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1
一、總則
為了充分了解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及應聘崗位的要求,規范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含其參股或控股公司)。
三、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四、試用期考核
1.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內容包括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培訓學習情況、崗位技能、工作態度、行為規范、職業道德、綜合素質等。
2.試用期滿前7日內,由員工填寫《轉正申請書》,公司根據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對新入職員工進行考核,在員工試用期滿前作出決定是否繼續錄用。
3.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等公司一般規定進行考核并注明意見。用人部門負責人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崗位技能、培訓學習等進行考核并注明意見(詳見《轉正申請書》)。
4.經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經考核合格者,通知員工辦理轉正手續。
5.所有崗位試用期最初的7日,為無責雙向考核期,此期間,雙方均可無責任終止試用期。試用人員在7日內離職,無需向公司承擔培訓責任。公司在7日內終止試用,試用人員工資與培訓費用及招錄費用相抵扣,不再額外支付。
五、試用期提前轉正
試用期內,員工若表現突出、業績顯著,能夠較快達到或超過工作要求,經部門負責人推薦及公司審批同意可提前轉正。
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試用期內,公司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如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獲得任何經濟補償。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2
一、目的
1、為了對新進人員在試用期間的工作業績、能力、態度做客觀的評價,作為人員轉正、加薪、轉崗、辭退、人員開發等提供客觀合理依據。
2、在時嘜特造就一支業務精干的、高素質的、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團隊精神的人才隊伍,并形成以考核為核心導向的人才管理機制。
二、考核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主管級(含)以下所有試用期人員。
三、考核方式、權責
1、考核采用垂直考核方式,由直屬主管對其進行考核,間接主管對考核進行監督、審核。
2、部門負責人予以考核結果核準,所有職員考核結果需經總經理核準。
3、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員工試用期考核的組織與監督,對員工考核有政策制度咨詢、執行監督、申訴調查等職能;以及負責對考核表等相關表單的存檔。
四、考核原則
1、公開原則:直接上級要向新進人員明確說明試用期績效管理的考核標準、程序、方法等,確保績效考評的透明度。
2、客觀性原則:績效考評要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考核人員必須公平合理,嚴肅認真,不得營私舞弊或遺漏,不得憑感覺,印象,力戒主觀臆斷。
3、開放溝通原則:在整個績效考評過程中,考核標準、過程督導、結果考評及提出改進方向等環節均應進行充分的交流與溝通。
4、差別原則:考評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并按正態分布強制區分。
各等級對應比重及等級定義如下:
1、員工:員工試用期時間為1個月,每月10日以前(包括10日上班)進廠的人員納入當月考核范圍,10日以后進廠人員納入下月考核。
2、職員:職員試用期時間為3個月,每月15日以前(包括15日上班)進廠的人員以當月開始計算,15日以后進廠人員則從下月開始計算。
五、考評要素及考核表分類
1、考評要素,各類崗位根據要素的重要性劃分相應權重。
1)、對員工的績效考評項目主要為六方面:工作績效、工作態度、工作能力、責任心、品德言行、出勤狀況。
2)、對技術人員的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專業技能、實踐能力、創新能力、責任感、品德言行、出勤狀況。
3)、對組長級以上的直線管理人員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領導能力、溝通協調、授權指導、職業素養、團隊能力。
4)、對辦公室職員的績效考評主要為六方面:專業能力、工作協調、責任感、理解能力、出勤狀況、人品素養。
2、考核表分四類
1)、員工試用期考核表。
2)、文員、專員、辦公室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3)、組長級(含)以上直線管理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4)、技術人員試用期考核表。
六、績效評價
全部類型的考核按員工考核的'總分,劃分為四個等級;為減少考核的主觀性,加大激勵效果,考核結果實行部門比例控制,各部門在向人力資源中心申報考核結果時,一律按公司比例進行。
七、考核流程
1、考核的一般操作程序:
1)、新進人員上班一周以內,由其直接主管告知試用期考核流程,考核要素,并就相關考核內容進行溝通。
2)、每月20日各部門文員根據本部門當月試用期滿人數,類型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相關的試用考核表。
3)、直接主管考評:直接主管根據考核表要素對員工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對被考評人的得分進行匯總,擬定被考評人的綜合評定等級,并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以及報被考評人的間接主管(高于員工二級)。
4)、間接主管復核:間接主管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并上報部門負責人。
5)、部門負責人審核:部門負責人結合本部門人員情況綜合考慮等級分布,確定被考評人的考核等次及結果應用報人力資源中心。
6)、人力資源中心復核:人力資源中心對考核表、獎懲記錄、出勤狀況、部門等級分布等方面進行復核。對資料不符合要求之考核資料退回,限期整改。
7)、審核:總經理對全部考評結果應用進行核準。
8)、人力資源中心對考核表等相關資料存檔管理。
2、有以下情況者當月不得通過考核,不予轉正、加薪。
1)、試用期間有記過以上記錄者。
2)、試用期間請假超過5天(含)以上者。
3)、試用期間遲到、早退超過3次(含)以上或累計超過20分鐘(含)以上者。
4)、試用期間有曠工情形者。
八、考核申訴
1、直接主管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者后,被考核者如有持有異議,應首先與直接主管以溝通的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了解考評結果后3個工作日內向間接主管提出申訴。
2、間接主管接到申訴后3個工作日內,必須就申述的內容組織審查協調,進行復評,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述者。
3、如間接主管協調后仍有異議,在接到處理結果后2個工作日內可向人力資源中心提出申訴,人力資源中心接到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必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協調、復評,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述者。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評結果。
5、各級主管對員工申訴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阻撓或打擊報復;否則,一經查實,依人事規章相關規定處理。
6、間接主管會同人力資源中心擁有最終裁定權。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3
一、目的
為規范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流程,確保員工轉正考核工作規范、有效、有章可循,特制訂本制度。
二、試用期及轉正流程
三、試用期限
1、集團職員試用期1-3個整月;集團主管級及以上、各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上員工試用期2-4個整月。優秀者經個人申請批準通過可提前轉正,不合格者可延期轉正。
2、直營店員工實習期不低于一個月,自月初1號算起:
①能獨立操作本崗位流程;
②當月全勤、無遲到、曠工、請假及打架斗毆行為;
③熟悉基本的制度(崗位工作標準、業務知識、考勤制度、企業文化、行為規范等);
3、試用期結束不能達到工作要求者,部門負責人可延長其試用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特殊人才需經董事長批準方可轉正。
四、新員工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間執行本崗位固定工資標準,但績效工資減半,轉正考核合格者,執行本崗位的工資標準,考核不合格,試用期順延。
2、所有人員在試用期內均要制定績效考核目標并進行月度績效考核,試用期內每月度的績效考核成績不列入月薪資核算,但績效成績納入轉正考評依據。
五、試用期員工轉正條件
1、集團公司及各店經理級及以上級別人員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①入職培訓考核合格;
②輪崗考核合格;
③崗位技能達標(實習期能獨立頂崗);
④下屬及上級(無下屬的只需上級評定)能力評定(管理能力、工作能力)達標;
⑤考勤遲到低于2次、無曠工、病事假不超過1周。否則,轉正后不執行順延至無以上違規現象;
2、思想匯報專題直營店主管級以上轉正須符合以下條件直接上級方可申請轉正:
六、試用期員工轉正考核流程
A、試用期月度考核指標核算
由人力資源部協助部門制定月度考核表,部門負責人月度進行考核成績核算,考核成績作為其轉正考評依據。
B、360度評價及個別方談的組織與實施
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測評,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由直營店組織實施測評,調查人員包括被評價人的上級(1-2人)、平級(4-6人)、下級(4-6人)及客戶(4-6人)。下屬人數不足規定數額時,按實際人員進行,《360度評價問卷》見附表。
C 、任職規劃答辯的組織與實施(僅針對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1、試用期人員在試用結束前需完成《轉正工作總結及下步工作規劃》,要求必須以word形式呈交,總結與規劃需提交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予以審核,最后報人力資源部組織進行現場述職報告,結果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2、述職報告與答辯參與人由當事人的直接上級及部門中心總監與員工代表,及集團人力經理、行政人力總監共同組成,支持率與認同度低于60%者,該候選人按否決處理。
七、評價結果認定及審批
A、綜合評價結果計算方法:
(1)集團職員及直營店經理級及以上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50%+總結及規劃答辯評價得分*30%+360度評價得分*20%
(2)直營店主管級及以下人員:
評價得分=試用期月度績效平均得分*60%+360度評價得分*40%
B、考核結果應用:
低于60分者解除勞動合同,大于等于60分,低于70分,延長試用期2個月,大于等于70分者方可按期轉正。
C、試用期轉正批準權限:
1、前廳(廚房)經理及店長轉正申請由運營總監審核,人力中心總監復核,總經理批準,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2、集團職員轉正申請由部門經理審核,人力經理復核,中心總監批準,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3、部門經理(含主管級)轉正申請由中心總監審核,人力經理、人力中心總監復核,總經理批準,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4、總監級轉正申請由人力中心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辦理轉正手續;
5、中心無總監時人事權由行政總監代簽;
D、轉正批準流程
人力部根據人員轉正既定時間節點提前7天通知相關人員→本人按轉正既定時間提前5天填寫《轉正申請表》(見附表五)及實習總結、師傅轉正鑒定提交至直接上級→直接上級提前3天提交整套轉正資料(轉正申請表、轉正
人員實習總結、師傅鑒定、上級鑒定)至人力部→人力部審核完畢批準后在微信群上表示祝賀→每月2日統一下發任命通知→任命通知下發一周內由培訓專員對接轉正人員的上級為其舉辦轉正儀式。
E 、轉正儀式
集團由人力部薪酬福利專員負責組織;直營店人員由酒店人力專員組織,并負責在微信群上祝賀及通報。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及員工入職與試用期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入職管理
第三條員工通過包括但不限于郵件、快遞、傳真、電話、短信等方式收到《錄用通知》或獲取公司告知的錄用訊息后,應按照《錄用通知》或錄用訊息所限定的時間及相關要求,到指定的地點及時辦理入職手續。
第四條員工辦理入職手續,須攜帶如下書面材料:
(一)若員工為有工作經驗的社招人員,應攜帶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離職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關系變動表等),以及與原工作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以下簡稱“協議”)復印件,同時應提供與協議一致的原件,在經公司核實一致無誤后將原件予以返還;若員工為應屆畢業生,應攜帶就業推薦表原件;
(二)三級甲等醫院出具的入職體檢報告,具體體檢項目以《錄用通知》或錄用訊息告知的為準,且報告出具日期距離員工向公司提交之日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在有效期內的員工本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四)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以及與公司要求的職稱相關的資質證書復印件,同時應提供與協議一致的原件,在經公司核實一致無誤后將原件予以返還;
(五)勞動合同書、員工保密協議、員工信息登記表以及公司各類規章制度所附的文件回執單等;
(六)近期1寸證件照2張,背面需注明員工本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七)公司要求攜帶的其他書面材料。
員工對上述書面材料均應如實提供,不得出現虛假或偽造的行為。
第五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信息登記表中的內容,同時,為了公司能夠建立健全人事資料檔案以便為員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服務與管理,員工還需向公司提交如下電子檔材料:
(一)在有效期內的員工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二)戶口本(首頁+員工本人頁)掃描件;
(三)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以及與公司要求的職稱相關的資質證書掃描件;
(四)電子檔個人簡歷;
(五)近期1寸電子檔證件照;
(六)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電子檔材料。
員工對上述電子檔材料均應如實提供,不得出現虛假或偽造的行為。
第六條員工對于與本人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戶籍地址、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均應如實向公司提供,確保真實有效,并自愿以此作為各類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傳票、判決書、裁定書等)及公司信函、告知書等各類文件的送達地址。
若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員工應自相關變更發生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出現變更未予告知的,公司將以員工提供的初始信息為準,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章試用期管理
第七條公司根據員工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員工的試用期:
(一)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三)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簽訂以下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不包括正好3個月的勞動合同)的短期勞動合同;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及《錄用通知》或錄用訊息告知的為準,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且不得低于公司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第十條員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日通知公司。
第十一條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時,公司可以依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向員工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其中試用期內員工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員工違反本管理制度第四、五、六條規定,存在虛假或偽造行為的;
(二)未能按照公司部門或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經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公司規定的應滿足的其他錄用條件的。
第十二條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時,公司可以
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員工在試用期離職的,參照《離職管理制度》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圍均按國家及地區相關法律、法規、條例等執行。
第十五條本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廣泛討論、與工會協商后公告執行。
第十六條如需重新修訂將另行公告或發文通知,所有條例將遵照修訂后之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本管理制度為公司機密,嚴禁隨意傳播。
員工試用期的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
一、目的
第一條、完善現有的考評體系,明確公司的價值導向,不斷增強公司的整體核心力。
第二條、通過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溝通,幫助他們盡快了解公司,明確崗位需求,融入公司文化,并為決定新員工的去留及轉正定級提供依據。
二、定義
第三條、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規定的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進一步考察被錄用的員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條件,能否適應公司要求及工作需要。同樣,勞動者也可以進一步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是否符合招聘時所提供的情況,自己能否適合或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從而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系。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培訓時間)。
三、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考核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職員工。
第五條、新員工的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潛力由人力資源部考核,新員工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入職部門考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業務技能、業務素質由總經理考核。
四、考核原則
第六條、事實求是原則:考核要以日常管理中的觀察、記錄為基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強調以數據和事實說話。
第七條、區別對待原則:相對于正式員工的績效改進考核而言,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考評是綜合考評,需要對其任職狀況,勞動態度和工作時效做全面的評價。
第八條、考、評結合原則: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考核日常的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力求客觀、公正、全面。
第九條、效率優先原則:對于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明顯不適應工作需求、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員工要及時按規定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或者符合公司辭退條件而未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考核以重能力、重潛力,業績為輔核條件,考核標準盡可能量化。
第二章 考核形式、周期及內容
五、考核周期、形式
第十一條、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分月度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試用期結束的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三種形式。月度考核每月進行一次,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原則上在試用期結束時通過筆試、答辯等方法進行。
第十二條、考核期限根據崗位性質、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亦可縮短,但至少應有一個月考核期(如果試用期為一個月的,考核采取試用期結束評議與個人試用期總結報告的形式操作)。
六、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試用期員工月度考核要素為工作態度、作業能力、工作績效三大項。
第十四條、試用期結束考核結合崗位要求,全面考評員工試用期間的任職資格:品德、素質、能力、績效、經驗。
第十五條、個人試用期的總結報告主要是個人在試用期間的應知應會,個人的自我規劃與職業生涯規劃。
第十六條、具體的實施辦法及考核表格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具體情況設置;考核、評議結束后人力資源部依據相關情況,匯集相關部門逐一對考核員工進行績效面談。
第三章 考核的準備及結果應用
七、考核信息準備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門、用人部門綜合各方面收集到的考核信息,客觀公正的評價員工,信息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1、用人部門記錄員工工作過程中的關鍵行為或事件;
2、員工的培訓記錄;
3、員工定期工作總結及日常匯報材料;
4、同一團隊成員的評價意見或證明材料;
5、相關部門或個人的反饋意見或證明材料;
6、用人部門與員工溝通過程中積累的有關信息。
八、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無論是月度考核、試用期結束評議還是綜合評定,其考核結果都包括評語和等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兩部分。
第十九條、考核等級的定義如下:
1、優秀(90分以上):相對于試用期員工而言,各方面都表現突出,尤其是工作績效方面,遠遠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要求;
2、良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對試用期員工的目標要求;
3、合格(60---80分):達到或基本達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達不到對試用期員工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考核成績達到合格者,即時轉為正式員工。成績在60分以下者,結束試用期,解除關系(辭退)。
第二十一條、正式錄用的員工考核結果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以前的規章、制度、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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