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精選11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1
傷亡事故管理是企業現代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分析、處理;可以掌握企業存在的安全問題,明確事故的各種分布情況。
一、總則
1、部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逐級如實報告,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2、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二、事故的報告
1、事故發生后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如電話、電報、電傳等,直接或逐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整個報告過程不得超過24小時。
2、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3、輕傷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
4、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總經理,再由總經理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由生產、技朮、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安委會協助由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區的安監部門、公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出事故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事故的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公司及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傷亡事故處理工作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180超過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5、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防止事故和搶救有功人員,公司給以表彰、獎勵。
五、資料歸檔
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安全主任將下列事故資料歸入檔案: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事故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11、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和文件;
12、注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2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并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3
一、目的
1、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重傷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
①現場目擊者;
②班組、車間負責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后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系陪同進行工傷鑒定后,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4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6
為了進一步促進產品質量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強全體員工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心和責任感,確保產品質量的提高,特制訂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專業)技術標準,生產的產品達到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為合格產品。
二、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廢品處理。
1.產品不符合國家、部(專業)技術標準者。
2.原材料、輔助材料經檢驗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本公司內控標準者。
三、生產時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程進行操作,不得任意更改、簡化技術操作規程和違規操作,無操作規程者,一律不準生產。
四、按照公司的.實際情況,產品質量事故的級別按下列規定劃分:
1.凡造成廢品1000元損失以下者,按一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一般質量事故)。
2.凡造成廢品5000元損失以下或連續三次一級質量事故者,按二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重大質量事故)。
3.凡造成廢品10000元損失以上或連續二次二級質量事故者,按三級質量事故處理(即為特大質量事故)。
五、產品質量事故報告的規定:
1.發生一級質量事故,車間和責任班組必須召開質量事故分析會,分析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在當班時間內,及時向公司部報告。
2.發生二級質量事故,車間和責任班組必須召開質量事故分析會,分析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追究責任,在16小時內向公司部報告。
3.發生三級質量事故,責任班組必須在16小時內以書面向車間報告事故原因和經過,車間在16小時內報告公司部,等候公司領導處理。
六、產品質量事故處理的規定:
1.產品質量發生事故,要嚴肅處理,開好質量事故分析會議,找出發生質量事故的原因,查明責任,提出處理和整改意見,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2.認真執行事故報告分析制度,對不認真執行制度者,必須追究責任,進行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
3.事故責任班組和個人,根據造成經濟損失程度,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和扣發工資、獎金以至紀律處分。
4.對違規操作、責任心不強、不聽從指揮,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質量嚴重事故者,必須從嚴處理,追究其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7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8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實施細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為加強公司經營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而發生危及人體健康或造成經濟損失等異常情況的管理,特制本該制度。
一、質量事故的管理制度
1、質量事故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大類。
⑴重大質量事故:
a、因質量問題造成整批報廢的。
b、藥品在有效期內由于質量問題造成整批退貨的。
c、在庫藥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蟲蛀、霉爛、污染破損等不能藥用的。
d、藥品發生混藥、嚴重異物混入或混入質量低劣藥品,并嚴重威脅人體健康或造成醫療事故的。
e、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金額達3000元以上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藥品過期失效的。
f、出售假劣藥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⑵一般質量事故:除以上事故外的其它事故。
2、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和時限
⑴各環節發生的一般質量事故由部門負責人從速處理,當日報質量管理部。
⑵質量管理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會同有關部門了解事故的原因及處理經過,報公司領導。
⑶發生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質量事故,事故發現部門應一小時內報質量管理部、公司領導,公司應及時派人查明原因、責任,并在24小時內報當地藥監局,及時妥善解決。
⑷發生一般質量事故應在三天內上報,并在一周內將質量事故原因報公司領導。
3、質量事故的處理
⑴首先調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事故經過、后果,做到實事求是,準確無誤。
⑵分析事故的原因,明確有關人員的責任,提出整改預防措施。
⑶事故的處理應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不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預防措施不放過。
⑷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在季度質量考核中進行經濟賠償。
⑸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責任人,經查實可辭退,觸犯刑律的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質量查詢的管理制度
1、質量查詢的分類
⑴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
⑵我司向供貨方或客戶查詢。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查詢。
2、查詢程序
⑴我司向供貨方查詢由業務部負責。
a、來貨經驗收有質量問題的品種,驗收員填制《采購來貨待處理通知》,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復處理。
b、庫存藥品檢查發現并確認有質量問題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復處理。
c、省市藥檢所抽檢不合格的品種,質量管理部出具《停售通知單》,業務部憑該單向供貨單位查詢,等候答復處理。
d、對查詢情況,業務部應做好記錄。
⑵供貨方或客戶向我司查詢由質量管理部負責并做好記錄。
a、客戶單位收貨時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而拒收的藥品,公司銷售員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部,質量管理部對藥品質量進行調查后,報告公司領導,妥善處理。
b、質量管理部負責對客戶以電話、公函、信件等形式向我司的質量查詢,對查詢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答復。做到樁樁有答復,件件有交待。
⑶我司向藥監部門的查詢由行政人事部或質量管理部進行,并做好記錄。
三、質量投訴的管理制度
1、公司銷售的藥品,客戶或顧客由于質量問題向公司提出的投訴,無論口頭、書面、電話等形式都要認真對待。
2、公司各環節、各部門接到顧客投訴后,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并配合做好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實真相,給投訴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并做好記錄。
3、對產生重大問題的質量投訴,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向公司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9
質量事故,是指產品在生產及倉儲過程中發生質量不合格,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停產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事故。凡屬于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規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轉、設備維保不力、違反工藝標準以及監視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稱為責任事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質量事故等級的劃分
質量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熱風潤葉后在制品的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6)熱風潤葉后在制品的溫度偏離工藝要求溫度15℃;
7)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絲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漬后煙絲出現一批(一鍋)不合格;
11)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0.9%;
12)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不足10箱;
16)成品煙絲箱混堆且數量不足10箱;
17)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4)儲葉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5)熱風潤葉工序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8)儲絲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9)浸漬后煙絲出現二批(二鍋)不合格;
10)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2%;
11)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不足1000kg;
14)儲成絲柜進出錯誤但幸未造成配方混雜;
15)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煙絲箱混堆且數量超過10箱;
18)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10箱但不足5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稱為特大事故:
1)備料配方錯誤造成投料錯配方;
2)儲葉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3)儲葉柜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4)儲葉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5)儲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6)儲絲柜進出錯誤造成配方混雜;
7)儲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8)浸漬后不合格煙絲超過二批(二鍋);
9)成絲回潮后煙絲水分偏離工藝要求水分3%;
10)熱端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1)儲成絲柜混入異物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2)儲成絲時間偏離工藝要求時間造成在制品變質且數量超過1000kg;
13)成品含雜且返工工作量超過10人日;
14)裝箱時標識不清或者錯牌號且數量超過50箱;
15)成品煙箱暫存期間出現破損、受潮等影響包裝質量的情形且數量超過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壞且數量超過50kg;
二、質量事故分析及處理
質量發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按規定上報分管副總經理,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根據“三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其他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進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視,及時分析。分析工作進行得越早、原始數據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據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數據。
(2)分析事故時,要詳細了解周圍環境,多走訪有關人員,以便得出真實情況。
(3)分析事故不能憑主觀臆測作出結論,要根據調查情況與測定數據進行仔細分析、判斷。
2.認真做好事故的彌補工作,把損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認真做好事故的上報工作。
質量事故經過分析、處理后,工藝員應及時形成事故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前后經過。
(2)對事故采取的緊急處理措施。
(3)事故發生的原因。
(4)事故責任人的確認。
(5)對責任人的處罰措施或處罰意見。
(6)應吸取的教訓。
三、質量事故的處理
質量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驚人的,杜絕和減少質量事故是各級質量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任何質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應按情節輕重、責任大小,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事故的具體處罰規定如下:
1、一般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警告,同時給予100~200元的經濟處罰。
2、重大責任事故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的相關管理人員提出嚴重警告,并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對各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特大責任事故根據事故分析小組的分析情況上報總經理給予相關責任人留崗查看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四、異議處理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10
第一條為不斷提高公司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廣大職工的質量意識,加強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管理,減少和防止質量事故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產品質量事故是指由于企業內部違章操作、管理不善、設備故障等原因和本單位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導致產生一定數量的廢品,或者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相關鋼鐵產品質量管理辦法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技術質量部、煉鐵作業部、煉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供應公司、營銷管理部、質量檢查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技術質量部是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質量事故的劃分標準,確定公司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負責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組織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以及重大、一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六條供應公司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進廠原燃料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進廠原燃料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七條營銷管理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產品銷售后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產品銷售后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八條質量檢查站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原燃料和產品質量檢驗過程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九條煉鐵作業部、煉鋼作業部、熱軋作業部、線材作業部、鋼材加工作業部根據產品質量事故分級標準,負責煉鐵、煉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重大、一般質量事故的匯報,配合技術質量部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落實糾正措施;負責煉鐵、煉鋼、軋鋼、深加工生產中的小事故的調查分析、撰寫事故報告、制定并實施糾正措施、對小事故進行統計并上報技術質量部。
第三章質量事故級別的劃分
第十條鋼鐵產品質量事故按其產生的廢品數量、造成的經濟損失及影響大小程度分為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
第十一條重大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采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采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40萬元。
二、煉鐵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高爐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
三、煉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轉爐或連鑄機上連續發生兩次以上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四、軋鋼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設備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五、深加工生產:24小時以內在同一生產設備上連續兩個生產班次發生同一缺陷廢品的一般質量事故或一次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廢品數量的2倍以上。
六、按爐送鋼:由于混爐亂號造成120噸(含)以上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于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大于500(不含500噸)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4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并且經濟損失占合同金額比例超過8% ,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惡劣影響是指省、市電臺廣播專題報導、國家主管部門的新聞發布會等給公司榮譽、產品信譽造成影響的事件等)。
第十二條一般質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采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采購驗收技術條件,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
二、煉鐵生產:同一高爐連續出兩次出格鐵。
三、煉鋼生產:
(一)、轉爐或精煉爐發生因成分不合廢品一爐(指已澆成鑄坯);
(二)、連鑄坯:方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80噸以上的連鑄方坯廢品;板坯連鑄機同一班次在同一連鑄機上連續發生120噸以上的連鑄板坯廢品。
四、軋鋼生產:
(一)熱軋板卷,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8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線材生產,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五、深加工生產:
(一)、開平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二)、酸洗工序,同一班次內連續發生30噸以上同一缺陷的廢品。
六、按爐送鋼:由于混爐亂號造成60噸(含60噸)以上120噸(不含120噸)以下廢品。
七、質量檢驗:由于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八、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150噸(不含150噸)-500噸(含500噸)。
九、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20萬元(含20萬元)-40萬元(不含40萬元)經濟損失,并且經濟損失占合同金額比例超過4%,或給公司榮譽及產品信譽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影響是指省市級產質量監督抽查不合,并公開發布等)。
第十三條小事故劃分標準
一、原燃料采購:超出公司規定的原燃料技術條件采購、驗收原燃料,致使原燃料質量不達標,或在裝卸、堆存過程中造成混料,或其它因管理不善造成質量下降,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
二、煉鐵、煉鋼、軋鋼、深加工生產:同一班次發生的廢品數量達到一般質量事故的一半以上,構成質量小事故。
三、按爐送鋼:由于混爐亂號造成30噸(含30噸)以上60噸(不含60噸)以下廢品。
四、質量檢驗:由于質量檢驗部門失職、錯判造成產品報廢,內部經濟損失5萬元(含5萬元)-10萬元(不含10萬元)。
五、讓步接收:一次性發生讓步產品數量為60噸(不含60噸)-150噸(含150噸)。
六、質量異議:因產品質量問題給用戶在使用中造成10萬元(含10萬元)-20萬元(不含20萬元)經濟損失,并且經濟損失占合同金額比例超過2%。
第四章質量事故的匯報
第十四條在原燃料采購、生產過程、產品銷售、理化檢驗過程中,連續發生質量問題根據以上標準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時,問題發生單位的發現者或所在班組的班長應立即向本單位生產技術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匯報。
第十五條各單位生產技術室或兩個管理部門在專業管理和專業檢查中發現連續出現質量問題,以及對發現者或者班組匯報的連續發生的質量問題,應迅速了解情況,根據以上標準初步判定事故級別,如認為是小事故的,由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最終判定并組織處理,如認為已構成一般質量事故的,24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匯報;如認為已構成重大質量事故12小時內向技術質量部匯報。
第十六條技術質量部對于各單位上報的質量事故初步判斷結果,做進一步分析判定,確屬一般質量事故的,由技術質量部最終判定,組織分析處理。確屬重大質量事故的,技術質量部向主管經理匯報后,要在發生事故后的24小時內向總公司技術質量部質量處匯報。
第五章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
第十七條公司所屬各單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后,由技術質量部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專業部門召開分析會;發生小事故應由事故單位的生產技術部門或者質量管理部門組織責任作業區及責任人召開分析會。
第十八條質量事故分析會的主要任務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確定質量事故的級別及直接、間接責任者。
第十九條質量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更不能阻礙干預事故的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質量事故調查分析中,必須貫徹執行三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楚不放過;沒有制定出有效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不處理及廣大工作者沒有受到教育、沒接受教訓不放過。
第六章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一條質量事故調查在查明原因后,事故調查的組織部門提出結論性意見,按照事故的管理權限,依照規定的時限,經主管領導審批后,逐級上報質量事故報告。
第二十二條重大質量事故發生10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后,上報上級主管質量的領導,并會知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一般質量事故發生5天內,由技術質量部根據對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公司主管質量的公司領導審批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小事故在發生3天內,由事故單位生產技術室或管理部門根據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情況,編寫質量事故報告,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后,上報技術質量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一般質量事故和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 )事故報告表”,重大質量事故的事故報告使用上級主管部門的“質量事故分析報告”。
第七章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重大質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8-12分,考核公司有關單位2-3分,直接責任人員考核2-3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七條一般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5-8分,對一般質量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考核1-2個月效益工資。
第二十八條小事故,考核責任單位kpi指標1-3分,扣直接責任者當月獎金100%,扣其他責任者當月獎金10-50%。
第二十九條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重大質量事故的考核執行相關鋼鐵產品質量事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其它要求
第三十條發生的產品質量事故結案后,按照事故的分級管理原則,主管部門對調查分析資料和事故報告等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質量事故報告中的防范措施可以執行《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屬于企業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所造成的產品質量事故;列入試驗計劃的新產品,確因試驗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新設備調試期間,因調試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不進行考核處理,但要進行報告和統計,因新產品試驗造成的讓步產品不納入質量事故的考核。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的相關文件有: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公司糾正與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事故處理管理制度11
1、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產品質量不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稱為不合格。
2、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3、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所有質量問題、事故,監理單位均需參加處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4、質量事故的分類。
4.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4.1.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
4.1.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4.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4.2.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
4.2.3嚴重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2.4事故性質惡劣或2人以下重傷的。
4.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范疇。
4.3.1工程倒塌或報廢;
4.3.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4.3.3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4.4特別重大事故:凡具備國務院頒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列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上述影響三個之一均屬特別重大事故。
5、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依據。
5.1質量事故實況資料。
5.1.1施工單位的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質量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質量事故狀況的描述;
(3)質量事故發展變化的情況;
(4)有關質量事故的事實資料。
5.1.2監理單位調查研究獲得的第一手資料。
5.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檔案。
5.3.1有關的設計文件;
5.3.2與施工有關的技術文件、檔案和資料。
5.4相關的建設法規: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6、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7、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確定。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確定目的是消除質量隱患,以達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項功能及壽命要求,并保證施工的正常進行。其一般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是表面性還是實質性、是結構還是一般性、是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要求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的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質量隱患;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
7.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的類型
(1)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
(3)專家論證、方案比較;
8、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驗收。
8.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檢查驗收;
8.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的必要鑒定;
8.3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驗收結論。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作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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