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包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外包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工程外包管理制度1
一、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的人、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北京市企業治安責任制的規定,做好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民工包工隊的治安責任狀的簽定。
二、外包工隊實行'三證一冊一卡'制度,即;身份證、進京務工證、暫住證、民工花名冊,胸卡。杜絕三證不全的人員進人施工現場,杜絕被公安、司法部門通緝的犯罪分子進入施工現場和跨省私招濫雇使用民工。
三、進場施工的外包工隊應建立、健全治安綜合治理和治保會機構組織,做到組織上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積極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維護施工現場的治安秩序。
四、民工宿舍實行三定制度,即。定房問,定人員、定床位,嚴禁非本施工現場的人員留宿。特殊情況必須報現場保衛部門批準,登記,按照規定時限、住宿。
五、施工現場不準留宿民工家屬住宿。民工家屬來京務工、經商、探親訪友、治病應租住現場和生活區以外的旅館。
六、民工宿舍內不得存放大量的私人現金和貴重物品,防止發生盜竊案件。人員離開宿舍應關好門窗、鎖好門、鑰匙專人保管。
七、民工生活區及宿舍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宿舍有專人負責嚴禁在宿舍進行賭博、酗酒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
八、外包工隊應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地方政府的法規、規章及企業的管理制度。服從施工現場的行政管理,執行企業的各種規章制度。
九、做好包工隊的行政管理,預防煤氣中毒事故,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預防發生食物中毒,嚴格執行安全規定杜絕工傷死亡事故。
十、發揚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相互支援的協作精神,杜絕爭搶材料、工具、場地問題的'發生。
十一、嚴禁在施工現場內亂寫亂畫,抓好文明施工管理。
工程外包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發包單位負責本單位發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管理原則
(1)外包單位系指進入我公司生產區域及我公司作業場所,從事施工作業的施工隊伍,應具有和施工作業相適應的資質。
(2)公司內部生產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做好合同評審。
(3)外包單位應保證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保護設施、安全用具等必須齊全、有效。
(4)公司與外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安全管理協議具有與項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無安全管理協議的承包合同視為無效合同。
(5)外包單位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6)嚴格控制承包單位的承包范圍,外包工程項目承包單位不得擅自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他人;更不得將承包項目分包或轉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一經發現公司有權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業現場,同時要追究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安全教育
外包單位對本單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我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工作規定。
第六條安全施工管理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本公司頒發的安全生產(施工)規定的有關部分。
第七條安全責任
(1)外包單位對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經濟處罰。
(2)外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擅自拆除和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對造成的后果負全部責任,并承擔經濟處罰。
(3)施工作業人員野蠻施工,不服從管理,對提出的問題不進行整改,視情節輕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現場或終止合同,并給予經濟處罰。
(4)對于因一方責任發生的事故要全力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按責任大小給予經濟補償,并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項目發包單位安全責任:
(1)施工項目開工前,項目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包括作業項目的內容、特點、環境、危險點、注意事項及文明生產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賃給承包方施工的機械、設備、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等,做好交接記錄。
(3)交叉施工作業時,由項目發包單位進行協調安排。
(4)公司對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監督,對不執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對違章作業行為,有權責令停止其工作并進行教育處罰。
(5)涉及到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流程辦理審批。
第九條外包單位安全責任:
(1)認真編制施工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必要時可請項目發包單位協助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并正確執行。
(2)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3)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應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動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見,定期匯報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及疑難點。
(4)施工周期較長的單位(一個月以上),承包方要組織安全學習活動,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使作業人員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結束后,外包單位必須通知項目發包單位及使用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6)施工中發生不安全情況或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公司安全辦公室等有關部門。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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