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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1
為了保障食物的衛生安全,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現制定本餐飲部食品衛生檢查制度,請各位員工嚴格遵守。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全面檢查與抽查、自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各餐飲部的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部的各項衛生檢查制度的落實,每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一次衛生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進,并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
3、廚師及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要跟隨檢查、指導,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
4、酒店質檢管理人員及衛生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5、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進的,提交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國家和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鞍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指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食安委)聘用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依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檢查計劃,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
第三條各級食安委領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具體負責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年度檢查工作計劃,由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實施。
第四條縣(市)、區級及以上食安委聘任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縣(市)、區食安委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聘任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協助對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應確保在村民組(居住小區)中有一名以上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或助理檢查員。具體情況由各級食品安全委確定。
第五條各級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由市食安委統一制作聘書,統一編號。聘書標注檢查區域及檢查工作范圍。
第六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專業和法律知識;
(四)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崗位培訓,并考試合格。
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關心食品安全工作;
(二)遵章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
(三)經過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培訓,并考試合格。
第七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的培訓和資格考試內容由市食安辦統一確定,各縣(市)、區分別落實。聘任人員的管理采取“誰聘任,誰負責”的.原則,聘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要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備案。
第八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權利:
(一)接受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二)正常工作檢查活動和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三)受到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各級食安辦定期對所聘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建議原聘任機關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二)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三)在食品安全檢查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
第十條食品安全檢查工作內容分為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和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兩部分。
食品安全工作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按照《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要求,檢查相關工作的完成情況;
(二)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調查和評估;
(三)對食品安全助理檢查員的工作進行指導;
(四)各級食品安全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食品安全工作助理檢查員檢查內容:
(一)本區域落實《鞍山市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標準》的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環境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三)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方式和相關渠道設置落實情況;
(四)對區域內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進行了解;
(五)各級食安委要求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工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明查和暗訪的方式。
(一)明查時,應出示聘書,進行檢查告知,檢查內容要有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二)暗訪時,暗訪的檢查內容要有檢查記錄,并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食安辦。
食品安全檢查員和助理檢查員也可以通過隨機抽查問卷、走訪管理相對人和業務測試等各種方式了解民情民意,保障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各級食安辦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安辦,并在區域內予以通報。各級食安委應將食品安全工作的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評價一個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指標。
第十三條各級食安辦應將本制度告知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部門。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⑴加強人力資源的開發及培訓;
⑵貫徹公司的經營理念及質量、食品安全政策及相關制度、法規;
⑶保證質量、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實現公司的方針目標。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全體員工,特別是與產品、服務質量、食品安全相關的人員。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上崗前基礎教育的培訓,負責檢查各部門對員工能力的`考評,并對培訓效果組織評估;對培訓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培訓資料進行管理。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及本部門準備招收或轉崗的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及考核以決定其是否被錄用。各部門負責定期為部門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3質量負責人負責《職工培訓計劃》的審批和監督實施。
4.工作程序
4.1培訓計劃
4.1.1行政部應于每年12月初向公司各部門發出《培訓需求計劃》。
4.1.2公司各部門收到《培訓需求計劃》后,按表內的項目,結合實際需求,認真填寫,并于12月20日以前返回行政部。
4.1.3行政部根據各部門的培訓需求計劃及公司的工作重點,于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培訓計劃,并報質量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4.1.4公司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崗位的需求,可隨時填寫《培訓需求計劃》提交行政部。行政部根據具體情況與總經理商定后,可適時調整年度培訓計劃。
4.2培訓實施
4.2.1崗前培訓
⑴崗前培訓:新進員工報到后,由行政部組織實施崗前教育;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培訓、消防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衛生知識培訓等。
⑵實作訓練:新進員工在接受職前培訓后,即由接收部門進行崗前實作訓練即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評定合格后,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試用不合格,試用人員持《員工試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資,結束試用。
4.2.2在職培訓
在職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職務變更,或本職知識、技能經其主管認定需加以充實的,或需持證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到期需重新認定,均需進行在職培訓。
⑴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
⑵組織實施培訓:按行政部擬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⑶公司內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完成后,將《培訓記錄》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⑷外部培訓:凡需到公司外進行培訓的人員,必須于培訓結束后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或提交學習總結,凡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報銷學費。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取得的證書進行復印存檔,對提交的學習總結進行存檔。
⑸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行政部每年組織一次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消防知識培訓,當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變化時,可即時培訓掌握。
4.3培訓記錄的管理
4.3.1各部門培訓結束,填寫《培訓記錄》并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懲處。
4.3.2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培訓后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歸檔,并登記員工的個人檔案,便于公司對員工進行調用、提升或工作調整時提供參考備查。
4.4行政部于每年年底對本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呈報總經理。
4.5員工檔案管理
4.5.1員工進入公司時仔細填寫《員工履歷表》,內容包括姓名、籍貫、年齡、工作經歷等個人信息。
4.5.2行政部負責根據各部門培訓記錄將員工培訓情況填入員工履歷表。
4.5.3行政部負責公司全體員工的檔案管理工作。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4
1、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理解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職責。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2、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裝裱上墻張貼在相應功能區;建立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經過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實施內部檢查管理并記錄,落實職責到人和員工獎罰制度管理,用心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嚴格落實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員須認真按照職責要求,組織貫徹落實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員工健康管理、索證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綜合檢查、設備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飲單位食品安全綜合管理自查表》等進行相關記錄,備查。
4、制訂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檢查計劃,采用全面檢查、抽查與自查形式相結合,實行層層監管,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狀況。
5、食品安全管理員每一天在操作加工時段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告知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
6、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一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
7、食品安全管理組織及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周1—2次對各餐飲部位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同時檢查各部門的自查記錄,對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提出限期改善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8、檢查中發現的'同一類問題經二次提出仍未改善的,提交上級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的交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9、在就餐場所設置食品安全宣傳欄,主動公示誠信建設,及時處理消費者意見。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5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個性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6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須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范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上標注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并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范食品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規范,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8
1、食品倉庫實行專間專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殺鼠殺蟲劑),不得存放藥品、雜品及個人生活用品等物品。
2、食品倉庫應用無毒、堅固、易清掃材料建成。
3、食品倉庫應有防鼠、防蟲、防蠅、防潮、防霉變的設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須設置機械通風設施,并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清庫時應做好清潔消毒工作。
4、冷庫(包括冰箱)應注意保持清潔、及時除霜;冰箱、冰柜和冷藏設備必須正常運轉并標明生、熟用途,冷藏庫、冰箱(柜)應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并正常顯示。
5、低溫冷庫(冷凍庫)溫度必須低于-18℃,高溫冷庫(冷藏庫)溫度必須保持在0~10℃;冷藏設備、設施不能有滴水,結霜厚度不能超過1cm。
6、冷庫內不可存放腐敗變質食品和有異味食品。食品之間應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與食品原料應分庫冷藏。
7、食品要分類、分架、隔墻離地上架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識,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冷藏冷凍時應分類擺放。
8、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詳細記錄入庫食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索證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
9、食品儲存要做到先進先出,盡量縮短儲藏時間,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除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10、食品庫房管理員必須熟悉食品庫房衛生管理制度和各類食品儲藏的基本要求。發現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和《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時應及時處理。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9
一、生產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應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2、食品小作坊應配備必要的清洗、消毒、防污染、廢水處理、垃圾存放、防鼠、防蚊蠅等設施或設備;
3、食品小作坊垃圾存放應設在加工區以外;
4、生產場所應定期清潔,保持場所干凈整潔;
5、與食品接觸的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材料制作;
6、生產結束后應對生產場所和工器具進行清洗,定期消毒;
7、不能連續生產的,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清潔;
8、生產加工場所嚴禁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雜物。
二、教育培訓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
3、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4、培訓方式可采取集中講授、自學等方式,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
5、應建立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保存。
三、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進入操作間應洗手,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工作服必須定期清潔;
2、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不得涂抹化妝品和佩戴飾品;
3、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檢查情況應及時記錄;
4、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等有礙食品安全的,應主動報告,不得進行食品生產操作;
6、嚴禁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將工作衣、帽穿戴出加工場所。
四、原輔材料采購驗收及索證索票制度
1、食品小作坊對采購的原輔材料,應如實記錄購進原輔材料的相關信息;
2、采購人員應根據采購原輔材料的質量特性,選定合格供貨方;
3、采購人員應了解供貨方的質量控制程度。購進原輔材料時應及時索取供貨方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銷售票據等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每次購進原輔材料時應查驗供貨方資質的有效性;
4、購進的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并按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5、及時向供貨方索取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進口原輔料應及時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6、采購人員應及時建立原輔材料采購臺賬,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對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8、對購進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處置。
五、生產加工過程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進入生產場所,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并對設施、設備和工器具進行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2、配料時應對原輔材料的質量狀況現場查驗,按工藝要求準確稱配,填寫原輔料使用記錄。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加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進行操作,對操作規范或工藝要求規定的各種參數應遵照執行;
4、發現不合格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應按照廢棄物進行處置;
5、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器具應在生產結束后進行清洗、消毒,并記錄;
6、生產場所內物品堆放應整齊、有序,半成品、成品應在規定的區域堆放整齊;
7、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領用、添加,并做好記錄。
8、應做好生產加工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保質期的不得少于一年。
六、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醒目位置公示;
2、食品添加劑應從有合法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資質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食品添加劑經營單位資質包括營業執照;
3、進口食品添加劑應向供貨方索取通關單和進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4、食品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標準或未列入國家相關部門新增品種公告目錄的食品添加劑;
5、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6、食品添加劑應當嚴格管理,專區(柜)、專賬、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7、應配備與食品添加劑使用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定期校檢。
8、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詳細記錄添加劑的名稱、生產企業名稱、證書編號、國標使用量以及生產食品的名稱、添加劑使用量標準、添加劑領用量、使用日期、領用人等相關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9、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七、檢驗管理制度
1、在申請生產許可前應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項目依據《陜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檢驗項目清單》;
2、生產用水采用集中管網供水的無需檢驗,采用自備水源的須經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生產過程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產品進行送檢;
4、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按生產日期留樣;
5、留樣的食品應存放在固定區域,存放環境應與食品保存環境要求相一致;
6、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要求。留樣標簽應標明樣品名稱、生產日期、留樣時間、保質期等內容;
7、樣品存放期限應不低于食品的保質期。
八、加工廢棄物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加工廢棄物是指食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油脂、各類油水混合物及不合格品等;
2、生產中的廢棄物要及時收集于帶蓋的容器中,在加工場所外單獨存放,標識明確,并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3、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完好、密閉和整潔;
4、應與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簽訂收購、運輸廢棄物協議,企業資質應留存備查;
5、處置廢棄物應做好記錄。不得將廢棄物隨意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溝渠等;
6、嚴禁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九、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產品不合格是指原輔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
2、不合格原輔材料不得用于生產加工;
3、不合格半成品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
4、不合格成品不得銷售;
5、產品檢驗不合格應立即暫停生產、銷售,并按有關規定召回,并記錄,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查明原因并及時整改;
6、對不合格品應無害化處置,并記錄。
十、倉儲與運輸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不得存放與食品生產加工無關的雜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2、原輔材料入庫時,應對其外包裝、標識標簽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相關信息;
3、應查驗原輔材料外包裝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是否受污染;標識標簽是否齊全、與所采購的產品信息是否一致;
4、庫房內定期清掃,保持整潔。應配備防塵、防鼠、防蚊蠅設施;
5、食品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有溫濕度儲存要求的食品及原輔料,應配備溫濕度監測和控制設施;
6、倉儲應分區,生熟食品應分開存放;食品及原輔材料應離地離墻存放,標識明顯;
7、倉儲產品應“先進先出”;
8、貯存、運輸食品的容器和設備應當安全、無毒,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十一、銷售管理制度
1、生產加工的食品經確認合格后方可銷售;
2、銷售的食品發現質量安全問題應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組織整改;
3、應當按照“先產先出”的原則銷售產品;
4、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5、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產品時應出具“一票通”票據。
十二、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制度
1、食品小作坊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傷害時,應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2、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食品小作坊負責人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食品小作坊應停產,封存問題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
4、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召回等處置工作;
5、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應急情況,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6、發生食品安全應急情況時,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應加強對食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應急知識的培訓。
十三、停歇業報告制度
1、因季節性生產或者其他原因需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停業、歇業時間。
2、恢復生產前,應對生產場所、設施設備進行自查,具備生產條件后,在生產前十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停、歇業期間,應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停、歇業期間不得進行生產活動。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10
1.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
1、原材料進廠后,倉庫保管人員應及時把取樣通知單及質量證明書,一起送交化驗室,通知取樣檢測。
2、理化室接到取樣通知后,應立即進行取樣檢測,在付款期內得出檢測結論。
3、原材料的檢查標準,一律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執行標準,以本廠的工藝要求和簽訂的合同為依據。
4、原材料檢測后,符合有關標準或合同條文,化驗室要根據本廠制定的原材料使用要求,填寫驗收記錄,并將檢測結論通知倉庫。
5、原材料經檢查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合同條文,化驗室要及時上報,由品管部和技術部商定處理意見,同時書面通知財務部,拒絕付款。如果經廠有關部門協商可以降級接收,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經使用車間同意并簽寫降級接收單,送交技術部,品管部研究,總經理批準,否則一律不準降級接收或入庫。
6、原材料進廠,有些檢驗項目由于條件限制不能檢查,可以委外檢驗。
2.生產管理制度
生產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重點,是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生產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生產安全管理以及生產資源管理等。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一步規范公司管理,使公司生產持續發展,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產管理的依據,是生產管理的最高準則。
1、生產過程管理是公司各級管理員、一線作業人員都必須遵守的管理制度。
公司各級管理員、操作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過程管理工作,時刻樹立效率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
2、生產過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級管理員時刻樹立持續改進意識,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業人員樹立節能高效意識。
3、生產管理人員在接到客戶訂單后要仔細分析訂單,看清客戶的每一點要求,防止盲目生產。
4、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客戶要求后,應立即通知準備生產資源(包括原輔材料、工具、包材等)
5、生產部門根據客戶交期的急緩程度安排領料,暫時不急的產品先不領料,保證生產車間物流流暢,避免生產資源積壓在車間影響車間生產,交期急迫的要馬上組織人員立即投入生產。
6、車間主管每天必須如實編寫《生產日報表》,記錄當天實際完成的生產任務,以書面形式向廠長匯報。
7、產品經檢驗合格后要及時送入倉庫,以便及時組織發貨。
8、車間管理員要及時關注車間物流狀況(物料標示狀況、物料供應狀況、通道是否順暢)、機器運轉狀況(機器或模具運轉效率)、員工工作狀況(員工精神狀態、工作熟練程度),隨時指導員工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于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班組長,再由班組長逐級反映。
9、生產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可能影響交期的都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理。
10、生產部門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技能訓練,保證員工隨時高效作業;經常和員工交流思想,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組織員工學習相關制度,促進公司團隊建設。
11、公司所有生產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生產部門生產安排,有爭議的必須按照“先執行后申議”的原則。
12、鼓勵公司所有員工做生產工藝改進,如果發明的新生產工藝確實對能降耗有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產效率的,公司將給與獎勵。
13、當公司發展后,本制度不再使用時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產部門提請,修正案經總經理批準后公布施行,修正版公布時本制度自動失效。
3.工廠生產檢測流程
廠家對過程檢驗也叫工序檢驗,是在產品形成過程中對各加工工序進行的檢驗。其目的在于保證各工序的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對不合格半成品的繼續加工和出現成批半成品不合格,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由于過程檢驗是按生產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因而能起到驗證工藝和保證工藝規程貫徹執行的作用。過程檢驗通常有首件檢驗、巡回檢驗(或流動檢驗)和完工檢驗三種形式。
(1)首件檢驗。
首件檢驗是在生產開始時(上班或換班)或工序因素調整后(調整工藝、工裝、設備等)對制造的第一件或前幾件產品進行的檢驗。目的是盡早發現過程中的系統因素,防止產品成批報廢。在首件檢驗中,可實施“首件三檢制”,即操作人員自檢、班組長檢驗和專職檢驗員檢驗。首件不合格時,應進行質置分析,采取糾正措施,直到再次首件檢驗后才能成批生產。檢驗員對檢驗合格的首件應按規定進行標識,并保留到該批產品完工。
(2)巡回檢驗。
巡回檢驗是檢驗員在生產現場按一定的時間間隔對有關工序的產品質量和加工工藝進行的監督檢驗。巡回檢驗員在過程檢驗中應進行的檢驗項目和職責是:
①巡回檢驗的重點是關鍵工序,檢驗員應熟悉所負責任檢驗范圍內工序質量控制點的質量要求、檢測方法和加工工藝,并對加工后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檢驗指導書規定的要求及負有監督工藝執行情況的責任。
②做好檢驗后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返修品)、廢品的專門存放處理工作。
(3)完工檢驗。完工檢驗是對一個工序一批完工的產品進行全面的檢驗。完工檢驗的目的是挑出不合格品,使合格品繼續流人下道工序。
注:過程檢驗不是單純的質量把關,應與質量控制、質量分析、質量改進、工藝監督等相結合,重點做好主導質量要素的效果檢查。
4.出廠檢驗項目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導和監督下,化驗室負責對本廠生產的產品檢驗工作,獨立行使檢驗職權,嚴格按標準及檢驗方法對產品逐批次進行檢驗,嚴把質量關,禁止不合格產品或產品不經檢驗出廠。
2、出廠檢驗時,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次投料的產品為一個生產批次,對每批產品嚴格按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經出廠檢驗合格后開據合格檢驗報告,檢驗員和審核人在報告上簽字后方可出廠。
3、出廠檢驗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準出廠,應重新在同批產品中取兩倍數量樣品進行復驗,以復檢結果為準,若仍存在不合格,則確定該批產品不合格,并及時上報廠領導后進行處理。
4、檢驗時查驗產品包裝封口是否完好無損,不得有臟污和破損密封不嚴等現象,若發現類似問題發生,按不合格品論處。
5、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到法定檢定機構檢驗部門檢定,及時維護,處于良好運行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
6、嚴格按企業制定的標準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并記錄檢驗結果。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可出廠。
7、每年參加一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出廠檢驗對比試驗,保證化驗室數據準確有效。
5.技術管理制度
為明確項目技術負責人的管理權限和職責,形成一個有秩序、強有力的技術管理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特制定項目技術管理制度。
1、建立技術責任制:明確項目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落實各職能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明確工作流程和各職能人員的密切配合,負責協調相關工作和業績考核工作。
2、建立工藝、配方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文件的收發份數、標識、保存及無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確保文件完整。
3、建立技術洽商、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明確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做到技術洽商設計變更涉及的內容詳盡,變更項目文件編號明確,符合規范要求。
4、建立工藝管理和技術交底制度。技術交底和工藝管理應實行分級、分專業進行,交底應有文字記錄,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應交底確認。
5、建立隱、預檢管理制度:隱、預檢應做到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各專業質量員為責任人,明確隱、預檢項目和驗收程序,即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質量員按質按實驗收,做到有檢查計劃,對整改問題有專人負責,確保及時、準確、可追溯性。
6、建立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技術信息是指導性、參考性資料,技術資料是工程歸檔資料,應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資料員最后收集,并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7、建立技術措施與成品保護措施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責成專人為責任人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技術措施要做到符合規范要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效果明顯,成品保護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實施過程有計劃,并有文字記錄。
8、建立新工人培訓制度,要有專人負責,由責任人和各專業負責人共同進行,培訓應結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有記錄,做到資料完整齊全。
9、建立技術質量問題處理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任責任人,會同專業負責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對存在問題要分析,處理方案有依據,方案簡單、易行、可靠,處理過程有有記錄和相應結論。
6.設備計劃檢修、搶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搞好設備管理工作,提高計劃檢修和生產過程中搶修質量,確保檢修后設備能夠正常運轉到下一檢修周期,保證檢修項目在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職責
(一) 各單位根據選廠統一安排,依據設備運行記錄情況,認真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根據維修任務的難易程度分別定義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周,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報設備組,由設備組統一整理簽字接收,初步審定后報主管經理,由廠部最終審定后,方可實施。
(二)各單位依據最終審定的檢修計劃,認真落實檢修所需的物資、備品備件及設備,需要外購的必須提前上報采購計劃(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三)計劃管理員必須督促供應部門按計劃要求如期購回。
(四)設備組是設備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負責大、中修及在線設備部分技術改造的施工管理、組織、協調、控制、指導、監督檢修質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動。
(五)設備組長為大、中修及維修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核年度大、中修計劃。
(六)設備組負責生產設備大、中修及維修后立項審核,施工過程管理及施工質量管理,以及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考核。
(七)設備組負責改造性大修技術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審核,并組織實施。
(八)在生產過程中遇到設備出現緊急故障影響生產,需要緊急搶修時,由設備組長負責組織相關維修和技術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合理安排調配資源全力搶修,最快時間恢復生產。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11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的綠色食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2、農作物種植、及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4、產品的標簽必須符合中國農業部制定的《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
二、生產技術
1、生產資料使用要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2、生產應嚴格按照國家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使用添加劑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采購量、采購時間等。
(3)農產品基地的生產記錄,包括農藥和肥料的購買、使用記錄,必要的農事記錄等。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綠色食品管理人員(內檢員),全程監管綠色食品生產過程。
三、銷售監測制度
1、產品在銷售前,經內檢員檢測,方可進入綠色食品專營區銷售。
2、應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四、包裝標識使用制度
經包裝后銷售的綠色產品,其包裝物或者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食品名稱;制造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志(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指南;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號;特殊標注內容。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12
1、在車間工作的所有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作臨時健康檢查;新進廠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2、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生產車間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攜帶者)、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品管員每天觀察車間人員的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創傷,應通知生產部安排休息,直到情況解決為止。
3、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發,不得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4、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如食具、雨具等)和飾物(如戒指、項鏈、耳環、手表等)帶入車間,而應留存在指定的地點(更衣室內)。進入生產車間必須穿戴整齊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進入精加工車間與內包裝間,工作人員還必須戴頭套和口罩,頭發不能外露。口罩、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須每天更換,清洗消毒,下班后工作鞋必須清洗干凈。
5、進入車間之前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生產期間不得隨意撩起門簾,不得隨意進入其他工作場所。若要進入,必須消毒,以免交叉污染。
6、下列情況,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洗手消毒:
1)進入車間之前;
2)上廁所之后;
3)處理下腳料等有可能污染在制品的東西后;
4)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后;
5)操作期間按要求洗手消毒,每小時洗手一次。
7、在洗手消毒池旁邊,張貼懸掛洗手消毒程序指示牌。洗手消毒必須按標準的程序操作,即:清水洗手——清潔劑洗手——清水沖洗——用50 ppm的次氯酸鈉浸泡30秒鐘——清水沖洗——干手
8、走出車間、上廁所之前,必須脫下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套和口罩等生產用品。
9、嚴禁在車間內吃食物、吸煙,不得隨地吐痰、摳鼻涕。
10、上完廁所后要立即沖水。
11、更衣室內,衣服鞋帽等必須按規定擺放整齊,廢棄物必須放進垃圾桶。
12、非生產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生產車間。凡需要進入車間的非生產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
13、班前、班后或生產期間必要時,生產車間的設備、工器具、工作臺,必須清洗或消毒。
14、設備、工器具、工作臺用清潔劑處理后,必須用清水徹底清洗干凈。
15、生產期間,下腳料、廢物等必須放入專門器具,不得亂丟亂棄。
16、所有在制品、包裝物必須離地放置,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
17、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容器必須分開,不得串用,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
18、工器具與地面的衛生清潔用具必須分開,不得串用。
19、班后工器具必須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
小作坊規章管理制度 篇13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的企業,必須在產品認證的有效期內生產銷售,產品證書過期后須向農業部門提出復查換證申請,換證后方可繼續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
二、生產技術
1、無公害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嚴格按照認證批準的.環境條件控制。不得擅自擴大無公害產品產地范圍。
2、無公害產品的生產應嚴格按照認證批準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并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采購量、采購時間等。
(2)建立質量記錄檔案,記載使用投入品(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應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飼料添加劑及獸藥等,禁止下列行為:
(1)使用未經國家或省批準的農業投入品;
(2)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畜牧業投入品;
(3)加工、儲藏、包裝等過程中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和國家衛生安全的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內檢員,全程監管無公害產品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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