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公司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單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著作權以及與上述知識產權相關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務;其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事務。
專利權:主要指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等專利權。
商標權:主要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技術秘密如工藝、配方、數據、程序、設計、制作方法等;經營秘密如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價格、招投標文件等。
著作權:包括以多種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的署名權。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企業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三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護手段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識產權的權力歸屬
第四條商標權、商業秘密歸屬于企業所有。
第五條專利權歸屬:執行企業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企業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企業,申請被批準后,該企業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力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設計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研究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指令開發著作權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接受任務的單位。
第六條著作權歸屬包括:
1、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2、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只為其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材料),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工藝流程圖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企業享有。
3、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企業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適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企業同意,著作權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企業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受托方所有。
第八條企業的名稱、以企業的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及其它標記,企業享有所有權。
第三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九條利用商標注冊和專利申請等法律手段維護企業的知識產權,通過自我保護的方式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條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在知識產權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務的咨詢、指導工作,并協助本公司各職能部門做好知識產權的維權和保護工作,將審批完的專利、商標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備案。
第十一條建立企業內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運用經濟手段、合同手段、內部保密等制度進行管理。
1、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參照集團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制定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并出臺具體保護措施,與商業秘密項目一起報集團政策法律室審核、備案;每季度末將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落實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隱患報集團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門參與本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商業秘密管理辦法的制定,并具體落實。
3、通過合同手段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人事部門負責與有關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進而實現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
4、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保留核心技術秘密,使他人難以利用全套技術。
第十二條以公司名義設立機構、簽訂技術合同、簽訂重大經濟協議或從事各種經濟活動時,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或批準。
第十三條對外簽訂的技術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簽署,并經技術開發部門審查。擅自簽署的,公司不予承認,將追究簽署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的轉讓,必須經技術開發部門、安全生產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門會審同意,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公司每年末對保護知識產權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各部門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及個人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識產權。對于違反本規定而使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甚至除名,并責成當事人及時改正、挽回影響,對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政策法律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2
為了保護研究所的,鼓勵研究人員多出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識產權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員在執行研究所的科研計劃或利用研究所名義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質條件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研究所兩年內完成的與在研究所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二、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程設計、設計圖紙、地圖及說明,科研人員在職期間完成的論文、專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職人員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產生的上述知識產權,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力由法人(中國氣象局沙漠氣象研究所)享有。未經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三、一項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員應及時將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數據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計劃室備案。科研計劃室審查后,須申請專利的項目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然后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鑒定。對研究所的技術秘密要予以保護,凡由研究所科研計劃產出的論文、專著等成果必須標注。科研成果須交計劃室的材料還包括:全部實驗報告、文字及數據手稿等原始技術材料,作總結、論文、專著等,納入研究所科技檔案歸檔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知識產權,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鼓勵引進、吸收新技術和發明創造,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和20XX年2月16號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相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對智力勞動成果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像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產品技術、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信息等。
(五)其他單位委托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并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著作、計算機軟件等知識產權。
(七)《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如商號、域名、網絡地址專用權等。
第三條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的員工(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本企業在總經辦設知識產權辦公室,由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部、工程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銷售部、行政部、財務部、質檢部、信息部等負責人組成,總經理兼任知識產權辦公室主任。知識產權辦公室是本企業知識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本企業知識產權的宏觀管理和處理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草擬、審查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宣傳、普及知識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五)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知識產權文書,管理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知識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七)配合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八)監理涉外知識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
(九)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的專業培訓;
(十)規劃處理與本企業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協助調處知識產權糾紛;
(十一)負責辦理、落實知識產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知識產權事務。
第六條總經辦有一名人員兼職或專職負責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條知識產權評估制度。
知識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并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須進行知識產權評估,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準,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保存。
第八條知識產權查新、檢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涉及知識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知識產權。
(一)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避免重復開發或者發生知識產權糾紛。
(二)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秘密保護的技術訣竅、信息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申請商標注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和引進、吸收和轉化之前,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了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
(七)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定牌加工、代理銷售,或與其他企業開展技術合作前,要求合作單位提供有關技術、商標等知識產權狀況,并通過有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查明核實。
第九條知識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知識產權的有關工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技術的科研獨立開發、合作開發知識產權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評估;涉及知識產權的企業批準文件;知識產權成果處理方案;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知識產權獎勵措施;知識產權會議的決議;知識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知識產權中涉密范圍人員名單;商業秘密保護范圍劃定;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知識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知識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制度。
(一)個人知識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余開展個人創新和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對于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職務知識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于本企業:
1、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為本企業分配指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業的資金、設備、材料、資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于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注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后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三)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知識產權活動。本企業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開發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負責委托開發合同洽談的相關人員應確保該知識產權歸屬寫入合同條款;本企業和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開發完成的智力成果,應爭取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本企業,如確需將知識產權歸屬讓與合作單位或個人的,負責合作開發合同洽談的相關人員應向本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中明確將知識產權歸屬讓與合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知識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項目檔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引進吸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項目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知識產權辦公室應對項目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進程。在每一階段進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項目負責人歸檔。在項目結題前,項目負責人必須在研究項目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后方可結題。如文件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項目承擔者不因項目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制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知識產權分類管理。對于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秘密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涉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復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核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二條知識產權保密、知識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秘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傳遞商業秘密信息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信息。
(三)企業確定的商業秘密,在其文件資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志標示出企業商業秘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文件資料限于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采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后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知識產權擅自發表、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設備、產品、計算機軟件、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擅自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線和范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三條知識產權合同制度。
(一)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二)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并根據許可的權限范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四條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知識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知識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企業積極進行知識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確定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托鑒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各部門積極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登記注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知識產權有沖突的情形,應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采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序解決。
(四)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采取積極措施配合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企業聘請知識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五條企業建立知識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知識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獎懲
第十六條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其中:
1、發明專利技術獎2000元;
2、實用新型技術創新獎500元;
3、外觀設計技術創新獎500元;
4、工藝和生產流程改進,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貢獻突出獎勵500-2000元;
5、開發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訓的課程獲得通過獎勵500;
6、提高產品質量突出貢獻獎500元;
7、節約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獎500元;
8、新產品開發獎500-1000元;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知識產權泄漏、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知識產權,或造成本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警告、降職、降薪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并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軟件登記或未采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500-1000的經濟處罰和相應的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知識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知識產權、用足、用活相關的各種政策、提高本企業效益和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本企業知識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鼓勵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發揮高等學校的智力優勢,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依據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所屬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
(四)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四條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制定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宣傳、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增強高等學校知識產 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切實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四)積極促進和規范管理高等學校科學技術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開發、使用、轉讓和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全國或本行政區域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進行領導和宏觀管理,全面規劃、推動、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高等學校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一)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本校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本校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三)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開展知識產權課程教學和研究工作;
(四)組織開展本校知識產權的鑒定、申請、登記、注冊、評估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簽訂、審核本校知識產權的開發、使用和轉讓合同;
(六)協調解決本校內部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
(七)對在科技開發、技術轉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人員予以獎勵;
(八)組織開展本校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以高等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商標;
(二)校標;
(三)高等學校的其他服務性標記。
第八條 執行本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其他技術成果,是高等學校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高等學校。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學校持有。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九條 由高等學校主持、代表高等學校意志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為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 為完成高等學校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第十條規定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學校在其業務范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二年內,未經高等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高等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十條 主要利用高等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高等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高等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高等學校享有。
第十一條 在執行高等學校科研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屬于高等學校所有。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派遣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的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當與派遣的高等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三條 在高等學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合作項目研究的學生、研究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本校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安排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外,應當歸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進入博士后流動站的人員,在進站前應就知識產權問題與流動站簽定專門協議。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高等學校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技術成果,以及職務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關技術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第四章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可實行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制度;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機構,歸口管理本單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暫未設立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機構的高等學校,應指定科研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擔負相關職責。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科研管理機構負責本校科研項目的立項、成果和檔案管理。 應用技術項目的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申請立項之前應當進行專利文獻及其相關文獻的檢索。 課題組或課題研究人員在科研工作過程中,應當做好技術資料的記錄和保管工作。科研項囤完成后,課題負責人應當將全部實驗報告、實驗記錄、圖紙、聲像、手稿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機構歸檔。
第十八條 在科研活動中作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課題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校科研管理機構葉口識產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專利的建議,并提交相關資料。 高等學校的科研管理機構應當對課題負責人的建議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對需要申請專利的應當及時辦理專利申請,對不宜申請專利的技術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規范和加強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與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歸屬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負責對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簽訂的知識產權合同進行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所屬單位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前,應當經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審查,并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件的,以及進行非職務專利、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本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申報,接受審核。對于符合非職務條件的,學校應出具相應證明。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要加強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在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過程中,對屬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要按照國家和本校的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高等學校對在國內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項目應當加強審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開展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工作,加強對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組織和管理。 高等學校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作價投資入股或者作為對校辦科技產業的投入,應當對知識產權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可根據情況逐步實行知識產權保證書制度,與有關教職員工和學生簽訂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證書,明確保護本校知識產權的義務。
第五章 獎酬與扶持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保護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及職務作品的研究、創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知識產權的產生、發展,科技成果產業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將其知識產權或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從轉讓或許可使用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及其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為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對經學校許可,由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進行產業化的,可以從轉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給予獎酬。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高等學校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產業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學校科技企業,或者主要以技術向其他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的高等學校,可以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報酬或者獎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折算為相應的股份份額或者出資比例。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份額或出資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有關費用。對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高等學校應給予獎勵,并作為工作業績和職稱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的,高等學校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在高等學校教學、科研、創作以及成果的申報、評審、鑒定、產業化活動中,采取欺騙手段,獲得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高等學校應當責令改正,退還非法所得,取消其獲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漏本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高等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高等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學校資產流失和損失的,由高等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侵犯高等學校及其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5
1 目的
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強公司核心競爭力。鼓勵發明創造,提高員工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并保障公司的職務發明成果及時申報專利,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專利發明人獎勵的實用范圍、申報流程、獎勵標準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
3術語和定義
本辦法所指的職務發明:指員工執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務、利用公司名義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發明創造。具體包括:
3.1員工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3.2員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4員工離職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本公司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其個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本公司。
3.5員工離開公司時,不得將本公司專利技術資料帶離,并且在一年內不得將應屬于本公司申請的發明創造申請個人專利。
3.6員工在業余時間內,在沒有利用本公司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的前提下,并且與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無關的發明創造,則視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職責和權限
4.1綜合辦為公司知識產權的管理部門。
4.2綜合辦負責與公司合作的代理機構接洽,包括:知識產權的查詢、申請、合同簽訂、費用繳費、跟進及維護、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員工提出專利申請,編寫專利的詳細內容,通過部門內部審核后,由所在部門將專利技術交底書提交綜合辦,由綜合辦聯絡代理機構進行專利查新、撰寫及申請。
5.2 專利數量要求:廢氣處理組、污水處理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須每人提交一個專利,按人員比例,要求審核通過的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個數不少于部門人數的50%,要求發明專利提交審核個數不少于部門人數的.30%。該項任務作為部門的硬性工作指標,未完成的部門取消部門及個人的一切年終評先評優。
5.3獎勵標準
5.3.1外觀專利
外觀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500元/項進行獎勵。
5.3.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授權,發明人按照800元/項進行獎勵。
5.3.3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按照2000元/項進行獎勵。
5.3.4若發明人離職,則無需對發明人進行發明授權獎勵。
5.4獎勵發放
5.4.1如一項專利涉及多名發明人的,應依據各人對該發明創造的貢獻大小來確定獎金分配方案,對該項發明創造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申請專利過程中承擔技術交底書的主要撰寫任務的人員,應從優給予獎勵。分配原則由申請部門負責把關。
5.4.2專利申請獎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由綜合辦部匯總統計申報結果,經與申請部門確認獎金分配額度后,經總經理審批后發放獎金。
5.5對技術上產生重大突破的職務發明專利,經公司領導討論認定后,上述獎勵額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專利申請獎勵是依據公司目前的專利現狀而制定的,必要時獎酬額度可以根據公司專利情況的總體變化作相應調整,另行通知。
6附則
6.1本制度由綜合辦負責解釋。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知識產權管理,促進知識產權應用,鼓勵員工發明創造,保護發明創造權益,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規定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二)依法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及地區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和被授予的專利相關權利。
第三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由行政部具體負責,該部門同時負責本制度的建設、維護、落實、更新。
第四條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落實知識產權獎勵資助,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宣傳知識產權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以此推動公司科技進步。
第二章 權利歸屬
第五條員工完成的下列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任務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
(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產生的知識產權;
(三)與其從事工作和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非上述范圍的知識產權,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六條公司委托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人才培養、科研開發及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應在合同或者協議中明確權利歸屬。
第七條公司出資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研發,研究成果所有權歸公司所有,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八條公司員工在退休、退職、調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關系后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公司從事的工作和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九條公司行政部是知識產權管理部門。
第十條行政部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知識產權政策、法律法規,對公司的知識產權工作實施全面管理,組織協調公司知識產權工作;
(二)制定并實施公司知識產權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制定并實施推動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發展的措施和計劃務,按照上級規定辦理對公司職務發明人的獎勵;
(八)辦理公司知識產權申請、資產評估、合同備案、引進及轉讓、認定登記和技術宣傳等事宜;
(九)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辦理有關糾紛和訴訟事務;
(十)其他與本單位知識產權有關的事務。
第十一條公司行政部對公司的知識產權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合理使用。經費主要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知識產權獎勵資助、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管理維護、知識產權基礎推動、知識產權孵化及產業化和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等。
第十二條在技術創新中加強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及相應的對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發揮有效的作用。
第十三條在技術創新中跟蹤相關技術發展動態,分析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及時調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復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四條在引進國內外技術時,應要求技術提供方提交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狀態、侵權分析、市場前景等內容的分析報告,作為立項、簽約的依據之一,合同簽約后,要定期跟蹤查詢引進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五條向國外出口技術、產品和承包工程時,在實施之前,應委托律師機構就相關技術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進行知識產權法律狀態調查分析,出具不侵權報告,并提交給出口國(地區)當地法院備案。
第十六條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報告。
第四章 獎勵與懲處
第十七條對知識產權的發明創造人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公司獲得上級資助資金的80%以上用于知識產權制造者資助獎勵。
第十九條公司獲得上級獎勵資金的70%以上用于獎勵知識產權制造者、知識產權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識產權基金,由行政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識產權工作的滾動發展。
第二十條獎勵給個人的資金直接支付給個人,獎勵給部門的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公司員工有權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行政部,并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本單位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發明人、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下述行為,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科研成果未及時申請專利造成知識產權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專利權喪失的;
(三)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將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五)引進和出口技術、產品中的違規失職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單位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規范知識產權工作,鼓勵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和規范與外單位合作研究,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是指本單位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取得或享有的權利。離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以及離開單位的工作人員1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也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
(二)商標權;
(三)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
(四)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六)植物新品種權;
(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八)單位名稱(商號)、網站域名等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四條 知識產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協作、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五條 本單位員工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或利用單位名義、利用單位物質條件和未公開的技術情報資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歸本單位所有。
(一)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產生的知識產權是指:
1.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獲得的知識產權;
2.履行本崗位職責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獲得的知識產權;
3.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取得的知識產權屬于所在單位的業務范圍;
4.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員工在離開原單位1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工作崗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產生的知識產權。
(二)利用本單位的名義完成的知識產權是指利用本單位的名譽、名稱或社會地位進行的各種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
(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主要指資金、設備、儀器、器材、零部件以及原材料等。
第六條 凡屬單位員工職務發明創造,單位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申請(登記)權,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下級部門和個人不得提出知識產權申請(登記)。
第七條 單位外來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臨時聘用的人員,在此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本單位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 單位派出學習、進修、合作研究或勞務輸出的人員,在此期間完成的職務發明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本單位所有,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九條 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項目合作、委托研發或合作研發時,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知識產權的權屬。
第十條 職工將其非職務發明申請知識產權的,單位予以積極支持,但不得侵犯本單位的知識產權。
第三章 知識產權的管理
第十一條 單位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即設立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獨立建制或在公司某部門加掛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牌子),并明確主管知識產權的單位領導和負責知識產權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二)制訂知識產權工作的規劃、計劃,制定和完善各項知識產權制度;
(三)承擔知識產權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各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負責有關知識產權的申請、注冊、登記以及維持和放棄工作;
(四)審核業務部門的知識產權申請,組織和建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
(五)代表本單位負責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訴訟等對外工作;協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調查處理各種知識產權糾紛;
(六)參與簽訂或審核涉及本單位知識產權內容的各類合同、協議;
(七)收集與本單位、本行業有關的知識產權信息,建立專利以及其它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
(八)研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為單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依據;
(九)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宣傳與交流經驗等工作。
第十三條 與知識產權密切相關的部門,如技術、經營、法務、人事及生產等部門,要把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單位設立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用于本單位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如開展職工知識產權的教育培訓、建立和更新知識產權信息數據庫、申請(注冊、登記和維持)各項知識產權、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等工作發生的費用。
第十五條 單位建立主導產品(技術)的專利信息數據庫。把知識產權信息尤其是專利文獻信息的利用貫穿于新產品(技術)的立項、研發、技術引進、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維持以及其它有關的經營活動中。
在科研課題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項之前,必須進行有關專利和非專利文獻的檢索和查新,并提交檢索報告,從知識產權角度提出決策的可行性建議,以避免重復研發和發生不必要的侵權糾紛。
對于單位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展出的科技項目或產品,必須進行有關專利文獻的檢索,并確認相關專利的法律狀態,以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 單位在涉及重大項目的投資、立項、研發、引進、合資、合作、營銷以及對外貿易等決策前,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知識產權戰略。
第十七條 科研工作中做出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者形成的職務技術成果,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準確、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報告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并提出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后,對于需要申請專利的項目必須及時辦理,待專利申請被受理以后方可發表論文、參展、交流或進行成果鑒定,以避免喪失新穎性;對不宜申請法律保護但確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規范和加強有關知識產權合同的簽訂、審核和管理工作。訂立合作或委托研發合同、技術合同(含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和技術咨詢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商標使用及許可合同等,必須經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任何個人未經同意,不得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單位職工以及來本單位學習、工作的國內外人員,在因離退休、調動、辭職或學習、工作期滿等原因離開其原工作、學習崗位時,必須在離開前向單位交接和說明其所持有的屬于原單位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須真實、詳細、完整,填寫工作移交清單及說明書,并經所在部門領導和承接人簽名同意,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密制度及其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員工保密、競業限制、保密獎懲、借閱管理、密級確定以及歸檔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單位制定并嚴格執行科技檔案的相關制度,包括檔案密級制定、借閱程序等,對涉及本單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科技檔案采取限制閱讀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知識產權形成的過程中和認定的.保密期限內,任何人不得將其技術秘密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互聯網及其它載體上發表,對涉及技術秘密的論文(著作),投稿前必須進行技術處理,并經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單位在與員工(含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保密協議(保證書)》;對于掌握單位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單位的競爭優勢構成重要影響的關鍵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要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以防止單位員工在調離、停薪留職、辭職、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單位時,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對于拒不簽訂的,單位有權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被侵權或者被假冒,或者與他人發生專利侵權糾紛或其它專利糾紛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積極開展維權活動,必要時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職工有義務保護本單位的知識產權不受侵犯,發現侵犯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行為,應及時向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告,并幫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知識產權權益涉及海關保護的,要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要求,及時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發現進出口貨物和技術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請求進出境地海關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緊急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貿易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或其申請權)轉讓、知識產權實施許可的,應當要求轉讓方或許可方出示該知識產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存在申請權的證明材料,簽訂知識產權(或其申請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實施許可合同,辦理相應的權利人變更或備案手續。
進口貨物或接受委托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進口有關原材料、零部件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為該知識產權的合法擁有者或合法被許可實施人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對單位擁有的各項知識產權,要按規定及時交納各種費用,以維持權利的有效。對擬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放棄或終止的知識產權及其申請權,要進行必要的論證確認。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合理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
(一)對于在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或有效制止侵權、維護公司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應當與發明人的貢獻和實施效益相對應,重點獎勵對象為職務知識產權的主要完成人員和為知識產權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其分配與獎勵的形式可以用股權分配、一次性支付應分配金額或者按實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獎勵辦法和標準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單位將科技人員獲得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其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和業績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本單位知識產權流失,或造成知識產權權益遭受損失以及由此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單位內部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無效時,報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做出裁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8
(一)確保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目標,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的關系,為安全生產提供充足的資金。
(二)參加公司重大安全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審定,提出資金落實方案,為公司戰略決策提供安全準確的信息。
(三)參與事故調查,對經濟事故或經濟損失進行調查處理。
(四)當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負責聯系、協調保險公司做好損失索賠事宜。
(五)做好財務部門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災和被盜事件的發生。
(六)如因安全生產資金沒有保障而造成事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根據集團公司的規定對資金不亂投不亂借,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八)對資產進行價值安全管理,不亂投擔保不亂做抵押,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
(九)加強財務檔案管理,確保財務資料安全完整。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9
一、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對勞動安全衛生和安全生產的決策、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和安全生產狀況,向單位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 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
四、 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生產衛生工作進行督察。督促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和安全生產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
六、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單位采取防范措施。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落實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制度。
八、夏季施工中,要搞好防暑降溫工作。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0
1、認真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對員工進行消防常識的教育,讓全體員工熟知消防常識,做到人人對商場消防工作負責。
2、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實到實處。
3、加大檢查,整改力度,除每月組織專項檢查外,每天都要有專人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時上報。
4、每年組織員工滅火疏散演練不低于二次。
6、加強火源、電源的管理,電氣線路設備的檢查制度,及時清除火險隱患。
7、建立商場消防檔案,組建志愿消防隊,做到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商場內禁止吸煙。
8、堅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專項檢查工作,對發生火災或火災隱患整改不及時,將加倍處罰相關責任人。
9、保障消防設施設備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落實維護人員。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1
1、保持營業、辦公現場安全出口的疏散通道暢通無阻。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度,綜合辦為防火責任人。
3、堅持三個月和不定期檢修用電設備及線路、開關,切實杜絕和避免電氣設備和線路故障引起火災。
4、加強教育和培訓,逐步建立起定期對各班組進行消防防火教育。
5、各班組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對違反消防條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或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和通知的`班組和個人給予處罰。
6、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原則。
7、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監督班組消除火災隱患,設立具有消防專業知識消防監督安全員。
8、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9、任何班組和個人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10、在宿舍區內,嚴禁燃燒容易引起火災的東西。
11、不準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公司。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2
電梯是高層住宅業主的共有財產,也是所有共有財產中最為昂貴設備之一。保護和延長其使用壽命是您我的共同責任,您應該象愛護自己家的電器一樣愛護它、保護它,為此您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使用電梯時應文明操作,嚴禁用鑰匙等硬物轉動或拍打顯示按鈕,不準隨意按動警鈴按鈕。
二、不得超載運作,當超載訊號鈴聲響起時,站在門口的`乘客應自覺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強制關門手段。
三、為了您和大家的健康,請不要在電梯內吸煙、吐痰、棄物和掀動損壞轎箱內裝飾物,違者罰款200—500元。
四、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危險品,如遇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站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如裝修應事先告知物業站,并服從管理人員統一安排,在規定時間內,使用采取防護措施的指定電梯,否則,造成電梯故障,由當事人全部負責并賠償。
六、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倚靠轎門,進出門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兒童不宜無大人陪護單獨乘電梯,以免發生意外。
七、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物業站或監控室:
1、門的開或關失去控制;
2、運行時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的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現象;
八、當電梯在運行中突然發生停運等故障時,乘客不必緊張,強按警鈴報告,耐心等待維修人員到來,不得采取拍打按鈕,箱體以及強行撬門等急躁行為。
九、不允許開啟轎箱頂部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十、乘客看到停運標志時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使其開啟或移動標志牌的行為,以免發生人身設備意外。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知識產權管理制度04-17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02-26
(精華)知識產權管理制度12-01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15篇02-26
知識產權試題09-25
知識產權試題07-31
知識產權聲明06-10
知識產權墻面標語10-25
知識產權宣傳總結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