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租賃公司的管理制度最新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租賃公司的管理制度最新,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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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并填寫,<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暫住人口登記表>。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游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于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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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余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本單位干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準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實施程序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范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批復,經批準后送至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于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采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于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核準并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區政府采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布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布的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于競租起始為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招租結束后,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復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后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于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租賃采取先繳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于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之后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閑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發布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并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后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布后,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后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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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局機關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范車輛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領導和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與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
二、駕駛員要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嚴禁疲勞駕車。
三、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臺帳,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要嚴格按規定停放,嚴禁駕駛員擅自將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
五、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及時處理解決,不得隱瞞不報。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干部開車、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后駕車。
六、駕駛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上班時間無出車任務時,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離開,需向辦公室報告去向,以方便聯系。
七、對不執行本規定,私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的,責任人要按規定予以賠償。
八、駕駛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九、局機關基本辦公用車范圍:
1、各科室人員深入多家企業調查、協調工作,而且路途較遠的;
2、財務人員去銀行提取大額現金;
3、去市區兩級政府接訪或處理突發事件;
4、參加市區兩級黨委、政府會議(駕駛員將參會人員送到會場后,立即返回局機關待命);
5、局領導冬季通勤用車按政府有關規定,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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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范車輛管理,保證車輛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于我局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三條辦公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并指定車輛管理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局領導不設專車,局領導和各科室工作人員因公事用車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予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去沈陽市(包括撫順、本溪、遼陽)以外的地區出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駕駛員出車。特殊情況下如辦公室人員因工作脫不開,由用車部門可安排開車技術較好的職工開車。
第五條嚴禁公車私用,違者按有關文件規定處理。
第六條用車登記。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用車前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登記表”,用車登記表分為用車部門、用車事由、帶車人姓名、司機姓名、前往地點、行駛里程、出發時間、交車時間、取車時車況有無異常、交車時車況有無異常等項目,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每次用車都要登記。登記完畢,到管理員處領取車鑰匙、加油卡。
第七條油料管理
1、辦公室統一購買加油卡,車輛采用加油卡加油,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各科室用車時,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卡,加油時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并保留加油小票,交車時粘貼在用車登記表的加油小票粘貼處。
2、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加油卡時,駕駛員應與車輛管理員溝通,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以現金方式加油,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升數、現金額,回單位及時核報,并在加油小票粘貼處寫明情況。
3、車輛管理員要視行駛里程對加油情況審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條車輛管理人員應加強車輛情況檢查,不派有故障、未檢驗合格、保險到期的車輛。
第九條車輛行駛證放置在車內,車輛管理員要定期檢查,防止丟失。
第三章安全行車
第十條駕駛員出車前要對車輛認真檢查,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前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帶病駕駛。
第十二條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員通訊工具要保持24小時暢通,便于隨時掌握車輛情況。
第十三條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將車借予他人或非駕駛人員駕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對當事人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第四章車輛停放
第十六條當日能返回的派車任務,車輛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必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
第十七條當日不能返回的派車任務,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車場并將車輛鎖好。
第十八條除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單位外,下班后、公休及節假日公務用車一律回單位停放。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車輛保養。車輛管理員負責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于未然;定期洗車,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車輛完好。
第二十條車輛維修。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匯報。車輛維修、設備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后應及時報告)。車輛在維修的過程中,車輛管理員必須在維修現場進行監督,如發生項目變動,必須及時報告辦公室負責人,經同意后方能維修。長途出車發生故障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并提出修車意見,經同意后進行修理。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后,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第五章責任劃分及內部問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應加強車輛管理,及時清潔、保養、排除故障、檢車、購買保險,使車輛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如派出車輛有故障、檢驗過期、保險過期:
1、出車之前用車部門發現,辦公室負全部責任,追究車輛管理員責任。
2、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無責任的事故,辦公室和用車部門各付一半責任,由辦公室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3、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負部分或全部責任的事故,用車部門負主要責任,辦公室負次要責任。由用車部門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在派出車輛合格的情況下,行車過程中發生事故,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在行車過程中發生問題,如果因駕駛員駕駛資格或違反交通法規原因導致保險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行車及停車時因違反交通法規所產生的處罰由用車部門和駕駛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酒后開車、將車借予他人、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等以上行為發生嚴重后果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行為人承擔全部后果。
第二十七條未進行登記或未告知車輛管理員,私自用車的,出現問題,行為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車輛管理員同意,現金加油的,不予報銷。
以上行為如果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我局將會依照《公務員法》給予相關處理。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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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場項目商鋪租賃管理規定
一、業主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可以自用、自行出租或委托__大市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出租。
二、業主如果委托物業公司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需出示房產證或其它手續(如購房發票、買賣合同等),手續齊全方可辦理有關委托租賃合同。
三、業主如果自行出租在市場購買的商鋪,必須先到物業公司市場管理部辦理登記、備案等手續。
四、業主如果中途違約,造成使用人經濟損失由業主負責賠償,與物業公司無關;如使用人中途違約,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則由物業公司扣除使用人保證金,以補償業主損失。
五、商鋪使用人必須認真履行租賃合同,不能利用商鋪進行非法活動。未經物業公司同意,不得將商鋪轉租、轉借或者換房,否則,物業公司有權收回商鋪的經營權。
六、人在租賃期滿時,須經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有關退房手續。
七、租賃物業公司自有商鋪經營須遵守租賃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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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隨著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為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核,后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后勤服務中心核批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表初始數據并經申請人簽字后,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為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后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筑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表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后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并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后,房屋租賃關系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后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報經批準。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并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并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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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后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設備部門組織檢驗,并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后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后車的間距應不小于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于5m,車身后欄板與建筑物的間距應不小于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公安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志行駛,并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并定期進行審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涂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閑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后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關于租賃公司的管理制度最新8
為了保證__太陽城的環境、安全的可靠性和商鋪整體觀瞻的統一協調,為創建全國優秀示范小區打好基礎,特對商鋪租賃與經營做如下規定,敬請各位業主遵守:
一、商鋪的租賃管理
商鋪業主不論自行經營或轉租給他人經營,雙方必須一同將經營內容、租賃合同復印件以及承租人的相關資料交到物業管理中心備案。同時承租人須根據其經營管理內容,將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消防合格證等相關上墻證照復印件交物業管理中心備案。
二、商鋪的使用功能
本小區的各商鋪在設計上考慮到餐飲的油煙、娛樂的噪音、購副食品日用百貨的方便,在區位區域上有規劃,原則上有實用功能必須符合商鋪本身的設計使用功能。即設計的百貨副食品商鋪禁止開設餐飲和娛樂,但餐飲商鋪可用于開設百貨副食品店。
三、商鋪的環境管理
小區商鋪餐飲經營必須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審批并取得經營許可證。商鋪經營產生廢氣、廢油、噪音等,必須有消除措施并在裝修前將處理方案報物業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如無可行措施則應改營其他項目,不得擅自施工和違規。如發現其違規行為,物業管理中心將按照本小區裝修管理方面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
空調外機必須放置于物業公司統一劃線位置,解決好出水問題。
街沿上不得擺放貨物(架)桌椅、招貼、清潔用具等有礙環境秩序的物品或在商鋪外經營、工作,所產生垃圾集中投放到垃圾桶內。商鋪玻璃、廣告請各位業主定期清潔,以與大環境相統一。如各自清潔有難處,物業管理中心可提供有償服務。
商鋪廣告燈箱鋼架及走線將由物業公司統一制作標準,業主施工時按此標準制作,不得違規。業主可自行請其他廣告公司制作,亦可請物業管理中心聘請的廣告公司制作,廣告公司按市場價格收費。其目的在于規范廣告燈箱的統一和協調,使小區外觀更整齊、美觀。
四、商鋪的安全管理
為保證小區業主/住戶的安全,物業管理中心夜間有保安巡邏,但仍請商鋪經營者派人值守,以防不測(夜間值守人員應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并服物業管理中心備案)。為保證消防安全,商鋪內都設有消防設施,業主或承租方在裝修時應對該商鋪的消防方案及人員培訓做出具體安排,不得有消防隱患存在,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條例。物業管理中心將不定期的對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和對所有商鋪的經營者進行消防演習和消防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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