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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07 10:02:54 劍鋒 制度 我要投稿

請銷假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請銷假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請銷假管理制度(通用10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 1

  為加強機關干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準,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周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后,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后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后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文件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后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后,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周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并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2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準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準后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后,應及時向準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后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并注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時間。

  請銷假管理制度 3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游戲、炒股、聊天、大聲喧嘩,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后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進行公布,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并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序與審批權限。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準;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準。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并立即向準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準假領導批準后方可續假,返回后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并未批準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沖減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準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后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沖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 4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準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復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管理制度 5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準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請銷假管理制度 6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范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后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采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干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匯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并進行工作移交后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并獲批準,事后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權限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準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準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準;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準;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準。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鑒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后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后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準;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準,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準。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并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后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采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喂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文件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周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后,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準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請銷假管理制度 7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范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后,向辦公室領取并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準,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準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準,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癥、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后,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并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準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文件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并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鑒定 ,屬實的,鑒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權限仍按上述規定辦理,并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干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準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準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后)。《準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準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并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并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周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系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并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后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準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后,由教育局銷假并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后),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權限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后,由縣教育局審批(并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于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8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管理制度,嚴格員工的請假手續,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對公司全體員工均有效力,員工根據實際情況,嚴格按照本制度請銷假。

  第一章 請假

  一、請假時間及要求

  1、員工請假在3天以內的,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請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者,需至少提前2天提出申請;請假一周以上者需提前5天提出申請。

  2、需請假員工無論請假時間長短均需按照規定填寫《請假申請單》,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后,交于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案后請假方可生效 3、員工無論因何種原因請假,必須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進行。

  二、請假審批權限

  1、一般員工:請假時間1天以內,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請假時間1天以上(含一天)2天以內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后,由分管領導批準;請假時間2天以上3天以內(含3天)由本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報總經理批準;請假時間3天以上(不含3天)經本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董事長批準

  2、中層及中層以上員工:請假時間半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請假半天以上1天以下(含1天)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總經理批準;請假時間超過1天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董事長批準。

  3、領導班子成員:領導班子成員請假無論時間長短都需要由董事長批準

  4、因領導外出,無法按程序簽批時可越級簽批;董事長不在,經董事長同意后可由總經理代簽。

  以上請假審批權限適用于所有請假類別

  三、請假類別及流程

  (一)事假

  1、員工因合理原因辦理私事,需要本人作請假處理,按照規定作出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休假,稱為事假。

  2、事假流程:請假人員至少提前一天領取《請假申請單》,填寫完畢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備案后請假方可生效。

  3、請事假期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及時對員工考勤進行調整。

  4、事假超過一個月(含1個月)公司予以辭退。

  5、事假期間停發一切工資待遇

  (二)病假

  1、員工本人因病、傷等,住院治療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請假為病假

  2、病假流程:請病假在兩天以內的只填寫《請假申請單》根據審批權限經領導批準后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病假兩天以上者(不含兩天)填寫《請假申請單》的同時需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病休建議書等有效證明,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本人因病不能到公司請假的可委托其直系親屬按照請假流程代為請假。

  3、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以上,醫療期為12個月。

  4、醫療期內病假時間可以連續也可累計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病假期滿病愈需要復工的除有醫院證明外,必須經公司工會鑒定參與競爭上崗后方可復工。復工后,因病累影響正常工作或無法勝任工作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超過醫療期未復工的,公司對其停發一切待遇,并限期復工。超過規定期限未復工者,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7、病休期間,在外從事其他有工資性勞動收入的員工,公司停止其醫療期,并限期復工對拒絕復工者,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8、在醫療期內病假時間不超過6個月,工資按基本工資的60%發放,超過6個月的,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

  9、偽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斗毆及其他不法行為而致傷者,均不能按病假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可予以辭退。

  (三)工傷假

  1、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或接受治療而請假為工傷假。

  2、工傷假流程:由員工本人或者委托人按照病假請假流程請假。

  3、工傷假期間計發基本工資。

  (四)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女20周歲、男22周歲)婚假為三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婚假為15天。

  2、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

  3、婚假請假流程與事假一致。

  4、婚假期間計發基本工資。

  (五)產假

  1、女員工產假90天,享受晚婚晚育政策的產假90天+60天=150天,生育多胞胎每胎增加15日產假。產假日期從請假當日開始計算。

  2、符合晚婚政策的男員工享受陪產假7天。

  3、妊娠三個月內流產及宮外孕,產假15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42天。

  4、保胎假:保胎假期間享受病假待遇,假期時間不超過兩個月。超過兩個月的日期從產假日期中扣除或按事假處理。

  5、產假流程:產假由于休假時間較長,需要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負責人及分管領導需要休假的意向,至少提前一周填寫《請假申請單》根據審批權限經領導批準后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6、產假期間計發基本工資

  (六)哺乳假

  1、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享有哺乳假,一個工作日內哺乳假為兩次,每次為三十分鐘。員工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向公司申請增加哺乳時間。

  2、哺乳假流程:需要哺乳假的女員工必須本人向公司寫出書面申請,由公司研究后,準許給與哺乳假。由人力資源部向其所在單位出具《哺乳假通知書》。

  3、女員工必須嚴格按照公司給與的假期時間享受哺乳假,超過規定時間的按照考勤規定處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私自給假。員工按照公司規定的哺乳假考勤時間上下班打卡

  4、哺乳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七)喪假

  1、員工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的喪假。其余親屬去世確需員工料理后事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1-3天的假期。

  2、直系親屬在外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3、喪假最長時間為5天。超過5天者按曠工處理

  4、喪假期間計發基本工資。

  五、以上所有請假類別的請假時間,遇周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六、關于續假

  1、請事假后又發生了突發情況,確實無法按期返回的,經領導同意后可延長假期。復工后需要本人按照事假流程補請事假

  2、請病假后即將假滿時,沒有康復、無法正常上班的,需要本人或者委托人到公司按照按請假程序續請病假,續請病假時間不可超過醫療期時間

  七、補假因病、不可抗力、突發緊急狀況來不及請假的,經領導同意后,可電話告知公司人力資源部,回崗后按照請假流程補假。

  八、關于曠工

  1、未按照流程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未生效,本人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單位未同意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申請續假未獲批準、未按期返回者。

  4、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編造請假理由、偽造病歷者。

  以上情況全部按照曠工處理,處理方法參照《考勤管理辦法》,曠工時間連續兩天,公司給予待崗處理,曠工時間達到3天以上,公司予以辭退。上述第四種情況公司直接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九、責任追究

  關于以上第七條曠工者,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將其不在崗情況告知人力資源部,未告知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十、請假期間如遇公司需要員工本人到崗工作,員工必須結束休假回到工作崗位,確有特殊情況,經董事長批準,可繼續休假

  第二章 銷假制度

  1、員工應嚴格按照《銷假時間通知單》規定日期銷假。

  2、銷假流程:由銷假人員到人力資源部填寫《銷假申請單》,人力資源部銷假備案后,負責書面和口頭告知其所在單位。要求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工作崗位;工作單位負責人填寫工作安排回執單交與人力資源部。

  3、因個人休假期間過長,銷假后公司無工作崗位者,可待崗

  4、銷假后不服從公司崗位安排的.可待崗,待崗超過一個月仍無合適崗位者,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待崗期間按照事假處理,到崗工作后才給予記錄考勤。

  6、員工應該嚴格按照銷假制度銷假,已回到工作崗位工作,未按照要求銷假的,超過銷假時間按照曠工處理。

  第三章 帶薪年休假

  一、休假時間界定

  職工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時間為5天;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時間為10天;工作時間20年以上休假時間為15天。

  休假日期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周末可順延。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未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日常考勤中,出勤率和正點率未達到95%的。

  三、年休假請假流程

  各單位制定本單位人員的休假計劃書報公司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各單位上報計劃通知休假。休假人員填寫《年休假申請表》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四、要求

  各單位人員休假日期不可重疊,同一時間休假人員不得超過一人。休假日期在本年11月30日前休完,來年不可疊加。

  請銷假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請假程序

  一、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及聯系方法,經各級領導審批,并報辦公室備案。

  二、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三、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四、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相關規定

  一、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并于事后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二、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三、假期核準權限如下:

  (一)、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內的(包括三天),由其部門主管審批。

  (二)、公司員工請假三天以上的,需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核準。

  (三)、公司主管級人員請假的',由總經理核準。

  四、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五、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況可由家屬或電話請假以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

  七、公司員工請假期滿未續假或雖續假但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力的因素外,均以曠工論處。

  第四章 附則

  一、本管理辦法經2月27日公司行政辦公會議通過。

  二、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辦公室。

  三、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10

  為增強組織觀念、嚴肅工作紀律,隨時掌握干部職工去向,提高辦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準權限

  (一)鎮黨委、政府、人大主要領導請假應經市委、政府、人大批準。黨政班子成員、村(社區)書記、主任請假需報經鎮長、書記批準。

  (二)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含1天)報分管領導審批,1天以上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鎮長、書記審批。

  (三)職工請假,3天以內的,由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領導審批,3天以上由辦公室(中心、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后報鎮長、書記審批。

  (四)村(社區)副書記、副主任請假,3天以內(含3天)報村(社區)書記、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村(社區)書記、主任和掛點領導分別簽署意見后報鎮長、書記審批。村(社區)一般工作人員請假,由各村(社區)書記、主任審批。請假條要報鎮組織辦備案,作為村(社區)干部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內容。

  (五)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育假等的,須先報組織人事辦或計生辦簽屬意見后才能逐級審批。假條按程序批準后,先到組織人事辦登記,然后將請假條交黨政辦公室及督查辦備案。假期滿后應按時銷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節假日無法休息的,由分管領導認真審核管理。

  二、對病假、事假的規定

  (一)請事假的天數年底從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數中扣除,超出天數每天扣繳60元。

  (二)請病假要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三)一年內累計請事假1個月以上或病假2個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時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和先進工作者。無故超假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三、為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請假一律不得與法定節假日兩頭拼假。

  四、凡參加函授學習者不再享受當年公休假。

  五、村(社區)工作人員婚育假參照《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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