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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5-12 17:09:58 制度 我要投稿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3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汽車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3篇)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1

  1、用車條件:

  ①中心領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參觀學習、聯系事務等。

  ②科室正常業務用車、聯系重要工作。

  ③貴重設備、精密儀器等運輸。

  ④陪上級單位人員至鄉、鎮檢查指導工作。

  ⑤其它經領導批準的用車。

  2、用車手續程序

  ①申請:上班時間,各科室根據工作計劃,用車時間向分管領導申請統籌安排。

  ②外單位、職工私人用車、節假日及下班時間一律經中心領導審批。

  3、油料供應與費用結算

  ①由財務科統一購買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車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職工私人用車承擔汽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由財務科負責在用車后一周內結清。

  ③加強車公里油耗的核定,車公里數一律憑派車單累計確定。

  4、車輛管理與維修

  ①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整潔。

  ②存車車輛清洗后及時進庫,無車庫的車輛停放指定地點。

  ③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經駕駛員提出申請,財務科審核,中心領導批復后安排送指定廠修理。修理費用由財務科審核,中心分管領導復審后按規定報銷。

  ④財務科負責建立健全汽車檔案,用車、修理、油耗、機油更換等及時記錄。

  5、用車紀律與違章處理

  ①發現駕駛員未開具派車單擅自出車的,一次罰款100元,一月內連續兩次違反規定的,作待崗處理。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根據情況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管理不力的科室負責人罰款100-500元。

  ②發現加油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或未經財務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報銷,并罰款50元,視情節作待崗處理。

  ③違反車輛修理規定,不予報銷修理費用。

  ④無派車單,車公里數用車科室一律不予承認。

  ⑤財務科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序修車,因科室管理不力發生違規用車的或對責任人未作處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并扣發當月科長津貼。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勞動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于運載乘客并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協調。本市根據公共交通公益事業的屬性實行優先發展的原則,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第五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七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辟和調整,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并在實施前予以公布。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辟或者調整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局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線路開辟、調整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旅游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游線路的開辟、調整,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局平?后確定。旅游線路應當按照方便游客的原則,在旅游景點設立固定站點,并與旅游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條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一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二條對新開辟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辟復線。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并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和調度員,由市運輸管理處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服務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營運車輛,不得用于線路營運;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補辦年度審驗手續。未參加考核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被吊銷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市運輸管理處兩年內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準。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需要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置符合市交通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設備,并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第十九條需要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的數量和營運班次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采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并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置溫度計。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于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范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審核批準,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在線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實施。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于實施之日的五日前,在線路各站點公開告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后,應當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稅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統一印制、發售的乘車票證,在全市營運線路通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收。乘車票證的回收、結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與經營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并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配備無線電通訊調度設備的,經營者應當將無線電通訊的調度設備及其頻率,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并保持設備處于連續、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和售票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與車輛營運證相符的服務證;

  (二)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設置電子報站設備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設備;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煙。

  調度員從事營運調度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調度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調度;

  (三)如實記錄行車數據。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并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置。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辟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置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置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并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采用招標或者委托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置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志。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志;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置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置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經營者的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復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準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準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后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調度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線路起訖站點設置車輛調度、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置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置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復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復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四)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人次占持有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調度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制定薪酬標準;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考核標準,并進行考核。

  第三條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本工作細則所稱董事包括內部董事(由公司員工出任的董事)、外部非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非公司員工,該等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獨立董事;本工作細則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人員。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四條委員會應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由其中一名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召集人)。

  第五條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并任命。

  第六條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人)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由董事會在委員會成員內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委員任期與同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是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委員會提供專業支持,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執行委員會的有關決議,并將執行情況向委員會報告。日常工作機構的責任人為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的副總裁。董事會辦公室為委員會提供綜合服務,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會議組織等事宜。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九條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一)根據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確定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

  (三)向董事會建議全體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體薪酬待遇;

  (四)向董事會建議獨立董事的薪酬;

  (五)審查公司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六)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須報經董

  事會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準。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

  第十一條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

  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十二條委員會下設的日常工作機構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以供決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利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委員會對內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考評程序;

  (一)公司內部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析政策提出內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后,報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五章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于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但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經半數以上委員提議,必須召開委員會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會議議程應得到主任委員的確認,議程及會

  議有關材料應在發送會議通知的同時寄出。會議召開前,委員應充分閱讀會議資料。

  第十六條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

  第十八條委員會會議可以要求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條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回避。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基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檔案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年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條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工作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4

  1、目的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車間的健康、穩定發展及員工的人身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水汽車間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職責

  3.1車間主任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3.2綜合辦負責實施消防安全宜傳教育和培訓。

  3.3各班組負責所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內容

  4.1方針和原則

  4.1.1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4.2組織管理

  4.2.1車間要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

  4.2.2車間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么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4.3消防安全責任

  4.3.1車間主任作為水汽車間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車間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車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3.2綜合辦作為車間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擬訂消防安全資金投入及組織保障方案;

  c、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車間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e、組織防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f、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g、督促各班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h、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采購和配揮工作。

  4.3.4各班組的組長,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車間各班組組長的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在其負責區域內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c、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自查與隱患整改工作;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車間內損壞、失效、己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備案;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

  4.4明火管理

  4.4.1車間各班組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有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4.4.2嚴禁在車間、倉庫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4.4.3車間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設立明顯禁煙、火警標志,嚴禁吸煙。

  4.5電源電氣管理

  4.5.1車間倉庫、泵房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4.5.2車間庫房、泵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柜內應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4.5.3電工組負責車間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4.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4.6消防器材管理

  4.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且不得挪作他用。

  4.6.2車間綜合辦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記錄》,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4.6.3管理要求要點: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車間綜合辦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4.7消防安全檢查

  4.7.1車間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險患。

  4.7.2車間綜合辦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c、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d、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安全隱患;

  e、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f、庫房區域是否有吸煙現象,地面是否有煙頭;

  g、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4.7.3車間每次檢查后,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及時通報,并要求責任人整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4.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整改完畢的工作報送車間綜合辦驗證、存檔。

  4.8發生安全事件響應

  4.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車間在職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盡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4.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以控制事故蔓延。

  4.8.3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采取經濟處罰:

  a、不執行、不服從公司領導的應急指令;

  b、提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處置不及時的;

  4.9激勵

  車間將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班組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范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斗、搶救車間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鉆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e、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的。

  f、適當時根據,公司制度進行相應的獎勵。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范。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信息,開展技術咨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后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準、相關標準以及有關地方標準;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準;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

  第六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并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并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準:

  (一)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噪聲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準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發布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發布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準。

  第九條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條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并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并向托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發放。

  第十二條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行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托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于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于托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于維修質量,經濟責任由托修單位自負。

  第十三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并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對維修車輛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做為評定維修業戶維修質量和年審《技術合格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托修單位與承修業戶發行維修質量糾紛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并進行調解,所發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鑒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對不按技術標準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維修業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x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6

  一、新員工入職

  1.新員工試用期為二個月,累計銷售5臺即可轉正,轉正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由銷售經理簽字生效后交行政備案;未完成銷售任務者自動離職。

  2.試用期間有權利、有義務接受公司的各種培訓。

  3.試用期間配帶試用期工牌,著深色正裝上班;遵守公司的所有規章制度。

  4.試用期間由公司專門委派一名銷售顧問帶其熟悉業務流程,帶教銷售顧問對新員工負全責,出現問題追究帶教銷售顧問的責任。

  5.試用期間拿單車提成(根據當月銷售政策),其銷售車輛計算在帶教銷售顧問業績內。

  6、試用期內一個月不允許休息。

  二、日常規范

  1.著公司統一工裝上班,帶工牌。工裝必須干凈整潔,(襯衣領口、袖口)男士須打統一領帶,頭發整齊,發梢不可過耳,穿深色襪子,皮鞋干凈;女士須佩帶統一發髻、絲帶、化淡狀,不可披肩散發。

  2.公司晨會如無特殊情況,銷售部員工必須全體參加,必須著裝整齊,儀容儀表(參照第1條)于會前整理好,不規范者不得參加晨會,并記遲到一次。

  3.晨會前整理好內務,任何人不得在早會后出現洗臉化妝、吃東西等與工作無關的事宜,違者罰款20元,兩次以上直接勸退。

  4.所有人員必須維持好辦公室衛生;個人辦公桌面、櫥柜及電腦由本人負責,辦公物品擺放整齊有序,桌面無污漬,電腦無灰塵;若發現物品擺放凌亂,桌面和電腦上留有灰塵經糾正而不改者罰款20元;辦公室衛生的責任人為本人。

  5.8:30未到者,即為遲到。當月內遲到:第一次罰款20元,第二次罰款40元,罰金于當天以現金形式交給財務。一個月內遲到三次者予以勸退,早退同上處理。

  6.上班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外出公司辦私事,違者罰款20元;有事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

  7.請假或休班者于前一天提前告知組長、銷售經理及行政部;不可代人請假,不可電話請假,特殊情況除外,周六、日不允許休息。

  8.展車衛生由車型分為各組負責,晨會后銷售顧問在5分鐘之內開始清理辦公室、展車及展廳衛生,責任到人。一小時內清理完畢,由組長負責檢查,衛生標準參照5S。

  9.新進展廳展車,不論值班與否所有銷售人員都有義務清理車輛。

  10.銷售顧問接待客戶完畢后1分鐘內清理洽談區域,桌椅恢復原位,紙杯收起放到指定地方,否則罰款10元。

  11.銷售顧問接待客戶時不允許接電話,值班時不允許在展廳內接、打、玩手機,違者罰款10元。

  12.銷售顧問不得在電話中報價,不得透露已售車輛價格,違者罰款20元。

  13.銷售顧問休班及請假以天為單位,半天也記為一天。

  14.銷售顧問嚴格按照規定站崗,任何時間不得出現空崗,午餐期間實行輪崗,用餐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接待客戶除外,違者罰款20元。

  15.全員會議和培訓必須全部參加,違者按曠工處理或辭退;參會期間,手機必須調到振動或靜音上,違者罰款20元。

  16.銷售部人員參加任何會議和培訓及其他集體活動時,必須提前3分鐘到達,遲到者罰款20元。

  17.上班時間不允許在公司內吸煙、吃口香糖、吃零食、上網玩游戲、喝酒、串崗、電腦專人專用,違者罰款50元;吸煙必須到指定吸煙區(員工辦公室),每天不超過8次,每次不超過3分鐘,否則視為脫崗,并罰款20元。

  18.下班后任何人非工作原因不得逗留公司,不得上網玩游戲,違者罰款100元。

  19.銷售部人員不得在展廳內,辦公室追逐嬉戲、大聲喧嘩,違者罰款50元。

  20.銷售部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客戶發生爭執,違者予以勸退。

  21.銷售顧問因銷售原因引起客戶抱怨及投訴,經理有權視情節輕重程度決定是否取消該車業績和提成(包括合格證、發票、臨牌等不可控因素)。

  22、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業績,違者全部辭退。

  23.銷售顧問必須嚴格按照《銷售流程》認真接待客戶,違者罰款100元;客戶進入展廳后必須喊“歡迎光臨”,熱情接待,如未喊罰款10元/次;非銷售人員在展廳內遇見客戶時,必須以微笑相待,講文明講禮貌,違者罰款20元。

  24、每日夕會銷售組長必須100%真實有效評估銷售顧問的展廳八步驟,如有漏評罰款100元/每人次。

  26.銷售顧問嚴格執行銷售經理、銷售組長下達的銷售任務,違者根據工作情況給予200元罰款或勸退。

  27.5S必須提前排好值班表,保證前臺值班人員至少為2人,不許出現空崗,發現一次罰款5S50元。

  28.每兩月總結一次成交率、留電率和試乘試駕率,末位員工將繼續學習或被勸退。

  29.已定車輛必須寫在庫存看板上或車內,并寫上“該車已訂”字樣;如未履行以上程序,該車可以自由銷售;反之,該車如被銷售,其銷售人承擔一切后果。

  30.工具包必須包括資料,名片,訂單,試乘試駕協議,簽字筆,保險相關,金融資料,資料摘要。以上每少一項罰款20元。

  31,所有車輛必須款到帳以后才允許提車和算業績。(GMAC金融必須收到打款報告以后方可提車算業績。

  32.每周一晚上為銷售部全員會議,所有人員必須參加,未參加者按曠工處理。每周二、四為培訓日,銷售代表提前安排私人時間,不得請假。

  33。每天銷售組長和5S利用《5S考核細則》表自檢兩次。

  34。所有銷售日志必須在每日上交至銷售組長處,發現造假及不符者,罰款50元。

  35。銷售組長晚下班15分鐘。

  36、銷售顧問在展廳內行走禁止兩手插入口袋或倒背手,兩人以上行走不得勾肩搭背或嬉戲追逐,違者罰款20元;

  37、銷售顧問在展廳內站立時禁止雙手叉腰或插入口袋、雙臂抱胸、扎堆聊天,違者罰款20元。

  三、顧客信息制度

  1.新客戶資源的信息卡必須于當日建立,責任人(組長)簽字后,方可生效;當日未簽字的,其生效日期以再次簽字時間為準。

  2.新建客戶信息卡首次回訪生效日為三天,否則視為廢卡;二次回訪24小時內由責任人簽訂回訪有效日期,超過24小時以當日簽字日期為準;以后再次回訪有效時間為一周,逾期不訪者視為廢卡。

  3.對于廢卡,簽字責任人有權轉交其他銷售顧問回訪,回訪制度同上。

  4.長期客戶銷售顧問在回訪中連續三次短信回訪視為無效回訪,該卡作廢。

  5、重卡以第一次簽字時間為準;重卡者有義務協助有效卡持有者達成銷售。若因重卡從中作梗導致未能達成銷售,視為損失公司利益,一經核實予以辭退。

  6、出現重卡情況時,銷售顧問不得當著客戶的面發生爭執,造成不良后果,否則雙方均予辭退。

  7、因沒有及時回訪而造成的重卡,視為浪費客戶資源,每卡罰款20元。

  8、私自修改及偽造客戶信息卡者,一經發現予以辭退。

  9、朋友介紹的客戶歸屬以最終落實是否有直接關系為準,特殊情況由銷售組長和銷售經理協調處理。

  10、撤銷三表卡必須寫明詳細原因有組長簽字后,交由銷售助理保管,銷售顧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撕毀,違者每卡罰款20元。

  11,所有三表卡有銷售組長循環簽字確認。

  11、所有銷售顧問于每月一日統計個人當月業績表,交給銷售助理,逾期未交者不做當月工資。

  12、當日值班接待來電或來訪留電客戶,必須在當天以短信形式首次回訪,回訪內容為:您好我是北京現代汽車瀘州都慧銷售顧問XXX,一次未回罰款20元。

  13。前臺接電話標準用語是:你好北京現代汽車瀘州都慧銷售部XXX。很高興為你服務。不按標準罰款20元。

  四、訂單及交車制度

  1.訂單簽定后必須有銷售經理或組長簽字,報銷售助理登記后即可生效;中途不可隨意修改,如需修改要有經理或組長簽字同意,私自修改視為無效;修改后的訂單以修改日期為準,銷售顧問不得擅自查閱訂單。

  2.提車順序按照訂單時間早晚排列,其中全款優先提車(按價格高低及交全款時間先后順序,GMAC信貸交首付即算為全款,但提車前不計算業績)。

  3.銷售顧問不得擅自通知客戶提車,不得擅自透露公司車輛庫存和在途信息,如因該情況造成客戶來公司搶車,取消該銷售顧問本臺業績和提成。

  4.裝飾單、領料單必須當日由經理簽字方可生效,經理不在則由至少2位以上組長或助理簽字,否則由銷售顧問本人墊付。

  五、大客戶及巡展制度

  1、大客戶外出拜訪客戶,需詳細填寫行動報告表,如果未按填寫內容執行,組長有權取消值班2日;若需申請禮品,填寫禮品申請表,經市場專員、經理簽字后方可領取;所有禮品必須讓客戶簽字確認(禮品簽收單)。如發現禮品未送到、戶手中,按禮品價值10倍罰款。

  2,每月大客戶專員必須保證每天外出開拓客戶,并且每天給與20元的開拓費(請客戶喝茶,油費等),但每天必須保證給兩個潛在顧客見面,每天給5個潛在顧客打電話,拜訪2個老客戶,少一個罰款20元累積超過5次予以勸退。

  如發現數據不準確或虛報,將給與100元罰款,第二次予以勸退。所有月票必須年底返還,中途不管任何理由離開,將不予支付。

  3、每天回來必須寫行車路線圖,并記錄拜訪經過填寫三表卡。

  4、市場專員有義務聯系巡展地點,公司支持場地費用,如需費用或禮品經經理和總經理同意后申請領取,每月必須按規定次數完成巡展4次任務,并拍攝現場照片交市場部保存,以上規定違反任何一條,市場專員罰款50元。

  5、巡展期間銷售顧問不得以任何理由離開巡展現場,否則按曠工處理;認真接待所有客戶,每位銷售顧問至少收集5個客戶信息,缺少一個罰款20元。

  6、大客戶專員在不值班、不交車、沒有預約客戶的情況下,必須外出拓展,上午9點00分之前必須離開公司,下午下班前趕回公司點名;每次罰款50元。

  7、銷售顧問和大客戶專員認真、及時、準確填寫所有報表,發現錯誤或偽造,不認真填寫一次罰款50元。

  8、老客戶介紹客戶,如果成交給與老客戶200元油費的獎勵。

  六、PDI管理制度

  1、新進車輛的'驗收,銷售顧問必須按照公司規定嚴格驗收,因運輸途中造成的損失,必須立即查找原因,制訂解決方案;屬本車質量問題的,要及時聯系售后索賠人員,進行索賠,未能索回賠償其賠償費由銷售顧問承擔。

  2、庫存車輛的掌握,5S必須于每天早晨9點之前,下午17點之前分兩次報助理處核對庫存,晚點或漏報每次罰款50元;

  3、商品車、展車和試駕車的鑰匙由5S保管,丟失一把罰款50元并賠償。

  4、展車和試駕車的開關車門管理,車窗門一次未關,罰款20元;

  5、車輛調離,車輛在調離過程中發生刮擦等受損現象,根據公司規定給予相應處罰(50%)。

  6、車輛的管理,試駕車和商品車不作代步車用,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使用;展廳和在庫車輛出現損傷,有當事人負責,找不到當事人由組負責賠償。

  7、財務及業務人員用車,存取現金時,經過經理同意后,由P組長安排人員陪同辦理,其他時間任何人員不得私自動用車輛,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8、試乘試駕注意事項

  A、試駕前必須填寫鑰匙領用登記表,1次不填罰款20元。

  B、試駕前必須找指導人員陪同試駕,如不遵守,發生后果由銷售顧問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C、試駕前后必須將試駕協議填寫完整并上交,(包括客戶駕照復印件及試駕確認書、試駕調查報告。)發現1次手續不全者罰款20元,發現2次以上的勸退。

  D、試駕完畢后,必須及時上交鑰匙,持鑰匙時間超過5分鐘,處10元罰款。

  E、試駕及看車后忘記關閉車窗,每次罰款20元,找不著責任人時罰金由組長承擔。

  9、銷售顧問交車時及領取工具,事后再領工具者,一律不發。

  10、在車源緊張的情況下,銷售顧問不允許同時領取兩把新進車輛鑰匙,供客戶挑選。(同時有兩張訂單及到兩輛新車)

  11、交車前5S必須配合銷售顧問進行車輛清潔。

  12、GMAC信貸未放款前,鑰匙由5S保管,未放款切忌放車,若答應客戶提前放車,每次罰款50元。

  13、二級店的車輛庫存超過30天的必須調回4S部,5S負責監督并接收入庫,未及時調回每超過一天罰款50元。

  14、二級店的車輛調配,必須有當地經銷商人員調配,我司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調車,如因調車出現問題由當事人負全責;調車前必須做好驗收工作,否則出現問題由本人承擔。

  15、上班時間不得出現空崗,午餐期間設值班人員,空崗一次罰款50元;因工作原因不能在崗時,必須找值班人員代替值班,出現問題由5S負責。

  16、工具和質保書的保管,丟失一套罰款50元,由銷售助理負責,不定時盤查。

  17、看板的在途庫存車輛公布情況,必須隨時更新,如未及時正確更新,發現一次罰款20元,若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銷售助理承擔銷售顧問本臺業績。

  18、試乘試駕車輛的衛生按組清理,必須保持整潔干凈,不符合標準每車罰款50元。

  19、車輛外出工作時,發生問題由當事人負全責,公司不予承擔。

  20、銷售顧問不得帶客戶去大庫看車、挑車,發現一次罰款5S人員50元。

  七、銷售工作制度

  1、工牌申請,新員工先到銷售助理處登記姓名和電話,申請試用期工牌,轉正后,申請正式工牌;工牌需要重做者,損壞交1.5元,丟失交10元。

  2、銷售顧問印名片,以組為單位,由組長上報,單獨上報者不予受理。

  3、辦公用品的領取,以課為單位,由課長于每周周一填表上報,單獨上報者不予受理。

  4、借用辦公用品,詳細填寫借用登記表,不按時歸還者,罰款10元;丟失或者損壞者,按原價賠償。

  5、領取禮品,先到市場專員處登記,不登記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

  6、領取領料單,要有銷售經理認可,否則不予發放。

  7、工資業績的查看,工資發放之前每位銷售顧問到銷售經理處簽字確認。

  8、客戶資料的填寫:當天交車的,客戶資料必須在20分鐘內全部交到助理處;逾期未交者罰款50元,資料缺一,不計入業績。

  10、客戶資料的借用

  A、借用資料,必須由銷售經理組長和助理同意,否則一律不借。

  B、借用資料一天必須馬上歸還,違者罰款10元,以后不再借給該借用人。

  C、借用資料造成丟失、損壞的,罰款50元,且以后不再借給該借用人。

  11、訂單的查看,銷售組長有權查閱訂單表,銷售顧問不可直接查看,詳細咨詢本組組長。

  12、說明書,工具領取后丟失者,罰款50元,本臺銷售不算業績并賠償。

  13、按照財務流程,定金轉車款的,銷售顧問有責任和義務告之客戶,將定金條交回財務收銀處,未上交的,定金不計入車款總額。

  八、市場工作制度

  1)促銷活動,各銷售組配合,由銷售組長指定銷售顧問進行協助。指定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出現問題,銷售顧問處10元/次,銷售組長50元/次的罰款。

  2)如遇采購大量的展廳裝飾,視情況由5S協助。

  3)夾報

  4)各銷售組抽調銷售顧問進行協助。參與人員報銷因盯夾報產生的交通費,并安排第二天休班,每人獎金20元/次。出現問題,如果沒有及時匯報,導致損失,處以每人100元/次。

  日常工作

  1)非市場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使用市場專員的電腦。違處100元/次。

  此制度不與公司的規章制度相沖突。

  2)市場專員對客戶來源的回訪,如果出現不符合的情況,沒有問得情況,每人處20元/次,銷售顧問互相交換客戶,一旦發現100元/次。

  3)銷售顧問提出市場宣傳合理性建議的,一旦采納,申請予以獎勵。

  4)廣告計劃和促銷活動提前通知組長、經理,否則給予50元罰款。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7

  1、汽車維修竣工檢驗由專職檢驗人員負責實施。

  2、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內容為整車檢查、檢測、路試、檢測路試后的再檢測及車輛驗收。

  3、修竣車輛竣工檢驗嚴格依據《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T18565-2001)要求進行。首先進行整車外觀和底盤檢查,檢查合格后進行路試,對于路試中所發生的不正常現象,要認真復查。路試合格后重新進行底盤檢查,確保各項技術性能合格后由總檢開具出廠合格證。

  4、對于進行二級維護及以上維修作業的車輛,除上述檢驗內容外,還必須經計量認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

  5、嚴禁為檢驗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6、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實行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8

  一、總則

  1、為加強本廠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廠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2、財務部門的職能: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3)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4)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5)合理分配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6)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7)完成總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3、財務部由主管會計、出納、結算員、收銀員、倉管組成。

  4、本廠所有人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制度。

  二、財務工作管理

  1、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3、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4、會計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5、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廠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6、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主管會計或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7、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8、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9、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10、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主管會計或辦公室主任監交。

  三、支票管理

  1、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經主管會計審核,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

  2、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主管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或物品使用人簽字)、總經理批準。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

  四、現金管理

  1、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2、廠內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5)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3、廠內固定資產、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超過1000元以上的必須采取轉帳或電匯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4、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5、出納支付現金,可以從廠內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經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

  6、出納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提取。

  7、本廠職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主管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8、符合該項第2點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財務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由經手人簽字,主管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付現金。出納同時要填制現金日記帳。

  9、工資由主管會計依據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工工資表,交總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關鍵。

  第二條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汽車運輸處(以下簡稱“汽運處”)各級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領導、職能部門和員工,在部門和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實行一崗雙責制,做到有崗必有責,上崗必守責。

  第二章汽運處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職責

  第四條汽運處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安全職責

  1、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組織落實城投總公司和環境實業公司安全管理各項目標,并通過各職能部門組織落實和實施。

  2、研究和決定本單位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審查決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實施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安全資金的投入等,決定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和重大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3、定期召開處安委會會議(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和安全工作例會(每二月一次),聽取各職能部門、下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匯報,檢查年度安全工作完成情況,部署下階段公司安全工作計劃。

  4、不定期組織召開安委會會議,傳達上級安全緊急會議精神,落實事關汽運處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生產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

  第三章汽運處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六條安委辦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上海市及城投總公司、環境實業公司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處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落實安委會會議精神,執行汽運處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推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

  3、組織制訂、修訂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直接作業環節進行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檢驗和管理工作。對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的評估、立項、申報及項目實施進行檢查、監督。

  4、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查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責令其暫時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指導基層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基礎建設,定期召開安全專業人員會議。

  6、負責各類事故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健全事故臺帳;負責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他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工傷認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負責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落實汽運處級教育職責,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8、負責本企業對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對在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9、會同工會等部門認真開展“安康杯”等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第七條生產業務部(固廢收運中心、醫廢收運中心)安全職責

  1、及時傳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及指示,執行安全生產“三同時”的原則。

  2、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制止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程的做法,及時向領導報告,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共同處理,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3、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異常情況及事故時,應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協同處理,防止事態擴大。遇到緊急情況,有權先處理后匯報。

  4、參加安全生產檢查,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對查出的不安全問題及時布置落實整改。嚴格執行對作業工藝流程的監管,杜絕或防止發生非計劃停工和跑、冒、滴、漏等現象,實現安全有序生產。

  5、參與編制或修訂工藝技術規程和崗位操作規范,參加安全技術規程的編制工作,及時消除和改進技術上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

  6、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審核生產業務方案、重大設備裝置檢修技術文件,使其符合安全、環保、職業衛生要求。

  7、在簽訂業務或檢修施工合同時,應負責審核其施工資格(企業等級、經營范圍、技術資質、安全管理機構設置等),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并負責對其進行業務或檢修施工安全教育。

  8、參加相關業務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處辦公室安全職責

  1、協助汽運處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指示和要求,及時轉發上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

  2、負責對臨時來汽運處辦事人員進行登記,對生產現場參觀學習交流人員進行安全須知教育。

  3、負責制訂和健全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4、定期對公務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督促駕駛員或有關人員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年檢工作,確保交通安全。

  5、負責職工伙食團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使用水、電、燃氣,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定期維護排風、煙道等廚具設施,及時清除油膩、污垢。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辦公室)安全職責

  1、負責員工一般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歸口管理工作,編制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時,同時將安全管理部門關于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方面的教育培訓計劃納入到汽運處年度培訓計劃之中。

  2、負責對新進人員(轉崗人員、復崗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的審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關部門,經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3、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統籌和組織工作,負責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落實培訓情況的跟蹤和考核工作。

  4、負責制訂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負責員工勞動紀律的檢查、考核和獎懲。

  5、貫徹《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社會保險等事項。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時,應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和要求,并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6、參加安全事故調查,負責落實職工勞資福利政策,辦理事故責任者的懲處事項,辦理違章、違法責任的懲處,負責工傷認定后有關補償和鑒定工作。

  7、把安全工作業績納入干部晉升、員工晉級和獎勵考核的重要內容。

  8、按規定落實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

  第十條安保技術部安全職責

  1、負責租賃廠房(場所)安全協議的簽訂并敦促安全協議條款的落實。

  2、負責主管范圍內租賃廠房(場所)安全檢查,及時督促落實問題的整改。

  3、負責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投入。

  4、負責汽運處安全監控設施、消防器材和各類特種設備設施的定期維護與保養,確保正常運行。做好對特種設備、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的管理,做到持證上崗。

  5、積極推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指導和提高安全技防水平。

  6、對公司所屬船舶和車輛的GPS、GIS監控系統,以及大型機械設備運行監控系統進行監管與指導。

  7、負責處理交通事故、傷亡事故和事故苗子,并組織討論分析,做到“四不放過”,對影響安全的傾向和行為進行幫助及教育。

  8、會同有關人員負責對新駕駛員進行遵紀守法和安全行車、安全操作的教育,協助分管領導抓好定期召開的安全例會和安全活動,樹立先進典型。

  9、采用信息化技術,推進設備設施的技術革新,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確保本質安全

  第十一條財務管理部安全職責

  1、審核安全技術措施、隱患整改、安全教育等安全費用計劃,確保資金到位,監督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2、審核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資本性及費用性資金預算決算,確保資金到位與專款專用。

  3、確保勞動防護用品、防暑降溫等費用開支。

  第十二條市場拓展部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拓展的新項目和新業務,必須同步制訂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2、新的項目和新的生產業務,必須符合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等安全技術要求。

  3、負責本部門管理業務和施工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措施落實。

  第十三條工會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及工會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依法組織員工參加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發揮監督保證作用。

  2、組織和健全勞動保護監督管理網絡,關心員工勞動條件的改善和職業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協助行政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履行對安全生產維權和監督的職能。

  3、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安全知識宣傳,維護員工健康與安全權益。開展“安康杯”競賽等活動,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4、定期研究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組織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通過巡視等方式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5、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6、參加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團委安全職責

  1、配合行政和黨委抓好團員青年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動員和督促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發揮積極作用。

  2、組織團員青年學習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技能,做到精心操作;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發揮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和應急突發事件中的突擊隊作用。

  3、結合團員青年的特點,廣泛開展豐富多樣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對安全生產實行監督。

  4、總結推廣團員青年在安全生產中的典型經驗,表彰在安全生產中做出貢獻的先進人物。

  第四章各級領導與員工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處長安全職責

  1、處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并在當年的具體工作中逐項予以落實。

  3、組織制定并簽發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切實保證本單位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資金的有效投入。安全生產資金主要用于安全裝備、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隱患治理、員工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等職業健康保護。

  5、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把握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在部署生產工作的同時,必須同時布置、同時落實、同時檢查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抓好生產裝置、設施維修改造和基本建設項目安全、消防、環保、職業健康“三同時”工作。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與運營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7、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工作匯報,決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獎懲。

  8、及時如實向上一級安委會報告并配合或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落實“四不放過”原則。

  第十六條黨委書記安全職責

  1、對本單位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

  2、協助行政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協助行政主要負責人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員工的安全意識,營造企業安全文化。

  4、發揮各級黨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保證監督作用,教育黨員干部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帶領周圍群眾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協助行政主要負責人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下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評選先進黨支部和優秀黨員時,應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之一。

  7、支持行政主要負責人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獎懲。支持工會、團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8、發生事故時,協助行政領導做好思想穩定和善后處理協調指導工作。

  第十七條分管安全生產副處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2、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等,組織實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堅持貫徹“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生產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指揮生產,檢查生產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履行情況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生產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4、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隱患排查整改。

  5、負責落實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7、在生產過程中發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應果斷正確處理,立即報告主要負責人,或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態擴大。負責本企業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黨委副書記安全職責

  1、對本單位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職責的落實,對所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3、配合黨委書記及時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報道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模范事跡和事故通報。

  4、配合黨委書記發揮各級黨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黨員和干部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帶領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

  5、配合黨委書記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九條分管技術設備副處長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設備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負責制訂、修訂和審批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備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檢查設備主管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備安全技術規程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4、負責本企業設備的安全管理和安全運行,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負責組織編制本企業設備改造方案和設備檢修計劃,應有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內容,并負責落實。

  5、負責組織設備事故的報告、調查及處理。

  6、負責組織設備安全大檢查,落實設備隱患排查整改,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并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整改項目按計劃實施。

  7、負責組織落實大檢修、計劃檢修、搶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和外來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

  8、定期召開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設備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9、負責落實對本企業員工進行設備維護、保養、使用安全知識的培訓考核。

  10、負責落實本企業安全設施、設備和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11、按照上述安全職責,制訂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并在具體工作中逐條落實。

  第二十條分管生產業務、市場經營副處長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生產業務經營的安全工作負責。

  2、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生產業務經營條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等,組織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參加生產業務經營條線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改,事故調查處理。

  4、定期召開生產業務經營條線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部門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分管人力資源副處長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人力資源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負責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人力資源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組織實施、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配備各級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安全工程師。

  4、負責組織落實員工的技術業務培訓、技術練兵;組織落實員工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的教育培訓。

  5、負責對事故相關責任者的處分(處理)。

  第二十二條紀委書記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起保證、監督作用。

  2、負責紀委等部門在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職責的落實,對所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3、發揮各級紀檢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黨員起模范帶頭作用,并組織帶動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無事故。

  4、協助行政領導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評選先進黨支部和優秀紀檢黨員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5、支持行政主要負責人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獎懲,支持工會、團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6、負責組織紀委監察部門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參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及全國、上海市總工會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并監督執行。充分發揮廣大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會系統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4、組織員工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配合行政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獎懲,做好職工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關心員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把職業安全衛生列入工會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6、參加事故調查,參與對負有責任的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作業部門(固廢收運中心、醫廢收運中心)負責人安全職責。

  1、作業單位負責人對作業單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制度,做到生產與安全的“五同時”。

  2、組織制訂、修訂部門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教育,督促并檢查班組安全教育。

  4、組織對本部門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教育,定期組織考核。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6、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管理網絡,配備取得資格證書的安全管理人員,領導并支持班組安全員的工作,負責落實部門各級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7、負責組織每周一次的裝置部門級安全檢查,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設施、設備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一時無法整改的應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8、負責二級動火審批,組織落實動火安全防范措施。

  9、建立、健全部門值班制度,對本部門發生的事故及時上報和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落實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10、部門副職在部門負責人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二十五條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部門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

  2、組織員工學習并執行部門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工藝技術規程和崗位操作法等,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3、定期組織班組安全活動,組織第三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教育、考核。

  4、教育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消防化救器材;檢查督促做好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完好投用。

  5、負責實施每班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不能整改的應立即報告上級,同時采取應急防范措施。

  6、發生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配合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7、抓好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競賽,抓好班組基層建設、基礎管理,提高班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清潔,維護本班組的安全生產秩序。

  第二十六條生產作業人員安全職責

  1、參加安全活動,接受安全教育,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針對環境行業特點,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意識,認真地做好各項工作。

  2、熟練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工藝紀律、安全紀律,精心操作,認真記錄。

  3、按時巡回檢查,正確判斷、處理并報告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4、發生事故時,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按事故預案正確處理,并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5、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作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整潔。

  6、上崗按規定著裝,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熟練正確地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7、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和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向領導報告。

  8、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崗位技術練兵和事故預案演練。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10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后方可作業。舉升設備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設備。

  五、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并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污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七、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并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八、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11

  一、電工(空調)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備齊工具并檢查是否完好,技術狀態是否良好。

  2、在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地毯及座位,并保持車輛的整潔。

  3、在裝有微機(電腦)控制系統的汽車上進行電工作業時,如無必要不要觸動電子控制部分的各個接頭,以防意外損壞電子元件。

  4、電瓶充電作業時,要保持室內通風良好。充電時把電瓶蓋打開,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

  5、新電瓶充電時必須遵守兩次充足的技術規程。在充電過程中要取出電瓶應先將電源關閉,以免損壞充電機及電瓶。

  6、進行空調系統作業時,應在通風良好處。排除氟時應緩慢,防止冷凍機油一起沖出,同時不能與明火及炙熱金屬接觸。

  7、添加處理氟操作時要戴護目鏡,謹防氟濺入眼內或濺到皮膚,將皮膚凍傷。

  8、裝氟鋼瓶搬運時嚴防振動、撞擊、避免日光暴曬,同時應儲放在通風干燥的庫房中。

  二、鈑金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要將工作場地清理干凈,以免其他雜物妨礙工作,并認真檢查所用的工具、機具技術狀況是否良好,連接是否牢固。

  2、進行校正作業或適用車身校正臺時應正確夾持、固定、牽制,并使用適合的頂桿、拉具及站立位置,謹防物件彈跳傷人。

  3、使用車床、電焊機時,必須事先檢查焊機接地情況,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按啟動程序開動使用。

  4、電焊條要干燥、防潮,工作時應根據工作大小選擇適當的電流及焊條。電焊作業時,操作者要帶面罩及勞動保護用品。

  5、焊補油箱時,必須放凈燃油,徹底清洗確認無殘油,敞開油箱蓋謹慎施焊。

  6、氧氣瓶、乙炔氣瓶要放到離火源較遠的地方,不得在太陽下暴曬,不得撞擊,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檢查焊槍、氣瓶、表頭、氣管是否漏氣。

  7、搬運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時必須使用專門搬運小車,切忌在地上拖拉。

  8、進行氧焊點火前,先開乙炔氣后開氧氣,熄火時先關乙炔氣閥,發生回火現象時應迅速卡緊膠管,先關乙炔氣閥再關氧氣閥。

  三、烤漆工安全操作規程

  (1)進入烤漆房作業時,必須備齊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

  (2)在噴漆車輛進入烤漆房前,應先將底盤翼子板各部泥土、

  灰塵擦拭干凈,嚴禁在噴漆房內清除灰塵。

  (3)噴漆作業時要穿防止靜電產生的化學纖維質料的衣服。

  (4)嚴禁在噴漆間內點火吸煙。

  (5)在噴漆間內作業時不得打開噴漆間門。

  (6)進行保溫烘干作業時,不得將溫度調節器設定在80。C以上。

  (7)經常清潔進氣濾網,以防止阻塞。

  (8)供油泵烤爐不得漏油,每月對煤油箱進行一次排水作業。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12

  為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按相關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

  2、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3、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車間內嚴禁吸煙。

  4、非工作需要不得動用任何車輛,車在廠內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準在廠內試剎車。

  5、加強對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須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應配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并加強維護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所有的員工應學會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工作燈應采用低壓(36V以下)安全燈,工作燈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應經常檢查導線、插座是否良好。

  8、手濕時不得搬動電力開關或插座。電源線路、保險絲應按規定安裝,不得用銅線、鐵線代替。

  9、下班時,必須切斷所有電器設備的前一級電源開關。

  汽車管理規章制度13

  一、在車輛維修作業中,嚴格執行作業規范和三級檢驗制度。

  二、認真填寫、整理車輛技術檔案和維修檔案,按規定簽發竣工出廠合格證。

  三、維修中堅決杜絕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四、對維修車輛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自竣工出廠之日起:一級維護、小修及零件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

  五、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汽車行駛20000公里或100日。

  六、合格證由專人負責視生產情況定期到管理部門領取,專人負責開具。

  七、開具合格證必須根據本廠質量總檢驗員對車輛的檢驗和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維修后質量檢驗結果進行。

  八、開具合格證后要認真做好維護檢測車輛的臺帳記錄,下次領用合格證帶臺帳供管理部門核查。

  九、嚴禁虛開合格證和轉借、倒賣合格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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