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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銷售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屠宰場銷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屠宰場銷售管理制度 1
一、屠宰場生豬進廠驗收制度
1、生豬到屠宰場后,檢疫人員要向送豬人員索取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清點生豬、檢查耳標,經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予以卸車。嚴禁無產地檢疫證明、無耳標生豬進場。
2、卸車后,驗收員要逐頭觀察活豬的健康狀況,按照檢驗結果進行分圈、編號。健康豬趕入待宰圈,可疑豬趕入隔離卷。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3、對查出的可疑豬,經過飲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復正常的可以趕入待宰圈,癥狀仍不見緩解的送往急宰間處理。
4、在檢查中發現傳染病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停止屠宰、運輸、上市,按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5、生豬必須經“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
6、進場生豬在進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生豬卸車后,運輸車輛應進行消毒后離場。
7、檢疫人員應及時準確填寫《動物進場檢驗檢疫臺賬》,檢疫證明逐日收齊并按月裝訂保存。
二、生豬停食靜養管理制度
。ㄒ唬┐棕i臨宰前必須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在生豬靜養期間要停食,宰前3小時要停止喂水。
。ǘ┍WC生豬在待宰圈內享有充分活動空間,保持自然靜養狀態。
。ㄈ┰谏i靜養期間,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與生豬靜養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待宰圈。
。ㄋ模┥i靜養管理人員定期對靜養生豬進行巡視,及時按規定處理疑似病豬、殘豬和死因不明生豬等不宜進入屠宰車間屠宰的生豬。
三、屠宰場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檢驗人員上班前應配備好各種檢驗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進入工作崗位。工作完畢,對工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應以相關法律、規程為準則,認真履行肉品品質檢驗工作職責。
。ㄒ唬┰浊皺z查
1、待宰檢驗:生豬在待宰期間,檢驗人員要進行(靜、動、飲水)的觀察,檢驗有無病豬漏檢,并檢查生豬在待宰期間的靜養喂水是否按《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執行。
2、送宰檢驗:生豬送宰前(應報檢),檢驗(疫)人員還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健康的,簽發《準宰通知單》。車間憑此證明屠宰。
3、急宰豬檢驗:宰前檢驗人員還負責急宰生豬的`宰后檢驗工作。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以確診的病豬時,及時向企業質量管理部門報告,并進行會診處理。
4、督促工作人員對場地、車輛進行清洗、消毒,保持豬圈、車輛清潔。
。ǘ┰缀髾z驗
1、宰后檢驗分為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寄生蟲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等。
2、嚴格實施肉品品質檢驗與屠宰同步進行的規定,檢驗各個部位,摘除腺體和有害物質。仔細檢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產品質量,做到毛凈、血凈、糞污凈。
。ㄈ┰缀髾z驗結果處理
1、對經檢驗合格的肉品,檢驗人員應及時開具檢驗合格證;對檢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組織器官等物料,按《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分別蓋上相應的檢驗處理印章,送到指定地點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品嚴禁出廠。
2、檢驗完畢后,及時做好檢驗結果、不合格肉品處理情況等的臺帳登記。
四、“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制度
。ㄒ唬┢髽I必須有滿足日常檢測需要的工作場所及實驗室,并應保持光線充足,通風良好,室內環境整潔,基本設施齊全。實驗室必須配備能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檢測人員和審核人員。
。ǘz測人員能獨立完成樣本的采取和檢測等工作。
。ㄈ┍仨毥ⅰ笆萑饩钡冗`禁物質檢測臺帳,并建立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測設施、器材、記錄等都要專人妥善保管。
。ㄋ模┥i屠宰前必須進行“瘦肉精”等違禁物質檢測,并實行每批必檢制度。
(五)檢測結果應在屠宰場內固定場所以醒目方式對外公示。
(六)應自覺接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檢測工作開展的檢查、指導。
五、青州市屠宰場屠宰車間管理制度
(一)車間所有人員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ǘ┩涝准庸み^程中的各工序、各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三)屠宰加工技術人員須經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格按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衛生質量。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須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著裝上崗。嚴格按規定把好肉品衛生質量關。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豬肉、內臟等,及時作出判處,并督促車間作好無害化及銷毀處理。質量檢查人員必須認真查驗各環節、各工序的加工質量情況,如實填報記錄臺帳,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督促改進,并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ㄋ模┩涝咨a車間實施封閉式管理,非車間管理人員、屠宰加工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屠宰生產車間嚴禁吸煙,禁止醉酒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內停留。
。ㄎ澹C毛、上機、劈半等工序是現場管理重點,要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人員進行操作,以確保產品質量。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確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機械事故發生。
。C修工、電工必須全程跟班上崗,發現機械設備故障及時搶修,每天生產完畢須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第二天正常生產。
。ㄆ撸┩涝总囬g內不準停放與生產無關的各種車輛及雜物,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強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準帶出車間和更衣室,持刀者應登記在冊,下班后應加鎖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場消毒管理制度
。ㄒ唬┍仨氃O置專門的消毒物品儲藏間,配備一定數量的常用消毒藥品和消毒器具。
。ǘ┫舅幤泛拖竟ぷ黜氂袑H吮9芎拓撠,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ㄈ┫緯r間:經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徹底性消毒
1、經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畢,對生豬待宰間、過道、生產車間、工具、用具及運輸車輛進行常規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進行全場消毒一次,二、三季度應增至每周全場消毒兩次。
3、徹底性消毒:對發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傳染病時,應立即封鎖現場并進行徹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應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對病原體敏感的的消毒藥。
2、消毒池內的消毒液必須每天更換,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時,其用量和濃度必須準確,隨配隨用。不得隨意對不同的藥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夠的時間與被消毒物接觸,不能邊消毒邊沖洗。
5、藥液一定要攪拌均勻,噴射必須普遍全面,不留空白點。
6、在消毒時必須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膠鞋等防護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時清洗干凈。
七、青州市屠宰場衛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應符合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每年委托法定檢測機構檢測不少于兩次。
(二)入屠宰車間,必須穿著工作服、工作鞋上崗。必要時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術人員必須堅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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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主管負責人進行屠宰車間生產安排。
二、車間所有工作人員要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按規定穿戴工作服上崗。
三、屠宰加工的各個工序、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藝和質量標準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
四、管理人員和屠宰加工人員持有法定有效的健康證明。屠宰加工人員、化驗檢驗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生產,確保肉品的質量衛生。
五、對有傷病的'生豬必須在急宰間由專人屠宰,檢疫、檢驗人員做好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屠宰車間實行封閉式管理,非管理人員、屠宰加工人員、檢疫檢驗人員不得進入車間。
屠宰生產車間禁止吸煙,禁止酒后人員上崗操作和在車間內停留。
七、燙毛、提升、劈半、鍋爐等崗位應指派工作責任時強的人員進行操作、確保安全生產。
屠宰機械及電器操作人員必須按照規程操作,確保人身安全,防止生產事故發生。
八、屠宰車間不得停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車間使用的各種容器、工具、車輛、包裝材料等必須清潔衛生,用后必須清洗干凈,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加強刀具安全管理,持刀者應登記在冊,刀具不準帶出車間,使用后要加鎖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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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屠宰場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場肉品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和檢驗,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制定完善本單位生豬進場驗收制度和臺賬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實現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率100%,出場肉品檢驗合格率100%,實現肉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實責任人,保證全場生產規范運行。
執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臺賬,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四、服從生豬屠宰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積極完成相關部門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積極配合駐場獸醫及檢疫檢驗人員,加強對生豬進場的管理,認真開展生豬屠宰的檢疫檢驗工作,不合格豬源不得進場。及時協調規范處理檢疫檢驗中出現的問題。
六、加強出場肉品品質的管理工作,落實專人負責,實施對肉品品質的`全程檢驗,確保出場肉品安全放心。
七、實行嚴格的消毒和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確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場的環境衛生。
八、及時主動解決好場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場內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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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執行《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辦法》第三條規定對上市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辦法,具體含義是:
定點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豬必須到批準的屠宰場(廠,下同)屠宰。集中檢疫,系指到批準的屠宰場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后衛生檢驗與品質檢驗。上市出售的生豬嚴禁場外檢驗和市場補檢。村鎮居民(包括集體伙食單位)自養自食的生豬,自宰時亦須經當地獸醫衛檢人員檢疫和檢驗,以防疫病傳播。統一納稅,系指在屠宰場內統一繳納屠宰稅。
分散經營,系指必須經批準的定點屠宰場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經營。經營者憑屠宰點出具的檢疫證明和完稅憑證進入市場銷售。
第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必要的組織。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省貿易、農牧、衛生、公安、交通、工商、環保、物價、建設、稅務等部門共同組成省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辦公室。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相應的組織。各級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生豬屠宰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豬屠宰場定點數量,按照《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設置原則,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設區的市城區可設2—3個場點,設區的市郊區和縣(市)城區一般可設1—2個場點,縣(市)所轄鄉鎮一般設1個點,范圍大的或邊遠鄉(鎮)可設2個點。
第五條《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的.條件:
。ㄒ唬掇k法》所稱場區布局合理,即場區內應設病畜隔離間、急宰間、廢水和廢棄物無害處理間,且應當設置在離屠宰加工區有一定距離的主風向下風口。
。ǘ掇k法》所稱屠宰工藝流程順序是:生豬進場—飼養區—待宰間—屠宰加工間—產品存放間—預冷間。
(三)《辦法》所稱健全的衛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飼養區、屠宰加工間、急宰和無害化處理場所、肉品化驗室以及裝載工具等消毒衛生制度,做到每個環節都有一套健全、嚴密的衛生消毒制度。
。ㄋ模掇k法》規定市、縣城區新設立的屠宰場要實行工廠化屠宰,包括屠宰車間內要劃清非清潔區、半清潔區、清潔區,各區要保持一定距離,互不交叉;并規定應具備的設施,包括建有合理的屠宰加工生產流水線,配備屠宰機械,做到胴體、頭蹄、內臟三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的清潔衛生,并設有涼冷間、寄生蟲檢驗室、化驗室和檢驗機構。
第六條各級貿易(商業)部門會同農牧等有關部門對已設立的屠宰場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要求和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進,逐步達到要求。市、縣城區新設立的屠宰場要具備工廠化生產條件。已設置的屠宰場應創造條件逐步備有上述設施,在本細則頒布后半年內基本上得到改善;一年內仍達不到屠宰場必備條件的,應予取締。
第七條根據《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屠宰場必須憑農牧部門出具的生豬檢疫證明收購、屠宰生豬,并依法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生豬屠宰后的肉尸、內臟、頭和皮分離時,必須編記同一號碼,以便進行對照檢驗。每頭生豬屠宰后必須進行頭部、肉尸、內臟和寄生蟲檢驗。
第八條按照《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屠宰場實行誰檢驗誰出證誰負責的質量管理規定。凡經批準定點的有自檢權的縣及縣以上國有屠宰場、肉類聯合加工廠,由商業(貿易)部門配備的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檢疫檢驗工作。其他經批準定點的屠宰場統由農牧部門或其委托單位的檢疫檢驗人員負責檢疫檢驗工作。經檢驗合格的肉品一律出具國家農業部統一規定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并加蓋國家規定的胴體驗訖印章。xxx門憑上述證明和有關單據辦理運輸出境等手續。省貿易系統有自檢權的肉聯廠、屠宰場所需的《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由市、縣貿易(商業)部門向市、縣農牧部門按省規定的成本費認購后,分發到有關肉聯廠、屠宰廠。
第九條新設立的縣及縣以上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屠宰檢疫、檢驗工作,經省農牧部門會同省貿易部門認可后,由廠方負責。具體審批程序為:縣及縣以上新設立的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符合自檢條件的,由本單位向所在地貿易(商業)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農牧部門會同省貿易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批準認可后,其檢疫檢驗工作由廠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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