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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時間:2023-09-12 18:31:06 興亮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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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電力規章制度(精選14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電力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精選14篇)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1

  一、機構設置

  各供電所(局)設立24小時專職值班人員,負責對客戶報修的電力故障進行處理。

  二、業務受理

  1、正常工作時間由客戶服務中心或各供電所受理報修電話。

  2、非正常工作時間由調度接聽報修電話。

  3、接到不屬搶修范圍內容的客戶報修電話或其他人員接到客戶請求報修電話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

  4、接到故障報告電話或接待來人報告故障時必須問清事故地點、性質、程度和聯系電話或聯系人姓名,從而便于確定搶修組織規模、工具、設備與器材。

  5、接報后,應在《故障報修記錄簿》記錄備查,同時填寫《修理票》交給值班人員。

  6、組織搶修

  1)接到搶修通知后應立即判斷是否屬于搶修范圍,如果屬于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力量處理故障,不得延誤,當力量不足時可上級部門申請抽調臨時力量。如果不是處理范圍,應立即通知相應的部門。

  2)如接到群眾報告的高壓線路故障,應直接報告當值調度員。

  7、交通與通訊工具配置

  交通工具由故障發生所在的供電所(局)負責安排。特殊情況下可安排社會車輛,確保搶修人員快速行動,盡快到達事故現場。

  參與故障維修或事故搶修的人員必須攜帶通訊工具,以便于及時與客戶或單位聯系。

  8、記錄

  接到報修后,應填寫《故障報修記錄簿》,同時填寫《修理票》交給值班人員。維修人員處理完畢后請報修客戶在《修理票》上簽字,返回交給值班員存檔。

  9、值班紀律

  必須有人堅守崗位(局組織活動時應留人值班),鈴響5聲之內必須摘機。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間飲酒,不得脫崗。

  10、搶修紀律

  1)為客戶搶修電氣設備故障,必須按規程進行。

  2)在可以滿足安全用電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臨時供電措施,但應向客戶書面交待安全事項,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結束。

  3)應當收費的項目必須按標準收費,嚴格保護企業利益(為孤寡老人、傷殘人搶修故障免費權屬局)不受損害。

  4)嚴格遵守服務紀律,不得收受客戶禮品和禮金,不得故意刁難客戶。

  11、違紀處理

  1)電話鈴響5聲之內未摘機通話的,作過失一次處罰,扣50元獎金。超過1分鐘無人摘機扣200元。

  2)接報后不安排搶修,又不報告相關部門作待崗處理。

  3)因離崗影響正常安排超過15分鐘的'扣100元。超過半個小時的作待崗處理。

  4)因飲酒造成延誤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一律待崗。

  5)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指揮的受話人、責任人一律待崗。

  6)搶修中推諉塞職、檢修質量達不到規定、違反安全規程或違反服務紀律等按有關規定處理。

  7)以上規定中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相關規定為準。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2

  一、總則

  1.公司倉庫是物資和商品運轉、儲存部門,積存著公司大量財產,因此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人人重視安全,關心安全,提高警惕,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同一切擾亂破壞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搞好內部治安,維護正常秩序,確保安全生產。

  2.切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安全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條例”,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財產安全。

  3.倉庫管理工作必須堅持:領導負責,依靠群眾,分級負責,獎懲分明,保障安全。

  二、入庫須知

  1.與工作無關人員嚴禁進入倉庫。

  2.確實工作需要進入倉庫人員,必須主動申請,經許可后由庫管人員陪同方可進入。

  3.嚴禁攜帶火種及其他易燃和易爆品、有害物質進入倉庫,違者罰款40元,并同時予以沒收。任何人不得在倉庫區吸煙,違者每次罰款100元,情節嚴重者直接報告相關部門。

  4.非本公司業務人員必須按本公司的程序辦事,不得在倉庫停滯、喧嘩、吵鬧。

  5.攜帶領料單物品出庫,必須出具本公司庫管人員填制主管簽發的單據方可出庫。

  三、夜間安全有報警裝置的管理

  1.各倉庫安裝有報警裝置,負責全倉庫的夜間安全保衛工作,報警裝置必須于每天下班前由責任人(物流部指定)開啟報警功能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2.倉庫工作人員在每天下班時,必須檢查全公司各倉庫門窗是否嚴鎖好,倉庫電源是否切斷。發現情況及時向負責人匯報,做好記錄,以分清責任。

  3.夜間警衛人員是當然的義務消防員,必須積極參加消防訓練,熟悉消防知識,掌握各種消防機具的使用技能。遇有盜警、火警、要機智勇敢,奮力撲救,并注意保護現場。

  4.如因玩忽職守,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失要給予紀律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四、消防安全管理

  1.由公司行政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堅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義務消防組織,既是防火滅火組織,又是防汛搶險組織,全體人員要積極參加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消防訓練,經常進行消防演習,掌握消防技術,提高消防素質。

  3.按照倉庫、貨場布局,配置各種消防設施。不準堵塞消防通道及設施附近的通道。各種消防工具嚴禁亂拉亂動。

  4.指定專人管理各種消防設施,經常養護維修,保證一切設備有效好用。

  5.堅持“四節”(五一、十一、新年、春節),“三防”(春防、夏防、冬防)的定期檢查與平時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6.要與公安消防部門經常保持密切聯系,與友鄰企業、部隊搞好聯防。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3

  1.0目的

  加強公司電力、動能管理和節約能源,規范電力、動能管理工作,保證動力、動能設施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2.0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電力、動能設施。

  3.0電力管理

  3.1公司的電力設備包括變壓器、高低壓配電設備、動力照明線路等。其運行維護、安裝和架設工作,由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并嚴格按電力、勞動部門的規定進行管理。

  3.2電力的正常供給是保障生產的重要條件,為確保生產任務完成,安全環境動力科應根據電容量,按先生產后生活的原則分配用電,調整各部門的用電負荷。

  3.3安全環境動力科要對公司的電力負荷和使用時間進行平衡、調度和監督。如發現使用不合理或有危險等情況,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切斷電源,然后向主管經理匯報。

  3.4因生產(工作)需要增設照明燈具和用電器具的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批,非生產用電的增設必須經安全動力科審核后報主管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而私自設置的,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扣減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

  3.5地下電纜標志是反映地下電纜布線的記錄,任何人不能隨意移動,違反規定者扣減當月獎勵XXXX元;因移動電纜標志而造成生產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肇事者還要依法追究責任。

  3.6需要開挖路面或打樁的`基建、技改、維修工程,需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會審后才能施工,對于危及地下管道和線路安全運行的工程項目,安全環境動力科有權制止其施工。

  3.7一切外來單位的用電,必須向安全環境動力科申請辦理用電手續,安全環境動力科根據供電負荷的情況進行審批。外來單位應按審批要求架設電纜,并且安裝電表,按時交費。

  3.8凡需臨時用電、架設臨時電纜的部門或外來單位,事先必須按GR/P40/W11-001《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制度》辦理手續,經安全環境動力科批準后方可架設。

  3.9廣大員工應節約用電,做到“人離關機、人走熄燈”。

  4.0動能管理

  4.1高低壓變配電、發電機組及空壓站等動能設備能否正常運行是保證動能正常供給的關鍵。配電室及壓縮機房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設備的運行進行監視,并對設備實行定期檢查、保養。

  4.2電房、機房、空壓站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經常巡查設備的運行情況。當設備或管線出現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排除。如出現故障并對設備安全造成威脅時,負責人員有權先采取緊急措施,甚至切斷電(氣)源,然后報安全環境動力科作進一步的處理和進行搶修。

  4.3公司安全員每天要對管線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巡視,如發現故障或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部門和安全環境動力科及時排除,并監督維修和整改的情況,確保管線系統的正常運行。

  4.4廠區的供電網絡要實行分級計量,電房工作人員負責將公司的用電情況(包括自發電)做好記錄,做好用電統計工作。

  4.5安全環境動力科負責公司廠區的動力設備、管線的安裝、維護、變更等計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4.6各部門如需變更、加裝或拆除電力、動能設施等須報安全環境動力科審批,并由安全環境動力科執行。

  4.7嚴禁私自對管線進行維修、拆裝、轉讓、啟封、私自增容及私接旁路等,每發現一例扣減該部門當月獎勵XXX元、肇事者當月獎勵XXX元;由此造成的設備事故的,除按上述處理外,還應根據事故嚴重性進行相應處理。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4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完善企業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人事管理體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企業管理人員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競爭與激勵機制,積極吸引、開發、保留各類高素質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電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類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社會通用工種人員。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國家普通高等院校培養的全日制應屆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適用專業畢業生;

  2、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適用于社會服務性崗位、工種和特殊技能崗位、工種的中專、技校應屆畢業生;

  3、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必須接收錄用的復轉軍人;

  4、按照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并根據用人單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適用人員。

  三、管理權限

  1、電力公司對公司所管轄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聘用的各類人員實行計劃管理,聘用指導,控制監督的原則;

  2、遵循“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各用人單位負責被聘用人員的選聘、使用、考核、培訓、勞動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對被聘用人員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實行人事關系代理制的原則。聘用人員本人需委托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對其人事關系等實行人事代理。

  四、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

  1、各用人單位每年11月底前應根據本企業下年度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預測,在本單位內部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下年度本企業《聘用人員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列明聘用的崗位、工種、專業、人數、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達勞動用工計劃時,審批下達聘用人員計劃。

  2、對各用人單位因工作任務急需,聘用期限不滿一年的臨時用工,可根據工作任務的性質和緊迫程度,追加勞動用工計劃和聘用人員計劃。

  3、對已達到或超過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員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即不另行增減聘用人員工資計劃。

  4、對未達到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業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增資,即根據實際聘用人數另行核增聘用人員工資計劃。但工資總額不得突破定員人數的工資計劃。

  5、對暫未核定定員的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的聘用人員,在電力公司每年核定暫定人數的基礎上,下達新增聘用人員計劃。按照增人增資,減人減資,分類核算,統一管理的原則,將聘用人員的工資納入各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范圍內管理。電力公司每年下達工資計劃時,將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聘用人員情況,適當核增聘用人員的工資計劃。下達增人計劃而實際未新聘用人員的,不予核增相應的工資計劃。

  6、電力公司每年對各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合同到期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合同期滿的聘用人員無論是否在崗,均直接核減勞動用工計劃。對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還需相應核減工資計劃。

  7、各企業按公司下達的計劃進行聘用的復轉軍人,按規定相應增加工資計劃。

  五、聘用原則

  根據各用人單位的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對有志于開創、發展、建設電力事業,符合聘用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按本管理辦法進行聘用,并遵循三項用人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選才原則;

  3、量才使用,擇優聘用,人盡其才的適用原則。

  六、聘用條件

  被聘用人員必須具備所從事崗位的各項聘用條件,其中: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遵紀守法,無黨紀、行政處分及刑事處罰的記錄;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優先;

  7、對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崗位,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對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生產崗位或特殊工種崗位和社會通用工種崗位,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8、被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應控制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40歲以下,生產崗位35歲以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9、已證明,擬聘人員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10、經批準,已自謀職業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原電力公司系統職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具體條件由用人單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單位根據公司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含聘用人員計劃),在公司系統內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經電力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批準的招聘方案,通過媒體廣告、設攤招聘、他人引薦或網絡查詢等形式對外開展招聘活動。

  3、用人單位負責對應聘材料進行分類整理、資格審查篩選,確定應試人員名單。

  4、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和工作性質以及應聘人員個人經歷等,選擇恰當的考試、考核方式。一般應有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單位負責組成招聘考試工作小組,組織并參加對應聘人員的考試考察工作。

  6、經招聘考試合格初步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調查。

  7、應聘人員通過考試考察合格后,還必須到用人單位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出具醫院體檢證明,以確保應聘人員身體健康、勝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單位必須將招聘工作全部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電力公司報告,同時上報《應聘人員錄用意向報告書》。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對各單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規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審查被錄用人員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上崗條件,確定錄用人選,分類報批并公布結果。

  9、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根據電力公司審批意見,對被錄用人員發錄用通知單,并限期報到,簽訂初聘人員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

  10、初次聘用的應屆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及復轉軍人均需到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后,方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不能實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員可暫不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待續聘時再予以辦理。

  11、各用人單位必須嚴把外系統進人錄用關,對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崗條件錄用人員的單位,一經發現,必須辭退被錄用人員,由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同時將嚴肅處理該單位主管領導及有關經辦人員。

  八、初次聘用人員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對初聘人員均應進行試用或培訓,堅持雙向選擇、優勝劣汰的原則。

  2、初聘期限分別為:

  (1)應屆大專及以上畢業生為6個月;

  (2)適用于特殊技能工種的應屆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為3個月;

  (3)適用于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的應屆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為30———45天;

  (4)復員軍人培訓期一般為一年;

  (5)轉業干部適應期最長為2年。

  (6)對于直接引進的特殊人才或高層管理人員,經電力公司批準后,確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員一般為1———6個月。

  3、初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初聘期滿后,雙方重新確立勞動關系。

  4、初聘期間,聘用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培訓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5、聘用人員初聘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對其道德品質、業務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規章制度、敬業精神等綜合素質進行考核鑒定(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確認其是否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發書面通知予以辭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無論續聘與否均及時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

  6、聘用人員在初聘期間違反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的立即予以辭退,由各用人單位即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報備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九、續聘合同的管理

  1、對初聘期滿考核合格需續聘的人員,必須先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或續辦人事代理委托手續后,方可與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若不能實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

  2、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所有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必須按《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合同、協議各一式3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執一份。

  3、續聘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期限:

  (1)續聘人員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項目為期限兩種,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所有聘用人員在同一企業內續簽勞動合同最多不超過2次。

  (2)聘用的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執業資格或工作能力強的業務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聘用的應屆大專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應屆中專、技校畢業生初次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6)聘用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人員,均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初次續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7)聘用的復員軍人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2年,轉業干部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續聘合同終止與再次續簽

  (1)所有聘用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后即行終止勞動關系。

  (2)無論何種期限勞動合同,都應按有關規定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辦法。

  (3)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應依據《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各用人單位可根據當時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聘用員工在合同期內的考核結果,依照擇優的原則,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并經電力公司批準勞動用工計劃后,可再續簽2~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確定。

  5、《聘用協議書》的簽訂

  (1)各類聘用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還必須在《勞動合同書》內明確規定簽訂《聘用協議書》。

  (2)《聘用協議書》主要條款應明確:聘用人員的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應履行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享有的權益,聘用協議終止條件等,雙方應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簽字生效。

  (3)《聘用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應同時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條款應相互對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條款和文字。

  (4)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時,還需簽訂補充聘用協議,作為聘用協議的變更證明。

  (5)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也應重新簽訂《聘用協議書》。不再重簽勞動合同時,即視為聘用協議到期,自動解聘。

  6、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與被代理人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必須由人事代理機構鑒證。

  十、聘用人員的人事代理

  1、根據自治區人事廳人事代理制度的規定,各用人單位委托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辦理用人單位聘用人員的合同鑒證手續;

  (2)辦理代理人員的人事行政關系、檔案管理業務,接受、保存、調轉其人事關系,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及材料續整;

  (3)為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出具代理人員的公證、結婚、離婚、獨生子女、檔案工資記載、求職升學、出國政審、因私出境護照及需要從檔案材料中出具的各類證明材料;

  (4)辦理聘用人員的工資收入記載、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考評申報、考試報名等手續;

  (5)接轉代理人員的黨團組織關系;

  (6)代理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代委托單位和個人辦理代理人員社會保險業務;

  (7)辦理雙方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2、人事代理必須由聘用人員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應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人事代理協議,明確代理對象、代理期限、代理內容,確定代理費用和交納的方式等。代理費用可由用人單位承擔。

  3、根據企業工作性質、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員自身條件,對聘用人員分別實行全過程人事代理制和階段性人事代理制。

  (1)對企業聘用社會性通用工種人員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項目為聘用期限的人員,無論初次聘用還是續聘,在聘用期間均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

  (2)對企業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在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及以內的,在聘用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勞動合同期限為連續3年以上的,在聘期滿3年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繼續委托人事代理機構進行人事代理;也可結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經電力公司批準,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范圍。

  (3)對由電力公司管理、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經電力公司批準,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應由電力公司負責及時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范圍。

  (4)對企業急需聘用的特殊專門人才,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之內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或繼續委托人事代理,或結束人事代理委托,經電力公司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須經電力公司批準,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范圍。

  4、各用人單位對擬結束人事代理委托、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員必須從嚴掌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各用人單位每年應及時向人事代理機構統一轉移已形成且需歸檔的聘用人員的各類材料。

  十一、聘用期間的管理

  1、聘用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和考核,從簽訂《聘用協議書》、《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對聘用人員實行全過程考核制度,建立業績考核檔案,記錄獎懲情況,每年一小結;合同期滿,做出總體評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業績考核檔案及相關手續有用人單位及時轉入人事代理機構。

  2、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和《聘用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在對現有機構、崗位設置進行定編、定員、定崗、定責工作基礎上,制定聘任人員任期考核管理辦法。

  3、聘用人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所從事工作的工作標準和崗位職責,忠于企業,保守企業秘密。

  4、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在培訓、使用、獎勵、提拔和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應與本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同等對待。

  5、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時,按有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理,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6、根據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員可在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統內各用人單位之間直接調遣。在各用人單位之間的流動必須遵循本辦法中“聘用程序”所規定的辦法辦理,并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7、企業對違紀的聘用人員,經勸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聘用人員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享有辭職的權力。

  8、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和原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減少因員工離職造成的對企業工作上的損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需將其保管和領用的文件、資料及公共財務向原聘用單位有關部門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責任不清或無法追索責任的后果。凡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9、聘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企業可予以除名或開除。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國家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2)泄露企業機密,影響內部團結,損害企業形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并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者;

  (4)無故曠工連續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單位應對辭職和被解聘、辭退、除名、開除的聘用人員及時填寫《人員變動登記表》,并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同時,將上述人員介紹到人事代理機構進行登記。

  11、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原聘用單位必須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十二、工資報酬及相關待遇

  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遵照有關規定,按時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聘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建立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

  2、聘用人員工資報酬實行檔案工資與執行標準相分離的原則。聘用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3、初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初聘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發放,其工資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①中專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450元;

  ②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650元;

  ③本科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850元;

  ④雙學士本科應屆畢業生工資為1100元;

  ⑤碩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500元;

  ⑦對具有特殊技能或專業人才的,可參照上述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以不高于30的幅度適當提高。

  (2)對初聘期限內被辭退者,僅支付實際工作或勞動期間的工資,不另支付其他費用。

  4、續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會通用工種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地區當年勞動力市場相關專業崗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標準,按照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分高、中、低三檔價位執行。

  (2)聘用的生產專業技術及各類管理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按照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結構,自行決定工資水平及分配方式。

  (3)對聘用的其他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按崗位定酬、按任務(項目)定酬、按業績(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種分配辦法。對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重獎,其獎勵可在企業技術開發費中據實列支。獎勵辦法有:

  ①項目成果獎勵;

  ②技術創新和新產品商品化的新增凈利潤提成;

  ③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所得凈收入提成;

  ④關鍵技術折價入股和股份獎勵、股份(股票)期權分配。

  (4)對聘用的營銷人員,其收入一是可依據完成的銷售收入量確定,二是可與銷售經營的實際回款額掛鉤。對推銷新產品和庫存1年以上積壓產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貨款效果顯著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其獎勵可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5、聘用人員屬特殊專業人才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才,聘用期間,可享受本單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享受獎勵住房的政策(國家或自治區房改政策已明確執行商品住房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6、其他聘用人員在履行短期勞動合同期間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單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購房待遇。

  7、各用人單位必須為聘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8、聘用人員在用人單位可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連續工作滿3年后,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9、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聘用人員,在享受各種待遇上與本單位原職工同等對待。

  10、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及國家、自治區政府等有關規定執行。

  11、聘用人員不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制度,不執行電力公司職工自謀職業的有關規定。

  12、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工資與相關福利待遇隨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辦法對聘用人員未明確的事宜,均參照電力公司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2、本管理辦法由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試行。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5

  1.范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

  2.引用標準

  2.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部DL408—91)。

  2.2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國電發[2000]643號)。

  2.3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電發[2001]311號)。

  2.4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

  3.管理職能

  3.1 本公司安全管理實行經理負責制,歸口安監股管理。

  3.2 生產單位的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按各自職能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3.3 各級領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管生產必須安全的原則。

  3.4 全體職工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公司各級領導在生產活動中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和對策,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4.2 安全生產無小事,安全一票否決,對干部晉級和單位評優,資質評審中,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4.3 公司安全目標必須人人熟悉,各單位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編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

  4.4 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現場崗位的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

  45 安全生產必須正確處理好“四個關系”,做好安全為主體,作好檢修消卻工作,加強對設備的維護管理,嚴禁設備帶病或超銘牌出力運行,以確保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

  4.6 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認真對待生產中所發生的各類事故的分析報告工作,同時要做好事故,障礙資料的歸檔工作。

  4.7 安全教育管理

  4.7.1為提高職工安全思想意識,增強職工安全責任感,增強法制觀念,使職工自覺遵章守紀,以確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長期安全思想教育。

  4.7.2對新入公司人員,必須進行公司,股室,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4.7.3由綜合辦負責組織,安監股協助進行安全教育及《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學習,并經考試合格。

  4.7.4離開運行崗位三個月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熟悉運行方式的實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后,才能再上崗工作。

  4.7.5各生產崗位的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有關觸電現場急救,心肺復蘇和緊急救護以及消防器材使用等方法。

  4.7.6對參加本公司工作的臨時工,外來施工人員,進入生產現場,相關部門的安監人員必須對他們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項的交待。

  4.8 安規考試管理

  4.8.1每年的安規考試規定在4月份進行。

  4.8.2公司安規考試由安監股組織命題,全公司統一時間進行閉卷考試。

  4.8.3安規考試成績合格分數為76分,考試不及格者,限定在1個月內補考合格,補考不合格者下崗1個月,舞弊者或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下崗1個月。

  4.8.4從事特種工作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專業培訓和考試,并持合格證上崗。

  4.8.5安全監察機構:公司設立二級安全監察機構,即公司,股室二級安全監察機構。

  4.8.6安全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作風正派,實事求是,能堅持原則。

  4.8.7安全活動規定:股室安監員應做好記錄,活動保質保量,防止走過場,要結合實際,以及不安全隱患等進行討論,記錄要工整,每次發言人數不少于60%人/次。

  4.9 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管理

  4.9.1“三措”計劃,應在每年的6月份前編制完成。“反措”計劃由生產副經理組織生技,安監和有關部門提出,由生技股,安監股負責匯編:“安措”計劃由各生產單位提出,安監股負責匯編:“三措”計劃由生產副經理批準后執行。

  4.9.2各生產單位每年5月底前,編制完成本單位的“兩措”計劃,并報生技股,安監股。部門,單位不能實施的計劃,需報公司列入公司年度計劃實施,于6月底前由生技股,安監股分別制訂“三措”計劃報州局。

  4.9.3因資金或材料等原因而影響本年度部門,單位不能完成的“三措”計劃內容,在下年度“三措”計劃中列入完成。

  4.9.4生產副經理,安監股,生技股和各生產部門主要負責人,安監員應經常檢查監督“三措”計劃的完成情況,公司每季進行一次檢查,生產部門每月對完成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公司將對“三措”計劃未完成的單位,部門,按省公司(1997)148號文《關于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進行處罰。

  4.10事故和障礙的調查,分析管理

  4.10.1事故和障礙的調查,分析及處理必須嚴格執行《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湖南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試行)》的通知和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獎罰規定,以及其他規定。

  4.10.2事故調查,分析必須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實事求是 ,嚴肅認真,反對草率行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嚴禁隱瞞事故。

  4.10.3各級領導和安監人員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類事故,障礙統計標準。

  4.10.4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搶救受傷人員和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安監人員和事

  故調查人員應迅速奔赴現場組織調查,搜集事故原始資料,未經相關公司領

  導和安監股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動事故現場。

  4.10.5凡發生事故,值班人員應立即向當值調度匯報,并向相關領導和安監股報告,

  事故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在下班后離開事故現場前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10.6凡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由經理組織安監,生技及相關股室負責人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經理擔任組長,主持調查工作。

  4.10.7凡發一般設備事故,由生產副經理組織調查。發生的未遂事故,一類障礙(非責任的),二類障礙由股室領導組織調查。

  4.10.8凡發生輕傷事故和一類責任障礙,安監股組織調查,主持召開分析會,責任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和安監員及有關人員參加;性質嚴重的輕傷事故的調查,由安監,生技,工會等相關人員參加。

  4.10.9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安全員應綜合寫出事故,障礙分析書面材料報公司安監股,安監股綜合填寫報表報上級安監部門。

  4.10.10事故,障礙發生后,責任單位要召開分析會,無故拖延或逾期不報者,安監股有權對其給予處罰(處罰依據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4.11安全報表管理

  4.11.1安監股必須按州局規定,及時,準確填報各種安全報表,次月的1日用電話或傳真報安全監督部。并按照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填報下列卡片,報表報送安全監察部:事故(障礙)卡片,人身事故卡片,交通事故統計卡片,違章下崗統計表,雙票合格率統計票。

  4.11.2安監股必須按上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人身事故報表,每月初報出。

  4.11.3凡發生設備事故,人身傷亡事故,障礙的單位,必須及時報告安監股。月內交書面報告。

  4.11.4對發生設備事故,障礙,人身事故的單位,隱瞞不報者按相關規定加倍處罰。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6

  一、 范圍

  為了規范公司用電管理,確保用電安全和各單位電力正常供給,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辦公、生活和部門用電管理。

  二、 職責

  1. 安全生產部負責用電計劃,確保電力正常供給。

  2. 各單位電工負責轄區內配電室、高壓室、生產、生活、辦公用電的正產管理及供電線路和電力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檢修。

  3. 各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用電制度,節約用電,保護好電器電力設施。

  4. 嚴格停送電工作票制度及各用電單位主要部位、電器設備維修崗位監護制度。

  三、 控制內容

  (一)

  1、 搞好室內衛生,保持室內干燥通風良好;

  2、 電盤周圍,絕緣膠墊不準任意動用或損壞;

  3、 接觸器開關必須加蓋防塵罩;

  4、 保安器應定時試驗,保持靈敏狀態良好;

  5、 無功補償應及時調整,不得超前或滯后;

  6、 檢修作業時,應斷開明顯斷電的點(閘刀)并掛好;

  7、 值班人員應隨時檢查電壓、電流的波動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

  取措施。

  8、 配電室是電力供應的重地,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二)高壓室

  1.高壓室要保持干燥、同分良好;

  2.經常檢查變壓器內油面狀態;

  3.保護好上級用電部門計量儀表;

  4.保持高壓斷路器接觸良好;

  5.高壓避雷器每年要試驗或更換;

  (三)用電管理

  1、每班定時巡查生產區內的電力設施及用電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用電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時要隨叫隨到;

  3、電動機匹配要合理;

  4、戶外用電,電機要加蓋雨陽罩;

  5、移動作業電動工具應另設防保安器;

  (四)生活辦公用電

  1、定時檢查線路老化程度,確保安全用電,消除事故隱患;

  2、經常檢查精密儀器的閘刀、插座,保持接觸良好,確保儀器工作正常;

  3、合理調配電力,保證辦公、生活用電;

  (五)供電線路和設施的維護、保養、檢修

  1、定時巡回檢查供電線路,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記錄;

  2、所有的用電設施應保持干燥通風無污垢;

  3、連續工作的電動機應保持半年保養一次;

  4、車間可移動的`排風扇一定要加蓋防護罩,經常檢查線路情況,并作出記錄;

  5、車間用溫度控制儀應每天巡回檢查一次,并作出記錄。

  6、每周對所有電動機檢查一次,工作狀態是否正常,并做詳細記錄;

  7、辦公用的空調、排風扇及配套設施,每年檢查保養一次,并作出詳細記錄;

  8、辦公區內的所有電腦、打印機、復印機要定期進行檢查,并作出詳細記錄。

  四、本制度從公司批準之日起執行。

  重機林鋼安全生產部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電力安全工器具、施工機具、備品備件、應急裝備及貴重檢驗檢測設備、精密儀器儀表(包括汽車吊、斗臂車、絞磨、應急發電車、便攜發電機、液壓機、變壓器儲油罐、濾油機、sf6回收處理裝置、配電變壓器、紅外線成像儀等)外借管理,確保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的齊全完備及安全可靠,最大限度滿足正常生產維護及應急搶修需求、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減少企業資產損失,根據國家及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系統各生產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外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借管理規定

  第三條外借的含義:借用方不屬于通遼供電公司系統所屬生產單位,稱為外借。

  第四條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原則上不得外借或從事與電力生產無關的`工作。其中安全工器具嚴禁外借。

  第五條確因工作關系需要外借時,必須履行完整的審批程序。

  一借用價值3萬元及以下的電力安全生產生產用具

  借用方與借出方協商→簽訂《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借用協議》→借用方領取所借電力安全生產用具。

  二借用價值3萬元以上的電力安全生產生產用具

  由借用方填寫《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借用審批單》→經借出方確認具備借出條件→報送領導逐級會簽→借出方與借用方簽訂《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借用協議》→借用方領取所借電力安全生產用具。

  借用價值3萬元以上15萬元及以下的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由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借用價值15萬元以上30萬元及以下的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由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借用價值30萬元以上50萬元及以下的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由分管副總經理(總工)審批;借用價值50萬元以上的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由總經理審批。

  較為貴重的設備、精密儀器儀表等應由專人保管及使用。外借時,借出方應派熟悉該用具的人員跟蹤操作并對設備的安全性負責。

  不按本規定履行程序的借用關系認定為私自外借。

  第六條電力安全生產用具出、入庫要履行手續并做好登記。

  第七條各生產單位行政正職為電力安全生產用具保管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單位保管的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私自外借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八條發生電力安全生產用具私自外借問題,保管單位行政正職要在適當場合向公司經營者集團“說清楚”。同時,視情節輕重對保管單位進行經濟考核。

  第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資委《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和“以責論處和獎懲分明”原則。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子)公司、發電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各分(子)公司和發電企業。電力設備制造(工程)類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 表 彰

  第五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分(子)公司、基層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 各類先進評選條件

  (一)分(子)公司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區域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按照集團公司《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要求,對所管理企業進行工作指導,安全管理有創新、成績突出。

  3.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以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二)發電企業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本企業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集團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3. 當年機組發生非計劃停運次數不超過公司系統平均數。

  (三)個人評選條件。先進個人評選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優先考慮基層生產一線的員工和管理人員。

  1. 所在單位未發生事故,未發生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 個人在3年內未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不安全事件,無違章記錄。

  3. 模范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起到表率作用。

  4. 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有創新并取得實效,或在安全生產中避免了事故發生、多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等,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七條 表彰名額

  (一)先進分(子)公司數量

  按照集團公司所屬分(子)公司數量的25%左右確定。

  (二)先進發電企業數量

  以分(子)公司為單位,以所管理發電企業數量為基數,確定表彰名額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業數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上

  表彰名額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遞進原則,發電企業數量每增加5家,表彰名額增加1名

  (三) 先進個人數量

  每家發電企業原則上確定1名先進個人。對個別裝機容量大、安全生產管理較為突出的發電企業可再增加1名。對一些裝機容量小的水電、風電等發電企業,按照每單位少于1人、分區域統籌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安全生產先進評選實行逐級申報。先進發電企業、先進個人評選采取基層單位申報,分(子)公司推薦上報(當年12月15日前),集團公司統一評選的方式進行(申報表見附表1-3)。

  第九條 集團公司對實現長周期連續安全記錄、以及在安全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發電企業,視情況進行專項獎勵。

  第十條 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表彰文件,各單位自行制定獎勵標準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健全完善本企業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機制,設立安全生產單項獎勵,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對事故責任單位依照以下規定扣罰:

  (一)人身傷亡事故

  1. 發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規定扣罰。

  2.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扣罰。

  (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供熱事故等

  1. 發生內部統計事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發生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生較大事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扣罰。

  (三)其他類事故和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四)對隱瞞事故的責任單位,按照相應事故等級加倍扣罰。

  第十四條 發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六)一年內發生2次人身重傷事故或一次發生3人以上人身重傷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 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五)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 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次要責任者按照上述條款執行外,對有關負責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 發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發生人員責任的內部統計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一般電力生產事故(供熱事故除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性質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發生一般供熱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發生較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2年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七)發生較大供熱事故,對事故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處分,按照不低于以上條款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電力生產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9

  一、機構設置

  各供電所(局)設立24小時專職值班人員,負責對客戶報修的電力故障進行處理。

  二、業務受理

  1、正常工作時間由客戶服務中心或各供電所受理報修電話。

  2、非正常工作時間由調度接聽報修電話。

  3、接到不屬搶修范圍內容的客戶報修電話或其他人員接到客戶請求報修電話應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

  4、接到故障報告電話或接待來人報告故障時必須問清事故地點、性質、程度和聯系電話或聯系人姓名,從而便于確定搶修組織規模、工具、設備與器材。

  5、接報后,應在《故障報修記錄簿》記錄備查,同時填寫《修理票》交給值班人員。

  6、組織搶修

  1)接到搶修通知后應立即判斷是否屬于搶修范圍,如果屬于必須立即組織搶修力量處理故障,不得延誤,當力量不足時可上級部門申請抽調臨時力量。如果不是處理范圍,應立即通知相應的部門。

  2)如接到群眾報告的高壓線路故障,應直接報告當值調度員。

  7、交通與通訊工具配置

  交通工具由故障發生所在的供電所(局)負責安排。特殊情況下可安排社會車輛,確保搶修人員快速行動,盡快到達事故現場。

  參與故障維修或事故搶修的人員必須攜帶通訊工具,以便于及時與客戶或單位聯系。

  8、記錄

  接到報修后,應填寫《故障報修記錄簿》,同時填寫《修理票》交給值班人員。維修人員處理完畢后請報修客戶在《修理票》上簽字,返回交給值班員存檔。

  9、值班紀律

  必須有人堅守崗位(局組織活動時應留人值班),鈴響5聲之內必須摘機。

  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間飲酒,不得脫崗。

  10、搶修紀律

  1)為客戶搶修電氣設備故障,必須按規程進行。

  2)在可以滿足安全用電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臨時供電措施,但應向客戶書面交待安全事項,并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結束。

  3)應當收費的'項目必須按標準收費,嚴格保護企業利益(為孤寡老人、傷殘人搶修故障免費權屬局)不受損害。

  4)嚴格遵守服務紀律,不得收受客戶禮品和禮金,不得故意刁難客戶。

  11、違紀處理

  1)電話鈴響5聲之內未摘機通話的,作過失一次處罰,扣50元獎金。超過1分鐘無人摘機扣200元。

  2)接報后不安排搶修,又不報告相關部門作待崗處理。

  3)因離崗影響正常安排超過15分鐘的扣100元。超過半個小時的作待崗處理。

  4)因飲酒造成延誤或其他嚴重后果的一律待崗。

  5)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指揮的受話人、責任人一律待崗。

  6)搶修中推諉塞職、檢修質量達不到規定、違反安全規程或違反服務紀律等按有關規定處理。

  7)以上規定中如有未盡事宜,以本局相關規定為準。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10

  為了規范操作,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管理,杜絕不良行為,預防安全意外事故的發生,提高施工隊伍的綜合素質,確保裝修施工順利進行,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施工現場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便施工順利安全。

  (一)、考勤管理制度

  為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加強員工紀律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1、現場考勤由班長負責員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工作,每月報領導備案

  2、遲到:上班時間后20分鐘以內發生一次記遲到一次,一次扣罰30元。20分鐘以后到崗又沒有相關缺勤手續的,視為曠工半天。

  3、以下情況視為曠工:

  a、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不到崗、擅自離崗的;

  b.無故不服從工作調動的;

  處罰規定:曠工一天按個人日標準工資2倍扣罰,經批評仍不改者,視情節嚴重程度另類處理。

  4、請假制度:員工因事(或病)不能上班者,可向領導請假,不能事前請假的,須電話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5、工傷假:指受到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災害的傷害或見義勇為、搶救國家財產等原因受到傷害,單位予以一定的工傷補貼。如本人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規造成的傷害,不發放工資,各項費用自行負責。如他人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規造成其他人的傷害,由違規人承擔工資和各項費用。

  (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理制度

  1、施工作業時不準抽煙。

  2、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領用材料、運輸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遺灑及時清掃維護。

  3、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4、現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須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肚皮上班。

  5、工棚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6、團結同志,關心他人,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7、對施工機械等躁聲采取嚴格控制,最大限度減少躁聲擾民。

  (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使用砂輪機時,先檢查砂輪有無裂紋是否有危險。切割材料時用力均勻,被切割件要夾牢。

  5、高空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7、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燈。

  8、按規定設置足夠的通行道路,馬道和安全梯。

  9、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10、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11、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12、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現場地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1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四)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包括外來人員),工作期間禁止喝酒、賭博、打架斗毆等,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施工用具:

  1、施工機械應整齊擺放在操作區,工具應有工具箱;

  2、經常檢查機械設備運行情況,電路和電器設備安全情況;

  3、電鋸、電刨轉動部分要設防護罩,無人操作要切斷電源;

  (2)、材料擺放:

  1、所有材料必須分類擺放;

  2、每一種材料必須擺放在適當地點,整齊、干凈;嚴禁亂堆亂放;

  3、所有加工廢料必須統一堆放及及時處理,收工時當天廢料必須處理干凈;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衛生;

  4、重大材料,不可集中一點存放。

  (3)、安全標志牌:

  1、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大小和不同的`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警示標志牌

  2、安全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于看到。

  3、各種安全標志設置后,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施工現場應設置專人負責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并定期對標牌、警示燈完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殘缺或毀壞的標志牌等要及時更新、更換。

  5、施工人員要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要求,愛護安全標志牌,對破壞安全警示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4)、違章處罰:

  1、對于違反操作規程,不按照設計的有關要求進行施工的行為,每次罰款200-500元,所造成損失由代班負責人承擔,并責成代班負責人對施工要求進行整頓,追究其施工人員責任。

  2、施工場地吸煙者,每次罰款50元。如吸煙到指定吸煙區。

  3、材料未按規范進行分類、整齊、合理堆放,而是隨意擺放,造成施工場地混亂者,每次罰50~100元。

  4、施工過程中,嚴禁穿拖鞋進入施工現場。未按施工要求穿戴者,每次罰款50元。

  5、在施工過程中,對管理人員的合理要求、指導、安排,不聽從者,每次罰款50~100元。

  6、在施工過程中,對成品隨意踐踏,刮損,或在下道工序前應進行成品保護,而未進行保護等不愛護成品行為者,每次罰款50~100元。

  7、施工現場任何東西未經相關人員同意不得帶出。如因施工代班負責人管理不嚴,其屬下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有偷盜行為者,每次罰款500~1000元,并責成當事人雙倍賠償損失,嚴重者將偷盜者送往有關部門處理。

  (五)、施工車輛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車輛的管理,保證工作用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減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1、車輛必須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原則上定人定車,嚴禁非專業駕駛員駕車。嚴禁私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2、車輛原則實施專人專車駕駛,專人專管。車輛主要用于公司貨物運送和人員進出施工工地之用,其它情況原則上不予動用。若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的,須經領導批準。

  3、除領導有明確要求外,下班后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駕駛員自行停放的,務必確保車輛安全,如有損失責任自負。

  4、駕駛員要經常對車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運行。

  5、出現事故經交警部門仲裁認定:負全部責任的,按理賠責任比例賠償損失的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的,賠償損失的30%。

  6、不經交警和有關部門裁決,但又有車輛或其他損失而私了的,費用自理并不得在單位報修。

  7、酒后出車造成的損失,均由駕駛員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8、駕駛員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失由駕駛員本人賠償。

  9、駕駛員擅自出車造成的損失,無論駕駛員有無過錯均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10、駕駛員本人非違規駕駛造成人身和財物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違規駕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賠償后,余下部分及下年保險上浮部分由駕駛員負責。

  11、駕駛員所有車輛違章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12、不經領導批準私自出車的一次罰款500元。

  安全文明施工守則

  1、施工人員之間要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嚴禁在施工現場打架鬧事,嚴禁在施工現場抽煙、喝酒、打牌、賭博。

  2、材料堆放整齊、合理并有明顯標識,不得隨便擺放。

  3、施工人員不得穿背心、短褲和拖鞋。

  4、電焊必須距離易燃物3米以外。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11

  一、實施背景

  公司內部環境隨著業務工程量不斷增多而相應增加,設備的數量、種類也隨之增多,給管理帶來了相應問題,且主要管理人員的調整與補充也加大了管理協調的難度。從外部環境看,電網公司成立三集五大,相關重要崗位人員的變動也很大,為了迅速適應這種較大的變化,便于公司內部協調溝通,工作流程標準化在這個時候顯得相當迫切與必要。

  二、內涵和做法

  重要崗位標準化工作流程管理法就是要通過嚴謹、規范的工作流程使崗位工人的崗位行為程序化、標準化、規范化。員工在崗期間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有標準流程作指引,一來可以達到崗位操作行為無差錯的目的,二來更可以使員工在事故或緊急狀態下避免因慌亂而導致事故處理不及時或事故擴大,從而達到本質安全的目的。

  (一)內涵

  公司工作流程標準化的內涵主要是將相關業務進行分類、分層管理,分類管理是將小型工器具、安全起重工器具、大型設備、起重運輸設備等進行專業的分類管理;分層管理主要是根據工作內容進行權限和職責的劃分,實行小問題小層級,大問題大層級的分層管理模式。在對待公司內部接口問題上,設置專職人員。

  所需機具、材料計劃根據工程情況及自身情況進行審核,并轉化為需要執行的計劃,由經營管理人員計劃執行,通過以上方法實現內部與外部的高度協調與統一,保證工作流程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高效,良好地運轉。

  (二)做法

  1、分類管理

  針對數量、種類繁多的機具進行分類,主要分為小型工器具、安全工器具、大型牽張設備、起重運輸設備及變電設備,根據分類設置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分類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質量方面的管理,公司結合分公司自身的業務范圍及涉及到的安全責任點,根據現有人員狀況設置了安全與環境管理網絡,主要包含安全與環境組織機構、安全技術保證體系、機械安全管理保證體系、消防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及相關的安全責任制。

  除安全方面的管理外,公司還針對機具的`采購、驗收、維修保養等方面的組織機構及相關流程進行規范。

  2、分層管理

  分層管理是將流程根據公司目前的組織結構、每個節點負責人的相關權限進行層次劃分,保證發生頻繁的小金額事件在小層次間運轉,如維修過程中所需要的螺栓、墊片的采購等任務;發生頻率較低而金額相對較大的事件在較大層級間運轉,如牽張機尾車改造等事件,用這種方法來提高流程運轉的效率。

  分類管理與分層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三)流程的標準化

  1、設備采購流程

  公司的采購主要涉及大型牽張機、變電設備,各類機具以及各種維修機械設備及機具所需要的零配件的采購,種類繁多、任務量大,為了更好地完成這項工作,公司結合自身情況對采購流程進行了標準化,流程標準充分體現了分層管理及分類管理的原則,詳細地說明了整個機具采購的工作流程,每個環節都有相關責任人,明確到位,給大家的工作范圍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同時也對每個人的權力范圍進行了明確。

  2、配件采購流程

  該流程詳細闡述了配件由提出申請至采購入庫的整個流程,該流程采用后,那些原來每次都走同樣程序的配件采購程序得到了相應的簡化,平時頻繁發生的小金額事件,在班組級與技術員級之間就得到了解決,大大提高了效率。

  3、租賃與結算流程標準化

  (1)租賃流程標準化

  公司所采購的機具主要用于前方分公司的租賃,為了保證供應,同時實時了解前方工程動態及機具所處的狀態,租賃流程必須標準化,以便從總體上調配工器具進而使機具的作用最大化以獲得更好的效益。

  (2)退租流程標準化

  租賃與退租是倉庫管理中出庫與入庫的兩個最重要的環節,直接影響著庫存數量的多少,關系著租賃系統數據庫的準確率,完善的租賃與退租管理還是對機具進行統一調配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證前方供應,加強機具采購的計劃性,必須使退租流程標準化。

  (3)結算工作流程的標準化

  該流程為公司內部結算流程,為控制成本、合理配置資源,必須結算流程標準化。

  (4)賠償流程標準化

  為規范機具使用,使設備效用價值達到最大化,杜絕設備違規操作使用,必須制定賠償流程標準化,做到設備損壞賠償有據可依,該流程實施后,促使設備操作人員在使用過程中規范操作,減少退租后因為損壞或者丟失而產生的賠償費用,為公司節省了大量的資金,收效顯著。

  (5)維修保養流程標準化

  機具退租后,直接轉為待修狀態,為了保持機具的運轉,在機具退租之后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維護保養,為了保證維修保養的質量,明確各參與維修保養流程的責任,整個流程進行了標準化。

  該流程實施后,各維修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都明確了自己的責任,在維修保養及驗收、實驗、入庫等各個環節上更加認真負責,提高了維修的質量與效率,達到了設備維修后出庫零故障的歷史最好水平,收效顯著。

  (6)運輸管理流程的標準化

  機具在租賃、退租包括進退場地一直離不開一個重要的環節,那就是運輸,由于公司使用的機具大部分都是比較笨重的機械設備,為了運抵現場,必然存在運輸,而綜合供應分公司的車輛資源非常有限,在這有限的資源前提下,為了滿足所有機具的運輸,則會產生一些臨時使用外部車輛運輸的情況,為了在滿足前方工程施工的前提下規范運輸流程,必須編制運輸管理流程。

  該運輸管理流程標準化后,減輕了公司在前方工程高峰施工時段的運輸壓力,相對增加了一些與外部運輸公司的協調工作,同時這也給具體參與協調調度的員工工作能力提高的機會。面對緊張而繁忙的運輸工作,特別是±800kV重慶渝2B標段的艱難險工程,公司運輸頂住壓力,打了一個漂亮仗。

  以上標準化的流程只是綜合供應分公司工作流程中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流程,除上述流程外,還包括機具入庫流程,配件出入庫流程、車輛維修管理流程及一些標準化后的操作規程規定,同是根據這些流程及相關規定所產生的相關單據在這里就不一一列出,具體見附件。

  三、實施效果

  公司承接著許多的工程,在機具數量與種類基本不變、人員又相對減少的情況下,在以上標準化的流程下,公司順利為湖北赤壁大跨越工程,±800kV重慶渝2B標段工程以及陳鹽線等等一系列重點工程的施工保駕護航。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全體員工就是在這些標準化的工作流程下,立足本崗,涉及多崗,發揮自己的力量,堅守公司相關流程、制度,有條不紊地完成了一項又一項重要任務。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12

  一、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逐步實現“零違章”目標,保障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證電網安全運行,預防發生各類電力生產事故,教育、引導員工在生產活動中遵章守紀,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下屬各部門系統所屬公司各個班組、其他部門參照執行。

  三、職責:

  1、公司各部門應認真執行本規定,對違章人員進行逐級登記和考核。

  2、公司系統所有員工均有制止違章行為的權力,各部門領導、安全監察專職人員應經常到現場檢查、監督本規定執行情況。各級管理人員、現場安全員應結合現場工作情況,認真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及時發現制止違章行為。全體員工應自覺認識違章的危害性,積極主動地反違章。

  3、反違章實行全員、全面、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和下級對上級逐級負責制,各部門領導應對本部門的違章行為進行認真的查禁及考核,凡因自查、自糾不力,被上一級監督檢查發現的應負連帶責任。本級查處的違章行為上級不重復處理。

  4、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事故,按照分級考核原則進行處罰。

  5、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班組,應結合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專業管理特點和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違章分類及考核細則。

  四、程序與規定

  1、違章定義:違章是指所有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工程技術人員、工作中雇傭的臨時工、民工,工程隊工作人員等)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違反電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對人身、電網和設備構成危害并誘發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

  (1)違章分為行為違章、裝置違章、管理違章。

  行為違章――指現場作業人員在電力建設、運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程、規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

  裝置違章――指生產設備、設施、環境和作業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程、規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不安全狀態。

  管理違章――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2)從違章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分為嚴重違章、較嚴重違章和一般性違章。

  嚴重違章――指嚴重違反規程規定,極可能直接造成人身傷亡、電網、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違章行為。

  較嚴重違章――指違反規程規定,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電網、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違章行為。

  一般性違章――指違反規程規定,有可能引發人身傷亡、電網、設備、火災、交通等事故的違章行為。

  2、違章分類

  (1)結合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典型違章100條》,本規定重點對行為違章進行分類和細化。嚴重違章、較嚴重違章和一般性違章,分別對應為Ⅰ類違章、Ⅱ類違章和Ⅲ類違章。

  (2)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嚴重違章(Ⅰ類違章):

  1)無工作票作業,罰款200元;無施工作業票作業,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班組長。

  2)工作票已許可并開工、工作負責人未簽名。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3)工作票或施工作業票填寫不完整、有涂改現象。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4)不安使用規程使用電動工具。罰款100元。罰款對象使用人員。

  5)不按規定進行驗電和掛設接地,罰款100元。罰款對象監護人及相關人員。

  6)高處作業時,不按規定戴安全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班成員。

  7)高處作業時,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班成員。

  8)更換桿塔拉線時,不打臨時拉線;組立桿塔時,在永久拉線未全部裝好的情況下拆除臨時拉線。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班組長。

  9)作業、施工現場主要安全措施與工作票(作業指導書)或現場實際嚴重不符,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班組長。

  10)工作票未經許可擅自操作運行設備視事故嚴重程度罰款50-100元,罰款對象工作班成員。

  11)酒后駕駛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罰款200元。罰款對象駕駛員。

  12)個人保安線或其他工器具遺忘在導線或配電柜母線上及其他開關上時,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3)經公司或單位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違章的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罰款對象責任人。

  3、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較嚴重違章(Ⅱ類違章):

  1)工作現場查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全(在施工現場未采取補救措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勘察負責人或工作負責人。

  2)擅自更改工作票或作業指導書中的主要安全措施,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3)擅自擴大工作范圍(包括搭票工作),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4)開工前不進行“三交”(交任務、技術、安全),三列隊(開工前,未填寫安全交底票,并履行確認手續),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5)規程規定必須指定專人監護的作業或操作,在現場作業或操作時無專人監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監護人。

  6)人員未撤離、現場未清理,工作負責人就辦理工作終結手續,罰款2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

  7)攜帶器材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移位,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8)在鐵塔或鋼管塔上作業時,作業人員失去雙重保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9)攀登樹枝砍伐樹木失去保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0)起吊重物時在起吊件下逗留、行走或從事其他工作,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1)立、拆桿時,除必須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未遠離1.2倍桿高的距離,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2)絞磨拉電纜時,拉尾繩人坐或站在放線架內。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3)施工過程臨時拉線或架線施工跨越公路、鐵路及河流未雙向設置警示標志,未派專人看管,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14)放、緊線作業人員站在線圈或線彎的內側,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15)放、緊線作業未按規定采取防靜接地措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16)工作人員將安全帶(繩)掛在移動或不牢靠固的物件上(包括避雷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等支持件),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7)電氣裝置誤接線,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8)在一級動火的場所不經審批進行明火作業,罰款2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19)在易燃易爆場所或規定禁煙區域吸煙,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0)在拆除舊線路時,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1)在絞磨時,牽引線在卷筒上不足5圈,利用樹木或電桿代替地錨,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2)經公司或單位安監部門認定為較嚴重違章的根據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4、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為一般性違章(Ⅲ類違章):

  1)在上下班途中,摩托車,電瓶車未佩帶安全帽,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行駛,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3)現場安全措施(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安全距離等措施)錯誤或不全,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4)執行工作票時未按規定辦理間斷、轉移、終結手續,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5)裝、拆接地線順序錯誤和接地棒埋深不夠者,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6)進行高壓試驗時不裝設遮攔或圍欄,加壓過程不進行監護和呼唱,變更接線或試驗結束時未將升壓設備的高壓部分放電、短路接地,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7)高壓試驗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未派人看守,罰款1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8)電容性試驗品試驗前后放電方法錯誤或不徹底,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9)用絕緣棒拉、合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刀閘和開關,不戴絕緣手套,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0)沒有裝設漏電保護器的臨時電源工作時,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1)使用的臨時用電設備及金屬外殼的電動工具外殼未按規定接地或接地不良,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2)工作中使用人字梯時,梯子未裝保護繩;梯腳未做防滑措施及無人看管,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3)登桿前不核對線路名稱、桿號、色標,罰款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4)登桿前,不對腳扣或登高板進行承力檢查,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5)用拋擲的方式傳遞工具或其他設備配件、材料,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6)打釬時,打錘人帶手套,扶釬人站在打釬人的正面,罰款2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7)在居民區或交通道路附近開挖基坑、電纜溝道,未設置好圍欄、蓋板,夜間未掛紅燈警示,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18)高處作業移位時,失去安全帶或后備保護繩的保護,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19)進入生產區域,不按規定戴安全帽或作業人員不按規定著裝,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0)起重吊裝區域、施工拆除區域未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圍欄,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21)在線路工作時,個人保安線未按規定帶至工作現場,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2)工程竣工資料和試驗報告在通電驗收時被查出問題的,罰款5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3)桿子、拉盤回填土不足,埋深不足,新建線路無臨時編號,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

  24)臨時電源線在交叉跨越道路、公路等有損于電源線絕緣保護層時,未做好相應的保護措施。罰款5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25)經公司或單位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性違章的罰款20-200元。罰款對象相關責任人。

  26)在施工過程中,班組一旦發現安全事故不上報安全部的,如事后上級領導獲悉,視情節嚴重情況罰款50-200元。罰款對象工作負責人或班組長。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13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管理,提高安全技術保障能力,確保公司員工的生命安全,保證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3.職責:

  3.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公司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由安全及經營部、辦公室(人事)、資產管理部、安全管理部門參加進行編制,經公司經理審批后執行。

  3.2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并負責公司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設施購置計劃的實施。

  3.3公司安全及經營部、辦公室(人事)、資產管理部、財務部負責計劃的實施。

  3.4公司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安全施工的實際需要,編制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報公司安全及經營部、安全管理部門。

  4.過程:

  4.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是企業生產、基建、技術、財務、物資供應等計劃的組成部分。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范圍,應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術措施和設施,項目范圍主要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職業衛生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所需的.房屋和設施;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所需的設施、資料,以及安全技術研制開發、試驗所需的器材、設備、資料等。

  4.2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是:

  國家公布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勞動安全衛生國家標準;

  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防止工傷、職業病和職業中毒應采取的措施;

  職工提出的有關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因生產發展而應采取的安全衛生措施。

  4.3安全措施計劃經費按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規定,納入企業年度固定資產折舊資金使用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對納入計劃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4.3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火電、電網工程建設預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1993年版)》第三章(直接費)第十三條(人工費)第二款(附加人工費)第3項(勞動保護費)中計列的技術安全措施費。

  4.3.3財政部財工【1995】160號文(對全國政協提案的答復)指出:按照新的財會制度的規定,企業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發生的勞動安全措施保護有關費用,直接計入在建工程成本。

  4.4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須經公司經理批準,報請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經核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作為企業生產建設計劃的組成部分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執行。各部門應在分管范圍內組織實施,并建立執行情況的記錄臺帳。

  4.5對違反本制度規定而發生職工傷亡事故,職業中毒或職業危害嚴重,損害職工健康的單位或部門,將追究單位或部門領導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4.6安全措施補助費,由安全及經營部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制訂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下撥,由安全管理部門掌握,安全及經營部、財務部等配合執行,專款專用。

  5.相關文件:

  5.1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

  5.2南方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企業電力規章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工作,切實防范和有效處置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和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與損失,維護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總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從應急組織體系,應急預案體系,應急保障體系,應急培訓與演練,應急實施與評估五個方面規范公司應急管理工作,用于指導公司各部門健全應急體系,完善應急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章應急組織體系

  第三條公司成立安全生產應急領導組,全面領導公司應急管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應急領導組下設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設在公司安全監察部),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的歸口管理。公司各職能、生產和服務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各部門相應成立安全生產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常用通信聯系方式報公司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各級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

  (二)貫徹落實總公司及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急管理規章制度;

  (三)接受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和地方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

  (四)研究本單位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

  (五)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應急體系;

  (六)統一領導和指揮本單位應急處置實施工作;

  (七)報告、發布重特大事故及突發事件信息。

  第七條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應急管理體系。各級安全監察人員著重開展應急管理和預案編制工作的專項監督,協調好公司應急預案與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協調應急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應急預案及相關規章制度,督促落實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

  第八條各部門應建立應急保證體系。運行(留守)、保衛部門應24小時值班,監控設備運行和區域安保工作;維護、物資部門應組織落實應急隊伍和物資儲備,負責應急搶險救災,設備搶修恢復等應急處置。

  第三章應急預案體系

  第九條應急預案編制范圍

  各部門在以下應急預案體系主框架的基礎上,編制適合本部門實際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各個階段有關人員的職責,建立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預案(3個)

  1.防臺、防汛、防強對流天氣災害應急預案

  2.防雨雪冰凍應急預案

  3.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人身傷亡處置方案(8個)

  1.高空墜落、機械傷害、物體打擊

  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2.觸電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3.燒傷、燙傷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4.人身窒息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5.溺水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6.高溫中暑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7.中毒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8.交通人身傷亡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上述3個應急預案、8個處置方案此外適用于部門的其他單項應急預案、處置方案,由各部門結合自身應急管理工作需要編制,報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各部門在編制應急預案時,應認真做好預案編制準備工作,立足本單位應急管理基礎和現狀,明確應急預案的目標、范圍、定位、框架等。在機構設置、預案流程、職責劃分等具體環節,應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特點,保證預案的適應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各部門在編制應急預案時,應注意廣泛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技術標準、事故案例等資料,客觀評價本部門應急處置能力,充分利用現有應急資源,建立科學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二條各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符合安全生產特點及本部門應急管理工作實際,編寫格式規范、統一,符合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及編制規范的框架結構。

  第十三條各部門應急預案編制完成后,應進行預案評審。內部適用的應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需要多部門協作的,應由公司安全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需外部評審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負責安全管理的部門組織審查。評審后,由本單位(部門)負責人簽署發布,同時報上級安全生產應急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應急預案的補充或修訂。各部門應加強對應急預案的動態管理,根據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變化情況、電力安全生產形勢和問題、應急處置經驗教訓等,及時評估和改進預案內容,不斷增強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應急預案的質量。應急預案每年進行一次復核、修訂,每3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應急預案的補充或修訂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保證應急預案正確、完備和有效。

  第四章應急保障體系

  第十五條各部門利用現有條件,明確信息報送渠道和程序,加快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指揮命令的上傳下達,建立統一高效的應急指揮系統。

  第十六條各部門應加強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建設,結合實際組織落實專職或兼職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強化實戰演練,提高搶險救援能力,形成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各負其責、互為補充、積極參與公司應急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七條公司應將應急體系建設所需的資金納入年度資金預算,建立健全應急保障資金投入機制,以適應應急隊伍、裝備、交通、物資儲備等方面建設與更新維護資金的要求,保證搶險救災、事故恢復所需的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加強各類應急資源的管理,建立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定期對各類應急資源進行普查,做好備品備件和生產資料的'儲備與管理。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九條認真分析安全生產隱患和薄弱環節,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掌握各類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落實綜合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實施動態管理和監控,有效防范安全生產事故及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五章應急培訓與演練

  第二十條各部門應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各級人員對應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使各級人員熟悉和掌握應急處置方案、應急啟動條件、應急執行程序,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應將應急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制定培訓大綱和具體內容,運用各種方法和手段,開展對各級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應與實際工作相結合,新上崗人員應進行相關應急知識培訓。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分層次、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做好演練評估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習,針對人員傷亡、設備毀壞、臺風洪澇災害等各類突發事件,組織開展應急處置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預案,鍛煉隊伍,提高能力。

  第二十四條公司要加強應急救援法律法規、標準體系、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應急聯合演習。加強應急預案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對應急預案的培訓與演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與整改。

  第六章應急實施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及對公司有嚴重影響的突發事件,應迅速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按預案規定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和地方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接受應急領導,請求應急援助;做好信息對外發布工作,減小事件影響。

  第二十六條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各單位應服從地方政府的應急搶險指揮,按照地方政府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

  第二十七條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組織恢復生產。恢復生產要與防災減災相結合,確保搶修人員安全。安監人員要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及時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八條加強應急評估與統計分析工作,對每次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及相關防范措施進行評估,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的建立及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對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加強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地統計各類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及損失等情況,并按要求及時上報。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安全生產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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