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精選13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1
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亂收費,我校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一、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召開家長會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
二、凡按有關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包括義務教育學校的、書本費、雜費、借讀費,均應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三、學校選擇性代辦事項的收費,報上級部門備案,同時向家長發告知書、征詢單。
四、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召開家長會等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在學期結束后,通過代辦費結算清單、外地借讀生收費清單方式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的制作材料、規格、樣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將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2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阜價字文件),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素質報告書中要注明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制作材料,規格,樣式,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動態管理,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進行規范,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財政主管部門和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傳遞工作,并做好學校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并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3
為認真貫徹價格法律法規,正確執行價格政策,全面落實“一費制”收費標準,規范我校收費行為,防止任何亂收費行為的發生,特制定如下收費管理制度。
一、實施收費政策學習制度。每學期開學前組織班主任和收費人員學習學校收費政策,同時要利用各種會議傳達價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體涉費人員政策意識。
二、開展收費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學校醒目位置公示學校各項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同時要公布政策咨詢電話、舉報單位和舉報電話。
三、認真發放收費明白卡。每年開學收費時,要將市物價局、市教育局統一印制的收費明白卡發放至每一個學生或學生家長手中。
四、實行收費責任制。校長是收費總責任人,分管校長具體抓落實。財務人員是收費政策的具體落實人。一旦出現收費問題,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嚴格按收費標準收費。不能在政策規定之外收取任何費用,不能突破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不準班主任或科任老師私自收費。
六、嚴格收費票據管理。所有收費必須出具由財政部門監制的學校收費專用票據,不得白條收費。
七、強化代收費管理。學校不得為任何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代收費用,不允許任何單位進校園收費。確有需要進校收費的,必須經物價部門批準同意。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4
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減輕學生及家長的負擔,特制定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讓學生及其家長能夠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是規范教育收費行為,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鞏固治理教育亂收費成果,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大措施。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
三、凡按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費,均實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等。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收費減免的政策也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做到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學校及時更換。
五、教育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有權拒絕繳納,并有權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5
教育收費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學校的各項收費,均須按程序到市物價主管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按規定接受物價部門對收費許可證的年審。
一、學校收費財務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根據省市區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1、收費依據。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以有權部門文件為依據,無合法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2、收費審批。學校所有面向學生的收費都必須履行審批手續。校內部門向學生收費前,需提供收費依據,經學校總務部門審核,報校長批準。學校向學生收費由總務處統一辦理,未經學校領導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3、收費票據。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提供合法收費票據,得無票據收費,不得使用違規票據收費。開學收費,票據需在3日內發到學生。收費票據需說明收費項目和標準。
4、經費管理。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不得設小金庫,不得設賬外賬。
5、違反上述規定向學生收費,學校必須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二、收費公示制度
1、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學校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2、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告家長書等形式,向學生、家長、教職工和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
3、《收費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在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購買票據;副本用于亮證收費、年審及其它用途。
4、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
5、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規格、樣式按上級要求制作,開學收費前在醒目處進行公示,同時進行動態管理和長期放置,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
6、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物價局、財政局和教育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
7、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對相關內容及時進行公示。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6
為加強和規范收費管理,認真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的有在規定,嚴格收費標準,規范我校的教育收費行為,增強我校教育收費的透明度,特制定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教職工應嚴格執行市、區教育局、物價局頒布的各項收費標準,學校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準擅自亂收費,并實行月查制度。
二、所有服務性收費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制度,并及時向家長發告家長書,遵循必需、自愿節約、分項結算、公開透明的原則,不利用服務性收費搞創收或拿回扣謀私利。
三、不以節假日教育培訓為名進行文化補課和收取費用。
四、不向學生收取規定以外的贊助費、借讀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五、由專人堅持每月查閱財務帳目,嚴格票據使用情況,發現不規范情況,及時批評糾正。
六、對于學生代辦費每學期應有結算清單,增加收支透明度,接受家長監督,由家長簽名同意,并有回執。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7
一、收費管理基本原則為進一步規范收費操作流程,確保合理、合法、合規,結合本園實際情況,制定小精靈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篇。
二、收費項目包括規定性收費以及選擇性收費項目。
三、具體操作流程
1、按物價局以及教育局對本園收費項目的核定標準,向家長收取規定的費用。不以各種名義擅自提高和亂收費。
2、收費必須出具足額票據。
3、嚴禁幼兒園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4、設立收費公示欄,達到長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認真做好每月幼兒伙食費的結清和退費工作,每月收費前必須向家長公布伙食收支帳目.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8
一、為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亂收費,學校決定在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是學校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保護學生及其家長自身合法權益的制度。
三、凡上級規定的教育收費,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都應進行公示。
四、學校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學校在開學時或學期結束后,向學生家長報告本學期學校收費情況,讓學生家長了解學校的實際收費與規定的收費是否一致。
五、在學校校內設立的公示欄,公示牌,要盡可能獨立置放,位置明顯,字體端正,實用規范.遇有損壞或字跡不清的,要及時更換,維修或刷新。
六、收費公示的內容,事前必須經過縣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公示收費的內容,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及范圍等,禁止將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調整或其它情況變化時,學校要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學校要主動,及時向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收費政策信息的溝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的更新維護工作。
八、學校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按規定應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校要進行相關責任追究。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9
1.幼兒園收費工作統一由財務人員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向幼兒家長和其他單位、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2.向幼兒收取費用,必須符合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的一切費用均要做到“統一”,即
(1)統一根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收取;
(2)統一使用財政收費收據;
(3)統一入學校財務帳目。
3.幼兒園保教費、伙食費收費時間為每年的.12月和6月,新生收費時間為5月中旬。伙食費采用預收制,每月按實結算,報賬員每月認真核實結算后,將結算情況貼在宣傳櫥窗中公示,并于每月中旬發短信與家長核對。
4.除保育教育費、伙食費外,幼兒園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在園時間內(上午8時---下午4時,每天為8個小時),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5.幼兒園應實行常年教育收費公示制,要在園內外的宣傳欄和網站將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對幼兒家長公布,以便家長監督。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xx〕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幼兒園不得收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五條保教費是幼兒園向幼兒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費用。
第六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是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服務性收費包括以下項目:
(一)伙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托管費(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幼兒園接受家長委托,非保教時間(保教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時)向幼兒提供托管服務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幼兒園代收費是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費用,包括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費用。
第八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意見,經同級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服務性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按照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考慮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第十條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離退休人員費用;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三)幼兒活動及學習費用;
(四)公務費用、業務費用、圖書及設備購置費用、修繕費用;
(五)其他正常辦園費用。
前款成本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
第十一條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意見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辦園成本核算及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依據辦園類型、辦園條件、地區差異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
無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同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
第十三條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四條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民辦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務成本合理確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標準備案后兩年內不得調整。
第十五條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視同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十六條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時,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及其證明;
(二)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情況: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
(三)申請備案的具體項目及標準,并填寫《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見附表);
(四)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統一收取。
第十八條寒、暑假期間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九條幼兒園為未滿三周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的,收費標準在正常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每生每月50元。
第二十條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者按學期收取,由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使用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退費按月計算。因幼兒自行退(轉)園,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按月退還相關費用;因幼兒園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被有關部門關閉或者暫停辦學,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按月據實結算。幼兒在園天數不足一個月的,以幼兒提出請假申請計算,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即時發生即時收取。
第二十四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應當主要用于教職工工資及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幼兒活動及學習用品、圖書設備購置、房屋修繕、固定資產折舊等正常辦園經費支出。
第二十五條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教費,應當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殘疾兒童和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予以全免。
民辦幼兒園可以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收費按照收費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當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自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當載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優惠減免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學前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地區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公辦幼兒園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確保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占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例不低于5%。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
第三十二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教育收費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后30日施行。20xx年12月19日印發的《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此前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11
一、學校設立收費內部監督檢查小組,對上級規定的收費s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進行檢查,杜絕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現象出現。
二、檢查收費管理:學校負責人(校長)負責學校的收費及管理、使用工作,會計室和收費員要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其他部門和人員無權收費。
三、定期進行收費檢查,每學期不少于一次。檢查所收費用是否統一使用正規票據和填寫收費卡,各項收費都要給學生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收費收據,填寫“收費卡”,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每學期檢查費用使用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掌握使用好各項收費,定期向學生、家長公布收費及管理使用情況,接愛學生、家長的監督。
五、自覺接受市教育局等上級部門對學校收費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檢查,對違規收費或不按用途管理使用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除全部清退外,還要通報批評相關責任人。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12
我校屬行政事業性單位初級中學,收取學生各項費用、需經xx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辦公室批準及xx市普陀區物價局核準備案、每學期按市芥本的收費目錄收取學生費用、為規范我校收費項目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學校財務室按規定收取各項費用,并懸掛由物價局頒布與備案的收費內容、公示每個學期的收費目錄、收費依據。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收費。
二、凡學校收取學生費用,必須使用統一規定的專用收據。
三、免收xx市戶籍、持xx市居住證及持五證的農民工子女學雜費、書本費、外省市學生借讀費。收取代辦項目費用需經教育局備案,物價局批準、學校公示后、按批準項目收費,學期結束公布代辦項目結算清單、多退少不補。
四、學校收取的代辦費,必須按學生自愿為原則,書面通知家長,召開家長會,對于家庭困難的學生,做好困工作。代辦費發生的勞務費一律返回學生。
五、學生需要在校就餐,學校根據區物價居收費標準,按每月實際天數收取伙食費,每天6元,免收搭伙費。
六、凡未經xx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辦公室批準及xx市物價局核準收費的費用,均屬違規收費,已經收取的違規收費應予以退回。
七、學校不得超標收費,不得重復收費、擴收費。教師不得向學生推薦教輔材料和統一購買教輔書,一經發現,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以上各項收費規定,請學校各部門嚴格執行,請廣學生、家長監督執行。
幼兒園收費規范制度 篇13
為了加強學校收費工作的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關于重點高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規定,依法組織收費,不自立項目,不提高收費標準。
二、所有收費收入應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嚴格執行國家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三、學校收費項目及標準的確定收費項目主要包括:
(一)學費;
(二)公寓制寄宿費;
(三)代收費用;
(四)其他費用。
上述學費、寄宿費其他費用必須按照省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沒有收費標準的,要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報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審批,按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亂收費。代收費要堅持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多退少補,收支平衡原則,要維護學生的利益,不得變相多收費。
四、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證》,做到亮證收費,并實行收費公示制,提高收費行為透明度。公示內容包括收費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構及文號)、收費范圍、計量單位、投訴電話等。嚴禁各部門、各年級組、各班主任擅自提高擴大收費標準或者搭車收費。
五、對服務價格嚴格堅持申報審核審批工作制度和堅持服務性收費自愿的原則。
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屬亂收費。
(一)超越管理權限制定收費的;
(二)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擅自增加收費項目的;
(四)不按規定申領或年審《收費許可證》而收費的;
(五)不使用規定票據收費的;
(六)其他亂收費行為。
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任何部門和個人都可以向物價、財政部門舉報,受上級部門的查處,其非法所得,應退還交費者;不能退還的,上繳財政,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堅持收費程序規范操作及收費票據規范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全校各類收費統一由學校財務科歸口管理,凡不按學校規定將收入納入學校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庫”論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本制度財務科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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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幼兒園收費制度(精選7篇)05-28
幼兒園收費制度(通用5篇)07-18
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08-07
幼兒園幼兒規范制度(精選6篇)05-25
幼兒園管理規范制度(精選5篇)05-27
規范服務收費自查報告08-16
私立幼兒園收費制度(通用9篇)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