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假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給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第一條本公司定期放假日如下:(例假日逢星期日者不另補假)。
(一)每星期日。
(二)國慶日。
(三)圣誕節放假5天。
(四)婦女節(限女性員工)(3月8日)。
(五)感恩節。
第二條員工如有事故不能上班者,均應依照本章規定事先申請給假。
第三條員工給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及慰勞假七種,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事假:員工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可請事假。
(二)病假:員工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
(三)婚假:本人結婚者給假7日(婚假得于結婚日前提前申請,但婚假前后不得另請事假。)員工直系血親結婚者給假1天。
(四)產假:本人分娩者給假30天(包括例假日)配偶分娩者給假2天。
(五)喪假: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者給假7天,子女死亡者給假5天,祖父母死亡者給假3天,岳父母及兄弟姊妹死亡給假3天。
(六)公假:員工遇政府機關的'召集開會等屬于一般公民義務的事故或因公傷者可請公假,但有關兵役之征召2個月以內之訓練視同公假外其他長期的征召則以留職停薪處理,又教育召集10日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給假1日,服長期兵役(2年以上者)入伍前退伍后各另給假2日。
七、慰勞假:依員工的服務年資輪流給假,其辦法如下:
1、服務未滿1年者不予給假。
2、服務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每年給假2天。
3、服務2年以上4年未滿者,每年給假3天。
4、服務滿4年以上6年未滿者,每年給假4天。
5、服務滿6年以上8年未滿者,每年給假5天。
6、服務滿8年以上者10年未滿者每年給假7天。
7、服務滿10年以上者一律每年給假10天。
第四條員工全年事假與病假合計準給假12天,請假不足或超過的月數可于年終獎金中加發或減發。
第五條婚假、產假、喪假、公假、與病假超過三天以上者,皆須提出證明文件,方可準假。
第六條慰勞假的給予為正式錄用日起算到每年12月31日為計算終止的標準日期作為服務年資并以計算,總務組應于每年
初編算員工該年度應休的慰勞假日數并公布。
第七條一般職員的準假權在該單位主管,主任以上人員的準假權在總經理。唯慰勞假的給予除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由各該單位主管初核后,一律需經總經理的核準一次給假(請假一律須向總務組報備)。
第八條慰勞假需于一星期前提出申請,唯在元旦及婚假前后不得準請慰勞假,又慰勞假應于當年度一次休畢,當年度未提出申請者或未休畢者,視放棄論,不予累計。
第九條請假除因病或有不可抗力的事由未能先行呈準者可以事后補請外,其余非經核準不得先行怠職,否則以曠職論(曠職三次以記過一次論)。
第十條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敘明理由,如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由該單位主管斟酌情形不準假或縮短假期,
又如捏造請假理由蒙騙主管給假,經查明屬實者概做曠職論。
第十一條請假單內應注明職務代理人。職務重要或假期較長者,并應報請主管派員代理。
第十二條請假不滿一日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日的辦公鐘點作為一日,又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以正式錄用起算)或離職者比例遞減。ジ階⒐娑í
(一)二個月內短期的兵役召集其薪津的給與辦法如下:
1、第一個月本俸照發。
2、第二個月其本俸只發二分之一,但試用中員工減半支給。
(二)長期病假其薪津的支給辦法如下:
1、一個月以內薪津全支。
2、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以內支本俸二分之一。
3、滿二個月以上者支本俸三分之一。
(三)本人分娩者,產假期間職務津貼停支。
(四)本規章所定給假日數除規章中另有特別規定外均不含一般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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