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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火工作制度

時間:2022-05-23 10:32:22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精選16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防火工作制度(精選1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精選16篇)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

  為了加強校園內部防火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實行"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認真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措施,樹立全員的防火意識。

  二、校園內部的防火管理實行多級分工責任制,由校保衛科負責監督實施。

  三、防火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宣傳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防火安全知識;

  2、制定防火制度,督促師生員工遵守;

  3、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4、領導義務消防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協助維持火場秩序。

  四、重點要害部門防火責任:

  1、保衛科定期進行防火工作檢查,對所發現的隱患及時解決,對一時解決不了的隱患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派專人把手)并通知有關部門定時解決.

  2、管理好消防器材,發現損失、過期或泄露,應及時維修更換,確保應急使用。

  五、校內師生應自覺接受防火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項:

  1、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加強安全檢查,確保防范措施,杜絕隱患發生。

  2、工作人員在使用安裝電氣設備和線路時,應嚴格執行有關電氣安裝標準。

  3、遵守明火使用有人看顧,燃氣安全使用規定,經常檢查灶具、設施;

  4、不得在宿舍周圍、走廊、辦公室堆放易燃物品;

  5、不得在學生宿舍區內點燃明火,不得將帶有火種的雜物亂堆亂放,嚴禁在垃圾道口燒垃圾;

  6、宿舍內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7、樓梯、樓道等部位要保持暢通無阻,不得堆放物品。

  8、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丟失。

  9、師生要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簡易的滅火方法。

  10、發現火情應以各種形式通知全校師生,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2

  1、廚房必須保持整潔規范,不得大量堆積易燃油脂、油垢、煤氣爐灶及時關閉,防止煤氣漏氣、電氣設備未及時切斷電源或超負荷用電等引起火災;

  2、爐灶排煙罩油污定期清除,煉油、炸食品切勿隨便離開或讓其他廚師操作;

  3、油鍋失火時,關閉爐火,立即用鍋蓋或滅火毯緊閉,使之缺氧而熄;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例如酒精,汽油,煤汽筒鋼瓶、不可放置爐具或電源插座附近,更不可靠近火源。

  5、插座頭損壞或電線外部絕緣體破裂應立即更換或修理,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

  6、煤氣火災滅火的方法:A、斷絕煤氣電源B、用泡沫滅火器械滅火。C、降低周圍溫度。D、斷絕空氣供給。

  7、如果發生火災,應立即求援消防中心,在消防隊到來之前,要先自己搶救,油類失火最好用消防沙或滅火器撲滅。

  8、下班前由廚房防火安全員(兼職)檢查廚房情況,特別是電氣閥是否關好,每天填寫《廚房班后消防安全檢查表》。

  9、全體廚房操作人員熟悉掌握消防常識,經常檢查滅火器及消防拴以免失效,處理意外事故的最初控制方法和報警方法。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3

  為確保學校安全,杜絕火災發生,防患于未然,特制定防火責任制度。

  一.每位更夫必須認識到防止火災發生的重要性,熟悉并掌握消防知識,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責任心強、嗅覺靈敏、耳聰目明、反應機靈。

  二.禁止使用電器。如:電褥子、電爐子、電飯煲、電炒勺、熱得快、電暖氣、電熱杯;禁止私接亂搭電源;禁止為他人提供電源,禁止使用煤氣灶。

  三.教師下班要對教師辦公室、教室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沒切掉的電器,要切斷電源,并認真做好記錄,次日匯報責任區負責人。

  四.熟悉責任區消防器材設施的位置,掌握消防器材、設施的用途及使用方法。每天要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匯報值班領導或安全責任區承包人。

  五.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大門鑰匙,放到指定、顯著位置,保證需之可取之。

  六.人員出入攜帶物品要認真檢查,禁止可燃物、爆炸物帶入樓內。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4

  為了切實做好廣電大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除火災隱患,杜絕火災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全臺職工和來大酒店就餐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防火安全制度:

  一、廣電大酒店總經理是酒店防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酒店的防火安全工作。同時指定一名副總經理具體負責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大酒店的各辦公室、包間、員工食堂、零點餐廳、各制作間都要指定一名防火安全責任人。在大灑店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的租賃、承包、合作的合同條款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責任。

  二、大酒店所有辦公及經營場所的電氣線路必須由專業人員施工,并需符合有關規范。線路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纏繞,不得靠近火源。堅決杜絕私拉亂接線路。酒店里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須由酒店統一核定負載,并報總臺物業管理中心審定備案。

  三、大酒店要設置專業電工對酒店內的線路、開關、電源插座等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線路和壞損的開關、插座、插頭等,并要查明原因,徹底消除電氣火災隱患。

  四、大酒店使用的燃料及相關設施要符合有關規定。

  五、大酒店各部位在下班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電源和氣源,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

  六、制作間的爐灶和排煙裝置必須定期清洗,制作間禁止在無人的情況下存有明火或接通電源(電冰箱、電冰柜除外)。

  七、大酒店應積極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應安排專人管理淄博廣電總臺統一設置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5

  一、檔案室與工作辦公室要分設。

  二、檔案室、計算機室非本室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三、嚴禁吸煙,不準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準使用電熱器具。

  四、保持過道暢通,文件柜之間保持一定距離,過道門廳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內所有電線、電閘、電燈等要與資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離。

  六、室內要保持清潔,廢紙要隨時清理,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員下班前要進行安全檢查,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八、銷毀資料按規定進行,禁止在室內用明火銷毀資料。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6

  1、木工房內嚴禁吸煙,不準室內外明火作業;

  2、電器設備要有防護罩,木工機械有接地線;

  3、木材、成品、半成品要堆放整齊;

  4、下班前,要將刨花、鋸末、碎木等清掃出房外;

  5、下班時,切斷電源開關,關好門窗。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7

  1、庫房內嚴禁吸煙、用火,周圍嚴禁明火作業;

  2、不屬庫房工作人員,不得入內,因需要進入,應遵守庫房安全制度。

  3、庫房內物資,分類堆放整齊;

  4、庫房內照明燈泡一般不得大于60瓦。

  5、發料或下班后,必須切斷庫房內電源。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8

  1、本制度適用于倉庫管理、物料貯存、運輸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安全事項。

  2、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倉庫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所屬物品性質與滅火安全防護知識。

  3、易燃、易爆、腐蝕、易氧化的化學物品要分類隔離,專類存放。箱板等紙制品存放要整并有一定間隔,不得亂堆放。各類物品之間要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妨礙門窗的開放。

  4、庫內原料桶要擺放整齊,留有一定間隔,如有液體桶泄漏必須及時運離庫區處理。搬運危險品桶時不得敲擊碰撞,保持庫內道路暢通。

  5、庫區要保持清潔,對庫房內及附近的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6、各類貯罐(槽)都應嚴格按規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位,不得超過貯存。

  7、嚴格控制、管理和使用電源,對庫內的用電設備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安全使用,各種原材物料不得緊靠電氣設備,管理人員離開倉庫時要切斷電源。

  8、倉庫內消防器械要保持完好,放置在醒目處,不得隨意挪用。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9

  第一條為貫徹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證員工人身和設備安全,使生產順利進行,針對生產車間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車間內要保持環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并遠離熱源,注意室內通風。

  第三條保證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第四條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生產部經理批準,由動力設備室辦理。用后及時拆除。

  第五條使用各種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第六條燃油鍋爐運行期間,要加強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七條避免各種電氣設備、線路受潮和過載運行,防止發生短路,釀成事故。

  第八條車間內不禁使用明火,如確實需要須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間須由專人負責,使用后保證處理妥當無隱患。

  第九條車間消防員按時對本部門內各部位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條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不效,隨時可用。

  第十一條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車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發現火災險情要積極撲救,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安保部報告。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生產部制定和檢查,報生產總監批準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0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適合本部門特點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督促其落實;組織制訂防火工作計劃,督促所屬單位、人員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消防滅火和安全疏散預案的制訂、演練;組織對義務消防隊伍的管理和對師生員工、義務消防隊員進行防火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及培訓;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組織防火安全責任(保證)書各項內容的落實。

  三、各重點防火部位,實行晝夜24小時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點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規定》、《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等規定落實。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按規定審批,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五、嚴格用電安全管理。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嚴禁亂拉電線,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

  六、加強防火水源管理。保持防火水池、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

  七、加強對氣源特別是易燃、有毒氣體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八、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嚴禁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九、保障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排煙送風、自動噴淋、火災事故廣播、火險報警等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十、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十一、對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移交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1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2

  一、燃氣、電氣設備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五、燃氣、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燃氣管路、設備及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3

  為加強項目部防火安全管理,切實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維護正常的施工生產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項目部具體貫徹實施消防法規,監督項目部對各項防火安全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2、劃分防火責任區,逐級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3、組織防火安全大檢查,尤其在重大節日、慶典和高溫季節要進一步做好防火檢查工作,制定嚴密措施,確保國家財產安全。

  4、加強義務消防隊伍的組織建設,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5、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消防器材購置維修計劃和分配方案。

  6、建立健全防火檔案,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記錄,業務資料做到準確無誤。

  7、加強防火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及時進行總結和評比。

  8、協助上級公安機關和安監部門對火警火險的調查處理,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和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4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如下:

  一、項目施工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消防宣傳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二、現場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三、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五、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六、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高溫照明燈具,不準使用電爐、煤油爐、電烙鐵、電燙斗、熱水器等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七、倉庫應裝置醒目的防火標志,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八、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5

  一、處方員工必須熟練掌握管道煤氣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災危險性。

  二、掌握煤氣發生泄漏時的預防措施。

  三、管道煤氣總閥的開關,必須落實責任人,每天關閉時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員到現場監督,并作好開關登記。

  四、經常檢查接頭、開關閥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及時報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發生氣體泄漏,嚴禁使用明火,關緊氣閥、打開門窗通風,停止使用各種電器開關。

  六、廚房內使用煤氣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使用時要專人看管,使用完要專人關閉。

  安全防火工作制度16

  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序,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范圍:適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4.1.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

  4.1.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

  4.1.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壓。

  4.2.1.1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

  4.2.1.4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4.2.1.5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4.2.3.2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

  4.2.5.1.2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

  4.2.5.1.3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

  4.2.5.1.4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

  4.2.5.3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

  4.2.6.5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

  4.2.7.4.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

  4.4.3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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