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股份公司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股份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預防合同糾紛,促進公司依法經營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經濟合同。其他類別如勞動合同、采購合同等在其相應的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二章授權
第四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托人。
第五條各法人委托人的具體代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托書》時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須嚴格按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六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七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各分公司工程處可以對外聯系業務,但簽訂合同必須由分公司根據總公司的授權進行。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
第八條公司的經濟合同文本實行二級管理:公司級的合同文本由總經理委托公司市場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經濟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經理負責,委托分公司市場部管理。
第九條合同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
(二)負責審查公司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上級部門或上級主管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三)負責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四)制定公司、本部門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
(五)協助處理公司合同糾紛,進行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統計及上報等。
第十條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
(一)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二)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三)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四)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五)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簽約人在簽約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單位(當事人)以下情況:
(一)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二)是否有經營權;
(三)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如何;
(四)對方簽約人是否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權限之內。
第十二條合同除即時結清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示范)合同文本;沒有標準(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合同一般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二)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
(三)對工期、技術、質量等的明確要求;
(四)計價單位、定價內容及價格確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賠償金額及其計價單位和計算方法;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簽約內容如果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
第十五條合同修訂前,必須由市場部、工程部、財務部等職能部門及有關主管領導對合同的以下內容進行評審會簽:
(一)合同主體
1、當事人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否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
2、雙方承辦人員的代理權限;
3、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履約能力;
(二)合同內容
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語是否規范;
2、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四)合同的經濟效益
1、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各部門在合同評審過程中,要認真填寫《合同評審表》,明確表示意見,作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據。
第十七條對于內容復雜、較難掌握或簽約人認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訂過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顧問進行有效性審查,并提出相關法律意見。
第十八條合同正式簽訂前,應按如下程序報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一)公司法人代表簽訂的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的,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價款1000萬元以上的,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二)公司總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簽訂的合同,須報法定代表人審批;
(三)各分公司自攬的工程項目,在授權范圍內的,由分公司經理辦公會審批;超過授權范圍的,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審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
第十九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證或請公證處公證的合同,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未簽施工合同的工程項目,必須
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動工,并按特殊事項對待。此時,項目小組和市場部要緊密跟蹤客戶的信用變化,督促對方盡快確定工作量,及早簽訂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執行情況,合同管理部門要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根據合同確定的收款條件,及時催收款項。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后,各承辦部門應提供工程追加(減)資料,協同合同管理部門一起向客戶辦理竣工結算。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具體應為: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
第六章合同變更(解除)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商議。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與簽訂合同時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條變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二十八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條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必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主動會同合同管理部門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一般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責處理;重大合同糾紛以及涉及仲裁、訴訟等法律事務的合同糾紛,由合同管理部門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范圍內負責處理,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提出,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二條對于經濟合同糾紛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并應及時將此書面協議傳遞給相應部門和單位。
第三十三條處理糾紛的協議書未按期履行時,可以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條所有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九條的規定歸口合同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合同管理人員和合同具體承辦人員必須經過有關合同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掌握有關的法律及業務知識。
第三十七條合同檔案
(一)建立合同檔案。每份合同應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電傳,合同統一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
(二)建立合同管理臺賬。臺賬的內容應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臺賬應準確、完整、及時;
(三)建立合同情況月報制度。各分公司市場部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截止上月底的合同臺賬報送分公司總經理和公司市場部,公司市場部匯總后報公司總經理,同時抄報公司財務部和法律顧問部門。
第三十八條合同專用章
(一)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
(二)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
(三)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立即報上級主管單位并應聲明作廢。
(四)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本單位的公章、內部機構章或其他專用章。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制訂,其解釋、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公會。
股份公司管理制度2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公司緊急事件的處置。公司的突發事件是指公司的正常經營受到影響甚至無法繼續經營,公司財產、人員以及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失,造成區域性甚至全國性影響,有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公司風險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類
1、公司主要股東單位出現重大風險,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2、公司的股東之間出現明顯分歧;
3、大股東的股東存在紛爭訴訟;
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管理層對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資產被主要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到海外或異地無法調回;
(二)經營類
1、公司董事會可能出現較大的決策失誤;
2、公司的經營班子可能出現較大的經營失誤;
3、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5、公司主營業務不清晰,或無持續性經營能力;
6、公司信托產品出現兌付風險;
7、公司經營活動中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他風險;
8、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情況;
(三)環境類
1、國際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災害造成公司經營業務受到影響;
4、事故災難,指企業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
5、公共衛生事件及社會安全事件等;
(四)信息類
1、公司的股價異常波動;
2、報刊、媒體對公司問題集中或不實報導;
3、社會上存在不實的傳言或信息,給公司造成了影響;
4、公司發布的信息出現重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影響;
5、可能或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上訪或投訴事件等;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公司的應急預案以切實可行、積極應對為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公司將成立突發風險事件領導工作小組,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管理以及處置
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長任組長,總裁任副組長,組員由公司副總裁及董事會秘書擔任。
其中:
(一)組長職責:
1、負責公司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批準和終止本預案;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組織指揮突發風險處置工作;
4、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一些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5、協調和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擬定統一的對
外宣傳解釋口徑。
6、負責保持與各相關部門或政府的有效聯系與關系;
(二)副組長職責:
1、協助組長進行有關突發風險的處置工作;
2、指導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
3、綜合協調信息收集、情況匯總分析等工作,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三)組員職責:
1、各相關組員按照其分管的工作歸口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
工作;
2、督促、落實領導的批示、指示及有關決定;
3、收集、反饋突發風險事件處置的相關信息;
4、指導和協調下屬各部門或各下屬單位及分支機構做好相關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5、負責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的善后和總結工作;
6、負責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發事件的值守等職責。
各組員實行24小時值班,手機必須隨時保持暢通狀態,發現問題及時向副組長報告,并按照指示進行處理。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一)預警和預防制度
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責任人作為突發事件的預警、預防工作第一負責人,定期檢查及匯報部門或公司有關情況,做到及時提示、提前控制,將事態控制在萌芽狀態中。
(二)預警信息的傳遞及處置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預警信息傳遞的渠道主要有兩種,正常情況下由公司各部門、各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的責任人負責向分管領導進行匯報,然后由分管領導協同有關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及調查,確定為有可能導致或轉化為突發事件的各類信息予以高度重視,立即向公司總裁報告,必要時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另公司總部設置了24小時值班電話,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為信息的報告人,值班人接到電話后立即向公司行政部負責人報告,行政部負責人接到信息后向分管領導進行匯報,由分管領導按上述工作程序進行處理。當預警信息被董事會秘書確定為需披露的信息后,則按照有關《信息事務披露管理制度》規定進行披露。
四、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發生本預案選用范圍的突發事件后,啟動公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司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應急處置措施。
(一)信息報送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后,領導工作小組應在1個小時內將事件情況、已采取的措施、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通過電話報銀監會、證監會有關部門,同時應在2個小時內將事件的詳細情況書面報銀監會、證監會有關部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涉外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可隨時上報。
(二)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事件后,事發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本單位制訂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三)應急處置
領導工作小組確定突發風險事件后,應根據突發風險事件性質及事態嚴重程度,及時組織召開會議,決定啟動本預案。同時針對不同突發風險事件,成立相關的處置工作小組。處置工作小組在領導工作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制定突發風險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事件處置方案,擬定統一的對外宣傳解釋口徑,及時開展處置工作。
1、治理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約見股東單位的負責人員,請其予以配合,并詳細了解事情的發展情況;
(2)對公司有關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進行談話,了解目前公司三會的運行情況;
(3)深入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對轉移資產的詳細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必要時報警處理;
(4)協助公安部門對部分涉案人員進行控制;
(5)加強與投資者關系的管理,積極應對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
(6)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經營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徹底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2)查清公司經營班子及董事會的日常經營管理及決策是否違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若存在此情形,則及時調整或更換公司的經營班子及董事會成員,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3)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及控制;
(4)暫時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資等經營活動;
(5)對于公司經營虧損或面臨退市,積極與各方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溝通,尋找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如定向增發、重組。
(6)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環境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深入調查、了解目前環境,包括國際、國內重大事件、政策變化、自然環境詳細情況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
(2)公司召開經營班子會議,討論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對公司造成的影響;
(3)公司經營班子及時提交有關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予以調整經營策略及投資方向。
(4)對于自然災害或社會公共事件對經營項目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則公司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應立即派出相關領導親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并及時上報現場處理情況。
(5)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信息類突發風險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聯系有關媒體報導負責人,將真實情況告知,并商議處理方案;
(2)立即對不實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盡量減少不良信息的影響;
(3)追查相關責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嚴重者訴之法律處理;
(4)安撫投資者,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
(5)按照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后期處置
突發事件結束后,應盡快消除突發風險事件的影響,并及時解除應急狀態,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同時總結經驗,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評估應急預案的實施效果,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五)善后事宜
由公司經營班子擬定關于善后事項的處理意見,包括遭受損失情況以及恢復經營的建議和意見,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后執行。
五、應急保障
公司下屬各部門及各下屬公司及分支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工作需要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順利實施。
(一)通信保障
公司的值班電話及領導工作小組成員的值班手機必須保證24小時暢通,確保與各部門的聯系。
(二)應急隊伍保障
領導工作小組有權利根據突發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參與處置人員,被召集人必須服從安排。
(三)物資保障
公司的經營班子應做好突發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的物資保障,準備好相關的設施、設備及資金、交通工具等等。安信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四)培訓
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等常識,增強應急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專業培訓工作。
六、附則
(一)負責機制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表彰獎勵
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責任追究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預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五)本預案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股份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范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定,并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的對外投資行為,各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的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資產評估后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投資的原則
(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必須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必須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原則上長期投資收益率不應低于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
第六條對外投資的分類
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一般包括購買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以及股票等。
(二)長期投資一般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制法人實體;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辦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的生產經營。
第七條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對外投資管理機構
第八條投資業務的職務分離
(一)投資計劃編制人員與審批人員分離。
(二)負責證券購入與出售的業務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三)證券保管人員與會計記錄人員分離。
(四)參與投資交易活動的人員不能同時負責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
(五)負責利息或股利計算及會計記錄的人員應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員分離,并盡可能由獨立的金融機構代理支付。
第九條對外投資管理權限:
(一)公司長期投資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審批,其審批權限不應超出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超出董事會審批權限的由股東大會審議。
(二)公司短期投資賬面余額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短期投資賬面余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董事會審批;公司短期投資賬面余額原則上不應超過500萬元。短期投資賬面余額是指投資完成后,'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余額。
(三)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各分公司現有的對外投資,全部轉移到公司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有關歸口管理部門或分公司為項目承辦單位,具體負責投資項目的信息收集、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項目申報立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協調以及項目后評價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投資效益評估、經濟可行性分析、資金籌措、辦理出資手續以及對外投資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等。
第十二條對專業性較強或較大型投資項目,其前期工作應組成專門項目可行性調研小組來完成。
第十三條公司法律顧問、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的事前效益審計、協議、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審。
第三章短期投資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短期投資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定期編制資金流量狀況表;
(二)投資分析人員根據證券市場上各種證券的情況和其他投資對象的盈利能力編報短期投資計劃;
(三)依照短期投資規模大小按照職權審批該項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公司財務部按照短期證券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項目及時登記該項投資;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嚴格的證券保管制度,至少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有價證券,證券的存入和取處必須詳細記錄在證券登記簿內,并由在場的經手人員簽名。
第十七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定期組織有價證券的盤點(詳見財物盤點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財務部對每一種證券設立明細帳加以反映,每月應編制證券投資、盈虧報表,對于債券應編制折、溢價攤銷表。
第二十條公司財務部應將投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帳。
第二十一條公司短期投資分別由總經理、董事會按其職權批準處置。
第四章長期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外長期投資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分為新項目和已有項目增資。
(一)新項目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后,按批準的投資額進行的投資。
(二)已有項目增資是指原有的投資項目根據經營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資額的基礎上增加投資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外長期投資程序
(一)公司財務部協同投資部門確定投資目的并對投資環境進行考察;
(二)公司對外投資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
(三)公司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
(四)公司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六)公司對外投資部門制定有關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對外投資部門項目實施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外長期投資項目一經批準,一律不得隨意增加投資,如確需增資,必須重報投資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外長期投資興辦合營企業對合營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實力;
(二)能夠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
(三)根據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必須編制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項目投資意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目的;
(二)投資項目的名稱;
(三)項目的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四)投資項目的經營方式;
(五)投資項目的效益預測;
(六)投資的風險預測(包括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治風險);
(七)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市場情況、經濟政策;
(八)投資所在地的外匯管理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
(九)投資合作方的資信情況。
第二十七條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報公司批準后,對外投資部門應委托專業設計研究機構負責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總論: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和投資的經濟意義;
2、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和范圍。
(二)市場預測和項目投資規模:
1、國內外市場需求預測;
2、國內現有類似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
3、項目進入市場的生產經營條件及經銷渠道;
4、項目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資金的籌措:
1、該項目的注冊資金及該項目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2、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方式及貸款的償還辦法;
3、資金回收期的預測;
4、現金流量計劃。
(四)項目的財務分析:
1、項目前期開辦費以及建設期間各年的經營性支出;
2、項目運營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潤、稅金測算。可利用投資收益率、凈現值、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3、項目敏感性分析及風險分析等。
第二十八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公司批準后,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制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項目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項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四)合作項目的內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員的分配比例、機構設置及實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潤分成辦法和虧損責任分擔比例;
(七)合作各方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八)協議(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十)出現爭議時的解決方式以及選定的仲裁機構及所適用的法律;
(十一)協議(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滿時財產清算辦法及債權、債務的分擔;
(十三)協議各方認為需要制訂的其他條款。
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二十九條對外長期投資協議簽定后公司協同辦理出資、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工作。
第三十條長期投資的財務管理
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投資回報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三十一條對外長期投資的轉讓與收回
(一)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照章程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2、由于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于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二)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轉讓對外長期投資:
1、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于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由于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轉讓投資的規定辦理。
(三)對外長期投資轉讓應由公司財務部會同投資業務管理部門提出投資轉讓書面分析報告,報公司批準。
(四)對外長期投資收回和轉讓時,相關責任人員必須盡職盡責,認真作好投資收回和轉讓中的資產評估等項工作,防止公司資產流失。
第五章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對外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投資,或以應收款項換入長期股權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涉及補價的,按以下方法確定受讓的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三)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投資的(包括股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交換、以放棄非現金資產而取得的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方法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后的余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第三十三條短期投資的核算
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收到的、已記入應收項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資,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終了時應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并將市價低于成本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已確認跌價損失的短期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確認的投資損失的金額內轉回。
第三十五條&nb
sp;長期債權投資的核算
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在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采用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
債券投資應按期計算應收利息。計算的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經調整債券投資溢價或折價攤銷額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債券初始投資成本中包含的相關費用,如金額較大的,可以于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在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計入損益;如金額較小的,也可以于購入債券時一次攤銷,計入損益。
其他債權投資按期計算的應收利息,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對一次還本付息的債權投資,應計未收利息應于確認時增加投資的帳面價值;對分期付息的債權投資,應計未收利息應于確認時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不增加投資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六條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長期股權投資采取以下兩種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二)權益法。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
采用權益法時,公司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于投資企業的凈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并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公司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
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按一定期限平均攤薄,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攤銷。
第三十七條投資減值準備
投資減值準備按照《中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減值準備和損失處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董事會。
股份公司管理制度4
一、公司一切經濟活動立足于有法可依、核算有據,所有經濟事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契約、協議、合同(以下統稱為'合同')。
二、公司按照'協商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與相關單位事先建立合約關系,以合同來規范雙方經濟行為和結算關系。
三、合同內容、格式必須規范、嚴謹、明確,符合國家的法規、政策、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征詢公司法律顧問的意見,并按其意見進行修改。
四、合同管理
1、本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實行歸口管理,各部門歸口管理的合同如下:
工程部:勘察、設計合同;工程合同;材料、設備采購合同;
銷售部:銷售合同;
財務部:銀行借款合同。
2、其它種類經濟合同按照公司經營管理體制分工,是哪個部門經營的業務,則由哪個部門負責。
五、合同簽訂
1、合同簽訂以前,公司各職能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必須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標的、合同金額、合同款項支付與結算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及獎勵等)提出各自意見并形成書面報告。
2、實行合同會簽制,所有合同必須先經部門經理審批及會簽后,報請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后,方可簽訂。
3、不得由一人完成合同洽談和簽約的全過程。
4、工程及采購合同金額在50萬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投標制,經過評標小組的評定及定標會簽后,報總經理及董事長批準后方可正式簽訂合同。
5、所有合同會簽后必須由公司財務部按合同類別順序編號,立案歸檔,設置合同登記簿統一登記,以便進行財務預算、核算及安排付款。
6、如因經辦人未簽訂經濟合同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者,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經濟制裁、解聘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合同執行
1、合同簽訂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嚴格履行合同,并監督對方嚴格履行合同。遇到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合同金額增加或減少、合同履行困難或無法履行時,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向上級反映。確有必要變更或取消合同的,應重新就此與對方達成補充合同。
2、如因經辦人沒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或對合同的履行監督不力、或未能對合同履行環境的變化作出及時反應而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包括經濟制裁、解聘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七、合同監督
1、合同簽訂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及時各送一份至合營雙方財務部、工程部及相關部門,使相關職能管理人員熟悉、了解合同的內容、據以進行有關財務核算和預算,跟蹤、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執行付款手續,以便及時發現、解決問題。
2、財務部監督各類經濟合同的執行,并設置'合同執行情況記錄表',對每一份合同的執行情況予以反映。如合同發生異常事項,應對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另行編寫'合同異常事項記錄',分別附于該合同及'合同執行情況記錄表'之后。
八、合同立案、歸檔管理
1、各種經濟合同,其中有一份正本應由財務部立案存檔,財務部按合同類別順序編號,設置合同登記簿。財務部依編號順序對合同立卷。年度終了或項目完成后,將合同裝訂成冊,單獨存檔,合同有效期滿后,至少保存五年。
2、財務部保管的經濟合同,可經授權人批準后調閱,但不準出借,需要時可以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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