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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4 12:48:58 制度 我要投稿

車輛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車輛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車輛管理制度集錦15篇

車輛管理制度1

  為保障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運行,完成學院交通運輸的任務,加強車輛的管理,特做一下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檢查、行駛中途檢查、收車后檢查)、“四勤”(勤緊固、勤保養(yǎng)、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機件完好,杜絕帶病車輛上路。

  2、建立機動車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數據、使用、維修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3、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維修保養(yǎng)時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使用汽油刷洗發(fā)動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發(fā)生車輛火災事故。

  4、機動車在執(zhí)行任務后返回學院停車場,防止被偷盜、被破壞事故發(fā)生。

  5、各部門組織的長途外出活動須提前向院申報,填寫用車報告單后經院領導批準。

  6、各種機動車按時參加年度檢驗和單位內部抽查、普檢、地區(qū)組織的季檢。

  7、保證各部門使用車輛的安全,嚴禁在修車輛執(zhí)行運行任務。

  8、司機要精心愛護、保養(yǎng)車輛、保持清潔,嚴禁公車辦私事,特殊情況須經后勤公司總經理批準。

  9、司機要服從運輸中心經理統一管理調配、不得私自出車,非在編司機未經院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學院車輛。

  10、購置、變更、報廢、停使、調出、調入的機動車輛,必須及時向學院及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申報、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車輛管理制度2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guī)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xù),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安防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安防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

  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guī)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guī)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安防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小區(qū)(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guī)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guī)定,愛護小區(qū)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qū)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qū)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tài),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qū)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qū)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qū)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zhí)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guī)定

  ①停車場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定期檢查,由車庫崗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qū)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小區(qū)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安防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guī)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xù),按規(guī)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qū)。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車輛管理制度3

  為加強機動車輛進出校園的管理,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特制定學校機動車車輛進出校園管理制度。

  一、除學校公車、上級有關單位機動車輛和本校教職員工私人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非必需不得進入校園停放。

  二、外來機動車輛(非校內人員使用的車輛),未經學校領導允許不得入校。

  三、任何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0Km/h),禁止鳴笛,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下課期間不允許任何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四、食堂、超市等運送貨物的車輛憑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車輛年審合格證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到校保衛(wèi)處辦理進出校園通行證,方可在規(guī)定時間(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內入校。若不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入校,則必須由要求送貨的部門派人到校門口接待,并在上課時間內進入校園。車輛入校后,必須在校內遵照學校道路交通指示標志行駛,按位停放。

  五、學校校車和教職工車輛分別劃定指定停車區(qū)域,固定車輛停放位置。校車和本校教職工的個人機動車出入校門時,必須將校內停車證放置在擋風玻璃右下角,進入校園后須將車輛按要求停放。在校園內若本校教職工違反本制度而出現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扣發(fā)全年獎金和當月績效工資并按情況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客運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特殊情況可由保安請示學校領導后方可進校。

  七、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需出入學校執(zhí)行任務的,保安應及時放行并指明路徑。

  八、由學校相關部門組織的有校外人員參加的活動,組織部門應事前通知保衛(wèi)處,將活動時間、地點和車輛情況提前告之,協助保安做好車輛停放的管理工作。

  九、探訪本校教職員工者隨行機動車輛請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請教職員工告知探訪者。

  十、如有違反學校《機動車輛進出校園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經勸阻教育不聽者,門衛(wèi)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校園,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安全。

車輛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工作和業(yè)務用車,確保安全行車和車輛安全,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yè)公司的車輛及全體駕駛人員。

  第二章車輛調配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請示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對車輛進行統一配備和調整。

  第四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的日常使用、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情況有管理責任。

  第五條總公司外事用車、總公司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辦公室有權臨時調度各單位車輛,各單位應服從協調調度。

  第六條除總公司領導臨時安排外,總公司車隊不為業(yè)務部門及各專業(yè)公司出車。

  第七條原則上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

  第八條24小時內長途用車(單程150公里以上的),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24小時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配備車輛均屬工作用車,應嚴格服從辦公室車隊的統一收車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根據車隊的安排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提高駕駛技術,保證車輛完好,杜絕事故發(fā)生。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總公司安委會和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學習并實施安全管理監(jiān)督。

  第十三條出現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責任,按事故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損失額5萬元以上的,罰個人6%;損失額1~5萬元的,罰個人5%;不足一萬元的,罰個人500元。非專職司機各降10%比例。最低罰款為保險公司的免賠數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私事出車,按上述比例各加罰一倍。

  第十四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駕駛、降薪等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駕駛人員給予表彰并頒發(fā)安全獎,可按季核發(fā)。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十六條各管理部門配備車輛所需油料由車隊統一按核定預算辦理購進,按單車每月定額標準發(fā)放,超出不補;節(jié)余歸部門使用。定額標準由辦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預算節(jié)余部分提取30%作為車隊節(jié)油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車隊設專人負責油票發(fā)放,造冊登記,司機簽字領取,每月上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八條各專業(yè)公司的耗油采用總額控制,集中購買,定量使用的原則,各專業(yè)公司財務部應按照排氣量2.0以下車輛每月210公升,其它車輛(排氣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標準作出費用預算,納入本公司的總預算。在預算限額內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購買油票,作為有價證券由各公司財務部專人保管,建立規(guī)范的領用制度,任何個人不得自行購油,集中購油不得突破限額。

  第五章維修保養(yǎng)

  第十九條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zhí)行各種檢修保養(yǎng),并須按照預算執(zhí)行。車輛維修按規(guī)定填制申請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車隊技術審驗,辦公室主任審簽,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專人結算,超過審批預算的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業(yè)務部門及專業(yè)公司維修保養(yǎng)車輛參照第十七條規(guī)定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及車隊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車輛內外衛(wèi)生、一般保養(yǎng)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當事者及所屬單位領導分別罰款50~200元,情節(jié)嚴重者停駛。

  第六章駕駛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總公司領導及部門總經理配備工作專車,持有效駕照可由本人駕車;無駕照需配司機的,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專職司機應嚴格按規(guī)定條件由辦公室商人事本部統一招聘。各部門無權自行聘用司機。

  第二十四條業(yè)務部門及各專業(yè)公司臨時聘用司機,須經辦公室車隊考核并簽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條臨時聘用的司機應服從車隊的統一管理,不出車時一律到車隊休息,不得在辦公區(qū)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其它工作車輛需要持有駕照的ee職工駕車的,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并商辦公室同意,但嚴禁擅自交他人駕駛,違者收回車輛。

  第二十七條對于實際駕車經驗不足一年或持實習證照的,需經車隊技術考核合格并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方準單獨駕車。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副職以下人員駕駛公司車輛的.,應于每日下午五時前將車輛停到指定地點,鑰匙交至車隊,待下一個工作日上班時,到車隊領取鑰匙。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需在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交車時間內使用車輛的,須由用車單位領導簽署書面申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交車隊備案。違反規(guī)定私自用車的,予以停駛或收車等處理。

  第三十條ee職工報考駕駛證,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本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學車人員一律用業(yè)余時間自費學習。不準用公司車輛學車練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車輛的保險、養(yǎng)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xù),屬于總公司的由辦公室車隊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人帳;屬于專業(yè)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辦理,費用自負。

  第三十二條本規(guī)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車輛管理制度5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按規(guī)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A樓和B樓北幕墻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后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wèi)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車輛管理制度6

  為進一步加強市局機關車輛維修管理,節(jié)約車輛費用,根據<萍鄉(xiāng)市工商局財務體制方案>和<萍鄉(xiāng)市工商局機關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jié)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二、為確保車輛維修質量,指定2家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企業(yè),并由市局辦公室每年年初與其簽定當年維修合同,按合同規(guī)定維修車輛。

  三、凡有車輛的科(室、局、事業(yè)單位),駕駛員要經常加強對車輛的保養(yǎng)與維護,確保車輛完好。

  四、各單位的車輛維修費用根據品牌、購買年限及往年修理費情況實行年度包干(不含車輛保險、養(yǎng)路費),超額經費不補,節(jié)余部分5%予以獎勵,5%即留轉下年度使用。包干維修費每年核定一次。

  食品檢驗車的維修費單列,修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按程序報批,并從嚴把握。

  五、車輛報修程序:

  1、凡機關各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yǎng)、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小必須由本科(室、局、事業(yè)單位)負責人(駕駛員)向辦公室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辦公室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車輛派修單>,辦公室主任簽字確認;分管領導簽署維修保養(yǎng)等意見;報局長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yǎng)、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2、駕駛員持<車輛派修單>到定點的修理廠修理,凡未按指定的修理廠維修保養(yǎng)、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3、車輛修理完畢,車主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辦公室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在城外執(zhí)行公務或異地出差的過程中遇特殊情況必須修車的,經隨車或分管領導同意,并電話向市局主要領導報批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但僅以恢復車輛運行為限,同時上報辦公室備案。

車輛管理制度7

  一、 管理總則

  1、目的:為了節(jié)約公司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做到公司車輛統一安排、統一管理,并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凡本公司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車等均按本制度執(zhí)行。

  3、可使用車輛:

  1)公司車輛。全順車、試乘試駕車。

  2)有油補的私家車。在公司車輛不夠用且公司有較緊急的事情要辦理時,可派用私家車。

  4、權責:車輛由行政部主管、用車部門或用車人監(jiān)管。

  5、全順車由行政部司機管理,試乘試駕車由銷售部車輛管理員管理。

  二、 駕駛員管理辦法

  1、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guī)章制度。

  2、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3、必須服從行政部統一調配并做到及時出車。如有出車任務應立即執(zhí)行。否則,每一次處罰50元,連續(xù)三次予以除名并扣除當月工資。

  4、無出車任務時應做到如下幾點:

  1)做好指定車輛的清潔、維護、檢修、保養(yǎng)及安全檢查等工作,以確保出車行駛安全。

  2)做好油料準備工作。

  3)準備工作做好后、一律在指定位置里待崗。不得到處游走、串崗,以影響公司形象或影響他人工作。不得在車內、休息室及其它地方打牌、高聲聊天、飲酒等。

  4)不得借故隨意外出。

  5)協助行政部做好其它事務。

  6)不得私自借故或無《派車單》時將車輛開出公司。 7)手機要保持24小時暢通。

  8)以上條款如有違反則每次處罰20元。一月累計違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響嚴重的予以辭退,并扣除當月工資。

  5、車輛完成任務后不得將車輛停放家中或它處,必須停放公司或指定的位置。否則,每次處罰50元或車輛發(fā)生任何毀壞,均由司機負全部責任。

  6、不準公車私用、不準擅自借車給他人使用、不準將車輛給他人駕駛、不準中途帶人帶貨搞收入。否則,予以辭退。

  7、車輛所有手續(xù)、證件、工具、鑰匙和附件等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否則,后果自負。

  8、要隨時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衛(wèi)生。

  9、車輛連續(xù)行駛4小時時,必須休息20分鐘。

  10、要講文明、講禮貌,要時時處處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要嚴守公司秘密。

  11、上下班均應打卡。如公務在外或接送領導確不能按時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后應填寫《未打卡說明表》,并由用車人簽證。

  三、車輛使用辦法

  1、下列情況下可申請用車:

  1)員工因公務外出時。

  2)財務部門外出取款、存款、轉賬、結賬或報稅時。

  3)員工本人結婚喜慶時。

  4)其它特殊情況時。

  2、車輛申請和使用程序:

  1)凡用車應由行政部統一調度,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機和車輛出車。用車部門或個人到行政部填寫《派車單》,由行政部經理或行政文員派車。如確有緊急情況可以先電話報批行政部出車,回司后填報派車單。

  2)全順車鑰匙由行政部司機管理,試乘試駕車鑰匙由銷售前臺指定專人管理。凡領用車鑰匙均需登記。

  3)用車人用車人憑《派車單》到鑰匙管理人處領鑰匙后,將《派車單》交指定的司機。司機見有效的《派車單》發(fā)車,否則有權拒絕。如未經許可鑰匙管理人擅自給鑰匙的或司機擅自出車的,每次處罰50元。用車人回公司后,應及時將鑰匙交與鑰匙管理人。

  4)用車人要做好用車期間的監(jiān)督管理,要如實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與司機一道不得在用車期間辦理私事。如用車期間沒管好車子,要追究用車人為第一責任人,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20—100元罰款。

  5)司機每月匯總一次《車輛使用情況月報表》交行政部經理。 6)行政部經理或行政文員將不定時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fā)現問題,按規(guī)定處罰。

  四、油耗管理辦法

  1、車輛用油由部門按預算管控。加油均用加油卡。加油卡由行政文員負責保管、充值和費用報銷。

  2、加油由行政人員與司機或用油部門指定專人一道加取。不得無卡加油,特殊情況應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無卡加油的次數不得連續(xù)超過兩次。加油后司機或用油人要在相應部門的《加油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如發(fā)現行政人員、司機或用油人有作弊行為,除賠償相應損失外,視情節(jié)輕重處20—100元罰款。

  3、車輛出差用油為差旅用油,不計入部門預算用油之列。原則上先加滿油再出差,回公司時加滿油交還相應的車輛管理人員。出差加油必須由用車人在發(fā)票上簽證,回公司報銷。

  4、車輛耗油量應與行駛里程基本相符。每次油耗量的計算方法為:實際行駛里程×車輛耗油率=油耗量。

  5、油耗量由行政部核實計算。行政部要建立各車的油耗及各部門的油耗臺帳,對每次行駛公里和油耗量進行登記。如耗油量與行駛里程不符,則要查明原因。如為車輛原因,則要檢修。如為司機自身原因,則要追究相應責任。

  6、各車、各部門的油耗臺賬每月由行政文員統計一次,報與相關部門和財務部。

  五、因私用車管理辦法

  1、員工因私用車不能影響和妨礙公務用車。

  2、員工私人用車應適當收費,收費標準為 1 元/公里,公里數核算為自出公司至回公司的實際距離,所收取費用交財務部。

  3、員工在因私用車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由員工自負。

  4、高層管理人員上下班用車為指定的試乘試駕車,其用油不在部門用油預算中。油耗由行政文員每月統計一次,報與用車人和財務部,在其油補中沖減。

  六、其它

車輛管理制度8

  為了規(guī)范涉校車輛管理,維護教學秩序,確保師生安全,創(chuàng)建平安校園,特制定本規(guī)定。

  1、特許車輛自覺遵守陽瀏一中送貨車輛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照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入校園送貨。非規(guī)定時間和證照不齊車輛不得進入校園。

  2、送貨車輛必須具有齊全的車輛手續(xù)和保險手續(xù),駕駛員取得有效駕駛資格,并將資格、手續(xù)復印件交學校后勤處、保衛(wèi)處審查備案,發(fā)放《陽瀏一中校園車輛特殊通行證》。

  3、送貨車輛憑學校核發(fā)的車輛通行證,經保安人員確認同意后出入校門,對保安人員有禮貌,非規(guī)定送貨時間不得強行將車輛駛入校園。

  4、車輛進入校園后要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鳴喇叭。

  5、車輛進入校園,如果遇到學校重大活動集合及人流高峰期,要自覺配合,將車輛暫時靠邊停放,待活動結束后再通行。

  6、特許車輛可進入校園送貨時間為:

  入校時間為下午上第一節(jié)課至第三節(jié)課(不含課余時間):即xx點至xx點

  離校時間為下午下第三節(jié)課前,即:xx點至xx點。

車輛管理制度9

  為了確保校區(qū)的正常秩序和學校及教職工車輛的順利通行,防止校區(qū)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對進入我校的車輛作如下的管理制度:

  一、校門衛(wèi)二十四小時派保安值班,保障車輛進出暢通。

  二、學校車輛(包括教職工及其家屬私人車輛)憑出入證隨時可進出校門。

  三、家長車輛只有在開學報到或放假等學生集中到校、離校時間以及每周星期五下午五點以后等時間內可以進入校區(qū),其他時間一律禁止進入校區(qū)。

  四、到校進行公務往來或探親訪友的車輛,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區(qū),如確有需要,須相關部門或教職工向保安人員打招呼,經同意并經登記領取出入證后方可入校。

  五、上級領導到校車輛,經登記后,在學校有關領導或部門統一引導下可進入校區(qū)。

  六、各種運送物資的車輛,須在保衛(wèi)科進行登記,辦理出入證,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早上7:00以前、中午12:30至2:00、晚上18:00至19:00)可以進入校區(qū)。

  七、嚴禁出租車任何時候進入校區(qū)。(除本校教職工看病、購重物等特殊情況外)

  八、凡準許入校的車輛均要減速慢行,限每小時五公里以下。嚴禁鳴喇叭和亂停亂放。要服從管理,停放有序……

  九、嚴禁在校區(qū)內無證駕駛或練習駕駛機動車。

  十、嚴禁在校門內外通道上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校門的暢通。

  以上規(guī)定,自頒定之日起實行,希望全體師生、家長、來賓遵守。對無理取鬧者,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處理,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車輛管理制度10

  1、要求中隊在除任何情況下動用消防車時,必須做到先匯報,再出車,駕駛消防車輛駛離車庫時應進行派車出車手續(xù)登記,并由干部跟車。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進行車場日制度,維修保養(yǎng)車輛和器材,駕駛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與交通法規(guī)知識,通過每日發(fā)動,每天檢查,每周保養(yǎng)來檢測車輛性能,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tài)。

  3、每周三駕駛員集中學習安全教育和車輛基本故障排除,訓練駕駛員心理素質和反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

  4、督促駕駛員工作職責,禁止駕駛員開快車,途中變相開車,急剎車和開英雄車,規(guī)定駕駛時速不得超過50-60碼。

  5、以公安部《五條禁令》為準,實行一人一責一崗制,加強車輛管理。

  6、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消防車輛,違者按規(guī)定處理。

  明月路消防中隊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第三章駕駛員挑選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第八章干部開車第九章獎勵與處罰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fā)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于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wěn)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zhàn)斗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后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干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年度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年度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后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年度兵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基層中隊的學兵員額不低于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序是:個人志愿,群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zhàn)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后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后,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xù),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于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復訓,未經復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第十四條駕駛員學兵培訓和駕駛員實習結束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后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

  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后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xù)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專業(yè)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yè)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fā)駕駛員愛崗敬業(yè),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并指定一名干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并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guī)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制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著制式警服,因執(zhí)行任務需要著便裝時,須經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zhí)行條令條例和規(guī)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yǎng)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部隊車輛安全檢查,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嚴禁開“賭氣車”和“霸道車”,嚴禁開車時聊天、吸煙、吃東西、嘻笑打鬧和打(接)電

  話,嚴禁酒后駕車、私自開車、無證駕車,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嚴禁搞營利性運輸,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關人員駕駛,嚴禁穿插、超越警車護衛(wèi)的車隊和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五)除執(zhí)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六)發(fā)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準,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準,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準。

  第二十九條節(jié)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準。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簽署后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衛(wèi)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衛(wèi)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fā)《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干部通知門衛(wèi)登記放行,返回后補辦《派車單》。

  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后應及時保養(yǎng),保證車輛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應派干部帶車,并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xù)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三十五條干部乘坐車輛時,對行車安全負有責任,應提醒駕駛員控制車速,安全禮讓,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準催促駕駛員超速行車,不準向駕駛員要車開,無特殊情況不準擅自改變行駛

  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zhí)行乘載規(guī)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XXXX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并指派干部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XX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fā)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guī)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里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并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干部開車

  第四十條干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準”的原則,必須經正規(guī)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準后,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guī)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xù)后,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干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干部駕車僅限于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后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干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干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干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xù)。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預防車輛事故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由司令部門、政工部門和后勤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一)對年度未發(fā)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fā)給安全獎;

  (三)駕駛員連續(xù)安全行車2萬公里(消防執(zhí)勤車1萬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車、工作表現突出的,可視情給予嘉獎一次;連續(xù)3年被評為“紅旗車駕駛員”或連續(xù)安全行車6萬公里(消防執(zhí)勤車3萬公里),可視情給予記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

  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嘉獎一次;連續(xù)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干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xù)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fā)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fā)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發(fā)生嚴重事故,吊銷駕駛證,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義務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資一年,當年不得晉升高一期士官;

  3、發(fā)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干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fā)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后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fā)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后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fā)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對發(fā)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松懈、違反規(guī)定導致部屬發(fā)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干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xù)發(fā)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fā)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定中車輛動用批準權限,系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準權限。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guī)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制度11

  (一)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添加。

  (2)喇叭、燈光、亂水器、后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3)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松脫現象。

  (4)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guī)定。

  (5)發(fā)動機起動后,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6)起步后,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二)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2)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3)注意發(fā)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4)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接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三)車輛返回后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1)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2)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3)發(fā)動機熄火后,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針指向“一”號)。

  (4)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松脫。

  (5)檢查輪胎與鋼圈。

  (6)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面,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凈積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1)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2)制動設備性能不良不出車;

  (3)安全設備不齊不出車;

  (4)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車輛管理制度12

  一、公司車輛違章怎么處理

  1、公司車輛違章需根據行政辦注明的每臺車的駕駛員和使用起止時間,在該時間段的交通違章由該駕駛員承擔;如果有違章但此時間段沒有對應的派車記錄的,原則上由該車專職司機和派車人員承擔交通違章責任。

  2、派車人員和駕駛員將公車私用,不按派車單執(zhí)行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在此時間段的交通違章一律由該派車人員和駕駛員承擔。

  3、行政辦每月月底前對公司所有公務車輛交通違章情況進行網上查詢,有違章記錄的,書面通報給車輛專職司機或指定使用人。

  4、公司車輛交通違章處理的原則是:誰違章、誰處理,處理違章所涉及的扣分處罰由違章責任人承擔;處理違章所涉及的費用按以下兩種情況酌情處理。無意違章:專職司機承擔50%公司50%,兼職駕駛員承擔30%公司承擔70%,有意違章:專職司機承擔100%,兼職駕駛員承擔50%公司承擔50%.

  二、公司車輛使用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制度總則

  第1條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說公司車輛是指公司的專車、及公務用車輛。專車系指公司為部分特定人員或部門特配車輛。公務車系指除上述專車以外的所有車輛。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章車輛管理

  第3條行政部與車輛責任人左炳祥負責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維修保養(yǎng),費用預算、核準、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xù)保與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

  第4條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由公司專職司機(含專車使用人)駕駛,公司其它持有駕照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公出或私用必須經批準后方可使用。無駕照人員嚴禁駕駛公司車輛。專職司機應每周定期對公司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yǎng),確保行車安全。

  第5條車輛行駛證、車輛鑰匙,日常由使用人需將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鑰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險單由行政部統一保管,按車建立資料、費用檔案。

  第6條每車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附件1),當班司機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是否相符,與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費用明細等,對發(fā)生的票據編號整理,以備報銷時核對。

  第7條車輛每日使用完畢和節(jié)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并將車門鎖好,將鑰匙交回給行政部保管。每車設置《車輛加油記錄表》(附件2),駕駛員在發(fā)現車輛油量不夠需加油時,在《車輛加油記錄表》上作好記錄以備查。

  第8條公司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發(fā)現記載不清、不全或者未記載的情況,應通報司機并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與處分,并停止其使用資格。

  第三章車輛使用

  第9條車輛使用范圍

  (1)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送貨、辦事、聯系業(yè)務、接送。(2)接送公司賓客。(3)專車專用。

  第10條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照,熟悉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

  第11條駕駛人員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的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fā)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fā)的后果由駕駛人員負責。第12條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用車開回家,或做私用,違者受罰,經公司特別批準的除外。

  第13條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者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犯交規(guī)、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第14條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并定期清洗車輛。

  第四章車輛維護、維修保養(yǎng)

  第15條本公司的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zhí)行各種維修保養(yǎng),并須按照預算執(zhí)行。車輛維護應該最少每二周進行一次,同時填寫附件4:《車輛維護一覽表》。第16條車輛維修、保養(yǎng)、加油程序

  (1)司機發(fā)現車輛故障或者需要保養(yǎng)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yǎng)申請單》(附件4)向行政部提交車

  輛保養(yǎng)維修申請、申報維修保養(yǎng)的項目及費用預算,行政部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確認核實后,由總經理批準后予以送指定維修廠檢修。

  (2)維修結束,提車時,送修人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并核定維

  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后,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3)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應在指定廠家完成,否則維修保養(yǎng)費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擔。

(4)可自行維修者,可報銷購買材料和零件的費用。

  (5)車輛于行駛過程中發(fā)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20xx元時,應與公司聯系請求批示。

  (6)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于保養(yǎng)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節(jié)輕重,由公司和司機按照比例共同負擔。

  (7)行政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內容包括:本制度執(zhí)行情況、車內外衛(wèi)生、一般保養(yǎng)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司機或相關責任人不同程度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取消駕駛員駕駛資格。

  第五章車輛保險

  第17條公司通過商定,確定承險保險公司。

第18條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公司支付。

  第19條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

  第20條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車輛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后,辦理索賠手續(xù)。

  第六章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第21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犯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后果,由駕駛人全部承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酒后駕車。

  第22條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司機個人(含非專職司機)和公司各自承擔50%,涉及駕照扣分的由當事人負擔。行政部負責每周在網上查詢維章記錄一次,并做好處理。

  第23條各種車輛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并主動與公司取得聯系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公司報告。第24條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25條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差額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費用報銷

  第26條車輛維修保養(yǎng)及過境/過路費用按憑證實報實銷。司機于每月3日前將所負責車輛當月高速費、過橋費及停車費等票據貼好,連同該車輛行駛記錄本、車輛加油記錄本交行政部審核簽字后,交財務負責人審核簽字,最后報總經理/副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報銷。

  第八章附則

  第27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車輛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廠區(qū)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規(guī)范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使用與維護,防止和減少設備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集團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股份公司《設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設備管理辦法(試行)》),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所屬煉化、銷售企業(yè),其他企業(yè)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涉及范圍只包括所屬企業(yè)裝備運行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

  第四條 各企業(yè)應明確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地方政府的相關法規(guī)和本制度,結合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共同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制度依據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總局頒布的13號令《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質檢鍋〔20xx〕31號《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注冊登記

  1 與使用管理規(guī)則》等法規(guī)、文件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企業(yè)作業(yè)環(huán)境和配套設備的特點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企業(yè)主管部門職責:

  (一) 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并制定本企業(y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維修、改造、更新、檢驗、報廢等計劃的審定、技術審查和組織驗收工作。

  (三)參與新購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安裝單位資質的審查。

  (四)負責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臺賬的建立、使用注冊登記和使用許可取證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六)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上崗培訓工作,負責對使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單位操作人員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七) 負責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單位資質和維修人員上崗資格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七條 企業(yè)使用單位職責:

  (一)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執(zhí)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政策、法規(guī)、條例,以及本企業(yè)制定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

  (二) 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

  (三)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維修、保養(yǎng)、更新、改造、檢驗、報廢計劃的申報,以及項目的實施、檢查和驗收工作。

  (四) 負責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規(guī)程、應急預案的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五)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的上崗培訓工作。

  (六) 負責對操作本單位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外單位人員上崗資格的審查和使用監(jiān)督。

  (七) 參與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

  第三章 相關定義

  第八條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第九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水平移動重物的

  3 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第十條 廠(場)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yè)廠(場)區(qū)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y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第十一條 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換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yè)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yè)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符合原設計要求。

  第十二條 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fā)生變更(提高原設計性能)為目的的作業(yè)。

  第四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電梯和廠(場)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單位按時申報檢驗計劃,由主管部門審核后編制檢驗計劃,會同省、市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檢驗,經檢驗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

  4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必須在明顯部位貼有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第十五條 新增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必須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并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單位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從業(yè)許可證),從事其認可項目的業(yè)務,并且對施工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作業(yè)人員(指進行安裝、維修、保養(yǎng)、操作等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資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應當按規(guī)定審驗,一般每兩年復審一次。離開特種作業(yè)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資格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八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告知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九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uī)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產權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

  5 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產權單位。

  第二十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天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變更產權時,原產權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產權單位,并到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因發(fā)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檢驗。

  第二十三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維修價值,應及時申請予以報廢,按集團公司、股份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并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質量技術監(jiān)督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在防爆區(qū)域使用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第二十五條 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測不合格的設備,在沒有徹底消除設備缺陷前,禁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報告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xù),并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

  6 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五)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企業(yè)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yè)電梯、起重機械、廠(場)內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生產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車輛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jié)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fā)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我辦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我辦的行政辦公用車。

  第3條我辦的辦公用車統一由綜合科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車管理

  第4條我辦各科室用車均應按要求填寫《用車申請單》,經綜合科指派負責人簽名同意后方可出車。

  第5條各科室用車超過一天以上(包括一天),應提前一天申請。

  第6條若多個科室同時申請用車,綜合科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對無法安排的用車,綜合科會在《用車申請單》上注明,員工報銷公務交通費應出示相關有效的報銷憑證。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7條我辦公務車輛的相關證件及稽核等事務統一由綜合科管理。

  第8條每部車輛應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在使用車輛后,應記載行使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綜合科每月對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車隊紀律

  第9條日常行為管理

  (1)司機必須遵守《xx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和相關操作規(guī)程,安全駕車。

  (2)為體現企業(yè)形象,駕駛員工作時必須衣著整潔,舉止大方,禮貌待人。

  (3)嚴禁在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私事。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未經綜合科上級領導或綜合科同意,不得改變行車路線和行車計劃,嚴禁私自對外經營,否則除取得收入歸單位和與之相關發(fā)生的費用自理外,綜合科可根據具體情節(jié)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記入當年績效考核。

  (5)任何車輛必須憑《派車單》外出,用車人應認真填寫《派車單》中的內容“部門、時間、地點、用車人、用車事由及用車人要求”。填寫完后由本科科長簽字。

  (6)司機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歸隊后應將車輛擦洗干凈、停放整齊。需維修車輛必須先擦洗干凈后再維修,否則按績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將公務用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8)嚴禁酒后開車,酒后開車損壞車輛者,由司機負責維修費;如發(fā)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9)司機對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有公事應隨叫隨到。

  (10)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綜合科負責人,并說明原因。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規(guī)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1)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12)司機發(fā)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綜合科負責人,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13)司機應嚴格執(zhí)行出車任務,不得在途中辦私事。司機同用車人必須完善用車手續(xù),填寫《行車記錄》。

  (14)原則上由司機負責本單位的出車任務,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駕駛單位車輛。非專職司機用車應在《車輛使用登記本》上登記,注意保持車輛清潔,行車后,司機有責任及時檢查車況,發(fā)生問題應立刻向有關各方匯報。

  (15)為保證車輛安全,除領導同意外,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時,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車位。

  第10條凡有下列過失之一者,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車內外衛(wèi)生。

  (2)上班時開車探親訪友、會客、辦私事。

  (3)車輛排隊候客時擅離車位,三五成群聊天影響工作。

  (4)不服從調度,上班不按規(guī)定時間出車。

  (5)擅離工作崗位。

  (6)填《路單》不認真,弄虛作假,涂改、撕毀《路單》。

  (7)下班不簽退,不交車鑰匙。

  (8)事前不辦理請假手續(xù),缺勤影響工作,補休、調休、輪休未經領導批準,借車給他人駕駛或學車。

  (9)服務態(tài)度不好,影響本單位聲譽。

  (10)遺失車上設備、證件等。

  第11條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時,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③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2)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單位共同負擔。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yǎng)管理

  第12條車輛的年審、保養(yǎng)維修統一由綜合科安排辦理。

  第13條司機應加強對車輛的保養(yǎng),愛護車輛,勤檢查、勤打掃,出車前、收車后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向綜合科報告,保證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14條車輛需要維修時,先由司機填寫《維修項目單》,綜合科審查后制訂修理計劃,車輛方可進廠修理。

  第15條單位車輛的維修,須在指定的修理廠修理。定點修理廠應該是修理質量好、價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務意識強、有一定規(guī)模的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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