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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2 14:15:47 偲穎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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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精選9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精選9篇)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1

  一、醫療設備購前論證制度

  1、設備處負責全院醫療設備購前綜合論證工作。

  2、醫療設備購前論證會由相關專家參加,申報科室負責人參與;

  3、醫療設備購前論證會每季度組織一次;

  4、凡價值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醫療設備購置,必須進行購前論證工作。經論證許可后方可進行采購申報;

  5、申購科室在申請購置醫療設備論證會上,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證闡述:

  ①應用論證:重點說明學科、臨床應用必需理由;

  ②市場論證:重點描述所申購設備的市場應用狀況;

  ③配置論證:提供詳細的需求配置清單及功能要求;

  ④人員和場地基本條件論證;

  ⑤效益論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6、設備工程部負責擬購醫療設備的技術審核。

  實行專人技術負責;參與采購、安裝和驗收工作。

  二、醫療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1、任何醫療設備采購必須嚴格按>的規定,從取得>的生產企業、取得>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設備。

  2、采購進口醫療設備要依據>和>、有>、有報關證明和完整的商檢報告(免檢產品除外)。

  3、醫療設備采購人員組成:院長、主管副院長、紀檢負責人、經濟管理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設備處相關主辦人員。

  4、醫療設備采購方式:

  大中型醫療設備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代理采購;

  臨床常規醫療設備實行打包詢價、比價采購;

  臨床急需醫療設備的采購經院長辦公會批準,院內組織三家以上公司參加,并參照近期市場招標結果,進行議標采購;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購技術先進、功能實用、性價比最優的產品。

  5、按照醫療設備的管理范疇對甲、乙類醫療設備要在取得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核發配置許可后方可招標采購。

  6、大額維修零配件采購:由設備最終用戶根據設備故障診斷情況填寫《配件申購表》,醫療設備工程部主管工程師附加故障情況技術說明,設備處負責人進行確認后上報醫療設備主管院長審批后,方可安排采購。

  三、醫療設備驗收制度

  1、醫療設備開箱驗收應有供貨商、最終用戶代表、醫院主管工程師和設備處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共同在場。

  2、工程部主管工程師和設備處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現場逐件開箱、逐件清點、逐件登記。

  3、設備包裝箱在驗收未結束前嚴禁移離驗收現場,直至全部驗收工作結束,且對包裝箱進行認真查看后,方可處理。

  4、設備驗收文件需現場由最終用戶代表、設備處參加驗收人員和供貨商驗收人員,按照采購合同要求及設備運行狀況共同簽名確認。

  5、對于隨設備的操作手冊、維修手冊等重要文件,需進行仔細登記,并由保管人在驗收文件上簽名確認。

  6、設備處根據驗收完成文件和發票原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確認手續。

  7、未經驗收的醫療設備嚴禁投入臨床應用。

  四、醫用計量器具及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有關計量管理的法令、法規,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的計量管理工作,健全計量體系,提高醫療質量,保證量值準確,充分發揮計量工作在醫院管理。

  中的積極作用。

  1、全院的計量管理工作由設備處負責,并配有專職計量管理人員,負責統一管理全院的計量管理工作。

  2、各使用科室配備專職計量管理員(由護士長擔任),組成全院計量管理網絡,共同承擔全院的計量管理工作。

  3、按照檢定規程嚴格做好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定期將強檢器具送制定檢定部門檢定。

  4、根據計量器具種類建立技術擋案并實行統一編號,做到帳物相符。

  5、凡涉及國家規定列入壓力容器醫療器械的用戶部門,在使用設備前需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

  6、涉及國家規定列入壓力容器醫療器械的操作者需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7、設專人負責全院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的維護工作。

  8、對列入強檢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五、醫療設備維護及維修管理制度

  (一)醫療設備維護保養管理(三級保養):

  1、一級保養:使用科室指定專人對所使用的設備,每天進行表面除塵和基本參數校正。

  2、二級保養:主管工程師配合并指導使用設備科室專管人員,對設備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設備內部清潔和技術參數校正。

  3、三級保養:主管工程師對所分管的設備,定期進行維護和參數校正,包括內部除塵、機械部位加油、除銹等。

  (二)設備維修管理

  1、設備工程部實行值班主任負責制,負責日常維修力量的調配及全院醫療設備維修工作的完成。

  2、負責醫療設備的技術驗收、保修期內維修登記、保修期到期前設備狀況總結、設備維修紀錄(自修或外修)、關鍵零配件來源、使用記錄。

  3、維修責任工程師對所管設備,應盡可能采取下修方式(除故障特別復雜外)。

  4、維修中由于故障特別復雜或零配件采購困難,主管工程師應及時通知設備使用科室,以便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5、維修中遇到難以判斷或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責任工程師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維修負責人應及時召開問題討論會,群策群力解決問題。

  6、對返修率高的醫療設備,維修技術人員也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7、維修工程人員應嚴格把好報廢設備鑒定關。

  8、維修工程人員應經常與所管設備的使用人員進行操作和保養工作交流,積極聽取設備使用人員對所用設備的反映,了解設備的使用現狀。

  9、維修工程人員應經常與廠商維修工程人員進行聯系和交流,虛心求教,盡最大可能地了解所管設備的常見及特殊故障的判斷及維修方法。

  10、維修工程人員應及時了解所管設備代理商或維修工程師的變更情況,并及時與新的代理商或工程師取得聯系,以保證零配件的索取和維修聯系。

  (三)工程技術圖紙及檔案的管理

  1、嚴格執行大型醫療設備的驗收報告、工程技術圖紙、維修日志及聯系記錄和報廢鑒定文件歸檔制度。

  2、工程文件檔案實行集中存放和維修負責人管理的方法。嚴防檔案丟失。

  3、工程部負責人應定期對下屬的工程文件檔案進行審核。

  4、對最終用戶保存的使用手冊應嚴格進行登記確認。

  (四)保養及維修質量控制

  1、工程部負責人負責針對各類不同設備,制定保養工作要點及程序。根據設備返修情況,調整保養周期。

  2、工程部需定期召開“設備維修技術討論會”,重點找出維修及保養工作中的漏洞并加以彌補。互相學習,提高技能。

  4、工程部負責人應定期地對全院大型醫療設備進行巡視,充分聽取最終用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5、工程技術人員下修及保養工作結束后,需詳細寫明工作過程及維修結論。

  6、醫療設備使用科室應對所使用的設備發生的故障及時向工程部報,尤其是待用搶救設備。

  7、對搶救設備(呼吸機、心臟除顫器等)實行定期巡檢及最終用戶確認登記。

  8、工程部執行自行完成的高額維修獎勵制度。

  六、醫療設備調撥管理制度

  醫療設備固定資產使用科室財產保管設專人負責,醫療設備的調撥和轉移必須通知設備處,由設備處辦理相關手續,并報財務處確認。如未辦理固定資產管理移交手續而導致的后果,科室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1、跨科借用:由于醫療需要,經借與被借雙方負責人同意將醫療器械固定資產跨科借用,固定資產借出方需由財產保管人保留借方財產保管人借條。該借條必須注明設備名稱、固定資產編號、設備完好狀況、設備歸還日期等。如未辦理借條事宜或借條丟失所造成帳物不符等結果,將由借出方財產保管人承擔相關責任。

  2、資產轉科:醫療器械固定資產因臨床業務需要進行轉科使用,主動提出一方需向設備處提出書面申請,設備處審核,醫療設備主管院長批準,由雙方財產保管人共同辦理固定資產帳目變更后,方可移交相關資產。

  3、資產出院:醫院醫療器械固定資產因支援或捐贈轉移出院外,設備處必須根據醫療器械主管院長的親筆批準相關文件,憑接受方接受文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帳目變更手續并經財務處確認。

  七、醫療設備報廢管理制度

  設備處協同財務處完成醫療設備報廢工作

  1、報廢申請:對于不能繼續使用的醫療設備固定資產,資產所有方負責人需認真填寫《醫療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并提交設備處;

  2、報廢設備鑒定:工程部主管工程師應本著嚴謹的科學態度,對需報廢的醫療設備固定資產給出實事求是的技術鑒定意見。

  3、報廢申請審批:《醫療設備報廢申請單》經設備處負責人審核,設備主管院長批準,方可按程序辦理報廢申報手續。

  4、報廢物資處理:經批準報廢的醫療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物資處理需與財務處進行現場監督,并在《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簽名確認。如可提供維修利用的,設備工程部在《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上注明。如無利用價值的,則進行殘值處理并上繳。

  5、固定資產帳目變更:設備處將已完成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單》進行歸檔,并憑此單與財務處進行醫療器械固定資產帳目變更。

  6、對不符合使用管理要求的醫療設備實行強制報廢。

  八、醫療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定期檢查電氣安全。提供給設備的電源,其電壓、相位應符合設備的要求,供電線路必須能夠承受設備的用電負荷。對電壓要求穩定的精密儀器應配備符合要求的穩壓電源或UPS。

  2、定期檢查接地裝置。所有帶電醫療設備工作時應做好接地,并保證接地設施良好。

  3、保持設備工作環境清潔、干燥,做好防塵、防潮、防爆、防水、防電磁波、防靜電工作。保證機房環境符合設備使用要求

  4、設備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掌握操作方法和程序后才能上崗工作。對放射、放療、核醫學、高壓氧艙等危險部門的工作人員,需經崗前培訓,取得上崗證后才能上崗工作。

  5、應嚴格按開關機程序開、關機器。嚴禁違規、野蠻、不按程序操作機器設備。

  6、嚴禁機器帶病工作,發現機器出現異常應立即關機。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到場檢修。

  九、醫療設備維修應急保障制度

  國家規定的工作以外時間、雙休日和節假日期間:

  (1)工程部實行全年每天24小時值班制,臨床科室遇有緊急情況可通過院總值班通知值班工程師。

  (2)對于國家規定的假期期間,工程部應將《值班表》送達院辦公室。值班工程師在接到報修電話后要及時作出響應。

  (3)值班工程師如遇到無法排除故障情況,應及時與其負責人進行報告,相關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在最短時間內給與支持。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2

  1、全院醫療儀器設備以及醫用壓力容器和醫用制冷設施,均由院辦室統一負責,按計劃采購、管理、調配、保管、維修等工作。

  2、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儀器,填寫醫療器械購置申請表,送院領導審批。大型醫療設備,請購科室要提出申請,由院委會議或職工會議批準,統一采購,各科室不得自行購買。醫療儀器報帳,財務室須見到院長簽署意見后,方可付款報銷。

  3、大型精密國產設備到貨后,使用科室共同驗收,辦理領用手續。

  4、財務室必須建立建全儀器財產帳卡制度,并定期核對。

  5、領用科室必須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購置申請書、合同單、驗收記錄、儀器技術資料、保養維修記錄等。

  6、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由財務室歸檔保存。財務室可向使用科室及維修人員提供復印件。

  7、各科室儀器設備須制定操作規程,確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實習及進修人員不得單獨操作使用。院辦室定期檢查使用保養情況。

  8、各科室醫療儀器如發生故障,使用保管人員及時通知院辦室及院領導。凡急救、急需儀器,立即派技術人員下科室檢修;限于我院目前沒有維修技術力量,設備條件不足,由院辦室對外聯系解決。

  9、應充分發揮各科室醫療儀器作用,提高經濟效益。凡因保管不善或違章操作,造成儀器損壞者,科室應如實上報院辦室,轉呈醫院處理,對隱瞞不報者追究責任。

  10、加強儀器設備使用率,各科室應予支持。

  11、凡上級調配給我院的儀器設備一律由院辦室按規定分配使用。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維護社區醫療秩序,保障社區醫療安全,規范社區醫療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福田行政區劃內依法設立的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是指融“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和計劃生育”為一體(即六位一體)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第四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實行醫療技術準入制度,不得超范圍執業。

  第五條醫護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證書并在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注冊。

  第六條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

  第七條應當依法書寫病歷,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門診病歷資料。

  第八條接急救電話或者接到急救請求的,應及時出診,及時檢查并記錄患者生命體征,及時記錄出診、接診時間,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必要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九條下列情形應當及時轉診并予以記錄,不得延誤,但必須就地搶救的除外。

  1)嚴重威脅或者可能嚴重威脅生命健康的顱腦損傷、腹部損傷等急癥和重癥疾病與損傷;

  2)現有技術水平不能明確診斷或者不能及時正確診斷的疾病與損傷;

  3)1歲以下和60歲以上病情復雜的患者;

  4)社區治療3天療效不明顯的';

  5)需要住院治療的;

  6)甲類傳染病和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類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認為應當轉診的。

  第十條嚴禁下列檢查、治療和預防接種行為:

  1)嚴禁胎兒b超性別檢查;

  2)嚴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進行輸液治療服務;

  3)不得在夜間進行藥物過敏試驗和青霉素類藥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帶注射藥物,但患者書面確認且有證據證明自帶藥物是從上級醫療機構取得并自愿承擔藥物使用安全責任的除外;嚴禁使用自帶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藥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藥清熱解毒靜脈注射劑、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嚴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藥物和禁忌使用的藥物;

  6)嚴禁未經批準在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以外進行預防接種。

  第十一條護理人員應當及時記錄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體征和檢查結果,密切觀察與記錄過敏藥物皮試者,及時發現和搶救過敏性休克患者,及時處理其他嚴重不良反應。

  第十二條應當使用所屬醫療機構統一采購、配送的藥物,不得擅自采購藥物。

  應當堅持安全、合理、經濟用藥原則,嚴格執行藥物配伍禁忌規范,熟悉各種藥物的禁忌使用規范。

  依法履行藥物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十三條依法處理醫療廢物。

  第十四條依法履行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依法履行傳染病防治義務。

  第十五條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進、老年和婦幼保健義務。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及時封存相應實物,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第十七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違反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和《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第七條規定,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5款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2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制度其他規定,未造成人身損害結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發生醫療事故致患者死亡或者殘疾的,比照或者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4

  第一條為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財務行為,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維護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xx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市)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是屬農民自愿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民辦公助的,主要用于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醫療費用的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鄉鎮代征機構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農民提供繳費情況和有關醫療費用的原始資料以及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社會保障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或者單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基金專用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第二章基金預算第七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九條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衛生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復核,經縣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衛生、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衛生和財政部門應逐級匯總上報預算執行情況,并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衛生、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衛生、財政部門備案。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基金按國家規定自愿、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收繳、截留和減免。

  第十三條基金收入包括:農民繳費收入、集體扶持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助收入、其他收入。

  農民繳費收入是指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個人繳納的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扶持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上級或同級財政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補助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捐贈資金及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原則上全部計入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基金。也可根據實際,用個人繳費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賬戶。

  第十五條鄉鎮代征機構征收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要定期繳入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具體劃繳時間由各地自定。

  鄉鎮代征機構可設短期收入過渡戶,過渡戶月末無余額。收入過渡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鄉鎮代征機構征收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過渡戶除向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六條鄉鎮代征機構征收的基金收入在繳存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并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十七條社會、集體等組織捐贈的藥品、器械等物資能及時兌現的,必須兌現計入基金收入;不能及時兌現的捐贈物資,必須單獨建帳,登記管理。第四章基金支付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管理的原則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十九條基金要根據農村合作醫療的統籌范圍,按照省、試點縣(市)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二十條基金支出包括: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保農民的住院、慢性病門診、家庭賬戶等醫療費用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衛生、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專項支出,包括每年對農民常規體檢的費用和臨時借款支付的利息費用等。

  第二十一條經辦機構要根據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由縣級衛生、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衛生、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衛生、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衛生、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撥付到經辦機構的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地自定。

  第五章基金結余

  第二十二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三條基金結余除根據衛生和財政部門商定的、在保證醫療費足額支付的費用外,實行定期存儲或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四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結余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提前變現或轉讓債券。第六章財政專戶和基金專用賬戶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基金專用賬戶是指按照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并加蓋同級財政等部門印鑒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

  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支出戶、收入過渡戶原則上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各開設一個賬戶。

  第二十六條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收入過渡戶”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入;接收財政補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該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具體時間由各地自定。

  第二十八條財政補助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九條衛生、財政部門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第三十條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的全部銀行原始憑證復印后并加蓋專用印章,交經辦機構記賬;實行基金專用賬戶管理的,同級財政需記備查賬。第七章資產與負債第三十一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過渡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或基金專用賬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鄉鎮代征機構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或衛生部門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二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并入基金。第八章基金決算第三十三條年度終了后,經辦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衛生、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農村合作醫療委員會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并報上級衛生、財政部門。第九章監督與檢查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衛生、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七條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逾期不繳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經鄉鎮代征機構兩次以上催款仍不繳納的,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取消其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資格,并報縣級衛生、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1、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2、擅自增提、減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3、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的有關款項;

  4、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

  5、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資金撥付到支出戶;

  6、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并作帳務處理。

  1、及時追回基金;

  2、及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3、及時足額補發或追回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款項;

  4、及時繳存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

  5、及時足額將財政專戶或基金專用賬戶資金撥付到支出戶;

  6、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它處理辦法。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5

  一、仔細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二、暫存處有醒目的醫療廢物警示標志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三、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四、按照醫療廢物的類別,醫療廢物應分離存放在容具內,不得混裝,存放設施工具上應有明確的標示。

  五、暫存處封閉設施完美,無鼠、蚊蠅、蟑螂。工作人員隨時關好大門,防止無關人員進出。

  六、對各科室交來的醫療廢物應舉行分類稱量并記下。交接雙方簽字。

  七、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準時對暫存點、存放設施舉行清潔消毒,并作好記下。

  八、定期檢查暫存處醫療廢物存放容具,對破損的應準時更換。

  九、醫療廢物集中上交醫療廢物處理中心時,要嚴格交接手續,在轉送聯上簽字,并對留存聯保存三年備查。

  十、暫存處工作人員要作好自我防護措施,防止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一旦發生,應立刻處理,并準時報告相關部門。

  十一、嚴防醫療廢物流失、泄漏,一旦發生,應根據應急計劃舉行處理。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6

  一、醫療廢物的分類

  1、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2、醫療廢物分為: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

  二、醫療廢物包裝要求

  損傷性醫療廢物放入利器盒,其他類別醫療廢物放入黃色包裝袋;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使用雙層包裝袋,并準時密封;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該對醫療廢物的包裝袋或容器舉行仔細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

  三、醫療廢物收集要求

  1、放入包裝袋或容器內的醫療廢物不得取出。

  2、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該使用有效的封閉方式使包裝物或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3、包裝物或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該對被污染處舉行消毒處理或增強一層包裝。

  4、批量的含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該交由特地機構處置。

  5、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急廢物,應該首先在產生地點舉行壓力蒸汽滅菌或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并設立特地記下本、有專人負責。

  6、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該有警示標識和中文標識,中文標識的內容應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生產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殊說明等。

  7、五類醫療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該在標簽上注明。

  8、臨時儲藏病理性廢物,應該具備低溫儲藏或者防腐條件。

  9、醫院污物的分類收集:黑色袋裝生活垃圾,黃色袋裝醫療廢物,紅色袋裝發射垃圾。

  四、醫療廢物記下要求

  1、科室必需建立醫療廢物交接記下制度,與廢物處置工作人員舉行交接記下,記下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種類、分量或數量、交接時光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記下資料至少保存3年。

  2、科室廢物處置工作人員與醫院醫療廢物暫存點舉行交接記下,記下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種類、分量或數量、交接時光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記下資料至少保存3年。

  3、醫療廢物暫存點建立醫療廢物記下制度,記下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分量或數量、交接時光、終于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記下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五、醫療廢物轉運要求

  1、運輸人員天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根據規定的時光和路線運輸至醫療廢物暫存處。

  2、運輸人員在運輸醫療廢物時,應該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輸至醫院垃圾暫存處。

  3、運輸人員在運輸醫療廢物時,使用垃圾收集箱以防止造成包裝物或者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蔓延,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4、運輸醫療廢物應該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鋒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輸工具。每日運輸工作結束后,應該對運輸工具舉行清潔和消毒。

  5、醫療廢物暫存處管理要求

  建立醫療廢物臨時儲藏設施、設備,醫療廢物臨時儲藏的時光不得超過2日。

  臨時儲藏病理性廢物,應該具備低溫儲藏或者防腐條件。

  醫療廢物暫存處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市環保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急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六、醫療廢物臨時儲藏設施、設備應該達到以下要求:

  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便利醫療廢物運輸人員及運輸工具、車輛的'出入;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平安措施;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易于清潔和消毒;避開陽光直射;設有顯然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七、個人防護要求

  1、運輸醫療廢物的工作人員在收集、處理醫療廢物時要求穿隔離衣、戴帽子、口罩,穿長袖手套,穿膠鞋。

  2、保潔公司對公司所屬員工舉行健康檢查,并對有關人員舉行免疫接種。

  八、人員培訓

  1、醫院感染管理科及病區必需對新進保潔人員舉行相關學問培訓。

  2、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該達到以下要求:

  把握國家相關法律、規矩、規則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認識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則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把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輸、臨時儲藏的正確辦法和操作程序;

  把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學問、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學問;

  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輸、臨時儲藏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損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把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蔓延和意外事故狀況時的緊張處理措施。

  九、其他注重事項

  1、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保潔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2、禁止在非收集、非臨時儲藏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3、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損害時,應該實行相應的處理措施,并準時向所在科室、保潔公司、防保科報告。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7

  為保障施工現場清潔衛生,作業人員健康,避免發生流行性疾病制定本制度。

  一、現場醫療保健工作要按上級衛生防病部門的要求積極展開工作。

  二、施工現場負責人要領導、支持、配合專職醫療保健人員的工作及時解決醫療保健中的問題。

  三、現場設專職或兼職醫療衛生保健人員負責現場醫療保健和衛生工作。

  四、醫療保健人員負責現場人員的醫療保健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應作好以下醫療保健工作:

  1、對現場作業人員發生的小傷小病及時診斷治療。

  2、對現場發生工傷事故的人員及時組織搶救。對重傷人員要及時送往醫院搶救。

  3、現場發生流行性疾病要及時治療并采取緊急措施控制疫情發展,對重大疫情要報告有關部門。

  4、經常對現場的食堂、廚房、宿舍、辦公室的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并定期進行消毒處理。保證現場衛生狀況良好。

  五、施工現場設立醫療保健室,備有常用藥及必要搶救器材。

  六、對特種作業人員及高處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身體。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8

  一、血透室醫療管理制度

  1、血液凈化室由科主任領導,由護士長負責管理,主治醫師和技師給予必要的協助。

  2、實行患者實名制管理,制定嚴格的接診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透析診療流程。

  3、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具有高度責任心,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做到“三心”:對患者服務熱心、觀察病情細心、處理問題耐心。注意觀察患者透析時狀況,及時處理問題。

  4、凡進入血液凈化室的工作人員必須著工作服、戴工作帽、換工作鞋;醫務人員進入清潔區應當穿工作服、換工作鞋,對患者進行治療或者護理操作時應當遵循醫療護理常規和診療規范。

  5、血液透析室使用的醫療設備、醫療耗材、醫療用品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

  6、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手衛生制度、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設備維護和保養制度等。

  7、根據設備的要求定期對水處理系統進行沖洗、消毒,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確保符合質量要求;每次消毒和沖洗后測定管路中消毒液殘留量,確定在安全范圍;并將上述記錄登記保存。

  8、設立隔離治療間或隔離區域,配備專門的透析操作用品車、搶救車等。對乙型及丙型肝炎患者進行隔離透析,工作人員相對固定。

  9、為透析設備建立檔案,對透析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證透析機及其他相關設備正常運行。

  10、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渠道,按照規定對患者履行告知手續,維護患者權益。

  11、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記及病歷管理制度。透析病歷包括首次病歷、透析記錄、化驗記錄、用藥記錄等。

  12、醫療廢棄物管理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分類和處理

  13、血透室原則上一律謝絕探視、陪伴,家屬請在門外等候,未經允許不得進入,以免增加感染機會。如需要進入時,需更換拖鞋入室。

  14、提高警惕重視安全保衛工作,注意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隨時注意消除隱患;制定及執行各種應急預案。

  二、血透室工作制度

  1、以“患者至上”為宗旨,熱忱為患者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2、血液透析室的職責是接收本院住院、門診及院外會診適合于行血液凈化治療的患者。

  3、各種血液凈化治療治療須經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會診后決定是否實施,主管醫師應嚴格掌握適應癥和禁忌癥。

  4、積極加強與患者及家屬的溝通,行血液凈化治療前患者及家屬應簽署各項知情同意書。

  5、嚴格執行三級檢診、查房、查對、交接班等項制度,各項操作嚴格按技術操作程序和儀器的操作標準進行,治療記錄應準確、完整、及時,各項資料應妥善保管。

  6、按血液凈化常用藥物和耗材的使用方法,合理選擇用藥,合理使用耗材,定期清點和領取消耗性藥品及器材,并有登記。

  7、血液透析室需配備必要的搶救治療設備及藥品,并定期維護、查對及補充。

  8、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密切觀察病情,嚴格施行監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立即給予有效的處理或終止血液凈化治療。

  9、血液凈化患者治療過程由于病情變化或出現急危重癥需住院治療時,按規定以急診收入相應科室。

  10、治療中適時向患者進行相關健康宣教,向家屬交代治療情況,以減輕患者和家屬的焦慮和緊張情緒,同時做好患者及家屬的管理工作,以維護血液透析室的正常工作秩序。

  11、嚴格消毒隔離制度的管理,各種廢棄物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12、做好血液透析機以及其他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及時做好記錄,發生儀器故障及時搶修,以保證機器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13、血液透析室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本區,應做到隨叫隨到,遇到急診時應立即趕往科室迅速進行救治。

  14、加強學術交流,開展科研工作,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對新技術的開展應做到有指征、有把握、有準備。

  15、進修生和實習生需指定專人代教,定期指定專人教學、考核。加強管理和培養。

  16、加強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組織培訓、考核。

  17、下班離開治療室前,主班負責檢查是否關閉電源,水源。

  三、血透室接診制度

  1、對于第一次透析的患者或由其他中心轉入的患者必須在治療前進行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關檢測。

  2、 告知患者血液透析可能帶來的血源性傳染疾病,患者必須遵守血液凈化室有關傳染病控制的相關規定.

  3、建立患者檔案,在排班表、病歷及相關文件中對乙肝和丙肝等傳染病患者做明確標識。

  4、首次透析的患者由主管醫師確定透析處方,如脫水量、抗凝劑的種類和計量、透析頻率等。

  5、告知患者要注意透析期間體重增長情況,有無出血跡象,病情變化及用藥情況,以便下次透析前告知主管醫師或接診護士及時調整。

  6、長期病人由接診護士接診后稱體重、測血壓、脈搏,能夠自行計算脫水量的病人可直接進入透析間,不能自行計算脫水量的由護士根據透析單位上的透析前體重和干重計算脫水量。

  7、如果病人血壓明顯低于基礎血壓或嚴重高血壓時,護士不能擅自上機,要請示醫生,進行處理。

  四、血透患者登記及病歷管理制度

  1、科室配備電腦及上網條件,在完成每例血液透析治療后 3 日內,登錄“全國血液凈化病例信息登記系統”按要求進行病例信息報送,如實登記患者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2、保證血透病歷的完整性,1 份完整的血透病歷包括首次透析病程記錄、血液凈化記錄單、病程記錄、化驗黏貼單、透析知情同意簽字單。

  3、血透醫生接診新病人后必須認真詢問病史、仔細體格檢查,血透前必須簽署血液透析治療知情同意書,8 小時內必須書寫首次透析病程記錄。保留黏貼門診血透病人的各種化驗檢查單,長期醫囑要體現出治療方案,如透析處方、病人的飲食、長期用藥,治療方案有更改時要隨時記錄。

  4、血透護士必須按要求認真完整填寫血液凈化記錄單。透析時生命體征變化、各項透析參數、不良反應、透析時用藥情況等。

  5、長期血透病人的病歷資料每季度整理歸檔一次,臨時血透病人終止透析及時將病歷歸檔。病歷資料存放在血透室資料間,血透病歷保存 5 年。

  6、科室成立血透病歷質控小組,每月對血透病人登記情況、血透病歷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檢查,并進行相應整改。

  五、血透室庫房管理要求

  醫用耗材的存放不同于普通物品,有一定的溫濕度及擺放要求。血透室的各種耗材存放及管理也不例外。具體要求如下:

  1、血透室干、濕庫房應分別設置在清潔區,透析器、管路、穿刺針等耗材存放干庫房,透析液儲存于濕庫房。各類物品按類別存放。

  2、庫房應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中規定的Ⅲ類環境,濕庫房應通風良好,安裝空調,保持較低的室溫,溫度控制在 20-250C,濕度<70%。透析液存儲必須防止陽光直射,采取避光。

  3、醫用耗材按性能與儲存條件要求歸類、定位存放,無菌物品與其他物品分開存放,血液凈化耗材屬于無菌物品,須與棉被、臉盆、紙張等物品分開存放;存放在無菌庫房的'一次性無菌器材應去掉外包裝,當每日無菌物品用量過大,而庫房存儲空間有限時,是否應該拆除外包裝值得商榷;存放架應離地面 20cm,離天花板 50cm,離墻 5-10cm. 醫用耗材擺放遵循“先進先出”原則。耗材擺放時應按生產批號及失效期的先后順序碼放,將接近有效期的耗材放在上面或前面,按有效期依次出庫,確保近有效期的先出、遠有效期的后出,嚴禁出現過有效期的物品。

  六、血透室耗材提取使用流程與登記制度

  1、血透室耗材必須由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房。

  2、商品入庫:產品入庫前首先要進行數量、質量的驗收,檢查品名、規格、數量;檢查生產日期、有效期、生產廠家、合格證、耗材外觀質量;檢查外包裝有無破損、污跡、受潮等,然后進行登記。

  3、提取耗材出庫:應嚴格各類物品的出庫管理,對透析器、管路、穿刺針等耗材的出庫應有詳細的記錄。提取透析器時注意檢查透析器有無過期及破損等現象。發現異常情況,如過期、包裝破損、透析器破裂等及時向護士長匯報,及時登記于透析器材不良反應記錄本上。

  4、安全管理:庫房要隨時上鎖,下班前注意檢查。保持通風、干燥、清潔,做到防火、防盜、防爆、防潮,嚴禁煙火。

  七、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質量監測制度與執行流程

  一、定人、定期做好水處理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并記錄好每次維護和保養的內容。每季度消毒一次,并監測消毒液殘余量。

  二、做好透析用水水質和透析液的監控:

  (一)電導率正常值約10靤/cm。

  (二)純水的pH 值應維持在5~7 的正常范圍。

  (三)細菌培養應每月1 次,要求細菌數<100 cfu/ml;采樣部位為反滲水輸水管路的末端。透析機每臺透析機每年至少檢測1 次。

  (四)內毒素檢測至少每3 個月1 次,要求細菌數<100 cfu/ml,內毒素<0.25 EU/ml;采樣部位同上。每臺透析機每年至少檢測1 次。

  (五)化學污染物情況至少每年測定1 次。

  三、透析液的溶質濃度和細菌培養:每批次至少測定 1 次,并登記歸檔。購買的濃縮透析液和透析粉劑要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注冊證。

  醫療設備決策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減輕醫療保險大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額醫療救助暫行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醫療補助是指困難參保職工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對剩余個人負擔過重的'部分實行補助。

  第三條醫療補助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適當補助,幫助解困”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補助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加了本市職工醫療保險,且用人單位及本人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二)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政策規定由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萬元,導致生活困難,難以支付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醫療保險補助基金按照當年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的4%籌集,結余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

  醫療補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六條參保職工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醫療費用經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后,剩余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2萬元的,對2萬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段補助的制度,由補助基金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分別負擔:

  (一)2萬元以上至5萬元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二)5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三)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80%,個人負擔20%;

  (四)20萬元以上至最高補助限額的部分,由醫療補助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

  第七條醫療補助金及個人支付的最高補助限額為30萬元,超過30萬元的由個人負擔。經核實特殊困難的重癥患者,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按上述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用后,再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

  第八條醫療補助年度按照職工醫療保險醫療年度執行,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醫療保險補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市人社、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符合補助范圍的參保患者,須提出書面困難申請,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報醫保處審核后,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給予補助,每個醫療年度結束時集中支付一次。

  第十一條醫療保險補助制度自醫療年度起試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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