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廳審計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規(guī)范審計項目審理工作,根據(jù)《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審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qū)審計局直接實施完成的審計和審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審理,是指法制科依據(jù)審計法和審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業(yè)務科室提交的反映審計(調查)項目過程和結果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修改的行為。
第四條審計(調查)項目審理工作分為一次審理和二次審理兩個階段。一次審理在審計組完成現(xiàn)場審計,按規(guī)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進行;二次審理在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guī)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進行。
第五條審理工作采取報送審理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審理人員可以到審計現(xiàn)場進行審理,或經(jīng)總審計師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直接到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
第六條審計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在編制審計組的審計(調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審計記錄和審計證據(jù)進行審核,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第七條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在審計組將審計(調查)項目相關資料提交法制科一次審理前,應當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審計(調查)報告等內容,并按照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復核,提出一次復核意見。
第八條審計組完成現(xiàn)場審計,按規(guī)定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前,應當將下列資料提交法制科進行一次審理:
(一)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方案及調整方案;
(二)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審計證據(jù)材料;
(三)審計組代擬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草稿);
(四)審計組所在科室出具的一次復核意見;
(五)審計定性、處理處罰適用的必要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審理人員在一次審理過程中,應當以審計實施方案為基礎,重點關注審計實施的過程及結果,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是否完成;
(二)審計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調查)報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相關證據(jù)是否適當、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是否恰當;
(五)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
(六)審計(調查)報告中對發(fā)現(xiàn)問題的定性和處理與同類項目同類問題是否一致;
(七)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八)其他需要關注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審理人員經(jīng)一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應當及時提請法制科負責人召開審理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
一次審理會議一般由法制科科長主持,審理人員、審計組相關人員參加,也可以吸收其他科室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法制科可提請總審計師主持一次審理會議,法制科負責人、審理人員、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審計組組長、審計組相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一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jīng)一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一次審理意見書。
第十二條根據(jù)一次審理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一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根據(jù)情況提出下列明確意見:
(一)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jù);
(二)指出審計(調查)報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三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一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意見認真進行研究,積極采納合理意見,并對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無法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和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十四條法制科應將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修改后的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及有關資料及時報總審計師審核,總審計師簽署審核意見后,由審計組所在科室報分管局領導,經(jīng)分管局領導批準后,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第十五條審計組應當及時將審計(調查)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如召開交換意見會的,應提前兩天通知法制科,法制科可以安排審理人員參加會議。審計組應認真研究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并作出書面說明。
在此基礎上,審計組應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調查)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處理處罰的,代擬審計決定書;對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事項,代擬審計移送處理書;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顯著輕微違法違規(guī)問題,審計期間已經(jīng)整改的或者建議由被審計單位自行整改的,代擬審計建議書。
審計組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當對上述資料和業(yè)務文書進行復核,提出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六條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按規(guī)定提出審計機關審計結果類文書代擬稿后,應當將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資料連同下列資料一并提交法制科進行二次審理。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的反饋意見、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代擬的審計機關審計(調查)報告等審計結果類文書;
(三)審計組所在科室的二次復核意見。
第十七條審理人員在二次審理過程中,主要審理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對征求意見的審計(調查)報告有異議的事項及審計組的核實情況說明;
(二)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審計(調查)報告的修改情況;
(三)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表述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否正確,評價、定性、處理、處罰和移送是否恰當,編制是否規(guī)范。
第十八條審理人員經(jīng)二次審理,提出審理意見后,召開審理會議可區(qū)別情況處理:
對審計組及所在科室采納一次審理意見、被審計單位無重大異議事項,二次審理無具體審理意見的,可不再召開二次審理會議,經(jīng)法制科科長同意后直接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對有異議的項目,法制科按一次審理會議的模式組織二次審理會議。
第十九條審理人員應當對二次審理的主要過程和結果進行記錄,對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提出意見,經(jīng)二次審理會議主持人確認后,形成二次審理意見書。
第二十條根據(jù)二次審理發(fā)現(xiàn)的有關問題,法制科在出具二次審理意見書時應明確提出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應當對二次審理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研究,認真修改審計結果類文書,并對審理意見采納情況逐一向法制科作出書面說明,不采納的要說明具體原因。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和修改后的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應當及時提交法制科。
第二十二條法制科根據(jù)審計組及所在科室對二次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對代擬的審計結果類文書直接進行修改,對重要修改情況形成書面說明,并經(jīng)審計組所在科室確認后,將修改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及有關資料報送總審計師審核。
第二十三條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將經(jīng)總審計師審核后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報送分管局領導。
第二十四條涉及基建投資審計中心的項目送法制科審理前,均需經(jīng)基建投資審計中心主任審核。
第二十五條審理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業(yè)務科室的溝通,充分交換意見,全面了解相關情況。業(yè)務科室、審計組及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審理過程中遇有爭議或涉及重大事項,法制科和審計組所在科室應當及時向總審計師和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法制科對報送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經(jīng)法制科負責人同意應當退回業(yè)務科室要求補充完善。
第二十八條審計組在將審計(調查)項目書面材料提交法制科審理的同時,應當將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版通過審計管理系統(tǒng)(OA)提交有關審理人員。
審計組補充完書面資料、提交審計結果類文書電子稿后,法制科應分別控制在7個和5個工作日內完成一次和二次審理。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審理項目等特殊情況時,經(jīng)總審計師批準,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
第二十九條審理結束后,法制科會同相關業(yè)務科室按規(guī)定程序提請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審計結果類文書。
第三十條法制科應當合理組織、安排審理人員,明確內部分工和相應責任。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局長同意,可向業(yè)務科室臨時借調審計人員參與審理工作。
審理人員要注重提高業(yè)務水平,切實做到嚴謹細致,確保審理質量,防范審理風險。
第三十一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人員、法制科及審理人員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按照審計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審計組及所在科室提交審理的審計結果類文書、審理意見書的相關內容和審計結果類文書的修改情況,應當作為審計項目質量檢查、考核的依據(jù)。
法制科應當定期通報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第三十三條審計組應當將提交的審計(調查)報告一次審理稿、審理意見書、業(yè)務科室對審理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說明、重要修改情況書面說明等審計文書,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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