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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會診制度

時間:2023-10-31 10:17:01 曉怡 制度 我要投稿

護理會診制度(精選10篇)

  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護理會診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護理會診制度(精選10篇)

  護理會診制度 1

  (1) 專科護理會診

  1) 高級責任護士以上人員具備申請會診和參與會診資質。申請會診需要填寫“護理會診單”。

  2)病區遇有本專科不能解決的護理問題時,應由病區或科部組織跨病區、多專科的護理會

  診。并明確提出護理會診目的和解決的問題,必要時護理部負責協調。

  3)護理會診由專科護士或護士長主持,相關專業護士及病區相關護理人員參加,認真進行

  討論,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或進行調查研究。

  4) 進行會診必須事先做好準備,負責的科室應將有關材料加以整理,盡可能做出書面摘要,并事先發給參加會診的人員,預做發言準備。

  5) 參加會議的人員應根據會診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認真準備。討論時由高級責任護士負責介紹及解答有關病情、診斷、治療護理等方面的`問題,參加人員對護理問題進行充分的討論,并提出會診意見和建議。

  6) 會診結束時由專科護士或病區護士長總結,對會診過程、結果進行記錄并組織臨床實施,觀察護理效果。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立項專門研究。

  7)會診結束后,由主持會診的高級責任護士或專科護士在“護理會診單”上填寫會診意見,并有簽名。

  護理會診制度 2

  1、對于本科室不能解決的護理問題,需其他科室或多科室進行會診的患者,請先向科護士長/護理部提出申請。

  2、由科護士長/護理部組織有關護理人員進行護理會診。

  3、護理會診地點常規為申請科室。

  4、護理會診意見由申請科室做以詳細記錄。

  5、參加護理會診人員由專科護士或主管護師職稱以上人員組成。

  護理會診制度 3

  1、凡遇到疑難或涉及其它專業本科室診治有困難的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內會診:疑難病例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并將會診意見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3、科室間會診:

  (1)會診醫師資格:正班時間:會診醫師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副班時間:當班醫生即可。

  (2)會診程序及時間:

  正班時間:由經治醫師提出,本科主任批準同意,并開醫囑,填寫會診申請單,邀請會診科室。普通會診應邀醫師一般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后填寫會診記錄。

  副班時間:由值班醫師提出,經本科主任批準同意,會診程序及時間同正班急會診。會診醫師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通知本科中級以上職稱醫師(即該醫師的.上級醫師)來參加會診,以確保病人安全。需搶救的病人,應邀醫師應首先到場協助搶救,直至其上級醫師到場后方可離開。必要時由總值班協調。

  4、院內集體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正班時間由醫務處召集;副班時間由總值班召集,召集人員填寫《總值班記錄》,由醫務處統計備案。科內做好會診記錄并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5、院外會診:先填寫《冀州市醫院院外會診申請單》(包括外請專家做手術,與我院有長期協作關系者除外),院長或主管院長批準簽字后,交醫務處保存。由科室聯系專家,科內做好會診記錄并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6、院內、院外等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7、醫師外出會診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護理會診制度 4

  一、科際會診(普通會診)

  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單,主治醫師或上級醫師同意簽名。應邀醫師應在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寫好會診記錄。

  (一)門診會診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會診或轉專科門診者,需經本門診年資較高的醫師審簽,并在門診病歷中注明所需會診或轉診的科室,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回轉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二)病房會診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所見,以及初步診斷、會診目的與要求,并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主治醫師簽字后,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按申請科室的要求,派主治醫師或指定醫師根據病情24小時內完成會診。會診時經治醫師應陪同進行。會診醫師應認真會診,并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于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復雜,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盡快做出診療方案,提出具體意見,供邀請科室參考。申請會診盡可能不遲于下班前一小時(急診例外)。

  二、急會診

  (一)對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癥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并在急診病歷或會診單上注明“急”字。在特別情況下,可電話邀請。會診前急診科室應將急診病歷書寫完整,做好必要的輔助檢查,在急診病歷上寫明會診目的。病房邀請科室應將住院病歷書寫完整,做好必要的輔助檢查,會診單書寫規范,會診目的明確,邀請會診時間須寫到幾時幾分。

  (二)無特殊情況下,被邀會診的醫師在10分鐘之內到達。

  (三)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會診后,被邀醫師應將檢查結果及診斷處理意見寫在急診病歷和會診單上,對危重疑難病員的診療建議應向原接診醫師交待清楚。

  (五)如會診后診斷仍不能確定,患者所在科(室)應暫時承擔主要診治責任,不得相互推諉,并及時請有關上級醫師檢查,確定診治方案。

  (六)如病情需要多個科室會診,由患者所在科(室)向醫務科匯報,由醫務科召集有關科室會診,并應按病情,明確由某科負主要責任。

  (七)危重病人的搶救應及時進行,不得因會診而延誤診治。

  三、科內會診

  對三天未確診、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主持召集科內有關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并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四、院內大會診

  疑難病例需多科會診者,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備案,邀請有關醫師參加。申請會診的科室應提前一到兩天將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及邀請人員報告醫務科。醫務科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必要時分管院長參加。主治醫師報告病歷,經治醫師作會診記錄,并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五、外院專家手術、會診(外院專家會診、手術指導)

  (一)邀請本市院外專家會診

  各科室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本市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醫療組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及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后(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填寫邀請院外專家會診單,經科主任批準,上報醫務科審批,必要時經業務副院長或院長審批,同意后與有關單位聯系。

  (二)邀請外地專家會診、手術指導

  邀請本市以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或手術指導時,經治醫療組應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及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后,填寫邀請院外專家會診申請單,經科主任批準,并上報醫務科及業務副院長審批,同意后與有關單位聯系。

  (三)會診申請單內容應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或手術指導的目的、理由、時間、費用。醫務科接到會診申請單后加蓋醫務科印章,電話聯系被邀請醫院醫務管理部門,并書面傳真會診單。接到對方確認后,通知邀請科室完善相關資料,做好接待和配合會診醫師的準備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會診、手術指導邀請

  1.會診或手術指導內容超出被邀醫院診療科目或者被邀醫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或手術指導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3.會診或手術指導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4.會診或手術指導超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會診費根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會診時原則上由科主任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情,分管住院醫師作會

  診記錄,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無法主持時,應委托副主任或醫療組長主持,經管醫療組長及相關醫務人員應陪同參加會診工作,涉及需要檢查治療或者手術時,應邀請相關科室參加會診工作。

  (七)會診結束后,邀請科室應對會診情況進行詳細記錄。意見書寫在會診單上,并簽名。邀請科室經管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病歷中。

  (八)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科主任審簽,醫務科批準,持介紹信,帶全有關醫療資料,明確會診目的及要求,陪同病員前往院外會診。必要時也可將病歷資料復印件,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六、外出會診

  (一)醫院或各科室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科通知相關科主任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對于外出會診可能影響醫院正常業務工作,但確因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由業務副院長或院長批準。

  (二)接受會診邀請或者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醫務科應及時通知邀請醫療機構。

  (三)醫務科決定派出會診醫師后,應及時填寫《外出會診通知單》,通知會診醫師執行會診任務,為會診醫師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醫師外出會診嚴格執行有關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的,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如果患者擬轉入醫院進一步診治,應事前通知相關科室或者醫務科做好相應準備。

  (六)醫師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必要時被邀醫院協助處理。

  (七)醫師在會診結束返回醫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所在科室和醫務科,并將《外出會診通知回執》交回醫務科。

  (八)班外時間緊急會診邀請由總值班報告值班領導或者醫務科負責人根據上述原則處理。次日或節假日后第一天到醫務科補辦手續。

  七、會診注意事項

  (一)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征。

  (二)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提出會診要求,做好會診記錄。會診醫師要對病員詳細查體,結合有關檢查資料,綜合分析,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如有意見分歧,一面查閱資料,繼續研究,一面獨立思考,綜合分

  析意見,由上一級醫師或科主任提出診療方案。

  (三)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絕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四)各科室應對會診工作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和評價,作為科間評價和考核的依據。

  (五)醫院會診管理由醫務科負責。

  (六)醫務科應加強會診管理工作,完善會診登記,建立會診管理檔案,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會診情況的科間評價,將會診情況與科室、醫師的考核工作相結合。

  (七)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規范、常規,由醫務科記入醫師考核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嚴肅處理。

  (八)會診收入納入醫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會診收費和醫師會診報酬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九)醫師接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或者參加緊急救援行動的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護理會診制度 5

  (一)、凡遇到需會診的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急診會診:如遇危、急、重癥病人需要緊急會診的`,應及時申請會診或電話通知緊急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叫隨到,接到會診通知后,必須及時(10分鐘之內)到達會診地點。

  (三)、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會診。

  (四)、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送至被邀科室,,主管醫師應陪同會診醫師檢診病人,并做簡要病史介紹;應邀醫師一般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會診,并寫出書面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讓病員自己或經治醫師陪同到專科檢查會診。

  (五)、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或業務院長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六)、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經患者本人或家屬申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上級醫院聯系,確定會診專家和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也可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傳發有關單位,進行遠程會診。

  (七)、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詳細介紹病史;參加會診的醫師要詳細檢查病人,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會診意見要認真組織實施。

  護理會診制度 6

  1、門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首診醫生對我院沒有條件救治的病人應該及時進行轉診,不得延誤病情。

  2、如需要轉科檢查,可在門診病歷上注以“請××科會診”字樣,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應優先就診,認真做好問診、檢查及處理工作,并詳細記錄。

  3、門診留觀病人院內科間會診,需填寫會診單,并經主治醫師簽字后再送往應邀科室(值班時不受此限),除專科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指定專人。各臨床科室應安排會診責任醫師,急診應隨邀隨到。一般病人不超過24小時。

  4、會診時,經管醫師應為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床資料并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遇疑難、危重或處理有困難者,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

  5、會診后若需轉科治療,經管醫師應開出轉科醫囑,寫好轉科記錄,連同病人所有臨床資料同時轉出,派人護送病人至新科室,并交好班,接納科室應優先照顧,不得推諉,及時書寫接科錄及開出醫囑。

  6、院內集體會診:因病情需要多科集體會診,由需會診科主任或負責人向醫務科匯報,醫務科同意后,確定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醫務科派人參加,并做好登記和記錄。

  護理會診制度 7

  1、對于本科室不能解決的護理問題,需其他科室或多科室進行會診的患者,請先向科護士長/護理部提出申請。

  2、由科護士長/護理部組織有關護理人員進行護理會診。

  3、護理會診地點常規為申請科室。

  4、護理會診意見由申請科室做以詳細記錄。

  5、參加護理會診人員由專科護士或主管護師職稱以上人員組成。

  護理會診制度 8

  第一條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第二條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會診醫師應具備主治醫師職稱(急診除外)。應邀醫師一般應在當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第三條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原則上十分鐘以到達).

  第四條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向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第五條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和參加人員。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特殊情況應向分管院長報。

  第六條邀請院外會診:

  (一)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上級醫院會診的,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或代理人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并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或者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醫務科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1、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3、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第七條科內、院內及邀請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會診醫師要詳細檢查,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第八條會診意見科室經治醫生要結合病人情況采納,不能采納的要說明理由。

  第九條會診時,經治醫師必須陪同會診醫師查看病人并簡要介紹診療情況。

  護理會診制度 9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醫教科有人參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教產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指派人員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以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護理會診制度 10

  (一)院內科間會診

  1、會診的提出:會診由病房主治醫師決定,住院醫師填寫會診單,須詳細填寫申請單的申請會診項目,簡要重點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診療狀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時間具體到日,經主治醫師審核并簽宇。申請科室負責將申請單送達邀請會診科室。特殊病人經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并簽宇,能夠特邀會診醫師。

  2、會診時間要求:一般會診48小時內完成,如需特殊檢查的輕病人,可預約時間到專科檢查。院區內急會診務必在10分鐘內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適當放寬時限)搶救須隨請隨到,危重病人能夠電話邀請,被邀請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會診,嚴禁會診醫師不親自查看病人進行電話會診。

  3、會診醫師的資格認定:由有執業資質的總住院醫師(二線)或主治醫師職稱以上的醫師承擔院內會診工作。如被邀請科室的會診醫師因故不能及時到場,須請該科其他同級醫師或上級醫師代為會診。對特殊或疑難重癥病人需要專家或科主任會診者,須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并簽字。院內急會診如二線醫師正在手術或搶救病人,由三線醫師或上級醫師及時完成會診。

  4、會診醫師職責:詳細閱讀病歷,了解病人的病情,親自診察病人,會診后須書寫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包括會診意見和推薦,會診醫師的'科室、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會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對疑難病例、診斷不清或處理有困難時,須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會診。會診時須有甲請科室醫師陪同、介紹病情。

  5、會診后確認需轉科的病例,由會診醫師簽署轉科意見,自簽署時起,病人的診療職責由轉入科室負貢。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轉入時,轉入科室須確保病人不發生診療延誤。搶救及危重病人須及時轉入,確有困難時須上報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院際間會診制度

  1、疑難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請院際間會診時,經病房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同意,寫好病人的病歷摘要和會診目的,確定請求會診醫院的相關專業(或會診醫師),報醫務處,由醫務處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時需有科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陪同,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工作,并做好會診記錄。

  2、院內外聯合會診由科室向醫務處提出申請,并帶給病歷摘要。會診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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