檢”制度。

  (8)車輛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5.行政辦公室應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到首位,教育所有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組織司機學習交通安全法規,并督促司機嚴格執行。

  6.行政辦公室負責考察并報公司批準的技術過硬、質量保證、零配件合格、價格合理的車輛定點維修點。

  第四條駕駛員的安全責任

  1.駕駛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2.未經公司領導及行政辦公室同意,不準將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

  3.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前,應當對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4.駕駛員駕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行駛途中禁止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5.嚴禁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和違反禁令標志等違章行為。

  6.駕駛員在外停車必須在規范、合法停車場所停車,因工作需要在施工現場長時間停車或過夜的,應在具有安全防范措施或有人值守的'場所停車;車輛停駛后,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并在離開之前再次檢查確認。

  7.車輛駕駛人員應對車輛進行定期檢查保養,隨時檢查車輛性能,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由于駕駛員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視情節輕重,由公司研究給予處罰和賠償。

  8..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及車輛整潔。

  第三章公司車輛安全檢查

  第五條所有車輛實行專人駕駛保管、行政辦公室監督檢查落實,禁止未經行政辦公室及公司相關領導的批準將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六條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對車輛應堅持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杜絕故障車上路行駛。

  第七條出車前檢查,主要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暢通,有無跑漏;(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檢查安全設施是否齊全;檢查制動機件是否靈敏;檢查滅火器、千斤頂、警示牌、維修工具包是否齊備。

  第八條行駛中檢查,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小時應停車休息不少于20分鐘。并對車輛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查。

  第九條返回后檢查,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以便進行及時的保養或維修。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時。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時。

  3.安全設備不齊時。

  4.駕駛員身體狀況不好時。

  第十一條公司建立由行政辦公室、經驗豐富的駕駛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組成的安全檢查小組,對公司車輛進行定期的安全技術檢查,及時排除故障,保證行駛安全。

  第十二條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車輛回庫制度,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庫時,須經公司及行政辦公室領導批準,并確認車輛在外停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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