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發票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1 17:40:13 制度 我要投稿

發票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發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發票管理制度合集15篇

發票管理制度1

  一、各部門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領取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財務部設發票管理臺帳,由領用人簽字。

  二、不準轉借、轉讓發票:發票只準本單位的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

  三、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問題,應整本退回。

  四、填開發票時,應按順序號,全份復寫,并蓋單位發票印章。各欄目內容應填寫真實、完整,包括客戶名稱、項目、數量、單位、金額。未填寫的大寫金額單位應劃上“○”符號封項;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

  五、嚴禁超范圍或攜往外市使用發票;嚴禁偽造、涂改、撕毀、挖補、轉借、代開、買賣、拆本和單聯填寫。

  六、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七、使用發票的部門和個人應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用書面報告財務部,再由財務部上報處理。

  八、增值稅發票的有關特殊規定,按有關相應的規定執行。

  九、如因發票管理不善而發生稅務部門罰款,公司將直接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經濟責任。

  十、公司內部使用的各種單據參照本制度管理。

發票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對于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并由企業出面向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復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注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并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使用后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二、轉借、轉讓、涂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0元。

  三、丟失發票后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10元。

  四、未經批準,擅自拆本使用,銷毀發票的,扣責任人10元。

  五、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票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財政部《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票領購、保管

  1、領購發票時,必須由發票專管員向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

  2、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必須按規定存放到財務部保險柜。

  3、需開具時必須將已開具好的發票妥善保管,未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及時放到保險柜。

  4、對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及作廢的,月末必須按規定裝訂成冊,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放時限存放,確保完整無損。

  5、嚴禁將公司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嚴禁給未發生實際購銷和勞務業務的他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7、嚴禁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8、發票管理員必須按規定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核銷手續。

  9、發票專管員因工作變動或調離必須按稅法和企業管理制度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條: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開具范圍,開具發票。

  公司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應開具普通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三條:專用發票按以下要求開具

  1、字跡清楚。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準確無誤。

  5、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6、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7、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第四條: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提前或滯后。

  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規定如下: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五條: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做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退還公司。將該發票各聯次注明“作廢”字樣,作廢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公司,作為公司開具負數發票的依據。

  3、公司取得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要裝訂成冊,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保管。

  第六條:增值稅進項稅抵扣聯按期裝訂成冊。

  第七條:不丟失、損(撕)毀發票,不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第八條:對不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第九條:丟失專用發票,必須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不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一條: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經發現,必須規定及時上報當地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和要求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4

  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管理制度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公司的發票由專人負責領取、開具、保管及諸項業務,非發票管理人員不得代辦有關發票業務。

  二、開具發票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一次性如實開具,內容真實,字跡清楚。

  三、不得轉借、轉讓、涂改、代開專用發票,不得拆開本使用專用發票,不得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四、填開發票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五、必須按規定妥善存放、保管專用發票,不得放置在不安全地方。

  六、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應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銷毀。

  七、在使用發票過程中,如不慎丟失、損毀,應于丟失當日(24小時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

  八、虛心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發票管理制度5

  一、公司設有保險柜、防盜門、并設有專人看管,堅決做到發票不丟失。

  二、公司指派專人購買發票,保管發票。

  三、公司堅決做到發票不亂開,亂畫。

  四、開發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虛開,套開發票。

  五、公司如有發票丟失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稅務機關和公安報案

  六、公司會計應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發票進行檢查,以免發生意外。

  七、公司會計、出納應及時學習發票管理法規。

  八、公司會計、出納應認真學習、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發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管理

  第二條專用發票領購簿的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以下簡稱領購簿)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以申請領購專用發票的憑證,是記錄納稅人領購、使用和注銷專用發票情況的賬簿。

  1.領購簿的格式和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實行計算機管理專用發票發售工作的,其領購簿的格式由省級國稅局確定。

  2.領購簿由省級國稅局負責印制。

  3.領購簿的核發。對經國稅局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以下程序核發領購簿:

  (1)縣(市)級國稅局負責審批納稅人填報的《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2)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負責核發領購簿,稅務局核發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①審核納稅人《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

  ②審核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審核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

  ④審核納稅人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上述證件經審核無誤后,專用發票發售部門方可填發領購簿,并依法編寫領購簿號碼。

  (3)納稅人需要變更領購專用發票種類、數量限額和辦稅人員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國稅局審批后,由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變更領購簿中的相關內容。對需要變更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收繳舊的領購簿,重新核發領購簿。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應在注銷稅務登記前,繳銷領購簿。納稅人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被國稅局處以停止使用專用發票的,專用發票管理部門應暫扣或繳銷領購簿。

  第三條專用發票的購買一般由縣(市)級國稅局專用發票管理部門購買,特殊情況經地(市)級國稅局批準可委托下屬稅務所發售。購買專用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納稅人在領購專用發票時,應向國稅局提交已開具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并申報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結存情況和稅款繳納情況。國稅局審核無誤后方可發售新的專用發票。

  1.驗舊。

  (1)檢驗納稅人是否按規定領購和使用專用發票。

  (2)檢驗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與納稅申報是否相符,有無異常情況。

  (3)根據驗舊情況登記領購簿。

  2.供新。

  (1)審核辦稅人員出示的領購簿和身份證等證件,檢查與《納稅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臺賬》的有關內容是否相符。

  (2)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單》。

  (3)對證件資料齊備、手續齊全而又無違反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發售機關可發售專用發票,并按規定價格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

  第三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三)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五條的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四)銷售的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外,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第六條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項目;

  (三)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四)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根據要求可以開具)

  (七)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條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八條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一)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二)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三)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天。

  (七)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

  第九條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一規定為四聯,各聯次必須按以下定用途使用:

  (一)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二)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作付款的記賬憑證。

  (三)第三聯為稅款抵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四)第四聯為記賬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第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第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一)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二)只取得記賬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一)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四)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五)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六)丟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八)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其直屬分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第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二)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最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

  (三)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

  (四)有關專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

  (五)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情況。

  第十九條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機關留存備查;第二聯為證明聯,交由購買方送銷售方作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第三聯,購貨單位留存。

  證明單必須由稅務機關開具,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不得將證明單交由納稅人自行開具。

  證明單的印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有關發票印制的規定辦理。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證明單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并按照有關發票保管的規定進行保管。

  第二十條 專用發票的票樣與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其他單位和納稅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均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上征收機關。

  第四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管理

  第二十二條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第二十三條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第五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經稅務機關認定,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必須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統一要求,在XX年底以前逐步納入稅控系統管理。具體步驟是:

  (一)XX年1月1日起,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XX年1月1日起,所有企業必須通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自XX年4月1日起,手寫版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的扣稅憑證。

  第二十五條納入稅控系統管理的企業,必須通過該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對使用非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要按照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破壞,擅自改動,拆卸稅控系統進行偷稅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第二十六條企業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于納稅申報時或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申報認證;凡愈期未申報認證的,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已經抵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如數追繳,并按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凡認證不符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由稅務機關查明原因后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自XX年1月1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第二十八條自XX年9月1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1303元,稅控ic卡為79元,小讀卡器定為173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年每戶450元,安裝使用當年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1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第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1、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2、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3、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4、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第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年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第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第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第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第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第三十五條 企業接到通知書后,攜帶通知書到指定的技術服務單位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手續。并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一式三聯。第一聯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留存;第二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三聯為防偽稅控企業辦理系統發行的憑證。

  第三十六條 技術服務單位接到通知書后,按規定對申請企業計算機、打印機進行技術認定,企業購置的計算機、打印機必須滿足防偽稅控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三十七條 技術服務單位將辦完銷售手續的防偽稅控系統的金稅卡、ic卡五日內送到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辦理發行。發行后的金稅卡由技術服務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安裝。ic卡由企業領回。

  第三十八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按照省國稅局下達的推行計劃購買專用設備。并將購買的金稅卡、ic卡 的編號打印成冊報給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分地區銷售的金稅卡、i c 卡也分別編號打印報給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將金稅卡、 ic卡編號按企業所屬征收分局打印成冊,下發給征收分局。

  第三十九條 征收分局將金稅卡、ic卡編號錄入到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子系統,做入庫管理。

  第四十條企業增加分開票機按新上企業的工作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通知服務單位。在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監督下由技術服務單位工作人員拆卸金稅卡,主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將金稅卡和ic卡在發行系統注銷,然后才能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注銷稅務登記,終止納稅義務;

  (二)被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三)減少分開票機,

  第四十二條 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對本章十四條規定情形以外,不需要注銷作廢金稅卡的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初始發行。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管理工作。企業在申報期內必須將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報到主管征收機關進行認證,未經認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堅決不準抵扣。對因褶皺、揉搓等無法認證的加蓋“無法認證”戳記,認證不符的加蓋“認證不符”’戳記,屬于利用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加蓋“丟失被盜”戳記。認證完畢后,應將認證相符和無法認證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退還給企業,并同時向企業下達《認證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對認證不符和確認為丟失、被盜金稅卡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進一步核查,確認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逐級匯報,不得隱瞞。

  第四十四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將稅務機關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連同《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清單一起按月裝訂成冊備查。

  第四十五條 經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防偽稅控企業如已申報扣稅的,應調減當月進項稅額。

  第五十五條 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稅務機關、服務單位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故障登記表》(附件九)分別逐級上報省局和省級服務單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服務質量投訴采取下管一級的辦法,一般向上一級服務單位投訴本級服務單位。由上一級服務單位仲裁解決。重大的服務質量問題也可以越級投訴,服務單位對受理的投訴要認真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對于服務投訴不能解決的按合同法規定向相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開票設備的安全,對稅控ic卡和專用發票應分開專柜保管,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實行防偽稅控企業專用設備發生丟失被盜的,應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稅務機關。

  第五十九條 損壞的兩卡以及收繳的兩卡,統一上交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十條 防偽稅控企業未按規定使用保管專用設備,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未按規定使用和保管專用發票處罰。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攜帶系統外出開具專用發票。

  第七章 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第六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XX年6月12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報稅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應按規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七條 防偽稅控企業金稅卡需要維修或更換時,其存儲的數據,必須通過磁盤保存并列出清單。稅務機關應核查金稅卡內尚未申報的數據和軟盤中專用發票開具的明細信息,生成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企業計算機主機損壞不抄錄開票信息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系統認證,產生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傳遞到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處統一管理,不得由技術服務單位管理稅務專用設備。設立省、市(地),縣三級發行網絡,各發行網絡必須建立在省、市(地)流轉管理處(科)和征收機關,并選派專人管理。各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發放專用設備要嚴格執行交接制度,分別填寫《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附件四)和《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出庫單》(附件五),同時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收、發、存臺帳》(附件六)。各級稅務機關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季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盤存表》(附件七)。

  第四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需要增配專用設備的,應填制《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入庫單》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轉報省局核發。

  第五十條 企業用的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由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統一管理。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要建立專用設備庫房,保證設備的安全。省、市(地)兩級技術服務單位要按第十八條的規定,加強對企業專用設備的倉儲發售管理,詳細紀錄收發存情況。對庫存專用設備實行按月盤點制度,登記《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庫存表》(附件七),于次月10日前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市(地)、縣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各級服務單位應與同級稅務局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工作程序、業務規范和權力義務等。每半年對服務單位的服務情況進行一次走訪調查,寫出服務質量情況報告。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進行匯總,分別于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上報給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當年服務滿意率達不到95%以上的,通知其限期進行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取消服務資格。

  第五十二條 技術服務單位每半年向同級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報告一次技術服務情況。每年由省級服務單位組織召開全省技術服務工作會議,通報全省服務情況,研究解決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部署全年的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地)技術服務單位要與服務企業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法律責任,簽訂的服務合同要報同級稅務機關備案。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對企業的培訓,企業開票員必須經過服務單位培訓后持證上崗,企業開票員沒有上崗證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進行ic卡的授權操作。服務單位要按著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服務工作,對解決不了的故障要及時更換金稅卡,不能影響企業開票。對非系統故障影響開票和報稅的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系統的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省局批準不得擅自改動系統軟件和硬件。使用企業不得擅自裝卸金稅卡。金稅卡的更換和軟件的升級要由技術服務單位技術員完成,系統出現問題馬上通知服務單位進行修理維護。更換金稅卡前一定做好數據維護工作,保證數據的安全。

發票管理制度7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范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稅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稅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稅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1.1.1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稅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制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嚴禁向稅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1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出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戶溝通。

  1.2.2及時填寫情況說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1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稅系統未抄稅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并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1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戶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后,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后予以開具。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1.4.3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后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后,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戶,并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對客戶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后及時說明原因,并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并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后及時交給客戶。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后,向客戶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發票。

  1.5.1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稅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1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2.1.1.1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范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范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咨詢)

  (1)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增值稅)

  (2)增值稅普通發票:適用于零星采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稅)

  (3)各省市地方稅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稅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機動車采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稅)

  (6)建筑業統一發票:適用于建筑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于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于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2.1.1.2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稅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于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筑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稅應稅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于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于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于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于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1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3)發票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注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涂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2.2.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后,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后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后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并向經辦人說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后續管理。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于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后方可報支。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發票管理制度8

  無票報銷情況說明只需要寫明需要報銷的事件(包括金額、事情原委、時間等)以及發票確實的原因,肯定上級批復即可。具體的范圍如下:

  茲有員工XXX,身份證號————————,于X年X月X日到XX公司工作,現任公司xxxx部門擔任xx工作,于XX日期用現金交了**金額房租,由于房東**原因(個人無法開發票等)無法開具發票,導致財務不接受報銷,還請老板批準本人報銷。

  特此證明。

  擴展資料

  報銷費用的添置要求

  1、費用經辦人原則上應在費用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特殊情況可另行處理。

  2、將原始單據剪齊邊角,正面朝上(與報銷單據同向)粘貼在報銷單的反面左邊。

  3、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如實填寫報銷單的各項內容,如:報銷時間、報銷人、費用摘要、單據張數等。

  4、采購類經營費用,須憑有效的《請購單》(或采購計劃表)和發票到倉庫辦理物品驗收入庫手續,并將進倉單、直拔單附在報銷單據的后面。

  5、非采購類的行政、辦公或其他費用,直接填制報銷單據。

  6、外出培訓費憑《培訓協議》辦理報銷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報銷

發票管理制度9

  企業為了更好地加強發票的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稅務機關制定的發票管理規定,結合企業各自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發票管理制度:

  一、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由專人負責,持"辦稅員證";填制準確、完整并加蓋公章的"購領發票申請單"及尚未繳銷的舊發票,根據實際需要的種類、數量領購。

  二、發票保管

  (一)必須選擇有安全保障措施的發票存放場所,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存放。

  (二)必須按照規定認真填制"購領發票申請單"、"發票使用明細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三)不得丟失、損(撕)毀發票。如果發生丟失,必須于丟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局,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四)發票的基本聯次(存根聯、發票聯、抵扣聯、記帳聯)及相關資料(上述4表單)必須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滿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方可銷毀。

  三、發票使用

  (一)發票領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開具的發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字跡清楚。

  2、不得涂改。

  3、項目填寫齊全,單位名稱必須填寫詳細,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劃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4、票、物相符,開廣州發票,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代理開發票。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錯票必須一式幾聯同時作廢,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將作廢發票的所有聯次全部保存在發票原有位置。如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按填寫有誤處理。

  6、小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大寫合計數前用""符封頂。

  7、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8、在發票聯左下方加蓋"發票專用章",印制清晰、完整。

  9、購貨單位與付款單位必須一致。

  10、勞務名稱僅限營業執照上注明的經營范圍。

  11、按規定時限開具發票。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勞務提供的當天。

  (2)勞務和款項同時發生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12、發票順序依次填開,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13、未經批準,不得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開東莞發票。

  14、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轉借、轉讓、虛開或替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票。

  15、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

  (1)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發票聯及有關存根聯、 記帳聯上注明"誤填作廢"字樣,并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后面,作廢票處理。

  (2)如果已將記帳聯做了帳務處理,應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撕下作為抵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存根聯和發票聯不得撕下。將從購買方收回的原發票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發票記帳聯和紅字發票記帳聯的存放地點,[url=家教收入和辦培訓班收入如何繳稅—普道咨詢[/url],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

  另外,屬于銷售折讓的,在作上述處理后,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發票。

  (3)在購買方貨款已付,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回的情況下,按下列要求處理:

  要求購買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并取得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的進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我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

  在收到購買方寄來的證明單后,根據證明單向購買方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扣減當期收入的憑證,其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抵減費用的憑證。

  四、發票繳銷

  1、整本發票填開完畢后,開票員按照發票封面(封底)內容要求如實填寫。

  2、及時登記發票使用明細表。

發票管理制度10

  為規范員工操作,對發票進行嚴格管理,有效控制發票開據情況,特制定以下發票管理制度,望前臺員工嚴格執行。

  一、發票備用

  1、前臺發票實行備用金管理制,即前臺發票每日標準額度為10000元。

  2、該金額已足夠平日散客開據發票,團隊退房應由前臺通知財務提前準備發票,由財務處直接給團隊開據發票。

  二、發票開據登記

  1、客人在前臺辦理退房手續時主動提及開據發票,接待員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實際消費金額給客人開據發票。

  2、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已開票,客人簽字)字樣,并邀請客人簽字。若客人未開據發票,則在結賬單備注欄上注明(未開票)字樣,則不用客人簽字。

  3、結賬單上會顯示本次消費金額,及應退款金額等消費信息,應再次邀請客人簽字確認。

  4、若客人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會有客人的兩個簽字,若客人不開據發票則結賬單上只會有客人的一個簽字。

  5、前臺接待應將開了發票和不開發票的結賬單分開存放,以便財務核對。

  6、在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登記房號、客戶姓名、消費金額、開票金額及經手人。

  三、發票金額核對

  每日收銀箱內剩余的發票金額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應必須等于10000元。

  四、發票補充

  1、財務部每日早上應派專人到前臺對發票進行核對和補充。

  2、清點收銀箱剩余發票的金額,然后加上發票開據登記表上的金額是否為10000元。

  3、把已開據發票的結賬單拿出來再次核對金額。

  4、將已開據發票的總金額補給前臺。

  5、將已補充發票的結賬單和未開票的結賬單帶回財務部。

  五、任何人若將酒店發票據為已有,處以xx年元罰款,并開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執行。

發票管理制度11

  1、開票原則:按照實際批銷實洋開票

  2、具體操作:

  當需要開具發票時,業務員必須提供相應的開票依據,指本單位批銷單。以及對方的開票準確信息,已經開具過的也要核對,若有變動應及時通知財務。

  開票單據核對無誤情況下可以開具,如需要按碼洋開票的情況下必須備案,收款后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返款。如有需要超出碼洋開票情況,需要先申請,經領導批準后交財務備案方可開具,回款后超出實洋部分扣除5%稅點,超出碼洋部分扣稅點13%給予返款。

  3、不允許開票情況:

  1、信息不準

  2、錯開、重開

  3、虛開

  4、將款項打至其它賬戶。

  5、非公司客戶,指不是我公司登記客戶,一律不能開具,所以請將對方名稱按正確的信息核對好登記。即使登記名字簡寫錯寫,也不能開具。請業務員在登記時認真對待。也就是說批銷單客戶名稱要與發票時客戶名稱統一。

  4、相關人責任:

  提交開票人(業務員)對開票有提供準確信息,及開票后核對的義務。已經開具,不能退回。由此造成數據錯誤的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處理辦法:按相應的票據額度給予5%-13%處罰或全額處罰財務,對于票據有保管,開具的義務,有審查開票信息的權力。有權否定不合理的開票要求。對于開票中出現的錯誤,也將受到5%——13%或全額的處罰。

  另外開票時間一般在每月5-25日,在月末前必須將票寄到對方手中,確認無誤。為減少稅務風險和增加負擔我公司實行當月開票當月抵扣。過期不退。

  開票后,必須將款項全額打入我公司基本戶內。

  5、此規定是為了規范公司開票制度及對加強公司往來款項的管理,減少公司的費用開支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性。請各位遵守,互相傳達。

  6、生效日期:發布之日起生效。

  財務部

  20xx年6月13日

發票管理制度12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等法規文件,加強本校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一)本校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二)本校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銷貨發票

  (一)銷貨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二)財務部票管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管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內報送稅務局。

  (三)發票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到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更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發票使用部門領用空白發票時,須到財務部辦理登記手續,每次領用的限量為一本;若采用按產品種類開具發票的辦法時,經財務部同意,可不受一本限制,但不準領用備用發票。使用完的發票存根要必須及時交財務部辦理注銷手續,并由財務部存檔保管。計算機打印發票的領用限量為每次不超過十份。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六)銷售部門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指定專人,設專用保險柜存放,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立即報財務部,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安部門,并于三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七)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門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銷售發票的開具時限為:

  1、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3、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漸頁、代開的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使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自發票z

  (十)發票開具后,發現錯誤,應在各聯1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十一)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

  (十二)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三)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十四)本公司開具的銷貨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門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人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十五)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五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查驗批準,監督銷毀。

  三、購貨發票

  (一)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貨單位出具給本公司的發票。

  (二)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三)物資采購部門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門報銷的,財務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四)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五)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人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門辦理人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門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款賬。

  (六)財會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的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七)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記賬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四、附則

  (一)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二)公司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100~l 000元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除責令寫出檢查外,每份空白發票罰款5 000~10000元;丟失已填開的專用發票者,每份罰款1000元。

  (四)本制度如有與國家規定抵觸之處,按國家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發票管理制度13

  為了加強財務管理,避免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不善而給企業和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和保管

  1、財務部設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管員,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保管和開具。

  2、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險,加裝必要的防盜門、窗、保險柜等。

  3、發票專管員要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到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和繳銷,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響公司的經營。

  4、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發票丟失或被盜都將追究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1、因銷售經營工作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門,經辦人要持業務單位的詳細資料并對其準確性負完全責任。一般要有業務單位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戶銀行及帳號、郵編、聯系人、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人員應根據經辦人員及客戶提供的開票信息認真開具,開具合格率要達到100%。

  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后,應由業務經辦人員仔細核對無誤后,在發票第四聯(記帳聯)簽字領用。

  4、開具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及時裝訂,并妥善保存,保存期為15年以上,到期由負責人監督處理。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傳遞

  1、財務人員應及時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帳務處理,及時辦理掛帳待收手續。

  2、業務人員開具專用發票后,應及時交對方財務部有關部門辦理發票掛帳待付手續,對無特殊情況下,對方客戶兩個月內掛帳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根據情節相應作出處理。

  3、因傳遞需要,須郵寄專用發票的,經辦人要避開密碼區折疊,并準確寫明收件人住處,并保存好郵寄小票以備追查,對在郵寄過程中發生的專用發票丟失,業務人員及寄件人要承擔責任。

  4、本制度由財務部門負責解釋。

發票管理制度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結合本酒店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所用發票分餐飲業定額發票、旅店業發票、其它服務業發票三種。

  2、所有發票由酒店財務部統一管理,收銀員負責領取、保管開具、上交發票。

  3、領取及上交時應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領用(交回)時間、發票種類、發票起止號碼、面值,并由收銀員簽名。發票用完后,要及時到財務部消號,注銷后方可領取新的發票。

  4、收銀員應根據客人實際消費金額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擅自多開、虛開。

  5、收銀員應根據發票格式正確填寫,內容完整,字跡清晰,不得涂改、挖補、隨意撕毀。如為作廢發票,應保證三聯完整交回財務。

  6、收銀員交接班時,應將發票使用情況寫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交接班時雙方核對無誤,簽字后方可下班。

發票管理制度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特制定本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一、購買

  專用發票由公司財務部人員根據稅務部門核準的數量和版本統一購買。

  二、發放

  1、發票由財務部統一管理與存放,發放前必須加該“發票專用章”及開戶行賬號等相關章,不得漏頁。

  2、業務人員領取、開具發票須由部門主管審核同意簽字。

  3、航空、鐵路票務業務不開具發票,特殊情況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報財務部開具統一證明。

  4、前臺每日按照手續領取發票,發票由專人保管,晚下班前做好結算工作。

【發票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發票管理制度06-02

發票報銷管理制度10-08

企業發票管理制度10-12

發票管理制度13篇06-11

發票管理制度(13篇)06-11

發票管理制度(精選13篇)07-18

發票管理制度15篇08-29

發票管理制度(15篇)08-29

發票管理制度(匯編13篇)06-11

采購發票管理制度(精選6篇)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