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考核制度(精選12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工作考核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1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控制目標,車間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管理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檢查和考核制度,杜絕“三違”行為,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利益。貫徹執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和增強各負其責的安全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工資分配掛鉤,特制定本制度
第1章車間安全管理總則
1、安全是保證車間正常生產的重要一個組成部分。
2、安全是車間發展與保障家庭和諧的一個必要條件,每位職工都必須對此條件負責。
3、要求每位職工對其自身的安全負責,同時也必須對其他職工的安全負責。
4、每位職工應對傷害與事故的責任負責,也應對工傷的后果負責。
5、每位職工都必須參與公司、車間、班組組織的各項安全活動,都有責任對其所在作業區域、操作過程的安全負責。
6、車間不能容忍和放縱任何偏離安全制度和規范的行為,對不遵守安全責任制度有關“三違”行為,車間必須嚴格制止,并對其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第2章獎勵與處罰
第一條安全管理是維護職工利益的具體體現,安全獎勵和工資掛鉤,對于能夠自覺遵守以下條款的個人,有車間給予獎勵。
1、認真遵守公司和車間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在安全生產過程中,能認真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
2、在安全生產過程中,能積極在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和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車間給予特殊獎勵。
3、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安全生產中無任何違紀現象。車間給予獎勵。
4、開展號班前、班中、班后作業區域的安全檢查,營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產工作環境,確保安全生產。車間給予獎勵。
第二條對于下列行為的個人,由車間及與經濟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的上報公司處理。
1、由于違章造成企業和車間遭受損失的。
2、私自操作設備,干不具備開工票和沒有接到車間指令的工作以及造xx全事故的。
3、對車間安全設施人為損壞者。
4、發現事故隱患經通知后不及時解決和不進行整改的。
發生事故后,有意破壞現場,弄虛作假,推卸責任或謊報事故情況和原因的。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管理,規范員工的日常行為,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并且盡最大可能的維護員工的自身利益,提高管理水平和員工執業工作能力,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以員工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為依據,通過對員工的德、能、勤、績等進行考核,為員工崗位調整、晉升、調薪、培訓、獎懲等提供參考依據。
第三條本考核辦法約定的考核范圍為公司部門(項目部)全體員工。
第二章考核方法及內容
第四條對公司員工的考核,由公司考核部門負責人會同員工所在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組織進行。
第五條考核的辦法。對員工的考核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定時與不定時的方法進行。定時為每季度進行一次季考、每年度進行一次綜合年考,不定時考核有試用期考核、個案考核、技術業務能力考核等。采取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個別交談、走訪相關單位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品質與敬業精神、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具體內容見《公司部門員工考核表》、《項目監理部監理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定期考核的規定:
1、季度考核。對員工上季度工作的評價。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由公司考核部門負責人和員工所在部門(項目部)負責人對本部門(項目部)的所有員工進行上季度的考核。
2、年度考核。對員工一年工作的綜合評價。由公司領導、考核部門負責人會同員工所在部門(項目部)負責人根據每季度考核結果和專項考核結果、公司綜合考評情況得出員工年度綜合考評結論。
考核內容、標準按照相關考核表進行。第八條專項考核的規定:
1、試用期考核。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考核分為稱職和不稱職,考核為稱職的予以錄用,不稱職的不予錄用。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項目部)會同公司考核部門負責人得出考核結論。考核內容按照相關考核表進行。
2、個案考核。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該項考核者為員工所在部門(項目部)會同公司考核部門負責人進行。
3、技術業務能力考核。主要采用考試競賽形式進行。其成績作為季度考核的依據。由公司考核部門負責實施。
第九條其他因素對考核結果的影響:
1、項目監理部員工:
(1)、在政府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的檢查、驗收、評比中,項目監理部受到書面通報批評,或評比名次為最后一名;受到建設單位、其他單位投訴且經查明投訴事實屬實的;受到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罰款的。以上四種情況每發生一次,負主要責任的員工當季考核最高為稱職,負次要責任的員工在當季考核得分中減5分。發生第二次,負主要責任的員工當季考核為不稱職,負次要責任的員工當季在考核最高為稱職。因同一事件造成多個單位處罰的,或即投訴又罰款的,只記一次。
(2)、受到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書面獎勵或現金獎勵的,在工作中作出特殊貢獻的,每發生一次,起主要作用的員工當季考核加3-5分,起次要作用的員工當季考核得分中加1-3分。因同一事件多次獎勵的,只記一次。當季考核最高加10分。
2、公司部門員工其他因素考核參考項目監理部員工規定執行。
第三章考核結論和獎懲措施
第十條考核實行加權分打分制:
項目監理部員工:滿分為100分,個人考核權重70%、業主滿意度權重10%、公司領導班子民主評議權重20%。
公司部門員工:滿分為100分,個人考核權重70%、公司領導班子民主評議權重30%。得分90分(含)以上為優秀,80(含)~90分為良好,60(含)~80分為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十一條考核獎懲措施如下:
考核獎懲分為季度考核兌現和年度考核兌現,考核完成后一次兌現。
1、根據季度考核結果兌現季度考核獎懲,共分為四檔。當季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考
核期內月工資調減100元,結果為稱職的考核期內月工資不變,結果為良好的考核期內月工資調增50元,結果為優秀的考核期內月工資調增100元,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兌現。
2、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兌現年度考核工資,共分為四檔。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不發放年度考核工資,結果為稱職的發放年度考核基本工資,結果為良好的發放120%的年度考核基本工資,結果為優秀的發放150%的年度考核基本工資。
3、年度考核基本工資數額根據公司的情況另行確定。年度考核時已經離職的員工,不享受年度考核工資兌現。
第十二條考核處罰措施如下:
1、業主滿意度調查表得分低于10分,本季度考核為不稱職。
2、一年中有兩次季度考核不稱職或年終考核不稱職的,做為績差員工,留用察看,降為試用期員工發放工資,試用期滿考核稱職的恢復其員工資格,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其他獎懲措施
1、受到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罰款的,罰項目總監(項目負責人)100~500元,罰主要責任人100~500元,罰次要責任人50~200元。以上款項用現金方式上繳公司財務部門,逾期不交從工資中雙倍扣除。
2、受到建設單位現金獎勵的,獎勵額的60%發到項目監理部,由總監(項目負責人)提出分配方案,報公司審批后實施。
3、項目監理部監理的工程,獲得市優工程的,獎勵該項目監理部500元;獲省優的,獎勵該項目監理部1000元;獲得國優或魯班獎的,獎勵該項目監理部2000元。
4、項目結束,因業績突出,受到建設單位認可,公司順利承接建設單位后續工程的,獎勵該項目監理部后續工程監理合同額的0.5~1%。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3
一、考核目的
對班主任工作實行科學管理,統一要求;對班主任工作考核實行公平、公正、公開考核;及時總結班主任工作的典型經驗和存在問題,推廣先進經驗,獎勵先進,激勵后進,為教師績效工資的評定與獎懲提供可靠依據,從而激發教師努力做好班主任工作的光榮感和責任感。建設一支事業心強,講求效率,有創造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
二、考核內容
考核包括考勤、考績、考評等三個方面。考勤主要是平時工作的執行情況,每學期總結一次;考績主要是根據班主任目標管理的要求,結合值日總評分,對班級進行各方面的綜合考察;考評是由學校綜合班主任本人的工作完成情況(總結考核)、學生代表評價、科任教師評價、班主任完成學校有關工作情況、班級防流控輟工作方面、學校領導對班主任工作的各項考核指標進行綜合審議和評價等組成,作為對班主任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考核辦法
1、學核教導處期末召開學生代表座談會,發放、填寫有關評價表。
2、在教師大會上發放填寫有關科任教師評價表。
3、班主任本人實事求是對自己一學期工作的態度、表現和成績逐項作定性分析進行自我考核評定。
4、考核采用量化評分方式進行,總分100分,其中考勤占20%;考績占20%;考評占60%(班主任總結10%、學生代表評價10%、科任教師評價10%、班主任完成其他工作情況10%、防流控流工作10%、學校綜合評價10%)。
5、學校教導處根據有關材料、記錄,進行統計,將結果上報校長,行政會議評定。
6、學校依據考核結果發放獎金和證書。
四、評選數量:
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
五、考核標準及要求
1、考勤(20%)
考勤主要包括早操、升旗(集會)自習等時段,每月出滿勤者得5分,其它得4、3分,公差請假照計,由值日領導(升旗或集會由辦公室主任登記)負責檢查登記,學期結束累計。
出勤時間和要求:
早操:全過程在班級隊伍前或后組織指揮完成早操任務。
升旗(集會):全過程在班級當中指揮及維持秩序。
就餐:全過程在場。
自習:在教室維持學生紀律。
2、考績(20%)
根據“先進班集體”項目量化評比最后得分確定,分數從多到少排列得分,第一名得100分,以后分差為5分,最后得分×20%即為考績分數。
3、考評(60%)
①、班主任工作總結及綜合評價(10%):自評與學校評結合。
②、學生代表評價班主任工作狀況(10%):紀律(學習)好、中、差、內(外)宿、男、女學生的綜合評價。
③、科任教師評價班主任工作狀況(10%):
④、班主任完成其他工作情況(10%):班主任應依時上交有關表格、材料和工作經驗等。
⑤、班級防流控輟工作方面:高中畢業班控制在10%內;初中畢業班控制在5%內;非畢業班控制在3%內;按規定內得10分,否則每超一人扣1分。
⑥、學校綜合評價(10%):學校領導對班主任工作進行綜合考評。
六、獎勵辦法
①、對每一學期被評為先進班主任的,學校給予張榜表揚、頒發獎金、證書。
②、先進班主任記入教師業務檔案,并作為職稱評定或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實行一票否決
①、嚴重違反《中小學生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師德修養差,造成不良影響者。
②、常規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者。
說明:有關表格由教導處發放、核算,行政人員、班主任、科任教師填寫,每學期放假前上交。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4
1、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標準化考核的組織機構,制訂安全工作標準化考核細則。
2、考核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機構設置,網絡體系效應情況。
(2)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和各級領導安全工作職責明確制訂實施和責任書簽訂情況。
(3)安全工作各項制度制訂落實情況。
(4)各類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臺帳建立和使用情況。
(5)考核安全工作宣傳、教育與培訓落實情況。
(6)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情況。
(7)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齊全,效能完好情況。
(8)建筑物和設施等硬件安全質量狀況和安全使用效能情況。
(9)全體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掌握安全知識,安全自救、安全救災的能力情況。
(10)安全事故上報、處理、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1)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12)安全資金投入、正常使用情況。
(13)工地、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5
一、考核對象
各村(社區)
二、考核內容及計分標準(100分)
1、任務落實(10分)。各村(社區)按綠色通道、重點林業綠化工程、綠化示范村等類型分解,主要負責人親自抓,分管負責人具體抓,做到落實措施有力,管護責任到人、到田塊,得10分,未落實的不得分。
2、綠色通道(20分)。按標準寬幅(市級以上通道兩側各50米以上、區級30米以上、鎮級10米以上、村道5米以上)建設,樹種配置合理、林木生長良好、景觀效果優美,完成鎮交綠化任務100%,得20分,每降2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重點新造林工程項目(含成片林)20分。推進長江大道西側(政府流轉的土地),陽光大道西延段兩側、楊莊大河西段兩側、通泰路兩側河道兩岸、西北大道兩側、泰州順新源商貿有限公司的綠化基地等重點造林工程建設。根據屬地管理完成任務100%的得20分,每降2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4、村莊綠化(20分)。符合綠化示范村標準建設,且已綠化面積占應綠化面積的比重達100%的,得20分,每降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
5、綠化管護(30分)。各村(社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綠化進行管護,確保“三到位”合同責任到位、管護資金到位、管護責任保證金到位,每缺一項扣5分,存活率在85%以下的,每降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
三、考核程序
各村(社區)分別于20xx年4月底和9月底前按綠化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自打分,并報農業科。鎮政府在20xx年5月底組織專業人員對新造林面積進行實際丈量,10月底組織對保存率考核驗收,作為年底對村考核依據。
四、考核獎勵辦法
1、鎮政府對綠化工作繼續實行以獎代補。對市道、區道按上級標準核定補助。
2、將綠化工作作為一項專項考核并納入到年終三個文明建設考核之中。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6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調動班主任的工作積極性,實行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在上級停發班主任補貼,學校經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決定從勤工儉學中抽出部分資金給班主任以獎勵。
一、量化考核內容
1、班級成績(35%)分期中期末兩次量化,期中占10%,期末占25%;主要以班級上線比率為依據計算,計算方法是:實際上線人數除以應上線人數得出上線率,再乘以所占比例得出分數。
2、紀律(20%)滿分為20分,班級紀律可以倒扣分,扣完本項得分后可再倒扣10分。各周得分合計除以周數得出本學期該班的平均得分,以得分最高的班級為滿分代入計算出本項得分。以下3-6項的計算方法類同。
①打架斗毆由學部處理的,每次扣1分,嚴重的如需到醫院檢查的每次扣2分;由學校處理的或者報送派出所處理的每次扣3分;
②課間紀律,出現追跑打鬧或者起哄、趴在陽臺或聚在教室門口吵鬧,由學部檢查發現的每次扣0.5分,由校長檢查發現的每次扣1分;大聲喧嘩的,發現個別學生拖著長聲大聲喧嘩的班級每次扣1分;發現將籃球、足球、排球等放在教室的扣該班1分并予以沒收。
③上操紀律,無特殊情況下每出現1人不上操扣0.1分,體育教師的上操記錄上每出現一次達不到上操要求的扣1分;
④午睡紀律,凡是在學校午睡情況記錄上出現紀律不是良好的班級,每天次扣0.5分,紀律差的班級每次扣1分。
⑤晚睡紀律,凡是被值班人員記錄在值班記錄冊上的違紀學生,每生次扣0.5分;
⑥曠課、遲到、早退的,由任科教師、學部檢查出的遲到、早退的學生每人次扣0.5分,曠課的每人次扣1分;學校查處的加倍扣分。
⑦其它由學部以上處理的違紀事件,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3、衛生(15%)各班的衛生區、教室衛生,要天天大掃,保持經常,如發現忘記打掃或者打掃不干凈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教室內保持干凈,張貼物懸掛整齊,達不到要求的每次每項扣0.5分,墻報欄內容每學期更換三次,墻報欄內無內容或沒張貼滿的每次檢查扣2分;從陽臺上和窗戶向外倒水的每發現一次扣1分;使用塑料袋打飯菜的每生次扣0.5分,
4、收費(15%)每次收費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并結清的得滿分,每提前完成1天加0.5分,每拖后1天扣0.1分;下次收費在得分的基礎上繼續計算。如出現班主任私自以任何理由向學生收費的輕者每次扣5分,情節嚴重的從總分中扣20-50分,且退還學生的交費并承擔相關的責任。
5、學生鞏固率(10%)以起始學期為基數,每輟學一名學生扣該班2分,因學生調皮違紀由學部決定由家長領回教育的扣1分;如出現因學生學習差、因家庭困難收費拖交、違反紀律或其他原因為由班主任私自把學生激走或趕走的,又動員回校的不扣分,因此輟學的每人次扣3分;輟學不及時向學校匯報的每生扣4分,輟學多的`可以倒扣分。
6、安全及學校財產(5%)在本學期本班級無出現學生傷亡事故的,班內學校財產完整無損的得滿分;每出現一人次受傷事故扣1分,班內出現重大傷亡事故及其大事故的一票否決,不發任何獎勵并追究其責任;班內學校物資損壞沒有及時賠償更換的,折款每達5元扣1分并且責令該班把賠償額交后勤,由學校統一更換。出現班主任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可根據情節輕重扣完本項得分后再倒扣15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自己負責。
7、其他加分(5%)除以上6項外,如總務處安排的勞動任務完成情況,學校團總支安排的各項活動等,根據其記錄加分,沒完成任務或不按要求做的班級不加分。各項加分總和不超過15分。
二、考核量化辦法
根據以上考核內容,形成表冊,由學校、學部和有關處室分別記錄,一周一匯總,每周在教師會上公布,學期末匯總,排出名次在公開欄內張貼。
三、獎勵辦法:
1、每學期以每個班級平均撥付100元現金作為班主任的工作獎勵,但不平均發放,把所有班級的資金捆在一起,分成五個等次發放,一等獎150元左右,五等獎在50元左右,中間三個等次根據分數的差距大小定檔。
根據以上前七項的考核,得出總分后,再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分出五個等次,兌現獎勵。
2、在學期末績效工資計算中,根據各班主任的得分情況分別加1-3分,以體現班主任的辛苦和工作情況。
此規定的在實施過程中需逐步完善,出現爭議時由校委會集體研究解決。解釋權在學校。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7
1目的
為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各類安全違章現象,引導公司員工搞好項目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范圍
公司所在項目部所有員工及相關方成員。
3職責
3.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一般安全活動的考核獎懲。
3.2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業務相關方安全活動執行監督考核。
3.3安全科負責項目安全獎罰考核及施工現場安全獎罰考核。
3.4重大安全違紀、安全責任事項考核需報項目經理審批。
3.5重傷以上安全事故及辭退開除的考核經項目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執行。
3.6對于安全施工有重大貢獻或有重大失誤觸犯法律的人員,由安全科組織查實后提出獎懲意見,報項目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再向政府或司法部門申報;
4總則
4.1公司項目部安全罰款由財務部列入專帳保管,每月將賬戶明細表報安全科和總經辦。
4.2安全獎勵資金來源于公司的安全罰款及安全專項資金。
4.3公司根據各部門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進行獎勵或處罰考核。
4.4安全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獎金、晉升工資等形式。
4.5安全處罰分為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降級等形式。
4.6各級管理人員(含班組長、專兼職安全員)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章違紀行為和影響安全文明施工、環保管理以及職業衛生的現象,可以依據本制度相關條款當場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對于安全生產有功的人員和部門應及時提出獎勵的建議;
4.7各級管理人員所做出的獎懲決定不得超出自己的職權范圍。
4.8所有安全生產獎懲的決定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記錄在案,并報送公司安全環保科存檔備案,可以視情節在適當的范圍內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
4.9部門或個人對公司內部的獎懲持異議的,有權向公司安全科、工會或直接向項目經理陳述申辯或司法訴訟。公司不得因當事者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或取消獎勵。受理陳述申辯者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確有不妥的,必須在原范圍內予以更正公示。
4.10各部門應建立內部考核分配細則,細化獎懲制度,正確引導員工重視安全工作,以避免簡單地平均分攤。
5獎勵
1)對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績之一者,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金額在50元~2000元。
a.各級管理人員積極貫徹安全生產方針、EHS體系規定及公司安全規章制度成績突出的;
b.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能及時制止,發現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減輕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c.模范地遵守EHS體系規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或在事故中積極投入事故搶險,方法得當,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d.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衛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者,或在安全技術上有重大改革具有顯著成績者。
2)對安全施工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施工隊授予“安全施工先進集體”稱號。(評比考核辦法見第8條)
6處罰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通報批評,處50元~2000元罰款,追究安全管理員或車間負責人責任,違反國家法律的,由國家法律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a.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知識而造成事故的;
b.安全管理網絡和制度不健全,不認真執行和落實EHS體系文件要求及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
c.崗位管轄范圍內各項安全檢查不到位,記錄不完整的;
d.隱患整改不及時、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對危險場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規程的;
e.對違章作業現象不及時制止,對當事人不及時進行安全教育(查現場記錄)的;
f.隱瞞事故或不按事故報告程序及時報告事故,事故發生后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處理的;
g.放棄安全工作,只重生產,致使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h.違章指揮,強行命令職工違章操作致使發生事故的
i.由于巡檢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
j.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k.不服從管理,且態度無理的;
l.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或對揭發隱瞞事故人員進行各種方式報復的。
2)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責任,并處50元~2000元罰款:
a.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未造成事故的;
b.發現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時報告者;c.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象,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禍于人者;
d.事故發生后,拒不接受調查或態度蠻狠無理者。
3)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根據責任分析結果,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處理辦法》進行處理,違反國家法律的,由國家法律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連續發生安全事故(半年內超過2起,一年內超過3起)的施工隊或個人,給部門負責人、事故責任者分別處以1000元罰款。
5)生產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a.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中違紀違規;
b.安全檢查或交接班制度執行不嚴,無完整記錄;
c.偽造交接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安全檢查記錄等記錄;
d.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按安全規程要求使用、維護安全防護器具;
e.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f.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g.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h.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i.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j.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k.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l.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m.對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n.不認真執行EHS管理手冊和程序文件條款和安全操作、維修規程;o.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場所未履行應有監護和協作責任;
p.不服從管理,且態度無理;
q.明顯違章、重復違章或后果嚴重(含可能的后果)時,可加重處罰力度。
6)部門有下列安全隱患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處部門100~2000元罰款:a.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b.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7其他行為的考核
7.1違反“廠區內十四不準”的處5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7.1.1廠區內十四不準:不準吸煙;不準帶小孩進入;防爆區內不準非防爆機動車行駛;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班前12小時、班中不準喝酒;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不按公司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不得在防爆區內穿、脫衣服;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停車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不系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7.2違反“操作工的六嚴格”的處5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7.2.1操作工的六嚴格:嚴格進行交接班;嚴格進行巡回檢查;嚴格控制工藝指標;嚴格執行操作票;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7.3違反“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的處5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7.3.1進入設備的八個必須:必須申請并辦理作業許可證;必須進行安全隔絕,并切斷電源,懸掛警示牌;必須進行轉換、通風;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必須在容器外有人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7.4違反“防爆區防止違章動火的六大禁令”的處5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7.4.1防爆區防止違章動火的六大禁令:沒有批準的動火證,在任何情況下嚴格禁止動火;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不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嚴格禁止動火;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7.5違反“機動車輛七大禁令”的處5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7.5.1機動車輛七大禁令: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檔溜車;嚴禁設備帶病行車;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8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評比考核(只對生產部)
8.1安全生產先進集體評比每季度評比一次,由生產部每季度的第一個星期推薦,安全環保科確定日期進行評比。評委由來自總經辦、工會、人力資源部。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9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行政村、安全生產鎮直管企業、鎮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村、本企業、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分級獎懲。各行政村、各企業和鎮直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工作,由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獎懲的負責人包括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安辦主任(安全科長),鎮直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各村、各企業、鎮直有關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嚴格考核,重獎重罰,獎懲兌現,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在年內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或者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取消評先樹優資格。
第六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鎮直有關單位按300元的標準交納,億元企業按1000元標準交納,規模以上企業按500元的標準交納。每年1月31日前要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鎮財政所,單列帳戶,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人員上繳,單位兩人負責的按1:1分攤,不得從公—款中列支。
第七條、考核內容為鎮政府確定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
第八條、考核獎懲辦法:
(一)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經濟損失在30萬元—50萬元之間的單位全額扣減風險抵押金。
(二)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全額扣除責任人的全部安全生產抵押金。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視責任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或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未扣減風險抵押金的行政村、鎮直有關單位,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四)未扣減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億元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其他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五)扣減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補交至鎮財政所。
第九條、對行政村、企業及鎮直有關單位相關負責人的獎勵資金,由鎮財政列支。
第十條、各行政村、企業及鎮直有關單位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完善全鎮“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獎懲機制。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責任人發生變動時,原責任人未被追究相關安全生產責任的,安全生產抵押金全額返還,接任人重新交納抵押金。若年度內完不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按前后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分別扣減抵押金。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獎懲長效工作機制,懲戒安全生產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最大限度防止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執行主體是鎮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三條、本制度的適用范圍為鎮黨委政府班子成員、各村委、各站所和企業。
第四條、安全生產獎勵每年一次。
一、獎勵
1、提出安全生產技術措施項目具有先進性、可靠性,為企業安全生產帶來顯著成效的。
2、積極主動排除險情,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
3、發生事故后能積極搶險救災、防止事故惡化、使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免受重大損失的。
4、對現場隱患整改力度大并取得積極成效的。
5、敢于制止違反安全法規,杜絕重大傷害或火災事故的。、以上獎勵項目由安全部門調查核實后專題報告總經理,予以通報表揚與獎勵。
6、發現并舉報重大安全隱患。
二、處罰
1、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處罰1000元。
2、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包括不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處罰1000元。
3、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后果的,處罰5000元。
4、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工傷事故或較大經濟損失的,按其情節輕重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5、對違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外來承包工程單位及個人,按違反相關規定處罰。
三、獎懲款項的管理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中的有關條款,開出罰款通知單,由財務部門開具收據辦理罰款手續,罰款由財務部門設立安全獎勵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2、本制度中規定的獎勵經費,其來源為單位設立的年度安全獎勵基金和由罰款專項資金組成。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11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各行政村、各生產經營單位、鄉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村、本企業、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考核、分級獎懲。各行政村、各企業和鄉直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工作,由鄉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獎懲的負責人包括各村支部書記、村主任,各企業主要負責人,鄉直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各村、各企業、鄉直有關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嚴格考核,重獎重罰,獎懲兌現,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對在年內未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或者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取消評先樹優資格。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鄉直有關單位按300元的標準交納,億元企業按1000元標準交納,規模以上企業按500元的標準交納。每年1月31日前要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鄉財政所,單列帳戶,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人員上繳,單位兩人負責的按1:1分攤,不得從公款中列支。
第七條 考核內容為鄉政府確定的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指標。
第八條考核獎懲辦法:
(一)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經濟損失在30萬元-50萬元之間的單位全額扣減風險抵押金。
(二)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安全生產問題的單位,全額扣除責任人的全部安全生產抵押金。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視責任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處分或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未扣減風險抵押金的行政村、鄉直有關單位,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四)未扣減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億元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其他企業按目標考核1分獎2.5元的標準對相關負責人予以獎勵。
(五)扣減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補交至鄉財政所。
第九條 對行政村、企業及鄉直有關單位相關負責人的獎勵資金,由鄉財政列支。
第十條 各行政村、企業及鄉直有關單位要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懲辦法,完善全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獎懲機制。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違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人發生變動時,原責任人未被追究相關安全生產責任的,安全生產抵押金全額返還,接任人重新交納抵押金。若年度內完不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按前后責任人的責任大小分別扣減抵押金。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篇12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加強公司施工生產的安全管理,消除施工中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不安全行為及安全設施、裝置不完善等事故隱患,杜絕一切傷亡事故發生。為確保將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促進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自2011年3月18日正式實施。
加強工地安全工作,工地必須配備執證專職人員。如發現沒有配備持證專職安全員或專職安全員不到位,處以100元罰款。項目部必須在半個月內調有證安全員到位,如項目部無法抽調有證專職安全員,應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調有證專職安全員到工地工作,工資由工地負責。
需要的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如發現缺一名持證人員或持證人員不到位,處以500元罰款,同時工地必須設法在半個月內選派人員去有關單位培訓,如工地拒不執行,由公司派人員去有關單位培訓,培訓結業后到工地工作,除培訓費由工地負責加罰500元,到工地工作的人員工資由工地負責。
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接受公司的指導。如工地貫徹不力,經公司月度安全檢查評定為安全不合格工地,除按公司意見限期整改外,按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0.50元罰款;如不執行公司意見進行整改,公司有權調人買料進行安全設備整改,達到合格標準。除所用工料由工地負責外,按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當地安全部檢查評定安全不合格工地,除限期整改接受省、市、區有關部門處罰外,再處以單位工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元罰款。
發生傷亡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作如下規定。如隱瞞不報,加倍處罰。
發生傷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屬工地違章指揮,要求工人冒險作業或工地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而造成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到30000元的罰款;如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追究領導責任,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進行刑事處分。
傷亡事故查明原因,如屬工人違章作業造成,視情節輕重處以200元到500元罰款。
開工前由公司派安全對全體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以后新增工人要上報公司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補課。如發現未經三級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崗作業,一人罰款50元。
每道工序工作前必須進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記錄。如發現未經交底而參加作業,每人罰款10元。
必須按規定懸掛安全網。如工地在臨街處或人行道通道處不掛安全網,處以1000元處罰,并采取措施做好防護。高空作業按規定系好安全帶。如發現不系安全帶而進行高空作業,每人罰款50元。工地有安全帶,工人不系者,罰款由個人負責,現場作業人員如發現有不戴安全帽或穿背心、拖鞋的每人罰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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