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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探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08 20:45:21 制度 我要投稿

勘探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勘探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勘探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的活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地質勘探單位是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地質勘探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應當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再培訓。

  第十二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使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的支出;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地質勘探單位野外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xx-2005)的有關規定。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具體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含采礦權人,下同)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

  第十五條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的,應當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探礦權人應當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地質勘探單位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采礦活動。

  第十七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所屬地質勘探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建立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地質勘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及時受理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審查,逐項建立安全專篇審查檔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人將地質勘探過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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