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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升財務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10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高等學校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制。高等學校應當在校級行政領導班子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或配備具有財務管理背景的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配備專業化一級財務機構負責人,在校(院)長和分管領導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九條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專業能力,財務、會計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撒換,應當征求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意見。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二條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學校改革要求、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預算績效評價結果、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定編制預算草案。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劑,確需調劑的,由高等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劑;其他資金確需調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預算收支和結余的年度執行結果。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草案,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條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1.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2.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本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非本級財政補助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未納入預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實行項目庫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厲行節約,不得虛列虛報。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們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教學、科研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三條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盤活存量,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財政撥款結余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條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八條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一)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將專用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結合實際需要按照規定提取,保持合理規模,提高使用效益。專用基金余額較多的,應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確需調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資產是指高等學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類經濟資源。
第四十三條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涉及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等學校應當匯總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高等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高等學校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四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植物等。高等學校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按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四十九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高等學校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高等學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規定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第五十條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五十一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四條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五條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應付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暫存款項包括預收賬款等款項。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五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償還。
第五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如實反映依法舉借債務情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融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嚴禁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五十八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高等學校發生劃轉、改制、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五十九條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工作小組,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以及清算財務報告,全面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和清算損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和負債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條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和負債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和負債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報告和分析
第六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決算報告。高等學校應當為相關使用者提供滿足需要的管理會計報告。高等學校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財務報告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高等學校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一定時期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三條財務報告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兩部分組成。財務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會計報表和報表附注。財務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分析、運行情況分析和財務管理情況等。財務分析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財務風險管理、財務運行能力、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
第六十四條決算報告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編制,綜合反映高等學校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等信息。
第六十五條決算報告由決算報表和決算分析兩部分組成。決算報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等。決算分析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支預算執行分析、資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機構人員情況等。決算分析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分析指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資金使用效益、收支結構、結轉結余情況等方面的指標。
第六十六條管理會計報告主要以提供決策和管理支持為目標,根據相關使用者的需要編制,反映高等學校績效管理、成本管理、內部控制、國有資產管理等情況。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七條高等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執行的規范性、合理性、有效性;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專用基金的管理情況;
(五)資產管理的安全性、規范性、有效性;
(六)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項,包括對附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等。
第六十八條高等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按規定編制和報送內部控制報告。
第七十條高等學校應當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各高等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高等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19日發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同時廢止。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2
為了加強協會經費的籌集、管理,并做到有效使用,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特制定協會經費收繳管理使用制度:
一、在第一次全會期間,依據本協會章程和年度工作計劃,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協會經費的籌集管理事務,每年向理事會提出報告,接受理事會監督;
二、協會為非贏利性組織,協會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贊助與捐款;通過正當方式自籌;
三、協會經費遵循“來自會員,服務會員”和“勤儉節約,合理使用”的原則,嚴格按照協會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開支。協會經費主要用于協會的日常辦公、會議、活動及其它必要開支。任何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借用;
四、會員每年向協會繳納一次會費。繳費時間是:會員在每年的10月份之前繳清,新會員應在被通知入會的半個月內繳清。繳費方式有兩種:
1、直接將會費交本協會秘書處;
2、將會費存入協會專用帳戶;
五、協會會員會費繳納的'數額具體標準是: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元;
六、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會員,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會長辦公室審定后,按自動退會處理;
七、 經費報銷:
1 必須有正式的單據即發票或收據,單據的內容即名稱,單價,數量,金額,日期等必須齊全。
2 報銷金額在30元以內的,需有經辦人的簽名和會長、秘書長的審核簽字:報銷金額超過30元的,需有經辦人的簽名和主管領導的審核簽名;
八、 定期公開財務支出和收入,接受全體會員和領導的監督和管理。
九、 此制度即20xx年11月3日生效。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校的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學校的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和工作的正常運行,促進我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xx年修正版)和有關法規,結合我校預算管理的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規程。
第二條我校預算管理實行綜合財務預算。綜合財務預算的內容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科研經費、各種基金、
基建投資和其他專項經費等在內的全部資金預算。預算管理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我校的一切財務收支均應納入綜合財務預算管理的范圍。
第三條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收支平衡。
2.統一領導,公開透明,綜合預算,剛性約束。
第四條我校部門支出預算經費根據部門收入預算完成情況實行總額包干、以收定支、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管理辦法。預算指標根據學校收入完成情況,分期下達使用,預算執行實行項目賬實時控制。
第五條預算每年編制一次。預算年度從每年的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預算管理職權
第六條學校黨委會議是學校預算管理的最高管理決策機構,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預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執行辦法;建立健全學校預算管理體制和制度,確定學校預算編制的原則,審查批準學校預算建議草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學校預算調整方案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七條學校黨委財經領導小組是學校財務預算的日常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研究論證學校年度預算草案
2.確定預算調整方案
3.根據年度決算進行經濟考核、評價
4.審核批準超預算支出項目和學校預備費經費開支
第八條學校計劃財務處是學校預算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具有下列職權:
1.具體負責編制學校預算草案
2.具體負責學校預算執行中的控制、監督和會計核算
3.定期向學校財務預算管理機構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預算安排情況
第九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對預算管理工作具有建議和監督權,學校財務預算管理機構應充分聽取教職工代表對預算管理的意見,發揮其民主監督的作用。
第三章預算的編制
第十條預算編制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結合主管部門下達的財政經費撥款和學校自籌經費的規模,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必須堅持應收盡收,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嚴禁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在保證財政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前提下,學校經費預算安排的基本原則是:確保人員經費、水、電、暖剛性開支和基本公用經費的正常開支;優先安排教學經費,學生經費;合理安排民生項目開支;有計劃地安排必要的修繕、設備費用等支出;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最后根據財力可能,安排部分基本建設項目和還貸資金。
第十二條學校年度預算可按照學校資金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預備費資金,用于解決學校預算執行中預料不到的特殊開支及學校各部門確需追加的資金。
第四章預算的確定
第十三條年度預算編制草案經學校黨委財經領導小組研究論證,報經學校黨委會議批準后,方可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學校計財處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方案編制校內明細預算。原則上政府采購預算不得調整,個別確需進行微調的預算經校財經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后,下達各單位執行。
第五章預算的執行
第十五條我校的'預算執行實行校長總負責,分管財務的校領導、項目分管校領導和院(處)領導分級負責,計財處負責審核把關并組織實施,校內各單位具體執行。
第十六條預算經費的審批權限
1.年度內學校預算安排的政策性常規經費,如:工資、崗位津貼、課時津貼、社保經費、臨工工資、喪葬遺屬補助、水、電、暖、貸款本金及利息等開支,經各業務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后,由計財處按規定直接執行。
2.學校預算分配到各部門業務費和各類項目開支,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開支,由各部門主管財務工作的院(處)領導審批;2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5萬元)的開支,經院(處)領導簽署意見,由分管院(處)的校領導審批;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經院(處)領導和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由分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的開支,經院(處)領導、分管院(處)的校領導、分管財務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校長審批。
3.學校預算管理的行政差旅費、業務接待費、辦公費、辦公設備購置、電話費、福利費等項目開支均由部門提出申請報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4.學校發放的獎學金、助學金、特困生補助等經各業務管理部門編制審核無誤后,報分管業務部門校領導審批。
5.學校預算安排的維修項目開支,經業務部門審核無誤后,15萬元(含15萬元)以下的,分管財務的校領導簽署意見,由校長審批;15萬元以上的開支,提交財經領導小組審批。項目工程完工支付尾款,需附審計處出具的維修工程審核定案書后,方可支付。
6.經營單位的經費開支用于維持正常成本費用(含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等),由所屬部門領導審批,其他開支均按照預算經費的審批權限執行。
第十七條學校預備費資金開支在2萬元(含2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2萬元以上資金,提交學校黨委財經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各部門創收基金的開支均由各部門主管財務工作的院(處)領導按照學校創收基金管理辦法的使用范圍審批。
第十九條學校科研經費(包括:橫向課題和縱向課題)的開支,應嚴格按照課題屬性規定的資金使用范圍執行。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開支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批,財務審核執行;5000元至2萬元(含2萬元)的開支由該課題組負責人審核后報科研處處長審批;2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5萬元)的開支,經課題組負責人和科技處處長簽署意見后,由分管科研的校領導審批;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開支,經課題組負責人,科技處處長,分管科研的校領導簽署意見后,由分管財務的校領導審批;10萬元以上的開支,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由校長審批。
第二十條學校黨費、團費以及工會經費使用的審批權限仍按照原資金審批權限執行。
第二十一條基本建設有關事項的審批程序
1.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必須經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通過,工程預、決算必須報校長辦公會或學校黨委財經領導小組研究審核通過。
2.基本建設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經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校黨委財經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批。
3.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變更以及追加、追減預算,應由基建部門提出方案,經資產處、審計處審核,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學校黨委財經領導小組審批。
第二十二條計財處根據資金性質嚴格把關,認真監督,確保資金合法有效運行。除政策性常規經費和維持正常成本費用的開支經費,按本法規執行外,其他各類資金,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開支,由計財處嚴格按照財務審核程序執行,2萬元以上的開支由計財處處長審核執行。
第二十三條實行獨立預算、核算、決算、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企業,不屬于學校二級預算單位,可不按此規程執行。日常工作由所屬部門管理,資產處負責經濟目標考核,審計處負責具體監督。
第二十四條學校各部門年度內的各項開支,必須先從本部門的預算中支出,如卻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部門預算不足需要追加預算時,按照追加預算的程序辦理。
第六章決算
第二十五條學校所屬的二級預算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后,必須按要求編制年度決算,由計財處匯總編制學校年度決算。基建財務決算由計財處單獨編制。
第二十六條學校年度決算在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規程規定,造成學校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程由計財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新疆醫科大學財務預算管理規程》補充規定與本規程條款相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使賬目清晰、明了,收入支出有據可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提高自治能力,促進事業發展,結合本會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學校有關規定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社團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集體和個人兩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任務:依法多渠道籌措資金;合理審核項目活動預算,并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監督和管理;科學配置會內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會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本會財務狀況。
第四條會長擔任財務主管,下設會計和出納,一般情況下均由常委擔任。
財務主管全面負責財務工作,主要核審發票是否屬實,是否符合規定,如屬實則簽字報銷;
會計負責掌管賬簿,按序記賬,簡明扼要地注明資金用途,發票分類管理、粘貼,同時保管部分報銷備用金。會計每月向常委會匯報財務開支情況一次。
出納負責保管現金,具體屬實地登記好每一筆現金去向用途,作好現金日記賬。
財務主管、會計、出納相互不能同班級、同寢室。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條收入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本會收入包括:
1、會員會費(包括會員在社團中繳納的其他費用)在收取會員費用時,須向會員開出收據,第一聯存根聯收款人保管,第二聯副聯交會計記賬,第三聯發票聯加蓋公章交會員保管。
2、上級主管部門撥款上級主管部門所撥款項目歸各社團作為社團活動經費,由校團委管理使用。
3、贊助本會不得與贊助商進行純商業性的經營活動,贊助費只能優先用于被贊助的活動,除從中提取5%給聯系贊助商的工作人員作為獎勵外,如有剩余則轉入本會活動經費。
4、其它收入(如捐贈等)其它收入可由本會自行管理使用,有特殊要求的情況除外,并做好賬目記錄。
第六條全會各部門各會員必須嚴格按照學校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除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和部分其他收入外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會內統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設置小金庫。
第七條各部門各會員以農研會的名義取得的收入必須及時、全額上繳財務入賬核算。禁止截留、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條支出是指本會開展調研,主辦、承辦論壇、講座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本會支出包括:
1、日常管理支出主要有辦公室電費、辦公用品,會員大會、換屆費用,會內刊物出版等費用。
2、論壇講座等學術性支出
3、實踐性支出主要是各項社會實踐前期籌備工作的費用。
4、其他支出(如捐贈等)其他支出如一次總金額超過100元須經常委會審核。
除用于辦公室的費用外,其他費用須由負責人向會計提交預算,實踐性支出向常委會提交預算。
第九條實行預算審批制。本會預算是指對某項活動的開支至少提前三天做出計劃安排。項目活動的一切費用由相關負責人做出詳細預算,經常委會或會計初步審核,再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際開支與預算開支相差不大可按程序給予全部報銷,無特殊情況超出預算由相關負責人自負責任。
第十條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煙酒支出一律不可報銷。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或經費預算超過200元的活動可以向常委會或財務管理人員申請預支部分經費,預支額度為已審批的預算的60%。預支須開具借條,寫明借款原因、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借款人和經手人。
第十二條預算內所有活動經費憑票據可找會計報銷,報銷憑證必須為正規發票,日常一次總金額小于50元的零星開支可用收據代替發票,但必須簽有付款人完整姓名。
第十三條所有報銷憑證背面必須詳細寫明用途、時間和付款人,必須有財務主管和項目活動負責人同時簽字同意后方可報銷,并將報銷憑證依次重疊90%粘貼在同一張比報銷憑證稍大的白紙上。
第十四條對于購入的會內公共財產除按常規支出記帳外,還要標明其品種、數量、規格、價格等。
第十五條每周一值班時間為固定報銷時間,沒有特殊情況其他時間不受理,經批準的預支經費可單獨找出納或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每年1月10日至春季開學期間和6月20日至秋季開學期間財務封庫,停止一切開支。
第十七條財務交接后,上屆未報銷的`費用需上屆財務管理人員和活動負責人以及本屆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第四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本會按照規定提取或接受其他來源的資金,設置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現有專用基金由農研會發展基金。本會可以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九條各項基金實行自主的管理辦法。農研會發展基金由老會員聯誼會秘書處專人管理。
第五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會財務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全體會員的監督,實行公開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可根據本會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二十三條會計如實規范記賬,然后總結、結出賬面余額,每屆的賬簿要求至少保留三年,并且備案。換屆時,財務要按照有關規定交接。
第二十四條財務分析報告是反映本會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本會一定時期收支情況分析、資金效益分析、財務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出納與會計定期進行財務核對,如發現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如有意隱瞞或纂改發票套取現金者,金額50元內追回現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100元以上追回現金并上報校團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所有會員有權查閱本會會計賬簿財和財務分析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第十六屆常委會通過并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的相關規章制度中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第十六屆常委會負責解釋。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5
一、負責財政所全面工作。
二、自覺接受縣財政局和鄉黨委、政府的領導。
三、負責組織全所人員學習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認真執行財務會計法規和規章制度,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確保工作有序進行。
四、負責財政所工作人員管理,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政治業務學習,搞好廉政建設,增強文明辦公和為民服務意識;關心本所干部職工生活,調動工作積極性。
五、負責鎮財政收支監督管理,組織年度預決算編報及情況分析工作。
六、負責實施各項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落實好農村公共財政的各項政策。
七、負責落實“鄉財縣管”、“部門會計集中核算”、“村財鄉管村用”等管理規定,嚴格按照上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工作程序開展工作。
八、負責財政所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工作人員崗位責任進行考核。
九、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注重調查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為上級領導決策提供真實的材料。
十、增強防范意識,加強業務崗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實行備案制,防止違法違紀、盜情、火情的發生。
十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6
一、負責鄉政府及所屬部門所有票據的'領用、發放、回收、登記、銷號工作。
二、負責使用單位票證的發放、回收、登記、銷號工作。
三、領用的票據除鎮政府及所屬部門使用外,其他人員不得使用,專管人員不得將票據轉借他人,不得給外單位使用。
四、各單位使用財政統一收費收據,必須憑收費許可證領用及收費,并及時辦理結報,如發現使用統一收費票據亂收費的,應及時收回,并予以糾正。
五、各種票據及存根,應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毀壞,并及時向上結報。
六、定期盤查票證。凡發現票據有丟失,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上報相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7
一、學校固定資產由總務處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管理,并根據各部門需要統一調配。教師和學生因公需要使用學校固定資產的.須通過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員領取或借用,不準私拿用私用。
二、固定資產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固定資產的登記保管工作。要設立固定資產總帳、分類登記帳。實行二級管理,各組室要指定一名兼職管理員。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三、凡調進人員要通過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員辦理領用或借用學校手續后方可使用學校固定資產。調出人員要辦理歸還手續后,由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員簽字方可辦理人事調動手續。
四、凡借用固定資產者要經主管領導批準后辦理借用手續。
五、使用或借用固定資產造成損壞或遺失,視情節照原物賠償或罰款。
六、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要由各部門管理員填制統一表格,經總務處同意,報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固定資產管理員簽發銷帳通知單并辦理財產集中手續,由學校統一處理。
七、每學期各部門要進行一次自查清理,發現問題及時和總務處管理員聯系,每年暑期學校領導組織力量對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對保管、使用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經驗教訓,表彰先進,提出改進措施,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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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裝飾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最根本的一條是專款專用,許多本來做的還不錯的裝飾公司,到后來做不下去,很多是因為把預收裝飾款用到其它地方,而不是專款用在裝飾項目上。裝修裝飾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具體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實行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各分公司財務部門直接受總公司財務部管理。
2、公司資金實行收支二條線的.管理辦法,客戶向各分公司所交工程款,各分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節假日順延)全部打入公司指定賬號,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需支付款項可預借備用金,然后實報實銷。
3、裝飾公司財務要及時記賬,做好憑證的歸檔、保管工作,做好現金管理工作,做到日結月清。
4、各級財務一律使用統一的“收款收據”,收據不得遺失、跳號,不得使用其它收據收款,用完一本及時銷號并將存根交回總公司,再領用新“收款收據”。
5、各項開支均需由經辦人簽字后經總經理審核簽字后方可報銷。
6、各分公司應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凡有額度限度的費用,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先報請總經理批準。
7、公司員工確因工作需要需備用金或周轉金,2000元以內可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經公司經理批準后方可借支,超過2000元須經總經理批準方可借款,前次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特殊情況可由財務與董事長聯系,經董事長同意后先行借支,事后補辦手續。
8、各分公司應按月上報各種財務報表,務必確保財務數據的準確性。
9、工資發放必須根據員工考勤表,業績考核情況,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發放。
10、工程竣工交付后需交驗全套客戶檔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財務方可進行結算。全體財務人員均應自覺保守公司財務機密,公司的財務情況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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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單位的業務收支審批由園長負責或由園長授權的分管領導審批本園的各項貨幣資金業務,授權書由園長室與會計人員分別保存。
二、凡是開具行政事業單位統一收據對外收費,一律按照縣物價局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此項工作由會計人員負責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和糾正。如果制止和糾正無效,應當向本單位領導匯報,請求作出處理。
三、支付申請。任何部門任何人需要購物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填制購物申請單及個人用款單并注明款項的'用途、支付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的相關證明,報主管負責人審核簽字。
四、支付審批。審批人應嚴格遵守審批權限、審批程序的規定,在預算經費中支出,對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
1.金額在5000元以下由園長審批;金額在5000元以上由核心組會議集體討論。
2.大批、大件設備采購、基建維修申報審批程序
(1)核心組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由具體操辦人提出書面預算計劃。
(2)預算計劃報校產管理站審批(包括報局審批)。
(3)預算審批同意后,報區政府采購部門。
五、復核支付。出納崗位人員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主要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據、憑證是否齊全,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按規定辦理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六、會計人員應認真審核有關收支項目的內容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是否超出開支標準和限額,經辦手續是否齊全以及存在其他問題等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應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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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第二號令《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全面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自覺接受上級主管機關和財政機關的知道和監督。
第三條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財務制度,堅持勤儉半學校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加強財務管理,保障學校健康發展。
第四條妥善安排、使用各項資金,加強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發揮學校的各項資產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五條學校以校長負責制為主,民主管理為輔,提倡科學管理。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一條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上級主管機關下達的計劃任務,正確處理好事業需要與財力可能的關系,實事求是,量入為出,區別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安排各項資金。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預算(財務收支計劃),并報上級主管機關和財政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二條學校在月末、季末、年末應認真總結、分析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及時、準確地編制本單位月報表和年度報表,并報上級主管機關和財政機關掌握。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一條學校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允許范圍內接受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經費,并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二條學校的收入,主要有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應返還收入和零星的其他收入。
第三條學校的一切收入都必須全都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按規定入賬,不得坐支。各項收費標準,應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規定范圍執行,取得各項收入必須如實開具正式收款收據。學校的收入應與業務已經完成,款項已經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四條學校的.收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發票。票據的領用、保管應按《江蘇省非經營性商事票據管理辦法》執行,學校經批準成立后,在正式開業前應申領《收費許可證》,憑《收費許可證》向財政機關申領專用票據。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一條學校的支出,是指因開展業務活動及與之相關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安排支出必須貫徹厲行節約和量力而行的原則,自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和財政紀律,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各項資金安排都應有利于學校發展。
第二條學校發給教師和職工的工資、津貼、補貼及各種福利待遇,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規定。
第三條各項費用開支應按照上級管理機關和財政機關核準的范圍和開支標準辦理。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辦理購買專項商品。
第四條學校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資產購置支出等。
第五條財政部門審批撥入的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批準用途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及時向上級主管機關和財政機關報送專項資金支出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一條專用基金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和福利、獎勵基金。
第二條專用基金應本著量入為出,先指后用,計劃安排,精打細算,不得超支的原則,合理節約使用、事業發展基金必須用于事業發展,不得用于福利和職工獎勵等方面支出。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一條資產是指學校依法占有并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具體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時間一年以上,或單位價值雖不滿標準的大批同類財產設備,如課桌椅等
(二)流動資產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辦公材料用品等。
第二條學校的資產屬國家所有。對購置辦公用房、個人住房、汽車等固定資產支出,以及對外投資等大項支出,必須事先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嚴格責任制。并設立固定資產明細臺帳,必須做到帳物相符、帳賬相符。對于構建或調入的固定資產,堅持驗收制度,經驗收合格后的固定資產及時入賬并交付使用。固定資產拆遷、調撥、報廢、投資、轉讓、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后,及時作帳務處理。
第四條建立健全流動資產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現金、有價證券、應收款項等流動資產的管理。現金收付、銀行往來要定期核對,做到日清月結,有專人保管印鑒及有價證券。對往來款項要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帳。
第七章監督審計
第一條學校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憑證可以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還,并要求更正、補充。會計人員對違反國家財政制度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時,應當向本校領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或向上級主管機關反映,制止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條學校必須依法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借故拒絕接受檢查或隱匿、謊報。
第八章機構人員
第一條學校設立財務機構或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憑證上崗,會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二條會計人員應忠于職守,嚴格按財務制度辦事。會計人員玩忽職守,喪失原則的,不宜擔任會計工作,學校可以免職或辭退。
第三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著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由學校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學校負責人監交,必要時可以由上級主管機構派員會同監交。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11
為了更好地規范和完善學校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行為,嚴密財務手續,維護財經紀律,強化財務的監督與管理,確保財務工作有序進行,使財務管理制度不流于形式,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現將我校的財務管理制度、收費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如下:
一、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財務制度是強化財務管理的一種手段,是財經工作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令、法規的具體表現。因此,學校必須建立財務管理制度。
1、要合理安排,按要求、正確制定預算內、外資金收支計劃。
2、每學期,財會人員應及時向分管財務的校長、總務報告各項經費的收入情況,并配合校長做好預算內、外支出計劃,做到統收統支,專款專用。
3、必須做到民主理財,不得單立賬目,嚴禁公款私存,學校只能在指定的銀行開立賬號,不得私自找銀行或儲蓄所建賬存款。
4、嚴格財經審批手續,所有報銷發票應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并注明事理,最后由校長審批方可報銷。
5、部門或個人向財務辦理借款手續時,借款人應填寫借條,并說明借款使用原因,分管財務校長審批后,財務人員才能給予借款。
6、不管是接待還是購置設備等,報銷票據都必須具有稅務監制章的合法發票,必須具備發票的`名稱、填制發票的日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或專用章),大小寫必須相符。其發票背面須有經辦人和證明人簽名或簽章,屬于固定資產的,必須填寫財產登記表。
7、全校財產物資的申購、調配、報廢等均由總務處辦理。保管室負責保管、驗收,履行領用手續。
8、差旅費報銷,當事人應如實填明出差事由、地點、日期、出發和到達時間、票價。車票應貼在報銷單背面,報單人簽名,學校領導審批,會計審核后才能辦理報銷手續。
9、學校的收據和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法定依據,學生票據和事業性發票均由總務購買,會計向總務領用,用多少領多少,用完要及時上繳財政。如果開錯,此發票三聯填上“報廢”字樣,作為報費處理。
10、學校財務要做到日清月結,每學期結束,學校要成立結帳小組,清期賬目做到民主理財。
11、自覺接受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2、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法,自覺執行財經紀律,做好財務核算,做到賬物相符,帳帳相符。
二、建立收費管理制度
1、學校每學期的收費標準由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學校嚴格執行上級的統一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
2、認真使用省財政統一監制的事業性收費的專用打印票據。
3、收取得雜費、借讀費及時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并按規定繳存財政專戶。
4、各年級部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搭車收費,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5、代辦費實行專款專用,多還少補原則,不擠用、占用、挪用、截留,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6、學校支出必須有計劃、有安排,會計要編制每月支出計劃,做到心中有數。
三、建立采購管理制度
1、該政府采購的堅持政府統一采購原則。
2、不是政府采購的,重大采購項目由校領導班子成員集中討論研究決定采購方式,并嚴格按照校務公開的要求規范采購行為。
3、小項目的采購,由保管室或部門提出申請,總務處向校長申報,校長審批后方能采購。購回的設備或物品必須履行完善的驗收、領用手續。
四、建立基建管理制度
學校搞校舍基本建設或維修必須先履行預算,編設施工投資計劃,進行投資概算,在實施過程中,嚴格把好工程質量關,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預算定額的取費標準,辦理工程結算,最后送審計審核。
五、加強各項制度的監督落實
1、在采購中,操作人員認真抓四個環節:①合理選擇供貨單位;②確定采購方式;③確定采購價格;④簽訂采購合同并加強合同的管理。
2、在資金結算管理制度中,操作人員按照制度程序辦事,由經辦人簽字經辦,保管核實驗收,領導審批,會計審核后方可辦理轉帳結算手續。
3、通過財務制度的實施,做到職責分明,手續嚴密,有憑有據,有章可循,財務人員相互監督與管理,確保管理制度規范與完善,使管理不流于形式。
六、加強財務人員的法規教育
學校財務管理具有政策性強的特點,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認真執行財務法規制度,堅持依法辦事。因此,學校堅持加強對財務人員進行思想和法制教育,經常組織財務管理人員參加各級培訓學習,增強法制觀念,使財務人員遵守財務制度,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嚴于律己,防患于未然。
高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單位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貨幣資金》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貨幣資金具有流動性大、變現能力強的特點,應重點加強貨幣資金業務執行的過程控制。
第三條、為了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降低貨幣資金的使用成本,有效地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各企業要制定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貨幣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二章、崗位分工及授權批準
第五條、各企業要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配備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的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
第六條、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即:授權審批與執行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執行與審核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執行和記錄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分離:記錄與保管貨幣資金的崗位分離。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對貨幣資金業務要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審批人應當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為保證貨幣資金支付業務的正確無誤,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十條、對于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并上報審批。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第十一條、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貨幣資金。
第三章、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二條、要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
第十三條、必須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現金的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出納員對庫存現金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
第十六條、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七條、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加強對銀行結算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財務部門要設立銀行存款日記賬,逐日登記銀行存款業務。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二十條、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四章、票據及有關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要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三條、按照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銀行出納人員不得擅自支付手續不完備的任何款項,對銀行憑單和其他結算單據要妥善保管和正確有序的傳遞,并按銀行結算的規定辦理各項存貸業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企業要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貨幣資金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四)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條、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范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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