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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裝置管理制度

時間:2022-09-13 16:10:47 制度 我要投稿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化工裝置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1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廠電氣運行管理。

  2.管理職責

  電氣管理部門根據區域劃分負責各自區域電氣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確保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值班人員的交接班制度

  3.1.1.交接班制度是銜接生產,了解情況,保證連續不斷安全經濟運行的一項重要制度。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

  3.1.2.接班人員上班前不得喝酒,交班人員如發現接班人員有醉酒者拒絕交班,并向有關領導報告。

  3.1.3.接班人員應提前十五分鐘到達現場,查看運行日志,及專用記錄,全面了解設備的運行情況和檢修情況,系統運行方式,檢查試驗信號裝置,并按職責劃分詳細檢查設備,檢查后向當班值班長匯報情況。

  3.1.4.交班人員應在交班前一小時做好交班準備工作,包括設備,記錄工作票,文明衛生工作等。

  3.1.5.處理事故或進行重大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但接班人員應在當班值班長統一指揮下協助工作,等處理事故或操作告一段落,雙方值班長同意后進行交接班。

  3.1.6.交接班中發現的問題,接班者應及時提出,凡能迅速處理好的,交班人員應立即處理好,如在短時間內不能處理好的經雙方班長協調處理方法后,可進行交接班,但需將情況詳細記錄在運行日志上,并向值班長匯報。

  3.1.7.正點辦理交接班手續,值班長在運行日志上簽名后正式接班,交班人員在未辦完交班手續前不得私自離開崗位,如接班人員末按時間到場,交班人員應及時向專責工程師匯報,并繼續值班直到有人接替為止,延時交班時,交接班手續不得從簡。

  3.2.交接班的主要內容如下

  3.2.1.本所運行方式及與本所有關的系統運行方式

  3.2.2.負荷及其變化情況。

  3.2.3.設備異常、事故處理和缺陷處理情況

  3.2.4.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運行及變更情況。

  3.2.5.倒閘操作及尚未進行的操作命令

  3.2.6.設備檢修和試驗情況,包括工作進度,安全措施的執行,使用臨時接地線的組數和編號,工作票的交接,設備交接、驗收情況

  3.2.7.各種記錄和統計報表

  3.2.8.文明生產及其他情況

  3.3.設備巡視制度

  3.3.1.巡回檢查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的精神,及時發現和消除設備缺陷,將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的根本措施。

  3.3.2.巡檢人員必須按規定的巡檢時間,對設備進行詳細的檢查。巡檢時應攜帶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電筒,聽棒和其它檢測工具。根據設備運行特點采用看,聽,嗅,摸等方法,但必須執行安全規程,注意設備和人身安全。

  3.3.3.檢查重點應包括:

  3.3.3.1.運行方式改變和操作過的設備;

  3.3.3.2.檢修試驗中的安全措施;

  3.3.3.3.進行消缺后的設備的運行情況;

  3.3.3.4.運行參數異常的設備;⑸高負荷生產的設備

  3.3.4.在巡回檢查中發現的設備缺陷,凡本班能處理的,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匯報班長值班長開出缺陷單,通知檢修人員處理,在缺陷消除前,應加強監視。

  3.3.5.如在運行中無法處理的缺陷,應報告有關領導,并在運行日志上做好記錄,同時制定防止事態擴大的措施,加強監視。

  3.4.變電站培訓制度

  3.4.1.變電站生產人中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正式參加值班工作。一般在脫離運行崗位三個月以上者,改變工種后參加值班的人員,也應進行培訓、考試,常用的方法有規程學習、反事故演習,事故預想等。

  3.4.2.值班人員應積極堅持努力學習技術業務,通過學習提高技術業務水平,達到熟悉設備、系統;熟悉設備操作和事故處理;熟悉本崗位的規程制度。能分析運行情況,能及時發現和排隊痛掌握一般維修技能。

  3.5.運行分析制度

  3.5.1.運行分析主要是定期和不定期地對變電站的設備運行工作狀態、運行方式及技術管理狀況進行分析,找出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止事故措施,提高運行質量。

  3.5.2.變電站的運行分析工作主要是對變電站設備運行工作狀態進行分析,摸索規律,檢查薄弱環節,從而找出問題發生的各種因素,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將隱患或薄弱環節消滅在萌芽狀態,它是提高變電站運行管理水平的良好方法。

  3.5.3.運行分析分為綜合分析、專題分析兩種。

  3.5.3.1.綜合分析一般每月一次。主要是分析變電站的接線方式、保護動作情況;設備完好率,兩票合格率;設備事故障礙、異常、重大缺陷、試驗數據、儀表指示、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設備運行最大、最小出力,電壓質量,母線電量不平衡率;培訓情況,記錄的填寫、資料的管理,以及文明生產等情況進行分析,找出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3.5.3.2.專題運行分析一般是不定期進行。主要針對上述綜合分析中某個問題,進行專門深入的分析。并得出具有結論性的意見,將運行分析的內容結論和解決方法、意見,記入運行分析記錄中,并根據需要,呈報有各部設備管理。

  3.6.操作票管理制度

  3.6.1.操作票制度是電業生產杜絕誤操作、嚴防操作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電氣專業各級運行人員均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

  3.6.2.電氣操作票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要求進行。在執行電氣倒閘操作時應做到:

  3.6.2.1.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長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倒閘操作人填寫操作票。監護人,值班長審批簽字確認正確無誤后,才能允許執行操作任務。

  3.6.2.2.在執行操作前應對照模擬圖。按照操作票內容逐條進行模擬表演。

  3.6.2.3.執行操作任務時應嚴格執行唱票、復誦制,唱票和復誦時態度必須嚴肅,口齒清楚,聲音宏亮,做到監護人未發命令操作人不動手,操作過程中不準干其它與操作無關的事情。任何人不得催促,干攏操作人員的操作。

  3.6.2.4.監護人要切實執行監護任務,除個別操作項目操作人發生困難時可酌情幫助外,不得代替或連續幫助操作。每操作完全一項,監護人應在編號上畫“√”號。

  3.6.2.5.操作項目全部操作完畢后,應在操作票上蓋“已執行”章。并記錄操作終了時間。接地線,接地刀閘編號應在操作票內注明。

  3.6.3.操作票應由操作人填寫,嚴禁他人代替。填寫時應字跡清楚,操作任務明確,設備名稱、編號和操作順序正確。

  3.7.工作票管理制度

  3.7.1.工作票是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時,為了能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發生事故的一項必要的措施。

  3.7.2.下列工作人員應負工作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人(2)工作負責人(3)工作許可人

  3.7.3.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檢修和運行的相關資格,由專責工程師或電氣主管擔任。

  3.7.4.工作許可人為當值值班長。

  3.7.5.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3.7.6.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7.6.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3.7.6.2.工作是否安全。

  3.7.6.3.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內容能否清楚的表達檢修界限和工作目的,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3.7.6.4.檢查現場工作是否正確和完善。

  3.7.7.工作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7.7.1.正確和安全的組織工作,保證任務的完成。

  3.7.7.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3.7.7.3.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3.7.7.4.檢查工作過程中,工作人員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

  3.7.8.工作許可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3.7.8.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內容,設備名稱,設備編號及工作特點是否填寫清楚,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3.7.8.2.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開或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3.7.8.3.安全措施已正確地執行。

  3.7.8.4.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作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合,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7.9.工作票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劃工作時間,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填好工作票,一式二份并按班組編號后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后簽名,由工作負責交工作許可人辦理許可手續。

  3.7.10.事故搶修經值班長許可后可不用工作票,但搶修時間預計要超過四小時及夜間搶修工作不能完成延至第二天白班的則仍需工作票。事故必須明確工作負責人,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應將搶修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開始時間,終結時間記入值班記錄本上。

  3.7.11.同時有二個以上班組工作時檢修時,可以簽發一張總的工作票,指定一個總的工作領導人,并注明每個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總的工作領導人負責統一辦理工作許可和終結手續,協調各班組的工作,每個工作負責人應對其工作成員及工作范圍的安全負責。

  3.7.12.生產現場禁火區進行動火操作,應同時執行明火工作票制度。

  3.7.13.凡進行各項計劃性檢修工作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送交運行。

  3.7.14.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若個別字有改動應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簽名,但下列內容不得涂改:(1)工作內容(2)設備名稱和編號(3)計劃工作時間(4)設備的開,停狀況。

  3.7.15.根據工作票的檢修時間,安全措施內容,由當班值班長布置值班人員,按要求執行,對重要的安全措施,需有人監護。

  3.7.16.安全措施全部完畢,當班值班長了解無誤后,可聯系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如因故不能如期開工,需在許可開工時間欄里將許可開工時間填明,并在備注欄里注明原因。如開工時間延期超過當天或在此期間運行方式有所變化影響安全措施時,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3.7.17.辦理開工手續,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雙方應到現場,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無誤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各留一份,作為允許開工的憑證。

  3.7.18.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允許在簽名后單方面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如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停終止其檢修工作,并立即向電氣主管報告。

  3.7.19.工作間斷時,檢修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收執,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封閉的道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重新檢查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3.7.20.工作需延期時,工作負責人應事先向值班長申明工作不能按時完成的理由,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但延期手續只能辦一次,否則需重新辦理工作票。

  3.7.21.設備檢修后的試運轉:

  3.7.21.1.當設備檢修具備試運轉條件后,檢修人員應清掃現場,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將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要求送電試轉。

  3.7.21.2.若使用一張總的工作票,或系統上有兩個檢修班同時工作時,必須會同有關班組工作負責人共同同意后方可進行設備試轉。

  3.7.21.3.工作許可人應認真檢查,確認可以試轉后,將有關的安全措施撤除并聯系送電,進行試轉。

  3.7.21.4.試轉后應認真驗收,如不合格,需繼續檢修,此時工作許可人應按原來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然后,繼續工作。如需改變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圍的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3.7.22.試運轉合格,工作許可人驗收后,可辦理終結手續。

  3.7.22.1.工作負責人應再次全面檢查,并全面清理工作現場,撤離現場。

  3.7.22.2.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和工作票簽發人匯報檢修情況及存在問題,必要時作出書面說明。

  3.7.22.3.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雙方簽字,值班長簽字,辦理終結,工作票雙方各保留一份,統一分廠收取保存。

  3.7.22.4.工作票由設備技術管理室每月對當月工作票進行統計分析,工作票應保留三個月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2

  1.范圍和目的

  本規定適用于xx公司所有計量器具的維護、管理和使用。

  本規定是為了保證計量器具處于合格狀態的要求。

  2.職責

  2.1.公司各部設備管理是計量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各部計量器具的外送校驗、計量器具使用的監督。

  2.2.公司各使用部門具體負責各自部門計量器具臺帳的建立、計量器具的維護、管理和使用。

  3.計量器具臺帳的分工

  3.1.各使用部門編制、修訂、完善本部門計量器具臺帳并保存。各部設備管理根據各部門上報的臺帳編制各部計量器具臺帳,并每年進行修訂,由各部副總審批。

  4.計量器具臺帳管理

  4.1.根據我公司計量器具使用情況,分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帳(a級管理)、控制級計量器具臺帳(b級管理)和其它類(c級管理),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相應的周期檢定計劃表。

  4.2.臺帳內容包括本單位編號、器具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廠家、出廠編號、測量范圍、分度值、精度、檢定周期、位號。

  4.3.周期檢定計劃表內容包括:本廠編號、器具名稱、型號規格、測量范圍、分度值、精度、檢定周期、上次檢定時間、計劃檢定時間、檢定單位。

  5.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管理

  5.1.凡是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環境監測并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管理目錄》中的我廠計量器具都屬強制檢定計量器具。

  5.2.依據規定做好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登記、建帳工作,并報上級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5.3.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應送往有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授權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5.4.強檢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由各部設備管理統一管理、交檔案室存檔。

  5.5.強檢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必須按規定的周期執行,特殊情況時,需提前做出申請并報相關部門批準。

  6.計量器具流轉管理

  6.1.計量器具的配備由使用單位提出配備計劃,報各部設備管理批準后,按采購控制程序執行審批流程。

  6.2.計量器具的驗收由各部設備管理與使用單位共同組織進行。設備完好,資料(技術說明書、出廠合格證書、附件)齊全,方可入帳,發放,使用。

  6.3.計量器具的封存和報廢必須報各部設備管理同意后,方可進行處理。啟用封存的計量器具也要報各部設備管理同意后才能啟封。封存、報廢和啟封需填制表格,并對相關計量器具貼相應標簽,在臺帳中注明狀態。

  7.計量器具分級管理原則

  7.1.在統一管理計量器具的基礎上,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全公司計量器具劃分為a、b、c三級并實施管理。根據計量器具的分級管理范圍,對我公司a級、b級、c級計量器具范圍明確規定如下:

  7.1.1.a級計量器具范圍:我公司列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列入a級管理范圍的計量器具,必須按國家檢定規程要求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或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檢定單位申請檢定。

  7.1.2.b級計量器具范圍:用于公司內部貿易結算及內部經濟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的計量器具;用于產品質量檢驗及檢驗規范中所指定的計量器具;用于生產過程中帶控制回路的計量器具;精密測試中精度較高的計量器具、使用頻繁量值易變的計量器具。列入b級管理范圍的在連續運轉裝置上的計量器具,按設備大檢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檢定。對生產裝置上不可拆卸或拆卸易造成損壞的b級計量器具,應由專業人員對其進行判斷或由使用人員認可,可以不進行周期檢定。對列入b級管理范圍的其它計量器具應根據國家檢定規程的要求安排周期檢定。

  7.1.3.c級計量器具范圍:低值易損性計量器具,固定安裝不能拆卸的計量器具和一般工具類計量器具(如:玻璃器具、玻璃液體溫度計、風壓表、設備隨機攜帶的電流表、電壓表、直尺等)。列入c級管理范圍的計量器具在使用前安排檢定。并根據使用情況實行有效期管理。

  7.1.4.延長周期檢定:對于非生產關鍵部位用于監測的計量器具、使用頻率低的計量器具,以及性能穩定、耐用的計量器具,檢定周期控制在國家規定周期時間的2~4倍。

  8.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處理辦法

  8.1.不合格計量檢測設備是指:已經損壞;過載或誤動作;工作不正常;示值超差;功能出現了可疑;超過了規定的確認間隔;封印完整性已被破壞。

  8.2.不合格計量檢測設備的處理

  8.2.1.凡不合格的計量檢測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隔離存放。

  8.2.2.查明不合格原因,先進行調整,仔細檢查或修理,再經檢定或校準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8.2.3.對不能調整或修復的計量檢測設備,使用部門應視工作具體情況,對其計量檢測設備做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如降級、報廢。計量檢測設備降級或報廢由使用單位填寫相關審批表,上報各部設備管理,審批后方可實施。

  8.2.4.價格低、數量大、易損壞的計量器具(如工業壓力表等)的報廢可不履行報廢審批手續,使用部門應嚴格管理,以舊換新,做好更換(報廢)記錄,每季一次匯總,報各部設備管理備案,每年修改一次臺帳。

  8.2.5.對不合格計量檢測設備的處理應及時做好記錄,對降級、報廢的審批手續要妥善保管并存檔。

  9.計量人員管理辦法

  9.1.計量檢定人員按國家制定的檢定員管理辦法進行所從事檢定項目的考核,合格者由單位主管部門或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頒發檢定員證。執行國家、地方及部門校準規范的校準人員可參照檢定人員考核發證辦法取得校準人員證。自編校準規范以及用測試、校驗、比對等方法確認計量特性的人員,可參照以上辦法對人員進行考核,由公司確定相應的資格。

  9.2.計量調試維護人員:對大型、精密、貴重檢測設備的調試和維護人員通過考核取得資格證明。

  9.3.計量員:通過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的人員。

  9.4.計量管理人員:有某種學歷或經過管理方面培訓取得合格證的人員。

  9.5.計量人員培訓

  9.5.1.所有計量人員應了解和掌握計量基礎知識、計量確認體系所依據的國際標準,國家計量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計量確認體系的有關文件、程序等。

  9.5.2.計量校準、調試、維護、操作人員,應掌握或了解相關的檢測設備工作原理、結構、性能、使用和溯源方面知識。

  9.5.3.計量管理人員:熟練掌握法制計量管理和科學計量管理基本知識,應熟悉本公司計量管理的有關制度和工作程序,檢測設備配置和管理知識,了解先進計量管理方法。

  9.5.4.各部設備管理負責制定計量人員培訓計劃,經人力資源崗位審核后實施,將培訓結果記錄培訓檔案。并對計量人員進行考核,對不稱職的人員取消資格。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3

  第一條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須嚴格執行操作票或作業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各企業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規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簽發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

  第十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行加、拆盲板作業。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十五條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監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對作業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各作業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須對施工作業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十九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條大修、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條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第二十二條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二十三條對遇空氣、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質,如白磷、烷基鋁、硫化亞鐵、金屬鈉或鉀等活潑金屬及其合金和一些觸媒、催化劑、吸附劑等,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打開設備人孔時,應使其內部溫度、壓力降到安全條件以下,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渣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作業,警惕有堵塞現象。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在拆卸設備之前,須經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對所存醇、苯、稀烴、油氣、風、水確實處理干凈后,才允許拆開,以防殘壓傷人。

  第二十五條禁止使用汽油或揮發性溶劑洗刷機、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嚴禁將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質排入下水道、明溝和地面。

  第二十六條對損壞、拆除的欄桿、平臺處,須加臨時防護措施,施工完后應恢復原樣。

  第二十七條起重、吊裝作業,須按安全技術規范嚴格執行。

  1、載重車輛、25噸以上吊車進入現場,原則上只允許停在檢修道上,嚴禁壓壞地下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對立體交叉作業、大型吊車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3、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與其它設備、容器、管道、閥門、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碰撞、損壞。

  第二十八條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

  1、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

  2、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不超負荷使用。

  4、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盤要有防雨措施。用電線的裝、拆必須由電工負責作業。

  5、放置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標志牌。

  6、電焊機接線要規范,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運行設備(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第二十九條臨時用電線路架空布線時,不得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區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梆扎,臨時用電的電纜橫穿馬路路面的保護管應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屬設備內作業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三十一條腳手架材料和腳手架搭設須符合規范要求,經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并掛有準許使用的標識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腳手架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條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上方的牢固構件上,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第三十三條禁止高空拋物件、工具和雜物,工機具、材料、自行車和工業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點擺放。

  第三十四條檢修現場設備拆卸后敞開的管口應嚴防異物落入,要有嚴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遇有異常情況,如物料泄漏、設施損壞等,應停止一切施工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進入裝置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和施工機械,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特別通行證),車輛安全阻火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條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開車前的檢查確認。各開車單位生產安全負責人按開車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并做好系統開車各項安全準備工作。

  1、所有項目已完工,尾項和存在問題已落實整改完畢,并已得到驗證。

  2、對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交底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3、裝置內通信、通道、通風、梯子、平臺欄桿、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勞動保護設施已處于備用、完好狀態。

  4、安全閥、壓力表、報警儀和靜電接地、連接件及靜電消除器等設備安全附件完好、進入投用狀態。

  5、裝置吹掃置換、貫通、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要合格,安全裝置調試復位,機、泵等傳動設備須完成單機試運,每一步驟都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未經過試壓、驗收的設備、管道、儀表等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設備安全投運。

  6、確認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閉和隔離盲板拆裝、單向閥的方向正確。催化劑、吸附劑等裝填完畢。

  7、凡需要投用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各銘牌證件齊全。

  8、進料前,確認水、汽、風、電進裝置,投用所有儀表、流程圖及控制點進行核對,對現場所有控制閥進行開關信號確認,保證所有控制閥均反應正常。

  9、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必須保持通暢,并做到定人、定時、定點檢查。明溝、平臺、設備、管線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須沖洗干凈,避免開車過程中出現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堆放物品、擺放施工機具等,所有障礙物已清理。

  11、改工藝流程引介質必須經操作員、班長、裝置技術人員三級確認。

  12、開車場地嚴禁存放爆炸物,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資的貯存,遇有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八條裝置開車后,按開車方案進出裝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置換,分析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再引開車介質。

  第三十九條接受物料時應緩慢進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現沖擊或水擊現象。接受蒸汽時要先預熱、放水,逐漸升溫升壓。

  第四十條引易燃易爆物料時,嚴格控制動火作業、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裝置開車應做到不跑、不冒、不竄、不漏,不隨地排放余氣、殘渣和化學品。垃圾廢物料等應集中堆放、處理。

  第四十二條裝置內部設備檢修、拆除,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4

  本規定適用于中試提取的涉及硫化氫生產(產生)的化工裝置的硫化氫氣體防護的安全技術管理。

  第一章生產管理

  第一條存在硫化氫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預防硫化氫中毒的設備、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對伴隨有硫化物的生產工藝過程,應從原料硫化鐵含量的分析評估開始,在生產過程中生產環境和作業點的硫化氫濃度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建立硫化氫分布等動態硫化氫分布圖,確定危險作業點和危險區域,制訂相應的生產技術方案及工藝、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條因原料組分變化、工藝流程、裝置改造、操作參數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生產、技術、設備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其變更情況。主要裝置控制室應設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氫含量動態顯示牌。

  第四條含硫污水應密閉送入污水氣提等裝置,集中進行處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統。對可能含有硫化氫的酸性氣、廢氣應進行集中回收或焚燒處理,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

  保證脫硫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設備、管線的密封,嚴禁含硫化氫氣體在作業場所隨意排放。

  第五條嚴格執行設備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對易腐蝕部位,應加強設備、管線的檢測和防腐。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生產、儲存設施、設備和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六條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應進行化學清洗或鈍化處理,降低設備內的硫硫化氫含量,并采取氮氣保護等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七條加快工藝技術和設備的革新改造,對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采樣、加料、分離、混合和輸送等作業應改為密閉方式,對易腐蝕材質進行升級,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二章作業過程防護

  第八條可能發生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訂相應的作業過程防護管理規定,并建立定期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對可能存在硫化氫的作業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監測、分析評估,并將結果存檔和向作業人員公布。企業的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裝備應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裝備檔案。

  第九條硫化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生過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應作為重點部位,進行監控,并建立監控檢查臺帳。

  第十條在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主要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中文危險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業的場所應設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標志。發生源多而集中,影響范圍較大時,按gb2893-20xx規定可在地面用紅或紅黑間隔的斑馬線表示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危險區域,涉及硫化氫的設備、管道上應涂刷提醒人們注意的黃色或黃黑相間的色環。

  裝置內應設置風向標,風向標的設置宜采用高點和低點雙點的設置方式,高點設置在裝置最高處,低點設置在人員相對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區域。

  第十一條在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攜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其低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10mg/m3,高位報警點均應設置在50mg/m3。

  現場需要24小時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采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帶有聲光報警功能的顯示報警盤應設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聲音報警聲應有別于其他工藝連鎖報警,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的數量和位置按照有關設計規范進行布置。

  所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并按技術規范要求定期由有檢測資質的部門校驗,并將校驗結果記錄備查。硫化氫檢測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在生產波動、有臭雞蛋樣等異味產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員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動(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樣口,儲罐計量,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區域)活動時,均應及時檢測。

  第十二條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整潔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規定。

  當硫化氫濃度低于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氫濃度大于50mg/m3或發生介質泄漏、濃度不明的區域內應使用正壓式呼吸保護器具,供氣裝置的吸風口應置于上風側。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面注明適用物質。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進入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區域,禁止在有毒區內脫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條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實行安全叮囑,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防護設備和用品。

  第十四條原則上不應進入工業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閉容器,地下敞開式、半敞開式坑、槽、罐、溝等危險場所作業,如需作業時,應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設備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采取強制通風、氮氣吹掃、空氣置換、加裝盲板等,直至檢測合格;同時,須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訊設備(對講機),系好救護帶(繩),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保證整個作業期內始終處于安全受控狀態。現場作業人員應不少于兩名(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第十六條在含有硫化氫的儲罐(包括原料儲罐、中間產品和成品儲罐等)及含酸性氣、廢氣瓦斯介質及含硫化氫廢氣的設備上作業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時應有人監護。

  第十七條硫化氫監測儀器在低位報警點發生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檢查泄漏點并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作業現場并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用火等作業,及時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升而無法控制時,應立即向地方政府報告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疏散下風向居民。

  第三章人員培訓和健康監護

  第十八條在含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均應接受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并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設備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復訓一次。各級主管和監護人員、高危作業人員(可能接觸高濃度硫化氫;進入設備、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間)應進行相應安全知識培訓并取得上崗許可。

  外來人員(含施工人員和非正式職工)應接受相關培訓并遵守本規定。

  第十九條貫徹《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352號令)等法規規定,加強作業場所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條對在含化氫環境中的作業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性健康檢查應由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一條可能存在硫化氫泄漏的單位應制定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急救網絡,保證現場急救、撤離護送、轉運搶救通道的暢通,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使中毒者得到及時救治。對預案應定期演練,并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對突然停電等緊急情況,制定具體的應對方案和措施。處理緊急事故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好個人防護用品,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在現場工藝處置時應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操作,嚴禁一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救(監)護人員應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口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人工呼吸或心肺復蘇術并送達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同時通知本企業或關聯的企業氣防站和周邊有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制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并可直接向企業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未盡事宜及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相抵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執行。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5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xx公司安全、消防設施的定義、分類、管理與使用、安裝與拆除、維修和檢驗、評價檢查標準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范圍內的安全、消防設施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本標準中安全設施的概念是廣義的,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事故時用于救援而安裝、配備使用的所有機械設備和器械、裝置等。

  3.2.消防設施是指能夠使人員免受火災事故的傷害,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和防止火災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設施。

  4.管理職責

  4.1.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等均由設備所在部門全面負責管理和維修。

  4.2.凡生產區域中有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等,均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督促各部門加強管理和維護,設備所在部門負責對損壞設施的維修。

  4.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臺帳,日常巡檢、維護等工作。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設施分類

  5.1.1.檢測設施:包括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5.1.2.泄壓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緊急處理設施:包括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放、緊急冷卻、緊急通入惰性氣體、儀表聯鎖等裝置;

  5.1.5.組份控制設施:包括氣體、液體物料組份控制裝置、反應原料配比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5.1.6.防護設施:包括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通風除塵排毒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防護裝備等;

  5.1.7.滅火設施:包括自動水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高壓水槍、水炮裝置等。

  5.2.管理與使用

  5.2.1.各類安全、消防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5.2.2.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消防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5.2.3.安全、消防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生故障,應立刻組織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5.3.安裝與拆除

  5.3.1.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配備安全、消防設施。

  5.3.2.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及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5.3.3.選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5.3.5.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或報廢安全、消防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維修和校驗

  5.4.1.各部門設備管理人員對安全、消防設施的校驗(檢驗)維修保養具體負責。

  5.4.2.各部門設備管理對安全設施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5.4.3.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設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正常狀態。

  5.4.4.安全、消防設施,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使用消防設施前需向設備所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申請。

  5.4.5.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時,使用單位必須將安全、消防設施作相應調整,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變動。

  5.5.評價檢查標準

  5.5.1.檢測設施

  5.5.1.1.壓力表、真空計、溫度計

  5.5.1.1.1.應根據被測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及工作條件正確選型;

  5.5.1.1.2.精度等級滿足要求;

  5.5.1.1.3.量程滿足工藝要求,日常檢查無超程、無不回零等問題;

  5.5.1.1.4.儀表指示正確無誤,誤差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5.5.1.1.5.安裝正確,便于觀察;

  5.5.1.1.6.有定期校驗記錄;

  5.5.1.1.7.導壓管、閥門、接頭、表殼體密封良好,無泄漏;

  5.5.1.1.8.必須設置上下警界線(可移動的玻璃罩,警界線必須貼在表盤上)。

  5.5.1.2.液位計

  5.5.1.2.1.安裝位置正確、便于觀察;

  5.5.1.2.2.液位顯示清晰,無假液位;

  5.5.1.2.3.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顯標志;

  5.5.1.2.4.液位計無泄漏;

  5.5.1.2.5.易破損或損壞后可能傷人的,應有防護裝置,但不能影響觀察。

  5.5.1.3.分析儀器

  5.5.1.3.1.檢測器完好,無泄漏;

  5.5.1.3.2.防爆區內儀表用防爆開關,用安全電壓傳輸信號,儀表用防爆型;

  5.5.1.3.3.控制室儀表電源和輸出有防雷設施和可靠接地;

  5.5.1.3.4.“微特”電機轉動平穩、無振動,啟動良好;

  5.5.1.3.5.標準氣瓶安裝可靠、不漏、減壓正常;

  5.5.1.3.6.零點、量程的校驗,按規程和規定時間進行;

  5.5.1.3.7.可燃氣報警器取樣點不準污染,要用專門儀表標樣校正;

  5.5.1.3.8.工業色譜的信息處理器外形完整、清潔、無缺件,工作正常。

  5.5.1.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5.1.4.1.產品必須是消防部消防局頒發的型式認可證書廠家生產的,且適用檢測介質,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國產和進口產品必須具有國家檢測中心檢測合格證書;

  5.5.1.4.2.安裝時應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安裝位置合理;

  5.5.1.4.3.多點報警器,必須具有準確識別各路報警狀態的性能;

  5.5.1.4.4.報警值設定合理;

  5.5.1.4.5.報警器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100%;

  5.5.1.4.6.探測器內不得吸入可燃液體或進水;

  5.5.1.4.7.定期對過濾芯和吸入口的過濾網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護通氣性能良好;

  5.5.1.4.8.防爆結構,不允許隨便拆卸及松動螺絲,更不允許在現場拆卸;

  5.5.1.4.9.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每年應進行一次校驗。

  5.5.1.5.超限報警聯鎖裝置

  5.5.1.5.1.工作電壓、氣源壓力、開關工作電流、繼電器負載、電壓功率符合技術指標;

  5.5.1.5.2.露天裝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與聯鎖有關的繼電器、端子排等應有醒目的標志;

  5.5.1.5.4.聯鎖儀表安裝位置(特別是修改、變動后)必須與圖紙標號一致;

  5.5.1.5.5.運行中的聯鎖及重要儀表急需修理時,要辦理聯鎖保護系統臨時作業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簽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報警設定值準確;

  5.5.1.5.7.延時報警線路、延時時間準確;

  5.5.1.5.8.聲光報警系統反應靈敏。

  5.5.2.泄壓設施

  5.5.2.1.安全閥

  5.5.2.1.1.安裝符合規定要求;

  5.5.2.1.2.安全閥定壓符合規范或設計要求,且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5.2.1.3.安全閥排放量大于工藝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動作靈敏、可靠無泄漏;

  5.5.2.1.5.安全閥校驗應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測整定。

  5.5.2.1.6.安全閥與設備間的隔離閥應全開;

  5.5.2.1.7.運行、檢修、試驗技術資料齊全。

  5.5.2.2.爆破片

  5.5.2.2.1.必須根據壓力、溫度、材質選用計算公式,計算爆破片厚度,合理進行選擇;

  5.5.2.2.2.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潔、無劃痕、結疤、紋裂、凹坑、氣孔等缺陷,厚度必須均勻;

  5.5.2.2.3.爆破片安裝要可靠,夾持器和墊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夾緊螺栓應上緊,防止膜片受壓后滑脫;

  5.5.2.2.4.爆破片與設備間的隔斷閥在運行中應全開;

  5.5.2.2.5.爆破片更換要求具體執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5.5.2.2.6.運行中的爆破片的連接處應無泄漏。

  5.5.2.3.呼吸閥

  5.5.2.3.1.檢查呼吸閥無堵塞、開關自如;

  5.5.2.3.2.開關設定壓力恒定不變;

  5.5.2.3.3.有定期檢查,具體執行有關《常壓儲罐呼吸閥使用管理規定》。

  5.5.2.4.減壓閥

  5.5.2.4.1.根據接觸介質正確選擇減壓閥的材質;

  5.5.2.4.2.使用過程中要加強檢查,保證閥體各部件靈活好用,無堵塞、無銹蝕,并有壓力檢測記錄。

  5.5.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5.5.3.1.阻火器

  5.5.3.1.1.根據作業場所合理選擇阻火器的形式、材質;

  5.5.3.1.2.要經常檢修、清掃,保證阻火器無結垢、堵塞、損壞現象;

  5.5.3.1.3.阻火器內及連接處的墊片不得使用動物或植物纖維;

  5.5.3.2.防火堤

  5.5.3.2.1.防火堤高度為0.5-1.6米;

  5.5.3.2.2.防火堤的容量必須為罐區內最大貯罐貯量的110%以上;

  5.5.3.2.3.在防火堤周圍要有足夠空地;

  5.5.3.2.4.防火堤構造能承受自重、液體靜壓力、地震的影響;

  5.5.3.2.5.防火堤的穿墻孔應用非燃材料封堵。

  5.5.3.3.水幕

  5.5.3.3.1.其有效寬度不小于6米;

  5.5.3.3.2.供水強度、水幕噴頭,每組水幕系統的安裝噴頭數,應按gb5008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

  5.5.3.3.3.與其他消防設施共用一個給水網時,應保證用水量不能互相影響;

  5.5.3.3.4.每個水幕噴頭布置不應小于3排;

  5.5.3.3.5.應在每年春季和秋季對水幕噴頭進行檢查、清掃,保證噴頭無堵塞、無腐蝕、無漏水;

  5.5.3.3.6.水幕上部和下部不應有可燃構件及可燃物。

  5.5.4.緊急處理設施

  5.5.4.1.保證閥門開關靈活、無泄漏,電氣信號傳輸線路通暢無干擾;

  5.5.4.2.運行中緊急處理裝置急需修理時,要聯鎖保護系統臨時作業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員簽字并有安全措施。

  5.5.5.防護設施

  5.5.5.1.防雷裝置

  5.5.5.1.1.應在每年雷雨季節前作定期檢查和測試;

  5.5.5.1.2.各處明裝導體無因銹蝕或機械損傷而折斷的情況,如發現銹蝕在30%以上則必須及時更換;

  5.5.5.1.3.接閃器無因接受雷擊后而發生熔化或折斷,避雷器瓷套無裂紋、碰傷等情況,并定期作預防性試驗和檢查;

  5.5.5.1.4.斷接卡子無接觸不良情況;

  5.5.5.1.5.測量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如發現接地電阻有很大變化,應對接地系統進行全面檢查;

  5.5.5.1.6.接地引線距地面2米至地下0.3米原保護管無損壞;

  5.5.5.1.7.避雷器接地引下線應采用焊接,其原鋼直徑不小于10毫米,扁鋼截面積不小于80平方毫米;

  5.5.5.1.8.獨立避雷桿的桿塔、架空避雷網的支柱及其接地裝置至被保護建筑物及其有聯系的管道、電纜等金屬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5.5.5.2.通風機

  5.5.5.2.1.根據排送氣體的性質及選擇特性曲線圖來選擇通風機的類型;

  5.5.5.2.2.通風機要牢固地安裝在堅實基礎上,電機和通風機要安裝在同一底座或同一個基礎上;

  5.5.5.2.3.在安裝通風機時,要按施工圖和有關規程校正葉片的軸向間距;

  5.5.5.2.4.通風機主軸和電機機軸的同軸度不大于0.05毫米,聯軸器兩端面平行度應小于0.1毫米;

  5.5.5.2.5.通風機連接的風道重量不能加在風殼上,需另設支撐。

  5.5.5.3.電氣過載保護裝置

  5.5.5.3.1.熔斷器、脫扣器要保證其材質正確,靈活好用,必要時要做性能試驗;

  5.5.5.3.2.電氣過載保護裝置接地要正確,有電路圖且與實際相符;

  5.5.5.4.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

  5.5.5.4.1.必須選用定型檢驗合格產品;

  5.5.5.4.2.使用電源的裝置,在裝置上不得裝設可切斷電源的開關;

  5.5.5.4.3.電氣型裝置應具抗干擾措施;

  5.5.5.4.4.裝置的任何部件安裝于起重機械承載系統中時,其強度裕量不得小于該系統中承載零部件的強度裕量;

  5.5.5.4.5.裝置所用材料應具有足夠強度和耐久性,連接件應有防松動措施,金屬件應作防腐處理;

  5.5.5.4.6.裝置在規定使用條件下,累積工作3000小時,不得出現故障;

  5.5.5.4.7.電氣型裝置動作誤差不能超過±3%,機械型裝置動作誤差不能超過±5%;

  5.5.5.4.8.按起重機安全檢驗調整周期對其進行檢查調整和維護保養。

  5.5.5.5.防靜電裝置

  5.5.5.5.1.所有防靜電設施、測試儀表要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設備檔案;

  5.5.5.5.2.防火防爆區設備、貯存輸送易燃物質的設備應采用防靜電接地,接地電阻每年測試二次,以保證低于10歐姆;

  5.5.5.5.3.防靜電設施中有連接件時,應采用跨接接地;

  5.5.5.5.4.防靜電接地不應與第一類防雷系統的獨立避雷針的接地體相接;

  5.5.5.5.5.暗敷設的靜電接地網應留不少于兩處的靜電接地測試卡;

  5.5.5.5.6.汽車槽車和裝卸站應設專用接地線。

  5.5.5.6.救生柜

  5.5.5.6.1.設置地點便于取用、干燥清潔;

  5.5.5.6.2.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與崗位相適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

  5.5.5.6.3.防毒面具應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查;

  5.5.5.6.4.救生柜可用鉛封,不能上鎖。

  5.5.6.滅火設施

  5.5.6.1.室內消火栓

  5.5.6.1.1.箱內清潔無雜物;

  5.5.6.1.2.水栓、水帶齊全良好;

  5.5.6.1.3.水源壓力保證水槍的10米充實水柱;

  5.5.6.1.4.布置數量應保證充實水柱同時可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5.5.6.1.5.消火栓接口應與墻面垂直。

  5.5.6.2.室外消火栓

  5.5.6.2.1.無滴漏;

  5.5.6.2.2.水壓正常(常壓不低于0.8mpa,高壓不低于1.2mpa);

  5.5.6.2.3.室外消火栓有地上和地下式兩種,地下消火栓應設有明顯標志;

  5.5.6.2.4.泄水設施應完整好用;

  5.5.6.2.5.15米內嚴禁堆放雜物;

  5.5.6.2.6.入冬前要做好防凍保溫工作和泄排水工作。

  5.5.6.3.消防水炮

  5.5.6.3.1.完好無泄漏;

  5.5.6.3.2.水炮管完好、無堵塞;

  5.5.6.3.3.閥門及轉向齒輪靈活、潤滑無銹蝕;

  5.5.6.3.4.水源正常、水壓不低于0.8mpa;

  5.5.6.3.5.入冬前要做好防凍保溫和泄排水工作。

  5.5.6.4.固定、半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

  5.5.6.4.1.泡沫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壓力儲罐、泡沫產生器、閥門、管道等系統組件,必須具有國家檢測部門的檢驗合格證書;

  5.5.6.4.2.泡沫液的儲存溫度應為0-40℃,且宜儲存在通風干燥的房間或敞棚內。定期對泡沫液進行檢查,泡沫液過有效期后,應每年檢測一次,以確保泡沫液不失效;

  5.5.6.4.3.管道外壁應進行防腐處理,其法蘭連接處應采用石棉橡膠墊片;

  5.5.6.4.4.泡沫產生的濾網應定期清除雜物,以確保空氣通道暢通;

  5.5.6.4.5.定期啟動運轉檢查閥門應保證啟閉靈活可靠,管道每年應沖洗一次,清除管道內銹屑和雜物;

  5.5.6.4.6.定期檢查泡沫液泵,以保證正常運轉;

  5.5.6.4.7.泡沫產生器各部件齊全完好,裝配位置正確,泡沫產生器內無雜物;

  5.5.6.4.8.每年對泡沫產生器涂刷一次防水油漆;

  5.5.6.4.9.比例混合器進、出方向安裝正確;

  5.5.6.4.10.比例混合器指示牌所指泡沫量指數與控制孔的口徑相對應;

  5.5.6.4.11.每月必須啟動消防泵運行一次,閥門也應經常開啟,保證靈活好用;

  5.5.6.4.12.使用后,要把滅火裝置各部件用清水沖洗干凈,以防銹蝕或堵塞;

  5.5.6.4.13.出水接口必須連接在負壓管路上;

  5.5.6.4.14.連接膠管避免過于彎曲或被重物碰壓,以免折裂;

  5.5.6.4.15.泡沫管線上的泄水閥門要靈活好用,入冬前要檢查、泄水一次。

  5.5.6.5.噴水滅火裝置

  5.5.6.5.1.噴水滅火裝置的管道系統要定期清洗,噴頭灰塵定期吹掃、閥門應定期檢查,時間為每年一次;

  5.5.6.5.2.噴水滅火裝置的泄水設施要完整好用,入冬前要檢查一次;

  5.5.6.6.干粉滅火裝置

  5.5.6.6.1.干粉滅火劑應儲存在通陰涼、干燥處,儲存溫度最高不得高于40℃,最好不要超過40℃;

  5.5.6.6.2.定期檢查干粉管路、氣體管道是否有損壞、腐蝕等現象,以免出現漏氣,影響系統噴射。檢查干粉罐的附屬部件是否工作正常,如安全閥、進氣閥、出口閥等是否靈活自如;

  5.5.6.6.3.定期檢查動力氣瓶的壓力數值是否在規定數值范圍內;

  5.5.6.6.4.動力氣瓶組一般2-3年要拆下來稱重,檢查是否漏氣;

  5.5.6.6.5.干粉藥劑一般2-3年打開干粉罐的裝粉蓋,檢查干粉滅火劑是否結塊,如果結塊或性能不合格,立即更換。

  5.5.6.7.滅火器

  5.5.6.7.1.滅火器應放置在通風、干燥、陰涼、取用方便的地方,環境溫度在-5℃-45℃為好。每年在充裝之前或滅火器出廠三年后,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合格后才能再次充裝使用;

  5.5.6.7.2.經常擦洗滅火器外殼灰塵,并檢查噴嘴是否堵塞,重量有無明顯減輕。如重量明顯減輕,說明內部滅火劑已漏失,則應維修;

  5.5.6.7.3.應根據滅火種類、場所、環境、溫度選擇適當的滅火器;

  5.5.6.8.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5.5.6.8.1.根據火災的特點選擇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

  5.5.6.8.2.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容量不宜小于保護范圍內探測區域總數;

  6.消防泵及消防炮塔、消火栓

  每月運轉一次,具體時間:第一臺每月1日;第二臺每月10日;第三臺每月20日;苯乙烯部生產部負責啟動消防泵。在啟動消防泵前須通知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化工倉儲部碼頭操作人員打開消防炮塔,調度室再通知苯乙烯部生產部操作人員開啟消防泵,消防泵每次運行5-15分鐘停止。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6

  1.總則

  1.1.為了提高公司生產過程控制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控制系統”)的管理水平,確保生產裝置實現安、穩、長、滿、優運行,制定本規定。

  1.2.生產過程控制計算機是自動化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產裝置自動控制的核心。包括以微處理器為核心構成的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緊急停車系統(esd)、可編程序控制器(plc)、工業控制用計算機系統(ipc)、數據采集系統(scada)、先進控制(apc)及優化控制用上位計算機等。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各部設備管理為公司控制系統的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2.1.1.負責制定公司控制系統管理規定;

  2.1.2.審定公司控制系統更新、系統硬件及軟件大修計劃及方案;

  2.1.3.檢查考核控制系統的管理運行狀況。

  2.1.4.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控制系統的點檢標準及運行考核辦法;

  2.1.5.負責本單位控制系統的運行考核。

  2.1.6.負責控制系統日常維護、檢修、運行管理工作;

  2.1.7.設立專門技術人員、維護人員負責本單位控制系統的日常點檢、維護保養、檢修等工作。

  3.控制系統的前期管理

  3.1.控制系統的前期管理是指規劃、設計、選型、購置、安裝、投運階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過程管理的重要部分。為使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綜合效率最高,必須重視前期管理工作。

  3.2.各部設備管理應參與新、改、擴建等項目中控制系統的設計審查,依據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原則,對設計選型的可靠性、維修性、適用性、經濟性、先進性、安全性提出要求。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分散控制系統設計規范》(sh/t3092-99)、控制系統控制室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控制室和自動分析器室設計規范》(sh3006-99)。

  3.3.控制系統購置要堅持質量第一、性能價格比高和壽命周期費用最經濟的原則,嚴格進廠質量驗收程序,進口設備應有必備的維修配件。

  3.4.控制系統施工必須按設計要求及《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范》(sh3521-99)進行。在新、改、擴建工程中負責儀表設備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具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3.5.各部設備管理應負責或參與儀表設備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驗收必須按設計要求及《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093-20xx)、《石油化工儀表工程施工技術規范》(sh3521-99)、《工程建設交工技術文件規定》(sh3503-20xx)進行。要做到竣工資料齊全,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

  1、工程竣工圖(包括裝置整套儀表自控設計圖紙及竣工圖)。

  2、設計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隱蔽工程資料和記錄。

  4、控制系統安裝及質量檢查記錄。

  5、電纜絕緣測試記錄。

  6、接地電阻測試記錄。

  7、控制系統和材料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8、控制系統校準和試驗記錄。

  9、回路試驗和系統試驗記錄。

  10、控制系統交接清單。

  11、報警、聯鎖系統調試記錄。

  12、控制系統組態記錄工作單。

  13、未完工程項目明細表等。

  14、控制系統說明書。

  其中:1、2、9、14項內容除檔案部門外還應交給各裝置設備部儀表專業、各部設備管理及使用裝置。

  3.6.控制系統投用前,使用單位和/或維護單位應根據設備的特點編制相關規程,開展技術培訓、事故預案演練等工作。

  4.控制系統的點檢

  4.1.各部設備管理儀表專業應根據控制系統配置情況,制定相應的點檢標準。點檢應包括以下內容:

  1、向當班工藝人員了解運行情況;

  2、檢查控制系統主機硬件設備的運行狀態,查看所有插件的狀態指示燈,判斷系統工作是否正常;

  3、檢查冗余通訊總線的定期切換情況;

  4、調出系統狀態顯示畫面,檢查系統的運行情況是否正常;

  5、外圍設備如打印機、拷貝機等投用狀況和完好情況;

  6、各控制、輔助機柜的風扇運轉情況;

  7、操作鍵盤功能是否有異常現象,外觀有無破損;

  8、設備有無異常噪聲和氣味;

  9、機房、操作室的溫度、濕度、照明、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10、檢查供電是否符合要求,記錄分析系統用電負荷。

  4.2.儀表維修人員應按照點檢標準每日定時逐項進行點檢、認真填寫點檢記錄。在點檢過程中發現的硬件、軟件問題應及時填寫缺陷記錄,會同技術人員盡快確認并制定解決方案。

  4.3.點檢記錄要字跡清楚、書寫工整。點檢記錄應定期回收,妥善保存。

  5.控制系統硬件、軟件管理

  5.1.各部設備管理儀表專業應逐套建立各自控制系統設備檔案,內容應包括:系統構成、所有設備、卡件的規格型號、技術性能指標、數量清單;系統軟件的版本、數量清單;應用軟件的清單;備品備件的規格型號、數量;設備、卡件的檢修、變更記錄等。

  5.2.控制系統硬件設備的保養手冊要妥善保存,確保完整無缺,原版資料要歸檔保存。

  5.3.在線運行設備檢修時,要先辦理工作票方可實施。

  5.4.維修硬設備時,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條件進行,作業人員必須佩帶防靜電接地手環,確保接地良好,工作時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5.5.專用工具、標準儀器要有專人保管,對標準儀器要進行定期檢定。

  5.6.控制系統的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和信息載體要妥善保存,磁性文件要存放在防磁性的金屬柜(盒)內。系統軟件及應用軟件的原版及備份要存放在不同的地方。

  5.7.控制系統的系統軟件無特殊情況嚴禁修改,確需修改時,要辦理申請、論證手續,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5.8.控制系統的應用軟件在正常生產期間不宜修改,根據生產要求,確要進行重新組態時,要有明確的修改方案,必須事先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并由裝置、各部設備管理共同簽證后方可實施,并做好修改變更記錄。

  5.9.修改后的用戶組態軟盤應進行編號、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復制備份,并將有關修改設計資料存檔備查。

  5.10.防止病毒感染,嚴禁在控制系統上使用無關軟件,也不得進行與控制系統軟件組態無關的作業。

  5.11.應采取隔離措施,防止通過公司信息網感染病毒。

  5.12.每年至少一次對控制系統的系統軟件和應用軟件進行檢查核對,備份應用軟件。

  5.13.工程師鑰匙、編程器要有專職技術人員保管。

  6.控制系統備品配件管理

  6.1.備品配件要有專門的帳卡,要隨時掌握備件配件的儲備情況,及時提報備品配件計劃,保持一定數量的備品配件儲備,以保證控制系統的穩定運行。

  6.2.要妥善保管控制系統的備品配件,環境應符合備品配件要求的保管條件。

  6.3.在裝置停工檢修期間,有條件時要對備件進行通電試驗,確保其在備用狀態。

  7.控制系統機房管理

  7.1.控制系統機房系要害部位,要認真做好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7.2.非機房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機房。進入機房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著裝,在進入機房前,必須采取靜電釋放措施,以消除人身所帶的靜電。

  7.3.機房環境必須滿足控制系統設備要求,應滿足以下條件:溫度:冬季20±2℃夏季26±2℃;變化率:< 5℃/h;相對濕度:50±10%;變化率:≤6%/h

  7.4.機房必須每日清掃衛生,及時補充新鮮空氣。

  7.5.機房內嚴禁帶入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在機房內吃東西、喝飲料、堆放雜物。設備、機柜上禁放任何物品。機房內消防設施要配備齊全,裝置安全員要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

  7.6.機房電纜通道要有防鼠設施,以防鼠害。

  7.7.機房內嚴禁使用手機等移動通訊設施,在機房入口處要有“禁用移動通訊工具”標志,運行期間使用對講機聯校儀表時,對講機與控制機柜的距離應大于3米。

  8.控制系統大修

  8.1.控制系統的大修,應與裝置大修同步進行。根據系統配置制定出相應的大檢修方案。

  8.2.對運行中存在問題較多的控制系統,可以委托生產廠商或專業公司進行全面大修測試。

  8.3.大檢修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接地系統、電纜連接情況檢查,接地極之間的絕緣檢查;各接地極接地阻值測試;

  2、系統清掃,包括全部卡件、電源組件、風扇組件等;

  3、供電系統檢查、包括各種電源電壓、頻率測試及調整;

  4、檢查所有接線端子、插接件接觸是否良好;

  5、檢查備用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更換到期的存儲器用電池。電源品質應符合《儀表供電設計規定》(sh/t3082--20xx);

  6、系統各設備進行離線診斷;

  7、確定冗余系統切換動作準確可靠;

  8、清洗和檢查外圍設備,包括打印機、拷貝機等;

  8、對系統應用軟件進行必要的修改;

  9、對輸入、輸出通道進行精度測試;

  10、對最新版應用軟件進行備份;

  11、填寫系統大檢修記錄,對檢修內容,特別是動改變更的硬件、軟件內容進行歸檔。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7

  1范圍

  本標準明確了xx公司綜合統計工作的管理職責、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xx公司綜合統計工作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

  3管理職責

  3.1公司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負責協調組織公司的統計盤點與核算工作;負責制定公司綜合統計管理規定及報表制度;負責制定各項消耗定額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核算方法,對各裝置的執行情況負有指導、監督、檢查與考核的管理責任;負責公司盤點數據的審核和匯總,對公司統計數據的準確負責;負責公司統計信息的發布;負責組織完成各級統計機構下達的各項統計工作;負責對各裝置盤點數據的質量進行檢查與考核。

  3.2各裝置專兼職統計員負責協調組織所在裝置的統計盤點與核算工作;負責按規定完成“日對量、月盤點”數據的錄入與匯總;負責填報所在裝置各種統計報表制度;負責按規定完成所在裝置統計盤點報表的審核與統計核算工作,對數據的真實、準確負責。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盤點時間與核算頻次

  4.1.1公司統一盤點時點為早8:00時;統計核算為月核算,每月第一天對上月進行月核算。月核算原則上逢節假日不順延。如有特殊情況,按公司的具體規定執行。

  4.1.2月核算:各裝置應于核算當日14:00時前完成基礎數據錄入及收付雙方的對量確認工作,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應于核算隔日17:00時前完成公司全部盤點數據的錄入情況檢查與匯總并封帳。

  4.2盤點內容

  4.2.1各生產裝置:原料、燃料、動力能源(水、電、蒸汽、工業風、氮氣、天然氣)和水處理劑、助劑的接收量及加工消耗量;產品、協議品、副產品、廢品的產量及交付量;原料、燃料、產品、在制品、協議品和水處理劑、助劑的裝置庫存量。

  4.2.2化工倉儲部:公司外購原料、燃料、部分水處理劑和助劑的實際進廠數量、入庫數量、出庫數量、結算數量;產品、協議品的實際出廠數量、出庫量、入庫量、結算量;收庫產品的庫存量。

  4.2.3生產技術部能源管理:公司與天然氣公司等雙良集團公司外部的特一級計量盤點數據,與集團公司熱電廠等的雙良集團公司內部的一級計量盤點數據。

  4.3月核算數據的傳遞與管理

  4.3.1各裝置于核算日早8:00時對本裝置所屬儲罐、倉庫中的存貨進行盤點,裝置之間進行收付對量確認后,裝置統計人員應于當日14:00時前將所屬產品流向與罐存以及各類物資的盤點數據錄入完成,并將經報表人及主管領導簽字確認的紙介質統計報表報送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作為統計核算的依據存檔。

  4.3.2化工倉儲部統計人員要與開票員、計量員、地磅員、市場營運部等進行報告期內外購原料、燃料、水處理劑、助劑接收量的核對,以及報告期內產品、協議品出庫量的核對,確保erp系統出入庫數據的正確性。裝置統計人員應于當日14:00時前將所屬產品流向與罐存以及各類物資《統計盤點臺賬》的盤點數據錄入完成,并將經報表人及主管領導簽字確認的紙介質統計報表報送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作為統計核算的依據存檔。

  4.3.3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綜合統計員應在核算隔日17:00時前完成公司基礎數據的核定與匯總工作;審核儲運裝置的苯、乙烯送苯乙烯裝置的量;審核erp系統盤點期間是否正確;將產品、原料的盤盈、虧量輸入erp系統;檢查erp系統所有入出庫發生單是否審核;檢查統計報表與erp系統數據是否完全一致等工作,并將完整統計報表(包括電子版)報送財務部用于核算數據的核定;同時要做好各類基礎資料的存檔保存工作。

  4.3.4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綜合統計員應于每月5日前發布公司統計信息快報,按照各級統計機構的要求完成各類統計報表的上報。

  4.3.5公司各部門對有關統計數據負有保密責任,無權擅自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無權對公司外提供任何統計數據,公司各專業部門可代表公司對外提供的統計數據,必須經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審核有關指標并簽字、存檔后,方可報出,確保全公司報出統計數據在同一基準下數據一致。

  4.4調整維護

  4.4.1為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與完整,如有裝置存在產品的增加,物料走向改變,成本核算變更,技術指標算法變更等情況,相關部門要在實施前10天報知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綜合統計員要在實施前協調變更相關盤點核算報表的調整工作。

  4.4.2任何人員不得擅自進行統計盤點報表制度的調整和更改,如需要調整,要提前與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綜合統計員進行溝通協商,保證同步調整。

  5檢查與考核

  5.1生產技術部技術管理負責公司統計工作的檢查與考核工作。

  5.2考核標準

  5.2.1裝置統計工作責任人不明確,追究裝置主管責任。

  5.2.2裝置基礎資料保存不完整--票據、記錄不全、無責任人簽字等,追究裝置主管責任。

  5.2.3統計報表遲報、漏報、改報或錯報并對公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

化工裝置管理制度8

  第一條用化學方法從事生產的各種工藝裝置及相關設備的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須有專人負責,制定專題方案,方案中應有具體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范保障措施內容。

  第三條對大修、拆除和開車的裝置要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實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對一些重大項目,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措施、掃線方案、盲板位置、網絡進度等),并應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業人員、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質量、定網絡進度。

  第四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五條在辦理項目委托手續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須交待安全措施和簽訂安全協議書。

  第六條參加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人員,須進行同作業內容相關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業,須指定一人負責安全。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第七條工程施工前,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記錄。具體項目交底時,須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作業前,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第八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和開車前,應組織各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裝置交付安全確認,在確認安全的條件下方可把裝置交付給作業單位施工和組織開車。

  第九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等各項目作業,須嚴格執行操作票或作業許可證(包括進出料、停開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檢修、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票證)制度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各企業須制定適用于本單位的作業規定和相應的票證,明確各作業、簽發人員的職責及票證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員須持票證才能作業。

  第十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切斷進出裝置物料,并應退出裝置區。

  1、不允許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物料。

  2、不得向大氣或加熱爐等設備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氣體。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排放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4、具有制冷特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線等設施,停工時要先退干凈物料再泄壓,防止產生低溫損壞設備。

  第十一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前,須進行吹掃、清洗、置換合格。

  1、設備容器和管道的吹掃、清洗、置換要指定專人負責。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蝕性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應進行徹底的吹掃、置換,使內部不含有殘渣和余氣,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3、過程中,應將各設備與管線上的閥全部打開,保證蒸汽、氮氣和水等介質的壓力和蒸塔、蒸罐時間,防止短路,確保不留死角。

  4、吹掃置換及開車過程中,應禁止明火作業及車輛通行,以確保安全。

  5、吹掃前應關閉液面計、壓力表、壓力變送器、安全閥,關嚴機泵的前后截止閥及放空閥,防止雜質吹入泵體。應將換熱器內的存水放盡,以防水擊損壞設備。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擊,確保吹掃、置換質量。

  第十二條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須按大修、拆除和開車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圖,執行加、拆盲板作業。

  3、加、拆盲板要編號登記,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須符合工藝壓力等級的要求。

  5、與運行的設備、管道及系統相連處,須加盲板隔離,并做好明顯標識。

  6、對槽、罐、塔、釜、管線等設備容器內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其出入口或與設備連接處應加裝盲板,并掛上警示牌。

  第十三條凡需大修、拆除和開車前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動火條件,以保證施工安全。

  1、動火管理實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制度,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2、凡在含有可燃介質的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沒有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4、動火前應由專人進行檢測分析,并做好記錄。

  5、裝置動火現場不得搭設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確有需要,須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6、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應對地溝、閥門井、下水井進行水封處理,對低層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等應采取遮擋或封閉措施。

  7、明火作業周圍必須清除一切可燃物,作業周圍不允許排放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

  8、施工現場氧氣瓶、乙炔瓶與明火間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曬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條裝置大修、拆除和開車期間各級安全負責人、專(兼)職安全人員必須到裝置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監督。對各個作業環節進行現場檢查確認,使之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第十五條動火、用電、動土、高處作業、進塔入罐、射線探傷等各類作業監護人,必須履行安全職責,認真監護,對作業和完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如:消滅火種、切斷電源、清理障礙等)。

  第十六條進入裝置現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攜帶煙火。

  第十七條各作業人員須達到“三懂三會一能”:懂本作業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的撲救方法,懂火災的預防措施;會正確報警,會使用現有的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能正確使用現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條須對施工作業所用工機具、防護用品(腳手架、跳板、繩索、葫蘆、行車、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電焊機、絕緣鞋、絕緣手套、驗電筆、防毒面具、防塵用品、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進行檢查、確認。

  第十九條裝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須對裝置內電纜溝做出明顯標志,禁止載重車輛及吊車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條大修、拆除裝置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的清洗、封閉,必須做到“三定”(定人、定時、定點)檢查。下水井井蓋必須嚴密封閉,泵溝等應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條大修期間,對裝置現場固定式(可燃氣、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等)報警儀探頭,要進行妥善保護。

  第二十二條對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設備、管線等施工作業時,須使用防爆(如:木、銅質等無火花)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二十三條對遇空氣、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質,如白磷、烷基鋁、硫化亞鐵、金屬鈉或鉀等活潑金屬及其合金和一些觸媒、催化劑、吸附劑等,要制定相應的防范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打開設備人孔時,應使其內部溫度、壓力降到安全條件以下,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放料排渣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作業,警惕有堵塞現象。人孔蓋在松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在拆卸設備之前,須經相關人員檢查、確認,對所存醇、苯、稀烴、油氣、風、水確實處理干凈后,才允許拆開,以防殘壓傷人。

  第二十五條禁止使用汽油或揮發性溶劑洗刷機、配件、車輛和洗手、洗工作服。嚴禁將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質排入下水道、明溝和地面。

  第二十六條對損壞、拆除的欄桿、平臺處,須加臨時防護措施,施工完后應恢復原樣。

  第二十七條起重、吊裝作業,須按安全技術規范嚴格執行。

  1、載重車輛、25噸以上吊車進入現場,原則上只允許停在檢修道上,嚴禁壓壞地下設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對立體交叉作業、大型吊車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

  3、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與其它設備、容器、管道、閥門、電線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以免造成碰撞、損壞。

  第二十八條要保證漏電開關、電纜、用電器具完好。

  1、臨時用電的配電器必須加裝漏電保護器,其漏電保護的動作電流和動作時間必須滿足上下級配合要求。

  2、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3、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不超負荷使用。

  4、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箱、盤要有防雨措施。用電線的裝、拆必須由電工負責作業。

  5、放置在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箱應掛設“已送電”、“已停電”標志牌。

  6、電焊機接線要規范,電焊把線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不得穿過下水或在運行設備(管線)上搭接焊把線。

  第二十九條臨時用電線路架空布線時,不得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區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嚴禁用金屬絲梆扎,臨時用電的電纜橫穿馬路路面的保護管應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屬設備內作業的臨時照明燈電壓不得超過12v,嚴禁使用碘鎢燈。

  第三十一條腳手架材料和腳手架搭設須符合規范要求,經施工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并掛有準許使用的標識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腳手架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條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上方的牢固構件上,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第三十三條禁止高空拋物件、工具和雜物,工機具、材料、自行車和工業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點擺放。

  第三十四條檢修現場設備拆卸后敞開的管口應嚴防異物落入,要有嚴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遇有異常情況,如物料泄漏、設施損壞等,應停止一切施工作業,并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三十六條進入裝置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和施工機械,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特別通行證),車輛安全阻火設施齊全,符合國家標準,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條裝置開車前,應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相關單位進行開車前的檢查確認。各開車單位生產安全負責人按開車方案組織全面檢查,并做好系統開車各項安全準備工作。

  1、所有項目已完工,尾項和存在問題已落實整改完畢,并已得到驗證。

  2、對崗位人員進行上崗培訓、交底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3、裝置內通信、通道、通風、梯子、平臺欄桿、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勞動保護設施已處于備用、完好狀態。

  4、安全閥、壓力表、報警儀和靜電接地、連接件及靜電消除器等設備安全附件完好、進入投用狀態。

  5、裝置吹掃置換、貫通、試壓、試漏和氣密性試驗要合格,安全裝置調試復位,機、泵等傳動設備須完成單機試運,每一步驟都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未經過試壓、驗收的設備、管道、儀表等不能投入生產,以確保設備安全投運。

  6、確認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閉和隔離盲板拆裝、單向閥的方向正確。催化劑、吸附劑等裝填完畢。

  7、凡需要投用的設備、容器、管道,必須達到安全使用條件,各銘牌證件齊全。

  8、進料前,確認水、汽、風、電進裝置,投用所有儀表、流程圖及控制點進行核對,對現場所有控制閥進行開關信號確認,保證所有控制閥均反應正常。

  9、現場下水井、地漏、明溝必須保持通暢,并做到定人、定時、定點檢查。明溝、平臺、設備、管線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須沖洗干凈,避免開車過程中出現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堆放物品、擺放施工機具等,所有障礙物已清理。

  11、改工藝流程引介質必須經操作員、班長、裝置技術人員三級確認。

  12、開車場地嚴禁存放爆炸物,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資的貯存,遇有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八條裝置開車后,按開車方案進出裝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置換,分析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再引開車介質。

  第三十九條接受物料時應緩慢進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現沖擊或水擊現象。接受蒸汽時要先預熱、放水,逐漸升溫升壓。

  第四十條引易燃易爆物料時,嚴格控制動火作業、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裝置開車應做到不跑、不冒、不竄、不漏,不隨地排放余氣、殘渣和化學品。垃圾廢物料等應集中堆放、處理。

  第四十二條裝置內部設備檢修、拆除,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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