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安全管理機構職責
1、在主要負責人或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負責人領導下,全面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
2、傳達、貫徹上級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3、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起重機械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并檢查執行情況。
4、確保起重機械管理人員、起重機械司機持證上崗;
5、負責督促做好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6、明確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購置、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
7、對起重機械管理、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及管理;
8、按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9、具體負責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10、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負責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二、單位負責人職責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是起重機械安全的責任主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是起重機械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全面負責。應制定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標,為實現安全目標提供必需的資源保障,并對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考核。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
1、嚴格執行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要。
2、設立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納入企業年度經費計劃,并有效實施。
4、接受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不斷完善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熟悉起重機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監督起重機作業人員認真執行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參與編制起重機械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計劃,并監督執行。
5、協助有關部門按國家規定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監督檢查。
6、根據單位職工培訓制度,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參加有關部門舉辦的培訓班和組織內部學習。
7、組織、督促、聯系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起重機械事故隱患整改。
8、參與組織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起重機械事故的情況。
9、參與建立、管理起重機械技術檔案和原始記錄檔案。
10、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11、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
四、作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1、熟悉并執行起重機械有關的國家政策、法規。
2、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知識培訓,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做到持證操作,定期復審。
3、有高度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構造、懂用途,會操作,不斷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工作質量。
5、協助起重機械日常檢查,配合維護保養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
6、嚴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7、密切注意起重機的運行情況,如發現設備、機件有異常情況或故障,及時向有關部門人員報告,及時排除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嚴禁帶病運行。
8、做好當班起重機械運行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9、保持起重機械清潔衛生。
五、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證書,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起重機安全及時規程。
3、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了解所用起重機的構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統、掌握其安全裝置的功用和正確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違反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吊運。
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熟記指揮工的指揮信號(手勢、哨音、旗語)并應與指揮工密切配合
6、必須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時,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凍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
8、起重機工作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小車上、起重機軌道上。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200—300mm)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
11、起吊物件必須捆綁平穩牢固,棱角快口部位應設襯墊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應注意人員動向。
12、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13、吊運的重物應在安全通道上運行,在沒有障礙的線路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須起升到離開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運行線路上需要越過障礙物時,吊具和重物的底面應起升到比障礙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運重物從頭頂上越過,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邊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重機上的制動器如果是令或者沒有調好,禁止工作。
18、禁止開車碰撞或推動不明情況的臨車。
19、在正常情況下,不應依靠各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用。
20、在下列情況下,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發出警告信號
a、起重機啟動送電時
b、在同一層或另一層靠近其他起重機時
c、在起升或下降載荷時,或大車小車運行時
d、載荷在調運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員時
e、吊運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動時
f、載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動時
g、當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21、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必須集中精神,不準與同室其他人閑談,不準喝酒、吸煙、和吃東西。
22、作業前先空車開動各機構,判斷運轉是否正常。
23、必須聽從指揮信號,信號不明或指揮工沒有離開危險區域(如指揮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設備與重物之間的狹窄地區)之前不準開車。
2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只聽從指定的指揮工發出的信號。任何人發出的停止信號都得立即停車。
25、由于受環境或其他因素的影響,指揮工發出的信號與司機意見不同時,應發出詢問信號,確認指揮信號與指揮意圖一致后在操作。
26、對捆綁方法不當或吊運中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司機應拒絕吊運,并提出改進意見。
27、指揮工雖發出指揮信號,但不注視重物時,不應吊運。
28、有主、副兩套吊具的起重機,應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準掛其他它輔助吊具。
29、必須在重物離開工作面2米已上時,才允許開動大車和小車。
30、起重機的遙控器應逐級開動,禁止將遙控器手柄從順轉位置直接反轉作為停車用。只有在防止事故發生時方可使用。
31、起重機大車小車應緩慢靠近終點,盡量避免碰撞擋駕。應防止與另一臺起重機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圍條件的情況下才允許用空負荷的起重機來緩慢的推動另一臺起重機。
32、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聽到有不正常的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斷電進行檢查,吊重物時應穩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機,遇有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時,應盡快將各控制器轉會零位,切斷操縱室的總開關,并通知指揮工。如停電重物掉在半空中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和指揮工不準離開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過危險區。
34、起升機構制動器在工作中突然失靈時,要沉著冷靜,必要時將控制器轉在低速檔上做慢速反復升降動作,同時開動大車或小車,選擇安全地區,放下重物。
35、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帶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違章指揮不吊
36、行車工操作要點
(1)、行車工需經訓練考試,并持操作證方能獨自上崗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獨立操作。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氣部分、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手扶梯里行走和上下。
(5)、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件在人頭上經過,吊運物件不得離地過高。
(6)、檢修行車時,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把各遙控器撥到零位,斷開閘開關,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標志。
(7)、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8)、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時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9)、運行時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0)、夜間工作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1)、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進行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鳴鈴。
(12)、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
(13)、當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替換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14)、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斷電源。
37、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1)使用單位(或所有者)發生變更,新的使用單位(或新的所有者)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當地登記部門辦理新的登記手續,同時變更注冊登記標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后的30日內告知原登記部門;
(3)報廢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標志注銷;
六、索具和備品備件采購、保管和使用要求
加強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其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人員對使用的吊具、索具的安全狀況負責,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吊具、索具安全負責。
七、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是保證起重機械安全、可靠運行的前提,在起重機械的日常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隨機文件的規定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維護保養工作可由起重機械司機、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進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
a、起重機維護保養注意事項
1、將起重機移至不影響其它起重機工作的位置,對因條件限制不能做到應掛安全警告牌、設置監護人并采取防止撞車和觸電的措施。
2、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起重機的下方地段應用紅白帶圍起來,禁止人員通行。
4、切斷電源,拉下閘刀,取下熔斷器,并在醒目處掛上“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告牌,或派人監護。
5、在檢修主滑線時,必須將配電室的刀開關斷開,并填好工作票,掛好工作牌,同時將滑線短路和接地。
6、檢修換下來零部件必須逐件清點,妥善處理,不得亂放和遺留在起重機上。
7、在禁火區動用明火需辦動火手續,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8、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專人監護。
9、手提行燈應36V以下,且有防護罩。
10、露天檢修時,六級以上大風,禁止高空作業。
11、檢修后先進行檢查再進行潤滑,然后試車驗收,確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八、自行檢查管理制度
根據《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常性地組織人員對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并督促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a、總則
1、設備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設備的日檢、月檢和年檢,即每個工作日對設備進行一次常規的巡檢,每月對易損零部件及主要安全保護裝置進行一次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保證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2、常規檢查應由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或管理人員進行,其中月檢和年檢也可以委托專業單位進行;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進行處理,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所有檢查和處理情況應及時進行記錄。
b、日檢
起重機日檢的主要內容:
①操縱系統是否靈活可靠;
②各機構的制動器情況;
③鋼絲繩及其固定情況;
④吊鉤、滑輪情況;
⑤各安全防護裝置情況;
⑥電動機溫升和滑線情況;
⑦減速器等傳動部件緊固、潤滑情況。
c、月檢
起重機月檢的主要內容:
①“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完好性;
②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③所有安全、防護裝置;
④電氣線路、液壓回路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
⑤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⑥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⑦鋼絲繩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⑧各傳動機構零部件的運行、潤滑和緊固;
⑨捆綁、吊掛鏈和鋼絲繩。
d、年檢
1、起重機年檢的主要內容:
①月度檢查的所有內容;
②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縫、鉚釘、螺栓等連接情況;
③主要零部件的磨損、裂紋、變形等情況;
④重量指示、超載報警裝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⑤動力系統和控制器。
九、使用登記和定期報檢制度
1、起重機械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2、起重機械停用一年重新啟用,或發生重大的設備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或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后也應該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3、起重機械經較長時間停用,超過一年時間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認為有必要的可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檢驗。
4、申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起重機械管理檔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啟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啟用的;
(2)經大修、改造后的;
(3)發生事故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4)自然災害后可能影響設備安全技術性能的;
(5)轉場安裝和移位安裝的;
(6)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
十、安全管理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和持證上崗
要求加強對起重機械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預防起重機械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持證上崗。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參照本單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執行。
十一、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的接收、登記、管理、借閱等參照相關制度執行。
2、起重機械技術檔案種類
A、起重機械隨機出廠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監督檢驗證明、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裝箱單、電氣原理接線圖、起重機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易損壞目錄);
B、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明;
C、特種設備檢驗機構起重機械驗收報告、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D、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E、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F、運行故障及事故記錄;
G、使用登記證明。
十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使用單位除防止事故擴大或因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保護事故現場。
2、一般事故應由使用單位主管領導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分析原因,采取改進措施,落實改進內容。
3、重大事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職能部門組成調查組,予以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4、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須待事故調查結束后,填寫相應的報告并附相應現場照片報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
5、事故處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處理。
6、事故處理后要視情況及時研究恢復生產的方案,把事故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要求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起重機械事故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條例》的規定,特建立本預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習。
a、意外事件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本預案旨在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和緊急狀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預防、處置事故;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搶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日常準備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起重機械的日常操作、維修保養和使用管理,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事故的發生。
(2)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必須熟知維保單位或維保人員電話,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通知專業人員到達現場。
(3)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后應由專人負責,該責任人必須熟悉該設備的各種功能,并能夠熟練操作。
(4)經常檢查消防通道的暢通,各種標識應清晰。
(5)發生各種可能影響起重機械安全運行的自然災害或其它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只有經過全面檢查并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使用。
2、緊急情況的處理和救援措施
(1)發生火警
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即停用起重機并切斷起重機電源。
(2)發生地震
如果得到地震預報,應及時關閉起重機門,切斷起重機電源。
(3)電氣起火
切斷電源,立即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不得采用泡沫滅火器),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并視情況決定是否要撥打119報警電話。組織好搶救隊伍,疏散物資和人員。
(4)觸電
發生觸電事故后,應及時切斷電源或用絕緣棒將電線從觸電者的身上挑開,并對觸電者進行搶救,一般用胸腔壓縮或口對口地進行人工呼吸的方法,通知安全管理人員并撥打120急救電話。(5)貨物或車輛損壞
迅速停車,搶救受損的物資,盡量減輕事故的危害程度,防止事故蔓延。在不妨礙搶救的情況下,應盡量保持現場。對于需要進行轉移的,應在原地做好標記。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未排除故障的不得投入使用。
(6)因操作不當或設備缺陷引起的事故
立即停止運行設備,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拉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如確需移動現場,應在原地作出標記。并及時將事故情況向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b、意外事件和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
1、每年應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習,提高救援人員的熟練程度,驗證欲案的有效性,從而保證發生事故時能得到妥善處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2、管理部門負責應急救援演習工作的組織,參加人員應包括起重機械使用、維護和管理的所有環節,并根據需要請專業維保單位派人予以協助。
3、進行應急救援演習前應制定書面的演習計劃,明確演習的程序,落實相關人員的分工,盡可能多的考慮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
4、演習應嚴格按照計劃規定的程序進行,所有參加人員應各負其責,認真做好分工范圍內的工作。
5、每次演習可針對一種情況,也可結合多種情況綜合演習。
6、演習結束后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及時做好記錄工作,填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記錄表,針對出現的問題和不足,認真總結,做好整改工作。
十四、執行起重機械登記規則以及有安全技術規范和執行本規則并接受安全監察的要求
1、每臺起重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持有司機操作證的專職司機操作。
2、起重機的側面或其他明顯的部位必須掛有從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標牌。
3、禁止在起重機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吊具處在下極限位置起升重物時,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鋼絲繩外,還應有兩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從起重機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6、工具及備用等必須存放在專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車或小車上。拆換的舊部件應及時送回地面
7、到起重機上進行檢查或修理時,起重機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字樣。多機共用同一電源時,應掛在該起重機的保護配電箱的電源開關上,并應在被修理的起重機兩側設上擋器、標志牌和信號燈,必要時設專人守護和指揮,以防臨機碰撞。
8、必須帶點修理時,應該帶上絕緣手套和穿上絕緣靴,必須使用絕緣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燈電壓應在36V以下。
10、有可能產生導電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11、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機的操縱室中和走臺上應備有滅火器,應設有安全繩,以備特殊情況時上下車。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檢查工作。
14、本規則即日起實行,嚴格按照本規則執行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察與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的整改。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工作前
(1)帶駕駛室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司機接班開車前,應對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等部件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排除。
(2)地面操縱的單梁橋式起重機,每班應有專人負責按點檢卡的要求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予以排除。
(3)操作者必須在確認軌道上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當電源斷路器上加鎖或有告示牌時,應由原有關人員除掉后方可閉合主電源。
(4)潤滑部位按規定加注潤滑油
二、工作中
(1)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負荷達到最大重量時),應在吊離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將重物放下,檢查制動性能,確認可靠后,再進行正常作業。
(2)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制度:
1、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過額定起重量不吊。
3、具使用不合理或物件捆掛不牢不吊。
4、物上有人或有其它浮放物品不吊。
5、閘或其它制動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7、拉斜掛不吊。
8、有爆炸性物件不吊。
9、在地下物件不撥吊。
10、棱角塊口物件、未墊好不吊。
(3)如發現常,立即停機,檢查其原因并予于排除。
三、工作后
(1)將吊鉤升至一定高度,大車停靠在指定位置,開關手柄置于‘‘零’’位;拉下刀閘,切斷主電源。
(2)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①吊鉤鉤頭、滑輪有無缺陷;
②鋼絲繩是否完好,在卷筒上的繩尾固定是否牢固,有無跳槽現象;
③大車、小車及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是否安全可靠;
④各傳動機構是否正常,各安全開關是否靈敏可靠,起升限位和大、小車限位是否正常;
⑤起重機運行時有無異常振動與噪聲。
⑷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關好門窗,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
⑸起重機起動要平穩,并逐檔加速。對起升機構沒檔的轉換時間可在1~2s;運行機構每檔的轉換時間不小于3s,大起重量的橋式起重機,各檔轉換時間在6~18s,或視起重量而定,嚴禁高檔起重。
⑹嚴禁超規范使用起重機,必須遵守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中的“十不吊”規定:
①超過額定載荷不吊;
②指揮信號不明、起重量不明、光線暗淡或大霧不吊;
③吊索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起重機栓掛工件直接加工不吊;
⑤歪托斜掛不吊;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件不吊;
⑦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⑧帶有棱角刃口物件沒有鋼絲繩防切斷的保護措施不吊;
⑨埋在地下或水中的物件不拔吊;
⑩指揮人員違章指揮不吊;
⑺每班第一次起吊重物時(或者載荷在最大額定起重量時),應在重物吊離地面或支撐物約0、3m后,將重物放下以檢查制動器是否正常,確認可靠后繼續起吊。
⑻操縱控制器時,必須按檔次進行。要保持被起吊物件平穩,吊鉤轉動時不允許起升,防止鋼絲繩跳槽。
⑼起重機或小車運行至接近終點時,應降低速度,嚴禁用終點開關作停車手段使用,更不允許用打反車達到制動目的'。
⑽操作者在作業中應按規定對下列各項作業鳴鈴報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開動大、小車運行時;
②起重機通過或行駛在視線不清楚時;
③起重機運行到接近同跨軌道上的另一臺起重機時;
④吊運重物接近人員時。
⑾嚴禁起重機懸吊重物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起重機在吊著重物時,操作司機和起重工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⑿起重機運行時禁止人員上下,禁止在軌道或走臺上行走,也不允許從事檢修。
⒀對雙吊鉤(主、副鉤)起重機,不準同時用兩個吊鉤分別吊兩個物件,不工作的吊鉤必須開到接近上極限高度位置,并且不準帶掛吊索。
⒁有主副吊鉤的起重機,在主、副吊鉤換用或兩吊鉤高度接近時,必須一個單獨工作,以避免兩鉤相碰。
⒂同一跨度內有多臺起重機工作時,兩臺起重機之間必須保持>1、5m的距離,以防碰撞。因工作必須接近時,應經鄰機同意,但最小距離應在0、3m以上。
⒃禁止兩臺起重機同時吊一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雙機抬吊時,要采取安全措施,且每臺起重機均不得超載荷,并出精通專業技術的主管工程師負責現場指揮。單機允許起吊最大載荷規定為該機額定起重機的85%。
⒄在正常工作中改變運行方向時,必須將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當機構完全停止轉動后再換向開動。
⒅電器各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完好,不得隨意調整和更換。
⒆起重機在運行中電氣設備應注意的問題:
①電動機有無過熱、異常振動和噪聲;
②配電箱起動器有無異常噪聲;
③電動機軸、電磁盤有無過熱現象;
④直流電機換相器的火花大小;
⑤導線有無松動及摩擦現象;
⑥若發生故障,如電動機過熱、異常噪聲、線路和配電箱冒煙等,應立即停機,切斷電源進行檢修。
⒇露天工作的起重機,風力大于6級或遇到雷雨時,應立即停止工作。不工作時應將起重機開到停車位置,并可靠錨固。
(21)吊運作業完成后,將起重機開到指定地點,小車開到司機室一端,吊鉤升起,控制器全部板到“零位”,切斷電源,并清掃擦拭,保持清潔。做好當班運行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工作。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單梁橋式起重機、雙梁橋式起重機、單梁懸掛起重機、柱式懸臂起重機、汽車吊、單軌懸掛起重機等。
二、使用規定
1.起重機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能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2.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必須熟知起重機操縱和安全知識方可操作。
3.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工作前必須進行班前檢查。檢查各操縱手柄是否在零位,鋼絲繩、鏈條、吊鉤是否良好。開空車檢查各限位開關、急停開關、剎車和制動是否有效可靠。
4.起重機司機和地面操縱起重機操作者操縱起重機時,精神必須集中,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必須聽從任何人的停車信號或口令,必須隨時觀察重物前進方向和周圍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并應注意起重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異常聲響。
5.吊運一切物品嚴禁從人頭上越過,盡量不從設備上越過。
6.發生如下情況時嚴禁操作:安全裝置失靈時;無人指揮或亂指揮時;超過起重機額定載荷時;吊物上有人時;光線暗看不清吊物或周圍情況時;指揮信號不明時;金屬液、酸堿液過滿時;被吊物有尖棱快口而無預防措施時;牽引、斜拉時;重物埋在地下時;重物捆綁吊掛不牢時;鋼絲繩纏繞、打結或不齊時。
7.吊運金屬液、酸堿液及重要物品時,起升時必須發出警告信號,必須先微微起升距地面150~200毫米,確認制動器工作可靠后再繼續起升。運行時要慢而平穩,不準使用急剎車,人員距離吊物2米以外。
8.使用起重機在設備上裝卸工件或工裝時,必須確認設備上無障礙物和多余物,緩慢起升和下降,嚴禁對設備產生沖擊、碰撞。
9.起重機空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升起距地面2米以上,距障礙物0.5米以上。
10.如發生斷電故障,必須關閉電源主開關,將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鉤上如有重物,要設法放下。起重機發生故障或有異常聲響時,應及時停車檢查和處理。無法處理時,及時報維修人員處理,處理后填寫設備日常維修記錄和停機臺時記錄。所有電氣故障嚴禁司機或操作者處理。
11.司機離開起重機或下班時,應將起重機開至停車位置,切斷電源,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鉤上不掛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地面操縱起重機應停到單位指定地點,切斷電源,吊鉤上不掛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
12.下班時,應按班末設備保養要求,清理駕駛室,擦拭設備,填寫設備運轉臺時記錄。
13.保養內容:徹底清理臟物;徹底擦拭設備;檢查電氣系統情況及鋼絲繩、吊鉤情況。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2、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4、每班作業前,應按規定日檢、試吊;使用期間,安裝單位或租賃單位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塔式起重機定期進行保養。
5、施工現場兩臺及以上塔式起重機交叉作業,應制定防碰撞專項方案。
6、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
7、塔式起重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重物。
8、物件起吊時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時不得起吊。
9、鋼絲繩規格應滿足額定重量的要求。鋼絲繩的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
10、遇有大雨、大雪、大霧、風沙及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雨雪過后,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
11、應確保塔式起重機在非工作工況時臂架能隨風轉動。
12、行走式塔機必須設置有效的卷線器。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機修部門負責起重機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
二、起重機指定專人操作,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開動;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安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員應經常檢查鋼絲繩、吊鉤限位開關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況,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報修;
四、起吊物件應鉤扎穩妥,吊鉤與吊物件重心應垂直,不準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應墊襯保護;
五、起吊物件時不得超過起吊設備的限重載重量,不準長時間將物件懸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電氣制盒,絕緣要良好,操作完畢垂直輕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動以致被撞擊破損;
七、光線陰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無人指揮操作的情況下,不能起吊;
八、離崗下班應切斷設備電源。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6
機械設備安裝完畢需要設保護接零或重復接地的必須接好,要試運轉,按各項試驗要求指標試運行,并要檢查機械上的各部位裝置,如提升機上的:
1、安全停靠裝置,吊籃運行時,停靠裝置將吊籃定位,該裝置應能可靠的承擔其自重額定荷載;
2、斷絕保護裝置,當機械運行中發生斷絕時,應能可靠的`將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體上;
3、安全門裝置,安全門宜采用聯鎖開啟裝置,升降運行時安全門封閉,防止物料滾落;
4、上位限位器該裝置應裝在提升機最高工作位置,提升達到限定高度時,限位器動作切斷電源或自動報警;
5、下極限位器,當起重平臺降到最低限位時,限位器自動切斷電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定額荷載的90%時,發出報警信號,荷載超過額定荷載時,切斷起升電源;
7、通訊裝置當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號指揮人員時,必須加裝通訊裝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講話,起重司機必須嚴格培訓,持證上崗。
機械司機應按機械保護規定,隨時加油、養護,不能帶病作業,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維修。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精神,為加強本單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實指本單位內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等。
第三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購置有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安裝前應到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四條安裝、修理起重機械必須由取得許可證書的起重機械安裝、修理單位進行。
第五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先具備下列條件,并向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起重機械準用證后方可使用。
具體條件如下:
一、起重機械經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后簽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
三、建立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其內容包括:
1.司機守則;
2.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3.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4.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5.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第六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包括:
1.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2.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3.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4.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5.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第七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起重機械的運行和完好狀況,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周檢查和每日檢查。(檢查項目附后)
第八條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第九條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檢驗有效期前一個月向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在用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兩年,升降機安全定期監督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十條起重機械的司機,掛鉤工、指揮工、維修工必須進行專業和技術培訓,并經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領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一條基建項目中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按三同時要求進行,設備管理部門要嚴格監督采購前設備論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得報廢,需按設備報廢審批權限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本單設備科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封停設備或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執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由設備科負責解釋。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塔式起重機的司機經常處于高空作業位置,必須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正常的視力,經過檢查合格后,才能上機操作。
二、塔吊司機進入施工現場后,應主動熟悉工程概況,工地環境及施工條件,服從指揮,遵守現場有關安全技術的各項規定,不準擅離職守,不準接待非機組人員登機。
三、塔吊司機應以充沛的`精力進入崗位。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操作時與其它人們閑談或做與工作無關的動作和事情。
四、操作中要精神集中,根據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開始操作前應鳴號(鈴)示意,以引起有關人員的注意。
五、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對于重量不明的重物,不得盲目起吊。
六、操作應力求平穩。開始起動時,應低速運行,然后逐步加快而達到全速運行。停止前,應逐步減速而停車,不得猛然由全速轉入停車或突然制動,以防增大慣性而破壞塔機的穩定性。
七、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20m/s,如遇大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工作。
八、起吊重物必須在垂直情況下進行,嚴禁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繞接在地面的物品。
九、嚴禁關掉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和行走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并應經常檢查其工作是否可靠。
十、下班后應切斷電源,鎖好配電箱。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后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松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桿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后,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于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二)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基礎平直無沉陷等。
(三)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四)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五)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運轉正常,有無噪音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六)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七)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八)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十)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十一)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以上。
(十二)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十三)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十四)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十五)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十六)作業中如遇六級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十七)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十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二十)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二十一)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二十二)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二十三)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二十四)作業完畢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直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二十五)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下機后,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二十六)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到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二十七)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應嚴密遮蓋。
(二十八)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起重機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1、起重機應定人、定機,有專人負責,司機應經專業培訓并取得省級安檢頒發的上崗證,禁無證駕駛,非安裝、維修、駕駛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攀登塔機。在地面總電源閉合后必須用試電筆檢查起重機金屬結構是否有電,保證安全后再上扶梯。
2、操作前,必須按本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保養,對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嚴禁作業。
3、在不滿足電壓及電流要求的情況下禁止工作。
4、作業地,嚴禁閑人走近起重機工作范圍,起重臂下嚴禁站人。
5、起重機作業時,應有專人與司機聯系,并指揮吊裝工作。(用戶需配備對講機)。
6、司機在吊裝作業及重物經過人員上空時,必須鳴鈴示警,作業時思想要高度集中。
7、起重機作業時應嚴格按照說明書起重特性進行。嚴禁超載超力矩工作,更不允許將有關安全裝置拆掉后進行違章作業,頂升加節過程中在未緊固好聯接螺栓前不得進行起升回轉作業。
8、起重機不得斜拉或斜掉重物,嚴禁用于拔樁或類似的作業,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品,冬季嚴禁起吊凍結的地面上的物品,
9、在有正反轉的機構中,需反向時,必須是在慣性力消失電機停轉后才能開動反向開關,嚴禁突然開動正反轉開關。
10、對有快慢檔機構的操作,必須由慢到快或由快到慢,嚴禁越檔操作,每過渡一個的擋位的時間最少應保證2—4秒。
11、起重臂的`回轉運動沒有停止之前,嚴禁使用回轉制動器。
12、嚴禁使用起重機的吊鉤吊運人員。
13、變幅小車上的維修吊欄承載負荷不得超過100kg,操作與維修時欄內不得超過兩個人。
14、起重作業時,起重機扶梯及平臺上嚴禁站人,不得在作業中調試和維修機構設備。
15、吊鉤落地后,不得再放松起重繩。
16、司機下班前必須完成如下工作:
1)將吊鉤升起并超過塔機回轉范圍內的一切物件高度,并將小車置于距塔身中心15—18mm處。
2)將各操作開關拔到零位上,切斷室內總電源,門上鎖,下塔機后切斷地面總電源。
17、起升機構用慢速檔起吊重物時,滿負荷運行時間不能太長,每10分鐘內連續運行時間不得超過2分鐘,以免燒壞電機。
18、風力大于4級,嚴禁拆裝作業,風力大于6級,塔機嚴禁工作。
19、起重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接地電阻不大于10Ω。遇有雷雨,嚴禁在塔架附近走動。
20、夜間工作或架設必須有充足的光照度。
21、司機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取暖注意防火。
22、塔機嚴禁帶病運轉,處理電氣故障應有專職人員兩名。
23、塔機正常工作溫度—20°C~40°C。
24、塔機每重新安裝一次,必須按說明書重新調試方可投入使用。
25、塔機工作中如制動器失靈,司機應沉著冷靜,發出警報信號,將重物轉到空曠無人的地方,用電動機控制重物落至地面,嚴禁靠自重下滑。
26、塔機作業時突然停電,首先查明原因,如停電時間較長,則應采取措施,先將重物慢慢降至地面(用人工控制起升制動電磁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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