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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保工作制度

時間:2024-11-01 12:22:5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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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保工作制度(精選6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鄉鎮環保工作制度(精選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精選6篇)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1

  為了認真落實縣政府提出的20xx年環保工作目標任務,全面推進東山鎮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促進全鎮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訂環保工作制度。

  一、鎮黨委、政府要把環保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月程,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簽訂好鎮與各村場、居委會20xx年環保工作責任狀。

  三、調整完善好各村場、居委會的保潔員的聘用上崗,建立健全環保日常保潔制度。

  四、利用宣傳欄、標語、宣傳單、廣播等多種形式開展環保宣傳活動,全年向上級送環保信息2條以上。

  五、加強環保工作的前期管理,企業和畜禽養殖場等新建項目,嚴格實行“三同時”的工作要求。

  六、依法加強對企業和畜禽規模養殖場的日常監督、檢查和管理,使其保持達標排放。

  七、完善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改善村容村貌和鎮容鎮貌。建立健全長效保潔制度。

  八、配合做好河道等地表水質監測工作,做到轄區內的地表水質達到功能區要求。

  九、完成“創省衛,創生態村”的'各項目標任務。

  十、調解處理因環保污染而引起的群體性文件,化解矛盾,不出現群體上訪。

  十一、建立健全環保管理臺帳。

  十二、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鎮黨委、政府交辦的工作。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2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環境保護行政責任,改善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資興市委資興市人民關于印發〈資興市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的通知》(資發〔20xx〕11號)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按照“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誰污染、誰負責”的要求,建立責任體系及問責制度。

  (二)鎮黨委、政府及領導班子成員,各村黨(總)支部委員會、各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總體要求,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形成齊抓共管工作格局。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或者生態損害等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公民和其他社會機構依法履行保護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三)全鎮各村黨(總)支部委員會、各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是本單位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鎮黨委、政府環境保護工作責職

  (一)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機制,明確機構和人員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任務,加強檢查巡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排查環境事故隱患,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配合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三)組織本區域內各單位和居民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畜禽水產養殖及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抓好家庭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和耕地保護等工作。

  三、各村黨(總)支部委員會、各村(居)民委員會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督促本轄區內單位、企業、公民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切實履行環保工作的屬地管理責任。

  (二)加強環保隱患排查和治理,保證村內環境監管網格全面運行,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并協助做好對違法排污單位的取締、關閉工作。做好環境信訪排查、化解工作,協助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保障轄區環境安全。

  (三)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負責轄區內秸稈、垃圾、雜物禁燒和畜禽養殖等面源污染防治,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和集中式污水設施、環衛設施管理。組織實施村(居)、集中居住區污水處理、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轉運,監督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在轄區內規范處置建渣、礦渣、煤矸石、廢舊物品等固體廢物。指導農村農藥、化肥的使用。

  (四)加強轄區內河道管理,建立河長制,負責河岸(面)保潔、排污口封堵、河道疏浚、生態修復、水質改善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礦產資源開采等巡查監管以及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鎮屬工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一)鎮組織、紀檢部門工作責任:負責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分內的重要工作。在村居兩委干部的任用選拔上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失職瀆職行為的查處力度。

  (二)鎮環保辦工作職責:

  1.負責黨委政府環境保護工作規范性文件的草擬。

  2.負責對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達環境質量目標、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標和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并負責組織開展目標考核。負責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污染物、飲用水源污染物的統一統計和監督管理。切實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環衛設施監管和集中式水源地保護。

  3.負責指導、協助、監督生態保護工作,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和環境保護模范單位的創建工作。協助做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費征收等工作。

  4、負責轄區內環境監測工作,落實環境保護監管制度,嚴格環境執法,依法查處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5、負責協助上級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與衛生計生部門共同開展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風險評估。

  6、負責協助上級相關部門做好對轄區內對口部門環境保護工作。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安排部署下抓好污染企業專項整治、加強對關閉采礦企業的日常巡查管理。

  7、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環境保護。

  (三)鎮學校工作責任:負責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知識的傳播教育,實驗室危險廢物的管理和規范處置,履行好本單位環境保護的管理職責。

  (四)公安派出所工作責任: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化學物品、運輸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危害環境安全事故案件。依法對噪聲污染、淘汰機動車上路的查處,依法偵辦環境保護領域犯罪刑事案件、負責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五)鎮民政辦工作責任:負責配合對環保領域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積極參與涉及環境公害事件的社會救助工作。

  (六)鎮司法所工作責任:負責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內容,加強對涉及環境保護領域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七)財政所工作責任:負責安排預算環境保護工作經費,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八)鎮國土所工作責任:負責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組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協助查處非法采礦行為;負責建筑工地的監管和建筑施工機械噪聲環境污染防治,督促施工企業遵守環保有關規定,科學施工、文明施工。

  (九)鎮畜牧站工作責任:負責組織開展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防治、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組織開展畜禽及東江湖養殖退出工作,負責對依畜禽水產養殖進行日常巡查監管,負責屠宰場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十)鎮林管站工作責任:負責編制和實施全鎮林業生態建設規則和對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造林綠化、森林資源保護、石漠化防治、濕地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推進退耕還林還濕等工作。

  (十一)鎮水利站工作責任:負責編制全鎮水利資源保護規劃,推動落實“河長制”,加強對水功能區的管理;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協助查處河道采砂等涉河的違法行為;加強集鎮飲用水源保護、水廠建設和農村飲用水源安全管理;配合上級水利部門依法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

  (十二)鎮衛計辦工作責任:負責加強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對自來水出廠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以及對醫療廢水進行安全處置,確保達標排放;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和控制工作;協助指導開展衛生鎮、衛生村、健康村創建工作,進一步改善城鄉衛生環境質量。

  (十三)鎮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所工作責任: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理企業登記。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依法辦理變更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及時將企業涉及環境監管的信息歸集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十四)鎮安監站工作責任:負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對礦山的日常巡查監管。

  (十五)鎮交管站工作責任:負責對交通干線污染防治,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管,加強對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的監管,加強對公路建設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積極處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十六)鎮農技站工作責任;負責編制全鎮農業生態建設規劃,加強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管理,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監測和修復治理工作;負責農業面源污染和農業機械環境污染防治,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

  五、鎮領導班子成員環境保護工作責任

  鎮領導班子成員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按年度分工安排和“一崗雙責”規定,具體承擔對應相關分管部門工作責任和聯系村工作責任。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3

  一.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統籌規劃、科學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分類處理、資源利用的原則,實行“戶集、村收、鎮中轉集中處理”,運作模式。

  二.村莊內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對破壞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制止、勸告和舉報。

  三.村莊環境衛生管理實行“門前四包”和主要主支干道保潔員清掃收集的制度。

  四.村莊內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安全。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和生產等特殊需要,在公共道路邊堆放的沙石、磚塊等材料必須經村委會同意,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轉動,不得長期占用路段。生產和建筑垃圾由垃圾產生的單位和農戶負責清運到村委會指定的填埋場進行處理,嚴禁傾倒道路邊和河道里。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強化環保責任,落實綜合防制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分兵把口、齊抓共管的環境保護格局,促進全鎮環境保護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安樂鎮行政區域內各村民委員會和鎮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鎮政府、各村民委員會和鎮屬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對環境保護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業務必須管環保、管生產經營必須管環保”(以下簡稱“三個必須”)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本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環境保護的負責人是環境保護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的責任人,對環境保護工作負組織領導和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鎮黨委政府有關負責人責任

  第四條鎮黨委書記曹勇華全面領導本鎮環境保護工作,對本鎮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會議、文件,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黨委、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

  (2)經常了解環境保護工作情況,分析環境保護工作形勢,有針對性地開展重大環境保護活動和重點檢查指導工作。

  (3)研究并解決有關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重大問題、事項及重大隱患(重大污染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為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條件。

  (4)適時主持召開環委會成員會議,聽取環保工作匯報,重點部署環保工作,研究解決環境保護中的突出問題。

  (5)按照“三個必須”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分管副鎮長和其它副鎮長抓好分管工作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鎮黨委副書記、鎮長何威任安樂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為本鎮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鎮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會議、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決本地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大具備環境保護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2)組織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工作計劃、目標、預案,部署環境保護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機構、人員、職責、經費“四落實”,確保上級政府下達的年度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

  (3)組織召開有關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分析形勢,通報情況,研究處理或上報解決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人身及財產安全的重大突出問題和重大污染或污染源,及時落實必要的監控防護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4)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開展對所轄區域、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整治,積極配合支持上級或部門搞好各項安全檢查整治活動。

  (5)凡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環境污染情況,應及時報告,趕赴現場,協助上級政府和部門查處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第六條鎮專武部長楊軍,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為全鎮環境保護第二責任人,對全鎮環境保護工作具體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及時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和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會議、文件、批示,把環境保護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努力營造社會安全氛圍,增強全民環保意識。

  (2)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工作目標,具體部署全鎮環境保護工作任務,量化目標,明確職責,落實責任,齊抓共管,促進環保工作有序開展。

  (3)組織召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分析形勢,總結和推廣經驗。必要時組織召開現場會、現場辦公會、經驗交流會,把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4)結合實際,組織抓好重大環保活動,有重點地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時研究并匯報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或危險源。責令相關單位、部門落實整改措施,把各類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努力減少事故,避免傷亡,降低經濟損失。

  (5)抓好環保機構、隊伍和管理制度建設,落實經費,確保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

  (6)組織相關部門對本鎮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年終目標考核,組織研究審查環境保護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嚴格獎懲兌現。

  第八條按照“三個必須”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鎮黨委政府各行業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定、條例、文件、批示,把環境保護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傳教育和工作落實。

  (2)結合工作特點和實際,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內的環境保護工作目標、計劃、措施,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使工作與環境保護同計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具體分工責任:

  (1)鎮人大主席肖列:分管人大、工會、民宗等工作,及分管的其他各項工作涉及的環保工作。

  (2)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王興忠:分管黨務等工作,負及分管的其他各項工作涉及的環保工作。

  (3)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專武部長楊軍分管的其他各項工作涉及的環保工作,完成黨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4)鎮黨委委員、組織委員陳泓蓉,分管的其他各項工作涉及的環保工作,完成黨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5)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李珊,分管畜牧、移民等工作,以及分管的其他各項工作涉及的環保工作,完成黨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6)副鎮長阿依布以,分管后勤、財務、統計等以及分管的其他各項工作涉及的環保工作。

  第三章鎮政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九條鎮政府各部門根據職能職責,按照“三個必須”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文件、會議、批示,抓好環保教育培訓,監督企業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

  (2)組織制定本部門、單位年度及重大活動環保工作計劃、目標,處置方案,確保政府和鎮環委會下達的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圓滿完成。

  (3)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健全機構,落實人員、經費,依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確保環境保護工作和各項環境保護活動正常有序開展。

  (4)結合實際,適時開展集中和專項環保檢查整治,及時研究并整改重大隱患,協助配合相關部門及上級部門調查處理重大環保事項。

  (5)按規定要求上報事故,做好各類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完成鎮政府和環委會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務。

  第十條按照“三個必須”、“誰主管,誰負責”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環境保護責任制,鎮其他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管,并接受鎮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公室的指導、監督。

  第四章村(社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村委員會主任為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傳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文件、會議、指示,組織開展環保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環保意識。

  (2)根據上級黨委政府對安全工作的要求,組織研究制定本轄區環境保護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完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認真落實。

  (3)結合實際,及時研究處理或請示上報有影響生產、生活、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污染源,并及時落實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鎮政府、鎮屬各部門、各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忽視環境保護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導致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環保問題;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修訂辦法由鎮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修訂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5

  一、網格長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環境保護的各項要求,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關于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任務。對本網格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

  (二)組織研究和制定本網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計劃和任務、責任臺賬,并組織、監督落實到位。

  (三)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在本網格內形成全民參與、全民監督的環境保護氛圍。

  (四)組織對本網格內各類排污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排污行為。

  (五)依照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權力清單和相關程序規定,及時組織查處違法建設和生產、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污、焚燒秸稈和廢棄物料等環境違法行為。

  (六)受理和組織調處本網格內的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信訪,并及時向市環境保護部門信訪機構報告情況。

  (七)組織和監督本網格隊員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對企業污染防治監督員、現場監管員和本網格其他隊員履職履責情況進行考核和報告。

  (八)配合市環保部門和其他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相關行政許可、現場檢查和執法、違法行為查處、糾紛和信訪調處以及統計、監測等工作。

  二、工作內容及方法

  (一)網格長應于每年1月組織制定本網格內排污單位監督管理責任臺賬,明確排污單位地址、負責人、分管環保負責人、環保工作聯系人等基本信息和重點監管事項、重點監管部位、現場檢查頻次等監管要求。

  (二)網格長應于每年1月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網格隊員學習培訓計劃,每月集中學習不少于1次。

  (三)網格長應于每年1月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網格企業負責人、企業環保工作人員和社會群眾環保宣傳教育計劃,多形式開展環保法律法規、環保社會責任和環保知識宣傳教育,每季度開展不少于1次宣傳教育活動。

  (四)網格長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污染防治監督員、現場監管員和本網格其他隊員在崗情況、環境違法行為制止和查處以及監管效果等情況進行巡查和抽查,每月匯總1次巡查和抽查情況并進行考核評分,于次月5日前報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市環保局包鄉鎮(街道)領導。

  (五)網格長每周應組織本網格隊員召開工作調度會議,對本網格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存在問題和隱患,明確下一步工作重點和工作要求,形成會議記錄,并認真組織落實。

  (六)網格長每天應對本網格巡查不少于1次,網格隊員每半天對負責區域或企業現場檢查、巡查不少于1次,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表。

  (六)網格長及網格隊員應撰寫工作日志,詳細記錄當日環保工作情況。

  三、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程序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的實施方案,鄉鎮(街道)依照權力清單依法依程序對有關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一)環境違法行為查處

  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1)勘察并填寫《現場勘察表》。

  (2)進行調查詢問,填寫《詢問筆錄》并由環境違法行為人簽字確認。《詢問筆錄》應載明違法行為事實、原因及責任人。

  (3)勘察、詢問結束,當場下達《責令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4)對應予立案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鄉鎮(街道)執法機構填寫《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按照相關程序經鄉鎮(街道)有關領導審簽后,報市環保局法制科審查立案。

  (5)市環保局制作《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交由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機構送達當事人。

  (6)市環保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制作《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交由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機構送達當事人。

  (7)鄉鎮(街道)負責監督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對拒不履行的,鄉鎮(街道)應填寫《提請申請強制執行審批表》報市環保局法制科審查。對需申請強制執行的.,由市環保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依法應對違法責任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由市環保局或其他部門移送公安部門。

  (9)按照權力清單,環境違法行為應以其他部門名義進行立案查處的,參照上述規定依法依程序報相應部門立案進行查處。

  (10)鄉鎮(街道)權力清單內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立案查處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承辦和監督落實,環保及其他部門負責案件審查、作出處罰決定、移送司法機關。

  (11)適用簡易處罰程序的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由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機構實施,并在處罰結束后7日內向環保或其他部門報備相關材料。

  (二)環境信訪案件調處

  1、鄉鎮(街道)應開通環境信訪專用或兼用電話,或通過其他形式,受理群眾環境污染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

  2、市環保部門和其他有環境監督職責的部門受理的環境污染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可視情轉交鄉鎮(街道)依法調處。

  3、鄉鎮(街道)調處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結束后,應向當事人及時反饋,并在調處結束后7日內向環保和有關部門報備相關材料。

  4、市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直接調處的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鄉鎮(街道)應予以配合。

  各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如在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中出現不作為、慢作為或失職、瀆職的,將嚴格按照《林州市環境綜合整治藍天碧水工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林治指辦〔20xx〕9號)予以責任追究。

  鄉鎮環保工作制度6

  1、加強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督促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

  2、加強環境隱患排查和治理,實施網格化環境管理,建立轄區內污染源檔案。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制止并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3、組織轄區內各單位和居民、村民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強化轄區內秸稈禁燒、畜禽水產養殖等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調解轄區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糾紛,協商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保障轄區環境安全。

  5、負責監督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組織實施社區、集中安置區的污水處理、農村垃圾收集和轉運。指導農村農藥、化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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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環保的工作總結05-08

鄉鎮環保工作匯報03-10

鄉鎮環保會議紀要11-25

鄉鎮環保工作總結05-12

2021鄉鎮環保工作計劃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