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流動管理制度(精選11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員流動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1
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外省市來津人員的管理工作,堅決保障xx區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防止疫情在我區蔓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工作原則
在xx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社會維穩組、群防群控組、農業農村組、企業防控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外來人員的登記,加強對社區、老村臺、企業外來人員的管理。一是排查到位。利用多種手段全面排查,確保對我區外來人員信息清、底數明、無遺漏。二是防控到位。嚴把各進出口,做到體溫檢測全覆蓋、車輛檢查全覆蓋、口罩佩戴全覆蓋。三是報送到位。發現存在疫情風險的外來人員要及時上報。四是處置到位。對于工作中發現的疫情風險,做到風險不排除,工作不中斷。
二、職責分工
(一)外來人員登記
1.機場、車站、高速公路等卡口登記由社會維穩組負責。具體由公安部門逐車、逐人指引外來人員掃描二維碼登記,填報相關信息。
2.社區外來人員登記由社會維穩組負責。組織街道、社區在小區出入口張貼二維碼,監督外來人員掃碼登陸填報信息,社區民警通過社區微信群推薦二維碼,引導返津人員登陸填報。
3.老村臺外來人員登記由農業農村組負責。組織指導相關街道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村路口、檢查站張貼二維碼,監督外來人員登記填報。
4.企業中的外來人員登記由企業防控組負責。在各企業出入口張貼二維碼,監督企業逐人填報返津復工人員信息。
(二)社區外來人員管理
由群防群控組依托網格化管理體系,以黨群網格綜合信息平臺為支撐,組織網格員廣泛宣傳、挨家挨戶走訪排查,采集外來人員信息,登記外來人員來津、隔離、解除隔離等疫情臺賬,監督外來人員居家隔離情況。落實疫情防控“四封”工作措施,即“封通道,合并小區道路;封門閘,核準居民出入;封車號,摸排業主車輛;封夜崗,監管午夜出入”,在居民社區出入口設立登記點,檢測來人體溫及個人防護情況,實現社區24小時防控不漏人。
社會維穩組要統籌公安部門強化對私房出租戶的管控,在各門棟口張貼《天津市公安局致廣大出租房屋出租人的告知書》,負責核查房屋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主動報備外來人員詳細情況并進行登記。對于存在明顯超出正常規模的群租行為,及時對相關租住人員和房屋業主進行規勸,限期分散居住,對不聽勸告者按有關規定處置。
(三)老村臺外來人員管理
農業農村組要按照“封控、執勤、宣傳、消毒、排查、隔離、服務、組織”八個方面要求,進一步規范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負責推動各老村臺人員監測排查全覆蓋,做好信息登記,動態管理。對于已返津人員,嚴格落實居家隔離14天管控措施,安排專人服務,做到人員管控無遺漏,動態跟蹤外來人員健康情況,詳細登記外來人員來津、隔離、解除隔離臺賬。
(四)企業外來人員管理
企業防控組要推動落實《xx區企業復工復產指導意見》,監督企業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組,制定企業防控工作方案,建立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落實人員職責,實現返津人員排查全覆蓋。優化工作流程,化小工作單元,倡導遠程辦公,嚴格落實疫情防控各項要求。
推動企業落實對湖北籍職工暫緩返津的政策。監督企業對其他外省市的返津人員及時登記并隨訪其健康情況,安排居家隔離或在宿舍隔離,觀察期14天。
要監督企業落實職工建檔篩查、一人一檔,全面掌握職工動向、身體狀況、是否與發熱病人有過密切接觸、是否接觸過野生動物等情況。
三、保障機制
(一)信息共享機制
加強工作聯動,及時溝通共享各類數據信息。對于敏感、緊急信息,各組要隨時溝通研判,由社會穩控組匯總上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為方便信息共享,由社會維穩組、群防群控組、農業農村組、企業防控組各指定一名聯絡員,于2020年2月12日中午12點前將聯絡員的姓名、職務、工作部門及聯系方式報送社會維穩組。
(二)應急處置機制
1.拒不配合人員的處置。在外來人員管理過程中對于拒不配合工作人員履行登記管理、故意謊報瞞報信息,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的,各組要及時聯系屬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民警進行處置,社會維穩組跟進指揮,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2.發現疫情風險的處置。工作中發現外來人員存在疫情風險的,要立即上報疫情監測處置組。對不配合防疫工作,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者居家觀察的,由社會維穩組依法進行處置。
(三)聯動協調機制
對疫情期間的工作銜接問題,由社會維穩組負責統籌協調,牽頭完成外來人員管理的各項工作,各組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四、責任追究
(一)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不服從統一指揮、調度,不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協調不力,推諉扯皮,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對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2
為了保障所有師生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上司的疫情對策要求,嚴格管理外來人員、車輛進入校園,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別制定本制度,具體如下:
一、嚴格執行校園封閉管理。校外人員禁止進入校園,因工作原因進入學校必須先報告,批準后再進入。
二、嚴格執行符合條件的入學者安康代碼檢查和紅外體溫檢查制度。
三、嚴格執行訪問登記制度,符合上述條件的入學者通過安康代碼檢查和體溫檢查正常后,可以在門戶如實詳細填寫信息后進入校園。
四、上學期間嚴禁車輛進校園,除執法、救護等特需車輛外。
五、外來者進學校前要積極出示安康代碼進行門衛檢查。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癥狀者,近兩周內出入高風險疫情地區,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觸史者,拒絕進入校園。
六、外來人員入學前要嚴格執行身份檢查、體溫測量、入學信息登記等流程,實行個人衛生防護等措施。
七、外來者入學后,盡量減少在校逗留時間。
八、本制度解釋權歸蒙城縣七星學校,疫情解除后自行終止。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3
一、小區需采取封閉防控,每個小區保留一個出入通道,通道口設立防控站點、公示封閉管理告知信息等。
二、門衛應24小時值守,負責按照“不漏一人、不漏一車”的原則實行最嚴格門禁制度,對出入小區人員信息登記,對身份證等進行核驗,對進入小區人員進行體溫監測,對進入小區車輛進行消殺。信息登記應由專人專筆進行,避免發生交叉感染。發現身體發熱異常者,要立即上報物業公司和區防疫作戰指揮部包抓人員。
三、門衛工作時應戴口罩、手套,要勤洗手,保持個人衛生。定期進行自身體溫監測,一旦發現有人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癥狀,要立即上報物業公司和區防疫作戰指揮部包抓人員。
四、門衛需規范文明上崗,能夠了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危害,能夠了解新發布的政策和防控措施。
五、嚴格落實西安市網格化管理制度。對于通過“一場五站”進入的業主,應要求業主出示個人專屬二維碼,并由專人掃碼核驗及登記信息無誤后,安排專人將其送入家中,并在門口張貼居家留觀隔離溫馨提示,同時做好每日早、晚打卡及體溫監測工作。
對拒不配合上述工作的人員,立即報警處理。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4
為進一步完善門衛工作崗位責任制,增強工作責任感,維護廣電小區的辦公和生活秩序,確保小區人員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廣電小區門衛工作由局安排專人擔任。
二、小區門房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門房管理人員要嚴肅值班紀律,堅守崗位,保持高度警惕性和工作責任心,認真負責地做好廣電小區的管理和防火、防盜、防事故、防災害為重點的安全防范工作。要不定時地巡視小區內各個部位,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報告。
三、門房值班室要做到“三表”(來訪人員登記表、小區住戶一覽表和機動車輛登記表)齊備,管理人員對院內住戶、人員、車輛等基本情況要熟悉。
四、嚴格執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對陌生可疑人員要進行盤問,行動可疑者一律禁止進入院內,謝絕推銷或其它閑雜人員進入,非院內人員向外搬運物品或駕駛車輛外出,必須嚴格查詢,經本院內相關的人員證實無誤后方可放行,發現可疑現象要及時采取措施,遇緊急情況及時報警,嚴防各類案件發生。
五、做好車輛出入小區管理工作,及時制止車輛亂停放、損壞公共設施、損壞綠化等行為,非院內車輛一律不準停放在院內,臨時停放要進行登記,努力維護小區正常秩序。
六、做好院內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及綠化養護工作。承擔抽水、抄電表等工作。
七、按規定時間表開啟、關閉大門,小區大門晚上關門時間一般為11:30,早上開門時間為6:00。
八、門衛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因工作需要不能值班者,應經有關領導批準,同意派人頂崗。
九、門衛因擅自離崗、脫崗而發生責任事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十、小區內居民要加強群防群治,積極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積極配合門房值班人員對家中外來客人進行登記。
(二)凡有機動車輛的住戶必須到門房進行登記,車輛更換牌照或其它顯性標志后要及時報告門房值班人員。停放入庫的摩托車要自行鎖好掛鉤。
(三)遵守作息時間,無特殊情況晚11:30前應回到院內。持院門鑰匙的住戶要對院內安全負責,不得擅自為本戶以外的人員配制鑰匙,因特殊情況晚歸者請自覺鎖好院門,若早晨6:00前外出,開門后應及時鎖門。
(四)發現可疑現象或人員,應提高警惕,及時向門房管理人員或院內居住的領導報告。
(五)對外出租房屋者要弄清租房戶基本情況,并在門房管理人員處進行登記,配合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管理。
(六)強化防范意識,自行做好戶內防火、防盜及其它安全防范工作。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健全工地管理,嚴格控制無關人員隨便進入工地,使該退場的人員及時而正常的退場,特制訂以下制度:
1、未經門衛許可,任何人不得進行工地和宿舍區。
2、經批準在工地錄用人員,由接收班組長先帶到門衛登記,并上交本人身份證和一寸脫帽照片六張,否則按有關規定處理。未辦理好有關手續的,不作為本項目部的職工,一切后果自行承擔。
3、錄用人員進場后7天內必須與接收班組簽訂勞務協議書,并上報工程部備案,否則將不予錄用。
4、錄用人員必須聽從工地管理人員和班組長的指揮,服從領導,自覺地嚴格執行本工地的各項規章制度。
5、持他人證件進場者,一經查實,視情節罰款50-100元后予以清退。情節嚴重者送派出所處理。
6、經組織批準的退場人員,由所屬班組的班組長申請,項目安全員簽字,在門衛處領取本人身份證和本人在此工地應得的實領工資。
7、任何人退場時或持行包出門,門衛都必須在門房履行行包檢查手續。
8、凡與門衛無理取鬧者,按工地治安綜合管理獎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情節惡劣者送派出所處理。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外來旅游和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我社區居住秩序,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共建繁榮、共保安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堅決貫徹和執行上級領導機關有關外來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和制度;
二、要對各旅店、客棧入住人口登記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督促他們做好臺賬,發現可疑人員及時向公安部門、村委會報告。
三、加強暫住證管理。做到一人一證,最長有效期為一年,不得隨意轉讓、冒領、偽造、騙取。每月一次對我村的流入暫住人口進行排查,全面掌握外來人員的流量和動態,對新暫住人口或暫住證過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暫住戶口,辦理暫住證。對不及時辦理暫住證的,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在排查中如發現暫住人口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令和計劃生育規章制度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對我社區外出人口開展必要的、有效的計劃生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做好《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審核工作,對已外出的應予補辦。負責做好與現居住地的聯系和信息溝通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收容遣送工作。對于無合法證件,無固定場所和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實保護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有序流動、遵紀守法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在政治上、經濟上、法律上一視同仁。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7
一、黨員因各種理由要求外出流動的,應在外出流動前向村黨組織提出申請,經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流動。黨員要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離職。
二、黨組織支持人才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對學非所用、用非所長或自謀職業、帶頭創業的黨員,如本人提出轉移黨員組織關系,總支支持其合理流動。
三、黨員外出流動前,必須向村黨總支報告外出原因、外出地點、外出時間、從事活動的內容以及外出后與黨組織的聯系方式等。黨總支建立外出流動黨員登記制度,在黨員流動前對其進行黨員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據黨員外出時間長短、地點是否固定等情況,進行分類管理。
四、黨總支建立流動黨員管理臺帳,記載清楚流動黨員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入黨時間和工作單位及聯系電話等,實行有效管理。
五、流動黨員要自覺與黨總支保持聯系,及時匯報本人的思想和打工情況,按時參加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完成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
六、流動黨員有責任和義務為巧峰經濟發展提供信息,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帶動家鄉經濟社會的發展。
七、總支報請黨委政府對遵紀守法并能對巧峰建設和家鄉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黨員,予以獎勵;對外出不向黨組織報告,長期不轉移組織關系,不交納黨費,不參加組織生活,不與黨組織取得聯系的流動黨員,黨組織應按照黨章和民主評議黨員的有關規定,給予其必要的組織處置。處置時必須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對違法亂紀的黨員,按照黨紀黨規進行處理。
八、沒有轉移組織關系的流動黨員應回村黨總支參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評議黨員活動。因特殊情況無法返回參加民主評議的,必須向總支寫出書面自我總結材料,接受黨員和群眾的評議,總支負責將評議結果轉達黨員本人。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8
一、搞好流動人員的登記。對安全小區的外來流動人員,無論從事何種職業,居住時間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帶好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委會進行登記,辦理臨時居住手續。
認真搞好協查。居委會干部應主動與街辦、派出所配合,與流動員戶口所在地和現在工作的單位(工地)主動聯系,全面了解掌握情況。
二、協助管理好重點人口。對流動人口中的重點人口。要積極協助片警建檔,小區要指定人員專門與住戶經常保持聯系,及時掌握了解情況。
三、法制教育。安全小區要經常與街道、司法所、派出所聯合開辦“法制夜校”,輪流培訓外來流動人口,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對出租戶也要經常組織教育,指導他們主動協助搞好流動人口管理。
四、計生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9
一、社區和責任區民警要定期入戶訪查,把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要求外來流動人口辦好暫住登記和暫住證。
二、掌握暫住人口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搞好外來流動人口循環簿登記工作。
三、堅持社區警務協作制。警務實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動人口情況,社區與之及時溝通;
四、凡是流動人口到社區務工、就業,社區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況和生育狀況,并向他們宣傳計劃生育相關知識;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區警務站要搞好租賃房屋登記工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要配合社區搞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要與政府相關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和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暫住人口的有關信息,提高外來人口管理和服務水平。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我省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員。
出差、探親、訪友、旅游、就醫人員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宏觀控制、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農業綜合開發和發展鄉鎮企業,加快小城鎮建設,就地消化和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
第五條建立健全以戶口管理為基礎、治安管理為重點、勞動管理為紐帶、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機制和流動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務體系。
第六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勞動、工商、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建設、農業、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流動人口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管理
第八條流動人口在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之前,必須在當地辦理有關手續:
(一)屬于育齡人員應申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按照《遼寧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二)跨縣(含縣級市、區,不含本城市市區,下同)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到勞動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九條流動人口到達暫住地后,應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申領《暫住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旅客登記。
第十條流動人口中育齡人員在申領《暫住證》之前,應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到暫住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中跨縣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在到達暫住地15日內,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暫住證》,育齡人員還應持《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到暫住地勞動部門領取《遼寧省外來人員就業證》,并到勞動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登記。
成建制來暫住地獨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為工程提供勞務的,應按規定到暫住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從事醫療活動,必須經暫住地市衛生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到暫住地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后必須依法經營。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必須按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雇用流動人口務工,必須到勞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雇工登記,辦理有關手續,并與被雇用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雇用流動人口務工集體食宿的,用工單位或者雇主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并接受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嚴禁擅自出租。
第十七條雇用流動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的單位或者個人,有責任監督流動人口的治安、計劃生育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對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經濟來源的流動人口,公安部門配合民政部門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流動人口管理費
第十九條流動人口中跨縣務工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
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后,不再繳納城市人口增容費。(www.fwsir.com)但暫住地常住戶口居民按規定繳納的費用,流動人口也應繳納。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管理費的征收、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申報或者申領的,處50元罰款,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的,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是流動人口的,還應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由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雇用流動人口未到勞動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勞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雇用1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雇用流動人口務工集體食宿未向衛生部門報告的,衛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雇用流動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給流動人口,發現流動人口有治安、計劃生育問題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公安、計劃生育部門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流動人口不按規定繳納流動人口管理費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補交,并處以應交款額2至5倍的罰款;逾期不交的,責令其離開暫住地。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沒有規定處罰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處罰規定的,由有處罰權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執行本條例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公正廉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公民。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活動的流動人口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流動人口管理實行“政府領導,公安為主,各方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勞動、計劃生育、民政、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省、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其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流動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流動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定期研究部署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解決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流動人口管理措施。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落實本級人民政府部署的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三)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情況;
(四)按規定為流動人口辦理有關證件,并收取工本費;
(五)培訓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人員,對基層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業務指導;
(六)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進行宣傳教育,加強對流動人口治安、消防、就業、計劃生育、衛生防疫、糾紛調處、收容遣送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本轄區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年滿16周歲的公民,到新的暫居地3日內,應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暫住證》的申領、使用、管理等按公安部頒布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執行。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將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須持戶口證明和房產證明,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終止房屋租賃時,應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租用房屋的流動人口留宿他人的,應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務和經營活動的流動人口,應到勞動部門領取外出人員登記卡和外來人員就業證,到暫住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成建制來本省的務工隊伍,須持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務工許可證明和人員花名冊及外出人員登記卡,在暫住地勞動部門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后,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招用流動人口1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按要求采取預防控制傳染病的衛生措施。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育齡人員應憑常住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流入地計劃生育部門檢驗后,方可到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無計劃生育證明的,不予辦理《暫住證》。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和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由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負責收容遣送。對影響社會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民政部門協助;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公安機關協助。對因病不能自行返回的,通知其家屬接回。對流浪乞討人員,按國家規定,收容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所需經費由遣送單位的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五條對在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公安、勞動、計劃生育等部門按各自的管理權限,分別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罰款、沒收,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收繳的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管理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利用職權刁難流動人口,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年8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批準頒發的《黑龍江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人員流動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縣(市、區)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時間在30日以上的育齡人口(以下簡稱流動人口)。
戶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南昌縣、新建縣、進賢縣、安義縣、灣里區除外)跨區流動,以及異地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出差等育齡人口,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和縣(區)公安、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教育、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四)與已婚流動人口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信息溝通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督促無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限期補辦,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與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組織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對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進行檢查;
(六)與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系,通報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區居民自治內容,并組織村(居)民參與制定和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經常性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品、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市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確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三)組織已婚流動人口接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等生殖保健服務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四)掌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全國統一的婚育證明。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婚育證明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完畢。
第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應當合法、公平、合理,體現管理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不得損害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現居住地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婚育證明后,應當在婚育證明上驗證蓋章,并登記造冊;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
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證明可以由現居住地的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婚育證明,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并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有關證照時,應當按照規定核查婚育證明;對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七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主動配合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有關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并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報現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以為其辦理一胎生育證:
(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隨父落戶的;
(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的。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請;
(二)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三)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四)婚育證明。
現居住地發證機關辦理一胎生育證,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并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流動人口申請辦理一胎生育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夫妻申請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規定執行;但女方因婚姻關系在現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實遷移的,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況證明,可以按照女方現居住地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不得收取工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定期組織檢查。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接受現居住地組織的檢查。
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也可以由其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對未通報避孕節育情況或者未寄回避孕節育情況證明的,已婚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檢查。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的;
(二)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收取工本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三)通報虛假的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的;
(四)現居住地已將已婚流動人口的避孕節育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或者已婚流動人口已自行將依法取得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未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與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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