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民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農民工。
第三條、公司、農民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的約定,農民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二、勞動合同
第五條、農民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告知農民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六條、與農民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七條、與農民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農民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農民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三、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九條、勞動合同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條、公司應與農民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若農民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三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農民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農民工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農民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農民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農民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十七條、農民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四、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十九條、農民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農民工情況記錄,確定農民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農民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農民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勞務管理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農民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農民工如有醫療、生育和工傷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的辦理。公司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的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納交,農民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的相關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市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賬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農民工。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條、農民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農民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民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農民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七建集團勞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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