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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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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普遍實行征兵制。西周春秋時代,軍事制度與宗族政治相輔相成。春秋晚期,隨著宗族政治的逐漸崩潰,建立在宗族體制上的貴族軍隊也在不斷分裂瓦解,征兵的對象擴大到郡縣的編戶齊民,使各國軍隊的數量空前增加。戰國時代,為了適應頻繁激烈的兼并戰爭,各國還建立了常備兵制度。常備兵以戰爭為專職,經過嚴格考選和訓練。

  秦漢時期

  秦統一全國后,征兵制被推行到全國各地。當時以郡縣為單位征兵,士兵基本上都是以徭役的形式征發而來的。規定:男子到了二十三歲就要服兵役,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縣服役一個月,稱為更卒。每人按一定次序輪流到京師服役一年,稱為正卒。守衛邊疆一年,叫做戍卒。

  漢承秦制,規定,成年男子服兵役兩年,一年任地方兵,稱正卒;另一年任禁衛軍或邊防兵稱戍卒或衛長。漢武帝時選拔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等六郡之良家子組成羽林、期門二軍。漢武帝將禁衛軍分為八支,由八個校尉率領,八校尉是中國古代有募兵制的開始。

  魏晉南北朝時期

  三國時期,魏、吳主要為實行世兵制,男丁終身為兵,父死子承,兄終弟及。蜀國只有部曲和少數民族兵中實行世兵制。

  北朝時期軍事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西魏時宇文泰在大統年間創立府兵制度,由六個柱國大將軍率領,每個柱國下設兩個大將軍,每個大將軍下又設兩個開府將軍,共二十四軍。

  隋唐時期

  隋朝繼續實行府兵制。隋文帝開皇十年下詔: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標志著兵農合一的完成,但府兵本身歸軍府統領的組織系統不變。唐代府兵制在太宗和高宗統治前期曾經有效地實行,但自高宗后期以至武后時就逐漸被破壞,到玄宗統治時終于被廢除。開元十一年唐玄宗用宰相張說的建議,以招募方式選京兆 、 蒲 、 同 、 岐 、 華等州府兵和白丁,每年宿衛兩個月,免除出征、鎮守負擔,稱長從宿衛。開元十三年改稱彍騎。開元二十五年,以募兵代府兵戍邊,稱長征健兒。

  宋元時期

  宋代軍制主要是募兵制。當時有四種部隊:禁軍、廂兵、蕃兵和鄉兵。禁軍是皇帝親兵,駐守京師,兼備征討,是正規軍。廂兵是承擔各種雜役的軍隊。蕃兵是招募的西北少數民族士兵,屯戍邊疆。鄉兵多為當地征發,用以防守地方。

  元朝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實行部落兵制。本部落的男子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全部當兵,下馬牧畜,上馬攻戰。其本族人建立的蒙古軍與后來吞并各部落建立的探馬赤軍為主力軍。進入中原后,抽調二十歲以上的漢人壯丁建立漢軍,作為戍守當地的地方軍。

  明清時期

  明朝軍隊編制實行衛所制。軍隊組織有衛、所兩級。一府設所,幾府設衛。衛設指揮使,統兵士五千六百人。衛下有千戶所,千戶所下設百戶所。各府縣衛所歸各指揮使司都指揮使管轄,各都指揮使又歸中央五軍都督府管轄。京都的衛軍分兩種:一是京軍三大營,為全國軍隊的精銳;二是皇帝親軍,前者歸五軍都督府管,后者常由太監統領直接聽令于皇帝。兵士有軍籍,世襲為軍,平時屯田或駐防。遇有戰爭,朝廷命將,率領調自衛、所的士兵征戰。

  清代實行八旗制度。旗的組織具有軍事、行政和生產等多方面職能。入關前,八旗兵丁平時從事生產勞動,戰時從征,軍械糧草自備。入關以后,建立了八旗常備兵制和兵餉制度,八旗兵從而成了職業兵。清定都北京以后,絕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駐在北京附近,戍衛京師的八旗則按其方位駐守,稱駐京八旗,俗稱京旗,實即禁軍。另抽出一部分旗兵派駐全國各重要城市和軍事要地,稱駐防八旗。

  概況

  中國古代統治階級為奪取和鞏固政權,在組織、管理、使用、發展和儲備軍事力量的活動中形成的一整套制度。

  夏商

  奴隸社會軍事制度據《尚書·甘誓》載,公元前21世紀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產生,作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軍隊同時產生,并且建立了戰時軍隊編組與獎懲制度。夏王掌國家軍政大權,主要政務官“六事之人”,戰時便是統軍將領。根據甲骨文記載,商朝以商王為最高軍事統帥,以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為高級軍事將領。商軍出現了“師”的編制單位,建立了“登人”、“登眾”的兵役、動員制度和以射、御、田獵為內容形式的訓練制度。軍隊分車兵和徒卒,以車兵為主,主要裝備是畜力駕挽的戰車。西周軍制比夏、商有了很大發展,中央常備軍力量擴大,擁有“西六師”、“成周八師”和“殷八師”,共22個師。“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各諸侯國和一些貴族大臣雖有少量軍隊,但要聽從周王統一調遣。

  奴隸社會軍制的特點

  奴隸社會軍制的特點是:

  ①與王權為中心的政治制度相適應,王是最高軍事統帥,常常親自統軍出征,方國諸侯的軍隊雖有一定獨立性,但戰時要聽王的調用;

  ②常備軍由王衛隊發展演變而來,并不斷擴大,在征戰中起主要作用,戰時軍隊主要靠臨時征發;

  ③實行奴隸主貴族血緣種族兵役制和軍政一體、文武不分的民軍制;

  ④軍政官吏實行世卿世祿制,與宗法制度相適應。

  春秋戰國軍事制度

  春秋戰國是奴隸制解體、封建制形成的大變動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各諸侯國君,在改革政治、經濟制度的同時,紛紛改革軍制,以適應政治、經濟變革的順利實現。如齊國“作內政以寄軍令”,鄭國“作丘賦”,魯國“作丘甲”,晉國“作爰田”、“作州兵”。尤其是戰國時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建立軍功爵制,健全戶籍,什伍編組,向農民征收軍賦等。春秋戰國時期還出現了以《孫子》為代表的一大批軍事專著。在變法圖強、爭當霸主、進而以武力統一天下的激烈角逐中,改革創新者上升,因循守舊者沉淪,春秋初一百多個國家到戰國初只剩十幾個,最后全部被秦國統一。春秋戰國時期軍制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

  ①一些諸侯國實行改革使國力軍力上升,周王室衰微,失去了對諸侯國的控制能力,“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大夫出”。

  ②產生了以征發農民為主的郡縣征兵制,軍賦也由農民承擔,擴大了兵源與軍賦。

  ③軍事與行政編制相結合以利戰爭動員。軍隊擴大,建制由“師”發展到“軍”。

  ④戰爭規模和區域擴大,由平原發展到山地和江河水網地帶,車兵之外又有步兵、騎兵和水兵,步戰代替車戰成為主要作戰形式。

  ⑤文武明顯分職,并產生了憑兵符發兵和獎勵軍功等制度。

  ⑥軍政一體化的國家體制轉變為相對獨立于行政體制的以國君為中心的高度集權化軍事體制。

  封建社會軍事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經歷了由春秋戰國到秦、漢,由三國、兩晉、南北朝到隋、唐,由五代十國、宋、遼、夏金到元、明、清三次大分裂和三次大統一。與此相應,封建軍制也經歷了初創期、發展期和晚期。

  初創期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后,為適應君主集權制封建國家政體的需要,逐步確立了以皇帝為統帥,中央軍為主力,中軍與外軍相表里,地方軍與邊防軍相呼應,正規軍與地方武裝相結合,內重外輕、以重馭輕的武裝力量體制,并為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和發展。

  秦漢軍隊

  大體可分為中央軍、地方軍和邊防軍三部分。漢承秦制,其京師兵(中央軍)包括南軍、北軍。郎官、衛士和屯兵,分別由郎中令(光祿勛)、衛尉和中尉(執金吾)統領,分掌宮廷內外宿衛、警戒和京師衛戍。武帝時增北軍為八校,東漢又改為五營。地方軍有材官、騎士和樓船(水兵)三個兵種,由郡尉(都尉)和縣尉協助守、令統管,每年進行射御、騎馳和戰陣訓練,秋季進行“都試”。平時維持社會治安,戰時憑兵符應調從征。東漢光武帝時與民休息,曾下詔罷郡國都尉和地方兵。秦漢以征兵為主,男子一般17歲傅籍,23~60歲服役,役期2年左右。征兵不足以募兵補充,也征發刑徒為兵。東漢罷郡國兵后,遂改以募兵為主,征兵為輔。

  魏晉南北朝

  發展期魏晉南北朝沿東漢軍制,因國家處于分裂狀態,軍事繁興,軍制復雜多變。新軍制突出者有:

  ①都督制。統治者為動員地方力量鎮壓人民的反抗,維系搖搖欲墜的中央政權,便擴大地方權力,州牧、刺史多加將軍稱號,將軍持節都督一州數州軍事,或都督中外軍事,專擅一方軍、民、財政大權。人民反抗雖被鎮壓,但同時也形成了威脅中央的地方割據勢力。

  ②世兵制。在地方勢力崛起過程中,召募來的大量私屬武裝家兵、部曲等,逐步上升為政府軍,軍人與其將領保持著封建依附關系,職業兵增多。統治階級為保持一定兵源,將軍人家屬編為軍籍,成為“士家”,強迫他們世代從軍。士家不僅成了兵役的固定承擔者,而且成了統治階級控制軍權的人質。世兵制下軍人地位低,素質差,戰斗力弱。

  ③沿邊少數民族的部族兵制。隨著中央集權下降,邊境一些少數民族的武力上升,開始向中原富庶區擴張。軍事上保留本民族特點,并參用漢軍制,形成了獨特的部族兵制。如北魏的兵戶制和鎮戍兵制,西魏、北周的府兵制。府兵制創立于西魏大統十六年(550),設8柱國12大將軍、24開府將軍,統24軍。早期府兵自相督率,自帶弓刀,不編戶貫,將領無論何族均用鮮卑賜姓,軍人也從主帥之姓,帶有濃厚的部族兵特色。隋、唐重建和發展了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改革早期府兵制,軍戶編入民戶,軍人受田。府兵在鄉為農,在軍為兵,實行兵農合一、寓兵于農制。府兵調遣、指揮權均歸朝廷,中央設16衛(隋初為12衛府),12衛下各轄軍府。軍府按“中外相維、重首輕足”和“居重馭輕”方略,分布在京城和沖要地區。府兵每年上番宿衛京師,部分駐守軍事要地,戰時憑符征調。唐代折沖府分上中下三等,統兵800~1200人不等,全國最多時設634府,約60萬人。中央禁軍除以府兵上番者為南衙禁兵外,還有來自召募的北衙禁兵。隋、唐還設有兵部,作為中央三省六部政府機關的軍事部,掌軍事行政和武官選授。邊防軍事機構有鎮、戍、關、軍和守捉。民眾武裝有團結兵、士兵等。唐朝還制定了衛禁律、擅興律、兵部式、兵部格等較完備的軍事法律,使軍制法律化。中期后,府兵制崩壞,募兵制興起。唐末各節度使憑借自己控制的地方政權,豢養大批軍隊與中央抗衡,改變了“內重外輕”態勢,出現了安史之亂和五代十國“兵驕則逐帥,帥強則叛上”的分裂混亂局面。

  北宋

  960年趙匡胤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北宋,并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改革軍制,強化皇權親掌軍隊建置、調動和指揮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軍隊分禁兵、廂兵、鄉兵和邊境地區的蕃兵。禁兵是主力,最多時達百萬以上,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神宗時,王安石配合政治體制改革,改革軍制,一度實行保甲、保馬和將兵法。同時設立武學,實行武舉以培養選拔軍事人才。南宋軍隊主力為屯駐大兵和三衙諸軍,體制基本未變。宋代實行募兵制,曾實行過依“兵樣”選募和給兵士刺字以記軍號的作法。五代、兩宋時期北方地區出現過遼、西夏、金等少數民族政權,其軍制多帶部族特色,如遼朝部族軍和兩院制,金朝猛安、謀克制等。

  元、明、清

  晚期元、明、清為封建軍制晚期,因蒙、滿族入主中原,軍制上反映出民族大融合的鮮明特征。元初軍事與社會組織融為一體,各部落按百戶、千戶、萬戶編制,上馬出戰,下馬牧養,兵牧合一。南下后設樞密院、行樞密院和兵部等以加強中央集權。軍隊包括蒙古軍、探馬赤軍、漢軍和新附軍,分宿衛和鎮戍兩大系統,實行軍戶制和軍官世襲制。明代實行以屯田制為基礎的衛所軍制,全國遍設衛所,控扼要害。軍隊分京軍和地方軍兩大部分。中央設五軍都督府掌全國衛所軍籍,設兵部掌征討、鎮戍和訓練。戰時命總兵官出征,戰罷兵歸衛所,將印歸朝,實行統軍、調軍與指揮權分離的,軍不私將、將不專軍的制度。

  1840年鴉片戰爭后,封建軍制開始全面崩潰,清朝八旗、綠營兵為勇營和新軍取代。新軍和近代海軍的出現,標志著中國古代軍制向近代軍制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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