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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3 22:29:32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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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通用10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落實管理責任,規范管理行為,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政府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根據《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并對縣級儲備糧進行監管;縣級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地方儲備糧糧權歸市、縣級人民政府,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市、縣級糧食局所屬國有獨資的糧食儲備庫是專門儲存地方儲備糧的企業(以下稱承儲企業)。地方儲備糧實行集中存放。

  第四條承儲企業要與其他經營性企業徹底分離,設立獨立法人,實行單獨管理。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單位舉報。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糧食局計劃儲備處會同有關處室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規模,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布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計劃儲備處或會同有關處室負責研究擬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并監督執行;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倉儲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改造和報廢項目進行審批。

  縣級糧食局負責提出縣級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布局和收購、銷售及動用建議,組織縣級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對縣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承儲企業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實施科學保糧,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出入庫(輪換)計劃;建立和管理庫存實物臺賬,嚴格執行《統計法》和《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按照規定使用儲備糧各項費用補貼,確保儲備糧貸款安全;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市糧油質量檢測站依照有關規定、按市糧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擔市級儲備糧出入庫質量鑒定和儲存品質判定。

  縣級糧食局也應建立糧油質量檢測機構,負責對縣級地方儲備糧實施質量監管。

  第三章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地方儲備糧入庫包括收購、調入、輪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儲備糧出庫包括銷售、調出、輪出、移出及其它。

  第十條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必須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等要求和規定的時間組織出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凡是品種不符、數量不實、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糧食不得出入庫。出入庫計劃執行情況要按規定及時上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地方儲備糧的出入庫一般應按以下流程進行。

  入庫:準備→入庫登記→驗質→計量→入倉→結算記帳。

  出庫:準備→驗質→出倉→計量→結算記帳。

  第十三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憑證齊全,及時登記賬、表、卡,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負責。

  第四章輪換管理

  第十四條地方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儲存總量的20%—30%。

  第十五條輪換以品質控制指標和儲存年限為依據,采取“成本不變,等量兌換”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有利于節約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地方儲備糧輪換的參考儲存年限(以生產年度計算)為:小麥3—4年。儲存期內要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對鑒定為“不宜存”的,要及時報告并提出輪換建議。

  第十七條每年10月份,承儲企業要根據儲備糧儲存年限和品質控制指標等情況,向同級糧食局提報下年度輪換計劃。由糧食局商有關部門審核后于12月底前將輪換計劃下達到承儲企業。在年度計劃內,具體每批次輪換數量由承儲企業自行安排并報糧食局備案。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輪換計劃文件的各項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輪換任務。在實施輪換時,可以實行先進后出、邊進邊出和先出后進等方式進行。采取先出后進方式輪換的,架空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架空時間的,必須報經同級糧食局批準。

  第五章儲存管理

  第十九條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專”、“四落實”。

  “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總賬相符;保管總賬與分倉保管賬相符;分倉保管賬與倉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食混存。地方儲備糧要由專人保管,實行崗位責任制。保管、檢驗人員均要持證上崗。各承儲企業要建立統一規范的儲備糧保管總賬及分倉保管賬、專卡。保管賬和專卡要準確、及時地反映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

  “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在地方儲備糧總量不變的前提下,承儲企業根據管理需要在承儲庫內調整倉號及分倉數量,須報經同級糧食局批準;承儲企業庫點之間調整儲糧數量須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糧食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和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組織入倉。入倉后要及時對糧面進行平整,按規定及時填寫專卡。

  第二十一條地方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不同品種、不同性質、不同年限的糧食要單獨存放,不能相互串混。

  第二十二條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標準。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要因地制宜、積極采用科學保糧技術,延緩糧食品質陳化、降低損耗、節約成本。要積極研究和推廣綠色儲糧技術,減少污染。要積極應用計算機糧情檢測、機械通風、環流熏蒸等儲糧新技術。

  第二十四條保管員要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按時檢查糧溫、水分、害蟲等情況,認真做好糧情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妥善處理。保管員要對所管理的倉房、倉容和糧食品種、數量、質量、糧情等情況做到“一口清”。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并在糧情檢查記錄簿上簽署意見。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要按照有關糧食質量、衛生、計量等法律法規、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認真做好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工作。要設專職質量檢驗員,建立檢化驗室,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基本檢測儀器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地方儲備糧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入庫的糧食必須達到國標中等及以上質量標準,優先收購新糧,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地方儲備糧出入庫和儲存期間,承儲企業要按照《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及省糧食局《糧食質量監管實施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糧食質量進行檢驗。入庫時,要對糧食質量及品質控制指標進行全面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準確填入儲備糧專卡。出庫時,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可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應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八條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對庫存糧食質量(包括品質控制指標)各進行1次全面檢驗,并將檢驗結果及時填入儲備糧專卡。承儲企業要建立完備的儲備糧入庫、儲存、出庫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檔案。

  第七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糧食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罩棚、鐵路專用線、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要有計劃地改善糧食倉儲設施。在庫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改造倉儲設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布局,符合安全儲糧和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每季度都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相關科(處)室和保管員負責倉儲設施的日常檢查,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設備要及時維修保養,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鐵路專用線等主要設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儲企業在利用其閑置倉儲設施開展代儲代運等業務時,不得危及地方儲備糧及其倉儲設施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條承儲企業的倉儲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改造和報廢要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章庫區管理

  第三十五條承儲地方儲備糧的庫區要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整潔美觀,要合理利用辦公區、生活區空地進行綠化、美化,各區域有圍墻或綠化帶隔離。承儲企業員工工作時間著裝要統一。

  第三十六條各承儲企業名稱標牌規格、樣式、顏色要規范。倉房以及內設機構辦公場所都要懸掛名稱標牌,標牌規格、樣式協調一致。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外醒目位置懸掛市地方儲備糧專牌,專牌樣式由市糧食局制定。非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房不得懸掛地方儲備糧專牌。各種標牌懸掛位置要正確。

  第三十七條庫區要保持清潔,排水溝渠暢通,無雜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條庫區倉房外墻粉刷干凈,顏色格調協調,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種標語、標志牌書寫、張掛整齊劃一,清晰醒目。

  第三十九條倉房內要懸掛“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員崗位責任牌,儲備糧專卡。三簿是指:糧情檢查記錄簿,糧食熏蒸記錄簿,機械通風作業記錄簿。“二牌三簿”樣式由市糧食局統一制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承儲企業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各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一條承儲企業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二條承儲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衛、防火、防汛等各項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嚴格值班制度和進出庫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教育和培訓職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四十三條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糧油儲藏技術規范》和其他有關儲糧專用化學藥劑管理的規定收發、運輸、儲存、使用化學藥劑。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儲糧事故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儲企業在積極采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及時報告縣級糧食局,并由縣級糧食局報市糧食局。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主要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承儲企業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日常檢查主要是: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糧情,儲存安全等情況,以及儲糧化學藥劑、設備設施、有關檔案的管理情況;專項檢查主要是:檢查出入庫(輪換)期間的糧食質量,出入庫(輪換)結束后對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查確認,以及根據業務需要對其它事項的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檢查一般采取企業自查、市縣糧食局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建立糧情分析會制度。承儲企業每月要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并作好記錄。縣級糧食局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市糧食局每年組織兩次糧情分析會。

  第四十八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違反本實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未涉及的業務管理工作依照國家和省、市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本制度由市糧食局計劃儲備處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2

  為規范市本級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數量真實,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倉糧食按批次扦取樣品,檢測糧食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等指標,并做好記錄,逐倉建立糧油質量檔案,質量不達標的糧食應整理合格后,方可入倉。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輪換入庫成品糧油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條 承儲單位應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入庫記錄。不得偽造、纂改入庫原始計量憑證。

  第三條 糧油入倉期間,承儲單位質量管理人員應對入庫糧油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保證入庫糧油質量符合儲存要求。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填寫糧油入庫質量檢驗單據并簽字,分管負責人每月末須對入庫糧油質量檢測原始記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并簽字。

  第四條 承儲單位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項目檢驗出庫糧油質量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并將檢測結果錄入質量管理檔案和貨位卡。現場扦樣應在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確保扦樣程序規范、樣品真實。

  第五條 正常儲存年限儲備糧油銷售出庫的,承儲單位具備條件的.可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不能自行檢驗的,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出庫,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儲備糧油銷售進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六條 糧油出庫前,承儲單位須及時將糧油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結果(檢驗結果報告原件或復印件)報告主管部門。

  第七條 糧油出庫期間,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不得偽造、纂改出庫原始計量憑證。承儲單位每月如實向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數據。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規范糧油儲存損耗報批程序,嚴禁虛報損耗。糧油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結束10日內將糧食出庫、損耗處置和損失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第九條 糧油出庫結束后,承儲單位應及時整理歸檔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存檔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條 糧油出入庫實行驗收制度,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入庫結束15日內,書面申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驗收。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3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

  地方儲備糧應當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于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從事地方儲備糧監管的部門(以下統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儲備糧相關工作。

  第五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宏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指令或者調控需要,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計劃并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優化品種結構和儲備規模。地方儲備糧口糧品種合計比例不得低于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并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選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

  第八條 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出庫。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出庫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離。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占、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結合加工的原則,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平臺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時間內完成地方儲備糧輪換任務。每批次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四個月。如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補貼。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監測。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或者局部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三)省、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實施。在緊急情況下,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地方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地方儲備糧動用后,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庫存。

  第十三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可以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倉儲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以及動用命令和有關財務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復制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承儲企業報送的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信息統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進地方儲備糧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建設。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平臺的建設、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儲備糧數據自動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實現遠程監管、預警防控。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系統,并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接,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和維護,進行有關數據的同步傳送與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將承儲企業的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布,依法對嚴重失信承儲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地方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運營管理企業不依法履行地方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達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動用等計劃的;未按照計劃組織實施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違法、違規選定承儲企業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

  (三)未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的;

  (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的;

  (五)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占、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準,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準,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

  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章糧油出入庫管理

  第九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制作“庫存糧油貨位卡”,準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并將卡片置于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準確計量,并制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干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

  第四章糧油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十六條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準,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

  第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有必要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打囤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格一致;

  (二)囤垛應當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鼠雀害的要求,并采取測溫、通風等必要的倉儲措施;

  (三)用于堆放糧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占用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儲糧化學藥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熏蒸作業的,應當制訂熏蒸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中,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庫存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于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于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倉容規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87年6月22日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5

  一、總則

  為加強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入庫管理

  計劃編制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入庫計劃,結合本單位倉容情況,編制詳細的入庫方案,包括入庫時間、數量、質量要求、作業流程等。

  質量檢驗

  (1)儲備糧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水分、雜質、不完善粒、容重等指標,確保符合國家儲備糧質量標準。

  (2)質量檢驗由具備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出具檢驗報告。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一律不得入庫。

  計量驗收

  (1)儲備糧入庫時,必須進行準確的計量驗收。計量器具應定期校準,確保計量準確。

  (2)計量驗收由專人負責,核對入庫糧食的數量、品種、質量等信息,與發貨方提供的單據進行核對,確保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入庫作業

  (1)儲備糧入庫作業應按照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確保作業安全、高效。

  (2)入庫作業過程中,要加強對糧食的質量監控,防止混入雜質、霉變等不合格糧食。同時,要做好糧食的通風、防潮、防蟲等工作,確保糧食儲存安全。

  三、出庫管理

  計劃審批

  儲備糧出庫必須嚴格按照上級下達的.出庫計劃執行。出庫計劃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質量檢驗

  (1)儲備糧出庫前,必須進行質量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水分、雜質、不完善粒、容重等指標,確保符合出庫質量要求。

  (2)質量檢驗由具備資質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出具檢驗報告。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一律不得出庫。

  計量出庫

  (1)儲備糧出庫時,必須進行準確的計量。計量器具應定期校準,確保計量準確。

  (2)計量出庫由專人負責,核對出庫糧食的數量、品種、質量等信息,與提貨方提供的單據進行核對,確保無誤后辦理出庫手續。

  出庫作業

  (1)儲備糧出庫作業應按照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確保作業安全、高效。

  (2)出庫作業過程中,要加強對糧食的質量監控,防止混入雜質、霉變等不合格糧食。同時,要做好糧食的清理、裝車等工作,確保糧食順利出庫。

  四、庫存管理

  日常檢查

  (1)建立儲備糧庫存日常檢查制度,定期對庫存糧食進行檢查,包括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

  (2)檢查人員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通風降溫

  根據季節和氣候特點,合理進行通風降溫,保持糧食儲存環境良好。通風作業應按照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確保作業安全、有效。

  防蟲防霉

  采取有效的防蟲防霉措施,定期對庫存糧食進行熏蒸、消毒等處理。防蟲防霉作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確保作業安全、環保。

  庫存盤點

  定期對儲備糧庫存進行盤點,核對糧食的數量、品種、質量等信息,確保賬實相符。庫存盤點由專人負責,盤點結果要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五、附則

  本制度由xx單位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為規范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儲備糧的出入庫管理。

  三、職責分工

  倉儲部門負責儲備糧的出入庫具體操作和日常管理。

  質檢部門負責儲備糧出入庫的質量檢驗。

  財務部門負責儲備糧出入庫的賬務處理。

  分管領導負責儲備糧出入庫的審批和監督。

  四、入庫管理

  入庫計劃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入庫任務,制定詳細的入庫計劃,包括入庫時間、數量、品種、質量要求等。

  接收入庫通知

  接到上級部門的.入庫通知后,及時做好入庫準備工作,包括清理倉庫、檢查設備設施等。

  質量檢驗

  (1)儲備糧入庫前,必須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質檢部門按照國家儲備糧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2)對檢驗不合格的糧食,一律不得入庫,并及時通知供貨方進行處理。

  計量入庫

  (1)儲備糧入庫時,必須進行準確的計量。計量人員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對入庫糧食進行計量,并填寫計量單。

  (2)計量單必須經供貨方、收貨方和監磅人員簽字確認。

  入庫登記

  (1)儲備糧入庫后,倉儲部門及時進行入庫登記,填寫入庫臺賬,記錄入庫糧食的數量、品種、質量、來源等信息。

  (2)入庫臺賬必須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五、出庫管理

  出庫計劃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出庫任務,制定詳細的出庫計劃,包括出庫時間、數量、品種、去向等。

  審批出庫

  出庫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質量檢驗

  (1)儲備糧出庫前,必須進行質量檢驗。質檢部門按照國家儲備糧質量標準,對出庫糧食進行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2)對檢驗不合格的糧食,一律不得出庫,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計量出庫

  (1)儲備糧出庫時,必須進行準確的計量。計量人員使用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對出庫糧食進行計量,并填寫計量單。

  (2)計量單必須經提貨方、發貨方和監磅人員簽字確認。

  出庫登記

  (1)儲備糧出庫后,倉儲部門及時進行出庫登記,填寫出庫臺賬,記錄出庫糧食的數量、品種、質量、去向等信息。

  (2)出庫臺賬必須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六、庫存管理

  日常檢查

  (1)倉儲部門定期對庫存儲備糧進行檢查,包括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

  (2)檢查人員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通風降溫

  根據季節和氣候特點,合理進行通風降溫,保持糧食儲存環境良好。

  防蟲防霉

  采取有效的防蟲防霉措施,定期對庫存糧食進行熏蒸、消毒等處理。

  庫存盤點

  定期對儲備糧庫存進行盤點,核對糧食的數量、品種、質量等信息,確保賬實相符。

  七、安全管理

  加強對儲備糧出入庫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做好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

  八、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儲備糧出入庫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儲備糧出入庫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附則

  本制度由xx單位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7

  一、總則

  為加強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入庫管理

  計劃編制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輪換計劃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儲備糧入庫計劃,明確入庫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入庫時間等。

  收購準備

  (1)做好收購場地、倉庫、設備等的清理和準備工作,確保收購環境整潔、安全。

  (2)組織收購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熟悉收購政策、質量標準和操作流程。

  (3)準備好收購資金、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等,確保收購工作順利進行。

  質量檢驗

  (1)嚴格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

  (2)檢驗合格的糧食,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編號和入庫。

  (3)檢驗不合格的糧食,及時通知售糧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數量驗收

  (1)采用科學合理的計量方法,對入庫糧食進行數量驗收。

  (2)驗收合格的糧食,出具數量驗收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編號和入庫。

  (3)驗收不合格的糧食,及時通知售糧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入庫登記

  (1)對入庫糧食進行登記,建立入庫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產地、入庫時間等信息。

  (2)入庫臺賬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三、出庫管理

  計劃編制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輪換計劃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儲備糧出庫計劃,明確出庫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出庫時間等。

  出庫準備

  (1)做好出庫場地、倉庫、設備等的.清理和準備工作,確保出庫環境整潔、安全。

  (2)組織出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熟悉出庫政策、質量標準和操作流程。

  (3)準備好運輸車輛、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等,確保出庫工作順利進行。

  質量檢驗

  (1)嚴格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對出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

  (2)檢驗合格的糧食,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編號和出庫。

  (3)檢驗不合格的糧食,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數量復核

  (1)采用科學合理的計量方法,對出庫糧食進行數量復核。

  (2)復核合格的糧食,出具數量復核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編號和出庫。

  (3)復核不合格的糧食,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出庫登記

  (1)對出庫糧食進行登記,建立出庫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去向、出庫時間等信息。

  (2)出庫臺賬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四、安全管理

  加強儲備糧出入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設備和糧食的安全。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蟲等工作,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

  五、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儲備糧出入庫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儲備糧出入庫工作的監督檢查。

  定期對儲備糧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接受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附則

  本制度由xx單位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規范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儲備糧的出入庫管理。

  三、職責分工

  倉儲部門負責儲備糧的出入庫具體操作和日常管理。

  質檢部門負責儲備糧出入庫的'質量檢驗。

  財務部門負責儲備糧出入庫的資金結算。

  分管領導負責儲備糧出入庫的審批和監督。

  四、入庫管理

  入庫計劃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任務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儲備糧入庫計劃,明確入庫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入庫時間等。

  入庫準備

  (1)清理倉庫,確保倉庫干凈、整潔、無蟲害。

  (2)檢查倉儲設施設備,確保其完好無損、運行正常。

  (3)準備好計量器具、檢驗設備、裝卸設備等。

  入庫檢驗

  (1)糧食入庫時,必須進行質量檢驗。質檢部門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對入庫糧食進行抽樣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水分、雜質、不完善粒、容重等。

  (2)檢驗合格的糧食,方可入庫;檢驗不合格的糧食,應及時通知供貨方進行處理。

  入庫計量

  (1)采用準確的計量器具對入庫糧食進行計量,確保入庫數量準確無誤。

  (2)計量結果應經供貨方和本單位共同確認,并填寫入庫計量單。

  入庫登記

  (1)對入庫糧食進行登記,建立入庫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產地、入庫時間等信息。

  (2)入庫臺賬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五、出庫管理

  出庫計劃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輪換計劃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儲備糧出庫計劃,明確出庫品種、數量、質量要求和出庫時間等。

  出庫審批

  (1)儲備糧出庫前,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

  (2)審批時,應嚴格審核出庫計劃、質量檢驗報告、出庫通知單等相關資料。

  出庫準備

  (1)清理出庫通道,確保通道暢通無阻。

  (2)檢查裝卸設備,確保其完好無損、運行正常。

  (3)準備好計量器具、檢驗設備等。

  出庫檢驗

  (1)糧食出庫時,必須進行質量檢驗。質檢部門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對出庫糧食進行抽樣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水分、雜質、不完善粒、容重等。

  (2)檢驗合格的糧食,方可出庫;檢驗不合格的糧食,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出庫計量

  (1)采用準確的計量器具對出庫糧食進行計量,確保出庫數量準確無誤。

  (2)計量結果應經收貨方和本單位共同確認,并填寫出庫計量單。

  出庫登記

  (1)對出庫糧食進行登記,建立出庫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去向、出庫時間等信息。

  (2)出庫臺賬應妥善保管,以備查閱。

  六、安全管理

  加強儲備糧出入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設備和糧食的安全。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蟲等工作,確保儲備糧儲存安全。

  七、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儲備糧出入庫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儲備糧出入庫工作的監督檢查。

  定期對儲備糧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接受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八、附則

  本制度由xx單位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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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為加強儲備糧的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庫管理

  計劃制定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入庫任務,結合倉庫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入庫計劃,包括入庫時間、數量、質量標準等。

  糧食收購

  (1)嚴格按照國家糧食收購政策和質量標準進行收購,確保入庫糧食符合儲備糧質量要求。

  (2)對收購的糧食進行逐車檢驗,包括水分、雜質、不完善粒等指標,不合格的.糧食嚴禁入庫。

  (3)收購過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嚴禁壓級壓價、抬級抬價等行為。

  入庫作業

  (1)糧食入庫前,要對倉庫進行清理、消毒,確保倉庫干凈、整潔、無蟲害。

  (2)入庫時,要合理安排裝卸力量,做到快裝快卸,減少糧食損耗和污染。

  (3)對入庫糧食進行準確計量,建立健全入庫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產地等信息。

  質量檢驗

  (1)入庫糧食必須經過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出具檢驗報告。

  (2)對檢驗不合格的糧食,要及時進行處理,嚴禁入庫。

  (3)入庫后,要對糧食進行定期質量檢測,確保糧食質量穩定。

  三、出庫管理

  計劃審批

  儲備糧出庫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嚴格按照出庫計劃執行。

  出庫準備

  (1)根據出庫計劃,提前做好糧食出庫的準備工作,包括清理倉庫、安排裝卸力量、準備運輸工具等。

  (2)對出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出庫要求。

  出庫作業

  (1)嚴格按照出庫計劃和質量標準進行出庫,做到準確計量、不錯發、不漏發。

  (2)出庫時,要加強現場管理,確保糧食裝卸安全、有序。

  (3)建立健全出庫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去向等信息。

  運輸管理

  (1)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運輸企業進行糧食運輸,簽訂運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加強對運輸過程的監管,確保糧食在運輸過程中不受損失、不被污染。

  (3)糧食到達目的地后,要及時與接收方進行交接,辦理相關手續。

  四、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儲備糧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入庫糧食的質量、數量、入庫手續是否齊全,出庫糧食的計劃執行情況、質量、出庫手續是否規范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五、附則

  本制度由xx部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儲備糧出入庫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為規范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安全、高效流轉,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地區所有儲備糧庫的出入庫管理。

  三、入庫管理

  入庫計劃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任務,制定詳細的入庫計劃,包括入庫時間、數量、品種、質量要求等。

  糧食接收

  (1)嚴格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接收,對每批次糧食進行抽樣檢驗,確保糧食質量符合要求。

  (2)接收糧食時,要認真核對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確保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

  入庫儲存

  (1)糧食入庫后,要及時進行整理、堆碼,做到分類存放、整齊有序。

  (2)對入庫糧食進行登記,建立庫存臺賬,詳細記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入庫時間等信息。

  (3)按照儲備糧管理要求,定期對庫存糧食進行質量檢測和蟲害防治,確保糧食儲存安全。

  四、出庫管理

  出庫計劃

  根據上級下達的儲備糧調出任務或市場需求,制定詳細的出庫計劃,包括出庫時間、數量、品種、去向等。

  糧食出庫

  (1)嚴格按照出庫計劃和糧食質量標準進行出庫,確保出庫糧食質量符合要求。

  (2)出庫時,要認真核對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確保無誤后辦理出庫手續。

  (3)加強出庫糧食的運輸管理,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運輸企業,確保糧食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出庫結算

  (1)糧食出庫后,要及時進行結算,核對出庫數量、價格等信息,確保結算準確無誤。

  (2)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儲備糧出庫的財務結算手續。

  五、安全管理

  加強儲備糧庫的.安全保衛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嚴格執行糧食出入庫操作規程,確保作業安全。

  加強對儲備糧庫的消防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六、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儲備糧出入庫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儲備糧出入庫情況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入庫糧食的質量、數量、入庫手續是否齊全,出庫糧食的計劃執行情況、質量、出庫手續是否規范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對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七、附則

  本制度由xx部門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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