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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9 16:26:47 制度 我要投稿

藥經營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藥經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藥經營管理制度

藥經營管理制度1

  XX市獸藥經營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鄂爾多斯市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經營單位購進獸藥必須從合法的供貨單位采購,所購獸藥品種必須是由通過gmp認證廠家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

  二、取得自治區農牧業廳審核發放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非強制獸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購進的獸藥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獸藥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合格證核對無誤。

  四、獸藥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獸藥、獸醫等相關專業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直接從事獸藥采購、保管、銷售的人員數量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過執業獸醫考試人員。

  五、獸藥經營人員要定期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技術等教育或培訓。

  六、在營業時間,應有專業人員在崗,并佩戴標有姓名、職務等內容的胸卡。

  七、《獸藥經營許可證》及相關技術人員執業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八、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

  九、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

  十、建立獸藥銷售登記,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十二、應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

  十三、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十四、獸藥要有專人管理,分類保管,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

藥經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保護環境,保障人民健康,促進農林牧副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凡施用于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農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采購、貯存、銷售(以下統稱為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上海市農業局是本市農藥管理的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是上海市農藥檢定所。各縣農業局和上海市農場管理局負責所屬范圍內的農藥管理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保植檢站。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各種農藥必須具有農牧漁業部核發的《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方可經營和使用。

  第六條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經營和使用。外國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進行試驗。

  第七條凡經農牧漁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使用和進口。

  第八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采購、貯存、銷售過程中,應做好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商標說明。沒有商標說明或商標說明脫落、商標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出售。

  第十條經營農藥的單位為方便銷售和使用,需要將原包裝農藥改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附貼新的明顯的商品說明。新的商品說明必須具備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改裝單位、改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營農藥的單位自行改裝的農藥,如需對外批發或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事先向市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須在商品說明中注明批準文號。

  第十二條凡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降效或失效農藥,均必須予以封存,在農藥管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以前,不得銷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銷售假農藥。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配備熟悉農藥商品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任何個人均不得經營農藥。

  第十四條經營農藥的單位在銷售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其品種和數量均應分級納入農藥供應計劃。如需要擴大經營品種及經營數量的,應向市農業局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任意擴大經營范圍。

  第十五條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牧漁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農藥安全使用試行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空瓶空袋等應及時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處理,不準亂扔亂放。

  第十七條農藥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存放農藥應有專倉或專柜。高毒、劇毒農藥除應有專倉或專柜存放以外,還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個人或家庭應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而中毒、死亡的動物應予銷毀,嚴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違章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對經營劣質、降效、失效農藥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并可視情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擅自擴大農藥經營品種或經營數量,造成人畜中毒、農作物藥害等嚴重后果的單位,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其責任,并可視情節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農藥管理部門在對違章經營單位進行處理的同時,可建議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經營假農藥的單位,由農藥管理部門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沒收其全部假農藥及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以外的其他條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農藥管理部門應追查責任,及時進行處理,或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藥經營管理制度3

  1、具備限用農藥定點經營資格,依法取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

  2、限用農藥應專柜存放,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專柜應當安裝鎖具,隨時上鎖保管。

  3、明確專人負責管理,嚴格出入庫登記并定期檢查。

  4、實行實名制購買。要求購買者出示身份證明,詢問用途、防治作物與對象,正確指導使用方法、用量如實記載。建立限用農藥進銷貨專用臺賬。

  5、對售出的限用農藥廢棄容器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后集中處理,建立回收登記和處理臺帳。

藥經營管理制度4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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